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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湖北日报>2007年04月06日
当前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此充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今年我省提出新增500个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如何推进这项制度建设,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深层次矛盾。
走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原则不协调的困惑,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起着至为关键的核心作用。在专业合作社成长初期,由于受素质、能力等方面条件局限,要促成相对弱小、分散和缺乏合作意识的农民走向联合,除加强政府引导、扶持之外,注重发挥农村“能人”的领头、示范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然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却出现了“能人”决策、“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原则不协调的困惑。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能人”在经营中,希望以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而民主管理原则要求,社内的重大决策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此可能造成决策滞后、延误商机;其二,“一人一票”的举手机制,虽有利于防止产生“内部人控制”,但同时也可能对“能人”投资、“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三,实践中,由于农民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特殊信任,又往往使得“能人”独当一面,大包大揽,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协调这对矛盾,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大的成员给予总计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二是强化理事会的日常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防范“内部人控制”;四是引入专家管理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制度。
走出按股分配与按惠顾额返利的困惑,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
无论是为吸收和筹集资本金、拓展合作社业务,还是为强化合作社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增强成员对组织的依附感而言,合作社都应实行按股分配。然而,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本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产生的盈利主要来自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量(额),由此又要求合作社应当实行二次返利,即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分配。
现实中面临的难题是,合作社的大股东往往同时也是合作社的创办人、管理者,他们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而作为成员的农民投入股本少,则希望限制按股分配,主要采取按惠顾额返利的分配方式。
可从以下方面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建立财务核算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构建有效的风险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为了增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和拓展业务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三,形成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遵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四,构建激励机制。对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等,可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办法,以体现他们对合作社的价值和贡献。
走出追求规模效益与拓展合作领域、发展合作业务的困惑,需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扶持力度
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经营效益不理想,组织竞争力不强。湖北省90%的合作社其实是缺乏凝聚力、约束力的农村专业协会,这些协会只向农民提供有限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难以实现教育农民、组织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大幅度增收的目标。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业务内容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品购销上。
改变这种状况,一是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三是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兴办、经营、发展排忧解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张开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张清林,湖北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