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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

朱旭峰 寻租、市场转型与中国的社会分层——与刘欣先生商榷

2008-09-15 作者: 朱旭峰

    

寻租、市场转型与中国的社会分层——与刘欣先生商榷

(后附刘欣《对朱旭峰商榷的几点回应》)

朱旭峰

 

    刘欣先生于2005 年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和《社会学研究》上发表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4 期,以下简称《基础》) 和《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5 期, 以下简称《制度》) 两篇论文, 系统阐述了关于中国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的新颖而独到的解释--“权力衍生论, 并根据2003 年取自武汉的抽样调查资料对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笔者在细细品味两篇论文之后,认为权力衍生论的某些论证环节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在此希望就以下几个问题与刘先生商榷。

         

        1. 寻租行为在社会分层机制中的作用: 是获利途径还是一种分析框架

         

        “权力衍生论引进了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社会分层问题。租金指的是垄断造成的相对于平均利润而言的超额利润。在完全竞争市场下超额利润为零,而在理想市场下平均利润为零。刘先生专指的租金来自于行政干预市场(即行政性垄断) 而非技术垄断或自然垄断等其他垄断形式。寻租就是追求超额利润的行为。任何寻租过程都伴随着租金耗散”( rent dissipation) , 只要存在对租金的竞争,就会有租值的减少, 即租金耗散。对租金的完全竞争, 必将导致租金被耗散为零。租金耗散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1) 对产权使用权的竞争导致寻租成本的增加(如排队、租金分享或政治忠诚等,其中租金分享包括行贿、拉关系、亲戚、小集团等) (2) 获得使用权后,竞争性地使用产权造成报酬的减少(如公有产权的过度使用或护租行为) 。在经济体中,任何人除了自己直接接受租金获利外,还可以从别人在争取租金时的租金耗散中获利(当然, 这种行为也是寻租, 本身也会有耗散,如腐败风险) 。《基础》一文开篇所提到的索伦森, 在其论文中指出阶层成员的所有分层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寻租创造租金特权毁租三种形式, 因此, 寻租理论应该作为一种阶层分析框架来使用, 而不是刘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获利途径。

         

        这里我们仅以权力精英为例分析寻租理论框架下不同时期的获利机制。《基础》一文讨论计划经济时期的逻辑起点是,产品和劳动力在高度行政性垄断下的非市场贸易。刘先生将国家掌握和使用公有产权后产生的租金称为国家租金。国家通过行政性的委托代理方式将国家租金的控制权委托给权力精英进行再分配。

         

        《基础》一文提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两种再分配倾向:偏向自己和政治忠诚者”(105 ) 。任何一个级别的权力精英对上(或偏向自己) 谋求再分配所得的行为就是寻租; 对下使个别人得到租金时, 他们是租金分配者。其下级权力精英为了接受租金而表现出的政治忠诚排队租金分享等一样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他们寻租行为的租金耗散过程。不同的只是对再分配制度安排的适应。因此, 计划经济中不仅存在寻租行为, 而且寻租行为随处可见。

         

        我们再分析寻租理论框架下, 中国转型期权力精英的获利机制。《基础》一文讨论转型经济的逻辑起点是放权让利和市场化的改革过程。刘先生认为当前中国的公有资产仍然以多级委托-代理模式经营, 但这种模式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105 ) “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 (106 ) 。因此,笔者将权力精英的获利机会归纳为三种来源: (1) 《基础》一文认为部分公有产权仍然以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再分配,权力精英对这部分产权的获利机制与计划经济时期相同。但是,真的相同吗? 在刘先生看来,计划经济时期权力精英在再分配过程中的寻租” (其实是寻租理论中的吸收别人租金耗散成为自己收益的) 行为并不普遍, 是由于种种制度约束, 如政治忠诚禁欲主义意识形态”(105) 。但是, 刘先生并没有讨论, 在转型期原来那些制度约束是否依然存在。(2) 在公有产权的承租过程中, 委托代理关系以半契约半行政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公有产权使用权的竞争就是寻租, 这一过程存在租金耗散。租金耗散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耗散的租金成为购买或租借国家根据市场化定价的公有产权使用权的契约价格,这部分耗散的租

         

        金成为国家(或地方政府) 收入;另一部分耗散是在掌握部分公有产权行政性分配权的精英们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益者为了寻租而耗散的租金。权力精英们从第一部分耗散的租金中获利的机制是, 契约价格作为政府收入,再通过再分配形式转移到权力精英手中; 第二部分耗散的租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权力精英的收益(具体机理见下一节分析) 。但是,《基础》一文没有提到根据寻租理论可以自然推演出的第三种获利形式,即权力精英可以将这种购买或承租公有产权的机会直接分配给自己,比如社会学家们多次提到的下海(3)刘先生指出, 公共权力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过程造成权力精英对非公有经济体的寻租(参见第107 ) 。我们可以按照寻租理论将此来源的寻租行为细分为两种:第一种仍然将租金分配给权力精英自己; 第二种获利形式来自于其他非公有经济体为了在这种行政性干预的市场中争取超额利润的租金耗散。

         

        综上所述, 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转型时期,权力精英获得超额利益的来源只有两种: 一方面通过直接接受国家收入的再分配获利,另一方面通过行使行政权力, 使个别人享受租金, 同时从受益者耗散的租金中获利。因此,改革前后获利机制的差别仅仅表现在: (1) 两种获利来源的租值的相对比例变化; (2) 两种获利来源租金的形式的差别; (3) 两个时期各阶层间获得不同租金的能力差异。这三方面的演进就是寻租理论框架下,中国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的动力基础。正因为这样,过去的社会学家们只要讨论再分配过程中的获利行为, 就不去讨论(经济学中的) 寻租,因为权力精英们通过再分配而获利就是一种寻租行为, 两者其实是对同一行为在不同学科体系下的不同表达。而刘先生提出计划经济时期权力精英只有通过再分配获利的行为, 但通过寻租而获利的情况不普遍的论断,是对寻租概念的片面理解--他只将吸收租金耗散的过程以及部分行政干预市场下的寻租认定为是寻租行为, 估计刘先生是把灰色收入腐败等同于寻租了。

         

        2. “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两个解释变量相互独立吗

         

        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上讲, 经验模型选取自变量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变量间在理论上应该相互独立或至少相关性不强。当一个自变量能够被其他自变量解释时,那么模型诊断将出现病态, 模型就必须做消维处理。权力衍生论认为社会阶层的分层动力主要来自于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三个变量,但是笔者发现,权力衍生论的两个核心变量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之间在理论上存在强相关性。在这里,笔者仅分析租金耗散的吸收能力与再分配权力之间的相关关系,因为寻租能力的另一部分直接从行政体系内接受租金的获利途径就是偏向性的再分配所得,两者的相关性是显而易见的。

         

        别的寻租者耗散的租金如何成为权力精英的收益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它理应成为权力衍生论的最关键逻辑环节, 因为这是权力精英们使用权力进行兑现的过程。但在《基础》一文中, 刘先生却将此关键逻辑环节轻描淡写地用原本高度垄断的国家租金也耗散到他们手中” (107 ) 一笔带过。笔者发现,这并不是为了节省篇幅,在长达26 页的《制度》一文中, 刘先生同样轻描淡写地把权力精英的兑现过程概括为国家租金被耗散到地方政府手中衍生成掌权者的寻租能力” (15 ) 。这一事实再次表现出刘先生对国家租金租金耗散概念的片面理解。首先,权力精英们从原来由国家高度垄断的那部分国家租金的行政性分配中受益, 是直接接受租金的过程, 而不是吸收租金耗散的过程。这时, 权力精英以寻租者身份出现。而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的租金耗散,则是指下级权力精英、公有产权的承租人或行政干预市场下的非公有经济体在寻租过程中的租金耗散, 并不是指国家高度垄断的那部分租金。这时, 权力精英以租金分配者身份出现。因此可以看出, 刘先生并没有成功回答关于权力精英如何能够将租金耗散转化为自己收益的理论问题。

         

        别人寻租时的租金耗散要成为权力精英的收益,中间还有一段逻辑距离。这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该权力精英拥有再分配权力, 二是缺乏民主监督。第一个条件是权力精英得以有能力吸收租金耗散的直接的动力,而第二个条件刘先生已经在文中提及, 它其实同计划经济时期的禁欲主义意识形态一样,都是制度约束。而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间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相反,如果要证明两者间相关性不那么显著, 就需要刘先生提供两变量测量值的多重共线性检验证据,但遗憾的是由于刘先生没有清楚地界定核心变量再分配权力,也没有找到测量再分配权力的指标, 这两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是不可能实现的。

         

        显然, 刘先生也意识到很难将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分离, 因此,其策略是在他的三自变量模型中先找到公共权力寻租能力的指标,再把寻租能力对生活机遇的贡献扣除, 从而粗略地得到再分配权力的效应。刘先生采用是不是经常有人托您帮忙办事情作为衡量寻租能力的指标。然而,这种策略一来有数学游戏之嫌,二来这一指标其实是既反映寻租能力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再分配权力的综合指标。同理, 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适应以政治忠诚为标准的再分配制度, 我们还可以设计出你是不是经常对其他干部进行政治表现的考察? (\'政审\') “或者是不是经常有人找你汇报政治思想等等指标。但它们无一例外的都是同时反映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的综合指标。

         

        另外, 事实上如果继续推敲, 刘先生的市场能力也可以理解为寻租能力的一部分。这时的租金不仅包括行政干预下市场中的超额利润,还包括阶层成员由于经济资产、教育、技术和劳动力等(参见《基础》第106 页脚注6) 具有竞争优势情况下的超额利润。简而言之,权力衍生论模型其实是在寻租理论下由概念上和测量上相互纠缠在一起的三个自变量构成的。这里笔者就不再赘述了。

         

        3. 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理论的实证调查策略是什么

         

        正如《基础》一文引言中所述, 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讨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层机制是否发生了变化,那些原来的精英层的社会地位是否因为市场转型而改变等动态问题。因此,实证模型必须是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对照分析

         

        经笔者统计, 自1989 年倪志伟发表第一篇有关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的论文至今,仅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和《美国社会学杂志》上针对中国市场转型和社会分层的经验研究成果就有13 篇。在这些成果中,所有经验模型的结构安排都无一例外地来自于以下三种策略: (1) 至少找两个时间点进行观测: 转型发生前和转型发生过程中,将不同时间点的数据分别进行回归, 比较各自变量在改革前后对因变量贡献的变化规律; (2)在同一时间截面收集若干(或很多) 地区的数据, 并且在不同地区社会转型程度不均衡的假设下, 考察不同地区市场转型模式的差异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模型策略的关键并不在于研究者调查了多少个地区,而在于在理论上对不同地区进行市场转型模式的分类; (3) 将过去某个(或某几个) 时间段的状态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讨论理论假设自变量的相对贡献。而从对比数据的获得和测量方案上来讲,学者们一般混合采用下列三种方案: (1) 最理想的测量方案应该是在同一地区不同年份中分别进行若干次调查; (2) 调查同一时间截面上的多个地区; (3) 考虑到调查经费和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为了了解若干年前已经无法通过实际调查得到的数据,研究者通常采用的方案是,在问卷中让受访者回忆若干年前的情况,从而得到参照数据的估计值。但是,《基础》一文只采用2003 年取自武汉的抽样调查资料来进行实证研究, 而并没有做任何对照分析。在笔者看来, 这套数据只能用来回答诸如“\'当前\'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差异的原因这样的静态问题,根本无法验证衍生这一动态过程。事实上,即便考虑到研究经费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多次或多地区的调查,研究者只要在那次问卷中有意安排一些让受访者回忆若干年前状态的问题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也就可以了。而加入了过去时间点的控制变量后,考察模型中其他变量的剩余贡献率才是我们需要的对照分析结果。

         

        4. “中国市场转型问题研究应如何选择理论基础

         

        最后, 笔者希望和刘先生商榷另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在研究中国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问题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现行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回顾《基础》和《制度》两篇论文, 刘先生都以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社会不平等观作为权力衍生论的理论基础,并在对照了泽兰尼的理论预测和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情景后, 认为泽兰尼的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现状。然后, 刘先生批判性地扩展了泽兰尼的理论并最终发展出自己的权力衍生论。笔者认为刘先生在理论基础的选择上存在问题。

         

        所有的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理论都是经验模型,指出经验现象与理论预测的不符是常用的理论批判思路。在过去, 社会学家们把所有市场转型国家的模式混为一谈, 因此经常拿某个市场转型国家的经验事实去批评来自于另一个转型国家的理论,因而各种理论派系的关系也就非常复杂。

         

        但自从2003 年魏昂德对当前世界所有市场转型国家的精英机会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之后,情况就不同了。魏昂德根据政权变迁范围侵吞资产的政策/ 限制约束两个维度,将当前世界上所有市场转型国家分成四大类, 不同类型的市场转型体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分层模式。东欧国家与中国、越南等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市场转型类型。泽兰尼的所有著作都是在讨论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的转型过程,他的理论本来就不是为中国的市场转型问题而开发的。笔者不禁要问,如果我们仍旧以泽兰尼的理论, 而不以诸如倪志伟、魏昂德、周雪光、边燕杰或谢宇等专门从事中国市场转型研究学者的现有理论为对象进行批判,到底有多大的意义呢? 所以,泽兰尼的思想最多只能作为中国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研究的参考,而不能作为供研究者批判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 笔者虽然认同权力衍生论关于当前权力精英仍具有社会分层上的优势的判断,但这一结论的推理过程、模型构建和实证方法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缺陷。当然, 笔者认为刘先生的研究亦有其独特的贡献。如刘先生抓住了中国转型期制度安排的两个核心特征放权让利市场化的改革过程,并以此作为逻辑出发点细致讨论了当前中国的权力精英为什么仍然具有优势的机理。这一研究思路是非常有价值的, 可能对本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期待在这一研究思路下新的假设和经验研究成果的出现。

         

刘欣:对朱旭峰商榷的几点回应

 

     朱旭峰先生在商榷文章(以下简称《商榷》) 中的批评, 并没有构成对我的理论观点的挑战。他对寻租理论的具体讨论, 却补充了我的一些观点。

 

      针对已有研究未能区分公共权力与再分配权力, 未能区分再分配权力发挥作用的机制与公共权力以其他形式发挥作用的机制, 我提出了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认为分层机制是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 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里, 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制度, 以及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 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公共权力对阶层分化产生影响的机制, 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主要表现为再分配权力, 而是以两种不同的形态, 即再分配权力和寻租能力, 对阶层分化产生着影响; 这两种形态对阶层分化产生影响的机制是不同的, 前者主要通过再分配使再分配者受益, 后者则主要通过权租交易为有权者带来利益。

 

      《商榷》对获利途径分析框架的区分, 似与讨论的主题关系不大, 并没有否定我把寻租能力看作阶层分化的一个动力机制的观点。���了揭示公有制情形下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借助基于产权交易的租金概念把权威结构分析与产权结构分析结合了起来。租金的占有与否揭示了阶级阶层关系的实质, 而无论对租金的占有是通过行政性的还是交易性的手段实现的。我对国家租金权力衍生为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的分析, 在于呈现阶级阶层分化的实质。《商榷》在讨论寻租理论和有关概念时, 似乎偏离了我的基本论题, 再分配租耗之间关系的讨论也离开了我的核心问题。但他对租耗的具体分析, 却对进一步细化我的观点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有兴趣的读者, 可以通过索伦森的论文了解租金为什么可以看作阶层之间利益关系的机制。我借助这一概念, 着重分析了由公共权力干预所产生的租金及其分配问题, 解释了计划经济情形下阶层分化的微观机制, 也区分了当前不同权力形态对阶层分化产生影响的机制。

 

      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无疑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揭示, 譬如我们可从经济地位(收入) 、社会地位(职业声望) 等不同的地位维度来衡量人们的阶层地位一样。我以再分配权力和寻租能力两个维度来衡量公共权力对阶层分化的作用, 并试图解释这两种权力表现形式对阶层分化产生影响的不同机制。虽然再分配权力和寻租能力都是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就有统计意义上的多重共线性。这就好比收入与职业地位既有一定的关联性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样。多元回归模型中的自变量之间有无多重共线性, 可以使用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诊断。我对模型做过诊断, 寻租机会变量与公共权力及其他变量之间都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我在文中使用的回归模型不过是假设检验的手段, 每一自变量都有其理论依据。通过统计控制来考察不同自变量的净效应, 是多元回归分析的一个突出特点, 是严谨的科学方法, 而不是数字游戏。在多元回归模型中, 随意加入一个干扰变量, 很难使其对因变量和其他自变量所产生的结果都与理论假设保持一致。在我的几个模型中, 寻租机会、权力变量, 相互之间及其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 都同假设具有一致性。当然, 同社会研究中的任何指标一样, 寻租能力测量也存在效度问题。我对其测量的效度, 在论文中已做过讨论。

 

      至于一个时点资料的局限性问题, 我认为有历时性的资料固然更理想; 然而, 这并不能否定由权力衍生论推演出的命题, 应当得到一个时点资料的支持。就算如《商榷》所说的那样, 将拙文题目改为当前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差异的原因” (收入差异难道不是阶层分化的衡量指标吗?) , 也无妨将收入的方差分解开来用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去解释。用一个时点的资料来检验假设, 并不存在研究设计和逻辑上的问题。

 

      最后, 我的理论建构的意图, 在论文中已有详细的交代, 与已有理论的不同之处也显而易见。至于《商榷》质疑我为什么将泽兰尼的理论作为理论建构的出发点, 我想看看那些有关中国转型社会分层机制争论的论文就会明白。它们无法跳过泽兰尼的理论, 也无法不或多或少涉及对泽兰尼理论的扩展或批评。总之,《商榷》的批评并没有对我的理论解释逻辑构成实质性挑战, 对我的一些概念、变量、指标、研究设计的质疑也缺乏充分的理论和经验依据。对我的观点的进一步检验, 需要更多的经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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