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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钢 互惠互利与自我管理----社区建设的理念与思路

2007-12-17 作者: 冯钢

    原载《杭州日报》2007年1月11日

   社区,作为人类社会的聚居共同体,它主要是建立在人们共同的信仰和情感基础之上的。因此,社区的整合在本质上与那种依赖和利用外部条件的社区发展是存在冲突的。就当代社会现状来看,强有力的内部整合,常常表现在落后而缺乏外部交往的农村社区中;相对发达的城市则往往因为频繁的外部交往而缺乏社区内部的整合。这正是今天(特别是城市)社区建设中所必须面对的难题。

  在现代分工社会中,以往传统社区的那种地域性忠诚在市场环境中已几乎没有了立足之地。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家居与工作的分离就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出现了。家庭逐渐失去了以往那种生活与生产相统一的性质,个人生活的很大部分都是在家庭作用范围之外进行的。因此,我们今天所谓的居住社区,作为职业人的住房所在地,似乎已根本无法唤起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从今天城市社区发展的现状来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的问题实质并不只是单位组织以其从国家获取的资源包揽职工福利的问题,而是单位成员被这种单位体制束缚而没有任何主动性的问题,是社会因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而没能获得其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了。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改变其全能形象,企事业单位不再办社会,这一改革势必会促使社会的自我发展,因为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同步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忽视了一个重要环节,即社会将从何处获得自身发展的机制。的确,单位的社会性功能外移为社会的成长留出了可能的空间,但如果社会不能在政府体制之外获得它自身发展的有效机制,那么,从单位组织外移出来的社会功能则将成为这个弱社会沉重的负担。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碰到的基本问题症结都在于此。如果弱社会因不堪重负,转而再求助政府,那么,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又不得不重新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些社会性问题,从而又再度回复强国家、弱社会的老格局。

  形成和维系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

  社区建设的关键在于社区成员社区意识的形成和维系。应当看到,即使在复杂的分工背景下的现代都市生活中,也同样存在着无可否认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和社区情感。这种感情、情绪背后起作用的可能是血缘、亲情和结义之情,也可能是在职业团体中产生的“集体意识”和“共同道德”。

  正如韦伯所言,社区意识唯独不是那种想把社会结合形式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来利用的观念。个人之所以想成为社区成员,并不是他想以此得到比他投入更大的收益,而是因为他并不想把自己仅仅看成是顾客、旅客、服务对象或由电脑处理的身份证号码,他想成为一个完整的、具有与他人共同生活体验的真正的人。因此,在社区生活中,大量的根据直接收益加以解释的理性交换关系,将由人们之间以相互预期的行为为基础的持续关系来替代。互惠不是一系列间断的交换,而更像是一段时间内连续的“交换”;它也不是相互之间明确的补偿,而是相互期待基础上的应尽义务。在互惠关系中,每个人都为他人的福利作贡献,并期待他人也如此,但并不是完全有条件的对等补偿。一位居民自愿地修好了楼道里的路灯,并不是因为别人曾经这样做过,而是他可以期待同样的行为也会在别人身上发生。在这里,“别人都这么做”,并不是我也必须这么做的理由;同样,“他人没这么做”,也不能成为我拒绝这么做的依据。互惠关系的行为动机,在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正确理解,即在互惠范围内实现的自身利益。这种利益在明确补偿的交换中是无法加以有效说明的。一位小区居民主动地将其爱犬做了声带手术,以免狗叫声影响邻里。这一举措很快在小区内变成了不成文的“规矩”,甚至对养有其他宠物的居民也成为一种启示。尽管这位居民为此需要向宠物医院支付一笔不小的手术费,但他与他的邻居们都从小区宁静、祥和的环境中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因此,社区意识、社区归属感等并不是只要求贡献而否定个人利益,它需要的是每一个人都能正确地理解自身利益。如果说在市场交换体系中个人必需理性思考的是他在交换中的直接的个人利益;那么,在互惠关系中每个人的自身利益就必需从社区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中间接地获得。社区整体利益并不是各个成员个人利益之和,而是各个成员每人的贡献之和。当然,互惠关系也需要一定的秩序基础,但是,与人们观念中一般流行的社会秩序不同,互惠的社区观念是建立在对社区成员之间平等的相互关系的了解基础之上的。虽然社区居民的职业、身份、地位都不尽相同,但是在社区中,人们不应将这些角色意识带入社区生活,就像这些角色不应该带入家庭一样。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下岗工人或自由职业者,都是相互平等的一份参与;就像在学校的家长会上,不管你是教授还是外来民工,都一样是“孩子他爹”。但是,人们感觉的一般社会秩序却相反,地位、等级和身份被理解为在“理性驱动的利益关系”中合理竞争所不可或缺的秩序,强制和惩戒是这种秩序必要的保证。这种社会秩序观是不利于培养社区意识的,因为互惠关系中没有直接明确的对等利益补偿,只有对应尽义务的期待,而等级意识和相应的强制意识则只能提供对支配和隶属关系的维护,它的存在和强化只会延滞或阻碍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的产生。因此,在社区发展中需要培育的是一种不同于社会的社区秩序观,它首先维护和促进的是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每一个成员各自的既得利益。除非其成员为共同的目标而贡献其才能、兴趣和资源,否则任何社区都不可能持续;排他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终将会导致的都只能是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

  在共同解决问题中培养认同感

  社区的整体意识、认同感、归属感、凝聚力,都只能从社区成员通过自己的力量共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并共同享有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产生,而不是在政府或其他什么力量解决了他们的“硬件” 问题之后再慢慢发育的。的确,在我国近些年来的社区发展中,对社区建设的“硬件”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也不能说对“软件”重视不够,关于社区文化建设、社区凝聚力、认同感等的讨论实际上也不少,只是效果不大。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把“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分离了,把社区意识、社区文化、归属感等本质内容视为与发展物质设施、管理机制完全没有联系的另一码事。举一个例子来说,植树节期间,笔者在某一单位宿舍区看到许多家庭由父母带着孩子去郊外植树;但与此同时,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则购买了大量树苗,雇了工人,在小区内搞绿化。绿化小区本应是小区居民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由小区居民自己来完成,但物业管理委员会却把它视为一项经济业务活动。而本来通过居民共同的植树活动应该能在居民中得到发展和增强的社区意识、认同感、归属感却没能如愿以偿。我们不能说该小区的管理者不重视发展社区的“软件”,笔者也确实看到该小区管理者经常组织一些社区活动,譬如文艺演出、书画竞赛等。但是居民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类活动并非必要,参加与不参加都无所谓。其实,并不是居民不愿意参与社区活动,而是社区并没有把居民自己的事交由居民自己来解决。如今城市社区的许多社区活动都不被居民视为自己必须要做的事,而是被他们看成是居委会要做的事,是居委会的“政绩”。一些居民只是为了给居委会干部一个面子才参与活动,也有居民甚至觉得那些活动更像是一种扰民行为。所以,社区意识、社区归属感等“软件”的发育并不是靠着外部动员的社区活动就能实现的某种附加的东西,它只能是社区成员在共同建设社区、共同管理社区并共同享有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的社区本质。(作者系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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