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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和农民“反行为”
从集体经济到包产到户的改革最多来自农民,来自基层的自发涌动,最少来自某种信条,来自领导者的主观设计
□高王凌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
在我的读书课上,一向是安排有美国学者斯科特的著作的。对于他的《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我可谓心仪已久,一读之下,果然非同凡响。开篇“前言”就写得有气魄:大多数的农民反抗都只研究了那些大的起义和(革命政党领导下的)政治运动,反而忽略了农民的“日常斗争”———偷懒、装糊涂、假装顺从、装傻卖呆、偷盗、怠工、诽谤、暗中破坏等等。在笔者看来,这正是每天发生的、农民赖以存活的事情。正是这些日常斗争,而不是那些“过于奢侈”的政治行动,可能对政策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在课上有同学提问:斯科特认为,“弱者的武器”只是边缘性的反抗,它只能获得一点琐碎的物质利益,并不能代替正式的制度变革。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用法国学者麦港的话来说,这就涉及到“弱者的武器”的“涵盖面”问题。尽管斯科特本人曾说,“弱者的武器”这一概念可以运用到中国的集体化甚至一些官员行为的分析上,但他研究的背景和对象,主要还是小农经济之下贫富对立的乡村社会。
根据我的调查所得,在中国有些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中国农民的“反行为”,有许多地方和“弱者的武器”是一样的,如上述那些。但也有一些,恐怕就不属于这一范畴了。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就是当代的“包产到户”改革了。1980年前后,农民坚持他们实行多年的“反行为”,如“偷”、“瞒”、“借”和在制度上的各种实验,特别是包产到组、包产到户(以及借地、扩大自留地、划小生产队、部分作物或土地分季包产到户,设立“口粮田”、“井田制”)等等,坚持不懈地使用杜润生所说的“顶牛”的办法,终于一步步把包产到户改革“顶”了出来。这成为通过双方互动实现制度变革的一个范例。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刘堪在总结这段历史经验时说:世人对中国农村的这场改革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的。有的国外学者非常关心它的“决策部门和决策程序”问题,国内研究软科学的部门也提出过同样的问题,并且意图把它当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案例。其实,这次变革最多来自农民,来自基层的自发涌动,最少来自某种信条,来自领导者的主观设计。这是一次农民参与程度最高、最具农民色彩和中国特点的改革。
1990年代杜老鼓励我去调查“农民反行为”时说:“过去对于政府方面的作为,农民群众是有反应的,总要有办法来对付、应付的。这些都应该找一找,不能把它当做消极的东西。”从集体经济到包产到户的演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经过双方“互动”,才实现了今天的农村改革。在这中间,农民的“抵抗”起了很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是农民对这段历史作出的正面贡献。
后来发现,中国农民的“反行为”,在全世界的农民行为类型中是独特的,很难归类(可参见笔者对历史上农民—佃户行为的研究),它无须大的更高层次的反抗形式(甚至与大规模的反抗或革命运动无关),而仅仅依靠那些相对而言静悄悄的日常行为,最终修改了制度,导致了制度变迁,这是其他国家多没能做到的。
在这次包产到户改革中,假如党不接受农民的意见,改革可能仍然无法实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这时农民已在相当程度上修改了制度,使得所谓“集体经济”面目全非,甚至成为一个空架子。如果说农业社的若干制度,在包产到户改革以前早已经“似是而非”,那种虚假的集体经济局面还有没有必要再维持下去?政府是否还有必要逼迫农民去“瞒”、去“偷”、去“借”,去“扩大自留地”,去变着法儿这样那样……这就是当时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选择,于是(在外部条件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农村改革终于发生,农民和政府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我们中国人的创造,而且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所以麦港认为,农民可以自行创造(而且是在那样严厉的环境和条件之下),而无待于什么精英知识分子或革命政党,这,可能也是我们与斯科特“立脚点”不大一样的地方吧。
还有同学问:斯科特把“弱者的武器”基本定义为一种“反抗”,您怎么看呢?
我觉得,把那些农民行为都定义为“反抗”,恐怕就“狭窄”了一点。美国人何天爵在1895年出版的《真正的中国佬》中曾说,中国人“服从归服从”,但“服从”之后,背地里的行为却是令人“始料不及”的。他讲了一个故事:曾经有一位聪明的皇帝,大笔一挥,下令将全国的铜钱贬值一半。“大部分地区”是“服从”了,但你到那里一看,却发现所有商品的价格同时也上涨了一倍;在另一个地方,却在悄悄地“自行其是”。
于是我想到,中国人的“反抗”,大约从来不是(或很少是)正面硬顶,而是先“顺从”、“答应”了,之后再在其“顺利执行”当中,去往回“找”的。
因为明摆着,农民从来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往往也根本没有人去征询他们的意见(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种政治形式也许有它的道理,但是我们就不要因此
埋怨农民“假装同意”,抱怨他们在“表面接受”之后的私下行为(所以传统政治也有着一套“民本思想”及相应的规定)。
对于政府的制度规定,“反行为”虽带有一种“反”的意味;但“反”不一定是“造反”,也不是暴力反抗,相对而言,它毋宁说是一种“软行为”(也可以说是“阴柔”的行为),就此而言,“反行为”主要表示的是一种“反过来”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秘密的、静悄悄的、带有很大的欺骗性的、不易为人觉察的行为。
同时,“反行为”还是一种抵制行为,如针对上级布置的生产计划,采取“压产”、“限产”等措施,然后另来一套;它又是一种规避行为,如针对着农业社的集体劳动,采取“磨洋工”等办法,来对付之;它是一种变通行为,如采取多留“自留地”、“口粮田”,以至“包产到户”等一系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它还是一种侵蚀行为,这就是���对着“集体”的劳动果实,采取“瞒产私分”、“偷拿”、“借粮”等办法,悄悄地把一部分生产所得拿到自己手里。
所有这些,都很难用“反抗”一词来概括。其中许多也不一定是世界上其他同类行为中所具有的,它带有很大的特殊性,带有所谓中国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