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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
纪照峰
合作社是一个曾经在共和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生产互助形式,但是它的发展却走了一段弯路。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行农业合作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行了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彻底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三十年过去了,在中华大地上重新兴起的的农民合作社犹如九曲黄河,在河套饶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弯后又吼声震天、汹涌彭湃,携带着黄土高原的泥沙,勇往直前向东流去。正在蓬勃发展的农民合作社,在一个个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令人惊奇,让人鼓舞,使人振奋。
一、农民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最好途径。
20世纪80年代初,当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村干部以“秘密协议”方式将村里的土地搞了大包干后,“包产到户”便由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发展水平,符合中国广大农民的意愿,受到邓小平的高度赞扬。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分田单干犹如雨后春笋,迅速在全国推开。从此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伴随着,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投入使用,杂交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大力推广、普及,使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农业生产空前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家庭的经营,面对大规模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由于人多地少等客观的原因,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民合作社成为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
二十年来,在中国的农村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农民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加收入的最好途径。组织起来已经成为农民的必然选择。
二、农民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动力量。
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办社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它的最大特点是“民管”二字,这是农民合作社的精髓所在。它的办社原则,造就了它独特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正是它的民主自治原则,才体现了其公开、公平、合理的特性,进而赋予了它坚强的生命力。一方面,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行为受其章程规范和制约,而章程又是由全体社员依宪法、农村基本组织法集体酝酿、讨论产生的,因而更具亲和力,可操作性强。章程作为准则把每个社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利益、权利、职责、义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彰显了其生命活力。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多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联动,企业成功的管理模式、方法也影响着社员的自治行为,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与合作社的相互作用也会不断融合到合作社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这充分实现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主管理的要求。再一方面,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还表现在政府职能部门对其宏观调控上,为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管”原则,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做到“引导不强求,指导不干预”,这样既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使其实行自我民主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又可抽出时间、集中精力帮助指导其它工作。合作社均制定有合作社章程、理事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量。
三、农民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
搞好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技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合作社培训课堂的设立,为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供了便利条件。农民足不出村既保证了生产劳动时间,又学到了迫切需求的技术,解决了现实问题,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培训工作中,除培训先进的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外,内容还涉及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文化教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内容。其培训形式的时效性、多样性、灵活性易被农民群众所接受,渐成为农村科技文化生活创新的载体和手段。它满足了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位科学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
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焕发了农民群众投身农业产业的激情。实践证明,农民自从加入合作社后,想事、谋事、干事的多了,打牌、闲扯、无所事事的少了,乡风文明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显著改变。农民合作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我们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就会加快。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建立,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也将为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传播文明风尚提供强大动力。
四、农民合作社,是自主创新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随着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化、服务化程度逐步提高,各种规章及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建立,农民对国家政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接受量加大,接收能力增强,与国内、国际化大市场连接的自我服务机制也在创新、发展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由单一的个体经济转向了整体的组织化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由被动转向了主动,调控手段和能力增强,社会化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日趋完善。合作社“民管”的民主性、主动性,使创新思维灵活、宽广,步伐和力度加大,全面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实用技术在生产中创新、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强化农民的自主、创新,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
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了市场购销网络点多、面广、线长的优势,通过业态创新,实现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双向流通”:一方面把安全、放心、时令的农产品送到城市,一方面又把质优价廉的农业投入品送到农民家里。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使合作社成为商品(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的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实行农产品深加工是农业实现市场化、规模化的关键。合作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增强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带动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自主创新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五、大力支持和帮助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其摆脱了“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在经济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对于这样一部利农、利国的法律,我们必须切实保证落实到位,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
各级政府要作好如下的具体工作:
1、方便登记注册。凡具有规范名称、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和注册资金的群体,均可依法登记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有关部门应不断改进登记办法,减少收费,积极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提供方便。
2、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已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通过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以优惠价向本组织成员供应的农膜、化肥、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畜禽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要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对于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的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统筹考虑扶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以不动产、动产抵押贷款。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
4、创造宽松环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内,可以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范围。创办养殖小区,从事农产品收购、运销和初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种养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的,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到城镇开办自营商店,或采取产销直挂(包括进超市)的方式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商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质量认证以及原产地地域保护。鼓励各类人才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领办或参与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建设现代化国家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加迫切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广大农民又有组织起来合作发展的强烈愿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将容光焕发,灿烂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