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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总体上获得了重大发展,也有一些中西部农村面临“空心化”等困境。在走向现代化新征程和建构国际国内双循环背景下,乡村振兴成为重要和迫切的战略选择。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农村居民是主体,改善乡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是核心,增强农村活力是关键,集体性建设是重要内容。集体性是在共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和表现出来的相互合作、共同受益、依存发展的群体活动的关系特征。它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层动力,可以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建构乡村社会资本和乡村文化复健等途径加强乡村的集体性建设。
关键词:乡村全面振兴;“三农”问题;乡村集体性;农村发展
作者简介: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化、城市化加速,城乡关系发生重要变化的背景下,中央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迈向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任务,中央组织脱贫攻坚并全力推进,接着又作出了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在开始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征程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国际环境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增加,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作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并把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作为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并加重了对乡村全面振兴意义的强调。本文从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及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角度,以加强乡村的集体性为中心,对乡村全面振兴的进路做一些分析,并就教于方家。
一、全面振兴乡村的时代意义与发展焦点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发展及其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三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在发生变化,这里既包含一系列重大进步,也或明或暗地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表明,当“三农”问题得到较实质性的重视,其在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中的位置摆放得当、“三农”问题处理较好时,国家的发展就比较顺利。反之,在“三农”问题被忽视、“三农”利益被侵犯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就矛盾突出、面临重大风险。正因如此,中央多年来一直比较关心“三农”问题。但是由于受快速市场化、国际竞争等重大因素的影响,加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中央的某些既定的“三农”政策并未完全执行到位,“三农”问题并未在本质上得到改观。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实施脱贫攻坚,全党动员、全社会动员,终于在2020年底消除了农村的绝对贫困,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地区的农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①。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三农”在城乡不平衡发展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真正改变,“三农”发展的短板依然需要修补和加强。只有“三农”得到切实加强,城乡发展相对协调,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才能真正巩固,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步、稳好局。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说的“三农”问题,并非我国全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资源禀赋、政策惠及等方面的差别,我国的“三农”问题已经发生明显分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在市场化、城市化的带动下,贫困问题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农村居民的物质、社会、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许多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仍然令人担忧。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但在城乡之间表现出严重不平衡,在农村内部也存在明显不平衡。从我国要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应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挑战,有效实现双循环的角度来说,关注和改变广大中西部农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落伍状态,实现相对平衡的发展,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的关注重点。
(二)乡村振兴:全面现代化的手段和目标
1.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和手段———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农”一直是中央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在不同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出发点也有不同。四十多年前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农村进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的改革或曰“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或者可以看作是“背水一战”,即它要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这种制度是否得到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在内的人民的认可。从解决农村贫困、促进农民富裕的角度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改革对农村居民来说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农民在改革中得到了明显好处,贫困问题明显缓解,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随着以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为核心的城市改革的启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深刻地融入全球市场化之后,“三农”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将稍有积累的农村变为城市竞争性市场的资源来源地,城市经济体系将农村的大量、多种优势资源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城市。作为交换,大量农民工通过进城务工经商获得明显高于务农的工资收入,改善了物质生活,开阔了自己的眼界,年轻一代萌发了对城市生活的憧憬。这里包含了大量经济社会进步的因素。但是,在这种城乡经济生态系统中,中西部农村还是处于边缘地位②。在农村一端,特别是在中西部许多农村也出现了贫困的积累———农业低水平维持,村级教育被抽离,村庄空心化严重,人口老化加剧,村级组织(两委)瘫痪,公共事业散失,有的村庄走向凋敝。
在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农民物质生活有所改善,但城乡差距持续拉大、贫困仍较大面积存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这一政策是以农村居民为本和以民生为导向的,当然解决“三农”问题也承载着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支持的期待。新农村建设既是目标,也是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任务的指引下,中共中央十九大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把它看作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在这里,“三农”问题的解决兼具改善民生和促进国家发展的双重功能。
2.新阶段新格局下全面振兴乡村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国家发展进入新阶段。同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复杂变化,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立足国内大循环、构建国内大循环的战略布局中,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明显滞后的问题,再一次被明确提上议事日程和行动计划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增强贫困农村内生发展能力,成为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内容和措施。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中央对建构国内大循环、促进乡村振兴给予了更大关注。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看,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②。这样,“三农”问题的解决、全面振兴乡村又被赋予新的、更重要的意义。比较明显,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彻底好转,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仍处于难以预见的复杂变化中,我国多年来受益的经济全球化受阻,那么,我们构建国内大循环就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工就业和农民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消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整个经济的拉动等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具有“压舱石”作用,是面对当前和未来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下不确定性的客观和科学的判断,也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从现实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角度看,只有把包括全面振兴乡村的国内大循环畅通起来,才能切实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三)全面振兴乡村的结构与本文的聚焦点
1.全面振兴乡村的结构
乡村振兴作为一个政策概念有多种含义。乡村振兴中的“乡村”指什么,可以有以下理解:一是指城乡分别意义上的地区。在国家统计工作上,“乡村”被指为是以“县”为行政区划的地区;二是指乡村。这是指行政建制为“乡”所辖的农村和虽然行政建制为“镇”但其中的真正农村。从国家发展规划的角度来看,全面振兴乡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在国家总体发展方面,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三农”落后于工业化、现代化要求和“两个循环”方面的问题,就是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如果从具体的乡村振兴来看,就是要在阻滞乡村发展的各个方面实现振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从两个方面对乡村振兴做出了说明。一方面指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科学有序地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另一方面又指出,要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并将村庄分为四类: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它们各有不同的振兴重点③。可以认为,前面是就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容而言的,后面主要指的是空间范围和乡村类型。本文认为,如果从改革以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问题、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以及乡村作为主体的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乡村振兴的主要任务在经济社会发展较慢、在城乡经济社会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内在能力不足的相对贫困的乡村地区或村庄,乡村全面振兴主要指这类农村的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这应该是针对发展较慢和相对贫困乡村的“振兴”的基本含义。而对那些大体能跟上城镇经济体系发展的乡村来说,它们进一步向好改变,更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从行动部署的角度,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内容上包括了上面两层含义。
2.本文的关注点:以农村居民为本的振兴
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是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内容,这也是中央制定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所追求的。这种“全面振兴”是宏伟的战略行动,需要较长时间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面对经济下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复杂变化的现实和建构双循环格局的任务,面对城乡发展不平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现实,乡村全面振兴应该在“全面”观照的思路下,建立一种优先次序,即通过某一层面或范围的乡村振兴,遏制某些农村在国际、国内市场化不平等竞争下的“自然衰落”,实现我国城乡的相对平衡发展,从而使农村居民可以过不贫穷、有尊严、有盼头、可持续的经济社会生活,使农村有活力,能对双循环格局的建构和城乡协调发展尽可能地做出贡献。
本文认为,从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的角度看,当前全面振兴乡村的焦点是那些已经走出绝对贫困和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乡村,是中西部那些农业经济不振、农村发展相对停滞、农民生活困难较多,但仍有内在发展动力的一般农村。应该指出的是,这类农村绝非少数。那些仍处于相对贫困的农村,以打工经济为主但外出打工很不稳定的农村,外出打工受阻、本地创业条件较差的农村,村庄居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人力财力资源被严重抽空的农村,以及村集体基本没有能力对贫弱村民给予基本支持的农村,都属于此类。这类农村都亟待振兴。这类乡村振兴的着眼点可能不是要它们在经济和产业上“跟上城市发展”,继续只成为城市经济体系的资源供给者,而是要改变其发展缓慢,甚至有的在走下坡路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将它们振兴起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水平和质量,支持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使这些农村不因“无可奈何花落去”而成为广大国民的“乡愁”。
这也就是说,相对贫困农村甚至一般农村的全面振兴主要还不是以城市经济体系为中心,而是以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为本,综合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城乡不平衡发展的状态和趋势,促进民生安全、社会安全和政治安全,支持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建设,使乡村振兴成为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在研究乡村全面振兴时,要处理好宏观战略思维和以人为本的具象关注的关系。乡村全面振兴既要从长远战略上着眼,也要从现实生活入手;既要放眼2035年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也要关注当下这些农村的经济发展,关注这些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从而关注以人为本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乡村振兴①。笔者认为,除了想方设法发展农村经济之外,增强集体性是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关键点。
二、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发展乡村的集体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发展及空心化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绝对贫困在总体上被消除,广大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改善,农村居民获得了更大自由,他们中的相当大部分已经进入城市系统,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加入全球化市场体系直接相关的。当然,最重要的是农村人的吃苦耐劳、韧性奋斗的精神。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和中高速增长,广大农村和农村居民也因此获益,但是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也在拉大。我们不但要看到市场经济给农村居民带来的物质生活上的改善,还应该看到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化对农业经济的冲击和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削弱,而后者正是“三农”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农村走向衰落、城乡之间难以形成健康有效的国内经济循环的重要原因。
要形成健康有效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就要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现实地看,就是要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短板。关于必须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之短板,中央在21世纪初就已经觉察,并在政策上有所实践,包括:推进农村城镇化,持续进行扶贫开发和进行多种形式扶贫,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发展农村的社会政策,等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有所贡献,但并没有有效解决农村内在发展动力问题,尚未促进“三农”问题的整体性改善。这种现象由众多因素造成,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似乎被忽略了:仍然在农村生活的人们的问题,他们的结构和经济社会生活状况。
从走出绝对贫困和更多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乡村的情况看,这些农村在发展上的短板在于自然条件恶劣、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被严重边缘化,以及表现为“产业空、青年人空、住房空、干部空”的“四大皆空”①。客观地说,农村“空心化”是中西部农村特别是刚走出绝对贫困和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乡村的比较普遍的现象。多年来,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出现某种程度的城乡“断裂”。而在“断裂”状态下是难以建立起健康有效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的。
不论从建立健康有效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还是从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农村发展的未来看,都必须治理农村“空心化”现象,而使农村变得“实起来”———农村经济应该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应该持续增加,农村社会生活应该活跃,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应该充实,这些都是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问题。总的来说,农村应该变得更有活力,而不是任凭这些农村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落后中走向“终结”。
(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乡村集体性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过去了,面对某些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甚至有的村庄在走下坡路的现实,我们不得不反思乡村在组织力、集体性方面的乏力或缺失。面对乡村全面振兴的任务,强化乡村的组织程度和集体性,恐怕不是多余的考虑。
改革开放是从否定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集体化开始的,生产力的解放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也使农民尝到了甜头。但是,要在汪洋大海式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经济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关于这一点,中央和有识之士早有认识。但在走向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大潮的裹挟下,用某种方式使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面对市场获得发展和升级、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并没有普遍成功的经验。那些刚走出绝对贫困的农村和更大范围相对贫困的乡村仍有可能被抛向边缘。按照中央的部署,乡村振兴的关键首先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这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具有根本性的。但是从中西部一般农村的现实看,在短时间内实现产业振兴也非易事。在乡村经济不能较快发展的情况下,这些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以获得较好收入将仍是他们的理性选择,这也是政府予以鼓励的。但是,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又会加剧农村“空心化”。于是,如何具体地设计和实施乡村振兴,是需要认真分析的。具体到中西部一般农村,经济要发展,人才要培养,生态要保护,组织要振兴。从当下及长远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和乡村振兴的角度看,借鉴某些农村(包括贫困地区乡村)发展新集体经济的做法,在全面振兴乡村中增强乡村的集体性不失为一种有益选择。
集体性是笔者在研读中央有关乡村振兴的文件和学者们关于乡村发展振兴与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时受到一定启发,结合自己对一些农村实际情况的了解,而提出的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视点和措施的概念。它基本指的是,对于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相对贫困且处于发展劣势的农村来说,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建构具有集体性的经济社会生活空间,增强农村居民相互关怀的共同体意识,是这些农村得以振兴的重要选择。如果要给出一个不太严格的界定,可以说,这里的集体性是相对于个体或单个家庭而言,在人们的或多个家庭的共同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和表现出来的相互合作、共同受益、依存发展的群体活动的关系特征。集体性不只关注经济,也关注农村居民的社会生活。
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展集体性的想法,与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有关。多年以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中央多次提出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另外,在脱贫攻坚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发展“村‘两委’组织”建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了村庄脱贫和发展。这些就给我们提出了值得思考的问题: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中它应发挥何种功能?这里涉及集体性问题。
另外,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对笔者关于集体性的思考有直接启发。王颖以广东南海地区的实践为例,较早提出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村的组织形式及发展问题,提出了“新集体主义”的概念。她指出,新集体主义不同于以往的排斥个人利益努力向公有制跃升的集体主义。它是在首先肯定、承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发展集体经济,并通过集体的再分配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取得个体成员认同的组织形态。她关于农村新集体主义的研究对本文甚有启发。韩俊和张要杰关于江苏太仓的研究指出了当地村级集体组织在发展经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村庄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某些发达农村地区的情况。陈柏峰研究了村社集体的功能,与本文的研究有关。邹英和刘杰基于黔村“村社合一”的经验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的产权范式、政权范式和社会范式,指出了社会范式的集体经济对农民再组织化与乡村公共性重构所具有的意义,其见解对本研究也具有启发。还有报道介绍某些贫困地区“村‘两委’”将贫困户组织起来,建立集体经济,实现脱贫的经验,与本文研究的问题具有直接关系。
上述研究对笔者都有启发,但是作者们关于“集体经济”“新集体经济”的指认有不同。有的指计划经济时期社队集体经济的变体,有的指“村‘两委’”组织部分村民建立的经济组织,有的指农民合作社。实际上,集体经济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发挥的“集体”作用是有不同的。这也是笔者提出“集体性”概念的原因,即各类组织在乡村振兴中会发挥何种“集体”功能。还有一些学者从个人与村庄的关系、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研究饱受市场化、个体化冲击的村庄组织问题,提出了农民的再组织化、乡村的公共性等问题,也与村庄集体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虽然这些研究的乡村振兴的意义稍弱一些,但它们也促进了笔者对乡村“集体性”问题的思考。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问,本文所说的发展“集体性”对发展集体经济、村庄再组织化、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已有研究添加了什么新内容?笔者想解释的是,“集体性”的概念不排斥集体经济、村庄再组织化、村庄公共性等概念,有时它们之间还有重合。但是,“集体性”增加了一个理解乡村振兴的角度:面对“空心化”“老龄化”“原子化”造成的乡村发展停滞现象,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需要发展某种集体性;要发展集体性,发展集体经济是基础,但它不局限于“新集体主义”式的集体经济,其他经济形式也可能产生集体性;在村庄的公共领域,公共性关注个体对村庄事务的参与和权利关系,集体性则更偏重个体(家庭)之间的共生和依存关系,集体性可以在村庄公共活动中产生;相对于“空心化”“原子化”,集体性是有价值取向的,公共权力部门和公共资源拥有者可以在集体性建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集体性被看作是经历“空心化”农村的全面振兴的一个方面和基本特征。概括地说,“集体性”是想以农村居民为主体、以他们的经济社会活动为载体,看待农村居民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和农村发展活力的可能性的概念。本文力图说明,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发展乡村的“集体性”,“集体性”是通过一定共同活动生成的,它可能成为乡村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也是乡村得到振兴的存在形式。
三、乡村全面振兴中发展集体性的载体和层面
(一)乡村全面振兴中发展集体性的载体
集体性与新中国历史上的集体、集体经济、集体主义有一定联系,与改革开放以后的新集体主义、后集体主义、新集体经济也有某些联系,但是本文所说的集体性又有自己的特殊含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集体成为相对于个体的重要政治、经济、社会概念和范畴,集体的对应面是个体(家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集体经济是相对于个体(私人)经济的,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进行管理和劳动成果在集体成员中进行分配的经济形式。“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集体经济有了不同的实现形式,包括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在分配问题上说“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里的“集体”实际上主要指的是作为生产队变体的村级行政管理组织。
集体主义则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崇尚政治化的集体、贬抑个体(私人和家庭利益)的价值体系。不容置疑的是,经过二十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塑造,许多年长农民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集体主义的某些价值。特别是在实行“大包干”制度、农民家庭各奔前程、农村公共事业衰退、农村基层组织瘫痪之后,一些年长农民似乎对集体有某种怀旧感。实际上,新集体主义、后集体主义没有完全抛弃那种集体,但对其赋予了新含义。
今天,面对刚走出绝对贫困和更多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乡村来说,实现上述学者们所说的新集体主义、后集体主义已不太可能,因为这些农村没有实现那种新集体主义、后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社会基础。但是,实现其他形式的集体以在某种程度上“对冲”农村的“空心化”“原子化”是可能的么?这正是提出建构“集体性”的出发点。
正是由于以往的集体化经历和“大包干”以来的经验教训,人们才有了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振兴乡村的想法。但是,依靠原来那种集体经济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已不可能,于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成为乡村振兴的一种寄托和载体。然而,新集体经济并不是一个十分清楚的范畴,因为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经营管理方式(经营权)和产品分配(分配权)等多方面内容。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集体经济上述三者是统一的,新集体经济未必会(或一定要)实现三者统一。正是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全国已经普遍实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完善产权权能被看作是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它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定基础之上。在脱贫攻坚中,部分地区出现的“村‘两委’”组织贫困户进行集体生产并获得收入也被看作是“新型集体经济”,它建立在村两委对村级事务的代表性和行政合法性之上。还有一种经济形式带有一定的集体性,这就是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被定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农民以自己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进行合作经营,这使合作经济也带有某种集体的性质,这是在村集体产权基础上的经营性集体经济,只不过它不是以村集体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其村庄公共性也不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曾经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①。这样,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公共性,应该可以更好地发挥它在全面振兴乡村中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必须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怎样通过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多种新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值得研究的。
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容是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也是要综合性地解决“三农”问题。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中央近些年来多次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又特别明确指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进而把农村和农民发展提到应有的位置。长期以来,在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存在重视农业问题而忽视农村问题的倾向②。不少地方在谈到“三农”问题时,常常主要强调农村经济的发展,用农村经济发展替代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的问题,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实际上被弱化了。在农村发展方面,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十分重要,因为它关联着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同时,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方面“补短板”的问题也应该得到充分关注。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应该树立这样的思想:农村居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乡村振兴成果的主要享用者,要以改善乡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为核心,从增强乡村活力、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角度,推进乡村发展,进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或者可以这样说,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农村居民是主体,发展经济是基础,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是内容,村庄是生活的物理-社会空间。乡村振兴是要使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农村活力明显增强,农村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的过程和状态。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农村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品质的提高,这既包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设施的改善,也包括公共服务的明显改善;这种改善不但惠及有较强经济社会活动能力的人群,也要惠及乡村的脆弱群体。实际上,当我们把“空心化”“老龄化”看作乡村振兴面对的重大问题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就自然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的公共服务的落后和缺失直接引发的。于是,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集体性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元素(内容),那么,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如何增强集体性也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享用都与公共性有一定关系,如何由公共性诱发、转换成集体性,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要考虑的问题。
乡村全面振兴还与农村社会政策的实施及村庄中相互关怀的互助文化的振兴有关。我国农村最能引发人们向往的是较浓的“人情味”,熟人社会、亲朋相聚、邻里互助、淳朴真诚是人们的乡村情怀的基本内涵。随着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城市化的发展,乡村的中坚力量、最活跃力量不断流出,于是在不少农村出现儿童、老人等脆弱人群留守,贫困人口聚集,这也带来农村社会关系的疏离,以往浓浓的人情味正在散去。如果不能在乡村文化建设上有较明显改善,不能使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再活跃起来,乡村振兴就是片面的或非本质性的。这样,对于那些正在经历“空心化”的农村来说,怎样促进互助关系的再生产,使弱者得到帮助,从而增加农村的生气和活力就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和即将面对的是一些农村“老龄化”和脆弱化的积累。通过社会政策和乡村文化建设,增强村庄的集体性和向心力,是全面振兴乡村的应有内容。
以上我们围绕“空心化”“老龄化”“边缘化”带来的问题,以改善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和振兴乡村为核心,从发展集体经济、公共服务、社会政策和社会互助几个角度,说明发展农村“集体性”的可能性。笔者认为,由此产生的“集体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冲”“空心化”“老龄化”给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可以成为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农村振兴中发展集体性的几个层面
毫无疑问,大力发展经济是乡村振兴的最重要的基础,繁荣农村、留住有活力的人口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并不是只要乡村经济显著发展了,农村社会层面的振兴才有可能。在那些已经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的农村,在短时间内实现较快的经济发展不太现实,但是促使农村经济的向好发展、增强乡村经济基础,同时实现乡村振兴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和振兴并非完全不可能。这就是说,乡村全面振兴的几个方面既互相联系,各部分也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既要从具体的层面入手,也要注意到各方面的有机联系,促进整体振兴。从处于相对贫困、具有不同程度“空心化”“老龄化”的农村现实来看,发展其集体性可以从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公共事业和激活乡村社会资本入手。
1.新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发展集体经济上,主要有“村‘两委’”出面举办和村民合作举办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由“村‘两委’”出面,以全体村民或村庄合法代表的名义,动用集体资源,兴办新集体经济,吸纳村民参与。这里的集体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山林资源等,参与的村民既可以是全体村民或农户,也可能是部分农户。这种集体经济有点像上文所说的“新集体主义”,这种集体经济能够产生“集体性”,改善村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是显然的。但是,相对贫困地区的几乎没有发达农村地区发展新集体经济的优势。于是,这种新集体经济的发展就需要政府的多种支持,需要当地农民的艰苦奋斗精神,要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区位特点、比较优势来设计。中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上提出对脱贫地区要“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为这类新集体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发展乡村集体性提供了更大可能性。在这方面,由“村‘两委’”主持兴办、主要吸纳部分贫困户参加的经济组织可以看作新集体经济的亚类型。
第二种是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有多种类型,它是由一些农民(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兴办的经济实体,是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这里说的集体,指的是超越个体农户的集体,还不是带有村庄普遍性的集体。但是,随着参加农户的增加和受益,随着合作社经济的村庄公共意识的增强,它的集体性也会发展。比如,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它可以吸收更多村民加入,也可能会用合作社的收益支持村庄的公共活动,增强村庄的凝聚力和认同感。在已脱贫和相对贫困的农村,这种发展集体性的途径是现实的和重要的。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农民合作社常常由一些经济实力、能力相当的农户组成,原本的目的是合作和互助、使参与者受益,并没有明确的外溢性的公共福利目标。当今,如果政府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支持这类合作社发展,同时引导它们产生对村庄公共性的责任,是有利于其集体性发展的。如果农村党建能对其产生积极影响,这种合作社中有党员或关心村庄公共事务、关心村庄发展前途的人员,其集体性的发展就更顺利一些。
2.乡村公共服务的发展
公共服务应该促进集体性的发展。公共服务一般被理解为由政府及事业单位或机构向居民提供的解决其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它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关于民生的公共服务主要强调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中共中央十九大提出“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拓展了民生公共服务的内容。乡村公共服务包括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在生活性服务方面又包括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这些包含于“乡村建设”之中的内容,都有利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时也应该促进乡村公共性、集体性的发展,以对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改善和农村发展实现制度化支撑。实际上,正是发展机会和公共服务获得性方面的城乡差别,使农村的年轻一代走出农村,形成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局面。要想遏制“空心化”“老龄化”的进一步蔓延,促进乡村振兴,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不可舍弃的举措。近十多年来,中央为解决城乡分化加剧和农村经济社会问题做出了不少努力,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除了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经济政策外,还努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部分社会政策。这些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取得了部分成效,但任务仍相当艰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为统领,积极促进乡村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承担责任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切实改善民生、增强村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这里需要提起注意的是,要通过提供更好的乡村公共服务来促进乡村集体性和公共性的发展。
在公共服务方面,乡村教育质量是影响现在和未来年轻一代去留的重要因素。教育产业化、市场化使优秀教育资源向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集中,农村的基础教育被大大削弱。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也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警示,被迫将学龄子女送往或带往建在大中城市、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现在某些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不想回到生养自己的农村,从小就“客居”城市上学的更年轻一代绝无家乡概念。这是造成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直接原因。如果能像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说的那样,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在县城和中心镇新建改扩建一批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并给新型农民以较好出路,或许会减少农村年轻一代背井离乡、逃离农村的现象。这也会增强农村年轻一代的乡村认同,在效果上会增强农村的集体性。农村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也会促进乡村认同。乡村公共服务的发展可以促进村民的集体活动,例如,建设综合性的村民学校,开展技术培训提升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举办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健康养生讲座,开展健康的、有传承的文化娱乐活动,都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也就是说,在发展乡村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该更多地从建设农村、服务农村居民、使其安居乐业、世代居住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孤立地将它们看作是一些物质设施建设。这里包含了乡村建设的集体性思想。
通过乡村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和农民的集体性,可以而且应该成为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思路。脱贫县和相对贫困农村地区将会持续进行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的财政和优惠政策的投入是必然的,一些企业和社会力量也会参与其中。这时应该注意到,真正从事建设的主体是一线劳动者。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招用当地农民、以工代赈将成为当地农村劳动者参与的重要方式,在村庄改造和提升方面,农村居民的主体性会更加凸显。不管是国家实施的大型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乡村改造和建设,在那些需要集体劳动和参与的活动中,都应该注意通过共同的活动增强农村居民的集体性,而不只把这些项目当作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机会。共同劳动是产生集体性的基础,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是建立集体性并使其得以扩展的“催化剂”。像在创业中形成的团结奋斗精神一样,在改变家乡贫困面貌的过程中,共同建设的经历和成果会建构一种集体感,利用、维护和发展好这种集体感,将是乡村振兴的最重要成果之一。
3.发展乡村社会资本及文化复建
说到那些具有某种程度的“空心化”“老龄化”特征的贫困农村的振兴,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是留守者的生活及其改善。如果留守者的生活是过得去的,它会给众多“乡愁者”带来心灵上的宽慰,也会昭示农村居民可以留下来,继续发展和经营自己的生活,发展和振兴自己的家乡。因此,怎样使留守者觉得自己有生活上的幸福感,有可期待的发展前景,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因为,归根结底乡村振兴是由当地人来完成的,具有一定能力和智慧、且具有奋斗精神的人群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
回到现实,那些乡村留守者们是怎样生活的呢?一些留守者没有长期外出打工,而是靠兼业维持和改善了自己的生活,在政府的惠农政策下,他们的生活相对殷实和从容。但是他们的低生产率面临更强市场化的威胁,其未来的生活也不无担忧。另一些留守者是因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外出打工而造成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这类留守者的物质生活因有外出打工者的收入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不会出现严重困难,但是他们正常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却常陷困境。其中,某些留守老人的生活困难更多,在日渐老去的情况下,他们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社会生活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他们对未来具有某种恐惧感,“不敢想”或“不去想”。如果这些生活方面的困难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更不利的影响,而这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年轻世代对是否留在农村的选择和对农村的认同。另外,那些贫困家庭如果总是处于无助状态、被边缘化,其对乡村振兴的影响也是负面的。这里说的是,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状况对乡村振兴有直接影响。
农村得以振兴的一个重要表征是“人气旺”,它不但表现为一定数量的、有活力的居民的存在,而且村庄的经济社会生活是活跃的,村民之间的关系是融洽的,村民对其生活的发展是乐观的。对于具有某种程度的“空心化”“老龄化”特征的贫困农村来说,其不振之状应该得到改变,就需要建构乡村的社会资本和复建共同体精神,其中包括对贫弱人群的关爱、帮助和扶持。
社会学、政治学所说的社会资本是指可以进行再生产的社会支持关系和社会支持网络,这种反映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可以在人们遇到困难时得到不需即时回报的帮助,这种互助关系体现了人的社会性,也建构着人们之间的共同体关系。社区社会资本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宝贵财富和基因,但是却被市场化、城市化、社会的原子化无情地撕裂了。鉴于此,许多社会学者、政治学者呼吁重建社区社会资本①。对我国中西部处于相对贫困、“空心化”比较严重的农村来说,也是如此。我国许多农村从“熟人社会”蜕变为“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人们之间、家户之间相互支持和关怀的弱化甚至散失,也是社会资本的流失。以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为核心的乡村振兴要加强农村的社会资本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实现某种程度的“熟人社会”的重建,即发展社会性的集体性。
在发展乡村社会支持网络方面,面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妇女以及困境家户的支持更加迫切和具有实际和象征意义。中央的多个关于农村发展的文件都提到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这里既有政府的责任,也有社会的责任和村民之间的责任。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这里包含了明显的集体性。在帮助贫弱群体方面,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做好各项公共服务。社会各方也应尽自己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各方以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支持乡风文明建设和农村弱势群体关爱等,具有深刻意义。
在乡村经济社会共同体建设方面,村民具有直接责任。中国传统文化是农耕文化,热爱家乡、建设家乡是农村居民和曾是农村人的深刻情怀。要珍惜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以凝聚人心,复建乡村共同体文化,强化集体意识,形成集体性力量,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在加强乡村共同体建设方面,“村‘两委’”的带领示范作用、组织和动员能力十分关键,建立包括在外打工人员在内的村民议事会相当重要,各方新乡贤的积极作用应得到有效发挥,村庄内的人力资源、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应充分挖掘并得到合理利用。如果能筹集各方、各种资源建立起帮扶贫弱、促进村庄公共事业发展的“乡村发展促进会(或基金)”并得以有效运行,作为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性的“集体性”得到发展,将会对村庄社会风貌建设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增强乡村集体性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以上我们从“三农”的角度,将农村居民作为主体,把农村作为农村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空间,主要以相对贫困和一般农村为对象,阐述了乡村振兴中的集体性问题,认为增强集体性是这些农村真正实现振兴,解决已经存在的内在动力不足、乡村“空心化”、有的正在走下坡路问题的重要一环,这是从“振兴”这一概念的最狭义、也是其最根本的意义上进行分析的。
在农村振兴中发展集体性可以从经济、公共服务、社会资本等层面入手,在不同领域增强村庄的集体性,惠及更多村民。通过发展乡村经济可以以不同形式增强乡村的集体性:由“村‘两委’”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可以增强经济政治的集体性,即这种集体性具有发展经济和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意义;农民的合作经济可以形成生产经营上的集体性,通过引导也可以拓展其村庄的集体性,即使这种集体经济向公共性方面发展,并对村庄集体做出贡献。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强社会的和政治的集体性,即政府通过实施公共服务可以促进社会建设和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乡村社会资本和乡村文化建设可以增强社会性的集体性,这里主要是可以促进当地居民的村庄共同体认同。毫无疑问,上述各种途径和活动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因为在很大意义上,乡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建构乡村的集体性是振兴乡村的重要内容的话,就应该使上述活动密切联系起来,有系统地去加以推进,以产生整体效果。
如何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乡村集体性建设,需要有比较清楚的思路。虽然乡村居民都有增强集体性的愿望,但是这种集体性并非可以自然而然地形成,否则就不会出现某些村庄的散失现象。这也就是说,在当前条件下,乡村集体性的建设需要人们的理性行动,需要进行引导和设计。在这方面,政府部门、乡村振兴工作者、乡村干部和村民都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应该指出,政府部门和乡村干部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关键的。如前所述,集体性的形成和发展要有载体,其载体是有村民集体参与的经济、公共活动和社会活动。这些活动越是能满足村民的要求,就越有利于产生集体性。就此而言,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惠及这些农村的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及其整合,可以增加农村贫困群体的发展韧性和发展信心①。各种有利于农村综合发展的项目投入,也会为农村集体性的形成创造良好条件。实施得好的各类政策和建设项目会促进集体性的形成和发展。
乡村干部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是毫无疑义的。他们熟悉农村和农民,而且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他们对农民所思所想深有理解,更能精准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活动。在这方面,建立良好的干群关系,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运用自己的实践智慧,有效地将政府政策与要求同村民的合理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各项工作,对包括建设集体性在内的乡村振兴相当关键。中央制定的有关加强乡镇治理、整治散乱基层组织、加强农村党的建设等政策的有力实施,有利于增强农民对政府和干部的信任,促使农民接受乡村干部的指导、引导和动员,参与乡村振兴行动。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乡村干部,也一定会把聚民心、聚民力、促民享、再启乡村活力当作自己工作的重点。
要积极发挥村民特别是有较强能力的村民、新乡贤和在外务工的成功者在促进集体性方面的作用。村民对自己的村庄有强烈的认同感,也有潜在的集体意识,需要将之激发起来,汇集成集体力量。经历过脱贫攻坚的干部群众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自立自强的信心勇气应该进一步保持和发挥。当然,在乡村振兴中也要避免封闭的、消极的集体性的强化,包括起负面作用的家族主义、黑势力的滋生。这就需要正面力量的积极引导和建构开放的乡村公共性。在这方面,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树立正气村风是关键。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乡村振兴中集体性的建设需要有意识的连接和强化。要从总体上看乡村振兴,寓集体性建设于各项具体的经济社会活动之中,并反过来用集体性推动乡村各项活动的发展。在这方面,政府各部门、乡村干部、乡村振兴工作者和农村社会工作者都应该是有心人,乡村振兴需要各方努力和协调。
四、结语
在新发展阶段和建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乡村振兴变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本文认为,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战略选择是支持乡村集体性的发展,这是从我国农村将大量长期存在的国情和农村现代化的长期性出发的,也是从把农民当作乡村振兴的主体、要建设积极的经济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角度着眼的。
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激发乡村活力。具有明显集体性的乡村振兴,可以促进相对贫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和社会生活,可以使乡村的经济社会生活具有活力和发展力。乡村振兴也可以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消费能力促进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可以在国家发展遇到较大困难时发挥“压舱石”作用,“稳住基本盘”,保持社会稳定。发展集体性应该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基本内容。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之后继续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聚焦点。在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有政府的相对优惠的政策和社会各方支持,依靠农村居民的艰苦奋斗、共同努力和发展韧性,一个有不断发展的经济、有较强集体性、有人气、有活力的农村是可期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也是可以逐步实现的。
乡村振兴是一个过程,需要各方持续的共同努力。可以相信,在党和政府的积极适宜的“三农”政策指引和支持下,通过乡村干部、乡村振兴工作者、热爱农村人士和广大农村居民的共同努力,乡村集体性的发展进而乡村振兴一定能取得重要的积极成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8卷 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