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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

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以中央苏区时期的土地革命为例

2023-01-17 作者:


内容提要: 在有关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研究中,“结构发生论”与“组织动员论”是两种重要理论传统。本文认为,这两种理论传统之间的争论,源自其对“阶级”这一理论概念的不同理解,而都忽视了关于革命研究的总体史视野。本文以1927—1934年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革命为例,以“过程性比较研究”为基本分析框架,通过对史料的深入分析,尝试揭示“阶级”是如何构成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的,进而以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过程。本文发现,在苏区时期的土地革命进程中,原本属于意识形态理论纲领层面的“阶级”开始真正作用于地方社会,并同当时复杂的政治情势和地域社会原有的社会结构相互影响、相互塑造,在“悬置”“耦合”与“互构”等机制的作用下,最终演变为社会革命的动力枢纽,并完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过程。

关键词:阶级;社会革命;动力机制;地域社会

作者简介:孟庆延,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毛泽东,1928a:49)

查田运动中,要坚决执行阶级路线。以农村中工人阶级为领导,依靠着贫农,坚固联合中农,向着封建半封建势力作坚决的进攻。把一切冒称“中农”、“贫农”的地主富农,完全清查出来,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财产,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牛、农具、房屋,分配给过去分田不够的及尚未分到田的工人、贫农、中农,富农则分与较坏的劳动份地。(毛泽东,1933a:385)

上述两段引文均出自1927—1934年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颁布的土地法令与土地文件。其中,引文一出自1928年颁发的《井冈山土地法》,而引文二则是1933年发布的有关查田运动的训令。这两份文件的实质作用都是推行土地革命,但是在细节上却不尽相同。简单来说,引文一所呈现的土地分配方式是,首先“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然后按照人口或者劳动力进行平均分配,总体来看,这是一道相对简单的“算数题”——因为这其中并不涉及乡村社会中包括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在内的具体的阶级成分划分;而到了1933年中央苏区开展查田运动之时,土地革命在具体执行层面变得复杂起来,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依据之前颁发的阶级标准对乡村社会进行阶级识别与阶级划分,将原本停留在理论纲领层面的阶级概念操作化和付诸实施——实际上,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开始尝试将基于之前诸多实践所形成的阶级理论转化为具体的社会政策付诸社会革命的起点(参见孟庆延,2015)。那么,本文首先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经验现象:从引文一的“平均分配”到引文二的“阶级路线”,“阶级”是如何进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实践的?这一历史事实层面的经验变化,背后蕴含着怎样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对这一现象背后逻辑的社会学阐释,关乎现代中国的社会革命与国家政权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

其一,在帝国治理形态末期,整个清王朝陷入了国家政权建设进展缓慢、对基层社会动员能力不足、社会一盘散沙的困局,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自19世纪起才开启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同时这一现代化进程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同时蕴含着共产党政权所主导的大范围的社会革命与国家政权建设两个内在意涵。在当时的诸多政治力量中,只有中国共产党以“阶级”作为自身的理论纲领所展开的革命完成了对社会结构的再造,在革命的具体语境下,“阶级”既是政治层面的意识形态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层面的分类系统问题——马克思阶级理论的本质是以生产力/生产关系来对“社会”做出分析与判断。由此,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工业化程度极低,有着与包括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在内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的内在社会结构,那么中国共产党又是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基本理论来应对中国社会的具体实际的呢?在这一过程中,革命政党是如何一方面以理论武器改造社会,同时又不断根据“社会”的实际状况对经典理论做出再阐释,进而形成自身的理论纲领的呢?——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实质关涉的乃是革命政党是如何从理论上分析与构造“社会”这一问题,或者说是马列主义中国化的社会过程问题。

其二,对“阶级”是如何进入中国革命的社会实践的这一经验现象展开讨论,实质上还关涉历史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革命究竟是“发生”的还是“制造”的。美国历史社会学家西达·斯考切波在其代表作《国家与社会革命》中曾经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即“革命是到来的,不是制造的”。在她看来,革命并非是由政治力量或者个体精英有意识和有目的发动的,而是在复杂的社会结构变动之下产生的具体历史后果(斯考切波,2007:15-19);与之相对应的是,周锡瑞认为斯考切波这种“结构”意义上的革命决定论实际上严重忽略了革命精英本身的主观能动性,而这一点对理解中国革命至关重要(周锡瑞,2013)。无论是斯考切波还是周锡瑞,他们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革命的具体场景中,究竟什么是“结构”。换言之,在“阶级”的语境中,应用于当时中国革命实践的“阶级”理论,本身就是不断穿梭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之间动态生成的系统理论,而它同时奠定了韦伯意义上的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基础。由此,本文尝试通过对“阶级”在地化的过程性分析,提出“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问题,以此回应历史社会学研究领域有关“革命发生论”与“制造革命论”的争论。

其三,中国现代历史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与社会革命是同步展开的,其结果则集中体现为“革命教化政体”,而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运动又可以看作1949年以前的革命运动在革命胜利后的延续(冯仕政,2011:74)。进而,1949年以前的革命运动主要是依靠以“阶级”为枢纽机制的土地革命所展开的,而学术界以往的研究,要么将中国革命中的“阶级”理解为当时社会结构的知识性客观呈现(即“革命发生论”),要么将其理解为政党的一种组织动员技术(即“制造革命论”),但是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一点,即“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进程中,是经过不断地实践、调整所形成的政策标准,进而演化成独特的政治传统。因此,对这一历史进程背后蕴含的社会结构性逻辑的探讨,实质上是对“革命教化政体”的“前史”研究与“发生学”研究。

综上,本文将以1927—1934年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为研究的时空范畴,聚焦“阶级”究竟是如何从单纯的“外来理论”和意识形态转化成一系列具体的社会动员机制与政策这一经验问题,以此回应历史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的经典争论。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对既有研究的回顾

从社会学的学术史来看,“革命”乃是经典社会学研究的母题。雷蒙·阿隆在其著作《社会学主要思潮》中就曾经专列“社会学家和1848年革命”一节来讨论孔德、马克思以及托克维尔对1848年欧洲革命的态度(阿隆,2015:254)。不仅如此,早期经典社会学家还专门对革命做过社会学分析:马克思将事件史分析与阶级分析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对法国大革命中的雾月政变做出了极具洞察力的分析,这一分析突破了社会学研究中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马克思既讨论了作为社会结构的阶级结构究竟怎样推动和塑造了革命的进程与趋势,同时揭示了历史个体的行动是如何塑造结构与情势,进而影响历史事件的(马克思,2018)。应星指出,马克思对雾月政变的分析是事件社会学的分析典范(应星,2017);而笔者认为,在方法论层面之外,马克思对法国大革命的分析实质上乃是一种总体性的革命动力机制分析——所谓“革命”,是结构-情势-行动者在具体历史时空中相互作用的某种历史耦合效应,这些“要素”共同构造了革命的动力机制,同时也塑造着革命后的社会结构与状况。实际上,马克思对革命的分析路径在后来学术史的发展中裂变成了“发生论”和“动员论”两种不同的研究传统。

其一,革命的“结构发生论”。正如笔者在本文开头所提到的,以西达·斯考切波等为代表的美国历史社会学研究者强调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实质上促成了“革命”的发生。在斯考切波看来,包括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以及19世纪末开启的中国革命等在内的现代革命,其本质都是社会革命,即“一个社会的国家政权和阶级结构都发生快速而根本转变的过程”(斯考切波,2007:4)。进而,斯考切波强调,“为适当地理解社会革命,需要分析者采用一种非意志论的结构性视角来分析其原因与过程”(斯考切波,2007:14)。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斯考切波所强调的革命是结构性要素运动的复杂结果,而她所重点考察的结构,恰恰就是“阶级结构”。斯考切波的这一分析路径一方面是受到了马克思的结构分析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巴林顿·摩尔所开创的“摩尔学派”的某种延伸——摩尔对革命的研究实际上采用的同样是这样一种非意志论的结构性视角——他通过对六个国家的革命历史过程的比较分析,揭示了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究竟为什么在革命之后生成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摩尔,2012)。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种革命的“结构发生论”并非只限于社会学的研究中,历史学研究亦有此种解释脉络。例如,在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中,饶伟新就专门围绕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结构性要素展开分析,详细地揭示了在土地革命展开之前,整个赣西南地方社会包括阶级、宗族等在内的一系列结构性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可能对革命产生的影响(饶伟新,2002)。

其二,革命的“组织动员论”。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围绕革命的“结构发生论”,曾经产生过一系列的争论。周锡瑞等研究者明确指出革命不可能是“非意志论”的,而且行动者本身的能动性往往在革命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一种对行动与行动者的关注在更多的研究中则演化成为“革命的组织动员论”——强调在整个革命进程中,特别是在有着自身独特阶级结构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中,作为革命关键力量的阶级实际上是政治力量进行广泛大众动员的结果,而并非自发的内生性过程的结果。由此,倾向于组织动员论的研究者,关心的普遍问题乃是革命政党究竟是通过何种组织技术与动员策略完成的动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郭于华、孙立平、李康、李放春等研究者通过口述史的方式,提炼出“诉苦”这一重要的组织技术,并围绕这一组织技术的历史过程、运作机制与心灵效果,以“过程-事件”为分析策略展开了一系列口述史研究(郭于华、孙立平,2002;李康,1999;方慧容,2001;李放春,2010)。这一有关土改研究的口述史传统深受福柯权力理论的影响,其重点在于将权力技术作为一种组织机制和动员策略加以理解,借此理解“共产主义”的理念与意识形态是如何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的。

在有关革命以及中国革命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中,无论是“结构发生论”还是“组织动员论”,实际上都阐明了理解斯考切波意义上的“社会革命”的一个角度,而这一“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对话与张力实质上亦可以理解为社会学研究中“结构/行动”之间张力的某种延续。在当前的历史社会学研究领域,结构/机制叙事与事件-过程叙事两种范式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与对话。简单来说,所谓“结构/机制叙事”就是指历史事件的过程与细节只是研究的对象与材料,社会学研究对其分析应该重在从中提炼出某种普遍性的规律、原理或者知识。正如张静所指出的,社会学研究中的“故事”和“过程性叙事”,需要能够从“故事”本身上升到“案例”层面——因为“案例分析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进而,“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止一种,比如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规范(原则)知识”(张静,2018:12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赵鼎新对当前国内社会学研究的一些批评,特别是他对单纯过程性叙事与过程性发问的批评。在赵鼎新看来,单纯的过程性叙事和过程性发问存在着“叙事过程的无限可能性问题”,而这种叙事过程的无限可能性实际上使得研究者很难得出某种普遍性的规律与原理(参见赵鼎新,2021:114-115)。究其根本,这样一种提问的方式的最大问题来自整个过程性叙事的提问相比于时空比较式的提问而言,缺少足够大的信息量(参见赵鼎新,2021:116)。

(二)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以上方法论层面的讨论涉及的乃是社会学研究中结构/机制叙事与过程-事件叙事长久以来的争论。而本文亦希望可以回到马克思事件社会学的总体史分析路径上,进而以“过程性比较研究”的分析策略,通过对“阶级”在具体革命场景中演变为社会革命动力机制的发生学研究,建立起“事件丛”意义上的比较研究路径。具体来说,本文的分析框架又分为下述三个层面。

其一,本研究重点讨论的是“阶级”在早期中国共产主义革命中的“落地”过程,在经验层面的梳理之外,重点在于分析作为“知识的阶级”、作为“动员机制的阶级”以及作为“意识形态正当性的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具体见图1),并通过对史料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呈现在多重意涵的“阶级”复杂作用下所形成的“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这样一种革命动机机制,实质上是在“知识”“政治”与“社会”三重逻辑下,在具体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耦合”而生成的。

其二,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出的那样,本研究所关心的经验问题,乃是在1927—1934年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这一具体历史场景中,“阶级”究竟是如何从最初单纯的“意识形态纲领”转变为具体的社会动员机制和策略的。但是这一过程性叙事研究的背后,实际上蕴含着对社会学理论问题的关切:“革命”究竟是动员而成的,还是“客观”社会结构的自然结果,在中国革命的具体语境下都有各自的前提假定,即“阶级”是革命政党塑造出来的社会结构还是原本就已存在的结构状态。然而,本文开头的引文充分表明,“阶级”是革命政党在具体革命实践中,不断在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社会事实之间“穿梭”“调适”而最终形成的一种政治传统,而这种政治传统也并未完全脱离原有的社会结构,而是对原有的社会结构进行了一系列阐释与改造,并以此为基础生产着新的、革命后的社会结构。因此,对“阶级”在历史场景中的发生学讨论,实际上是在总体史的意义上对“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这一问题进行全新阐发。

其三,本文将要涉及的过程性叙事,实际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描述”,而是一种“过程性比较”。简单来说,无论是“阶级”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还是以“阶级”为核心所构造的革命动力机制的发生学过程,都是由一系列的构成“制度节点”的事件所组成。具体来说,整个中央苏区从开拓到建立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毛泽东、朱德领导的红军在赣南闽西开展革命的过程,而在这样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者分别通过最初的宁冈分田、后来的兴国分田以及再往后的闽西分田和赣西南分田等诸次分田实践尝试,将原本属于“理论”范畴的阶级转化为了政党推进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而这几次分田实践,又都是在不同的政治与社会情势下为应对不同社会结构情况而展开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所展开的过程性研究,实质上是一种“过程性比较”——通过对同一历史进程中关键事件的纵向比较,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在一项政治传统生成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机制及其背后的结构性要素。


三、阶级:政党政治纲领的社会学意涵

对于社会学而言,“阶级”是熟悉而重要的理论概念。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韦伯,“阶级”都是他们对现代社会展开分析的重要概念工具。简言之,阶级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分类系统,亦是社会结构的外在表达方式。马克思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判断阶级的分类与属性,在马克思看来,在生产资料占有情况上处于同样处境的人们,同时又认识到自身处于同样处境,也就产生了“同属于一个阶级”的阶级意识。当这样的阶级意识产生的时候,阶级这一概念就具有了“社会分类系统”的政治意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实践也才是一场“阶级”革命。

然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阶级”的相关理论与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被当作救亡图存和解决总体性社会危机的武器而传入中国的时候,它的“本质属性”乃是“政党革命纲领”,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其1925年撰写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明确指出:“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毛泽东,1925:3)

单从文字上看,上述文字似乎在传达这样一种对阶级的理解方式:阶级政治本身是施米特意义上的敌我政治(施米特,2015),但是具体到早期共产主义革命的语境中,作为革命纲领的“阶级”意涵则更为复杂。返回20世纪20-30年代的历史现场,我们发现,阶级对于革命政党而言,又不只是策略这么简单,而是一种用于理解和分析当时总体性社会危机和症结所在的框架。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它在成立之初,面对的乃是旧中国整个社会的系统性崩溃,因此,阶级理论既是整个政党的政治纲领,也是分析社会症结的工具。所谓政治纲领,并非单纯的意识形态话语,其内在蕴含着对社会的实质判断。

“阶级”这一概念以及相应的乡村社会的阶级成分划分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共产国际二大召开时就已经形成,而且也被引介到中文世界中。但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都是作为意识形态与政治纲领而存在的,共产国际和联共(布)所确定的农村社会的阶级分类并未实质性地应用在土地革命的实践中。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之后,中共中央在1927年8月召开了“八七”中央紧急会议,这次会议明确了当时的革命性质与革命的领导权问题,即中国革命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在20世纪20年代的语境中,对社会性质与革命性质的判断构成了一个实质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在实践层面的革命对象——如果是资产阶级革命,那么理应是资产阶级领导的、推翻地主阶级的革命;但由于中国当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以及中国资产阶级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土地革命这一“资产阶级民权革命的中心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心任务。由此,以工农联盟为核心的无产阶级在土地革命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上述梳理我们也可以看到,至少在“罗霄山脉中段的割据政权”形成之前,“阶级”是作为政治纲领而存在的,而这一政治纲领本身,则蕴含着对社会性质、社会结构的分析和判断,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涵。


四、悬置:社会分类系统及其张力

如前文所述,以“阶级”为核心内容的政党政治纲领实则蕴含着对当时中国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的判断,这就意味着“阶级”的“社会分类系统”这一重要属性。简单来说,“阶级”既意味着对当下社会结构的阶级分类的判断,同时还意味着对革命后的社会结构的蓝图想象。然而,现实的革命情势则是复杂而严峻的,同时,根源于当时苏联社会结构而形成的“阶级”理论,还同有着内生性传统与结构特征的中国社会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张力,因此,“阶级”理论传入中国之初,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共产主义革命之初,作为“社会分类系统”的阶级在很长时间里是处于“悬置”的状态。

1927年八七会议之后,朱毛红军会师被认为是井冈山格局形成的重要标志。在井冈山割据的历史时期内,除了军事行动之外,以“分田地”为核心的土地革命也构成了这一时期的重要革命内容,这又集中体现在赤色政权在1928年12月所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中,这一土地法在分田实践上有下述值得注意的地方。

其一,没收一切土地平分;其二,这部土地法的数量标准采用的是按照人口(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式,按照劳动力分配的方式只在很少的地方采用;其三,在分田区域上,采取“以乡或者几乡为单位”(毛泽东,1928a:50)。

通过前述引文我们可以看到,在井冈山割据初期的革命进程中,土地分配并不涉及对每一种农村阶级成分具体内涵的划分与判断,总体上采用“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的方式来完成土地革命。《宁冈县志》中所记载的毛泽覃在宁冈大陇的分田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全村500多人、113户,经核算,每户平均分得土地3亩,以原耕为基础,多退少补,各自插牌子,标名户主和田亩面积,田莳下去的则分青苗,秋后收割(宁冈县志编纂委员会,1995:21)。这一分田方式一直延续到朱毛红军从井冈山下山,一路游击到包括吉安、兴国等在内的广大赣西南地区。在1930年2月召开的红四军前委,红五军、红六军军委和赣西特委、赣南特委联席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了分田实践中的“一要分、二要快”的总体原则,进而依据之前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以及之后发布的《“二七”土地法》,在当时的赣西南赤色政权管辖范围内大规模分田。然而,这些分田实践都并未涉及具体的阶级成分划分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手段也依然停留在“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进行平分”的层面上。陈毅等就曾经如此评价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这次分田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问题是还没有划分阶级,不明确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陈毅、肖华等,1981:359)。

在这一阶段,之所以没有采用详细划分阶级成分的方式推进土地革命,又存在着两个层面的原因。

其一,详细确定每个阶级成分的内涵,同时需要稳定的政权环境和充裕的时间。然而,在井冈山根据地刚刚开拓之时,朱毛红军在军事上实际上处于弱势,因此在长时间游击状态之下,很难形成稳固的政权形态,即使占领某些乡村地区并进行了分田实践,原有的地权结构也很容易随着部队的撤出而恢复。因此,在紧迫而复杂的斗争形势下,朱毛红军只能通过最为简单的“平分一切土地”的方式贯彻“土地革命”的意识形态纲领。

其二,如果将“阶级”理解为一种社会分化机制的话,那么当时身处赣西南的朱毛红军所面对的,还有更为复杂的结构性问题:宗族与土客构成了这一区域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毛泽东在给中央的信中明确提到了这一情况:

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个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边界各县还有一件特别的事,就是土客籍的界限。土籍的本地人和数百年前从北方移来的客籍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界限,历史上的仇怨非常深,有时发生很激烈的斗争。这种客籍人从闽粤边起,沿湘、赣两省边界,直至鄂南,大概有几百万人。客籍占领山地,为占领平地的土籍所压迫,素无政治权利。前年和去年的国民革命,客籍表示欢迎,以为出头有日。不料革命失败,客籍被土籍压迫如故(毛泽东,1928b:69-74)。

总体上看,“阶级”一直是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重要政治纲领,也是政党对当时的社会状况做出判断的分析框架。然而,在开辟罗霄山脉中段的红色政权的初期,尽管土地革命已经展开,但“阶级”在具体的分田实践中更多处于“悬置”的状态。一方面,这一时期土改分田基本上停留在“平分土地”的层面上而不涉及阶级成分划分的问题,更不涉及实践层面的按照阶级成分的经济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另一方面,当以“阶级”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与割据地区的具体社会生态相遭遇的时候,所谓的“阶级”矛盾中,往往夹杂着一系列地方性的社会特征。例如,在宁冈地区,表面上看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但是实质上却和历史积淀而成的“土客冲突”紧紧联系在一起。


五、耦合:“阶级”的落地进程

然而,将更为具体的阶级成分与划分“悬置”并非长久状态。随着朱毛红军在赣南闽西等地区不断展开革命实践,随着赤色根据地范围的不断扩大,“阶级”也渐渐走出了“悬置”的状态,开始了其扎根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落地”过程,而这一过程本身,实际上又是多重历史要素“时空耦合”所形成的“历史效果”。

1930年前后,“阶级”在革命实践中有了新的形态:不再像过去那样停留在政治纲领与分析框架的层面上,而是以“路线斗争”的形态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呈现出来。1930年6月,由毛泽东主持召开的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这份决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第一次在党内对“富农”这一阶级成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指出富农“这个阶级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a:398),进而提出了“反对富农”的具体主张。然而,尽管《富农问题》决议案结合中国社会结构的具体形态给出了有关富农的定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革命实践中开始按照这个标准来识别和划分阶级成分,“阶级”问题更多是以“路线斗争”的形态呈现出来的。

在1930年下半年,毛泽东在领导红四军开辟中央苏区的过程中,密集进行了一系列农村调查,形成了《寻乌调查》《兴国调查》《赣西南土地分配的情形》等调查文本。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在赣西南地区所做的一系列调查都得出了相近的结论。例如,毛泽东在《江西土地斗争中的错误》一文中明确指出“红色区域,富农操纵经济”以及“路线不经指明,即被富农包围蒙蔽”的问题(毛泽东,1930a:271)。那么,“富农”与“阶级”问题缘何在这一时期成为革命中的重要问题,并且以“路线斗争”的方式呈现出来呢?这需要从下述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其一,意识形态层面。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形成了对当时中国革命所处阶段和形势的一系列判断,将“争取群众”作为“现时的总路线”(《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议决案》,中央档案馆,1989b:314)。这实质上是对革命形势处于相对缓和态势的判断,因此在具体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形成了对富农相对温和的态度:“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议决案》,中央档案馆,1989b:321-322)然而,这一判断很快便被共产国际推翻了,共产国际在1929年6月给中共中央的信中明确写道:“无论在什么条件之下,联合富农是不对的”,进而指出这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时候”所犯的“严重的错误”(《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中央档案馆,1989c:688-693)。共产国际认为,中国的富农与完全资本主义农场主意义上的富农性质不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状态下,这一阶级成分是与帝国主义、旧式封建剥削形式相关联的群体,因此绝无可能成为革命的“同盟者”,因而在革命中“必要‘不顾虑’富农,不要畏惧‘他离开革命’”(《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中央档案馆,1989c:695-696)。共产国际的这份指示在传达到当时在上海的中共中央之后,又于1929年12月在古田会议前后传达到了当时的红四军前委(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287)。由此,我们才能理解1930年6月《富农问题》决议案及其中的“阶级”问题所具有的政治意涵。

其二,路线斗争层面。实际上,阶级问题从1930年开始,便不再局限于意识形态的纲领层面,而是开始以“路线斗争”的方式进入苏区革命的实践中。对于毛泽东与红四军而言,《富农问题》决议案在1930年6月“横空出世”,除了共产国际在意识形态上的要求之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原因。在1930年2月召开的“二七会议”上,毛泽东与当时赣西南党的主要领导人李文林在土地和军事策略等问题上产生了一系列分歧。双方都将对方的主张称为“富农路线”。当时跟随毛泽东的曾山回忆道:毛泽东同志批评了江汉波、李文林的富农路线,指出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是正确的;谁种得多,谁就多分土地的办法是富农路线(陈毅、肖华等,1981:17)。与之相对应的是,李文林则将毛泽东主张的土地政策概括为“以党内地主富农为核心的机会主义的残余”(《张怀万巡视赣西南报告》,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b:203)。在“立三路线”的影响下,李文林对毛泽东之前的土地政策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批评,直指其为“农民意识浓厚”与“政治路线的错误”(中共吉安地委党史办等,1993:135)。这一分歧以及李文林的一系列举措加剧了政治情势的紧张,毛泽东在1930年10月14日给中央的信中明确批评赣西南党“完全是富农路线领导”(毛泽东,1930b:166),整个苏区的革命斗争形势也愈发激烈复杂(参见孟庆延,2018)。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王明、博古的“左”倾冒险主义和教条主义思想占主导的情况下,“阶级”问题已经不再单纯停留在意识形态纲领层面,而是以“路线斗争”的方式深度介入革命斗争的实践中来,并且被当时的教条主义者推向了更为激进的高度。“阶级”这一理论概念,也由此具有了“路线斗争”与“政治话语”的意涵。同时,“阶级”这一理论概念的复杂化与实践化,在1930年前后更多是以“路线斗争”的形态呈现出来的。进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路线斗争”维度的加入,本身是一系列历史耦合的结果。

首先,当时苏联所开启的农业集体化的历史进程构成了“反对富农”的重要理论来源,而这一维度又蕴含着当时的苏联以及共产国际对苏联社会结构的判断。其次,这样一种外部性的关于富农的“判断”由于当时的中共和当时的联共(布)共享同一“主义”纲领,又由于当时的中共乃是共产国际的一个下属支部,因此“自然”传导到了中国革命的语境之中。最后,处于革命实践中的毛泽东与当时的地方领导人的矛盾,实际上并非个人恩怨,而是源于革命者对“悬置”已久的“阶级”概念和理论的不同理解,以及不同革命者对地方社会结构的不同判断。这样一系列复杂因素的时空耦合,使得在1930年前后的“阶级”走出了“悬置”状态,而具有了更为复杂的内涵。


六、互构:“阶级”的系统再造

西达·斯考切波在其著作《国家与社会革命》中明确提出了“社会革命”的概念,她认为“革命”不只是战争的胜败与政权的更迭,更多的是社会结构的颠覆与再造(斯考切波,2007)。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革命,恰恰是一场以“阶级”为主导的社会革命——它最大限度地改变了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然而正如本文前几部分所指出的,“阶级”在中国革命中,经历了“悬置”“耦合”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政治过程,直到1933年中央苏区查田运动大范围展开的时候,阶级才真正转化为付诸分田实践的政策标准,推进着社会结构的颠覆与再造。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政策的“阶级”在推进社会结构再造的同时,也被政党的政治权力与社会结构所形塑。

1933年2月,博古撰写了《为着布尔什维克的春耕而斗争》的文章,号召开展查田运动。实际上,这篇文章依然停留在意识形态纲领与政治动员的层面,强调“激发与动员群众”,并未提出更为具体的政策细节(李志英,2007:182-183)。但是,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查田运动变成了量化阶级成分在中国革命中的一次大范围实践。

1933年10月,毛泽东在瑞金叶坪试点的经验基础上,完成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对当时中国社会各个阶级成分做了详细而具体的界定。例如,所谓地主,就是“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而富农则是“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而中农则是“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在剥削形式上,大部分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但是“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毛泽东,1933b:127-128)。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一方面,阶级成分在这一时期已经有了相对细致的界定;另一方面,这些阶级成分之间的边界依然存在着模糊之处。

当时的中央苏区有着相对稳固的政权形态和管辖边界,具备了根据量化阶级成分开展土地革命的客观条件。因此,阶级成分在查田运动中演化成有着相对规范程序和既定标准的政策程序。毛泽东明确指出,要根据此次规定的标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去解决一切实际的阶级成分问题,要在群众中普遍解释这个标准,首先是教育干部使之完全懂得这个标准(毛泽东,1933c:269-274)。

然而,正是在“阶级”转变为分田实践中的政策时,基于“主义”和“理论”的政策标准与地域社会中的具体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凸显出来。因为尽管《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已经对阶级成分的标准做出了界定,但是其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类似于“一部分”“大部分”之类模糊的界定,这也造成了该标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当时的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曾经就查田运动中出现的问题给瑞金黄柏区苏维埃政府写过一封信,信中详细分析了当地苏维埃政府在分田实践中出现的错误。这封信一共分析了10户家庭,其中阶级划分的错误主要来自“小地主”“富农”与“中农”的差别这一问题。为此,1933年10月,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了《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将不同阶级成分的量化标准界定得更为详细。然而,这一处理方式并未彻底解决问题,反而出现了“地主富农的反攻倒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1981:770)。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究其根本,乃是由于在传统中国社会中,“阶级”并未成为生活世界中的社会分化机制,而阶级成分标准本身的模糊及其与普通人日常生活惯习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加剧了“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的背离。实际上,阶级成分标准本身的模糊在前文的引述中已经可以窥见一二,而它之所以模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中的家户经济使得按照阶级标准的界定计算所谓的“劳动”“附带劳动”并不可行;不仅如此,在小农经济和家户经济的状态下,大多数普通农民单纯依靠自身所占有的生产工具本身就很难完成农业生产,加之战争的影响使得这一地区的成年男性劳动力数量日趋下降,这就决定了一定会出现大量的土地出租以及换工、帮工的现象。因而,很多生活并不富裕的人很容易变成统计数字意义上的“富农”。

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如此复杂的阶级标准需要具备相当文化知识水准与计算能力的人才能真正落实,而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这样的人才极少,即便有大多也是那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从而有条件读书的人,而这部分人往往正是真正的“地主”“富农”群体。因此当时的中央文件中才有如此表述:他们试图以“算阶级”来代替“查阶级”,通过玩弄数字来夺回失去的财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1981:770)。

正是在上述情况下,“阶级”在中国革命的复杂语境中,衍生为一个融合“经济标准-政治态度-社会道德评价”的多重复合概念——它既构成了社会革命动力机制中的重要枢纽,不断通过“诉苦”等权力技术对社会结构进行着“再造”,同时本身也是具体社会革命历史进程所塑造的产物。“阶级”与“社会”之间,在具体历史中,形成了复杂的“互构”机制。


七、总结与讨论

(一)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

行文至此,本文的主要叙事任务可以告一段落。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中国共产主义革命这样一段以“阶级”理论为主导思想的历史进程而言,“阶级”本身也经历了不同角色的转换,在不同历史时期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承载着不同的任务。通过对“阶级”本身的“过程性叙事”,我们可以看到,经历了“悬置”“耦合”与“互构”等一系列机制,原本属于“理论”与“政治纲领”范畴的“阶级”,最终演化成革命政党推进社会革命的重要动力机制。不仅如此,通过整篇文章的论述,我们可以从“阶级”的“落地化”进程中看到,作为科学知识的“阶级”、作为政治纲领的“阶级”以及作为动员技术的“阶级”之间的复杂关联。进而,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从“革命的动力机制”这一过程性叙事的视角,对既有革命研究中的“革命的结构发生论”和“革命的组织动员论”这一长久争论做了回应。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尝试围绕此问题做一总结性讨论。

从表面上看,革命的结构发生论和革命的组织动员论之间是充满着张力的。前者实质上是将“阶级”作为某种已经存在的社会结构事实,而后者则是将“阶级”作为政党的组织动员技术来加以看待的。因此,在“结构发生论”的视域下,阶级乃是一种黄宗智所谓的“客观性现实”(黄宗智,2003);而对于“组织动员论”而言,阶级则是一种“表达性现实”(黄宗智,2003)。从本文的梳理来看,我们可以从下述角度对这两种“社会革命论”之间的张力进行重新理解。

其一,不同文明社会结构的差异。上述背离有其具体原因:当革命政党以阶级理论作为分析框架来对清末民初的社会做出分析,并尝试以源自苏联社会经验的阶级成分来深入推进中国的社会革命之时,阶级概念的内涵就不可避免地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既有结构产生张力与矛盾——这本质上并不是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而是中苏两国不同社会结构差异的体现。

其二,不同地域社会分化机制的特殊性与阶级标准的普遍性。结构发生论与组织动员论之间的张力,本身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张力的自然呈现——中国社会内部不同的历史地理区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分化机制,这意味着普遍性的阶级标准在实践中需要面对不同的社会结构,比如在中央苏区所在的闽粤赣地区,“阶级”就和宗族关系、土客关系等地方性社会分化机制相遭遇,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而在北方土改中,由于北方特别是华北社会并非像华南社会那样是一个宗族社会,也并不存在土客问题,因此华北地区在20世纪40年代末大规模开展土改时,采用的阶级标准更多与村庄内(杂姓聚居村)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关联(参见李里峰,2018)。因此,发生论与动员论在考察“革命”的时候,实质上恰恰缺少了“过程性叙事”的总体史视野。

其三,“阶级”这一社会学概念的不同语境。在中国革命的语境下,“阶级”这个词语的内涵经历了从单纯的政治纲领到分田实践的具体政策标准的变化。作为意识形态纲领和分析框架而存在的“阶级”,意味着革命政党本身对社会性质、革命形势的总体判断,同时亦是对自身革命的正当性言说,而它若要转换成真正落实到革命实践中的土地政策,还要应对现实政治斗争的复杂局势,面对内在有着多样社会分化机制的地域社会,它必须不断进行调适与补充,因而也就出现了作为路线斗争的“阶级”和作为政策细则的“阶级”两种形态。具有丰富实质“意涵”的“阶级”,在不同语境下对现实的社会结构进行着“定义”与“塑造”,又在具体历史中演化成组织动员技术的关键枢纽。因此,对于中国革命而言,结构与动员之间,从本质上看,是彼此共生、相互塑造的关系,共同书写与刻画着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实践形态。

其四,规范与事实的边界。实际上,无论是卡尔·马克思还是列宁,抑或是毛泽东,作为政治理论家的他们,在对社会展开阶级的理论分析的时候,所界定的阶级概念以及阶级分类本身,也都有着模糊或者边界不清晰的地方,呈现出某种内在的模糊性和紧张感——这其实是理论家在对现代社会的社会分类机制这一问题展开研究时几乎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因为每个文明系统、每个社会在现代社会来临之前都有自己的分类系统——血缘、地缘、宗教等,而且这些分类系统错综复杂,当“阶级”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分类机制的时候,整个社会系统变得更为复杂了,不同的分类原则往往同时呈现在历史个体的身上,而总会有某些特殊的事实无法周延至普遍的规则与系统中;不仅如此,阶级理论本身在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在生产结构中处于同一位置和处境的人,是否会意识到他们是同一个阶级——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政治理论家同时需要让自己成为革命的实践者,以此来弥合上述规范与事实之间、理论分析与社会事实之间的诸多张力与缝隙。

综上,革命场景下的“社会结构”与“组织动员”,以及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共同塑造的关系形态,本质上是多种因素在同一个历史时空中共同聚合与交织所产生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最终以阶级演化为社会革命的动力机制这一形态呈现出来。

(二)“事件丛”的“过程性比较”:方法论讨论

文章的最后,笔者还想围绕本研究所涉及的社会学研究的范式与方法论问题做简短的讨论。

毫无疑问,本项研究属于“过程性”研究,换一种表达方式,即“阶级的社会过程”,主要讨论的是“阶级”是如何进入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的。这样一种过程性研究似乎与当下主流的社会学研究范式不尽相同,特别是这样一种研究的推进与呈现方式,很容易被追问如下问题:过程性研究不就是像叙事研究那样,只是讲了一点情况和一个故事吗?这对于理解社会的结构性问题有什么意义?又或者,如果结构分析与机制分析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研究传统的话,那么类似本文这种过程性叙事意义何在?曾有社会学家明确指出:社会学的核心是结构/机制叙事,而不是事件/过程叙事。如果大多数社会学家都热衷于围绕历史转折点、历时性时刻,或者分水岭事件这些概念去建立各种事件/过程序列叙事,那么社会学不就成了历史学了吗?(赵鼎新,2020a)

笔者认为,社会学主流研究范式中的结构/机制叙事与过程性叙事既不冲突,也并非学科归属与学科边界问题。不仅如此,过程性研究本身可以极大限度地弥补结构/机制叙事本身的天然缺陷。一方面,结构分析是社会学研究的经典传统,它强调面对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并不断揭示“社会事实”的基础结构要素。然而,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学研究,过分强调静态的结构分析,简单将对复杂文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分析抽象简化为一系列结构要素的归类,这才有了米尔斯批判的“抽象经验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过程性分析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回答“结构从何而来”这样一个基础问题。另一方面,机制分析是社会学研究中的另一“法宝”,所谓“机制”,按照赵鼎新的说法,“机制”的核心是“一组控制条件下能被持续观察到,同样也能通过推理获得的,因此是可以被解释的有着固定规律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学的机制研究,一个重要的地方在于需要从经验现象中的某种特殊机制提升到普适机制——“在发现了一个特殊机制后应当怎么通过抽象思维来获取更具普适性的机制,从而增强研究的理论意义”(赵鼎新,2020a:6)。实际上,赵鼎新指出了机制研究的本义,而且还敏锐地指出了机制解释所存在的“宏观微观脱节、结构/机制和行动者脱节”的问题(参见赵鼎新,2020b)。然而,机制解释本身实际上并不脱离“过程”,因为研究者只有在直面经验现象的总体发生过程之后,才能真正从中“提炼”出所谓的“机制”。一旦研究者将“过程”抛之脑后,只看到孤零零的现象本身,那么他所得出的“机制”,也将变成“悬浮”于社会内在机理的抽象的机制。

其实,无论是结构分析还是机制分析,在今天的社会学研究中都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在研究中过分追求所谓的“普遍性”所导致的“解释失真”。从本质上来说,今天的社会学家非常追求在研究解释中发现“规律”,而且对“规律”的发现又直接和这一规律本身的“普遍性”建立起关联,进而,一旦一个“规律”具有了最大限度的普遍性解释力度,那么很多学者会认为这就是社会学的“理论工作”,因此,研究者开始朝着“加大被解释问题的信息量”这一方向不断努力(赵鼎新,2020b)。然而,这里内在的张力在于,人文社会科学所面对的研究对象,终究是多样化的文明、人物、制度、事件,尝试面对如此多样的社会现象,做出普遍性程度极高的阐释,这样一种工作,其本质就是在做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工作,而我们都知道,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工作本身,就是在做“化约”和“剪裁”的工作,那么,被“剪掉”的究竟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无法被普遍性解释归类的要素,而这些要素,很多时候恰恰是我们理解一个“社会”最为关键之处。

例如,巴林顿·摩尔和西达·斯考切波是美国比较历史分析的重要代表人物,前者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不同国家经历了革命与战争,最后形成了不同的制度?而后者的问题意识在于比较俄国、法国、中国三个国家革命路径的差异。他们都在自己的研究中敏锐地指出了“阶级”是理解革命路径异同的重要变量(斯考切波,2007;摩尔,2012)。然而,本文的研究却发现,只把解释落在“阶级”这个维度上是一种“化约”行为,也非常容易“失真”——因为对于具体历史处境下,有着不同工业化程度和不同文化基础的国家,“阶级”本身就有着不同的内涵,也有着不同的呈现方式。本研究发现,“阶级”在中国革命的历史场域中,有着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意涵,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同的层次与维度既不是逻辑上的互斥关系,也不是时间上的继替关系,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应对各种“情势”和“社会事实”衍生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具体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过程,也才能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理解“阶级革命”的实质意涵:它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改造的策略技术,也并非僵化的理论教条,而是革命政党系统应对总体性危机的实质方式。

同时,本文所秉持的这样一种“过程性叙事”,实质上乃是一种以“事件丛”为核心分析单位的“过程性比较”。所谓“事件丛”,是指构成制度诸节点的事件序列。例如本文就围绕“阶级”从理论到实践的诸多节点性事件进行了过程性比较,发现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革命政党都面对着不同的政治与社会情境,而“阶级”的每一次突变,又是不同结构性要素耦合叠加的结果,同时也不断促使着“阶级”演变成革命的动力机制。由此,在结构/机制分析之外,过程性叙事的意义就在于帮助我们全面而具体地理解所谓的“社会事实”,并努力从过程叙事中“捕捉”那些容易被“抽象”和“过滤”掉的细节,以“抢救”那些无法被纳入“抽象规律”解释的部分——它们往往才是理解一个社会系统的关键所在,也是帮助我们深入理解一个文明系统的结构要素与社会机制的钥匙。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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