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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问题研究
李培林 张翼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内容提要 在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还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时,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建立,就必须借助于国家的治理之手。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提升城乡居民生产要素所得报酬收入;在政府的再分配中,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在尚未推出财产税(比如不动产持有税、遗产税)的情况下,强化政府的转移支付功能与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功能。另外,还应该适时强化家庭的再分配功能,实行劳动者既可以以个人报税、也可以以家庭平均收入报税的调节制度。唯有综合使用各种手段,才能在“提低”、“稳中”、“控高”,达到建构橄榄型分配格局的目的。
关键词 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 形成机制
一、收入差距问题依然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维持了长达三十多年的经济增长,成功跨越了低收入陷阱,在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也步入了中高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社会平均意义的中高收入水平,却暗含着比较严重的居民收入差距。如何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将中国成功导入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就成为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核心课题,也应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2013 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一直在高位徘徊:2003 年是0.479,2005 年为0.485,2010 年为0.481,2011 年为0.477,2012 年为0.474,2013 年为0.473。仅从数据上看,自2009 年之后有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与社会预期相比,还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某些研究机构也根据自己的调查,发布了其基于学术分析而得到的基尼系数。然各个学术机构观察到的基尼系数存在差异,但从趋势分析上,也可以对全国的收入差距作出某种程度的估计。
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进行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通过对2010 年采集到的数据研究发现,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61。这大大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也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公布的最高值。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调查所得的2009 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51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调查所得的2009 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555。后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又发布消息称2012 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9。应该说,学术界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基尼系数值,都高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值。
那么,如何看待中国居民收入的变化趋势呢?能不能基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将之估计为逐渐缩小的趋势呢?对此,学术界有这样两个相互矛盾的研判:第一,认为中国2000 年之后的收入差距长期徘徊在0.48 左右。数据变化的差异,只是一次调查与另外一次调查的差异,并不代表趋势性的结果。第二,认为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虽然在高位徘徊,但最近几年有了缩小的趋势。长期进行收入差距动态变化趋势跟踪分析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就认为:现在还很难判断收入差距在趋于缩小[1]。
2014 年初,国家统计局分别公布了全国分城乡的五等份居民收入分布数据,按城镇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34 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为18483 元,中等收入组为24518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为32415 元,高收入组为56389 元。按农村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为2583 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为5516 元,中等收入组为7942 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为11373 元,高收入组为21273 元。如果将中国城镇最高2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农村最低20%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则会发现相差达21.8 倍多。
对收入差距的最经典分析,来自洛伦茨曲线。在将坐标的横轴视为全社会人口的百分比分布,而将纵轴视为人均收入的分布时,从原点开始的45 度对角线就代表了理想的均等化分布,而对角线之下的曲线则代表了事实上存在的收入差距,偏离对角线越远,则预示收入差距越大。如图1 所示,曲线A 所形成的基尼系数就小,曲线B 所形成的基尼系数就大。
基于这一判断,所有国家在调整收入差距(即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而采取措施)时,基本上都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控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因此,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不必提前预设各群体的具体收入额度,而只要在收入的动态变动中有意识地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再分配调节能力即可。
二、橄榄型分配格局的提出与细化
正因为认识到了“提低”和“控高”是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举措,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力图尽快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
从党的十六大报告针对“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2]的问题,提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3],强调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1]。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 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任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 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2]。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共同富裕”的框架下再次提出“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同以往相比其阐述更加强调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着重将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总结为“两个同步”和“两个提高”———“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3]。并首次提出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到2020 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2010 年翻一番的目标。
2013 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细化了党的十八大的目标,提出的具体目标是“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同时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2013 年11月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框架下进一步阐述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途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4]
那么,什么是橄榄型分配格局呢?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可以看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与“金字塔型分配格局”相对应的分配格局,或者是与收入差距扩大型分配格局相对应的分配格局。在橄榄型分配格局中,低收入阶层会在社会安全网的支持下改善消费状况,接近中产阶层的生活;高收入阶层会在一系列再分配政策调控下,缩小其与其他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由此可见,中等收入群体或中产阶层在这一格局中会日益扩大,而处于两端的阶层则都会缩小。这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也即橄榄型分配格局。
三、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现实效果的检视
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众所周知,为稳定社会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必须综合利用国家治理体系,贯彻“提低”“扩中”“控高”策略,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促使中等收入群体或中产阶层成为占人口比重最大的社会阶层。但是,在顶层设计制定了大政方针的前提下,为什么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的将近20 年中,收入差距还没有从根本上缩小呢?
除发展阶段的影响外,在操作层面的政策投入不外乎有两种,其一是在初次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其二是在再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以下我们分别讨论之。
1.市场的初次分配作用。所谓初次分配,就是各个主体在市场参与中基于供求关系与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而形成的收入分配,主要有这样三个部分:第一,城乡居民生产要素所得报酬收��;第二,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征收的生产税、进口税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第三,企业在扣除折旧或固定资产消耗和其他运营成本及税后的净营业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
从表1 可以看出,国家通过税费拿走的那部分收入占比较高。企业因为资本的强势也相应分到了较多的份额。再看劳动者报酬年,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处于波动下降的态势之中。虽然在最近几年稍有回升,但仍然不如2000 年。如果将2000 年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与2012 年的相应值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其仍然相差8.5%(54.1%-45.6%)。即使在剔除了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因素之后,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也不高。比如在美国,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就达到了70%左右,其他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也有54%-65%。
反过来,营业盈余却在2000-2012 年有了非常显著的增长。虽然在最近几年有所控制,但仍然在2012 年高达25.66%。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资本方的讨价还价能力高于劳方。因此,在初次分配中,除对劳动者个人的因素要加以考虑外,还需要在整个宏观视野中,考虑提升劳动者报酬所占的比重。在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较低的情况下,即使调整了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比如基于人力资本差异而形成的差距,或劳动者基于地区差异而形成的差距),也不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收入而拉动消费。因此,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必须关注这一点,唯有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得到提升,以农民和农民工为主要代表的工人阶级的收入才会有所保障,并通过代际教育支持,将自己的子女转化为中等收入阶层的可能性也才会增加(教育投资,也会增加其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
2.政府的再分配作用。所谓再分配,就是通过非市场之手———政府或其他主体在初次分配后进行的分配。通常政府采用的手段主要有:第一,收入所得税,即居民和企业等各个收入主体当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应支付的所得税、利润税、资本收益税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经常收入税。第二,财产税,即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不动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政府以此对居民收入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第三,社会保险,即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而向政府组建的社会保险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等。第四,社会福利,即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低保金、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等各类救济金。第五,各类转移支付,包括政府内部转移收支,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援助、捐赠、会费等。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再分配手段主要由政府调控使用,这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管理以保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治理机制。
分析近期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在2011 年将税基提高到3500 元之上时,只有2400 万人在纳税。虽然最近几年人均收入有所提高,但纳税人到底有多少还需要查考。李实在研究中认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控能力有限[1]。企业所得税虽然能够征收,但为了鼓励就业,为了发展经济,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持有税,也正在研究当中。所以,真正能够在普遍意义上起作用的政府干预措施,就是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但是,最近几年多项研究发现,社会保险尤其是征缴占比相对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倒有拉大收入差距的趋势。毕竟,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比例征缴的,即使考虑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实际缴纳,那下限与上限之间不同的缴费率,也会拉开退休金的实际差距。比如,那些以300%为基数缴费的企业,就会比以60%为基数缴费的企业高出许多。体制合并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金较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较低———缴费与待遇挂钩,本身就激励了收入较高阶层的参保积极性。除此之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又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这样,养老保险体系的多轨运行及筹资模式的差异,以及其获得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额度的差异,使养老保险蕴含了老年时期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的不平等。
3.居民的家庭再分配。在中国广大农村,家庭本身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分配和再分配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劳动通过对农作物收获的影响而决定家庭基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家庭内部的协议决策影响其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在城市中,家庭成员在进入不同企业并以个人的劳动参与而获得收入之后,也会将收入所得“部分”或“全部”贡献于家庭的消费与储蓄。所以,家庭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如果不计收入来源,而将其均等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人均货币表现时,我们可以得到表2 的信息:在2012 年,从“困难户”到“最高收入户”,其家庭人口数是趋于减少的。比如,“最低5%的困难户”,其家庭平均人口数为3.33 人,“较低收入户”的家庭平均人口数是3.21 人,“中等偏下户”是
2.99 人,“中等收入户”为2.80 人,“中等偏上户”为2.67 人,“较高收入户”为2.58 人,“最高收入户”为2.52 人。这就是说,在家庭成员中的劳动力人口将劳动所得分配给家庭成员时,家庭成员越少,家庭成员中的就业面越高,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亦然。
通过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现实效果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还比较小。在资本与劳动者报酬的博弈中,资本得到的份额即营业盈余增长较快。所以,初次分配调整的主要方向,就是提升劳动报酬所占份额。在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因为营业盈余所占份额增长很快,可以考虑将其控制在一定比例,使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上升。这样,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才有可能提高。第二,在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中,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全国7 亿多劳动参与人口中,难以达到收入分配政策调控的目标。“低保”等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不显著[1]。在遗产税、房产税等缺位的情况下,只是社会救助或其他福利政策的介入,还难以起到显著作用。更何况社会保险———尤其是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还不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第三,居民形成的再分配———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支付,的确可以对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进行调控。但是,我们还需要创设更好的机制,使居民自己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再分配更符合宏观社会缩小收入差距的需要,也即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发挥更好的作用。
四、强化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机制
1. 初次分配手段的强化。现在来看,要尽快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需要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加强“调控”力度。由于2012 年开始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已大大扩大,而“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还没有显著表现在劳动者报酬的增幅上。在折旧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利润仍然保持在原有水平,劳动者报酬没有增加的主要原因,只能拿营业盈余的高位运行去解释。所以,我们认为在初次分配中,还需要强化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以此保证普通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的增长与所占比重。事实上,劳动报酬的增长会伴随经济发展而上升,但只要其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不变,则资本分配到的占比就仍然会趋于在高位徘徊。即使政府降低税收,劳动者也拿不到应有的份额。因此,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手段的使用就是必不可少的。
2.个税税基需要伴随通货膨胀的上升而提升。尽管在1980 年税法的基础上,经6 次修改而于2011 年9 月开始实施的现行税法,将税基提升到了3500 元左右。但是,中国还是一个个体户从业人员占比重较高的国家,所以,新修订的税法对其纳税额度专门作出了区别规定。依照工资与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3500 元及以下不纳税,高于3500 元的部分,在减去免税金额即3500 元之后,才实施3%-45%的税率———收入越高,纳税率也越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虽然也体现收入越高纳税率也越高的调节原则,但最高也不能超过35%。
虽然在实施之初,工资和薪金纳税人只有2400 万左右,最近几年应该有所上升。但是,其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没有显现出来。其中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很多该纳税的还没有纳税,亦即漏税严重。即使按照可支配收入(即在扣除了个税、社会保险费与其他福利之后的收入)来算,在中国的城镇,应该有一半左右的劳动者需缴纳个税。从表3 可以看出,即使将可支配收入作为工资与薪金额,在将其以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人口和家庭就业人口进行换算后,按照每一个就业者的月收入计算,20%的中等收入户、20%的中等偏上户和20%的较高收入户中的就业者就会成为个税纳税者。当然,在这中间,也存在户内就业者中收入差距较大而“被平均”为高收入者的可能。但是,总体而言,中等偏上户和较高收入户的就业者应该有可能成为个税纳税人。
尽管家庭可支配收入中也包括了退休金等收入,但因为在总体上,人均退休金低于工资与薪金再加上家户(household)规模已经很小,这预示着很多城镇老人已经与子女分家。在这种情况下,表3的估计应该是成立的。当然,因为城镇的房租收入也被计入了家庭可支配收入,且房租也应该是纳税的,所以从纳税人的意义上说,这些人也应该被个税所调节。当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一部分出租房屋的租户还没有合法纳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 年全国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了2609 元左右[1]。因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农民工既包括了离土不离乡的“本地农民工”,也包括了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流动农民工”,而流动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工。然而受“招工难”的影响,最近几年农民工的名义工资收入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实际上,不仅是农民工,就是包括了农民工在内的全国所有流动劳动力的名义工资和薪金也在迅速增长。
表4 将流动人口与城市—城市流动劳动力进行了比较。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农民工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月均收入超过3500 元的达到19.62% ,“ 初中” 文化程度者达到25.17%,“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者达到29.2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达到41.33%。从“总计”栏还可以看出,农民工中已经有26.04%的人月均收入超过了3500 元。
在城市—城市流动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月均收入超过3500 元的达到24.05%,“初中”文化程度者达到29.41%,“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者达到37.3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达到59.94%。从“总计”栏还可以看出,城市—城市流动劳动力中已经有44.75%的人月均收入超过了3500元。
这就是说,如果以3500 元作为税基来征缴个人所得税,就连26.04%的农民工都应该纳税。而在城市—城市流动劳动力者中,竟然已经有44.75%的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如果今后的“招工难”仍然继续,或者通货膨胀率不见下行,则以名义工资的3500 元为税基的个税征缴制度,就难以起到促进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在通货膨胀与人均收入水平连续上涨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就应该相应往上调整。唯有如此,才可能体现出个税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的作用,也才能更显著地发挥减轻中低收入阶层负担的作用。
3.强化社会保险的再分配作用。在很多国家,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都比较高。比如,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是0.46,日本是0.52,美国是0.46,英国是0.46,德国是0.51,意大利是0.56,葡萄牙是0.54,波兰是0.57。但是,在这些国家经过个税与社会保险的调节后,基尼系数就会大大降低。比如,在2000 年,经再分配的综合调整,美国基尼系数从0.46 下降到0.38,日本则从0.52下降到0.38,德国从0.51 下降到0.3,法国从0.48 下降到0.28,英国从0.46 下降到0.3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平均从0.45 下降到0.31。
为什么社会保险会具有如此强大的收入差距调节能力呢?从表5 可以看出,年龄越小的劳动者,在高收入组分布的比例越高。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除家庭财富继承的影响外,主要是人力资本的竞争。年纪越小的劳动者,其身体越健康,受教育程度越高,对高科技的适应能力也越强,也越能够胜任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岗位。而对于年龄较大的人而言,要么其收入来源于退休金,要么来源于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或者来自于自己的就业收入,不免要落入贫困阶层。我国的调查数据已显著地���明了这种趋势,比如,在18~35 岁年龄段人口中,居于“较低收入层”的比例为14.25%,居于“中等偏下收入层”的比例为14.30%,居于“中等收入层”的比例为14.67%,但居于“中等偏上收入层”的比例为24.78%,居于“较高收入层”的比例为32.01%———从18~35岁年龄段到65 岁及以上年龄段,居于较高收入层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态势,到65 岁及以上年龄段,就降低到8.40%。但是,从18~35 岁年龄段到65 岁及以上年龄段,居于“较低收入层”的比例则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到65 岁及以上年龄段,上升到了36.51%。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有效提高老年人的待遇,则基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收入差距就会相应缩小。但是,在提升老年人口的福利待遇———尤其是在提升老年退休金的待遇时,一定要掌握退休金越低、财政补助比重越高的原则。唯有如此,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才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支持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当然,在医疗保险的转移支付中,只有更多地向低收入阶层倾斜,低收入阶层的身心健康才能有所保障,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就会减轻。可以说,向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覆盖以及保障功能的强化,会大大减轻农民阶级的日常负担,降低他们的相对贫困程度。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支持中等收入阶层发展的功能大于所得税所起的作用。
日本在1980 年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35,但到2002 年却上升到了0.498。即使经过所得税等的调节之后,其税后基尼系数也从1980 年的0.3301 扩大到2002 年的0.4941。这就是说,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而难以达到设计的目标[1]。但是,通过社会保险的再分配调节之后,收入差距会相对有所控制。比如,在不计社会保险与所得税的情况下,日本1993 年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4394,2005 年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5263。但是,在加入社会保险与所得税等因素后,基尼系数则只从1993 年的0.3645 上升到2005 年的0.3873。在2005 年,社会保险对降低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到24%,而所得税的贡献率仅仅为3.2%[2]。到2008 年,社会保险对降低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上升到26.6%,而所得税的贡献率则为3.7%。
4.地区收入差距还需要继续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形成,主要源于城乡收入差距与地区收入差距。最近几年来,支持收入差距趋于缩小观点的学者认为,正是流动农民工进城打工的转移支付以及离土不离乡农民工的劳务收入等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由于农民工进城打工人数迅速上升,在18 亿亩土地红线的保障下,种地农民人数的缩小、以及农产品与畜牧产品价格的上升,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城镇化有效地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比如,2013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为9.3%,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才7%。过去连续4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都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实际上这也是导致过去几年中国城乡收入比缩小的部分原因。城乡收入比的缩小速度与力度,也预示着农民阶层收入改善的速度与力度。
在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趋于缩小。这表现在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东部地区。但是,目前的地区收入差距改善的效果还不是很显著。比如,在2013 年上半年,按照不变价格计算: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2243 元,而甘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327 元,前者是后者的2.39 倍;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345 元,甘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736 元,前者是后者的4.51 倍。但是,如果要将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甘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则前者是后者的8.13 倍。
因此我们认为,在建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上,地区收入差距的缩小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其会消解低收入群体的地区集中度;第二,通过对中、西部地区收入的提高刺激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繁荣,增强民族融合与民族团结。
五、建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政策性建议
通过上述,我们可知,要建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需要从多个制度层面着手,细化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这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长期性的经济社会政策调控过程,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政策投入。
1.在初次分配中加大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强化初次分配调控力度的出发点,一方面在于减税,另一方面还在于调节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结构,强化劳动者在企业利润中的分配能力。而提升劳动所得的一个必要举措,就是强化工会对其会员的保护能力,建构三方谈判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尤其是保护税前列支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收入。而当务之急,就是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提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国家财政兜底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加率,应该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劳动者能够保障其权益的合法途径。现在,农民工在城镇的社会保险参加率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过程的劳动者所得,使低收入群体难以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社会保险在税前缴纳,这虽然有利于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但对于那些与企业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来说,因为其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就使其在制度上易于陷入个税征收的可能。如果在税前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其当期现金收入可能降低,而未来的保障则会提升。尽管农民工的平均收入还不是很高,即使发生个税征缴,征收比例也不会太高,但在社会保险缺位的情况下,作为制度设计尚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地方。另外,在社会保险缴费较高的单位,保险科目的设置与使用,就具有合法避税的意义,只不过这些企业是将当期收入转化为退休收入而已。社会保险缴费越高,避税额就越高,这对某些国有企业上层来说,是一个理所当然获得预期收益的渠道。另外,有些地区还在税前列支企业年金,这有利于企业高层更多地获得初次分配,并在客观上拉大了收入差距,没有调控住高收入阶层的收入。
2.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基随通货膨胀而提升的有效机制。在个税征收中,对工资和薪金的课税税基,是以名义工资为基准课税,但却忽略了通货膨胀的影响。而通货膨胀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负面影响。收入越低的阶层花在食物方面的开支比重较高,而食物、蔬菜与果品的价格在通货膨胀中往往表现得更高。这就使收入最低的阶层与收入次低层在通货膨胀中遭受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率比较低的时候,以货币表现的固定税基,可以长期实施。但在通货膨胀与社会发展比较快的历史时期,如果固化个税税基,并按照名义工资与薪金去征缴个税,那对中等收入阶层生活的改善就有负面影响。在农民工平均名义工资提升到2609 元之后,个税的税基就需要进一步提升。
3.建立以家庭与个人皆可申报的个税申报体系,让劳动者既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选择个税申报。现在,在征收个税的过程中,还没有考虑到家庭老年人口与幼儿人口的影响———对于那些劳动力占比较高的家庭来说,其收入的绝大部分会消费在自己身上,但对家庭中老人与孩子较多的劳动者来说,其还不得不将自己的收入分配给被抚养人口消费,从而使其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降低。这就出现初次分配中收入大体相同的劳动者,在家庭再分配中大大降低了消费水准。所以,个税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征缴,而不能仅仅以个人为单位征缴。在美国,就同时出台了以个人或以家庭皆可自由申报的个税制度安排以供纳税人选择。
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社会的发展时,社会保险不可能完全解决“养老问题”,也不能完全解决“养小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再分配,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如果青年劳动者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则同时需要建立退税制度。比如某人如果给自己的父母亲以赡养金,则可以以此来申报退税。这就需要尽快建立详实的个人收入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4.要大力加强社会保险的投入。我国社会保险投入偏低。最近几年努力强化了民生投入,但社会保险占GDP 的比重也还比较低。根据2013 年3 月5 日财政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2012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在2012 年中央预算主要支出执行情况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5753.73 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增长了22%。但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比较低(大约只占12%,而欧盟社会保障支出占GDP 的比重已经达到30%左右)。所以,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需要加大社会保障投入,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成果。只有加大这个方面的开支,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才能够有效发挥,并通过向低收入阶层———主要是向老年群体和脆弱群体(比如向单亲家庭或疾病困扰家庭)倾斜,缩小收入差距,支持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然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投入,需要关注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问题。比如,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合并之后,农村户籍老年人口的退休金还很低,城市户籍老年人口的退休金稍高;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也低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养老金。尽管多轨运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短期内难以弥合制度设计的差距,但可以设想将财政投入用于率先提升居民养老保险。虽然目前,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尤其是退休金较高的那部分人的月退休金数额,与前几年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比如,在2014年,北京市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平均已经超过了3000 元。而这意味着,在北京市有1/3 以上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经超过了3500 元[1]———这实际已经高于大学生初职工作的工资了,但北京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却只有几百元。
5.继续实施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政策,鼓励中、西部地区率先发展。从过去几年发展经验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国民经济的增长,支持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表明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政策还需要继续。
6.提升人力资本,加强中下阶层劳动者的培训力度,扩大中下阶层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培训可以改善劳动者自己的收入,教育可以在社会流动过程中,通过子女一代的努力,降低贫困的代际继承率,给收入较低阶层以改变自己职业地位的机遇。因为初次分配决定收入差距的基础,所以,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需要在初次分配开始之前,决定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
7.就业机会的公平公正, 是接受过同样人力资本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进入其所预期的阶层的前提。只有理顺就业体制,消除人力之外的不公正影响,才会消除就业的不公平感。在现代社会,如果人们是因为人力资本的差异而居于不同的收入阶层,人们就会比较容易接受这些差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这些差距主要来自权力或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则人们对收入差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产生怀疑,并产生情感意义的抵触,这就会使社会不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中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王海涛、谭小军:《日本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及趋势分析》,〔长春〕《现代日本经济》2008 年第4 期。
[3]李菁:《日本所得税与社会保障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北京〕《涉外税务》2009 年第1 期。
[4]李实:《理性判断我国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光明网,http://www.gmw.cn/xueshu/2012-11/05/content_5582848_2.
【作者简介】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张翼,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