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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社会分化的乡村治理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20周年之际
卢福营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建构了一个大众民主型乡村治理模式——村民自治。这一理想的制度建构是以当初农村社会成员尚未分化的均质性社会为基础的。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分化,农村社会中出现了多元分层和分派现象。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导致了乡村治理环境的重大改变,成为了嵌入乡村治理的新变量,对乡村治理结构造成深刻影响。遭遇社会成员分层、分派的乡村治理,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独特的多元精英治理结构,实现了乡村政治形式的创新。
关键词:农村 社会成员分化 乡村治理结构 阶层 派系
众所周知,村民自治作为一项伟大的民主政治实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试行)》)为制度基础的。依据《村组法(试行)》的建构,村民自治于1980年代末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作为村民自治运作依据的《村组法(试行)》,是国家有关部门在1980年代基于当初社会背景和治理环境而制定的。20年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导致了乡村治理环境的重大改变。换句话说,乡村治理嵌入了众多新的变量,势必影响乡村治理的结构及运行过程。急切需要根据治理环境的变化,对乡村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新的研究。本文拟对遭遇社会成员分化的乡村治理结构做些初步分析。
一、 村民自治:一种大众民主型村庄治理理想模式
1987年11月,全国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组法(试行)》。根据国家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方式、活动准则等做出了较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尽管该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体现着村民自治这一最基本的原则精神,从而成为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1980年代国家建构的村民自治理想制度集中地体现在这一部试行法之中。
《村组法(试行)》建构的村民自治是一种理想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其中贯穿和体现了如下重要原则精神:
1.群众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人民群众自治形式,即由农村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对此,《村组法(试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群众自治的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的村民群众。《村组法(试行)》第10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19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些规定明确将村民自治的主体限定在本村范围的村民群众,反映了中国农村居民的地域性特点。其二,村民自治的性质是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村组法(试行)》第1条就明确指出了村民自治的性质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2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P64-65、31)
2.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即由村民群众直接决定和管理农村基层公共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村组法(试行)》对村民群众直接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权力做了具体规定,贯穿了直接民主的精神。
直接民主原则大致包含如下内容:第一,村民直接参与村庄领导人的民主选举。《村组法(试行)》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15条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组成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第二,村民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村组法(试行)》第11条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16条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第1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要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等。第三,村民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和领导人的民主监督。《村组法(试行)》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
3.普遍平等。权利平等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在《村组法(试行)》建构的村民自治理想模式中,实行普遍的平等原则,每个村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普遍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其一,村民群众具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组法(试行)》第9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其二,村民群众拥有平等的决策与管理权。《村组法(试行)》第10条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以群众自治、直接民主、普遍平等为主要特征的村民自治理想制度,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体现着基层直接民主和大众民主原则,成为了合乎主导意识形态和国家民主化要求的农村基层治理理想模式。村民自治制度设想通过下放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权,调动村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这样,农民群众自己的事情由农民自己依法办,国家只负责办理农民无法自己办或应当由国家办理的事务,从而可以较好地调动国家与农村社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20年来的实践表明,村民自治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村基层以及整个国家的民主进程,而且相当程度地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显示了明显的治理绩效,获得了村民群众和多数干部的广泛认同。
二、 社会成员分化:嵌入乡村治理的新变量
从特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理想制度是以均质性农村社会成员结构为建构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一系列农村变革运动,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完成了对农村社会的建构和整合,最终确立了政社合一、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广大农村形成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广大农民在集体农业经济组织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消费品按工分配,收入差别很小。组织上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及其下辖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既是农村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统摄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活动,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如此,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变得相当简单,每个成员都是均质性的“社员”。除极少数的农村干部之外,数亿农村社会成员之间已不再具有明显的社会等级差异。
这种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实现了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平等,但扼制了农民的个性发展和农村的社会活力。19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启动了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构,农村社会成员由人民公社社员转变为家庭承包农民,启动了农村社会分化的进程。但是,家庭承包经营制本身还不足以从根本上导致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在1980年代初中期,中国农村社会成员依然处在基本均质的状态。正是这种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为建构人人参与、普遍平等的大众民主型村民自治制度奠定了客观社会基础。
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开始多元分化和多向重组:
1、纵向上,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分化为若干地位不等的社会阶层
1980年代初启动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户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社会成员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村社区有了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从而为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提供了体制前提。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形成一股强大的势能,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于是,随着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农村社会成员形成了多元性的社会流动。通过流动,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改变了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占有状况,转换了社会角色和社会身份。借助于社会流动,部分农村社会成员实现了社会地位的转变,逐渐从传统的农民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阶层。农村社会成员因占有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差异,分化为社会地位不同的多个社会阶层。
应当说,根据不同社会需要和研究目的,人们可以选择多种分层指标对农村社会成员进行分层研究。在一项农村社会分化的实证研究中,我们曾经从农村社会成员非农化的基本原因出发,按阶层结构多维分析[①]的原则,将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大致分为三个阶层系列:[2]
第一,根据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划分的产权阶层系列。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进行分类,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成员已分化为家庭承包劳动者、乡村集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受雇民工等阶层。
第二,根据职业类型划分的职业阶层系列。按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宏观地把当今农村社会成员分为农业劳动者、非农业劳动者、兼业型劳动者等阶层。
第三,根据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社区性质划分的社区阶层系列。它们是城市农村劳动者、小城镇农村劳动者、乡村劳动者等阶层。
事实上,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为多个社会阶层的背景下,乡村治理运作过程中出现各阶层间的权力不平等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各社会阶层因拥有的权力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从而分属于不同的权力阶层。从当今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出发,根据在乡村治理中占有权力资源的多少和发挥作用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农村社会成员大致分为三个权力阶层:
(1)管理者(村干部)。管理者实际执掌村庄的主要公共权力,是乡村社区公共生活的主导力量,在乡村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管理、决策、整合等功能。在当前的乡村治理运作过程中,管理者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社区当家人、阶层代言人和家庭代表人等多重角色,因此他们的行为表现出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站在村落场域的角度做出的一种既符合国家和社区整体利益,也是符合阶层、家庭和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同时,他们因多重角色身份拥有多种政治和社会资源,因此可以动员多种资源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在乡村治理运作过程中居于优势地位。
(2)非管理精英。非管理精英是那些在乡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在村庄公共生活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的人士的统称。按村民的说法,就是那些村子里说得起话、办得成事的人。有时我们称之为当今农村中的“头面人物”。从权威来源区分,其中有的是由于能经营、善管理,并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而成为现代农村的经济型精英;有的是由于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因其独特的智能而成为当今农村的文化型精英;有些可能由于处事公正、待人公平、乐善好施等个人人格力量而拥有权威;有些可能是由于曾在各级各类组织中任职而受人尊敬;等等。一句话,他们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乡村中拥有重要影响,成为有头有脸的权势人物。在某种程度上说,非管理精英是当今乡村治理运作中的骨干力量,尤其是当国家正式权力结构收缩到乡镇一级,村庄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它们对村落社会的影响力便愈来愈重要。
(3)普通村民。普通村民是那些农村中常说的无权无势的小人物。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他们是村民自治的法定主体。只是因为自身缺乏可以利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资源,在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律和制度赋予的自治权力时常得不到充分兑现和有效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相对于管理者或非管理精英的优势地位和优势资源,他们常常表现出无可奈何的无力感。然而,普通村民虽无权无势,但人数众多,作为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阶层,具有群体的力量优势。
2、横向上,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分离为多个利益不同的派系
如果说农村社会的分层是一种纵向的社会分化,即分离为若干不同的等级,是一种等级的多样化。那么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则是横向的社会分化,即分离为若干并列的派系,是一种平等的分枝化。其强调的主要是各派系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利益区别,而不是社会地位上的高低。
改革以来,均质性的农村社会逐渐为异质性社会所取代。随着农村社会异质性的增强,农村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农村社会成员因利益差异而重新分化组合,形成为众多通过特定关系联结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派系。[3]
在当今中国农村,联结派系的纽带是多元的。有利益关系、业缘关系,也有传统的血缘关系,以及共同兴趣、共同组织、共同学习等所形成的类缘关系。各因素在派系形成、发展和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在当今的经济导向型农村社会中,利益无疑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过程中形成的以利益表达为宗旨的派系,可以视为一种“非社团性利益集团”。[②]派系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还没有按社团或机构的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
从一定意义上说,派系的产生是农村社会组织重构的结果。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原有的组织体系被打破,但新的农村社会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处在新旧组织体系转换过程之中的农村社会,为派系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机会和空间。
其一,派系是原有农村社会组织的替代组织。在人民公社时期,广大农民被整合在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之中。尽管这种高度集中的组织体制扼杀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发展自由,但它使农民群众有一个组织归属感。在长期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号令下生活的农民群众,逐渐形成了一种组织依附心理,降低甚至于失去了自主发展的能力。在改革以来的农村社会组织重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公社组织体系的解构,使农民群众失去了原来的组织依靠;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农村改革,特别是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如此,在其他相应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失去原有组织依靠的农民群众转而寻求新的组织“依靠”途径和方式,以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宗族等传统组织资源尽管在近年有所恢复,但毕竟无法再在现代化过程取代和承担原人民公社组织的功能。正是在这种组织重构过程和特殊背景下,派系这一非正式功能组织在农村社会应运而生,一定程度地填补了农村社会组织体系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组织空缺,发挥了表达和保护村民利益的部分功能。
其二,派系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补充组织。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然而,在村民自治发展中,政府主要强调了村委会组织的建设,其他相应的配套组织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了村民民主参与的障碍。由于农村社会的自组织不够发育,村民会议等民意代表结构不健全,组织运行失灵。致使法律赋予村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力因缺少坚强的组织依托而难以充分兑现,法律权力无法变成为事实权力。一方面,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村民在以个体形式寻求对社区公共权力影响的过程中,其参与效能明显较弱;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常常越权侵害村民的权利。如:低价强征农民土地和房屋等。面对政府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村民个人抵制的能力较弱且付费较高。唯其如此,村民往往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寻求一种新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派系是村民在利益寻求过程中,逐步意识到个人追求的目标不能以独立的方式得以实现时,转向寻求集团力量的一种路径选择。
派系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取代家庭成为了农村社会关系的核心,家庭关系转变为联结派系的一个因素。借助于派系之间的互动和竞争,农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派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新格局。村民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基础,以多元的社会联结因素为纽带,由近及远发生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由此建构起一种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紧密程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
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总是与特定的治理环境密切相关的。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分派,促使农村社会的均质性逐渐为差异性、多样性所取代,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环境的根本性变化。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这种重大改变,势必对乡村治理形成深刻影响,从而使社会成员分化成为嵌入乡村治理的一个新的重要变量。
三、 多元精英治理:社会分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结构
乡村治理结构主要是指乡村社区公共权力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分配状况。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势必导致乡村治理的现实结构与法定结构的偏离。
1、社会分层化背景下的精英治理结构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权力。然而,这只是村民自治的法定主体,即由法律确定的村民在村民自治运作中的主体身份和资格。乡村治理实际运作中的治理主体应是法定基础上的事实主体。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农村社会成员的急剧分化,现阶段乡村治理中的法定主体与事实主体之间还存在着不一致性,甚至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制度只是给予了农民权力平等的可能,平等参与乡村治理的机会。但这至多是一种机会均等,终究不是现实,不是结果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社会出现的权力分层反映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政治不平等。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为多个权力阶层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各权力阶层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地说,就是乡村公共权力在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等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于受乡村治理场域多元性的影响,各权力阶层在不同村庄的公共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由此形成了多种乡村治理结构。从理论上分析,依据乡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三个权力阶层之间的分配关系,乡村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其一,管理者控制型。即管理者在乡村社区公共权力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并控制着整个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作为被管理者的村民群众(包括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两个阶层)对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参与和影响度极低。在这种乡村治理结构中,国家已在政治上把村一级基层社区治理权下放给村民群众。然而,由于受历史惯性和种种环境因素的作用,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力尚无法兑现。无论农村管理者还是村民群众都依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传统的思维和行为定势:管理者一方习惯于行政式命令和家长式管理,缺乏群众自治的新观念和民主管理的作风;相反,村民群众一方则习惯地听众管理者的指挥,缺乏自主性和公共参与意识。一方面,管理者按照以往的惯例,掌控着乡村公共权力,不愿下放给村民群众;另一方面,村庄内非管理精英发育不成熟,难以实现精英动员,无法把广大村民群众组织起来,形成集团力量与管理者抗衡。因此表现为强干部管理与弱群众参与的非均衡结构。
其二,“权势精英”[③]主导型。即作为当代农村“权势精英”的管理者和非管理精英在乡村公共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普通村民对公共权力系统的参与和影响度仍然很低。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当代农村“权势精英”与乡村公共权力形成密切或较密切的关系,成为影响乡村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最直接力量。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的分化,一批具有较高民主意识、公共理性和参与能力的非管理精英在农村迅速崛起,对乡村治理过程产生了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农村的乡村治理由管理者控制型转向“权势精英”主导型。在这一新的乡村治理结构中,现代农村的非管理精英群体已能较积极、广泛、高效能地参与乡村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制约管理者的治村行为,并以其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政治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但那些占人口大多数的不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普通村民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公共参与无力感,距离乡村公共权力较远。
其三,群众自治型。即乡村公共权力在广大村民群众直接、广泛、高效地参与下运作,普通村民群众在乡村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乡村治理运作中的作用明显抬升。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乡村治理的直接民主性和群众性。在这种乡村治理结构中,伴随着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的提高,村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渴望最终变成为真正的现实,法律和制度赋予村民自治的精神和原则已经成为实践。乡村公共权力结构的三个层面——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相互协调和有机合作,呈现出良性的互动关系。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和影响乡村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整个乡村治理体现着充分的直接民主性和广泛的群众性,从而达到了村民自治的理想状态。
实证研究表明,现阶段中国农村大多数村庄仍处在管理者控制型或“权势精英”主导型治理阶段。乡村治理尚未完全展开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事实已经变异为占村民极少数的农村管理者或农村“权势精英”的治理。这至多只能说是一种村民群众选举的领袖治理,显然属于精英治理的范畴。张静认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地方)‘权威性自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村民)‘代表性自治’。”[4](P214) 这些乡村治理结构在当今中国农村社会环境下,都具有特殊意义和现实合理性,但它们并非中国乡村治理的目标模式。
2、社会派系化背景下的多元治理结构
根据《村组法(试行)》建构的村民自治理想制度,村庄治理的权力属于村民群众,每个村民都拥有平等的村务决策和管理权力,村庄公共事务由村民群众自我管理。重大的村务由村民会议集体决策,并由村民群众直接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等依据村规民约具体负责村务管理活动。为有效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国家构建了相应的村级组织体系,确定了一套组织运行机制,作为村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的依托和依据。从而形成了一个充分体现民主、自治、平等价值的法定乡村治理结构。
然而,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势必受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的影响,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结构的形变。在派系化的农村社会中,派系成为了乡村治理运作中新的权力主体和隐秘组织,造成乡村组织体系的形变,而派系之间的权力竞争又无疑会改变村庄公共权力结构。
如前所述,198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村社会的改革开放,农村社会中逐步出现了众多派系,形成了以派系为核心、利益为基础的多元性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格局的根本性改变,打破了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按民主、自治、平等原则构建的权力关系,形成了主要以利益关系的大小和关联度为纽带的特殊权力关系。借助于村民自治所提供的村庄领袖民主选举制度和公平竞争机制,派系特别是优势派系的领袖,或由派系领袖物色的村庄领袖竞争者(一般为派系骨干),在众多派系成员的支持下比较容易当选,成为村庄领袖。如此,农村社会的权力重心慢慢转移到了派系领袖和骨干身上。同时,在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关联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下,乡村公共权力的分配也常常遵循新的利益性差序。在公共权力分配过程中,村庄的主政者,即领导集团的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和策略,倾向性地将权力尽可能地分配给本派系或友好派系、合作派系的成员,倾斜给与自己利益更为密切的人。村庄公共权力结构开始向利益派系权力转型。
在多派并存与竞争的社会环境下,各派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常有所不同。有些派系活动力强,作用较大;相反,有的派系则作用微小。如果把派系及其权力竞争引入乡村治理结构分析,那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公共权力分配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派系之间的竞争和妥协过程。从这一角度讲,乡村治理是若干竞争性的派系治理。多个派系在乡村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展开多种形式的博弈,由此形成为一种多元治理结构。
在现阶段乡村治理中,按村庄内派系数量的多少、参与公共权力竞争的派系力量对比情况等,多元治理结构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一派独大的非均势型治理结构。即一派独大、实际支配整个公共权力运作过程,其它派系对公共权力运作影响甚弱。在这种乡村治理结构下,同一村落场域内并存着个派系,共同竞争村庄公共权力。而其中一个派系势力特别强大,在乡村治理运作过程中支配和垄断着主要的村庄公共权力,成为强势派系。相反,其余派系的势力弱小,根本无法与强势派系对抗,甚至于联合起来也难以与之抗衡。在一派独大的非均势型治理结构下,强势派系始终处于主政地位,掌握着村庄公共权力的关键部分,主导和支配着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弱势派系则处于参政地位,不同程度地拥有部分村庄公共权力,以不同的方式努力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
(2)对立派系势均力敌的均势型治理结构。即有两个派系彼此对立且势均力敌,他们相互竞争,竞取村庄的主政权力,实际支配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这种乡村治理结构大致分两类情况:一是村庄内只有两个派系且力量较为均衡,两个派系彼此竞争,互不相让,因此村庄的主政权时常在两个派系中轮转。二是村庄内存在着众多派系,他们同时参与村庄公共权力的竞争。但是,在众派系中有两派力量相对强大,而且相互对立、势均力敌。村庄的主政权往往在这两个派系中轮流,它们的竞争主导着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其他派系则力量相对弱小,往往成为两个主导派系拉拢的对象。
(3)多派博弈的混合型治理结构。即众多派系参与竞争和角逐,各派之间力量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没有任何一个派系在力量对比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呈现出多派博弈,竞争村庄主政权力的格局。相对于其他两种治理结构,在多派博弈的混合型治理结构下,不同派系之间的联合显得更为频繁。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或维护、扩大共同的利益,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乡村治理运作过程的各个环节,针对某一事件或问题,一些具有共同或相似利益和目标的派系会结成暂时的派系联盟。这种派系联盟往往是非稳固的、暂时性的。一般情况下,当相关事件或问题解决后,联盟也自动解散。
3、多元精英治理是乡村政治的新形式
我们知道,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是西方较为流行的两种解释政治结构的理论。精英主义认为,在众多声称民主作为基础的国家和政党等大型组织里,人民确实直接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做出决定。但是,在一个复杂的国家和政党等大型组织中,民主不可能让每一个政治决定都实行大众参与。有的人甚至指出,古典意义上的大众民主从来没有实现过——也永远不会实现。管理权力总是落在少数精英手里。熊彼特说:“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5](P355—356、357)
多元主义则认为国家或集团的统治并非由精英共同实施的,也“不只是由单一的精英统治,而是由众多专门的、竞争性的集团统治。”[6](P63)他们强调,政治决定是多个集团讨价还价和竞争的结果,社会是由众多在公开竞争中互相攻讦的集团统治的。
应当肯定,不论是精英主义者还是多元主义者所描绘的政治都含有真实的成分。但是,精英主义者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单一的金字塔,其顶部是一小撮精英。多元主义者把社会看作是互相碰撞的台球的集合,它们与政府的撞击产生政策。两种观点都失之于过分夸张。
事实上,在一个复杂的现代社会里,精英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融合的。各种精英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相互合作或冲突,基本上就像多元主义所说的那样。但是,这种相互作用并非多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整个集团之间的互动,而是一个集团的精英代表与另一个集团的精英代表之间的互动。因此,更为准确的现实政治图景应该是两者的综合。犹如一系列金字塔的集合,每个塔的顶部都是一个精英集团。在那里,各个集团之间相互作用,正如多元主义所说的那样。但这些相互作用的集团的确分为领导者与追随者,又如精英主义所说的那样。达尔把这种政治图景称之为“多头政体”(polyarchy有的译为“多元政体”、“多元政治”),即相互之间达成稳定理解的几个集团的领导者的统治。[7]
无论是精英主义还是多元主义理论,主要是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经验的总结,它们所研究的主要是国家和政党等一些较大规模复杂社会组织的政治现象。这些复杂组织的政治活动与村庄这样小规模社区的治理客观上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够简单地照搬这些理论来解释当下中国的乡村治理现象。但是,这些理论无疑为我们考察现阶段中国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不可否认,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已经由单一的均质性社会变为复杂的多元性社会。农村社会成员已经分层、分派,且正在进一步分化。尽管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尚未对其做出反映,还没有对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背景下出现的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现象进行规范,但是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在农村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尚未正式承认权力分层和派系组织以及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的政策环境下,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在目前只是作为乡村治理的隐性机制发挥作用。
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促使村庄公共权力分化。在社会分化背景下,构成乡村治理领袖的精英并非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庄领袖之间时常存在着分歧和竞争。此外,在多个阶层、派系并存和竞争的治理环境下,村庄的公共决策往往是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各阶层、派系总是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村庄公共决策。比如:通过支持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或同情自己的村庄领袖的治理行为,影响村庄领袖的决策意向。通过对村庄领袖施压以做出有利的干预或者制造不利的宣传来影响村庄公共决策。通过制造**件等方式,影响公共舆论,威胁村庄社会稳定。由此促使村庄公共权力真正实现了竞争性配置。
此外,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派系竞争主要表现为派系精英之间的竞争。派系与其他组织一样,在其内部总是有精英与普通成员、领导者与追随者之分。派系精英是构成派系的核心力量,作为一个农村非正式组织,其他成员则是松散的,可以自由进出。事实上,在现阶段中国乡村治理过程中,各派系之间的竞争并非是整个集团与整个集团的竞争,往往表现为一个派系的少数精英与另一个派系的精英之间的竞争。
如此,在农村社会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多元精英治理结构。在一定意义上说,当下中国农村社会中出现的多元精英治理是乡村政治的创新形式。它不仅是对传统乡绅治理的超越,也是对现代村民自治的拓展。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卢福营.转型时期的大陆农民分化[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春季卷).
[3]卢福营、孙琼欢.论现阶段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J].天津社会科学,2005,(1).
[4]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A].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学(第六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7]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现代乡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06ZDZB12ZD)
(原刊于《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
[①] 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是笔者于19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阶层分析方法。简单地说,就是依据社会成员的内在特性和利益关系,从不同的角度选取多种坐标,把社会成员分成若干个阶层系列,并进一步对处于不同系列的各个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社会作用、演变趋势等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揭示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和演变规律,把握阶层间的相互关系,以期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参阅卢福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阶层划分再探——现阶段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之多维分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②] 阿尔蒙德等认为,从组织角度出发,利益集团可以分为非正规性利益集团、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机构性利益集团、社团性利益集团四类。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是指建立在共同意识到的种族、语言、宗教、地区和职业利益的基础上的,或者是以家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还没有按社团或机构的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02页。
[③] [③]美国学者查尔斯·赖特·米尔斯在分析美国政治现象时提出了权力精英概念,用以表示处于权力中高层的圈子。参阅查尔斯·赖特·米尔斯:《权力精英》,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本文借用这一概念,并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做了适当修正,提出“权势精英”概念,用以表示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占有较多权力资源的的权力中上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