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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唐忠新
文章来源于:《人民论坛》2013年第23期(总413期)。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推动下,我国农村家庭发生了多方面变化,其基本走向呈现出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关系平等化和家庭功能多元化趋势。
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及其原因
所谓家庭规模,一般是指家庭成员数量的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伴随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我国农村的家庭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旧中国农村户均5口多人。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农村户均人口,1953年为4.26人,1974年为4.73人,1982年为4.57人, 2000年为4.20人,2006年为4.05人。② 如果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全国户均3.10人的数据判断,目前我国农村户均人口应该为3口多人。与这种趋势相一致,由多代人组成的大家庭越来越少,两代户大量增加并已占据主体地位。
上述情况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户均人口逐渐减少,总体走向为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户均人口规模下降幅度很大,其主要原因不是农村人口总量的减少,而是土地改革所导致的家庭户数的激增。土地改革以后,农村的主要劳动力都有了借以谋生的土地,于是,不少原先几代同堂的户、兄弟婚后仍未分家的户,以及其他人口较多的户都分解成了许多小家庭,从而导致了户均人口骤降。
但是,此后40余年,我国农村家庭规模却经历了一个起伏的过程,从1953年的4.26人上升到了1974年的4.73人,然后又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4人。这主要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前期人口增长较快,而7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行,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了有效控制,致使农村户均人口规模不断下降。与此同时,“分家”现象的普遍化,也有力推动了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国农村的小家庭中也有一定比例的独生子女户,但独生子女户所占比例明显少于城市。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拥有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核心家庭要明显多于真正意义上的独生子女家庭。
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及其原因
此处所谓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类型构成。而家庭类型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学者默多克按照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将家庭划分为这样四类:一是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夫妻中失去一人与未婚子女组成的破残家庭。二是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即由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母中失去一人和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往往有祖孙三代人。三是联合家庭,即由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父母亡故后两对以上已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四是其他家庭,如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家庭等等。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以夫妻对数为标准将家庭划分为核心家庭、扩大了的家庭(扩大式家庭)、联合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其中,核心家庭是指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不包括默多克界定中的单亲核心家庭。扩大式家庭是指核心家庭成员之外还有不具备夫妻关系的其他成员。联合家庭是指两对及以上夫妻的家庭。而不完整家庭则指一对夫妻都没有的亲属所组成的家庭。③
不管是从默多克还是从费孝通的分类来看,目前,我国农村核心家庭已占家庭总数的绝大多数,同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干家庭(扩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损家庭)以及为数较少的联合家庭。因此可以说出现了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
就全球范围而言,农村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是近代以来的社会现象。这与工业化、现代化紧密相关。例如,日本农村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现,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了传统家庭制度的改变,妇女地位的提升等原因以外,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所致。由于大量农村青年离乡并在城市建立了小家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建立农村联合家庭或主干家庭的可能性,使留在农村的父母不得不成为核心家庭乃至空巢家庭。
尽管我国农村很早就有核心家庭,但核心家庭的大量增加,以至于成为农村家庭类型中的主体,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情。从表面上看,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分家”的普遍化。“分家”往往会使一个大家庭分解为两个或者更多的核心家庭,从而导致了核心家庭的增多,同时也导致了联合家庭的瓦解。但若进一步探究分家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父母(公婆)和子、媳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处于平等地位,这就大大削弱了媳妇、儿子对公婆(父母)的依赖性,为她(他)们独立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又如,伴随社会转型,代沟现象日益突出。再如,与老一代人相比,年轻一代更加重视家庭生活中的夫妻感情,这种感情的表达也促使年轻夫妻更加倾向于独立生活。
此外,农村青年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留在农村的父母开始成为“准核心家庭”或“准空巢家庭”,这与前述日本情况有所相似,只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青年尚处在城乡流动之中,故其留在农村的父母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空巢家庭。不过,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青年定居城镇者大幅度增加,农村地区的空巢老人家庭将大量增多,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必将面临严峻挑战。
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并非意味着只有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不断增多且已占据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我国农村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干家庭(扩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损家庭)以及为数较少的联合家庭。其中,有些联合家庭属于子媳婚后不久尚未分家的两代或三代人家庭,一旦分家便会分解为两个核心家庭。扩大式家庭或主干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老年人与子女主要是子媳生活在一起,由子女特别是儿子(媳)直接赡养父母(公婆)构成了这一类家庭。破损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丧夫(妻)、未婚、离婚等等。倘若不完整家庭或破损家庭过多,就会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应该关注破损家庭的复原问题。
此处所谓家庭关系主要是指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在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农村,其家庭关系主要表现为夫妻关系和亲子(父母与子女)关系。
如果说,封建夫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夫主妻从、夫尊妻卑的话,那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夫妻关系变迁具有夫妻平等的发展走向。例如,越来越多的妻子与丈夫共享家庭事务的决策权,不管是开展何种生产经营,还是购买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费品,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讨论的结果,而不再完全由丈夫做主。又如,已婚妇女都有了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推动这一转变的原因,除了经济、社会、文化的长足发展以外,新型社会制度框架内的法律规范的构建实施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是对封建夫妻关系的否定,而且确立了新中国夫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村夫妻关系的革命性变革。
与夫妻关系的变革趋向相一致,我国农村的亲子关系亦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变迁也具有平等化的发展走向。众所周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父家长对子女有绝对权威,而子女则是父家长的私有财产,包办子女的婚姻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行为。这种封建的亲子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法律所否定。新中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为建立新型的亲子关系提供了法律准则。
特别是伴随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平等化的亲子关系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之中。如今,在子女婚姻大事上,父母包办的现象很少发生,自由恋爱婚姻已经成为社会风尚,子女们拥有了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在家庭经济方面,成年子女们拥有了自己的独立性和一定的���配权利,这对于外出务工经商的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而且,成年子女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他(她)们的态度和意见对父母的影响日益显著。乃至大多数主干家庭的当家人往往不是年老的父母,而是见识更广、文化水平更高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夫妻。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村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变迁具有平等化的发展走向。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和经济社会还不够发达,我国农村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时有发生,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处在构建之中。
家庭功能多元化趋势及其原因
作为社会细胞的农村家庭具有多方面功能,诸如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子女生育、赡养抚养等功能。而且,伴随经济社会转型,有些功能的表现更加丰富、多元。例如,根据收入状况安排家人的衣、食、住、行是农村家庭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这方面职能的发挥,颇受家庭收入普遍极低的客观限制,其主要内容局限于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农村消费生活的单调乏味是普遍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家庭的消费功能日趋丰富,种类繁多的现代化耐用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各种新款时装潮水般涌入广大农村,标志着农民家庭的生活消费功能越来越接近全面小康水平;在开展传统娱乐活动的同时,现代化文娱活动日趋丰富,表明农民正在追求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在保持亲缘交往、地缘交往的同时,业缘交往不断拓展,显示了农民家庭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趋势。
赡养老人是现阶段农村家庭的另一项重要功能。这项功能的发挥,不仅基于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同样由于农民家庭经济收入过低等原因,其赡养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着力解决老年人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成倍提升,这一功能的发挥具有了相对丰富的内容,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越来越多的已婚妇女开始自觉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农村家庭的赡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与城市家庭相比,从事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是农村家庭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新中国农村家庭功能变迁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前后开展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却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自然小农经济状态,农村家庭延续了农业生产基本经营单位的职能。但是,随后进行的农业集体化,剥夺了农民家庭的生产经营功能。此后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出工一窝蜂,社员干活磨洋工,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致使广大农民陷入了得不到温饱的境地。这就促使贫困地区的农民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率先实施“包产到户”,进而推动中国农村普遍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带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透过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巨大成功,我们应该进而发现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的功能优势。这种优势并非根源于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而是由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和家庭群体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
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项作业都不易实行标准化操作,都难以准确计量和考核,这既要求经营单位的每个成员在具体的生产劳动中不斤斤计较,又要求他们具有高度随机的积极、负责和主动精神;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特点,它要求经营单位的规模不宜过大;农业生产受天时、地利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这些条件又变化莫测,从而要求经营单位能够及时作出灵敏、准确的反应、决策;一般说来,农业生产的周期相对较长,风险较大,从而要求经营单位比较稳定,经营单位的各成员间具有共同承担和克服各种风险的协作意愿和凝聚力。
历史证明,家庭这一群体能够比较充分的满足农业生产的多方面要求。这是因为,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姻缘关系基础上的具有多重功能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家庭成员无需单纯依靠经济上的计较,就能保持强烈的协作意愿和为家庭幸福各尽所能努力劳作的勤奋精神。这个特点适应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考核和报酬计量难以精确,以及农业劳动随机性强的客观要求,从而克服了农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障碍。不仅如此,家庭还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人们的血缘联系无法选择,姻缘联系可以选择,但不能轻易离异,否则就要为切断一切感情的、心理的、经济的纽带而陷入某种程度的痛苦之中。再加上家庭内部亲子关系中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多方寄托所形成的继承机制,从而使家庭在社会群体和组织中具有相对持久的稳定性和较强的凝聚力。这就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的客观要求。另外,家庭群体规模小,家庭成员在性别和年龄上的非单一性和多层次性,也比较适合农业这种综合性生产经营的特征。
不过,在肯定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功能的合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化、社会化生产的今天,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下的农户经营是社会生产系统中的一个层次,应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家庭经营的功能优势并弥补其短缺之处。
当然,农村家庭功能的强弱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若从人类发展的总趋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现阶段家庭的某些职能会向其他群体和组织转移,它作为社会细胞的地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作者为南开大学社会学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注释】
①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35页。
②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资料 198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第30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第366页。
③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