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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
——社会分层中的公正规则初探
吴忠民
在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双重推动下,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的程度在同步提高,相应地,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互动频度也在提高。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才能促成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相互信任的情状,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显然,必须遵循公正的规则。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将正义观念归并于一种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而持续发展的社会过程之积累性结果正是按照这一基本结构来加以限制和调整的。”[①]而社会分层界域中的公正规则究竟应当包括那些内容?现实社会当中又有那些因素在损害或曲解社会分层中的公正规则?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分层界域中公正的涵义与实现的可能性
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现象的存在,由于社会成员对于各种资源占有的不同,由于其他种种社会差异成分以及社会成员多样化取向的存在,一个社会必定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分层体系,而处在不同状态和社会位置的社会成员就构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处在相同状态和社会位置的社会成员则组成了同一个社会阶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是同文明社会相伴随的。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层结构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比如,社会分层结构中原有的特权等不平等因素会逐渐减少,平等的因素会增多,职业因素在社会分层当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但是,社会分层现象本身却是很难消失的。福山在比较同社会分层体系联系度很高的“等级制”(不是传统社会意义上的等级制)和“网络”(指介于“等级制”和传统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时认为,“正式的等级制组织随时都会很快消亡这一说法是很值得怀疑的。即使网络将来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也会与正式的等级制组织共存。”“随着经济日益复杂化,这种情况需要通过等级制组织来进行协调。”[②]
既然社会呈现出一种分层的状态,那就势必意味着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有高下之分,意味着社会分层结构包含着不平等的成分。“所谓不平等,指的就是人们在地位维度上的分布——即他们在权力或财富、教育或收入上的差异程度。社会地位表现为许多形式,不平等也同样表现为许多形式,因为地位的每一个分析维度也就是不平等的一个分析维度,尽管从经验上讲,各种地位分布常常是相关的。”[③]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不平等都是不公正的,但是,确乎有许多不平等的现象属于不公正者,起着一种有损于社会的作用。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变得非常严重的时候,它们就会倾向于支持政治的不平等。……这种权力容许一小部分人依靠他们对国家机器的控制,来制订使他们在经济中占有统治地位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就这种统治在人们的生活经历中是一件坏事而言,比如使许多人的生活变得更不好,而在另外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过得很好。”“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通常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连结在一起的,而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鼓励地位更低的人们将自己看作是下等人,也鼓励别人将他们看作是下等人。”[④]而有违公正原则的不平等现象,势必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公认的社会学假设是:个体力求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所得到的尊重,这意味着那些处于价值低下的职位上的人感到,对他们的不尊重是一种惩罚。其结果在最大限度得到尊重的需要与分层制度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紧张(矛盾)。”[⑤]
只有在发达的现代社会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层界域中的公正。对此,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社会公正的前提是消除匮乏,使财富资源走出短缺的状况。在物质财富十分短缺的条件下,是不可能从总体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层界域中的公正,即便是“强行”予以实现,也只能是类似于“乌托邦”式的“伪公正社会”。“匮乏的基本原理是许多哲学家所主张的沉闷的社会观的基础。”“因为人类在一个匮乏的环境中开始,每个人都把自身的需要作为社会的社会形象的出发点,匮乏使人类在生存竞争中相互斗争。每个人在他的同伴身上看到经常威胁他的异己。匮乏是‘物质在人的内心对人的否定’,是物质通过劳动和社会冲突强加于社会的‘否定的统一’。”[⑥]我们注意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邓小平,他们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现在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进行大面积的社会调剂,其基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社会的总财富得到了极大的增加。
第二,私有财产权负面作用的相对减弱和积极效应的相对增加。同以往相比,在现阶段的许多发达国家,私有制的具体状况以及对社会结构的效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股份制、合作社等新经济形式的出现以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私有制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度有所降低,其重要性相对减弱。如今,“从价值方面和组织方面来看,经济结构中的‘公共’模型与‘私人’模型之间的区别,在它们之间的选择成为相对经济效率问题的意义上是次要的。……(在组织层面)财产权不再有重要的意义。”[⑦]更为重要的是,私有制受到了来自社会层面力量的约束、限制和规范,以至于在社会调剂的强力作用下,私有制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正面的社会效应,致使个人的财富积累与社会的财富增进之间具有了十分明显的正相关性。社会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收,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以有效地调整或是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因此,只要是有效地实施税收政策,那么,对于现时十分富裕的个人或是家族来说,往往是富不过几代人,私人间财产的“完整传递”已经不可能。再者,从社会富裕阶层或强势群体一方来看,“边际效用原理也有助于产生让步的愿望。这一原理提醒人们,开头的100万美元对一个人来说,一般要比后来他可能获得的任何百万美元具有更大的价值。在经济十分富足的社会中,精英中的许多成员可能倾向于做出一些经济上的让步,以便尽可能增大其它方面的报偿,如安全、尊敬和闲暇等。……精英们具有多重目标,并非只关注物质报酬的增大,所以,在一个高度富足和不断扩大的经济中他们可能愿意做出一定的经济让步。”[⑧]
第三,社会文明的显著进步。在社会主义的影响下,在人权运动及民主化进程等种种社会进步事业的推动下,在社会权力体系中公共成分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文明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方面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发达国家的社会政策分为狭义上社会政策和广义上社会政策。狭义上的社会政策主要是立足于解决或是缓解已出现的社会问题,针对处在经济和社会劣势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与工作问题而制定的社会政策;广义上的社会政策则主要是立足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着眼于预防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而制定的法律、条例及措施等等。简而言之,前者侧重于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存线”和“尊严权”,后者侧重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发展线”。时至今日,社会政策对于发达国家有着极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直接保障了社会阶层界域中的公正,而且,已经成为这些国家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现在已经不能想象发达国家在缺少社会政策的条件下,能够继续的生存下去。
为了保证社会分层结构的公正,为了防止、限制不公正社会分层结构的出现,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宏观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而在设计和制定这些基本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任何等级都隐含着一套参照的价值标准:人们有美与丑之分,有高尚与卑鄙、富有与贫困、有权与无权、令人钦佩或遭人鄙视之分,这是因为美好、崇高、财富、权力和声望是相比照而言的价值标准,只有通过比较对照,我们才能把人置于衡量与评估的阶梯之中。在这些价值中,……一些价值直接与个人有关,另一些价值则涉及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因而,正是后面的这些价值奠定了社会分层的基底……。”[⑨]显然,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正。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⑩]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很多人习惯使用“平等”或“社会平等”的理念来作为社会分层的取向,此种提法有部分道理,但严格的说来,这种提法不全面,不够准确。实际上,公正和平等是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平等既包括公正的平等,也包括不公正的平等。阿瑟·奥肯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认为,“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决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11]这种说法至少还透露出这样一层意思:平等并不完全等于公正,有时不平等的事情倒有可能符合公正的原则。就连极为推崇平等的罗尔斯也指出,“任何现代社会,甚至是秩序良好的社会,都依赖于某些不平等,当然这些不平等是得到良好规划和有效组织的。”[12]平等的主要适用范围在于,强调社会成员身份和基本权利的平等,强调机会的平等,强调社会调剂的合理性,等等。在这些方面,平等和公正是相互重合的。但是,还应看到的是,笼统强调平等问题会造成某些弊端。过于强调平等会造成一种理想化的状况,使得平等理念有时难以操作、难以实现。“论述平等问题的作者们在发布陈情书抨击不平等的罪恶时,都是雄辩滔滔、循循善诱的。但是他们在处理如何实现平等的理想这一问题时,其论据却日渐空洞和缺乏说服力。”[13]过度强调平等的理念,将之提升到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还有可能会伤害自由的理念,容易轻视甚至是否认个体人之间的差异和个体人的自由选择,容易否认社会阶层之间的合理差别,容易导致平均主义的观念,容易强调社会成员生存状态的相似性,从而程度不同地有损公正的原则,压抑社会的活力。基于前述理由,我们不难得出如是看法:在谈论社会分层取向时,相对“平等”理念来说,使用“公正”理念要准确、合理得多。
社会分层之间公正规则的理念依据是什么?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确定社会分层之间公正规则的基本内容。概括的讲,社会分层之间公正规则的理念依据有三项,即:平等的理念,自由的理念,社会合作的理念。其一,平等理念。平等这一理念体现了作为各个阶层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各个阶层的基本权利,保证着各个阶层发展的基本机会,划定了公正原则的基本底线。可以说,平等理念是公正的首要理念依据。显然,平等理念精神的宗旨在于维护每个阶层的基本尊严,即:为每个阶层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证。其二,自由的理念。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理念密切相关,难以分割。人们往往是把“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词联为一个固定用语。没有平等的自由,就像没有自由的平等一样,是不能想像的。如果说两者还有差别的话,那就是,平等侧重于对每个阶层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自由则是侧重于对每个阶层所具有的阶层差异的尊重和保护。自由理念的特定要求在于,应尊重每个阶层各自的禀赋、能力以及具体贡献等方面的差别,尊重每个阶层的发展与选择,并根据对社会贡献的不同而给予有所差别的分配。其三,社会合作的理念。各个阶层只有进行有效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并创造出一种超过各个阶层简单相加的社会“合力”亦即社会的整体效应。社会合作理念的要求在于,补足依据平等和自由而制定的公正规则所不及的部分,体现出合理的社会整体的精神。[1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应将前述三项依据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会从总体上导致对社会分层之间公正基本规则理解的偏颇。比如,如果只是以平等为理念依据,那么就会造成一种平均主义的规则;反之,如果只是以自由为理念依据,则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形,从而损害社会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全运行。
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来说,什么事情需要被公正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安排和保证?不少人认为收入的分配最为重要,以致于使收入分配状况的如何几乎成为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代名词。应当看到的是,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公正固然极为重要,这一问题也涉及到社会其他的许多方面。但是如果将之视为公正的基本问题的话,则是十分片面和狭窄的。这种看法只是把社会阶层之间的问题归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只是经济领域当中的一个方面,尽管可能是经济领域当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社会的各个阶层除了面临着收入分配问题之外,还要面临着诸如社会的平等地位、社会的尊严、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基本的发展机会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避免这种过于片面的看法,可否用广义上的社会经济资源而且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经济资源(简称资源)来指称需要被公正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安排和保证的事情。自然,这里所说的资源尚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为具体的内容之后,方具有确定的意义。至于资源的具体化内容,我们不妨以罗尔斯所提出的“基本善”来予以充实。所谓“基本善”,是指“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这些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具体之,基本善包括这样五种内容,“(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背景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5)自尊的社会基础,他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15]
二、社会分层中公正的基本规则
阿马蒂亚·森指出,“关于正义的那些基本思想对于社会性生物的人类绝不陌生,人们关切自身利益,但也能够想到家庭成员、邻居、同胞以及世界上其他人们。”“并不需要在人类意识中——通过道德说教或伦理训斥来存放正义或公平的思想。那个空间已经存在,问题在于如何系统地、令人信服地、有效地运用人们确实具有的普遍关注。”[16]就社会分层界域中公正规则来说,存在着一个如何梳理的问题。而进行梳理的依据只能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最为关注的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的理念。根据平等、自由和社会合作的理念依据,社会阶层界域中公正的基本规则应当包括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各个阶层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分配)以及互惠互利这样三项重要的内容。
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这是在现代社会分层中所应遵循的最为重要的公正规则,也是判断社会分层体系公正与否的最为重要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7]基于这种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具体地说,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18]
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严格的等级制状态。在这样一种等级制社会当中,社会成员明显地分为“特权”阶级和“普通”民众阶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平等权利可言。比如,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规定得很明确,贵族及官吏集团这些特权阶级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的约束,“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司法机构不能擅自逮捕审问他们,除非得有皇帝的许可。”“贵族官吏本身不仅获得法律上许多特权,且将这些特权扩大及于他们的家属,他们的官爵愈高,则扩延的范围愈广,而法律所给予的优待亦愈多。”[19]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社会,就总体而言,一个人处在何种社会位置,不是由其自致性的努力决定的,而是有先赋性的因素所决定的。在欧洲中世纪社会,封臣们普遍实行长子继承制。贵族的后代,在继承其先人地产或其他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先人的贵族称号及一切特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较高等级地位的获得,不是通过后天的努力,而是由先天的血缘所决定的。“任何非贵族出身的人,休想爬上贵族的地位。”[20]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底层等级——农奴则是这样一种状况,他们对于主人的人身依附性极强,一切都属于主人,“他们像家畜一样是领主自留地的一部分,”[21]可以被主人随意买卖或转让,而且其后代也必须承袭先人的农奴身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较高等级的社会成员与较低等级的社会成员之间,有着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以先赋性的因素作为划分阶层或排斥他人进入较高阶层的理由,显然是极为不公正的,其症结在于:“如果用这些属性作为在个人之间分配社会利益上区别对待的基础,那就会造成一种有差别地对待人的方式,而这些人对这种差别并不能承担任何责任,但这种差别地对待人的方式对他们的生活却要发生深刻的影响。”[22]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性的先赋性因素理应被消除,否则,阶层之间公正无法实现。不过,我们还应看到的是,先赋性因素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性的先赋性因素,如出身、身份、等级等等;另一类则是自然性的先赋因素,如自然禀赋等等。福山认为社会不平等就其来源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来自人的习俗;一类则属于自然的或者必然的。第一类是平等遇到的法律障碍——社会分割成各个封闭的阶层、种族隔离制度、歧视黑人的法律、投票权的财产资格,等等。……第二类是平等遇到的自然障碍,它始于同一人口中自然能力或天赋的不平等分配。”[23]不宜将这两类先赋性因素混为一谈。社会性的先赋因素从一开始便属于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所以应当予以消除。但是,对于自然的先赋性因素来说,便要复杂一些。因为,自然的先赋性因素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是因为,人人不但是生而平等的,而且人人还是生而不同的。如果对自然的先赋性因素笼统的予以限制,则有违人人生而不同的、自由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限制了一部分人的自主发展和自致性的努力。不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于个体人的差别予以过分的限制。但是,如果完全任由这些“差异”自然发展,则会使社会成员在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出现过于悬殊差距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只能从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社会调剂的方式予以解决。另外,有时在一些社会成员那里,社会性的先赋因素同自然性的先赋因素是混在一起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罗尔斯指出,“他们的自然天赋(与他们体现出来的天赋相对的),以及他们发展这些天赋的机会,而这些机会是受他们所出身的社会阶级所影响的。”[24]这就使社会在解决类似的一些社会不公问题时增加了某种难度。
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来实现和保证的。虽然并非所有的社会流动都是具有公正意义的,但是,社会流动无疑会对社会分层中的公正状况产生不小的影响。社会流动状况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分层中公正状况的如何。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流动既是实现社会分层中的公正规则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时,社会流动也是社会分层中公正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流动的重要功能在于,可以为社会位置较低的弱势群体成员处境的改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同时,又可以为优秀者自致性的胜出提供有效的途径。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就越意味着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相反,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程度如果过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相互封闭,那么,这个社会的不公正问题便会加重。“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的隔断增加了它受剥削的机会以及积极反抗剥削的机会。群体们的地理隔离,种族差别或信仰差异使它们与社区的其余部分分离。这样的群体更容易地受到统治权力的剥削,因为缺乏多数人与这些群体的认同会造成下述后果:它们被剥削不会遭到普遍社会责难的阻止。”[25]
在现代社会中以及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不断的升级换代,新的职业类型大量出现,这就使得向上的流动量同以往相比是在不断增加的。“农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流动类型是向下的。在工业社会中,向上流动量如此之大,以致于一般都可以达到平衡,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向上流动超过了向下的流动。”[26]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社会阶层之间保持着一种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公正状态,既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有助于促成有益的社会流动。所以,一个社会应当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来保证社会阶层之间开放和平等进入的状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必须防止这样不公情况的出现,即:位置较高的阶层通过制定对自身有利的制度和政策,对于其他阶层设置种种人为的障碍,以种种特权或身份等有所差别的条件,来阻止、限制和防范位置较低的阶层成员平等地进入位置较高的阶层。
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这是社会分层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另一项重要的公正规则。
如何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这是社会各个阶层所面临的最为直接的问题。
这里首先所要涉及的问题是应当以什么为依据进行分配。就此而言,无非有三种可能的选择:按照人数实行绝对的平均分配,按照实际的需要进行分配,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绝对的平均分配实际上是否认了人作为“经济人”具有合理的利益驱动的一面,也否认了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作法不可避免地会否认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有着不同的贡献,从而使一部分人无偿地侵占了另一部分人的合理利益。“具体的分配不能完全脱离个人的权利(资格)来加以判断,而这些权利(资格)是他们在这些分配得以产生的公平体系内挣得的。”[27]历史事实反复证明了这种“乌托邦”作法的荒谬。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作法倒是充分地考虑到了人的差异性和多方面的需要,但是这种作法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社会可供分配的资源必须达到了无穷大的地步。问题在于,这种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至少在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作法也是不能够成立的。显然,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只能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这里所说的“贡献”,不只是限于人们在“经济效益”方面的贡献,而是包括了人们对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贡献。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体现了对社会各个阶层直接性贡献的承认(间接性贡献由社会调剂来体现),体现了对阶层之间、行业之间正当的、合理的差异性的承认。应当看到,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职业分工的差别,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复杂程度、具体的工作技能以及工作的难度具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市场对于不同的物品也有着不同程度的需求,不同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因之对社会具有了不同的贡献。比如,在可以比较的经济领域内,各个职业、行业中从业人员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是差别很大的。2001年,中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为52062元,其中,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为8427元,纺织业为29058元,煤炭采选业为18615元,食品加工业为56598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337069元,烟草加工业为441913元。[28]可见,根据不同的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是合理的。再者,程度不同的贡献往往又是同不同成本的投入、不同精力的投入具有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各个阶层和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获得必要的劳动技能过程中,往往是付出了不同的经济成本以及精力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持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状态也是理所应当的。换言之,即便是从成本和收益关系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精力、成本投入的不同,理应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应该认可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在现代国家中对于工业经济运行是必需的或是能够极大提高效率的。这样的不平等用来支付培训和教育的费用、刺激机制和其他诸如此类的费用。”[29]
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来说,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能够起到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作用。“大部分经济分析的前提是具有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条件。该条件假设人们对每一种可能性都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对于个人而言,做出选择和决定是为了个人的自身利益。”[3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是符合人的利益驱动的本性的,因而能够充分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进而在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竞争、进取的状态,保证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常的社会分化进程的推进。这种情形就是对于促进社会整合也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因为,只有通过激发社会的活力,才有可能将社会财富总量做大;也只有将社会财富总量做大,才有条件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再分配(社会调剂)。
需要注意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说一个社会就总体而言会出现绝对的平等主义亦即平均主义的话,那么绝对的平等主义亦即平均主义最容易发生的环节就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而且,平均主义在此环节出现所造成的危害也是最大的。一旦在初次分配领域出现了平均主义,一旦将初次分配同再次分配领域的事情弄混,那么,就会从根本上动摇一个社会的公正基础。于是,社会各个阶层的潜能和活力就会被抑制,同时社会的再分配也会由于缺乏前提性的条件而无法有效的进行,相应的,整个社会的公正问题便无从谈起。
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关系,这是社会阶层之间所应遵循的第三项重要的公正规则。
必须看到的是,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由各个阶层共同组成的社会有机体。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现代生产的专业化、高效率以及不断扩大的规模,要求社会必须充分地发掘、利用社会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社会机体原有的由少数单元所承担的功能改由多个单元去承担。而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机体中原有的少数单元可以顺乎自然地发育成复杂的多个单元,以承担原来由少数、简单的单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于是,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复杂化,社会机体中的子单元如各种行业、各种职业日益增多,社会机体中各种性质不同的成分也日益增多。比如,“积累资金和选择投资项目的功能由投资阶层承担;发现市场机会、使产品适应需求的功能由职业经理阶层承担;设计产品和工艺、进行协调和管理的功能由专业技术阶层承担;操作工具、生产产品的功能由工人阶层承担。”[31]正是由于社会分化现象的存在,使得社会机体的各个阶层、群体之间具有了一种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个阶层或群体如若脱离其他阶层或群体就无法独立存在,每一个阶层在整个社会机体中都扮演了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角色。况且,社会机体并非各种社会子单元的简单相加,社会机体具有着自己特有的整体功能,因而社会机体的各个子单元还需要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机体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援与协调。这些,便为社会的团结和社会的整合程度的不断提高提出了客观的要求。社会分化程度越高,对于社会团结和整合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对于社会合作,我们别无选择,否则,要么是互不情愿直至仇视抱怨,要么出现互抵制直至内战。”[32]对于一个团结、整合的社会整体来说,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保持着一种合作、良性互动是十分必要的。惟有如此,社会机体的潜能才能够得以充分的并且是具有正向意义的释放。相反,一个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如果存在着过多的摩擦和冲突,那么这就说明这个社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故障,社会机体的潜能便会被无端的耗费,社会本身甚至也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伤。总之,社会的各个阶层应当通过合作以获得一种“共赢”而不是“共损”的状态。“现代社会所有部分的相互依赖使现代秩序比更为简单的经济组织形式敏感得多。实际上,庞大机制的各个部分愈是精密地相互适应,以及各个要素愈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干扰的反应就愈重,即使最轻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某个国家的政治蠢事则决定他国的命运,大众在行动上野蛮的、冲动的和情感的爆发,对整个社会,甚至全世界都意味着大灾大难,因为现代社会有机体的相互依赖日益猛烈地传播着每一个失调的结果。”[33]
而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就必须在其相互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这种互惠互利是指,“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如果说,参与者有关其自身合理利益的观念一般总是各不相同的话,那么,公平合作项目概念则是他们所共同分享的。”[34]福山则对之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界定,区分出了互惠利他的两层含义:“在互惠利他中,是时间错位的,施惠的一方不期望立刻得到回报或分毫不差的补偿。互惠利他更像是我们理解的社交中道义上的礼尚往来,因此,被赋予了与市场交换截然不同的情感内容。另一方面,这种互惠利他也决不等同于简单的利他主义。……几乎所有我们认为是道德的行为都含有某种双向交换的成分,并最终使参与的双方都获得了好处。”[35]
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首先应当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一种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由于位置较高的阶层在各种资源拥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这些阶层在同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诸方面也就相应地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进而就可能利用种种优势造成一种使位置较低的阶层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局面。一旦如此,那么对于合作的另一方亦即位置较低的阶层来说是十分不公的,必定会使位置较低的阶层产生诸如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情形,以致于造成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恶性互动。这对有效的社会合作尤其是持续的合作将是十分不利的,甚至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就必须做到,“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36]
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还应当表现为:处在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不仅仅是位置较高的阶层和位置较低的阶层之间会产生抵触、摩擦和冲突,就是在处于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也会出现这种情形。比如,资源的有限性如工作机会的短缺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处在相似位置的低收入阶层之间的竞争性增强,因而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在美国黑人问题调查过程中,昆那·默达指出,最强烈的阶级对立存在于‘相邻的’阶级之间,而不是存在于最高层阶级和最底层阶级之间。因此,在南方,对黑人的最深刻的情绪不满来自贫穷的白人,特别是来自那些过去曾经贫苦而现在已经飞黄腾达的白人,他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与低于他们的人拉开距离。”[37]无独有偶,在中国城市,一些低收入群体成员,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也具有某种相类似的抵触或排斥的心理,就是在不同的“农民工”群体之间,这种抵触、排斥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是做法,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因此,必须制定和遵循一些相应的公正规则,通过一些组织机构进行协商和妥协,防止这种处于相似位置的阶层之间恶性竞争和冲突的出现。
社会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具体状况集中体现在社会各个阶层的资源占有结构是否公正,即:社会各个阶层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是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即;“两头小,中间大,”拥有较多资源的较高等级的阶层规模和拥有较少资源的较低等级的阶层两者的规模均比较小,而居于两者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最大,包括了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38]
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另外,橄榄型的资源分配结构对于保证社会的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以庞大规模的贫困人口或是低收入阶层为基础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其稳定程度、安全系数是比较低的。人没有恒产就没有恒心,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当人们一无所有的时候,就往往希望改变甚至是摧毁现有的社会结构,以便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但是,当人们普遍拥有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像样的家庭财产时,就会希望社会保持一种稳定的局面。所以,要想使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培育一个庞大的“两头小,中间大”的中间阶层。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中间阶层“使得那些发达国家在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得以获得一个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得那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以‘中间阶层’的社会价值观及其行为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利益结构的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为缓和市场化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的负面社会结果,争取各阶层平等获益,寻得社会政策的调整空间。”[39]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社会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剂亦即社会的再分配,以便有效地援助贫困阶层。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各个阶层应当具备起码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否则社会合作便无从谈起。而由于种种原因如贫困等方面的原因,一些群体程度不同地丧失了必要的能力。“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可行能力——贫困的视角完全不否定低收入是贫穷的主要原因之一的那种合理的观点,因为低收入可以是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剥夺的重要原因。”[40]因此,社会有责任积极地援助社会弱势群体,使之摆脱贫困的状态,恢复其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再者,为了防范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种种威胁,也为了社会各个阶层合作能力的共同提高,社会有必要建立起积极的社会福利制度。“积极福利的目标是人为风险而非外部风险,目的是培养‘自发地带有目的的自我’。”“它指的是这样一种人,他们能够把潜在的威胁转化为积极的挑战,把熵转化为持续不断的动能。”[41]“好几种不同含义和类型的福利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生活风险和生活机会,以利于那些处在更无保护地位但具有力量,或威胁说他们要聚集力量的阶级改变其地位。”[42]
社会调剂无疑是通过社会公共权力部门(主要是政府系统)来实现的。就此而言,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主要责任在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从而为社会的各个阶层��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的条件问题,并重视社会成员所普遍应当具有的发展条件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阶级和地位状况已逐渐离开自由市场的力量以及固有传统的影响,转而受更为正式的制度制约,国家对阶级结构的管理已成为减少不平等和低收入阶级风险的主要手段。”[43]
总之,社会阶层之间的上述三项公正规则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社会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规则主要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的平等起点和平等条件问题;各个阶层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的规则主要是解决对各个阶层的贡献如何对待的问题;而互惠互利的规则主要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如何进行有效的、持续的社会合作的问题。只有在这三项公正规则基础之上,才谈得上建立起公正的社会阶层结构。
三、妨碍社会分层中公正规则实施的主要因素
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不少对于社会分层中的公正规则而言是不利的因素。这些不利的因素,或者是妨碍着公正规则的实施,或者是使之走形变样。
精英社会的误区。
客观的讲,就能力和位势的影响而言,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别。按照精英理论创始人帕累托的看法,全部社会成员分为两个阶层:下层阶层和上层阶层(精英阶级)。“在自己领域内拥有高分的人们形成一个阶级,并称之为‘精英阶级’(精英)。”精英阶级又可分为两个部分:“执政的精英阶级”和“不执政的精英阶级”。[44]而前者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显然要超过后者。
现代社会的基本发展趋势是社会机体的日益复杂化、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与之相适应,社会管理及技术层面上的人数必然会不断增加,而且社会对其“能力”资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致于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比如,“公职的扩张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与对共同体的福祉至关重要的活动和就业的政治控制有关;第二个原因与‘机会的公平平等’有关。……所有试图取得政治控制和机会平等的努力造成不可避免化的趋势是强化和加强集中于中央的权力。”[45]这个人群对于整个社会拥有着广泛而重大的影响,在社会阶层体系当中,这个阶层居于较高的位置,拥有较高的声望。同时,还应看到的是,精英阶层就其具体构成和生存状态而言是一个相对封闭、同质性较强的人群圈子。“精英产生于一种狭窄的社会领域;他们的成员有着相类似的生活历程和生活经验;大多数受过大学教育,毕业于一些相同的大学和一些相同的专业;他们互相认识,在很多方面有一种共同的语言。”[46]
应当承认,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正的角度来看,精英阶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精英阶层来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长远规划的设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精英阶层还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样一种状况,只要遵循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亦即“成就的原则”,位置较低的阶层成员通过努力也可以跻身于该阶层。
问题在于,如果将精英阶层的意义予以过分的夸大,如果使精英阶层成为左右社会基本面的力量,那么便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其一,造成对社会阶层之间平等原则尤其是机会平等规则的扭曲。机会平等并不是惟一的公正规则。公正的规则是一个有机体系,机会平等的规则必须同人们基本权利的保证、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的公正规则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方能有效地发挥其正向功能。假如脱离了人们基本权利保证以及社会调剂的公正规则,也就失去了机会平等的前提性条件即平等竞争起点和环境,失去了使许多处在弱势状态的社会成员恢复自身能力的可能。可见,仅仅只是强调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必定会失去机会平等规则的应有之义。“英才统治的社会结构遵循前途开放的原则,用机会平等作为一种在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中释放人们精力的手段。那儿存在着一种显著的上层与下层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表现在生活资料和组织当局的特权两个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47]其二,造成新的等级制。正如前面曾经提及的那样,为了有效、持续的社会合作,社会阶层之间应当遵循互惠互利的规则,应当避免差距过大情势的出现。但是,一个社会,如果精英阶层居于压倒优势,那么便会形成一种新的、阶层之间差距过大的等级制。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彻底的精英统治的社会将造成收入上的严重不平等,并因此而威胁社会的凝聚力。”“完全的精英统治将制造出一个这种阶层的极端形态,即一个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阶层。这不仅意味着有一些群体将生活在社会底层,而且意味着他们知道自己能力的欠缺而生活在底层是命该如此;我们很难想像出比这更加令人绝望的处境了。”[48]其三,精英阶层的膨胀及正向作用的递减。如果在社会当中,精英阶层处在一种过度的强势状态之中,那么,社会对其制约力便会严重减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精英阶层尤其是“执政的精英”阶层便会不可避免的膨胀起来;同时,其正向的积极作用也会随之相应减弱。“一个社会的精英愈多,每一个精英便愈是趋于丧失作为领导的功能和影响,因为他们相互抵消力量。在一个民主化的大众社会,尤其是在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流动的社会,没有一个群体能够成功地对整个社会给予深远的影响。”[49]其四,形成对其他阶层利益的侵占。精英阶层势力的过度膨胀,意味着对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拥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这样的条件之下,难免会出现“赢者通吃”的情形,即:以公共政策的制定为借口,来保护甚至是扩张自己特有的阶层利益。比如,有学者发现,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由于政府扮演了直接推动市场经济建立的角色,所以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对再分配职业的收入回报则是逐年提高的。”[50]一旦这种状况不被遏制而随之充分的发展,那么当它达到一定地步时,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将被打乱,其他阶层的利益将会被侵占,整个社会将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直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较高位置阶层之间边界的模糊。
与传统社会很不相同的是,在现代社会,社会阶层之间的边界不仅是开放的,而且同时又是清晰的。这种情况是由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代社会的职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职责越来越明确,因而社会阶层之间的边界也越来越清晰,而复杂的职业分化以及社会阶层之间的种种边界是靠种种规则和制度予以支撑和保证的。这些规则和制度“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模式制度化;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单位内,这些权利和义务超越以传统社会团结的‘首属’基础的界限,因而在特定方面是独立于这些界限的。”按照帕森斯的解释,这些规则和制度“包括普遍性原则和专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规则的公式化,并有助于根据一般规定的特征,应用于个人的或集体的范畴,而独立于他们在‘低层次’具体团体的地位。”而专门性原则,则是指“以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方式界定的法规是从特定团体成员的地位和期望抽象出来的,它并非与这种成员关系不相干。因此,首属团体结构的交叉关系被隔离。”[51]现代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边界的这种状况既保证了一个社会的效率,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位置较高的阶层之间的利益互换以及血缘裙带关系的蔓延,从而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个或某些位置较高的阶层对于公众利益的侵害。
一旦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之间的界限出现模糊的情形,那就往往会意味着公众的利益受到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亦即一些特殊群体利益的侵占。就此而言,社会的公共管理领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而且主要是来自公共管理阶层和“财富”阶层侵害的部位。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管理领域的外在表现是对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纯粹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一旦它被提供给某些社会成员,就使得排除他人的消费成为不可能或无效率。……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观众)并不会妨碍其他人受益。”[52]本来,公共管理阶层和“财富”阶层有着各自不同的分工,公共管理阶层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共物品的管理以及相应规则的制定,负责公共服务的提供,以确保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对于全部社会成员效用的完整性和最大化,而“财富”阶层则主要是从事生产和经营。但是必须看到,这两个阶层均有着自身程度不同的利益冲动。“公众的仆人在管制市场方面常常会有其自己的利益,从而私人的选择会被公共选择所遮蔽或取代。官僚们创造出各种专项制度,因为这样的制度赋予他们权力和影响。”与之相对应,“对于少数供应者来讲,获得政治干预的好处是巨大的。”[53]如果公共管理阶层和“财富”阶层都跨过特有的阶层、职业或行业边界,进行联盟,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公共管理阶层借助公共资源的优势、以种种“寻租”的方式来扩张本阶层、本群体以及“自己人”利益的局面,形成“财富”阶层通过非市场化的、非竞争的方式使本阶层的资产迅速增值的局面,这两种局面共同组成“金钱政治”的情势。这种现象一方面使原本是负责公共管理的阶层失去了“公共”性,另一方面也使“财富”阶层失去了真正的“市场”性。“当金钱所持有的不仅是对物的控制,而且还包括对人的控制时,它就不再是一种私有资源了。它就不再在市场上购买物品和服务,而是在别的地方购买别的东西了,即(就我们对政治的民主意义的理解而言)在买卖被禁止的地方进行买卖。如果我们不能组织这种购买行为,那么,我们就不得不使金钱社会化,即承认了金钱具有了政治特征。”[54]这种“金钱政治”情势的严重程度是同这两大阶层之间边界的模糊程度呈正相关性的。
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之间的界限模糊的情形对于社会阶层之间的公正规则几乎构成了全方位的危害。这一现象必然会使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趋于萎缩,从而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以及基本平等条件的提供受到严重的削弱;使社会阶层之间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无法有效地予以实施,加重了以不公正甚至是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情形;使社会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无法兑现,使社会调剂所需的公共资源或者是处在萎缩的状态,或者是被程度不同地被诸多的强势群体联手侵占,以致于有可能形成一种一方阶层的获益是建立在另一方阶层受损的基础之上。在中国的现阶段,出现了一个孤立无助、封闭的“底层社会”[55]。究其主要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恐怕便在于此。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之间界限模糊的情形必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因为,“由于违背公平交换规则而产生的剥夺会产生对违背者的报复。”[56]
水平分化与垂直分化之间的不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社会分化包括两种类型,即:水平分化和垂直分化。
水平分化所反映的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构成因子的一种复杂性、多样性,也反映了人的(群体和个体人)取向的多样性。水平分化是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只有在物质的各个部分扩展成各种不同力量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异质状态,只有在各个部分分守着不同领域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更强的异质性。社会也是如此。”[57]总的来说,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其水平分化的程度也就越高。就经济层面而言,水平分化所带来的是效率的提高;就社会层面而言,水平分化所带来的是社会交往和社会整合程度的提升。正如布劳所指出的那样,“异质性的不断增加,不但使群际交往更为普遍地进行,而且也减少只有某些群体参与群际交往而其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却没有参与群际交往的可能性。因此,水平分化——异质性——的不断扩大常常会减少各群体在群际交往上的差异。”[58]由此可见,对于水平分化来说,社会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正的角度来看都不存在对之进行限制的问题。
同水平分化相比,垂直分化问题则要复杂一些。所谓垂直分化(也被许多人称作“不平等”),“指的就是人们在地位维度上的分布——即他们在权力或财富、教育或收入上的差异程度。”[59]正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不平等包括合理的、符合公正规则的不平等和不合理的、不符合公正规则的不平等这样两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种分化都有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尤其是职业分化更是如此。比如,同新兴产业相关的新职业,往往包含着一种新技能,因而往往会成为稀缺性的资源。而这种新职业和新技能相对来说更容易获得较高的收益。特别是在产业结构大规模升级换代的时期,在结构性社会流动成为社会流动主流的时期,前述情形会成为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相应的社会调剂没有跟上,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较大面积的不符合公正规则的不平等现象。
垂直分化一旦过度,则势必会造成水平分化和垂直分化之间的不平衡情状。在一个“常态”的现代社会中,水平分化和垂直分化理应处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之中,从而使这个社会的分化就总体而言保持着一种适度的状态。但是,垂直分化的程度一旦过高亦即造成了一种不公正的不平等现象,那么,便会对水平分化进而对社会总的分化状况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本来,水平分化使得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必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60]这种“多方面的”需要必须通过社会合作才能够实现,而有效的社会合作又有赖于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可见,水平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社会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越来越重要。然而,过度的垂直分化对于社会阶层之间平等条件的保证以及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必定会形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不公正的不平等现象如过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会严重压抑社会主要阶层潜能的开发,而且还会使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产生种种隔阂、抵触甚至是冲突的情形,从而程度不同地降低社会的整合性。“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最充分地发挥天赋和能力而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能够造成其他的一些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后果(例如刺激了高犯罪率)。”[61]有鉴于此,必须通过社会调剂的方式,对于垂直分化进行必要的、有力度的限制。
阶层内的成员是否保持了个体人的完整性。
在分析社会阶层之间的公正问题时,特别是在分析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时,要特别注意其前提性的条件,即:作为阶层成员的个体人意义问题,换言之,个体人的完整性是否得到了体现。个体人的完整性与否对于阶层以及阶层之间的公正状况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这个问题却经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毫无疑问,作为阶层成员的个体人的具体状况与阶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个人对于社会整体来说,具有前提性的意义。“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62]同时,个人也无法脱离社会而生存。“现代社会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人与社会的相互构建的时代。”比如,个人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热情并非只是个人的政治权益问题,它反映了政治体制的基础与合法性;个人的社会流动和流向并不仅仅是个人的出路问题,它标示出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发展水平;个人的生活目标也不只是个人的生活选择,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的机会与前途。“反过来,现代社会规范和秩序体系对个人的整合力也是以往任何历史时代所无法比拟的。”[63]正因为如此,所以,阶层成员能否具有完整的个体人意义,便对本阶层进而又会对阶层与阶层之间公正问题的具体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个体人的基本特征在于“自我意识”的具备和基本权利的拥有。个体人的自我意识主要表现在独立的自我选择意识和自我的责任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64]个体人的基本权利则表现在平等的公民权等多个方面。阶层的“同质性”指的是某一类个体人在职业、财富、声望、权力等方面的相似性,阶层的“同质性”并不排斥个体人的差异、自由选择以及自主性等等,不排斥每个阶层的成员拥有同其他任何阶层成员相同的基本权利。这种情形是现代社会有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在一个传统成分较多的社会、在一个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或者不正常的现代社会当中,社会强势群体对于个体人的“自我意识”和基本权利很容易进行各种各样的压抑,实施一种普遍的、较大范围的侵害,并依据低层次的“同质性”原则(即个体人边界不清晰)对于大多数阶层甚至包括本阶层的大多数成员进行强制性的“整合”。一旦如此,那么,个体人的完整意义便不复存在。
在由不具有完整的个体人意义的成员所组成的同一阶层之内和不同阶层之间,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其一,缺乏公正的基本前提。漠视个体人意义的阶层不符合人的本性,因而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公正,是伪公正。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社会,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问题。但是,这种说法还稍微显得笼统了一些。确切的说,社会应当是以无数个个体人为本位的社会。公正规则只有落实到个体人那里,才具有真实的意义。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使每个个体人都能获得公正对待。相反,如果一个社会是以阶层为本位,以阶层作为公正实现的最终目标,而只是将个体人公正对待问题作为顺带的、次要的、附属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公正只能是一种“抽象的”、表面意义上的公正,有违公正的初衷,因而不可能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改革开放以前30年的情形就很能说明问题。在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由于对个体人意义的忽视,由于对社会成员的平等公民权(自然人基本权利)的漠视,由于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较强的对于阶级的人身依附性,从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阶级。而在高扬阶级意识的年代,阶级与阶级之间又不可能是平等的,所以,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不可能形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每个个体人来说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公平性的对待。建国30年间中国一直没能够制定出同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完整的《民法典》(民法体系),便是明证。既然如此,那么,社会成员作为公民来说的许多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公正对待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其二,曲解阶层之间的公正规则。个体人意义不完整,意味着对人的多样性、自主性以及平等性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阶层之间不可能允许正常的社会流动。如果出现了“社会流动”现象,那也是权力部门予以强行安排、实施的社会成员的“规模转移”。对于个体人意义的漠视,还会使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呈现出一种刚性的色彩,即:为了可以实现某种扭曲的公正(如平均主义),阶层结构的互动很容易成为一种简单的地位取代、用某一个阶层板块来挤压另一个阶层板块的情形,或者是以某一个处在强势的阶层板块来摧垮另一个阶��板块。这里,很容易出现多数人左右一切,以多数人的利益来牺牲少数人合理利益的情形。“在不同阶级的公民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这时,“无政府状态象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一样占有优势,在那里弱者不能保护自己免遭强者的侵犯。”[65]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的所作所为以及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都是典型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