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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谭同学:宗族、国家与社会三重认同下的村治逻辑

2007-03-30 作者: 谭同学
 摘要:从宗族、自然村和村“两委”三个层面来看,赣中农村地区展现的农民的宗族、社区和国家认同较强,此村庄社会基础塑造了特定的乡村治理逻辑。对研究者而言,只有将经验置于本体性地位的前提下,获得农村生活内部性视角,方可能理解其治理逻辑,避免对经验的切割与想象。真正深入经验,研究经验,而非将经验当作一种附庸风雅的装饰,是目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宗族;社区;乡村治理;经验研究

  一、引子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江西农村以宗族色彩而映入了大多数从事农村研究的视野。尤其给未到其农村从事调研的人容易造成两个印象,一是宗族干扰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实施,二是宗族把持的村委会加重了农村负担,前几年媒体为人们展现了不少关于江西农民上访之类的故事。而一些在实证调研上的研究成果,如肖唐镖、贺雪峰等人的研究却表明,宗族并未使江西的乡村治理比其他中部农村地区的治理差[i]。为什么这些解释会有这么大的反差呢?带着这个疑问,针对乡村治理面貌和村庄类型问题,笔者于2005年12月前往赣中吉安市的陂村(化名,以下同)和田村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表明,一方面乡村干部的权威很强,每年都能够组织农民对乡村水利设施进行冬修,而这在许多其他地区的农村已经无法办到[ii],另一方面,乡村干部的权力又很小,各自然村持不少集体资源,而乡村干部无法干涉这些资源的使用。这些看似矛盾的治理面貌背后,隐含着特定的乡村治理逻辑,远非猎奇性地想象所展现得那么简单[iii]。只有将经验置于本体性地位的前提下,获得农村生活内部性视角的乡村治理研究,方可能理解其治理的机理。

  以下笔者尝试着从宗族、自然村和村两委三个层面,对陂村、田村所展现的农民的宗族、社区和国家认同,及其以此为基础的村治逻辑作一简单分析,以期对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深入理解有所裨益。

  二、宗族

  陂村和田村人的宗族认同都是比较强的,这在多个方面都有体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农民的行为逻辑。

  首先,从村庄外观上来看,两个村中均有大量的祠堂存在。其中陂村胡姓就有30来座祠堂,田村曾姓也有二十来座。这些祠堂大多建于解放前,但最近一次的维修工作都是在1980年代或1990年代完成的。一些大的祠堂往往归几千人所有,而一些小房支的祠堂所“荫盖”的“子孙”则往往为三四十户人家,也有少数的祠堂仅为十余户人家所建。维修祠堂的钱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该祠堂所在姓氏(或房支)的男丁数量摊派,另一部分则来自捐赠,其中后者为主体。在维修祠堂的过程中,唯有陂村胡姓的一位老同志(曾任省部级职务)在回复祠堂管理委员会的倡议时,没有响应倡议,而只回复了几个字:“我们都是中华儿女”。他被族人认为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其次,从谱系的角度看,两个村的各姓都有自己的宗谱,村民对自己在谱系中所处的位置非常清楚。这些宗谱在解放前得到不断重修,虽然解放后许多宗谱被销毁了,但仍有村民将本姓的宗谱完整地保存了下来(由此可见,即使在国家权威性动员最强的时期,村民的宗族认同并未消除,得到了抑制的只是宗族活动)。改革开放之后,陂、田村各姓在重修祠堂之时,开始重修宗谱。每个姓氏的宗谱重修都耗资巨大,集资办法与祠堂维修的办法相同,但金额更多一点。以陂村胡姓为例,每一个男丁的所摊派的金额是200元,约为重修祠堂摊派的一倍。

  村民对上谱、迎谱非常在意。1990年代初,陂下胡姓有一村民,因其爷爷曾娶了本族一个去逝了人的妻子而不能上谱(按照该族的规定,妇女若亡夫,不能再嫁给本族人为妻,否则其后代不能进谱)。村民一再央求修谱委员会的人“网开一面”未果的情况下,只好请时任村支书的胡元去调停。村支书劝修谱委员会的人说,“已经三代了,罪恶不能老延续下去,总要有处理结果的时候,罚也好,打也好,总还是要让他进谱,他爷爷的过错不能要他和他的后代永远承担下去”。最后,该村民交了6000元“罚款”才得以被写进宗谱。胡元给笔者读及此事时说,“他当时好可怜的,哭哭啼啼。不进谱就成野种了,那多严重啊。”很显然,这些眼泪和”罚款”都是以村民(包括该村民自己)强烈的宗族认同为基础的。

  第三,村民的宗族认同影响到了村干部的产生。自1999年村委会选举改为“海选”之后,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主任)的候选人的提名权较多地落到了普通村民的手上。结果陂、坪、潭、上田、下田村的村委会主任均为这些村的大姓,或大房村民当选,2002年换届选举情况也如此。2004年,陂、坪村、潭村合并为一村,称陂村,原有坪村的刘姓,潭村的罗姓降为小姓,村主任由原陂村主任胡担任,2005年换届选举该主任以高票当选连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也为了维持村庄秩序的平衡和村干部的团结,镇党委在考虑村支部书记时优选考虑了小姓或小的房支。2004年合村并组之后,陂村的支书由原坪村的会计刘姓村民担任,而会计则由潭村的罗姓村民担任。在田村也是如此,合并后,原上田村主任担任主任,而原下田村的书记为罗姓,此时自知在合并后的村庄中已处于绝对少数,担心即使当选了支书,也“吃不消”,故提出了辞职,新的村支书为原下田村主任曾姓村民担任(为曾姓的小房)。毋庸置疑,这种干部构成方式是遵循村民的宗族认同及其行为逻辑而形成的。在回答“如果不这样,会出现什么情况”的问题时,村民普遍表示,“一人一票,小姓小房要选村主任当然选不上,选上了也当不下去,但要是我们一个干部都没有的话,他们也别想开展工作。”

  第四,宗族认同还直接影响到了乡村治理进程。以计划生育为例,在陂、田村这样的宗族型村庄,这成了乡村干部最棘手的事情。由于村民宗族认同的强大,而宗族谱系又以男丁作为延续标志,村民要生男孩传宗接代的观念十分之坚固,即便是超生,也总是试图生一个男孩。并且,由于宗族认同和纽带的存在,家族内的其他兄弟、堂兄弟也会鼓励和支持这种行为。此外,由于家族认同十分清晰,在陂、田村这样的村庄,通村招上门女婿的办法解决父母的养老问题十分困难。故而,在陂、田村这样的宗族认同强大的村庄,基于养老保障的现实考虑,生育男孩的需求也是特别强的。由于村民之间的相互支持,镇干部在计生工作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如果采取强制手段的话,容易“踩线”(违背上级政策)。宗族认同使得这些村民有较强的集体行动能力,他们会针对镇干部的行为进行直接抗拒或上访。至于村干部,不到万不得以的情况下,则更是不会为这种事情得罪村民。甚至陂、田村的干部或他们的儿子也大部分生有三个乃至四个小孩。当然,村民也“不会做得太过份”,在养育成本提高之后更是如此。如果前两胎为女孩(法律允许),第三胎时会想方设法保证生一个男孩。村干部表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该地区非常之普遍。

  三、自然村

  自然村是陂、田村村民的另一个重要认同单位,村民和村干部对此都有着非常清晰的认同界线,并且这对他们在村治中的行为逻辑塑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陂村为例,陂村现有三个自然村,分别为坪、陂、潭村,这个单位与合并前三个村委会所管辖的范围有重复,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这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具体区别后面再述及)。田村由上田、江村(原共属上田村委会)、下田、朱、龙村(原共属下田村村委会)组成。每一个自然村有负责人1—2人,有的自然村给300—500元/年的报酬,有的自然村不给报酬。在开展较大规模的工作,如组织修路时,自然村所辖的村民小组组长也要作为协助者参加,不过从性质上来说,村民并不认为村民小组长是自然村负责人,而认为他们是村委会的干部(村民小组长需由村委会上报至乡镇政府备案,参加三级干部会议,而自然村干部则根本不被镇政府承认)。可以说,自然村负责人是一种社区性的权威代表,他不是正式的干部,也不一定是宗族精英,宗族精英只管宗族内部的事,如宗谱、祠堂等。在一些多姓杂居的自然村,如龙村的负责人必须是罗、刘、陈等姓村民都认可的人,而且他也不管任何一姓的宗族事务。自然村作为社区认同的共同体,对村民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在乡村治理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地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自然村是一个公共卫生和秩序的维持单位。自然村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最主要的就是监督和维持公共卫生和保护环境。村中有许多古树,尤以古樟树居多,在刮风下雨时常会有残叶断树掉落在路上,自然村的负债人要负责把它们清理掉,以免防碍道路整洁和行人行走。同时,属于自然村的一些乡间小道,若有杂草或严重渍水的情况,由自然村负责人组织除草,或整平道路。故而,田、陂村的村中小道一般都保持得较为平整。此外,自然村负责人还在维持公共秩序方面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在种庄稼的季节,要督促各家管好自己的家禽牲畜,不至于损害庄稼。在不种庄稼的冬季,也需督促各家看好自己放在野外的耕牛,不致于闯进别日的菜园或桔园损坏作物。当然,也包括提醒这些菜园、桔园的主人建好篱笆式的围墙,等等。

  其次,自然村也是一些小型公益事业的组织单位。如果在自然村范围内有一些小的公益事业,如小道的修建或清理,一些自然村范围内的毛渠清淤、维修,修建小型的桥或涵洞等,一般由自然村负责人组织开展。大多数情况下是某些村民提议,自然村负责人把该自然村所辖村民小组的组长找来议事,决定该事情是否该做,以及怎样做。在事情被决下来后,由自然村负责人组织实施。如果是修水道或为毛渠清淤,对水利设施进行冬修,自然村负责人会围着自然村打一圈铜锣,告知村民每户出一人于某时在某地集合开工。而村民届时都会带上工具前往,没有特殊情况而不去的人会受到其他人的谴责,并且以后他做事情就不会有人帮忙,故而不敢不去。若是遇上修桥、涵洞这样一些无需全村参与,而且还需要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如泥瓦匠、木匠)的事情时,自然村负责人则会花钱去请几个技术人员做“大工”,再请几个非技术人员作“小工”,共同完成此事。若是全村都参与的公益事,自然村不支付工资,但所要购买的材料或工具,则由自然村支付。若是无需全村参与的事情,参与人员的工资和所需材料都需自然村支付,但这样的事情并不多,村民反映,约两三年一起。自然村公益事业的开支,在自然村所掌握的资源中预算。陂、田村所辖每个自然村都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财产,如山林、水塘或沙场等。在村庄认同和内部强有力的舆论的基础上,这些资源使用并不会如主流经济学家所想象地那样,因其具有外部性而没有效率。相反,有了这些资源,使得陂、田村的村庄公益事业开展得比笔者所调查过的许多中部地区农村要好得多。

  再次,自然村也是一个对村干部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单位。自然村负债人不算正式干部,但村干部不能随便插于自然村的事情。例如,自然村掌的集体资源,村两委就不能插手。这样形成的局面是,自然村有集体资产,而村委会反倒非常少,甚至完全没有集体资产。除此之外,自然村负责人因为有高度村庄认同为基础,往往会对村干部的错误行为加以指责,并且村干部对这些指责不能置之不理。例如,笔者刚到陂村开始调查的第一个晚上在村支书家进晚餐,原坪村委会主任刘永(现为村委委员)也在场。席间走进来一个人用拳头猛捶桌子,并指着刘永大骂。(由于不懂得方言)事后问知,原来矛盾就一点“误会”而引起。事情发生在半个月之前,陂村所辖的自然村坪村作为该镇新农村建设的试验点,要修一条环村公路。规划此事的是村委会,而具体执行的主要负责人则是村委委员刘永。环村公路修好几天之后,有一村民认为有一个涵管(作下水道用)离家门太近(1.5米远)不太好过摩托车,于是找到自然村负责人刘明发了一通脾气。自然村刘明则要找刘永论理,结果找了一整天,一直到晚上才得知刘永在支书家吃饭,于是就发生了捶桌子骂刘永的一幕。刘明的理由是,“你们决定埋涵管的位置时为什么不跟我商量,搞得我来挨骂?”刘永则表示,这是统一规划了的涵管,不归自然村管,而且决定涵管的位置之前已经征求了开摩托车村民父亲的意见,是征得其父亲的同意才埋涵管的。经支书的调解,此事作为一场“误会”了结。事后其他村民告知笔者,吃饭时到别人家捶桌子,在当地文化中是非常严重的挑衅,有客人在时尤为如此。刘明之所以敢做出这么“严重”的挑衅,无疑跟他的“底气”是有关的。正是村民较强的村庄认同,才使得他“理直气状”地敢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指责,甚至发生直接地冲突。而对村治而言,自然村负责人有如此“底气”,无疑对村干部的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

  四、村“两委”

  村支部与村委会,合称村村“两委”,是作为行政村的陂、田村的正式治理机构。在普通村民看来,村“两委”的成员是“当官的”,是属于“国家干部”系统的人。这种明晰的区别,在村干部这里也得到了同样的印证。在谈到自己与自然村负责人和宗族权威的区别时,田村现任主任曾海强调,宗族里的管理人员只管宗族的事,如修家谱、祠堂等,自然村负责人只管本自然村的事,凡是涉及到国家政策和政府布置的任务的事情,就属于村“两委”管,如(原来)收取税费、计划生育、森林防火、优抚救济、大型纠纷调解等等。在村干部看来,除了正式的村“两委”成员之外,村民小组长也算是村“两委”的基本队伍,例如在完成税费任务时,村干部只负责把任务分解到组(因每个组基本上每隔3—5年对土地今有小调整,而村干部对此信息是掌握不够精细的),然后由小组长分解到户。不过,小组长只负责做税费分解工作,税费的收取需靠村干部去完成。曾海对此现象的解释是,村民小组长毕竟不是正式干部,去收税于理不通,“老表(村民)不会交给他们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陂、田村“两委”在村治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也十分之鲜明。具体也说,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由于以上提到的村委会主任“海选”的原因,主任一般都是由大姓或大房的村民当选,而支书则往往由次大姓或房支所担任。这样,以人多“势众”的村主任成为了行政村中的“二把手”,而“势力”稍弱的村支书却成了所谓的“一把手”。按说,这种力量与位置的错位,容易造成所谓的“两委”矛盾。但实践却表明,这种“两委”矛盾并不明显。镇委组织委员表示,该镇所辖范围内村“两委”矛盾较小,至于说因村“两委”矛盾而影响了正常工作的情况只是极个别的现象。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村民的村庄认同比较强,道德舆论能对村民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其中包括对村干部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关系网络中,支书、主任遇有矛盾也拉不开面子进行激烈冲突。再加上,力量与位置的错位,使得支书做事不至于太霸道,凡事都会注意同主任商量,而作为“二把手”的主任见“一把手”能有事同自己商量,支持自己的工作,也便乐得与支书合作。笔者的调查也表明,所接触的村干部,从个人素质来看,无论从谈吐,还是办事能力方面来看,村主任明显略胜一畴,而支书则往往谈吐较谨慎,办事也不如主任果断。现田村主任曾海对此问题的看法是,“人让我一尺,我让他一丈”,“当干部又不能当一辈子,在村子里做人可是一辈子的事情”,只要其他干部(包村书记)不做得太过份,就不能与之闹矛盾,否则以后在村里不好做人。

  其次,从村级债务、财务公开、公共物品提供等角度来看,村“两委”所营就治理绩效较好。第一,由于村庄认同较强,宗族纽带的辅助作用,村民对村“两委”行为的遵从程度比较高(同时,这也是相互的,村民这种对村“官”的服从性认同,也是以村干部因担心村民的集体抗拒而在治理过程中不敢采取过激手段为前提的),对“皇粮国税”的认同程度也较高,以至于虽然也有不少拖欠税费的情况,但比例并不高,再加上村委会掌握着一定的集体收入,在垫交税费的过程中留下的村级债务较少。一般而言,都未超过10万元。众所周知,形成村级债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干部为了方便占公家的“光”而有意兴建一些“政绩”工程[iv]。但在陂、田村这样有较强的舆论压力和监督力的村庄,村干部没有胆量,也没有能力做这样的事情,或者至少可以说,村干部即便在公共工程中要捞一点好处,也不敢捞得太多。按照陂村一个老党员所说,常见的也就是多吃多喝一点(镇干部也如此,在这样村庄基础上,镇政府想组织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等问题上都格外小心,担心触“众怒”)。这样的结果便是,因乡村干部“政绩”工程而形成村级债务的空间大为缩小。就全镇的情况来看,除2004年因村村通水泥路有新债务之外,原村平均债务不超过5万元,即使陂、田村这样的人口在3000以上的大村也未超过10万元。第二,与此同样的道理,村干部的“问题帐目”也相对较少,能够经得起检查,村务公开工作做起便有了些“底气”。在陂、田村,村干部的经济条件并不显得怎么好,两个村支书家的房子做得不错,但村民能够表示充分“理解”:陂村支书曾种了一片十余亩的桔园,在桔价超过1元/斤的1990年代中期,连续多年年产桔近5万斤,如今仍每年产桔近4万斤;田村的支书自1980年代以来就是村里的赤脚医生,其儿子、儿媳均为广东某服装厂的“总管”,夫妇年收入不下5万元。两个村的财务公开都做得比较及时,村民也基本满意。

  第三,由于村庄认同较强,村“两委”在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提供公共品方面有较好社会基础。在乡村水利方面,由于自然村只能维修毛渠,超过自然村的支渠或主渠就只能依靠村“两委”来组织维修。村干部只需规划和督促,具体组织维修的任务则分解给各组的小组长。由于村庄舆论较强,村民很少有为维修水利设施这样的事情搭便车,故而其公共品能得到有效供给。村中的道路也是如此,对于一些跨自然村的道路的兴建和维修,也由村“两委”做出决策,然后将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村干部一般不直接管钱和劳动力,而由专门组织起来的委员会来完成。目前只有2004年由镇到村中的公路硬化,是由村“两委”直接组织实施,而且负了债的(由工程老板垫资),原有其他道路修建和维修基本未负债。当笔者问及村民“为什么干部一叫就去,不去(参加劳动)行不行”时,大多数村民表示,“这是好事,不去怎么行,不去别人都会说的”。而问题是,村民对“别人都会说”是十分在乎的。事情的结果又往往是,在村民看来,村“两委”还是能为自己提供一些公共品的,从客观上看村治绩效也确实不错,水利、道路这样的公共品供给较充分。

  再次,在宗族色彩浓郁,村“两委”力量并不强的情况下,照说比较容易出现农村灰色甚至黑色势力横行霸道的情况。但事实也恰恰相反,除了在镇上有少量“小混混”之外,在村庄层面基本上没有这种人的活动。在我们想象中,宗族力量对村“两委”的影响较大,可能容易使村干部成为强势中的强者,甚至成为“村霸”。不过,调查后发现,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村民要靠暴力成为村霸不太可能。由于“海选”的作用,主任和书记一般是在本姓中较有权威的,(但由于血缘认同的影响,村主任提名的,那些平时爱仗势欺人的村民会被村民认为“没大没小”,不会被作为本姓或本房的代表被推出来作候选人),地位比较稳固,不需要依仗暴力行事(何况,由于自然村认同的存在,村干部也不可能太多地依仗暴力)。同时,由于他们地位比较稳固,也不需要拉拢一些灰色势力为自己撑腰。此外,还由于村庄舆论压力影响,村干部在经济问题较为捡点,能被人抓以把柄的机会很少,故而也不必花太多心思去收买人心,对一些势力比较大的宗族,或比较强的村民施以特别的好处。相反,一些村干部,尤其是村主任,为给村民留以公正的印象,遇见一些矛盾的时候,往往首先拿这些人“开刀”。以陂村主任胡元为例,谈及此类情况时表示,每个村都会有一些比较要强的村民,他们“一般是兄弟比较多一点的,实力大一点的,在外有一些亲戚朋友当了一点不大不小的官,或者比较能打架的人”。他还表示,“做干部一定要得罪一些人,这些人私欲很强,是吊儿郎当的捣蛋鬼,不得罪他们就不好开展工作。”当然,作为三代单传的他之所以敢“得罪”这些人,是以村民强有力的宗族和村庄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

  五、宗族型村庄的治理逻辑与乡村治理研究

  赣中陂、田村这样的农村地区,宗族关系纽带缘何至今保持得还比较有力度,这可能是一个社会史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分析仅把它当作一个玩定的条件下,考察以这样的乡村社会为基础,乡村治理有何种内在的逻辑。

  在陂、田村这样的宗族型村庄,虽然很难说尊老的传统保留得如何完好,但老年人在村庄和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高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老年人的自杀率非常之低,以陂、田村为例,近20来年没有发生过老年人自杀的情况。当然,导致老年人自杀可能有多种理由,但自杀率低却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条件,即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尚能让老年人保持有尊严的生活,即便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也有交流的渠道;第二,在日常生活中也偶有年轻人与老年人吵架的情况,但决无殴打老人的现象,因此村庄中不会有老人“骂街”以“控诉”年轻人的种种不好。在村中常可见三五成群的老年人在一块聊天,能形成同龄群体内的交流与互动。对老年人的访谈的表明,老年人认为年轻人不一定“听话”,但基本上算得上孝顺。换而言之,从基本的衣食住行和生存尊严、生活意义的角度来看,陂、田村这样的宗族型村庄老年人是比较如意的。在这样村庄中生活中,人们有较稳定的预期,短期行为相对较少,破坏集体利益而谋取自我利益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年轻人以关心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长远的预期,而不会认为村庄的将来对自己而言是“地狱”。在坪村,有一个村干部,在工作中对人态度不好,结果御职以后,到谁家去玩都不受欢迎,感觉很苦恼。

  对于一般村民而言也是如此,有了对未来的较良好而稳定的预期,短期行为的动力就下降,在村庄公共事务中,村民搭便车的行为压力增大。故而,我们在陂、田村才会看到在中部其他农村区难以看到的,公益事业运作井然有序的景象。村“两委”组织的修路、架桥、维修水利设施,都能得到村民的配合,而不会象中部地区其他许多农村一样,因为村民纷纷想搭便车而无法组织起来[v]。甚至于根本不是“干部”的自然村负责人只要敲着铜锣在村中转一圈,村民便会按其要求去参加修渠清淤、除草整路之类的公益事,而不至于任凭组织者苦口婆心、威逼利诱都不愿参与公共劳动。

  除了塑造了一般村民在村治中的行为逻辑之外,在村民对宗族、村庄以及国家都有比较强有力的认同的情况下,村庄社会基础还塑造了特定村干部行为逻辑。一方面,由于宗族认同的原因,在“海选”中,村委会主任一般成为村“两委”中的强势方,而支书成为次强势方,加上对未来有较稳定的预期(如曾海强调干部不能当一辈子,而做人却是长期的事情),且当前条件下农民监督能力较强(如上文提到自然村负责人的表现),村干部一方面采取短期行为的动力小,另一方面,采取短期行为风险大。故而,才有上文提到的村级债务少,财务公开较规范等村治现象。与此同时,因为村干部的短期行为少,授人以“把柄”少(如果有的话很容易被村民通过选举或上访“拉下台”),村干部在村治中道德形象较好,威信就比较高,故而在陂、田村这样的村庄,村干部调解纠纷,组织公益事业建设的能力就比较强。再者,村“两委”被村民认为是国家干部的代表(也即国家代表),管理与政府任务和党的政策相关的事务,而自然村负责人则管理社区内部的事务,但二者有明显的合作,如在修路、冬修水利等问题上是相互补充的,而在纠纷调解问题上则主要由村干部负责。

  再此还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在陂、田村这样的宗族型村庄中,村民的宗族、社区与国家三重认同下的村治逻辑展现了乡村治理中的国家制度、村庄基础、村干部、社区负责人与村民之间的复杂关系,存在着多重互渗的痕迹。村庄基础制约了国家的制度、村干部的行为(甚至包括镇干部的行为),同时,村“两委”的区分并不明显。至少相对于自然村负责人而言,村“两委”内部的区别,无论是在村民看,还是在村干部本人看来都要小得多,甚至无关紧要。在对村干部配置的问题上,镇干部没有压制宗族力量对选举的“干扰”,反而在某些场合“迎合”了这些“没有素质的村民”,绝不是表明他们不懂《村民自治法》,也不表明他们的“素质”有多么差甚至在道德上有多么“坏”,而是基于治理实践经验作出一种调整。相反,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调整,倒可能导致村庄鸡犬不宁,出现治理失灵。

  很显然,从一个标准的制度框架来看,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村治逻辑所展现出来许多东西都“不规则”,整个治理都是“乱来”。一方面,村民利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自己宗族的人员为村干部,利用干部考核机制,要求村干部帮自己做事情,村干部也试图利用村民自治制度调整与自己意见不和者。另一方面,村民会试图破坏国家正式制度(如计划生育)来维持宗族利益、家庭利益,甚至个人友情,但这些事情又不会做得太离谱(例如,超生不会太多),以免把“国家”“惹火”。但在治理经验中,它们又都是“合规则”的(当然至于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回事)。而对研究者而言,以笔者愚见,应当将经验本身置于乡村治理研究的本体性地位[vi]。我们首要的任务应该是弄清楚它们在经验中如何“合规则”,其次的任务才是分析这些在经验中“合规则”的东西为什么是不规则的。否则我们的研究可能便是对经验的切割再加上卫道士式的想象,以便让它符合理论,符合泛道德主义式的批评,或者符合欧洲、美国的经验。例如,简单地将村“两委”关系理解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支部代表国家,村委代表社会)或者党政关系(村委相当于“政府”),而无法看到在经验中,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很可能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社会”(例如,或许在同一个村某时代表的是两个宗族的关系,某时二者都代表“国家”),而有着相当的复杂性。真正深入经验,研究经验,而非将经验当作一种附庸风雅的装饰(正如以华丽的理论辞藻向国人证明其知识上的优越性,而以切割和想象得来的“经验”,向理论界,又尤其向西方理论界,证明其道德上的优越性),可能是目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

  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注释:

  [i]参见,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肖唐镖:《村治过程中的宗族》,《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ii]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iii]阎云祥:《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iv]陈东平:《高额村级债务的主要原因与主体责任——对村均债务25万元以上72个地市数据��解析报告》,《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v]罗兴佐:《区域、村庄与水利——关中与荆门比较》,《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3期。

  [vi]贺雪峰:《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研究视角与进路》,《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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