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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

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理论内涵、实践探索与推进机制

2022-08-29 作者: 李友梅

内容提要:与改革开放相伴生的新的社会阶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以一种新的社会团结机制凝聚社会合力的过程,涵括价值引导、民主协商、合作机制以及社会整合、文化融合、风险治理等内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主要体现在党建引领、民主协商、公众参与三个方面。从理性化、法治化和公共性的要求出发,需要进一步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体制机制,构建其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引领、德治教化与智治支撑。

关键词:新的社会阶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建设

作者简介:李友梅,上海大学“伟长学者”特级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第一副院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形成了一个规模持续扩大、力量显著增强的新的社会阶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约7200万,广泛分布于各个行业。作为社会结构中的新成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仅具有自身独特的经济社会地位及社会性特征,同时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学界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关注越来越多。既有研究或基于丰富的田野资料针对具体的新兴群体进行深描,或基于统战的目标从政策研究的视角探讨作为结构性力量的新的社会阶层。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系统认识这一新的社会群体提供了较多参考。但必须承认,今天我们对于构成新的社会阶层的不同群体以及对于作为整体的、结构性力量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了解和认识远没有达到充分的地步。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的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2021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并提出“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顶层设计中,如何理解新的社会阶层的发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新的社会阶层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促进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思考三个方面,对新的社会阶层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解析。

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意涵

在社会学视野中,“共同体”学说作为阐释人类组合与联结形态的话题历久而弥新,在人类社会加快开放流动的进步中面临着现代嬗变的挑战。从理论上看,“共同体”意味着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是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是人类生活的理想形态。从“现代化”的角度看,传统社会共同体的维系主要是以稳定的共同生活、共享价值、共有观念为基础,而现代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形态更多以异质化、功能性为特征,无论是涂尔干所强调的基于劳动分工与合作而形成的社会的有机团结,还是帕森斯提出的由履行不同功能的子系统所组成的社会体系,都体现了这一转变。在现代社会共同体的语境下,各类公共议题、公共利益必须要依靠建基于文明理性、公共精神之上的民主协商、责任分担,才能达成可接受的共同原则。可以说,现代社会共同体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特征。但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社会共同体,它们的建设均离不开社会成员共同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并要求利益相关者具有公共性意识,甚至有时还需要让渡部分个体或群体利益从而形成普遍共识,即共同体精神。由此而论,我国正在推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同体”生活方式,强调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实现一种共同的、彼此间达致相互理解与尊重、相互帮助与合作的公共生活。

从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不断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作为基本保障,同时也是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有序运行的基础支撑。所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其关键即在于把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模式和行为方式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其约束力更具规范性、稳定性、长远性。作为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运行的组织场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为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供社会基础保障。这意味着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要进行责任划分,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界限,并在区分、划界的基础上促成互有助益、进退有度的协商过程,进而形成治理的“有机”合力,而不是简单的机械性组合。不同治理主体有其各自的行为原则和运行机制,当他们共同面对相关治理议题时,何种程度上的妥协和权益让渡才能促成公共意见的形成,需要发挥民主协商原则和机制的作用,而具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则需要依照法律规范行事。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有可能从传统治理逻辑下的被动响应者转变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制度下的积极行动者;社区从行政治理末梢转变为居民基于现代社会公共性而主动承担治理责任的行动场域;治理体系的运行方式从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转变。

从更深层次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际上涉及不同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规则如何构建这一重要问题。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构成而言,既包括社会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涉及社会、政府、市场三大领域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以哪一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它们在面向具体问题和实际运作时,都会有不同的主体构成。而不同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关系格局和运行机制,主要通过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加以限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关主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协同共进的社会治理局面。换言之,就是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社会团结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作。

现代社会既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又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迅速变革的社会。随着生产力在现代化进程中指数式地增长,风险和潜在自我威胁的释放也会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⑥,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总体性安全。可以说,党中央推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策内涵即在于以一种新的社会团结机制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其中包含了价值引导、民主协商、合作机制以及社会整合、文化融合、风险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彰显了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制度实践方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重视以共同体的目标、情感、价值为基石,对社会治理体系、制度、机制、架构、方式进行完善与创新,促成以中国式公共性为基础的共同体有效运作并保持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

当前,社会治理重心主要在基层,需要在百姓生活中开辟出“政治行为社会化处理、行政行为社会化合作、社会事务社会化自治”的社会治理社会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是新时代我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改革发展进程中实现“活力与秩序”有机平衡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同时,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扎根中国文化土壤、立足当代中国实际,并与时俱进地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体现了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内生性。概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以一种新的社会团结机制凝聚社会合力的过程,而作为与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相伴生的新兴社会力量,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能否被吸纳进既有的社会治理格局、能否被凝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积极建设者,是值得学界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论及新的社会阶层概念。这一概念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被纳入党的正式文件。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7月举行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区分开来,要求其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此后,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中共中央于2021年印发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了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包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表明他们正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从构成来看,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党外知识分子构成,集中分布于非公有制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属于“体制外”的白领职业群体,在阶层结构上属于中产阶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在推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因其职业、社会活动的公共属性而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为助推他们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建言献策、凝心聚力、贡献智慧提供条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新的社会阶层参与,其实践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党建引领,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纳入“一轴多元”的社会治理结构之中。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是核心主轴,政府是负责推行各项治理举措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是多元治理结构的协同主体和参与主体。这种“一轴多元”的治理结构,明确了党的领导位置,凸显了党凝聚社会共识、引导不同主体力量间关系与发展方向的角色功能,同时也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治理留下了制度性空间,使中国在现有情境下激发社会力量推动治理创新得以实现。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在新发展阶段尤其体现为对新生社会空间的有效覆盖和对新兴社会力量的有力领导。这种领导作用的发挥不仅要通过党的各级统战部门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凝聚在党组织周围,而且要借助基层党建的力量积极探索党组织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工作机制与引领方式。在上海,通过不断深入推进楼宇党建、“两新”组织(即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区域化党建等工作,加强党组织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组织覆盖、政治引领和服务管理,为党建引领政社合作、促进政党整合社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有益经验。

二是加强民主协商,拓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社会治理共同体面对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议题,坚持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协商议事,需要以不同层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载体,构建体系化的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体制机制和规则规范。不同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原则遵循不同,需要通过民主协商的良性机制来解决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分布行业广泛,他们文化水平高、思想活跃,也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愿和社会影响力。所以,有必要为他们拓展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我国的民主协商首先包括以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为代表的正式协商制度,一部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会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参与其中;其次是普遍存在于城乡基层社区中以各类议事会为代表的非正式民主协商实践,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可以作为社区的业主、居民或村民参与到民主协商式的社会治理行动之中。

三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序参与的公共性。公共性是一种促使人们基于有利于生产公共产品的现代精神,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空间,就共同关注的公共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从而避免工具理性驱动下各逐其利的困境。从参与主体来看,公共性指涉人们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公开讨论与共同行动,并由此实现从个人到公众的转化;从参与程序看,公共性指涉社会参与程序的公开公平,使相关者在平等对话中达成共识;从精神角度看,公共性指涉个体基于理性与法律规范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受教育水平较高,自组织能力、公共参与意识较强,依托正式程度不同的各类组织载体,能够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社会治理等领域做出积极贡献。在上海,诸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海燕博客、白领驿家等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在为新的社会阶层提供多元化服务、反映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增强新的社会阶层的归属感、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思考

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从中国治理转型实践创新来深入研究并做出相应的理论阐释。比如在思考与党建引领相关的议题时,不仅需要超越来自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而且要把各级党组织从狭义的“国家”概念中析出,聚焦政党组织推动治理创新的方法和路径,从中提炼出党建引领治理机制的理论内涵。又如在社会建设方面,需要将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社会力量的成长视为社会发展的多维动力,将这些社会力量看作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加深对于转型期中国社会领域生长机制及其特征的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庆招待会上强调:“团结是铁,团结是钢,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中国社会建设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在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汇合党和国家与人民同心协力谋求发展的巨大合力和发展动力,共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着眼于如何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思考。

首先,按照“理性化”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体制机制。韦伯将理性化视为现代社会从个体到组织的核心行动逻辑,理性化更为实质性的意涵在于,它涉及整个生活秩序的重新定向。社会理性化要求人们深思熟虑、有科学判断、有步骤、有效益地以利益格局为着眼点来调适行动,如此才能切实提升社会适应性与社会整合程度。理性化是现代生活的基本逻辑,作为现代化进程的受益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往往学历较高、流动性更大、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因而一般具有比较高的理性化水平。由此,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性化水平,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体制机制,可从两方面发力。一是从推进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和优化多层级治理体系的分工模式出发,进一步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定位,打造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转灵活的社会治理指挥体系。二是从推进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出发,更好地发挥党委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总揽全局、统筹协调、调动各部门积极性的核心作用;推动政府各条线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利益协调体系;激发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能力;发展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拓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与机制。

其次,按照“法治化”的要求,进一步构建完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当前,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社会生活发生了诸多革新,并对已有社会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社会群体在不断重组的同时,其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的特征。面对诸如个人超前信贷、网络平台垄断、网络灵活雇佣兴起等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是体制外的知识分子群体,与“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联系紧密,主要生活于现有法律法规较少关涉的新生社会空间之中,其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更强,对于法治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对于法治保障的要求也更高。当前,应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为包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内的全体公民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推动依法执政,加强司法公正,强化全民法治观念,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的良好习惯。

再次,按照“公共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治引领、德治教化与智治支撑,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公共性的构建可以使理性化不至于走入刻板科层化的“铁笼”,使人们不至于在工具理性的驱动下,走向各逐其利的“公地悲剧”。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共性构成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的公共精神之基。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需要政府、公众和其他治理主体都高度关注所涉及的公共问题,并由此形成基于公共精神的合作治理模式。推动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的规范有序发展,是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亨廷顿的经典研究指出,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升,将带来政治参与积极性的高涨和实际参与水平的上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其生活水平、教育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一般均处于中上层。作为体制外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的组成部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公共精神的提升更值得期待。夯实公共性根基,需要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最广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的同时,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成为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践行者,成为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的领头人,从而带动和推进社会治理与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二○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团结是力量之源,团结是一切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形成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在风云变幻的国内外形势下,更需要我们凝心聚力、团结奋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一个有朝气、能力强的群体,他们作为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改革开放的积极支持者,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较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知识分子工作,引导他们发挥积极作用。”我们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和能力,将这一群体凝聚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力量,积极鼓励他们为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智慧和力量。

围绕如何促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这一重大问题,本文从理论、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着重分析了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和推进机制。从当前研究现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学理思考与实证分析仍有很大的空间。比如,“新的社会阶层”这一概念并非由学界提出的学术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在中央文件中较为明确,但其内在的异质性实际上一直存在,组成新的社会阶层的不同类型人群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差异。由此而论,促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关注不同人群在社会地位、行为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共性与特性,需要细致考察这些不同特征对社会治理参与的影响差异,厘清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群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不同机制。又如,新的社会阶层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需要以辩证思维加以分析。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持续激发的产物,在推动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如何协调阶层关系以形成合力的现实问题。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追求秩序与活力的双重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则更为强调促进事务共商、推动利益共享、形成观念共识,这就要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既要主动、有效,又要规范、有序,既要激发活力,又要控制风险,进而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更大的积极贡献。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2年第4期/《江海学刊》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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