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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赵晓峰 袁松 泵站困境、农民合作与制度建构 ——一个博弈论的分析视角

2007-07-13 作者: 赵晓峰,袁松
 内容摘要:本文以博弈论为理论分析的视角,对湖北荆门新贺四组的农业用水机制进行阐述,分别用典型博弈模型和扩展型博弈模型对农户的两次合作行为展开分析,指出在农业灌溉水利具有资产专用属性的情况下,由于农户有限理性的思维和投机行为,必须通过制度建构的方法才能加以化解。随后,本文从建国后农村水利的发展史出发,试图从实践操作上说明制度建构在解决农业灌溉问题上的重要性,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两种可能的制度建构方案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合作   扩展型博弈   制度建构

 

一、泵站困境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教授等人曾经在湖北省荆门市的五个村庄主持了高阳实验。在跟进调研中,项目执行人员发展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36月,实验点之一的新贺四组需要进行春季抽水灌溉。兼任新贺泵站四组组长的村主任陈井清召开全组户主大会,讨论是否从泵站抽水及相关事宜。由于旱情不等人,村民一致同意赶紧用泵站抽水,不然就可能会误了农时。抽水就要出钱,没有现钱,泵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开机抽水的。但当讨论按水田面积出钱抽水时,少数农户不愿意出钱,特别是自己田块在水路必经之处的几个农户,坚决不同意出钱,甚至说出自己的田里不需要水,泵站所抽之水可以搭天桥从他的田块上面经过的横话,让组织者伤透了脑筋。好在大多数农户用水心切,仍然将抽水所需费用缴了上来。

2003616-17日,新贺泵站终于开机抽水21个小时,缓解了绝大多数农田的旱情。但抽水之后,麻烦不断。一方面,极少数的农户由于田块处在渠道的下游,水没有能够流到,自然也就没有能用得上水,便要求陈井清退还水费。可是,陈井清已经将水费交给泵站,全部用于泵站抽水了,退还也就成为不现实的事情;另一方面,那些少数没有缴钱却灌了水的农户,成为缴费农户指责陈井清的最好把柄,各种难听的话使陈井清倍感好人难做。

7月份,旱情又一次严重起来,必须再次找新贺泵站抽水抗旱。四组的部分农户找到陈井清,希望他能够组织农户再次抽水,陈井清怕麻烦不愿意出面。但最终耐不住农户要求抽水的强大压力,只好组织农户开会。这次开会,上次未出钱却灌了水的农户表示愿意出钱但不愿意补上次未交的抽水费。上次没有灌到水但缴了钱的农户,坚持不再出钱。大多数农户要求上次抽水没有缴钱的农户一并缴清两次的抽水费。户主会议开的千难万难,没有结果,陈井清本人也不愿意再惹麻烦,便任由农户自己想办法解决

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农户不能通过泵站抽水缓解旱情,从而面临着减产,乃至绝收的危险;另一方面泵站收不到钱,没有办法维持正常的运转,进而陷入经营困境。

二、水利性质

1、水利具有资产专用的属性。农田水利的最主要功能就是满足田地的灌溉需求,缓解旱情,是专用性非常强的资产。在缺乏组织载体的情况下,市场化运作的泵站需要面对成百上千的单个农户以解决水利供需问题。泵站要维持运转就必须向用水农户征收水电费用,否则就不可能抽水,自身运转也会陷入困境。农户要缓解旱情,确保收成就需要抽水灌溉。所以,由于水利的资产属性决定,双方具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如果农户不能就抽水所需的水电费用达成收缴协议,泵站也就只能“拥水坐叹”。本来是共赢的事情,也就只能求得共输的结局。

2、水利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水利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样在缺乏强制力量约束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就会在农户中产生“搭便车”的投机行为。在上面的案例中,少数地处水渠必经之路的农户在第一次抽水中,以自己的农田不需水为由,拒绝交纳水电费,事实上却吃了一顿“免费的午餐”。由水利的准公共品的属性所决定,独立性很强的单个农户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会自然滋生投机心理。

三、农户的博弈与绩效

在上面的案例中,陈井清共召集村民开了两次会就收缴水电费进行讨论,首次取得成功,第二次却不得不以失败宣告结束。下面我们以博弈论为研究视角分别对这两次合作进行分析。

针对组织收缴水电费,典型的博弈论分析模式是将博弈主体简单化,假设只有两个农户参与博弈过程,并且每个人只有两种策略:同意或者拒绝出水电费。在这里我们假设每个农户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是完全一样的,设为3。下表中的数字分别表示农户甲和乙分别的净收益。

 

农户乙

 

同意

拒绝

同意

11

-13

拒绝

3-1

00

假设泵站为满足农户用水一次,需要资金数为4。如果农户甲与农户乙能够达成合作协议,双方都同意按照田亩数出水电费,那么双方都只需承担一半的费用2就能够使两家的农田达到灌溉的目的。如果农户甲与农户乙只有一方同意支付,一方拒绝,那么结果就是一方承担全部成本4,一方顺利地实施了投机行为,没有出水电费也是农田得到了灌溉。糟糕的情况是农户甲与农户乙都拒绝出水电费,虽然双方都没有支出,但是农田也都得不到灌溉,旱情得不到缓解,农户只得承担损失。这是典型的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的情况。但是囚徒困境是一次性的静态博弈,而且人们都有相同的共同信念,所以合作是不可能的,虽然对集体而言是有利的。

上面的四种情况都是在严密假设的情况下产生的,实际操作中在每一次选择中,采取同意和拒绝态度的人不止两个,双方的比例也不是11,所以情况有一些复杂,农户的理性选择动机也是多样的。我们看到在新贺四组的案例中,首次组织抽水时,同意出水电费的占了绝大多数,说横话刁难的只是极少数,同时由于旱情严重,所以才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收到泵站开工所需要的水电费,使第一次合作成为可能。

但是从村民后来的反应来看,这次成功的博弈过程有着复杂的潜在原因,多数出资农户之所以暂时默认了极少数农户的投机行为也有着自己的考虑:

1、出资的收益大于损失。农业的旱情威胁都是季节性的,如果不能迅速实现干旱田地的灌溉,农户面临着巨大损失的可能。而为了避免最大损失的发生所需要的投资,即使有极少数的农户拒绝出资,分摊到愿意出资的单个农户身上数额也相对损失要小得多。这是首次合作能够成功的根本原因。

2、出资农户有着长远的心理预期。除了成本收益方面的考虑外,出资农户还寄希望于村干部陈井清以及那些极少数的投机分子。他们一方面期望陈井清随后能够利用自己的干部与组织身份向没有出水电费的农户收取水电费;一方面也期望那些没有出水电费的农户能够在田地灌溉之后,积极地将水电费交纳。

正是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以及村民的心理预期促成了第一次交纳水电费能够在存在投机行为的情况下达成合作的效果。但是,村民的预期却没有成为现实。韦伯根据理想类型的标准将权威划分为个人魅力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贺雪峰认为现今中国中西部的大部分农村都是“缺乏分层与缺乏记忆型”村庄,在革命和市场的冲击下,宗族、信仰等传统资源遭到迫害,传统型权威已经日渐式微,个人魅力型权威主要也就是经济精英纷纷涌向村外的世界,法理型权威在干群关系紧张、农业税改革的情况下也失去了对农民的有效约束能力,从而使相当数量的村庄处于无权威的状态。荆门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村庄。在无权威的状态下,农民更加的原子化,任何超越单个农户的合作都可能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村民寄希望于陈井清及投机分子的自觉都只能是幻想,终有破灭的时候。也就是当农民意识到自己有限理性决策规则给自己带来了不利的结果之后,他们就会在下一期的博弈中调整自己的决策规则,或者就是上文所说的信念体系。这样陷入“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

下面,我们用扩展型博弈模型(如下图)来进一步分析水电费的收取活动:

 

                

 

 

 

 


     11                

 

 

 

 

               -13                      00

 

                   

在这个扩展型博弈的模型中,我们将括号内的收益表示每一方的净收益,即收益减去成本。也就是说在进一步博弈过程中,泵站开工抽水需要水电费仍然为4。(00)表示博弈双方都不愿意支付水电费,从而使合作成为不可能,谁也不能取得合作的收益。这一次的博弈是一个重复博弈,也就是多阶段博弈,我们只考虑前两个阶段。我们注意到第二次博弈是建立在第一次博弈的结果上的,上次博弈的过程及结果影响着农户第二次的决策。

我们用Ⅰ代表农户甲,Ⅱ代表农户乙,并假设由于多种原因,农户甲在第一次的合作中采取了支付水电费的抉择。这样,如果农户乙也合作,则甲的收益是正收益,合作在下一期可以继续进行。如果乙不合作,则在下一次的合作抉择中,鉴于上次的教训,农户甲在讨论中没有主动要求出资,而是希望农户乙能够主动表示出水电费,并且把第一次没有交纳的水电费补齐。这时就由乙来决定,如果乙愿意出钱,但只出这一阶段的,那么甲将以牙还牙,采取不合作。如果乙不出钱,那么合作就永无可能了。只有当乙愿意补齐上一阶段的水费时,继续回到合作才是可能的。这也就是合作均衡的唯一的逆向归纳解。

我们看到新贺四组的二次合作就是(00)模式的活生生的案例。由于农户甲特殊的比较选择公正观的造成的有限理性的影响,他没有象第一次那样主动选择合作并交纳水电费,只是提出合作的前提条件——农户乙必须交纳两次灌溉所分摊的水电费,否则就不愿意承担任何可能的水电费。虽然,他也明白农户乙有采取不合作、不出资的极大可能性,但是出于自身公正观念和自认为合理的长远利益的考虑,宁愿承担减产,乃至绝收的危险也要惩罚那些不能主动承担应该承担水电费的农户,“要减产、要绝收,我们就一起吧,反正你不出我也就不出”。农户甲的选择不可避免要影响农户乙的选择。农户乙因为上次的投机行为已经达到了灌溉的目的,所以认为出水电费可以,但是我只出第二次的,第一次的坚决不出。这样,本来农户乙补齐上次并交纳本次水电费,农户甲也出本次水电费的共赢方案流产了,农户甲的“如意算盘”失算了,二次合作归于失败。

二次讨论合作的经历说明,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存在极大的客观的合作必要性,但由于村民共同体意识的衰退,农村社区权威的缺乏,现代型精英的流失,农民特殊的比较选择公正观等因素的影响,原子化状态的农户在缺乏有效社会规范力量的约束下在主观上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使原本对每个农户都有益的事情最终归于流产。

四、制度建构

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在1985年发表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一书,提出了他的“交易成本学派”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他认为在存在有限理性、投机行为、资产专用性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度建构的合同过程才能使交易取得成功。农户基于自身公正观念影响下的有限理性抉择行为、基于水利准公共品性质的投机行为以及水利自身的资产专用属性也在客观上具备了威廉姆森行为假设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制度建构也就成为削减交易成本费用的必要选择。下面,我们再从农村水利的发展历程中去寻找实践上可能的答案。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力量,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配之以限制流通的统购统销制度以及限制人员流动的户籍制度,掌握了强大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有着超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就在全国范围修建了许多大中小配套的水利灌溉工程,为粮食增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时的农田灌溉都是社队的范围内解决的,农户没有选择的权利,灌溉都是在顺风顺水中就解决了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家庭联产承包制成为全国绝多多数村庄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户成为农村基层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再次成为生产和消费溶为一体的组织单位。同时,也开始作为一种组织载体面对市场的改革与变化。与土地承包责任制在农业领域的施行基本上同步,国家开始对农田水利灌溉设施推向市场,实行责任制,推行市场化改革。在税费改革之前,为了满足农田灌溉需求,国家允许村委会在正常收缴农业税的时候,向农户征收适当额度的共同生产费。这样,已经从行政型单位改制成事业型单位的泵站就不用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数量极大的农户,减少了大量的交易成本,实现了以村委会为中介的与农户之间的双赢局面。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农户作为市场化条件下独立的经营主体,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也可以选择是否为满足田地灌溉交纳抽水所需水电费用的权力,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村委会对这项费用的征收在很多地方都是强制性的,农民并没有选择的权力,自然也就不需要分散农户之间进行博弈。

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坚持“多予、少取”的政策方针,逐步取消了在中国社会延续两千多年的面向农民的“皇粮国税”,并且加大了财政转移支农力度,不仅不取,而且还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由于村两委税费征收职能的丧失,村干部也失去了向农民征收共同生产费的合法权力。取而代之的是农业用水协会和村民的“一事一议”制度,村两委的法理型权威进一步萎缩。在很多地方,农业用水协会都只是一个招牌,缺乏对村民的法理型约束力。同时,农村社区精英的流失与权威的缺失使村庄丧失了价值生产能力,村民的行为更加的原子化,用水协会大多也就名存实亡。基本上是同样的原因,村民的“一事一议”制度大多也是流于形式,即使勉强能够召开,几乎都是“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村民之间相互扯皮的结局。这样,泵站失去了与农户之间的联结纽带,需要直接面对分散的原子化的“马铃薯”,难以走出交易成本高昂的困境。农户之间互相合作,一起交纳抽水所需的水电费在现实中大多就象新贺四组的情况那样趋于流产。

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学理论,还是从农业用水史的角度来看,要想达到使农民能够低成本的取得用水的目的,都必须进行制度建构。针对中国农村目前的现实情况,制度建构主要有两个路径选择。

其一,加大乡镇体制改革的力度,转化管理手段与职能,在减员的同时实现增效。乡镇体制改革不是单纯的撤乡并镇,削减工作人员,而是更多的将注意力从强制管理转向服务,将效率放在突出的位置,不能将改革形式化。农村诸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离开基层政府与组织的强有力的引导与规范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对于农村的公共品领域,更加需要基层政府与组织的介入。在这些领域弱化政府的职能是不可取的,是一种逃避行为,改革也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其二,支持农民建立自主性农民合作组织,让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农民合作化是现今中国农村发展领域的热点话语,《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会进一步的促使农民走向合作。但是,就像上面所分析的农业用水协会的尴尬一样,许多地方的农民合作都是虚化的,很难有实质性进展。笔者曾经有幸到全国六个省份的二十多个村庄专门对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公益组织进行调研,发现被树为典型的大多都是公司的变体,真正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合作组织大多数都是在艰难的维持,而且这些组织覆盖农户的范围都很有限。所以,借鉴历史经验,要想以农民为参与主体进行制度建构,也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支持力度,加大“诱导力量”,才能使制度建构成为可能。

中国农业发展的区域特征明显,制度建构的路径也应该由当地政府与农民一起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设计,不能“一刀切”。上面的两条路径选择只是可能,要因时因地而宜。

 

 

参考文献:

①罗兴佐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8

②贺雪峰   缺乏分层与缺乏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

③周雪光    《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2

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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