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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

扶上马再送一程:父母的帮助及其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

2017-07-03 作者: 许琪

 

扶上马再送一程:

父母的帮助及其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

 

许琪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社会》,2017年第2期。

 

摘要: 以往关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分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而很少讨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以及这种帮助对传统赡养关系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在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后发现,现在中国父母正在从经济和小孩照料等方面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而且父母的帮助(特别是小孩照料)对是否能够得到子女赡养和赡养的水平均有显著影响。分城乡的比较研究发现,父母的帮助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在城市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家庭养老赖以维持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

关键词: 父母的帮助    子女赡养行为    城乡差异  

 

一、 研究问题

 

中国的子女对父母持续而广泛的赡养行为很早就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费孝通,1983Lee, et al., 1994Bian, et al., 1998),但相比之下,代际支持的另一面,即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却很少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罗根等 (Logan, et al., 1998) 认为,中国家庭是以父母为中心,代际资源流动的主要方向是自下而上的,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则是相对次要或不重要的。朱敬一和于若蓉 (Chu and Yu, 2010) 也认为,这代表了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主流观点。

近些年来,这种自下而上的代际交换关系却发生了明显变化。不仅学术界关于子女不孝的讨论日渐增多 (郭于华,2001;陈柏峰,2009),而且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父母反而在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如提供住房、帮做家务和带小孩等 (怀默霆,2001;许琪,2013)。一些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啃老”,并认为子女的“啃老”行为是对父母的“代际剥削”(阎云翔,2006),是对传统孝道伦理的进一步挑战。但也有学者认为,称子女单方面“啃”父母的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在“责任伦理”的驱动下,父母不会对子女的困难坐视不理,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是父母在把子女“扶上马”(养大成人) 以后主动要求“再送他们一程”(杨善华、贺常梅,2004)

我们暂且不论当前中国家庭普遍出现的这种自上而下的资源流动是子女在“啃”还是父母在“赠”,或者二者兼有,这一现象本身至少说明中国传统的代际交换关系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发生这一变化之后,原先占主导地位的赡养关系是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就特别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既有的关于中国家庭养老的理论研究大多是基于费孝通 (1983)提出的“反馈模式”。在反馈模式中,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养育和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构成了因果关系。换言之,子女养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陈皆明,1998)。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恩情并不会随着子女长大成人而宣告结束,实际上,父母的恩惠将一直持续到子女结婚生子甚至更长的生命历程 (杨善华、贺常梅,2004)。如果说父母对年幼子女的悉心照料和谆谆教诲能够让他们始终铭记于心,并在若干年后渴求予以回报的话,那么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后施加的各种恩惠也有可能收到类似甚至更好的效果,因为与抚育年幼子女相比,父母从帮助成年子女到接受子女帮助的时间跨度更短,所以,从理论上看,父母的这种帮助很有可能会对子女的赡养行为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

除此之外,反馈模式还认为,“养育”和“赡养”是延时性代际互惠关系的两个基本环节。实际上,在养育和赡养之间,还存在一段非常重要的子女不需要父母养育、父母也尚不需要子女赡养的阶段。在笔者看来,这个阶段的代际交往对于维系和谐稳定的代际关系并确保子女赡养父母非常重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持续帮助有可能会成为联结“养育”和“赡养”的重要一环。

最后,在“养育—赡养”的反馈模式中,无论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还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无条件的,或者说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郭于华,2001)。如果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已成为影响子女赡养水平的重要因素,那么,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种无条件的赡养关系也已不复存在。换言之,随着父母开始持续而广泛地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子女可能会将是否得到父母的帮助作为履行赡养责任的条件和前提,这将会对日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发展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综上所述,在代际资源流动的方向出现倒转的背景下研究中国传统赡养关系的变化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 对赡养行为的三种理论解释

 

对于子女的赡养行为,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 (Lee, et al., 1994)。第一种理论认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主要目的是继承父母的财产,所以,那些经济条件较好和财产比较丰厚的父母更可能得到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伯恩海姆等 (Bernheim, et al., 1985) 进一步指出,父母可以通过控制财产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父母可以承诺将更多的财产传给孝顺的子女,或者以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资格威胁子女并确保顺从。

这个理论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经济现实考虑,对丰厚遗产的期待确实可能会促使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倍加关怀。但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家境殷实的家庭毕竟是少数,对绝大多数父母而言,他们并没有很多财产作为与子女讨价还价的资本 (陈皆明,1998)。既然如此,那在中国为何子女仍然愿意在没有多少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照顾自己的父母?很显然,这个理论无法回答这一问题。不仅如此,朱敬一和于若蓉 (Chu and Yu, 2010) 的研究还发现,中国父母并没有像该理论所预言的那样将财产牢牢掌控在自己手里,相反,他们采取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策略,即在分家时就早早地将绝大部分财产转移给下一代。研究发现,中国父母的这种“不理性”做法不仅没有使他们失去对子女的控制,反而会促使子女日后给予更多的经济回报 (Chu and Yu, 2010)。由此可见,对财产的严格控制并非中国父母始终能够得到子女赡养的主要原因。

关于子女赡养的第二个理论认为,代际存在广泛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父母之所以能够得到子女的支持是因为他们同时也在为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如经济帮助、家务劳动和孙子女照料等 (Lee, et al., 1994)。所以,从这个理论来看,代际交往可以视为一种即时性的代际互惠行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因为他们对父母也有所求,特别是在这种需求无法在市场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这个理论可以解释一部分代际的交换行为,即使在代际关系比较松散的美国,短期内父母与子女之间礼尚往来和互帮互助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Lee, et al., 1994)。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需要以另一方的及时回馈为条件,就意味着交换双方必须都拥有一定价值的物品以从对方那里换取好处 (陈皆明,1998)。但对老年人来讲,他们恰恰是在最缺乏回报能力的时候最需要子女的帮助。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此原则,高龄或羸弱的老人几乎不可能从子女那里获得帮助。既然如此,在中国为什么子女愿意为贫困、年迈或羸弱的父母提供帮助呢?很显然,我们需要寻找其他理论来回答这一问题。

与前两种理论将家庭成员视为各自为战的“经济理性人”不同,关于子女赡养的第三种理论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在履行家庭义务,而不以获取即时或未来的经济补偿为目的。这个理论将家庭视为一个具有高度利益一致性的合作群体 (Lee, et al., 1994),而群体团结则有赖于家庭成员对家庭整体的高度认同和对家庭义务的无条件履行 (陈皆明,1998)。父母的义务在于对年幼子女的养育,而作为回馈,子女的义务在于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所以,从这个理论看,父母和子女之间似乎就一种延时性的代际互惠关系 (即养育和赡养关系) 达成一个不成文的“协议”,双方对这一协议的共同遵守确保了家庭共同体的有效运行。

在很多学者看来,上述关于子女赡养的第三种理论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Lee, et al., 1994;陈皆明,1998),费孝通 (1983)所勾画的“抚养—赡养”的“代际互惠模式”是对这一理论更加形象的说明。但是,如果说中国父母和子女确实就养育和赡养存在某种非正式协议的话,那就意味着:第一,从养育阶段结束到赡养阶段开始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期,所以子女的回报必然是延时性的;第二,子女施以回报之日通常也是父母年老体衰之时,所以子女的回报通常是不计报酬的,或者说是受利他主义情感支配的。既然如此,如何才能确保子女在接受父母养育之恩的若干年后,并在没有太多经济回馈的条件下依然愿意忠实地履行这份协议呢?

 

 () 确保子女赡养的两条途径

从理论上看,保障协议执行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违约方施加足够严厉的惩罚。在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对子女的赡养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人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而且子女也有相应的赡养老人的义务 (王跃生,2009)。不过,在一些学者看来,由于中国法律并不愿意过多介入家庭事务,而且在“无讼”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下,法律对赡养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大,在民间真正起作用的实际上是道德 (Chu and Yu, 2010)

众所周知,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传统,作为儒家文化的核心要素,“孝”被赋予极为崇高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内涵。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不孝就是大逆不道,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而且会失去亲属群体的支持和在熟人社区内部安身立命的根本 (瞿同祖,1981)。所以,在很多学者看来,传统社会对孝道伦理的高度推崇,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道德评价机制是保障子女履行赡养责任的关键所在 (Whyte2004)

不过,除了通过孝道伦理对子女的赡养行为进行外部约束之外,在笔者看来,确保子女赡养父母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代际关系,并从内部强化子女对父母的感激之情。从这个角度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持续帮助对获取子女赡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与其他形式的代际交换相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需要建立在良好代际关系的基础上。代际的亲密关系不仅有赖于血脉相连这一基本的生物学事实,还取决于两代人对这一关系的有效维持和经营。在子女养育阶段,父母的无私奉献为代际关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生命历程的角度看,从养育阶段结束到赡养阶段开始尚需经历一段漫长的过渡期。所以,如何在这段时期内维持与子女的良好关系是摆在每个中国父母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西方,父母对子女的养育通常在子女成年以后就宣告结束,但在中国,子女成年以后依然可以得到父母的持续帮助。中国父母不仅要为子女的工作和婚姻操心,甚至在子女成家立业之后还会适时地帮他们做家务和带小孩 (杨善华、贺常梅,2004)。虽然从动机上我们无从判断父母的这些帮助是纯粹出于对子女的关心爱护,还是出于其他考虑,但不可否认的是,父母所提供的每一次帮助本身在客观上都会进一步认定和强化双方的亲密关系,而这种亲密代际关系的维持对他们日后获取子女的回报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贝克尔 (Becker1974) 在论述代际交换时曾经指出,与其他形式的社会交换不同,代际交换在一定程度上受利他主义情感的支配。对一个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成年子女而言,他的效用函数为:

u(yc-T)+λv(yp+T)

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己的效用u(yc),其中yc是自己拥有的资源;二是父母的效用v(yp),其中yp是父母拥有的资源。当发现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源T(包括时间和金钱) 转移给父母能够提高父子两代人的整体福利时,赡养行为就会发生。

但是,由于绝对的利他主义者并不存在,这个成年子女是否赡养父母,以及赡养水平的高低除了受双方各自掌握资源多少的影响之外,还会受父母在子女心中权重,即λ的影响。根据莫斯 (Mauss1954) 关于人际关系中有普遍回馈倾向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λ是子女曾经所受父母恩惠的函数,也就是说,父母曾经给予子女的恩惠越多,父母在子女心中的地位就越重,他们日后回馈父母的倾向也越强烈。除此之外,贝克尔 (Becker1991) 还指出,父母避免子女逃避赡养责任的一个有效办法是让不孝子女感到愧疚。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赋予λ一个全新的理解,即,将λ视为子女因不孝所可能遭受的内心谴责。很明显,这种谴责也很有可能会随他们所受父母恩惠的增加而上升。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与父母的养育之恩相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持续帮助有助于在子女内心树立起一个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避免不孝行为的发生。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在成年以后得到父母帮助的子女会向父母提供更高水平的赡养。

 

 () 城乡差异

前文论述的两种机制都能强化子女的赡养行为,但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这两种机制的作用效果并不相同。在传统社会,孝道伦理和在熟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道德评价机制对子女的赡养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只是锦上添花,因为即使没有这些帮助,子女也很难逃避赡养责任。

然而,自近代以来,以“孝”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传统不仅在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中遭到严重破坏 (Whyte2003),还在飞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不断遭受经济增长和外来文化观念的强烈冲击 (阎云翔,2006)。对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人类学研究已经发现,随着中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文化观念对年青一代的约束力正在不断被削弱,而消费文化和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则在悄然兴起 (阎云翔,2012)。不仅如此,工业化和现代化也改变了年青一代对代际关系的传统认知,哺育和反哺的传统公平逻辑已不再被年轻人接受,赡养父母也已不再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与之相对,年轻人更看重在完整的代际交换链条中的交换公平。换言之,他们对父母的赡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视他们在长大成人以后能否继续得到父母的帮助以及这种帮助水平的高低而定 (郭于华,2001)

综上所述,在传统社会中,孝道伦理以及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社会评价机制是确保子女履行赡养责任的主要影响因素。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孝道的衰弱和熟人社会的解体,道德的约束力量已经越来越弱,而父母的持续帮助对获取子女赡养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强。基于这个判断,我们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国传统赡养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而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对我们判断家庭养老的未来走向至关重要。

从方法上讲,要研究现代化背景下中国传统赡养关系的变化,我们需要获得多个时点的历史调查数据,并对不同时期的家庭养老状况进行比较研究。但关于传统中国社会家庭养老状况的调查数据已无法获得,所以,我们目前已无法进行这种分析。鉴于这种情况,本文采取了一种“以空间换时间”的分析策略,即通过城乡之间的对比研究来描述从传统社会变迁到现代社会过程中家庭赡养关系的变化。虽然近些年来农村和城市都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但相比之下,农村依然保留了一些传统社会的特征,而城市更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 (Whyte2010)。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城市子女寻求父母帮助的愿望也更加迫切。因为一方面,城市高昂的房价和生活成本导致子女在经济上和住房上对父母有更多的依赖;另一方面,城市女性普遍就业的现实也导致城市已婚子女迫切需要父母帮助做家务和照看小孩 (许琪,2013)。基于这些讨论,我们认为,在城市中,接受过父母帮助的子女更有可能向父母提供较高水平的赡养,由此形成了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是否在成年以后获得父母帮助对子女的赡养行为有显著影响,但这种影响城市强于农村。

 

三、 数据、变量和分析方法

 

() 数据

 

本文使用的是“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 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CLASS是由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负责设计,并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负责执行的一项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全国性大型社会调查。调查以区/县为初级抽样单位,村/居委会为次级抽样单位,并通过“地图地址法”绘制入样村居的末端抽样框,最终在抽中的地址内随机选择一名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老人作为受访对象。调查的内容包括老年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规划与安排、与子女的代际关系等多个方面。

CLASS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基线调查于2014年正式开始 (数据尚未发布),在这之前已经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轮试调查,本研究使用的是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虽然从样本量和代表性的角度讲,本文使用的CLASS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可能不如国内的一些其他调查,如“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 和“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但CLASS是目前公开可使用的数据中唯一一个问及父母曾经给予成年子女帮助的数据。其他同类调查数据 (CHARLSCFPS) 虽然也询问了父母给成年子女的帮助,但问的都是正在给予的帮助,而不是曾经给予的帮助。利用这些数据我们无法对本文最为核心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综合这些考虑,本文最终选择了CLASS数据。CLASS2012年的试调查总共访问了1 126位老人,并询问了老人与每个子女的交往情况。考虑到本文研究问题的需要,我们去除了数据中没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在进一步删除缺失值以后,总共有1 049位老人的2 691位成年子女成为我们最终分析时所用的样本。

 

 () 变量和分析方法

从理论上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因而本文设计了三个因变量来分别对应子女在这三个方面对父母的赡养。

在问卷中,与经济支持相对应的问题是“过去一年子女给父母经济支持的数额”。但考虑到该变量存在比较明显的0值堆积和偏态分布,我们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分析策略:一是仅对子女是否给予经济支持进行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二是对经济支持数额取对数以降低偏态分布的影响,并通过Tobit模型对没有给予经济支持的子女进行删失 (censor) 处理。在下文我们将同时汇报这两种分析的结果。

与生活照料相对应的因变量是“过去一年子女帮父母做家务的频率”,选项有5个,分别是“几乎没做过”“一年几次”“每月至少一次”“每周至少一次”和“几乎天天帮助”,分析时分别赋值为1分、2分、3分、4分和5分,并使用标准的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最后,与精神慰藉相对应的因变量是“过去一年子女与父母见面的频率”,选项有6个,分别是“很少见面”“一年几次”“每月一次”“每个月几次”“每周至少一次”和“几乎天天联系”。分析时分别赋值为1分、2分、3分、4分、5分和6分。与之前相同,我们也使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对之进行分析。

在自变量方面,本文最核心的自变量是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在中国的情境下,这种帮助通常包括经济帮助和小孩照料两个方面。首先,就经济帮助来说,问卷询问了受访老人“是否曾在子女买房或盖房时给予帮助”,这是一个二分变量,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其次,就孙子女照料来说,如果受访老人的子女有16岁及以上的小孩,问卷会询问他们在这个小孩未满16岁前是否提供过照料。从原则上看,这也是一个二分变量,但考虑到有些子女还没有小孩或小孩尚不足16岁,我们增加了“不适用”这个选项。

除了询问老人曾经给予子女的帮助之外,问卷还询问了老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给过子女经济上的帮助”以及“是否帮子女照顾过16岁以下的小孩 (如果有的话)”。根据之前的理论分析,老人正在给予子女的这些帮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换取子女的回报,所以这类帮助也应纳入分析。但与本文着重分析的那种延时性的代际互惠不同,这种代际交换更类似于一对一的即时交换,或者说是在老人尚有回馈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换。

最后,除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之外,本文在分析时还纳入一些控制变量。其中父母层面的控制变量有父母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职业类型、年收入、生活自理能力、自评健康状况和存活子女数量;子女层面的控制变量有子女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经济状况和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分城乡对父母特征和子女特征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 1和表 2(表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CLASS同时询问了受访老人与多个子女的代际交往情况,而来自同一个家庭的兄弟姐妹的信息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 (许琪,2015),这就违背了常规统计分析方法要求各观测值之间相互独立的经典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统计检验方法会低估回归系数的标准误,从而导致错误的研究结论 (Raudenbush and Bryk, 2002)。为了进行正确的统计推断,本文使用“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 model) 来刻画多个子女之间的相关性 (Rabe-Hesketh and Skrondal, 2012)。除此之外,笔者还尝试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 model) 对“随机效应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四、 分析结果

 

()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

 

中国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曾经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家庭代际交换中相对次要或不太重要的部分 (Logan, et al., 1998),然而,近些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从表 3可以发现,样本中有23.4%的子女在买房或盖房时曾经得到父母的经济帮助,在过去一年内就曾得到父母经济帮助的子女比例也接近三成。从小孩照料这个方面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更加普遍。调查显示,年龄达到或超过16岁的小孩中有接近2/3的比例曾经接受过祖父母的照料,对那些年龄不足16岁的少儿来说,他们中也有约一半的人正在得到祖父母的照料。分城乡来看,无论是经济帮助还是小孩照料,城市子女得到父母帮助的比例都高于农村,这反映了城市子女在经济帮助上和小孩照料方面对父母有更多的依赖。

在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只有一个可以帮助的对象,但在多子女家庭,父母在决定帮助谁和不帮助谁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权衡取舍,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更可能得到父母的帮助呢?为了探究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固定效应Logit模型分析多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帮助和子女特征的关系。从表 4可以发现,与儿子相比,女儿较难得到父母的帮助,所以,父母在选择帮助对象时,依然会受到中国传统父系家庭观念的影响。除此之外,子女的年龄、婚姻状况和与父母的居住距离也对能否得到父母帮助有显著影响。不过,子女的受教育年限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却并不显著。从理论上看,如果父母帮助子女是一种无私的利他行为,那么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子女应该更可能成为受助对象;如果父母的帮助主要是为了换取子女的回报,那么他们更可能帮助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较好的子女。由于分析结果显示,子女的教育和收入对能否获取父母的帮助没有显著影响,所以我们目前无法判断父母帮助子女的主要动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父母在帮助子女时同时具有利他和利己两种动机,二者中和以后导致不显著的分析结果。

 

 () 父母的帮助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

前文的理论分析曾经指出,无论父母对子女的帮助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还是出于其他考虑,它都对维持良好的代际关系和激发子女的感激之情有重要影响,既然如此,那么父母的帮助是否真能提高子女的赡养水平?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对父母的帮助和子女赡养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 4可以发现,无论是对曾经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而言,还是对正在得到父母帮助的子女来说,他们给予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和数额、经常照顾父母的比例和探望父母的比例都明显高于那些从未得到父母帮助的子女,且从统计检验结果看,绝大多数组间差异都是统计显著的。由此可见,至少就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来看,本文的假设1得到检验。

然而,这种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还不足以得到最终的结论,因为从方法上看,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其他变量的干扰而表现为虚假相关。所以,要得到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净影响,就必须对那些有干扰的变量进行统计控制。从表 6可以发现,在将父母曾经给予和正在给予的帮助同时纳入模型,并在纳入所有控制变量以后,父母曾经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子女日后的赡养行为虽然有正面影响,但并不显著。从孙子女照料这个角度来看,父母曾经帮助照顾小孩能够显著提高子女日后帮做家务和探望的频率,具体来说,曾经帮子女照顾小孩可以使子女日后帮做家务的优势提高66.3%,经常探望的优势提高53.0%,但照顾孙子女对得到子女经济支持的影响并不显著。所以综合以上模型分析结果,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部分得到检验。

除了父母曾经给予的帮助,表 5还显示,父母正在向子女提供的帮助也对子女的赡养行为有显著影响。具体来说,正在经济上得到父母帮助的子女会全方位 (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 提高自己的赡养水平,除此之外,在小孩照料方面得到父母帮助也会提高子女帮父母做家务和探望父母的频率。换句话说,当代中国家庭的代际交换表现出一种礼尚往来的特点。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看,这种频繁的即时性的代际资源交换可以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密切关系,但它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当代中国,父母能否得到子女高水平的赡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同时拥有回馈子女的能力。而且,这种即时性的代际交换不一定能够真正反映子女的孝心,例如,从父母帮子女带小孩能够提高子女探视频率这一点来说,仅从分析结果我们并不清楚子女真正探视的是父母还是他们的子女。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前文分析的那种延时性的代际互惠关系对研究赡养行为更有意义。

除了父母对子女的帮助之外,从表 5还可以发现,很多子女特征和父母特征也对子女的赡养行为有显著影响。首先,从子女的性别来看,分析结果显示,除了探望频率这一个维度之外,女儿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两个方面对父母的赡养水平都已超过了儿子,所以,与最近很多学者的发现相同,本文也发现当代中国家庭养老出现了一种以女儿为主的特点 (Xie and Zhu, 2009;唐灿等,2009;许琪,2015)。其次,子女的受教育年限对其赡养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正向影响在控制了子女的经济状况以后依然存在。这说明,除了通过影响收入这个途径之外,子女受教育年限对赡养水平还有独立的净影响。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影响可以看做父母早年对子女的教育投资所带来的回报 (Lee, et al., 1994)。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养育和赡养的因果关系在当代中国家庭依然存在 (陈皆明,1998)。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父母越可能得到子女的赡养,所以,至少就目前来看,对父母丰厚遗产的期待并不是影响中国子女赡养行为的主要因素。从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教育程度较低的父母反而更可能得到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所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子女的赡养行为表现出一种利他主义的性质,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较低或缺乏养老保障的父母更可能得到子女的赡养和照料。

上文的分析同时考虑了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和不同住子女。但就同住子女来说,他们与父母生活在��起,无论是他们对父母的赡养,还是父母对他们的帮助,都无法准确测量,这可能会影响分析结果的有效性。为了避免数据测量对分析结果的干扰,我们可以将同住子女排除在外,仅对不同住子女进行分析。虽然这种方法会导致样本量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样本选择问题,但它依然不失为一个检验结果稳健性的有效方法 (Chu and Yu, 2010)。从表 7可以发现,当仅对不同住子女进行分析时,我们依然可以得到与上文同样的结论。所以,从总体来看,是否排除同住子女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太大影响。

6和表 7使用的都是随机效应模型,为了得到无偏的参数估计值,该模型一个关键假定是将所有父母层面的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但在实际研究时,由于理论和数据的双重限制,我们很难保证纳入所有的控制变量。为了避免因忽略关键变量而导致的偏差,一种可行的替代分析方法是“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 Model),因为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内在地控制所有父母层面未观测到的异质性 (许琪,2015)。不过,与“随机效应模型”相比,“固定效应模型”的统计检验效率较低,而且对Tobit模型和定序Logit模型而言,Stata软件尚无法计算带固定效应的参数估计值,所以,本文在大多数时候仍选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分析。不过,作为一种稳健性检验的方法,“固定效应模型”的分析结果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表 8中,我们将经济支持数额、家务帮助频率和探望父母频率这三个因变量暂时视为一般的定距变量,并用带固定效应的线性回归模型对它们进行分析,而对是否提供经济支持这个因变量,我们使用的是带固定效应的Logit模型。从分析结果来看,“固定效应模型”和前文的分析结果完全一致,所以综合来看,我们的研究结论是非常稳健的。

 

 () 城乡差异

我们综合前文的分析结果发现,父母帮助照顾孙子女可以显著提高子女日后帮做家务和探望的频率,所以,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部分得到数据的支持。但这一结论是在混合城市和农村样本的基础上得到的,从假设2来看,由于城市的现代化水平高于农村,而且城市子女对父母帮助的需求也比农村迫切,所以,父母的帮助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可能在城市表现得更加明显。为了对这一假设进行检验,我们在表 6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父母曾经向子女提供的两种帮助和城乡户籍的交互项。从表 9可以发现,经济帮助和城乡户籍的交互项并不显著,所以,这种帮助在城市和农村的影响差异不大,但孙子女照料在城乡之间的差异却非常明显。分析结果显示,提供孙子女照料和城乡户籍的交互项在4个模型中都显著为正,这充分说明,与农村子女相比,城市子女的赡养行为更可能受其是否曾经得到父母生活帮助的影响。如果分城乡分别拟合模型 (结果未汇报),我们可以发现,孙子女照料的影响在农村样本中都不显著,而在城市样本中,提供孙子女照料不仅可以显著增加子女日后帮做家务和探望的频率,而且对子女是否提供经济支持和经济支持数额 (这两个因变量在合并样本中均无显著影响) 也有显著影响。5所以,基于这些结果,我们可以认为父母的帮助 (主要是孙子女照料) 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在城市大于农村,假设2也部分得到检验。

 

五、 结论和讨论

 

以往关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分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很少讨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以及这种帮助对传统赡养关系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在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以后发现,如今中国父母 (特别是城市父母) 正在从经济帮助和小孩照料等方面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而且父母的帮助 (特别是小孩照料) 对他们日后能否得到子女的赡养以及子女的赡养水平具有显著影响。所以,中国传统的基于“养育—赡养”的反馈模式在当代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父母是否在子女成年以后继续帮助子女,以及这种帮助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联结“养育”和“赡养”的重要一环。

在传统中国社会,孝道伦理和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社会评价机制是确保子女履行赡养责任的主要途径。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孝道的衰弱和熟人社会的解体,道德的约束力量已经越来越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父母对子女的持续帮助来巩固和维系亲密的代际关系,并强化子女对父母的感激之情,将会成为获取子女赡养的重要途径。本文对城市和农村的比较研究发现,在农村,父母帮子女照顾小孩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较弱,而在城市这种影响则比较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上述观点。

上述研究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内容和实质都将发生变化。首先,就代际关系的内容看,那种自下而上的单方向的代际资源流动将不复存在,未来中国家庭代际的资源流动一定是双向的,换言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都将在代际交往中占据同等重要的位置。所以,在未来,我们将越来越难隔离父母对子女的帮助来单方面研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也无法抛开子女的赡养责任来研究父母对子女的帮助。所以,对未来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一定要充分关注交往内容的双向性和复杂性。

其次,就代际关系的实质来看,现代社会所推崇的平等互惠观念可能会成为指引代际交往的基础,而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会不断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传统的家庭行为在现代社会虽然能够得到延续,但它的实质可能已经发生变化。以家庭养老为例,迫于中国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和“未富先老”的客观事实,我们预计家庭养老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赡养父母已不再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子女的赡养行为也不再受传统道德规范和性别、辈分等先赋性因素的制约,而在更大程度上受自身能力和父母对子女帮助水平等后致性因素的影响,那么家庭养老的“形”虽然在延续,但也是“形同而实异”了。在未来,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还会发生变迁,无论是“形”的变迁还是“实”的变迁都需要引起我们研究人员的关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数据和自身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的分析结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首先,本文试图分析的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在父母普遍向其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帮助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的赡养关系将会如何发生变化。但实际上,由于没有历史追踪数据,本文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城乡比较研究来间接探讨赡养关系的变迁。一般而言,虽然农村人的观念比城市传统,但城乡之间除了文化观念上的差异之外,还存在其他重要的差异,如家庭分工模式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所以,要充分解释本文发现的城乡差异,还有很多很细致的工作需要去做。其次,本文提出的两个研究���设都只是部分得到数据的支持,特别是研究发现父母曾经提供的经济支持似乎对子女的赡养行为没有显著影响。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父母是否给子女经济帮助与子女自身经济条件的关系比较强,而那些因为生活困难而得到父母帮助的子女可能受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在日后给予高水平的赡养。不过,这一解释是否成立还有待后续的研究加以检验。最后,本文使用的虽然是一个全国范围的调查数据,但它毕竟只是一个包含1 000多位老人的试调查数据,所以,研究结论是否可靠也需要后续更多的研究进行反复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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