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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关于小农经济趋于消亡的科学论断过时了吗?
——对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来相关讨论的回顾性阐释
张新光
【核心提示】人类进入现代工业文明社会以后,无论是在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李嘉图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中,都没有农民自耕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地位,他们描述的未来图景是小农经济必将被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吞没。马克思和恩格斯断言,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者的经济命脉,他们企图保全自己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马恩始终把英国圈地运动式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看作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典型模式,而把法国激进革命式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由已经消亡的社会形态遗留下来的过渡形式,并且告诫农民“这种被奴役的特殊形式正在延长着他们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但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洲和俄国一些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却提出了“农业的每一部门在中小生产内就如同在大生产内一样可以同样合理地经营,而且甚至和工业的发展相反,农业中集约耕作就使小经营较大经营有极大的优越性”的观点,企图抹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此,考茨基和列宁耗费了将近20年的时间和精力对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特殊形式和资本主义掌握农业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创造性研究,他们运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材料和基本规律,批驳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鼓吹“小农经济仍富有生命力”的反动论调,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小农经济必然走向消亡的科学结论。在中国,毛泽东早在1943年就发现“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小农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贫苦根源”。就连支持农民群众搞“包产到户”试验的邓小平,也没有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长久不变的农业经营形式,而是寄希望于“两个飞跃”。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仍一直坚持所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强调“这种经营形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但这种产生于中国特殊政治环境下的不伦不类的“四不像”怪物却像“历史幽灵”一样始终困扰着高层决策者,以至于近几年中央连续出台7个“一号文件”凡触及“农民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关联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时,都是在外围兜圈子没有抓住最核心、最根本、最关键的实质性问题。而一旦无效率的政策选择沿着原有的“制度路径依赖”继续走下去就会陷入一种自动锁定状态,初始的制度设计将会不断强化现行农村土地基本政策的刺激和惯性,要想脱身而出就显得十分艰难和迟滞。事实上,我国早在清朝中期以后人地比率已下降至“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临界点,它标志着传统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衰亡。而目前我国2.5亿个农户人均耕地仅剩下1亩多一点,已经不属于恩格斯晚年给“小农”所下的富有弹性的动态历史概念,甚至出现了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和土地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然而,理论界和学术界却不遗余力地鼓吹什么“小农理性论”、“小农经济效率改进论”、“小农社会化分工论”、“小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论”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的“心造理论”其实都是在做无用功。解铃还须系铃人——让我们重新回到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如何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原点,深入研究一下我国小农制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具体路径和主要对策吧!
——该文原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入选《广东农村改革发展史论》,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
一、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小农制历史地位和命运的百年论战
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无论是在斯密的自由经济论中,还是在李嘉图的国民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小农和小农制的历史地位的,他们所描述的未来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必将被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吞没”[1](p46)。马克思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2](p910)。恩格斯也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和衰落”[3](p485)。
但在恩格斯发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前后,“原先在19世纪70年代曾预言农业小生产无生存能力的一些经济学家,一变而为预言大生产的毁灭”[1](p50),并且提出:“用不着有丝毫怀疑,农业的每一部门在中小生产内就如同在大生产内一样可以同样合理地经营,而且甚至和工业的发展相反,农业中集约耕作就使小经营较大经营有极大的优越性。……在农业的发展中并没有走向大生产的倾向,恰恰相反,在农业发展的范围以内,大生产并不常是较高的生产形式”[4](p14)。他们企图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原理“对于工业的发展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农业的发展就不然”[4](p15),于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和俄国引发了一场关于现代小农制历史地位的思想大论战。这场争论中留存下来的最宝贵、最有影响的理论著作,当推考茨基的《土地问题》和列宁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等等一系列捍卫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基本理论的光辉典范。正如考茨基在他的《土地问题》一书绪论中所作出的精辟概括:“遵循马克思的方法对农业问题���行探讨,其要点就在于考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我们必须研究,资本是否掌握农业,假如能掌握住,那么它又是怎样掌握的;农业是否会发生一种变革,是否要摧毁旧的生产形态,是否会引出新的生产形态。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判断马克思的理论是否适用于农业,是否注定要使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过程恰好就在一切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之前停止下来”[4](p12)。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决定性的胜利是农业生产对整个市场机制的依赖,而这种依赖乃是建立在土地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农业生产者的雇佣劳动的基础上,即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占领是以一种完全的商品化(土地的商品化和农业生产者之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先决条件的。总的看,考茨基对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特殊形式和资本主义掌握农业的全过程的分析是有创造性的,对资本主义大农业最终必将完全排除小农生产方式的预言也是有说服力的。因此,列宁认为:“考茨基的这本书是《资本论》第3卷出版以后当前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在此以前马克思主义还缺少一部系统地考察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著作。现在考茨基用他的巨著(共450页)中的第一部分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农业的发展》(第1~300页)填补了这个空白。……‘这本书体现了一个完整的世界观’,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5](p79-85)。
但正如列宁早就预料到的,“关于农业资本主义这个问题,在所有国家甚至在观点一致和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家中间,也引起过激烈的争论,并且今后还会继续争论”[5](p85)。特别是“在战后世界现代化的新浪潮中,小农制再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并且引发了关于小农制历史地位的新的论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以及后来发生的争论则又有了新的反响”[1](p45)。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目前国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五大基本农户经济理论:即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理性小农追求利润最大化”理论、黄宗智的“内卷化或过密化”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奎尔的“农场户经营模型”理论。上述这些理论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偏重于分析“家庭劳动农场”的性质,过分地强调农户经济行为所遵循的个人主义行为逻辑[6]。由此表明了他们最终的方法论立场:即在对农户经济进行理论解释时,始终抱持孤立的、静止的观点,单纯从社会结构对农户的制约作用出发,或者纯粹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极端个体主义”出发解释农户经济行为,一味地强调“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家庭自耕农场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甚至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小农制趋于衰亡的科学论断说成是“对现代历史发展的悖论——即现代小农制在当代世界具有绝对的优势”[7](p232)。世界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拖就曾指出:“人们以往过分地估计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效率,同时也低估了现代小农制的效率”。为解释小农经济的顽强生命力,有人甚至提出“资本对农业征服而不占领”之说,并提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小农战略”或“单峰战略”(unimodal strategy)以区别于资本主义大农场占统治地位的“双峰战略”(bi-modal strategy)[8]。凡此种种都把矛头直接对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趋于衰亡”的科学结论,正如英国当代著名学者古德曼所指出:“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仍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洲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农地问题’。……上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著述就所观察到的诸结构进程展开的讨论,仍在影响着对当代农业结构变化的解释”[9](p1)。
关于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和家庭自耕小农业的生命力,也是中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比如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传统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并将它视之为贫困落后的象征。尤其是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又凭添了关于中国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是前进还是倒退,农户承包土地自主经营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孰优孰劣的争论”[8]。针对当下中国学术界关于“三农”问题研究的纷乱局面,以
那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的诸多论述中,小农理论范畴的真实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地提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3](p486)。可以说,迄今为止国内外理论界有关“小农”的定义和所有的不同解释,再也没有比这个概念更全面、更完整、更严密、更准确、更科学的了。在这里,恩格斯既强调了“小农”的社会经济性质(即小块土地的所有制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同时把“小农”的生产最低限度(即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作为一个动态历史变化的科学概念来理解,这样不仅把“小农”的生产关系性质与生产力的数量关系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构成了一个关于小农生产方式完整的表述,而且也显示出了它的富有弹性的解释力和包容性。因为,“我们可能面对的农村居民,包含有一些很不相同的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本身又按各个地区而有所区别”[3](p485-486),“而在现实生活中又存在着农场土地面积大量减少而同时其人造肥料大量增加的情况,因此‘小’生产——如果仍然按照惯例,根据土地面积把它算作小生产的话——按其投入土地的资本数量来说却是‘大’生产。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所有正在以集约农业代替粗放农业的国家的典型现象。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如此,如果忽视农业的这个典型的、本质的、根本的特点,就会犯小农业崇拜者常犯的错误——只根据土地面积来作出判断。……所以,按照土地面积对农场进行分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整个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得出过于简单粗浅的概念。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指出农业的条件千差万别,这不仅由于土地的质量和位置不同,还由于对土地的投资量不同。对土地投资,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意味着改进农业技术,实行农业集约化经营,逐步走向更高级的耕作制度,更多地使用人造肥料,改良和更多地使用农具和机器,更多地使用雇佣劳动,等等。单靠统计土地的数量不能表示出所有这些复杂的、形形色色的过程,而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总过程正是由这些过程构成的”[15](p176-194)。因此,“合理的、适合农业特点的研究方法,包括按照产量、产品货币价值总额和雇佣劳动的使用频率和规模等分类方法,一定会得到推广,一定会冲破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偏见的密网,粉碎他们粉饰资产阶级现实的企图。可以大胆地保证,在采用合理的研究方法上的任何一个进步,都将进一步证实这样一个真理:在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在工业中,就是在农业中也是大生产排挤小生产”[15](p200)。但迄今为止,那些所谓“小农业优越论”的著作家们仍然对“自食其力的独立的小农”(马克思语)抱有十分天真的幻想。比如,荷兰的农业问题专家L·道欧断言:“进入21世纪,家庭农场仍然是描述农业部门主导形式的一个恰当词汇。这样说不仅是因为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中占了很大比例,而且在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结合,家庭和经济目标的重叠,以及家庭农场还要以遗产形式传承给下一代”[16](p109)。而在当下的中国理论界和政界则达成了这样的一个共识,认为“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17](p56)。其实,这种极力维护所谓“小农经济稳固论”或“小农经济富有生命力”的陈词滥调,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正如恩格斯晚年所强调的,“我们永远也不能向小农许诺,给他们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如果我们许下的诺言使人产生哪怕一点点印象,以为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糟糕不过的帮倒忙”[3](p500-501)。
二、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小农制评析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中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农制国家。目前,我国13多亿人口中仍有9.49亿农民人口(按户籍管理计算)和2.6亿多个小农户分散在广大农村地区(包括63%的农业人口、60%的劳动年龄人口、66%的老年人口和70%的少儿人口)[18]。其实,毛泽东同志早在1943年就曾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19](p93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2](p909)。这说明,小农制不仅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主导地位,即使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2](p909)。但在过去的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理论界始终不承认自耕小农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主要是封建地主制度,小农为数甚少,无足轻重,并且缺乏稳定性,在态度上保守落后,这是造成封建社会长期停滞落后的主要原因”[20](p209)。尤其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7年公布的一组估计数字——“在旧中国,占乡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拥有70—80%的土地,而占90%的农民人口仅拥有20%~30%的土地”[21],不仅被中国共产党人长期沿用,而且被理论界当作反封建土地制度的“事实根据”,其结果是误导了建国后的几代人。根据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在旧中国,占全国农户总数6%~10%的地主和富农,实际上只拥有28-50%的耕地;而占90%~94%的中农、贫农、雇农,实际上也拥有50%~72%的耕地”[22]。这就是说,“旧中国的小自耕农至少占有全部土地的40%左右”[23](p73)。
(一) 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制”演变轨迹及其评价
中国历史上最早推行家庭小型农场制的政策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比如有的学者提出,“从文献上判断,春秋时期已经实行了家庭农场制即分田到户,到了战国时期分田到户的土地已经逐渐地私有化”[20](p212)。在《吕氏春秋·审分》中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古人已经认识到井田制下“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弊端。而推行家庭小型农场制则有利于激发小自耕农生产的内生活力,所以在《管子·乘马》中说:“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更值得称道的是战国时期的政治改革家商鞅提出了“制土分民之律”——“为国任地者,山陵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此先王之正律也。……民胜其地者,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开则行倍。”[24](商君书·算地第六)这种动态意义上的人地平衡观(即视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和各类不同耕地的组合而定),与古希腊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的“静止的绝对人口数(5040人)”相比,更具有全面性、动态性、灵活性和实际可操作性[25]。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我国小自耕农经济产生、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战国初期的魏国贤相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24](卷二十四·食货志)西汉文帝时期的晁错也说过:“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26](卷二十四·食货志)可见,“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就是这一时期十分典型的家庭农场制,至于小自耕农是否拥有土地私有权皆然。但由于全国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小自耕农家庭农场实际的土地面积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且在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比如,“汉代的一个五口之家,在南方人均垦田23小亩,亩产量1.37石,总产量32石;中部人均垦田30小亩,亩产量1.5石,总产量45石;西北部屯田卒人均垦田74小亩,亩产量0.4石,总产量29石”[27]。这种定量化的实证研究结论,与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记载的自耕小农生存状态大体上是一致的,即“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巴蜀平原,民食稻鱼,无凶年忧”;“鲁地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地小人众,俭啬”;“齐地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文采布帛鱼盐”;“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24](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汉唐时期至明清之际的1800余年间,中国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虽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突破,但是逐渐形成了以高劳动投入为基本特征的精耕细作农业,维持了历史上绵延上千年的“维生型小农经济”。根据中国历代的官方记录,这一时期的总人口大体保持在6000万人上下(公元2年为5959万人,280年最低为1616万人,1109年最高为12100万人,1602年为5631万人),耕地总面积大体保持在8亿亩左右(公元2年为8.27亿亩,976年最低为2.95亿亩,1581年为7.01亿亩,1602年最高为11.62亿亩)[28],人地比率大体保持在8亩/人以上(公元2年为9.15亩/人,140年最高为10.7亩/人,1393年最低为8.62亩/人)[29](p96)。从总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人口和耕地都是趋于增加的,但二者的增长速度却有所不同,人口增长往往快于耕地增长一倍左右(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和0.55‰),因而人地比率变动的总趋势是下降的,并且呈现出波浪式升降的历史特征(公元2年为9.15亩/人,146年最高为10.7亩/人,961年为7.96亩/人,1109年为5.5亩/人,1393年为5.69亩/人,1592年最低为4.16亩/人)[29](p98-99)。正是由于人地矛盾日趋紧张的压力,所以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历史上农业精耕细作的许多方面都可以追溯至最早的时候,如养蚕酿酒、种瓜栽豆,起始于商代;播种施肥、深耕细作,普及于战国;镰斧犁铧、锹铲锄靶,初见于西汉”[30](p61)。特别是进入北宋以后,“中国农业的核心技术是耕作制度,主要通过引进新的作物品种和提高复种指数,足以使农业的前沿地带越来越离开低地、盆地和谷地,而进入较干旱的丘陵和山区”[30](p169)。这样,“中国历史上的农作物复种指数极有可能在北宋时期就大于1,至迟在明清时期已超过1”[31](p98)。而根据吴慧的研究,“在西汉、唐朝、宋朝、明朝几个主要朝代,全国粮食总产量分别达到591.4亿斤、664.7亿斤、1205亿斤、1453亿斤,粮食平均亩产分别达到264市斤、334市斤、309市斤、346市斤,农业劳动生产率分别达到3341市斤/人、4261市斤/人、3862市斤/人、3726市斤/人”[32](p195)。总的看,我国在这一时期的粮食供政策应是基本成功的,土地产出率和自耕小农的劳动效率也是比较高的。正如美国学者西奥多·舒尔茨所指出的,“中国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其效率是很高的。农业生产要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的低效率现象,小农作为‘理性经济人’毫不逊色于资本主义企业家”[33](p37)。此外,自北魏至隋唐300余年间,中国历代的统治者积极推行“均田制”,既使政府控制的小自耕农人数大大增加,又保证了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赋税来源和经济基础。比如唐朝的“百亩授田制”规定:“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