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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管理权与中国夫妻的家务劳动分工

2022-12-27 作者: 刘飞


内容提要: 通过分析 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本文考察了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对中国夫妻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结果表明,家庭收入管理权在塑造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具有独立作用。在不同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的家庭中,拥有收入管理权的妻子通常承担更高比例的家务劳动。此外,收入和收入管理权也交互影响着家务劳动分工。当存在性别资源交换时,男性往往通过收入转移来实现性别分工的专业化,当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时,丈夫的家务劳动比例随着相对收入增加而显著降低;夫妻双方拥有各自收入的独立管理权时,丈夫的绝对收入提升并不能使其在家务劳动分工中获益。上述研究发现揭示了中国大部分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分工实际上主要是夫妻双方进行性别资源交换的结果,而非经济资源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家庭收入管理权;相对收入;经济自主性;家务劳动

作者简介:刘飞,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一、引言

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平等反映的是两性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的不平等。然而,近年来持续困扰中国研究者的问题是,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没有使其家务劳动主要承担者的角色发生显著改变,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变化明显滞后于市场劳动领域的发展,依然呈现为“男外女内”的传统模式。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在业女性工作日平均总劳动时间为649分钟,其中有酬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时间分别为495分钟和154分钟,家务劳动时间约为男性的2倍(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因此,经济资源与两性家务劳动分配比例的关系长期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作为两性社会经济地位与家庭地位关系的基础,经济资源通常被认为是夫妻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来源。本文从经济资源的视角出发,探讨市场劳动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性别平等是否有助于促进家庭内部劳动性别分工的平等。

在延续和批判资源与家庭权力关系理论传统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理论框架。一是资源议价理论,该理论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假设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竞争性的,那么,家务劳动分工是夫妻基于“投入-产出”进行博弈的结果(Blair & Lichter,1991)。二是性别资源理论,它强调家务劳动分工是夫妻协作的结果,性别观念塑造了两性对资源的定义,妻子投入(家务劳动)与丈夫投入(收入)的交换结果决定了双方的家庭权力(Tichenor,1999;Zuo & Bian,2001)。三是经济自主理论,该理论强调个人绝对收入对家务劳动参与的影响(Gupta,2007)。已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分析夫妻双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即相对收入的作用,而较少关注家庭收入管理权的问题。在帕尔(Pahl,1989)对家庭经济管理与夫妻权力关系进行开创性研究的30年后,陆续有学者分析了收入、家庭收入管理权与家务劳动性别分工的关系(Hu, 2019),如果收入决定了夫妻权力,那么夫妻之间由谁掌控家庭收入管理权对于理解家务劳动分工是至关重要的。

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与文化背景下,家庭收入管理权对两性具有不同的意义,与家务劳动的关系也具有情境适应性。中国社会在文化传统和人均经济水平等多方面都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异,家庭收入管理权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关系在中国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使用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数据,本研究发现家庭收入管理权不仅能够对家务劳动分工产生独立影响,而且能够影响个人绝对收入、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关系。通过分析收入管理权的转移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关系,本研究明确了性别资源交换理论在中国社会情境下的适用性,丰富了国内有关收入与家务劳动分配的文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

在现代社会中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关于其中原因,研究起步较早的西方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论解释。关于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的解释,由三种理论主导:资源议价理论、性别资源理论和经济自主理论,其中前两者都源于相对资源视角。

1.资源议价理论与性别资源理论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产生的相对资源理论认为,家庭分工类似于市场中的社会经济交换。从资源议价理论来看,家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偏好的“主体”组成(Lundberg & Pollak,1996),家庭的需求和消费不仅取决于生活资料价格和家庭总收入,而且还受个人在议价过程中可以使用的“威胁点”(threat points)的影响。“ 威胁点”指的是个人可以向配偶施加的压力,其大小取决于个人在选择离婚后所拥有的资源、再婚市场的状况以及政府对离婚或分居者的政策安排。这一理论视角在分析家务劳动分工时,通常假定所有人都尽量逃避家务劳动。劳动力市场中两性的收入差异使高收入一方在议价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从事的家务劳动相对较少(Blood & Wolfe,1960;Becker,1991)。

资源议价理论隐含的假设是,在离婚风险下,夫妻双方基于资源博弈而获得了相应的家庭权力,与之不同的是,性别资源理论强调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Tichenor,1999;Zuo & Bian,2001)。具体而言,在共同偏好视角下,贝克尔(Becker,1991)将家庭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夫妻双方具有一致的效用函数,两性分别从事有酬的市场劳动和无酬的家务劳动,市场劳动供给与家务劳动分工实际上是夫妻基于比较优势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夫妻双方通过性别专业化提供不同的性别资源以实现家庭单位效用最大化(Tichenor,1999;Bennett,2013)。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也持相似的观点,女性负责家务和育儿,从而促进了男性工具性角色的专业化。两性的性别角色分工和互补有利于家庭的建立与维系,从而促进社会整合。尽管上述两种理论都认为个人相对收入的增长与家务劳动比例呈负相关,但其中隐含的假设却截然相反,资源议价理论关注基于相对资源的议价能力和竞争性的控制权,性别资源理论则关注夫妻之间的协作关系(Zuo & Bian,2001)。

资源议价理论是国内多数研究的理论取向。於嘉(2014)通过分析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发现,城镇已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随着其相对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农村已婚女性则受到传统性别观念的约束,相对收入的增加无法帮助她们持续地减少家务劳动,但遗憾的是该研究并未对男性群体进行分析。刘爱玉等(2015)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发现,无论对于女性还是男性,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时间都呈显著的负相关。孙晓冬(2018)基于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发现,已婚女性相对收入的增加可显著减少其家务劳动比例,对于男性而言,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比例呈倒U 形关系。

2.经济自主理论

资源议价理论和性别资源理论都源于相对资源理论,它们都隐含着两个假设:一是夫妻基于家庭整体利益而采取社会行动;二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对于家务劳动的影响程度相当。而经济自主理论认为,在个体主义盛行的社会,夫妻双方的社会行为主要受个体利益而非共同利益驱动(Beck&Beck-Gernsheim,2002)。妻子收入增加对家务和育儿开支的影响要强于丈夫收入增加所带来的影响,无论丈夫的收入状况如何,妻子都有可能在经济上成为独立行动者,这种自主性源于女性的绝对收入。部分研究已经证实,个体的绝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参与呈显著负相关(Gupta,2007)。

关于绝对收入与家务劳动负相关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两种理论机制来解释。(1)买断机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家政服务来减少自己的家务劳动负担,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Killewald, 2011)。妻子可能比丈夫更重视自己的闲暇时间,既有研究发现,即使在夫妻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的情况下,妻子收入的提高主要增加的还是传统上属于妻子责任范围内的商品支出,例如育儿等家政服务的支出与妻子的收入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Phipps & Burton,1998)。(2)选择退出机制。高收入者不一定会寻求家务劳动的替代方案,当他们认为家务劳动的“投入—回报”低于市场劳动的经济回报时,倾向于选择完全放弃家务劳动(Killewald,2011)。从事家务劳动使女性具有符合社会期望的工具性气质,并维持她们的性别认同(West & Zimmerman,1987),若违背社会期望则会让她们产生压力。而对职业女性来说,家务劳动就不再重要,她们可以从职场中获得社会地位与社会角色的认同,与传统性别角色的背离并不会对其造成压力。另外,出于对家政服务提供者的不信任,家庭选择在市场上购买家政服务的意愿也会降低(De Ruijter et al., 2003),同时考虑到购买家政服务的成本,家庭还可能选择减少家庭生产来缩短妻子的家务劳动时间。

国内研究关于绝对收入与家务劳动的关系并未获得一致的结果。从对已婚女性的研究结果来看,於嘉(2014)和刘爱玉等(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女性绝对收入的增加可以减少其家务劳动时间,而孙晓冬(2018)的研究发现,在控制相对收入及其平方项的情况下,女性绝对收入的提高并不会影响其家务劳动比例。而从对已婚男性的研究结果来看,刘爱玉等(2015)与孙晓冬(2018)的研究得到了一致的结论,男性的绝对收入对其家务劳动时间没有显著影响。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已婚女性的经济自主性在研究结果上仍存在分歧,而经济自主理论还呈现出性别间的差异。

以上中国学者的经验发现为在中国社会文化情境下研究收入与家务劳动分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也留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首先,资源议价理论与性别资源理论都预期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之间呈负相关,但国内既往研究大多聚焦于资源议价理论。其次,以往研究聚焦于夫妻双方对家庭收入的相对贡献,忽视了收入贡献与收入控制权之间的区别。例如,如果妻子有市场劳动收入,但没有家庭收入的控制权,那么她在权力关系中仍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夫妻选择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分别对各自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则都反映出夫妻之间的权力平衡。因此,家庭收入管理权不仅直接影响了家务劳动分工,还可能作为调节机制影响着相对收入转化为家庭权力的过程,进而影响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分工。

(二)家庭收入管理权与家务劳动分工

1.家庭收入管理权

家庭收入管理权根植于社会制度当中,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与文化规范在家庭中的体现,而收入管理权反映了两性权力差异,影响着家庭内部的议价过程。家务分工的性别不平等主要是由家庭收入的控制权而非相对收入决定的,当夫妻双方的收入进入家庭后,遵循一套与市场规则不同的家庭规范进行分配和使用(Zelizer,1989),金钱在家庭内的职能不再是交换工具,其意义因家庭收入管理权的不同分配模式而异。在传统社会中,父权制赋予了丈夫对包括妻子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行动和资源的控制权(Coontz,2005),父权制婚姻的特点是男性控制家庭中的所有经济资源。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体力劳动的重要性下降,性别差异缩小,夫妻关系逐渐转变为以合作伙伴关系为特征的伴侣式婚姻。夫妻按照社会所界定的性别角色从事专业化劳动,丈夫通常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妻子负责照顾家庭日常生活,这种分工协作的共享模式成为家庭收入管理权的主要分配模式(Zelizer,1989)。然而,当代许多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发现,当前时期的婚姻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个体化婚 姻(Beck & Beck- Gernsheim,2002;Cherlin, 2009)。无论是父权制婚姻还是伴侣式婚姻,都强调家庭是一个集体单位,而在个体化婚姻中,夫妻双方不大可能成为相互依存的单位,从而导致夫妻需要共同承担市场劳动与家务劳动的责任,劳动分工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因此,在个体化婚姻中,夫妻双方保持独立性(Cherlin, 2009),并倾向于对自己的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Lauer & Yodanis, 2011)。

沃格勒和帕尔(Vogler & Pahl, 1994)最早对家庭收入管理权进行了类型学分析,他们确立了四种主要的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妻子拥有管理权、丈夫拥有管理权、家务津贴型和共享型。“妻子拥有管理权”和“丈夫拥有管理权”是指妻子或丈夫完全控制除配偶个人支出外的全部家庭收入(Vogler, 1998; Bisdee et al., 2013)。家务津贴型模式则是指允许妻子制定家庭支出预算,其余家庭收入再由丈夫支配。而共享型模式则是指个人与配偶分享大部分或全部收入(Kenney, 2006)。为了更好地反映性别观念的变化导致的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的改变,沃格勒等人(Vogler et al., 2006)在后续研究中补充了“独立型”。但实际上一些家庭处于个体化过程之中,这类家庭中夫妻共享部分家庭收入管理权,同时又对各自的部分收入保留独立的管理权,从而来维持个体自主性,这种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介于“共享型”和“独立型”之间,被称为“部分独立型”。

过往经验研究发现,尽管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具有多种类型,但共享型仍然是大多数夫妻的首选,而且该比例在不同国别间相对稳定(Treas, 1993; Pahl, 2008)。劳尔和尤达尼斯(Lauer & Yodanis,2011)基于31 个国家的数据分析发现,超过80%的夫妻选择共享收入管理权。在个体化背景下,大多数夫妻仍然选择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关于其中原因,学者们给出了几种可能的解释:在个体化背景下,共享资源是夫妻双方致力于发展长期关系的重要标志(Singh,1997),资源管理权的集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效率(Treas,1993)。沃格勒等人(Vogler et al., 2006)认为,在夫妻之间存在收入差距的情况下,保持收入管理权的独立可能会加剧夫妻关系中的不平等(Kenney,2006),这与个体化背景下强调性别平等的社会规范不符。

2.研究假设

(1)博弈型的资源议价理论。资源议价理论认为,夫妻各自拥有的资源(教育、职业地位、收入等)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力地位,进而影响到两性的家务劳动参与程度(Blood & Wolfe,1960)。从相对收入中获得的议价能力很大程度上是在离婚风险下构建的,经济依赖方在面对离婚时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撑自己的生活,因而处于弱势地位(Lundberg & Pollak,1996)。在这种背景下,家庭收入管理权能够带来安全感,并有助于降低人们对婚姻不确定性的恐惧(Pahl,1990)。实际掌控家庭收入的一方在议价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Himmelweit et al., 2013),随着其议价能力的提高,家务劳动投入也会相应减少。

家庭收入管理权可以强化经济支柱方在议价过程中的支配地位,失去收入管理权则削弱了优势议价地位,这将进一步影响到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关系(Pahl,1989; Vogler,2005)。经济依附性是资源议价理论的前 提(Becker,1991),如果夫妻双方拥有自己收入的独立管理权,彼此缺乏相互依赖,离婚风险对他们不足以构成威胁(Pahl,1989,1995;Vogler,2005),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法从相对收入中获得优势议价地位。因此,家庭收入管理权能够调节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之间的关系。

基于资源议价理论,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1a: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会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

H1b: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当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夫妻共享收入管理权时,相对收入的增加会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而当配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和分别独立管理收入时则不会。

(2)协作型的性别资源理论。收入和家庭收入管理权的意义与夫妻认同的社会规范有关。尼曼(Nyman,1999)通过对瑞典夫妻的访谈发现,管理家庭收入的责任使妻子为了满足家庭整体需求而减少了满足自身需求的支出。通常情况下,丈夫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会使其在夫妻关系和家庭支出中占据支配地位(Pahl,2000),而对于女性而言,管理家庭收入仅仅是一项家务劳动,家庭收入管理权与其家庭权力地位无关(Nyman,1999)。日常的家庭收入管理是一项“操心”的工作,它通常与其他日常家务密切相关(Bisdee et al.,2013),例如,为了保持家庭收支平衡,家庭收入管理者需要制订支出预算计划,选择合理的理财方式,除了要精于“计算”外,甚至经常要亲自采购(Vogler,1998,2005),这导致经济支柱方有时会策略性地将收入管理权转交给负责家务的配偶(Pahl,1990)。因此,管理家庭收入的责任可被视作用于资源交换的性别资源(Bennett,2013;Vogler,1998,2005),拥有家庭经济管理权会提高而不是降低家务劳动比例(Pahl,1990,1995;Vogler,1998)。

家庭收入管理权成为性别资源交换的重要媒介(Becker,1991;Bennett, 2013;Vogler,1998,2005),夫妻中一方将市场劳动收入交由配偶管理,配偶则以无偿的家务劳动作为回馈来履行交换契约(Zuo & Bian,2001)。此类交换有助于增进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促进劳动分工的公平化(Tichenor,1999)。

资源议价理论将夫妻关系视作博弈竞争型,个人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可提升其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与之相反,性别资源理论则将夫妻关系视作协作型,夫妻之间的收入转移能够将经济支柱方应承担的家务劳动转移给另一方(Tichenor,1999;Zuo & Bian,2001)。如果夫妻之间遵循的是性别资源理论而不是资源议价理论,那么,当他们分别对自身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时,收入的交换价值就会降低(Zuo & Bian,2001)。综上,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2a: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相比于配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夫妻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时,自己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会提高其家务劳动比例。

H2b: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当配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夫妻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时,相对收入的增加会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而当自己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和分别对自身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时则不会。

(3)经济自主理论。经济自主理论强调夫妻双方对自己的收入拥有绝对的控制权(Killewald,2011),个体主义较强的夫妻倾向于对自己的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而不是与配偶共享收入管理权,更不可能将收入管理权交予配偶(Vogler,2005)。个人拥有自己收入的独立管理权可以带来额外的经济自主性,使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成为可能。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3a: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相比于配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夫妻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时,夫妻分别拥有独立管理权会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

在个人对其收入没有控制权或控制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即使绝对收入再高也无法通过买断机制或退出机制来降低家务劳动比例(Pahl,1995),因此,只有在个人对其收入拥有较高或全部控制权时,才可能从绝对收入中获得经济自主性(Vogler,1998,2005)。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b: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当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或夫妻共享收入管理权时,绝对收入的增加会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而当配偶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时则不会。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与样本

本研究使用了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该调查基于多阶分层抽样,覆盖全国28个省(区、市),应答率达71.5%,总样本量为11765人。该数据分为两部分,其中B卷收集了本研究所需要的家庭收入管理权信息和夫妻双方每周的家务劳动时间。另外,CGSS问卷还涵盖了已婚个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受访者的婚姻状态、性别角色观念、每周市场劳动时间、家庭子女状况等信息,较为适合研究家务劳动。本研究选取18~64岁的已婚居民作为研究对象,在剔除含有缺失值的样本后,有效样本量为2817人,其中女性(妻子)1293人,男性(丈夫)1524人。

本研究的样本包括传统专业化分工的夫妻,如“男外女内”,也包括非传统分工的夫妻,如“女外男内”,以及现代合作型的家庭,如夫妻都参与市场劳动,删除了与上述劳动分工有明显异质性的夫妻样本,即夫妻双方均没有收入的样本。尽管夫妻都没有收入与夫妻有相等收入测量所得的相对收入相同,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在夫妻都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不满足资源议价理论与性别资源交换的发生条件。

(二)变量

1. 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个人的家务劳动比例,与大多数研究对家务劳动的定义一致,CGSS2012 问卷对家务劳动的测量未包括子女抚育时间,故将因变量操作化为个人周家务劳动时间占夫妻周家务劳动时间之和的比例。因为家务劳动时间为受限变量,笔者将个人及配偶的周家务劳动时间超过100 小时的数据编码为100。

2. 自变量

本研究的核心自变量是家庭收入管理权的分配模式,CGSS2012中通过以下问题询问了受访者对夫妻收入的管理情况:“你们的收入是怎样管理的?下面哪种描述最接近你们的情况?”答案选项分为“1. 钱我管,给他一部分用;2. 钱他管,给我一部分用;3. 把钱放在一起,谁用谁拿;4. 把一部分钱放在一起,其他的自己留着;5. 各管各的”。为了便于描述和解释,在妻子样本中,将3 界定为“共享管理权”(即参照组),1 界定为“妻子拥有管理权”,2 界定为“丈夫拥有管理权”,4 界定为“部分独立的管理权”,5 界定为“完全独立的管理权”;在丈夫样本中,将1 设为“丈夫拥有管理权”,2 设为“妻子拥有管理权”。

绝对收入操作化为夫妻上一年的个人年总收入,取自然对数纳入模型。本研究中相对收入的测量采用了客观性的相对收入指标,即个人年收入占夫妻年总收入的比例,取值范围为0~1,相对收入低于0.5 表示个人收入低于配偶,在夫妻总收入中占比不足50%;0.5 表示夫妻收入相同;高于0.5 表示个人收入高于配偶,在夫妻总收入中占比超过50%。

3. 控制变量

本研究的主要控制变量包括个人及配偶的周市场劳动时间、性别角色观念、家庭子女状况和一系列社会人口学变量 。首先,根据时间约束理论,市场劳动参与对家务分工具有显著影响(Bianchi et al., 2000),所以本研究控制了夫妻双方的周工作时间。其次,根据性别文化理论,性别角色观念可能影响家务劳动分工,根据CGSS问卷中与性别角色观念有关的五个问题,计算出个人的性别角色观念得分,得分由低至高代表由现代到传统的性别观念。一般认为,家庭子女数量与家务劳动时间密切相关,本研究将受访者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数量纳入模型。此外,本研究还对一系列社会人口学变量进行控制:年龄及其平方项,户口类别(“农业户口”=0,“非农户口”=1),是否中共党员(即党员身份,“否”=0,“是”=1),以及个人的受教育年限和自评健康状况。最后,考虑到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可能影响“买断机制”从而改变家务劳动规模和分配比例(De Ruijter et al., 2005),本研究还将家庭总收入取自然对数纳入模型。限于篇幅,本文未报告变量描述统计情况。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统计

图1a描述了不同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中的夫妻收入状况。结果表明,明显高于女性平均年收入的妻子拥有部分独立或完全独立收入管理权的可能性更高,这类夫妻的相对收入差距显著低于其他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的家庭。如果妻子的绝对收入较低,对家庭经济贡献相对较小,那么丈夫更可能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这一类型夫妻的相对收入差距最大(38%),与丈夫作为经济支柱的传统性别角色相符。显然,拥有部分独立或完全独立管理权的妻子,其收入约为夫妻共享管理权者或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者的1.9倍,约为丈夫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者的3倍;这一比值在丈夫样本中分别约为1.4倍和1.8倍。在共享管理权或妻子拥有管理权模式中,丈夫和妻子的收入均接近已婚两性收入的均值。

图1b描述了在丈夫和妻子两个子样本中,五种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在相对收入四分位分组中的分布情况。具体来说,共享管理权模式仍然是中国家庭的首选,在各个相对收入区间内占比都超过50%。有趣的是,在妻子样本中,当妻子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显著高于丈夫时(最高组),夫妻收入由妻子管理的家庭占比约为36%,在最低组至第三组中,该比例都大约为20%;而在丈夫样本中,除在最低组外,夫妻收入由妻子管理的家庭所占比例都在20%左右。即使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时(第三组与最高组),仍有一定比例的丈夫选择将收入管理权交给妻子。

图1c展示了相对收入与夫妻家务劳动比例的非参数回归结果。妻子相对收入的增加与其家务劳动比例未呈现显著的负向关系;丈夫相对收入高于0.2时,其家务劳动比例呈现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因此,若仅考虑相对收入的独立作用,则通常采用资源议价理论对二者的负相关进行解释。结合图1b可以看出,在相对收入的四分位中,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和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的比例较高,考虑到家庭收入管理权的作用,当丈夫在相对收入上占据优势地位时,仍然会把收入管理权转移给妻子,而自己的家务劳动比例下降,这似乎与性别资源理论的逻辑相契合。

图1d 表明,无论在何种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中,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比例都远高于丈夫。在妻子样本中,当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时,家务劳动比例略高于共享管理权与丈夫拥有管理权的情况;与此相对应,在丈夫样本中,当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时,丈夫承担的家务劳动比例最低。当夫妻双方分别拥有部分独立或完全独立的收入管理权时,其家务劳动比例都稍低于共享管理权或自己拥有管理权时的比例,这似乎预示了经济自主理论的合理性。

(二)模型结果与分析

1. 相对收入、绝对收入与家庭收入管理权

相对收入、绝对收入与家庭收入管理权如何影响家务劳动的性别分工?本研究以家务劳动比例为因变量,以相对收入、夫妻双方的绝对收入和家庭收入管理权为自变量,以双方的工作状况和周工作时间、个人的性别观念、年龄、年龄平方、户口、党员身份、受教育年限、自评健康、家庭年收入对数为控制变量,分性别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各模型整体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不存在共线性问题,通过对表1 各模型中自变量结果的分析,本文有以下发现。

(1)相对收入,即夫妻双方收入的差异只对丈夫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产生显著影响。对于妻子而言,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相对收入的回归系数为-0.081,也就是说,妻子收入占夫妻收入中的比例每增加一个单位,家务劳动比例就下降8.1个百分点,但这一结果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意义;对于丈夫而言,相对收入可以相对独立地对其家务劳动比例产生影响:相对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家务劳动比例就下降17个百分点(p<0.001)。就相对收入来说,丈夫的家务劳动比例随着其相对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但对妻子没有显著的影响。

在分析相对收入的作用时,很难忽略“性别表演”的影响,本文在表1模型1.2 和模型2.2的基础上,通过加入相对收入的二次项来考察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比例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见表2)。结果表明,在加入相对收入的二次项后,相对收入对妻子家务劳动比例的影响仍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p= 0.380),但是相对收入与丈夫家务劳动比例呈显著线性关系(p=0.003)。

(2)绝对收入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比例的作用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本人及配偶的绝对收入,不仅体现了自己的经济自主性,还体现了由绝对收入所决定的家庭经济地位,进而影响到家庭总体的生产状况和在市场上购买家政服务的机会等。无论对于妻子还是丈夫,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个人和配偶的绝对收入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比例的影响均未通过0.05水平上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该结果与以往研究结果一致(孙晓冬, 2018),即在不考虑家庭收入管理权的情况下,经济自主理论未能得到验证。

(3)家庭收入管理权对夫妻有不同的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与夫妻共享家庭收入管理权相比,妻子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对其家务劳动比例的作用是正向的且统计显著(系数为0.050,p<0.001),而对丈夫家务劳动比例的作用为负且统计显著(系数为-0.030,p<0.05),说明妻子拥有收入管理权显著提高了自己的家务劳动比例,却降低了丈夫的家务劳动比例。丈夫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对夫妻双方的家务劳动比例均没有显著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性别资源理论(H2a)而非资源议价理论(H1a)得到了验证,这与国外的经验发现相一致(Hu, 2019)。相对于夫妻共享收入管理权,无论是拥有部分独立还是完全独立的收入管理权,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比例的影响都不具有统计显著意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经济自主理论(H3a)。

综上所述,家庭收入管理权对夫妻家务劳动比例的影响呈现出性别资源交换的特征,即作为妻子性别资源的一部分,家庭收入管理与丈夫的性别资源(劳动力市场收入)进行交换。相对收入与丈夫的家务劳动比例呈显著的负相关。由于绝对收入、部分独立或完全独立管理的作用均不显著,因此未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经济自主理论。

2. 家庭收入管理权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关系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家庭收入管理权和夫妻收入是能够独立影响家务劳动分工的。不过,如上文所述,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相互作用,不同的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会强化或削弱相对收入、绝对收入的作用(Hu, 2019)。表3的A部分和B部分分别报告了相对收入、绝对收入在不同家庭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中对两性家务劳动比例的作用结果。

从A部分妻子和丈夫的比较可以看出,对于丈夫而言,当妻子拥有部分或全部家庭收入管理权时,随着相对收入的增加,其家务劳动比例显著下降(共享管理权:系数为-0.185,p<0.01;妻子拥有管理权:系数为-0.213,p< 0.05);对于妻子而言,相对收入对其在家庭中的议价能力和性别专业化没有显著影响,只有当夫妻分别拥有部分独立管理权时,相对收入才能对已婚女性的家务劳动投入产生影响(系数为-0.353,p<0.05)。对丈夫样本的分析结果支持了H2b,H1b 没有得到验证。相对收入对妻子家务劳动比例的影响与研究假设方向相反,本文认为,夫妻双方拥有独立管理权的模式集中分布在两性都参与市场劳动的双薪家庭,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经验研究并未证明独立管理权与更高水平的性别平等有关,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部分独立管理的模式更加接近传统的联合管理模式(Vogler et al., 2006,2008)。在夫妻分别拥有部分独立管理权的条件下,相对收入与妻子家务劳动比例的负相关主要是由共享部分收入管理权造成的,妻子拥有部分收入的独立管理权可保持经济自主性,同时将部分收入的管理权让渡于丈夫,也转移了部分家庭收入管理权附带的家务劳动。

表3中B部分表明,妻子不能从个人绝对收入中获得经济自主性,而且不管夫妻选择何种收入管理权分配模式,绝对收入对家务劳动比例都没有显著影响;对于丈夫而言,当夫妻分别拥有完全独立的收入管理权时,家务劳动比例随着绝对收入的增加而上升(系数为0.041,p<0.01)。该结果与H3b相反,本研究认为,无论是资源议价理论还是性别资源理论,都源于社会交换理论,当夫妻双方的收入独立时,丈夫既不能通过收入获得议价权力,也不能通过性别专业化来减少家务劳动。

综上可知,相对收入、绝对收入与家务劳动比例之间的关系受家庭收入管理权的影响。只有当妻子部分或完全控制夫妻收入时,丈夫相对收入的增加才能降低其家务劳动比例。如果夫妻完全独立地管理他们的收入,丈夫就难以通过性别资源的交换来减少家务劳动。夫妻选择共享部分收入的管理权,同时双方对部分收入又保留完全独立的管理权,这种模式更接近于传统的性别资源交换。


五、结论与讨论

随着中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市场劳动参与状况的改善,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观念得到更广泛认同,但女性市场劳动收入仍然相对较低,且家务劳动负担较重。长期以来,家庭社会学的学术传统一直关注经济资源如何影响家庭权力的分配,并进一步影响夫妻双方家务劳动分配结果,因此,目前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相对资源理论来解释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关系。虽然家庭经济资源具有多面性,但在以往的经验研究中,家庭经济资源的概念被降维为夫妻双方的收入,而在中国情境下关于家庭收入管理权及其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关系影响的研究相对缺乏。

本文通过分析家庭收入管理权在塑造夫妻家务劳动分配中的独立作用,以及家庭收入管理权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关系的调节,重新审视夫妻收入与家务分配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收入管理权对家务劳动分工具有独立的影响。我国女性作为家务劳动的主体,较多地拥有收入管理权,反映的是传统分工模式下“男主外、女主内”的妻子职责。在家本位社会,拥有家庭收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服务家庭成员而“操心”,丈夫将收入转移给妻子,除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外,还避免了“操心”家庭琐事,妻子反而被迫“独揽”大权(徐安琪,2005)。

家庭收入管理权与相对收入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家庭权力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与以往研究中经济依附性对家务劳动影响的机制不同,丈夫的家务劳动比例受家庭收入管理权和收入的交互影响,在夫妻之间进行资源交换时,丈夫通过收入转移来实现性别分工的专业化。收入管理权的转移不仅维护了既有的家务劳动分工和夫妻权力关系的稳定,也暗含了对长期关系的承诺,维护了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小一方的安全感(郑丹丹、杨善华, 2003)。当夫妻收入都较高,且分别对自己的收入拥有独立的管理权时,丈夫家务劳动比例的提高,既可能因为收入的独立管理权使其无法通过经济资源的交换从性别专业化中受益,也可能因为丈夫更愿付出时间和精力来维系情感,而家务劳动则是维系情感的方式之一。

夫妻之间的家务劳动分工不仅是家庭经济资源和夫妻互动的结果,而且还受到更广泛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情境的影响。以上研究结果至少表明,大多数中国家庭的夫妻属于协作而非博弈的关系,丈夫通过将收入管理权转移给妻子,可以在性别分工的专业化中获益。但在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中,大多不存在经济资源的转移,妻子有经济能力购买家政服务而不做家务,更不需要通过家务劳动实践来维持自己的性别角色认同,丈夫也可能倾向于通过家务劳动来维系家庭情感关系。尽管资源议价理论和性别资源理论在本质上相悖,分别强调竞争和协作,但在预测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关系的方向上是一致的。本文认为,个人绝对收入或相对收入并不会自然地赋予夫妻相应的家庭权力,通过对夫妻收入管理权的分析发现,性别资源理论更适合解释中国家庭夫妻的家务劳动分配状况。

未来的研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继续探讨家庭经济分配等因素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首先,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未能将家庭经济的决策权纳入分析框架,希望今后的研究能进一步探讨除了家庭收入管理权之外,夫妻在家庭重大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以及它对收入与家务劳动关系的影响。其次,本文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夫妻选择在共享部分收入管理权的同时保持经济自主性,而从部分独立管理权的模式中则有可能捕捉个体化过程中的独特动态。最后,家庭收入管理权、收入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是随时间变化的,这些变化既与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又与宏观社会结构、经济和文化的变迁紧密相连,本研究虽然也尝试过使用近年来的其他数据进行分析,但在家庭收入管理权的分类上,CGSS2012数据仍然是界定最为明确的,故而选择了稍显陈旧的数据,也期待未来使用更新的调查数据进行结果比较。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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