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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可视化政绩与群众工作
——基于林镇的人类学调查与反思
谭同学
《西北民族研究》2020年第1期
摘要:乡村振兴以何为主体,不仅涉及政治目标“为谁”,也涉及治理技术“靠谁”。国家意欲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但基层实践常与资本亲和,排斥小农。以人类学眼光从基层内部观之,不难发现这固然与层级压力、资金下乡、小农难动员有关,但更是疏于群众工作的结果。缺乏以人民为中心视角的“可视性政体”,使基层更倾向于与能人、大户或公司合作打造少数“亮点”。这些“亮点”成为上级和媒体容易看得见的政绩,而群众天天可见的大量“暗处”隐藏在其视野之外。不过,这种情况的产生有多重复杂原因,将其简单归结为基层干部问题而进行道德批判,并无太大的价值。相反,探索落实群众路线、小农社工和协商共治等具体改进路径,方为正道。
关键词:可视性政体;资本亲和;小农排斥;群众工作;乡村振兴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人口近十四亿,即使城镇化达到现在世界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即百分之七十左右,仍将有四亿多农村人口。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地方,毫无疑问不能任其破败。2005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被提出来后,如何将乡村建设得更美丽,便成了摆在农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2012年底,美丽乡村建设被提出来,次年被中央一号文件列为重要工作目标。2017年,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是其主干内容之一。
有关乡村振兴的诸多关键问题,均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在宏观关系方面,城乡互促共荣、文明差异化配合、城市让渡利益给乡村得到强调,城市中心主义被进一步反思。同时,城乡一体化与记得住乡愁,成为乡村的愿景。温铁军着重从生态资源价值实现形式的角度,突出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贺雪峰提出,乡村建设重点应是农民保底的,而非政府示范、城市中产乡愁及其借此赚钱的,故强调小农的作用。吴重庆等人则认为,无论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小农,都需要再组织化。徐祥临重视“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组织,王思斌、王晓毅则关注更广泛的社会基础,甚至有人主张社会建设先行。张晓山分析了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对于“治理有效”的重要性。但技术治理也日益被看重,一些导致基层干部白忙活的事,被批为头脑发热的决策。在大量公共资源投入的背景下,乡村振兴如何“精准”,变得格外重要。有研究表明,“农民往往被集体所左右,而这个集体经常被偷换成几个村干部或者由政府或资本支配下的几个村干部”。身处实践一线者如原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办公室主任魏玉栋,更是尖锐地指出:不少地方集中力量“立花瓶”“造盆景”,成了少数人的“美丽乡村”。
因此,乡村振兴自然也就牵涉到主体问题。在原则上,强调“社会主体” “ 经营主体 赋权”,乃至“农民主体”,让缺失的主体有序回归,并无太多的争议,可一旦涉及财政支农效益、农业激励机制等话题,以何为主体振兴乡村便成了问题。较流行的观点是强调以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为着力点。也有人认为,土地虽可做小农的保障,但小农户经营只够温饱,5000亩以上的经营才有财务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得离开土地),因此乡村振兴必须靠“大农户、强农业、疏农村、多城镇”。与此思路一脉相通者,强调乡村振兴有赖于企业家。但也有研究者对农业商品化的社会影响持较谨慎的态度。赵月枝、麻国庆等认为,返乡人群应是重要主体,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也至少有文化主体性。叶敬忠等发出了“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却集体失语”之问,并在辨析“小农户”与“小农”各自侧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涵的基础上,主张乡村振兴应兼容二者。一些官方研究者则着重指出:“没有小农户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国农业现代化”,要“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 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着力强化服务联结”,“让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有机衔接”。
然而,在不少地方的实践中,常不乏项目贪大求全,严重依赖能人、大户、公司的现象。种种迹象表明,这并不是因为乡村振兴政策的基层执行者普遍认为“大户主体论”更有道理,“小农主体论”没有道理,或者根本就未注意到官方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主张, 而是与一种追求可视化的政绩呈现机制有密切的关系。以下不妨结合笔者2019年1月在林镇作田野调查时所得材料(文中地名、人名均为化名),对其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略作探讨。林镇为东部某省G市C区所辖,属于中度发展的地方。林镇自辖11个村、1个居委 会。与镇干部座谈得知,林镇总人口约四万两千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约一万两千元。
二、层级压力、资金下乡与基层重负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多次听到C区和林镇的干部提及,乡村振兴“是一项政治性很强 的工作”①,因此“要提到很高的高度上来认识和落实”②。言下之意是,如果区、镇干部不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就不仅是治理能力有限,甚至也是不作为、不担当的表现。干部层级间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层级压力也就使得基层干部在落实乡村振兴工作时,首先倾向于考虑如何让上级看到自己的政绩。但是,当层级间压力过大、基层干部疲于应付而仍难全面达到相关工作要求时,为了让政绩容易被上级和媒体看见,集中力量打造盆景式的“样板”“亮点”,便成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此类话语落实在行政细节当中,首先即是各位领导均需参与到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 小组当中来。为此,C区先后成立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领导小组”。其中,后者由此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 导小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升级版)、“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整合而成,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常委任副组长,非常委副区长任组员。其成员单位多达52个,包括区党政各部门及科协、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由于C区党政群团部门绝不只承担乡村振兴这一项工作,而其他诸多工作机制也与此类似,均需成立庞大的、几乎囊括区内所有组织的领导小组,以至不少人兼任了十多个乃至几十个领导小组的成员。
在此类工作机制下,负责乡村振兴实际工作的日常机构主要是农业局。而由于类似 的原因,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也还有大量其他的日常工作需要忙乎,以至于G市除了少数特别重视该工作的区由一位农业局副局长实际主抓此项工作之外,其他各区均与C区类似,日常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只有一位科长及其所属三位办公室科员(而且他们往往还需负责一些其他工作)。三四位工作人员得落实区领导的决策,负责各类文件文字工作,再加上督促下辖的镇(街道办)开展工作,因此经常加夜班且没有周末休息,还忙不完。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C区农业局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科长戏称:“我们的工作是典型的‘5+2’ ‘白+黑’(星期一至星期五外加周末两天,白天上班外加晚上加班)。这个没怨言,吃了这碗饭,不干也得干。问题是,真的干不完啊。”而政府部门对会议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材料、表格、数据要求得日益细致和详实,使这种格局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余,农业局只好找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育苗基地等),以及所管辖的各镇(街道办)农技站借调工作人员。其结果是,借调由一种原本临时性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处理紧急事务的制度,转变成了常规性的工作机制。C区农业局共40名编制人员,但近十来年长期维 持着100余人日常在岗工作的局面。质言之,其工作人员中60%以上的人是借调而来的, 而且借来之后长期不“还”。有时区纪委检查工作时强调不能借调太多人,农业局只好撤 掉借调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的名牌,统一摆上“跟班学习”的牌子③。
即使借调了如此多的工作人员,笔者遇到的大部分区干部依然抱怨工作任务太重,说 “累得半死不活,还干不完”。而且笔者观察到,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的确少,法定休息时间完全没法得到保障。至于镇(街道办)一级的工作人员则更是如此。林镇一位干部说:
他们区里头至少还有点专业分工,农口的搞农,工口的搞工,交通局的事情不至于全部丢给农业局。到了我们这(镇)里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没有专业分工了,有什么事情都得一块上,反正就这么四十来个人。而且,我们不像区里还可以借调(工作人员)。再一个从工作方式上来说,区里无非就是开开会、发发文件,再下乡督促我们,看我们干得怎么样。我们呢?那可是要直接面对群众的啊,群众工作可没有区里的工作那么好做啊。现在的群众又不像过去,过去行政命令行得通,现在简单的行政命令行不通了。真是斗智斗勇啊,得想办法,磨嘴皮子,磨时间,但有时候上面的工作又催得很急。(有时)突然来电话,明天来你这里检查工作,或者让你明早8点上班前交什么工作总结材料。你急不急?晚上睡不睡④?
根据笔者的调查,这位干部所言非虚。以2018年为例,C区仅针对乡村振兴中的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工作(也即原来的美丽��村建设工作),每半个月就得巡查镇(街道办)一次,另外每两个月还有一次集中进村“互看、互学、互比”的现场督导活动,要求通过“比、学、赶、超” 实现“层层传导,压实责任”。在此类活动中发现问题,要求镇(街道办)整改,问题较突出的话还可能处分干部。林镇一位副镇长即因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力,被问责和警告处分,绩效工资和职务晋升都受到了影响。
基层干部在层级压力下疲于奔命的同时,公共财政资源投入不仅金额巨大,而且也遇到了瓶颈。2018年,C区在较之于上年度“三农”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其中,3亿元用于整治人居环境,提升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5亿元用于支持土地流转,保障产业项目发展用地;2亿元用于设立乡村振兴发展基金,以政府资金、社会资本 1∶1.5的比例,吸引和配套社会投资,共筹得5亿元。在接受访谈时,曾参与制定此政策的某干部解释其内在逻辑说:“乡村振兴首先最起码的当然是人居环境要干净、漂亮,也就是原来我们说的‘美丽乡村建设’;其次是要发展生产,而生产要发展,就必须规模经营,也就是要土地流转,才有搞头、有看相。靠一家一户一亩三分地是很难发展的,(政府)必须配套支持,吸引社会投资(规模经营)……”⑤
人居环境整治补贴面向所有村庄,由镇(街道办)按照“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干净整洁”“美丽宜居”三个级别组织申报,补贴额度2~5万元不等,部分村庄超过10万元。由于大部分村庄尚没有污水处理的基础,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动辄数十万元,补贴完全不够用,就干脆不考虑污水处理之类的事情,只报2~3万元补贴。依靠乡村振兴基金引入社会资金,则依赖于企业、公司,而后者首先得考虑能否盈利。因而,即使有政府资金配套和简化办事手续等各种优惠,镇政府依然不易引到社会资金。林镇吸引到一家投资规模达4000万元的精品民宿公司,在C区居中上水平。至于在C区新增财政投入中占半壁江山 的土地流转补贴又分为两部分,3亿元用于补贴产业项目,2亿元用于土地流转以补贴农户。但是,由于不少农户不愿流转土地,或流转了也达不到政府限定的各种要求(详见后文),因此只补出了900多万元。在一次访谈中,C区农业局某干部感叹:“工作真难做,连发(补贴)钱给农民,都竟然发不出去。” ⑥
① 访谈C区农业局L科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C区林镇政府。
② 访谈C区林镇H镇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C区林镇政府。
③ 访谈C区农业局L科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C区林镇政府。
④ 访谈C区林镇Q副镇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林镇坳村村委会。
⑤ 访谈C区农业局L副局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访谈地点为C区农业局。
⑥ 访谈C区农业局L科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C区林镇政府。
三、大户导向、农民不动与面上工作
其实,土地流转补贴发不出去,与C区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关。例如,补贴办法规定:凡经过镇(街道办)三资交易平台交易,连片100亩以上的耕地流转给农户,合同时长达到或超过五年的,政府给转出土地的农户每年每亩补贴300元;流转给企业的,每年每亩补贴500元①。单从补贴额度看,至少就林镇这样中等发展地区的土地价值而言,已不算低。林镇耕地流转,价格低者约每年每亩600~800元,一般为1000~1200元,靠近水源和马路边、便于改为鱼塘的约2000元。但是,近几年林镇只有两个村庄共计约100户农户获得了此类补贴,绝大部分村民的耕地或因地形所限,或因农户不愿流转,很难连片流转100亩以上。而且,不少农户在市场不稳定、未来预期不甚确定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将土地流转给亲朋好友,而非通过镇三资交易平台流转给陌生人或公司。笔者在调研中被某村干部告知,不乏公司因亏损或其他原因“跑路”,致使农户收不到土地租金的案例。如果农业经营大户或公司租赁土地种植果树或景观树木(利润高于粮、菜等作物),对土地的破坏就很严重。以林镇坳村为例,全村1620余亩耕地,分散在11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最大的地块还不到10亩,其他地块更小。该村土地的流转其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不缺乏能人带 头建立的经济组织(挂农业合作社的牌子,实为一户主导而外加其三位亲属的经济体),土地流转规模虽达到了280亩(均未经过镇三资交易平台交易流转),但还达不到申请政府补贴的标准。因此,不少村民认为,补贴政策不合理。
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为何设置此类条件呢?笔者曾就此访谈一位参与过G市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制定的农业局干部。该干部表示,原因是:参与政策制定的人一致认为,小农经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没有效益的,只有规模化、现代化经营才有效益(100亩被认为是起码的规模);政府要利用公共政策引导农业经济转型,朝有效益的方向发展,当然就应该补贴规模经营;而同样在规模经营方面,公司比农户更现代化,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该干部还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们制定政策时并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而是作了大量的研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小农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只有规模化经营才有效益。到一些大型农业公司实地调研发现,规模化经营的确效益高很多。针对政府部门、银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调研也一致印证,他们更愿意与农业经营大户或公司打交道②。有相似逻辑的是,一旦有领导前来检查美丽乡村建设或乡村振兴工作,或是有记者前来考察,C区农业局都会尽量引导其前往大户或公司所经营的样板工程(工作术语为“亮点”)参观。
不过,若从基层视角细究,则不难发现,以上研究和实地调研并不可靠。关于小农不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推导乃是纯理论的,而未涉及其他现实条件。首先,这至少很难解释东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事实,即使在较为发达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如此。其次,实地调研的人如只是“被接待”,看看大户、公司的宏观资料,不免难明就里。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农业同质化强,高度竞争,大宗农产品即使是经济作物,总体上也过剩,仅将土地集中起来耕作并不能保证盈利。仍以林镇坳村为例,截至2018年底,该村只有105亩耕地还在种植粮食,改为鱼塘的230余亩,改种园林苗木的近200亩,其他耕地均已改种荔枝、龙眼、柑橘等果树③。毋庸置疑,该村已接近彻底完成由种植粮食向种植经济作物的转型,但不仅普通小农赚不到钱,大户也如此。经营大户明确表示,种植环节不亏本已属万幸,真正有些利润的其实是“上游”和“下游”,如化肥、种苗和农药市场,以及产后运输、干果加工、批发销售环节。大户和公司有较多资本,且容易从银行贷到款,不仅可以进入这 些环节,而且还可以在局部地区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由此不难看出,银行和农机服务人员愿意与大户、公司打交道,不仅可以省却与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的麻烦,节省“交易成本”,而且嫌贫爱富。
然而,从并非鲜见的公司老板“跑路”现象看,大户和公司似乎也并不像政府补贴政策制定者想象的那样,肯定能盈利。此外,从宏观上看,各地乡村建设工作中常见的由政府鼓励大户、公司流转小农土地,发展观光农业和农家乐,也并不见得那么成功。相反,由于技术门槛很低,各地纷纷上马观光农业和农家乐,低端激烈竞争,大约80%的项目无盈利。
由于地方政府乡村建设政策的制定者想到的依靠对象无外乎是大户和公司,基层干部在开展乡村建设工作时,也就同样不可避免地将希望寄托于大户和公司,而极少看到小农户可能有的积极意义。在林镇[C区其他镇(街)也普遍如此],镇干部谈论和筹划的主要是如何通过公共资源撬动,让已有的大户和公司或新引进、培育的几个大户和公司,再获得更多的土地、贷款,多打造出几个“亮点”。可是,且不说全面的乡村振兴,即使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人居环境整治,涉及的也绝不只是几个“亮点”,起码整体上要对村庄环境卫生有所提升。面对相关的考核要求,加上不重视小农户,难以发动小农户,林镇各村采用的办法是:以政府出资为主,以村集体补贴为辅,专门聘请劳力打扫卫生,工资每人每天120~150元不等④。为了赶时间和节省成本,甚至有不少村使用除草剂清除村中主干道两旁的杂草。这种做法,显然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
进而,这种注重面上工作的做法与普通农民缺乏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恶性循环。基层组织依赖大户、公司,因而难以深入到村庄的每个角落,只能沿村庄主干道做面上工作,而普通农民被排除在此项工作之外,只是被要求不能放养禽畜、不能乱堆放生产工具、不能乱扔垃圾,纯粹变成了工作的对象,不免认为美丽乡村建设是干部的事情。基层干部为应付检查、考核和参观,就更倾向于寻找花钱购买清洁服务的简单方案。在林镇,不少镇、村干部就曾提出:“以后能不能干脆由镇政府和村里出钱购买服务,把农村这些清洁卫生工作外包给专业的物业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长期保持清洁。否则,按天计算工资,请农民清扫一下,应付检查,以后时间长了,卫生状况又不能保持了。”
毋庸置疑,不管从村容村貌整洁,还是从发展生产的角度来说,追求好看,都应是乡村振兴工作应有的内容之一。但好看首先是呈现给所有村民的,而非仅给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少数外来访问者看的。尤其是,生产发展方面绝不只是将土地流转给能人、大户搞规模经营,才有“搞头”和“看相”。在层级间压力过大、基层难以全面达到工作要求的情况下,美丽乡村建设和土地流转这两件关系本来不甚密切的事情,仅因为都可能在政绩上有好看的看相,而被不恰当地紧紧扭在了一起。正如王斯福曾指出的:“‘可视性政体’是一套由与表现有关的政治规则和道德构架结合而成的支配体系。它涉及到什么可见,什么被隐藏,什么被隐藏却又非常重要,以及这些被隐藏的部分在何种情况下可见。”基层干部所疲于应付的层级压力,以及为追求可视化的政绩而与能人、大户共同开展的面上工作,也形成了一种“可视性政体”。它使乡村振兴工作一味追求让领导、媒体觉得好看,集中大部分资源塑造少数“亮点”,将大量“暗处”隐藏在领导、媒体的视野之外(但在地的农民天天可见),就必然与资本更有亲和性,而排斥小农。毕竟,基层干部发动广大小农普遍消除“暗处”,比起与能人、大户或公司合作打造少数“亮点”,要困难得多。
① C 区农业局文件《关于印发C区推动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C农规[2018]1号),2018年10月16日颁布实施。
② 访谈C区农业局L副局长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访谈地点为C区农业局。
③ 访谈C区林镇坳村村委会主任的记录。访谈时间为 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林镇坳村村委会。
④ 访谈C区林镇坳村村委会会计的记录。访谈时间为 2019年1月21日,访谈地点为林镇坳村村委会。
四、民间视角、主体需求与行动参与
当然,如此明显的问题,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并非看不到,只是他们偏重以干部为中心。例如,在C区2018年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中就写道:“我区农村供排水、厕所、教育、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大,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基层干部、群众主体力量没充分发动起来,存在‘干部在干、群众在看’的现象;村民思想观念没有彻底转变,缺少主人翁精神和自觉意识,对农村‘脏、乱、差’现象熟视无睹,监管整治难度大,整治效果时有反弹。”①然而,同样在这份报告中,开出来的药方似乎与症状关系不大,依然是漠视普通小农户主体性的老思路。报告中提出的“下一步工作措施”,诸如加强督查、干部划片包干、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打造龙头企业、增加村级保洁员、典型带动等,几乎没有一条是针对“村民思想观念”“主人翁精神”的。
而若在兼顾干部看问题视角的同时,保留些许“他者”眼光,换位思考,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视角看,无论是问题还是对策,则或许不无其他的可能性。例如,按照政策要求,美丽乡村建设当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治理“三线”(电力线、电视线、通信线)乱搭乱接的状况。从安全与美观的角度看,将之列入美丽乡村建设并非没有道理,不过,从群众生活的民间视角看,这项工作远非村庄所能办到。户外的“三线”既非村民私有财产,也非村庄公共财产,它们分属电力、广播和信息等部门或企业,即使是镇(街道办)、区政府也无权径直更改线路,否则就会打乱它们各自的整体规划。此可谓,问题呈现在乡村,但打开整治之锁的钥匙并不在基层。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行政命令简单责成基层整治即可有收效。
另一类问题是,从民间视角看,同一个问题却在行政专业分工中属于多个不同部门的问题,被推诿而解决不当。例如,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厕所革命”,要求全部淘汰旱厕,建立现代标准的公共厕所或各家独立的卫生厕所。从笔者重点调查的林镇看,绝大部分居民的家中确实已经建起了卫生厕所,但排污问题并未很好地得到解决。除了个别样板村庄建立了覆盖大部分居民家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之外,绝大部分村庄的做法是将厕所污水排往了附近的鱼塘,而并没有进一步作无害化处理。从村庄生活的角度看,厕所使用和排污毋庸置疑应从整体上考虑,而在政府部门分工中,负责牵头搞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农业局官员认为,建卫生厕所是农业局、卫生局的事情,而如何处理排污是水务部门的事情。水务部门认为,有限资金首先得用于人畜安全饮水,暂无法满足标准化集中处理排污的需要。
于是,紧接着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乡村生活污水是否只能与城镇一样,管网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甚至于将视野再扩大一点,似乎还值得追问:美丽乡村建设,能否套用城镇标准?事实上,根据现在的技术条件,采用一些生态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达到就近对生活污水作简便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而采用城镇标准集中建化粪池等设施,则因乡村居民分散而必然成本很高。但在水务部门视角下,似乎只有暗渠化、管网化集中处理这一套城镇污水治理模式。而在成本过高,难以实现暗渠化、管网化集中处理的情况下,干脆以农民习惯难以纠正为由搪塞之。类似的思路还表现在,注重外人观赏效果的农村工作者坚持认为路边的杂草必须除掉。可在农民看来,那些杂草既不妨碍美观,也不妨碍其生产、生活,实在没有必要花费人力、财力去清除。基层政府出资聘人用除草剂清除路边的杂草, 从民间视角看,就不仅是在做无用功,甚至还有做秀的嫌疑。至于官方标准要求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也显得过于笼统。事实上,从农民自身生活的角度看,这些有用的物件置放于何处自然要有利于其生产、生活的方便,只要其摆放未占用公共空间,总体上比较整洁,没有妨碍公共卫生和他人生活,地方政府作为“外人”何必去干涉农民的私人生活?
再一类问题是因为缺乏民间视角,未深入群众作调研,整齐划一的规划打乱了民间利益格局,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致使其不理解、不支持乡村建设工作。例如,林镇某村临近国道,经营小餐馆、旅馆是部分在家村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为吸引过往顾客,村民在国道边摆放或悬挂广告牌。在2018年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此类广告牌即在被整治之列,被要求全部清除。部分村民的住所直面国道,镇政府为其制定了风格统一的招牌, 钉在朝国道的墙面上。如此一来,那些住所并不直面国道的村民,则因为无法面向国道打出自己的招牌,失去了一个招揽顾客的重要方法,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如此乡村建设方案制定出来,本已有问题,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其决策机制以干部为中心,傲慢而固执。村民曾多次向村、镇干部反映此问题,得到的答案是统一规范的要求不能变。
此外,村民的传统文化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也是导致建设工作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林镇在执行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时,遇到的最大阻力即是拆除村民的危旧房。在政策视角下,危旧房与废弃的猪牛栏、茅房及违章建筑一样,都有碍于美丽乡村建设。但是,村民对于“危旧房”“违章建筑”等概念,与地方政府有很不相同的理解。在他们看来,危房和旧房完全不能混为一谈,旧房未必是危房,真正的危房也不会住人或放置重要物件。而有相当一部分住房或农用房,因修建之时政府尚无城乡规划制度,未获得产权证书,政府亦从未要求登记,现若全部算作违章建筑需要拆除,村民无法接受。另有一部分房屋确实已属危旧房,但因为是村民的公共堂屋或祠堂,平时虽不住人,管理亦不善,但在婚丧嫁娶仪式场合,仍有特殊的意义,因而村民不愿拆除。还有部分房屋实在破旧, 甚至已经开始坍塌,村民却也反对政府将之拆除。究其缘由,是因为当地宅基地很紧张,村民担心破房被拆后,连宅基地也不被承认了(G市近年出台过只允许拆旧、不允许新建农村居民点的政策)。
由此可见,如果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不是首先以干部为中心,将农民当作客体,而是在深入农民调查的基础上,带着“以人民为中心”的视角,将农民当作主体,就不难发现其需求在相当程度上与美丽乡村建设并不相悖。而且,也只有考虑他们的正当需求, 才可能让他们认识到美丽乡村为他们而建,并有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就笔者所知,在距林镇不远的G市南区、北区,即有具备鲜明参照意义的经验。它们均由区政府为村民的危旧房颁发证书,证明其面积及宅基地所属,承诺虽然拆除了这些建筑,但将来若进行改造、征地涉及补偿,以此次拆除的面积为准②。村民在没有担忧后,绝大部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这也证明,在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可视性政体”中,如果以农民为主体,调整 “好看”的视角,未必只有与资本保持亲和关系、排斥小农,才能打造“亮点”,搞好工作,呈现政绩。
① C区农业局书面材料《C区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工作汇 报》,2019年1月15日打印稿。
② 访谈南区龙镇C姓党委委员的记录。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访谈地点为南区龙镇莲村老年人协会(D姓宗祠)。
五、群众路线、小农社工与协商共治
若笼统地说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官僚主义,甚或诛心式地认为他们根本就没想把工作搞好,那显然不是事实。笔者在调查中看到,在一轮轮的乡村建设活动中,农民也确实并非完全没有需要改变的地方。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全面升级的乡村振兴工作,又抑或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农民生活得更好。“外人”尚且投入如此之多的人力、财力,村民更理所当然地值得为自己的事情付出。
言及此处,即涉及了小农特殊的社会性质问题。用常理难以说通,乃是因为小农的行为逻辑并不遵循此“理”。费孝通对此曾有过通俗而精彩的论述,他说:“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殊不知,这样“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从林镇的乡村建设工作看亦是如此。笼统地说, 村民并不否认这些工作都是为了把农村搞好,这些工作也总体上对他们有益;如果公家不需要他们私人付出成本,就将村庄建设得美丽起来,那么他们自然是欢迎的;但要他们参与行动,则至少不能由单家独户为村集体付出成本。
质言之,若要农民积极参与到乡村建设工作当中来,首先得让他们接受一种穿透其原有公私界限的道理。而要农民不仅在认知上笼统地认可此道理,而且愿意在行动上为此道理在某种程度上牺牲自家的“私”,恐非一纸行政命令即可办到。农民需要动员,但动员首先得教育,教育不好农民,就动员不了农民,这是小农社会的特性决定的。��教育农民,绝非板起面孔说教,甚至刷刷标语或在电视里滚动播放领导讲话、口号,就能解决问题。历史证明,这是一项系统改造、团结小农的社会工作。近代的梁漱溟、晏阳初等在倡导和开展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也都曾遇到此问题。其中,晏阳初尝试以西式文艺、生计、卫生及公民教育,治疗乡民“愚穷弱私”之病,但收效寥寥。梁漱溟尝试以“中国的老道理为根本精神”,大办乡学、村学,改造农民之“私”,使之“慢慢开展成一个大的社会”,但正如他自己总结的,最后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
真正将农民动员起来,对乡村进行根本性改造的,还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 党。因为议题所限,这里不必详细列举其针对农民的根本需求发动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等方面的历史事实,只就乡村工作方法而言,即可见共产党的群众工作与梁、晏之简单教育农民有本质的不同。对此,毛泽东曾总结道:“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
从林镇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实践看,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动员,显然既非梁漱溟、晏阳初那样着眼于乡村的教育工作,也缺少起码的社会调查和与农民的沟通,不是走群众路线的群众工作。为何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丢弃我党一贯强调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成为常见现象,这里暂且不去细究,其结果则非常明显:在未对农民进行充分教育、说服和未与其沟通的时候,单向度的标语、电视宣传无法引起农民的共鸣,没有让农民从心底里接受乡村建设中公私利益、轻重缓急相协调的道理,没有让农民把乡村建设变成他们自家事情的一部分。以至于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疲于奔命,乡村建设却依然面临着“干部在干、群众在看”的局面。
而面对此局面,一味怪罪农民思想保守,难以转变观念乃至自私,可能既不公允,也不具有改善乡村建设之实际价值。正如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有基层干部套用时髦语所表示的:此类说法只是“甩锅”(推卸责任)。面向实践的乡村建设工作者,不能奢望有思想观念已经高度符合工作需要、一呼百应的群众,而只能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了解其利益、习惯和想法,同时也教育他们和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在乡村建设过程中,若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不是密切联系群众,而是密切联系大户、公司老板,将工作成绩和“亮点” 寄希望于后者,则群众防备后者侵占其利益尚犹不及,还何谈主动参与到此类工作中来,并以实际行动予以支持。
当然,时代在发生改变,并不是说群众工作方法只能一成不变。形成此种局面,其实有着多重复杂的原因,将之简单归结为基层官僚主义,进行道德批判,并非建设性的思路,也无太大的实际价值。尊重、发挥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对于乡村建设而言的确必不可少。在此基础上,面对现代社会利益多元的格局,加入现代社会工作和协商治理的理念,也是必要的。依托于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可以弥补政府直接参与行动的不足,这已是广为人知的事情。政府通过口号、标语和电视、广播等渠道作宣传,远不及让活生生的人深入村庄面对面做社会工作,能有效融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同样,无论在乡村建设方案的制定中,还是在执行中,如果农民不同的利益、想法能通过村民自治、村民代表或人大代表等渠道得到表达,农民就势必不至于如此被动,乡村建设的成本与收益也势必更合算。这首先要将基层决策的乡村建设视角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民间视角结合起来,看待问题和探索对策。有了这种复合视角,农民中有德望的治理力量方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发挥作用, 而这本身又是村民自治的题中之义。如此方能形成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格局,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力量,共同致力于乡村建设,而其效果势必优于地方政府的独角戏,抑或基层干部与大户、公司老板的“双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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