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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前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4年第1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内容提要】乡镇企业为中国地方企业类型,是诞生于农村的非法定商事企业,在资本运行、成员资格、治理方式、组织结构多个层面与现代公司有着类同性,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治理地方知识体系并创造出“中国奇迹”。凝聚在乡镇企业上的社会实践和经济实践,发挥着“先公司法”的规制作用,形构出一种“乡村公司法”现象。但这在中国1993年现代公司法制定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结果导致中国现代公司法片面强调现代化、国际化接轨而剥离所处的田野与乡土,丢失从社队企业到乡镇企业确立、传习的“轻所有重经营”“党政嵌入”的企业运营经验,忽视以“关系”为代表的非法律治理习规/文化对代理成本的自我调控及以共同富裕为功能要素的企业身份基因延续。在经济实力和立法水平逐步提高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公司法正积极做返乡运动,对地方性知识的尊重自然成为未来公司法改革的应然理路。这就需要在公司经营规则层面回归灵活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身份规则层面以企业类型功能主义立法改造现有二分模式,对公司目标规则进行多元主义改进,强化公司行为、董事决策的社会因素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规则层面应尊重本土习惯与文化传统,借用政治结构并实现党政参与,尊重关系维持,强化代理问题外部发现和内部柔性解决机制。
【关 键 词】现代公司法/乡镇企业/乡土性/地方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