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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还是允许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上)
刘业进
来源:《发展研究》2010年第5期
摘要:在回顾两个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演化事实的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以及“规则遵循与经济秩序的形成”之后,本文提出农村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允许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中来,为此需要着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拆除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制度障碍,二是基本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逐步惠及农民和农民工群体。
关键词:土地,经济秩序,制度障碍
一、作为一桩演化事实的“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
我们不能想象随生育而来的禀赋在人际间的分布完全均等的世界。可是为什么千百年来人们执着地追求土地的均等呢?其实,生育控制、土地控制、资本控制是今天世界上除中央计划经济实验外最具雄心的理性设计与控制实例。就一桩演化事实而言,生产要素的分布完全越过了理性推理和控制的界限。
人力资本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均分的要求。罗尔斯(1988:102)是个例外,他认为人的天赋是一笔集体资产因此独得是不正义的。资本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虽然有人对此提出过均分的要求,但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否定了此项要求。企业家才能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均分的要求。为什么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如此特殊,许多时代的人们执著地提出持续不断地均分要求,并屡屡为此引发暴力冲突?似乎直到现代工业国家,对于均分土地的要求才停止。
对于土地的集体控制超越了理性实施的恰当边界。因为任何生产要素在某一时刻的分布状态不是一桩理性控制的事实。我们的理性从来不可能试图控制我们的长相、身高和天赋,以实现它在人际分布中的平均化。现实中没有出现对于现存人力资本人力不平等实现计划调控的企图。同样,我们的理性也不再打算对于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人际中的不平等实现大规模的规划使它平等化。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理性却在数十个世纪以来,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算在土地这种生产要素上实施计划控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就是试图通过人的理性控制,使得土地的人际分布保持一个相对平均的分布状态,以达到降低冲突和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是一桩演化事实。演化事实超越理性设计的限制。假想一个天赋在人际间的平均化的事实吧,一样的禀赋,一样的需求,一样的产出,……那一定是个标准的集中控制社会。生育机制是一桩巧妙的机制,它制造出无限的人类多样性(长相、身高、天赋、及其性别的不可控性)。我们如果要消灭这种自然演化而来的多样性机制吗,那不仅仅是理性的僭妄,更是理性的疯狂。人类先天禀赋多样性及其后天无限可塑的事实为自由选择而不是集中控制的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奠定了生物学基础。
与此类似,我们需要反思对土地的集体控制。人们执着地试图达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人际分布中的均等化状态,这与市场过程的自然演化相悖。土地分布在一个不可无限前溯初始分布和不断经历自由交易的前提下我们用强有力的干预之手大规模地改变其所有权的分布,是对一种演化事实的漠视和对理性无限信任。这种行动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比它引发的问题更多。首先,认为某时点的土地分布状况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这一因果推理是需要置疑的;第二,认为可以基于设计而建立一种有利于新秩序的土地分布是值得置疑的。
生产要素的自然分布服从“必要的多样性”这一基本演化准则。错误的因果推理必然引致错误的公共政策,由此引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根本上就是一桩自然事实。今天中国的土地政策走向正误判断,就是看它再多大程度上恢复了导向一种不是由某种超级理性控制的要素自然分布和自然演化过程。
二、抽象规则与秩序的形成
理解农地制度改革的另一种理论视角是复杂适应系统中的秩序理论:即规则遵循行为如何导致了宏观有序现象。
复杂适应系统,例如经济系统的“复杂行为”,大型企业制造出包含数以亿计零件的极为复杂的现代产品,我们可以追溯到其中的简单过程的相互作用。系统中的组分遵循简单规则,在适应过程中学习造就更大适存度的规则在主体中盛行起来。主体在行动中遵循的规则是用于处理局部信息的简单规则。“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度与整体系统的行为是无知的,它仅仅对于其可以获得的局部信息作出响应。复杂性是要素间丰富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简单要素仅仅对呈现给它的有限信息作出响应。当我们观察作为整体的复杂系统的行为时,我们的注意力就从系统的个别要素转移到了系统的复杂结构。复杂性是作为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模式的结果而涌现出来的(保罗.西利亚斯,2006:6)。”系统组分/要素在相互作用时,利用局部信息知识,遵循简单的一般的抽象规则。在经济系统中,代理人简单遵循习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成本收益计算。在复杂适应系统中,组分遵循简单的一般规则、利用局部知识和信息采取行动。在这样做的时候,组分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即它只遵循抽象规则,即意味着根据当时局部环境的信息条件采取它认为有利的行动,结果宏观尺度的有序现象出现丁。其中,规则的抽象性体现在,遵循这个规则将给哪一方带来利益谁也不知道。
哈耶克指出人类遵循的抽象规则的演进过程一般是“习惯性规则”向“现代意义的法律”发展,前者保留着更多的具体性和特殊性,而后者则具备越来越明显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哈耶克所谓“现代意义的法律”具有明确的界定,即“那些对每一个人都同样有效的一般规则,其中,抽象性是法律最重要的特性。“进步社会的发展迄今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统治的真正对立物是一般性的、平等的法律之治,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准则的统治(哈耶克,1999,218-219)。”法律的属性在于它们是抽象的、非人格化的、前瞻性的、公之于众的、确定的、普遍适用的和一视同仁的。因此,以特定的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任何法律都在受到禁止之列,因为它漠视法律的抽象、普遍和非人格属性和不以任何特定结果为目标的严格要求。
为什么我们遵循抽象的规则而不遵循功利计算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呢?那是因为我们的无知,我们都不是全知全能的。抽象法律规则的本质是“人们借以学会约束存在于自己身上的愚昧无知的手段。只有一个由无所不知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才能给予每一个人,根据一般的功利理由去权衡每一项个别行动的充分自由(哈耶克,1999:226)。”给定不确定性的环境、个体的有限理性,用功利计算指导我们的行动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我们不具备功利计算所必备的事实数据和计算能力,那么我们因此只能转向一般规则遵行下的相互调适;或者,我们转向一种绝对命令体制。
迈克尔波兰尼把经济秩序视为自发秩序的一个特例。作为物理化学家的波兰尼看到了广为丰富的自发秩序现象。他指出,自发秩序是一种无数组分构成的系统中组分间内力和外力的平衡。这种系统组分数目异常巨大(置身于市场中的人和企业也属于这种情形);秩序形成依赖于组分间的自发调整,而不是依赖外部命令指定每一个组分到特定位置。规则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在波兰尼这里得到同样的强调。“只服从统一适用于他们所有人的法律,我们即得到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体系。”这意味着,经济系统中的个体不受任何特定命令所决定,不管是一种至上的命令还是公共权威的命令,他们所受的强制乃是非个人的、普遍的一一即个体是自由的。自发秩序的达成,经由组分之间的相互调整来完成,这个任务不能由共同性团体有意地完成。一个复杂的经济秩序计算问题,在多中心条件下,简化为无数个体根据局部知识和信息,在遵循简单规则的指导下采取行动。
复杂适应系统及其中的秩序在各学科领域广泛存在。经济秩序是其中的一个特例。在复杂性科学的理论视角下,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研究表明,“规则遵循行为”产生自发秩序(哈耶克,2003:533-550)。
1.自然界存在着各种类型的秩序。当群体的不同成分或成员相互协调或调整时,就会出现某种秩序。2.有时,秩序是在没有任何人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自发秩序的产生,是个体因素遵守规则的结果,而这种规则并不是以造成后来出来的秩序为目标。3.对于能产生自发秩序的事物:a.规则往往很简单,并且往往采取禁令的形式。b.即使个体具有语言能力,他们也无须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即使他们自己确实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他们也无需能够清晰地表述那些规则。c.个体经常无法说明他们为何遵守他们所遵守的规则,他们也无法认识到遵守这些规则的实际结果。d.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导致秩序。在既定环境下可能导致一种秩序的规则,它的这种能力可能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4.根据以上对规则的说明,显而易见的是,它们通常不是为了形成一种秩序的个体自觉选择的。倒不如说,只要实践这些规则的群体继续存在,这些规则就会继续存在。5.我们在研究复杂秩序时所能做到的,往往只是提供一种对它们赖以运行的“原理的解释”。准确的预测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对预期产生的现象范围的“模式预测”。6.因此,我们为解释复杂秩序而提出的理论,与那些研究简单现象的理论相比,被列入禁区的事情要少得多。这确立了划分科学的标准:“科学的进步必须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前进:尽可能让我们的理论可以被证伪固然是可取的,但我们也必须进入另一些领域,我们在这些领域的进步必然伴随着可证伪的程度逐渐减少。这是我们进入复杂现象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哈耶克,2003:29)。7.秩序存在于开放系统中。8.群体产生全面秩序。全面秩序对其中成员的生存平等地作出贡献。9.演化过程选择规则,选择的标准是规则导致的秩序的生存能力。10.全面秩序的生产固然是个体遵循规则的产物,但是秩序之生产不是个体的目的所在。个体对于全面秩序全然无知。11.规则的作用是指导和限制个体的行动。12.权威命令也可以形成秩序。其中,个体采取的行动不能利用规则,不能从对其起作用的环境推导出来。13.自发秩序广泛存在于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基于劳动分工和交易的经济秩序是更为抽象和复杂的秩序。所有复杂秩序中,行动个体对于全面秩序无从感知,也没有动机感知。14.复杂秩序能线性因果还原为规则的遵循。秩序必然伴随涌现现象。演化在整体秩序的层面进行。有的个体行为规则此时不利于秩序,但随着环境改变则又利于秩序形成。一定的规则变异,或规则多样性是必要的。15.多中心秩序具有比单中心秩序更强大的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适应性。实践中单一中心秩序总是被多中心秩序入侵从而导致前者的解体。
基于规则和秩序的一般原理,在公共政策制订和立法(私法领域)活动中,“特定目的不涉(purpose-independent)、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值守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基本行动准则。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立法(尤指私法领域)活动中,政府站在特定群体的立场拟定规则、立法和展开具体的帮扶措施,实际上这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并无助益,它破坏了政府致力于“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制定、维护和恪守这一基本政府行动准则。
因此我们“重新强调古典学派的一些基础”。在《宪政秩序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中的一个标题——“重新强调古典学派的一些基础”中,布坎南呼吁我们回到斯密传统。在这个传统里,“交易收益范式”在整个经济分析中占据突出位置,其政治经济结构和公共政策推论,用斯密的话来说,就是“君主被完全免除了一项义务,他不用试图去履行他总是必然被无数错觉左右的一项义务,因为永远不会有足够的人类智慧和知识去履行它;这项义务就是:监督私人的勤劳,使其运用于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工作。”我们的政治经济结构似乎已经从直接监督“私人的勤劳”的迷雾中走出来,但是背负着身份的幻觉,被“无数错觉左右”而试图去干预市场中的自由契约活动,“经济生活政治化”行为不时出现。
规则下的选择是游戏者自己的事情。有关经济领域内立法的适当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结构/环境,若力图改变完全产生于经济结构之内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是法律所不能企及的。法所调节或干预的适当范围,取决于对“经济”是什么的理解。“经济既没有目的或功能,也没有意图”(布坎南,2008[1991],41)。经济是一种互动的秩序,一种结构(布坎南,2008[1991],58)。“应该尽量不干预这种互动的结果”。作为秩序的经济,其核心是组织交易。只要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和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交易双方没有受到来自任何一方的强制和欺诈,只要双方是自愿的,无论达成了怎样的劳动契约,都是对于双方有益的。这种互动的秩序并不会终止于某个最优时点。劳动契约依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呈现不同的形态。我们没有足够的理性为历史某个时段的劳资双方制定某种最优的契约模式。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