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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分割与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差异
文章来源:《社会》2014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14年08期
内容提要:在混合经济形态下,“市场”与“再分配”权力之间的良性制衡的关系尚未形成,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表现出层叠效应。对住房不平等的经验分析表明,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的住房不平等状况很大一部分是由房改前的住房分配过程和住房私有化改革过程导致的,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住房优势就越突出。这一经验研究发现表明,制度变革的渐进性和路径依赖使得根植于体制分割的社会不平等在尚未充分消退的同时,改革之前导致社会差异形成的体制分割因素依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于当前的社会不平等中,且有可能会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叠加于源自于市场的社会不平等,甚至经由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延续并放大。
一、研究的背景与研究的问题
市场化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变革,社会不平等①的生成机制与表现形式也似乎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被认为是一种“去阶层化”的大平均主义结构(Parish, 1984: 84-124)。这是由于“新的统治精英出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统治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往往推行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为平等的资源、报酬和社会地位分配政策”(李路路,2003: 35)。但无论就“去阶层化”过程而言,还是就计划经济时期所特有的身份等级的形成而言,政治过程或国家权力对这一时期社会分层过程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工业化的发展以其对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诉求而改变了传统等级制社会的分层过程。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和政策过程对社会分层过程的影响要大于经济和技术理性的作用。国家政策变化能直接改变机会结构和结构位置的地位,以及改变政治和人力资本的本性和价值(Zhou, Tuma and Moen, 1996)。“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也指出,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制度、政策和社会结构变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流动,个人、家庭乃至某个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的获得和沉浮,都不能由他们自己掌握,而是由当时的制度、政策的变化来决定”(陆学艺,2004:3)。可以说,国家权力和资源的国家集中分配成为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层化的基础。在社会分层过程中,由于政治或政策过程的显著作用,尽管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表现出平均主义的特征,但由于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存在差异,不同人群的资源获取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其中最突出的是城乡差异)。这一时期,人们的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国家再分配体制中所处的位置(陆学艺,2004:3)。
可见,在市场化改革之前,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实际上体现为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而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差异直接决定着人们对各项资源获取的差异。由于人们跨越体制内外不同位置的社会流动相对缺乏,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改革之前,体制结构对人们的资源获取具有分割作用,即市场化改革之前的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体制分割的结果。那么,市场化改革是否改变了这一不平等形成的机制呢?倪志伟(Nee, 1989)的市场转型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转型社会的不平等形成过程的广泛争论。倪志伟的理论试图表明:市场化改革带来了新的机会结构,进而削弱了再分配机制对不平等的作用,但相关研究则表明,再分配机制对不平等的作用似乎并没有像倪志伟所预言的那样退出历史舞台(Bian and Logan, 1996; Lin, 1995; Oi, 1992; Parish and Michelson, 1996; Rona-Tas, 1994; Walder, 1995)。到了90年代末,围绕市场转型理论的相关争论趋于平静,人们开始关注不平等形成的制度情境,正如新古典社会学理论的提出者撒列尼等(Szelényi and Kostello, 1996)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市场还是再分配,并没有固定的平等或不平等的后果,他们的后果依赖于他们根植于其中的更为广泛的宏观制度环境。也就是说,不平等现象与经济的整合原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经济整合原则背后的制度环境才是更为关键的原因所在。转型后中国社会经济形态既非“市场”也非“再分配”,而是这两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合(hybrid)(转引自吕鹏,2012:5)。就不平等的形成而言,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两种因素的各种作用,以及两者在作用于不平等的形成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系。在混合经济形态下,这两种因素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社会不平等,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方长春,2009),相反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表现出层叠效应,即制度变革的渐进性和路径依赖,使得根植于体制分割的社会不平等在没有充分消退的同时,又作用并强化于由市场因素所导致的新的不平等。
本研究以住房不平等为例,试图分析和讨论体制分割因素在社会不平等中的持续和叠加作用。因为住房不平等不仅是不平等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且也是社会不平等最为外显的形式。截至2007年,中国城市住房的私有化率已经达到了82%(Huang and Yi, 2011),与此同时,住房不平等状况也日益突出,这种不平等不仅加剧了经济不平等(Huang and Jiang, 2009; Ye, et al., 2010; Xin, 2007;陈钊等,2008;李斌,2002),②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的社会问题,如居住分异或者说居住隔离(residential segregation)(Huang and Jiang, 2009;冯健、周一星,2008;李志刚、吴缚龙、卢汉龙,2004;廖邦固、徐建刚、梅安新,2012;沈关宝、邱梦华,2008;杨上广、王春兰,2010)等,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此之外,中国城镇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在2000年前后才真正得以展开,而近年来,高速增长的住房价格越来越超出普通人的支付能力,逆市场化现象开始出现,表现为体制上优势群体以非市场化或半市场化的方式获取住房(陈淮,2009;郭涛涛,2009;孙瑞田,2009;杨继绳,2010;张梦,2007),住房不平等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的收入状况(Clark, Deurloo and Dieleman, 1994)和家庭生命周期(Clark and Onaka, 1983; Li and Li, 2006)是决定人们住房消费的主要变量。可以说,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中,住房不平等是由人们的经济状况(或者说支付能力)、家庭生命周期和消费偏好所决定的。那么,对于市场转型国家而言,情况又如何呢?对于社会主义转型国家而言,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容易使人认为住房的不平等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个体之间的住房差异是消费偏好和支付能力差异的体现。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住房差异受制于人们的“市场能力”,并且在人们的“市场能力”中,家庭收入是影响住房差异的主要因素(李斌,2004)。但更多的研究注意到了制度转型过程中的住房市场及住房不平等的特殊性。
住房市场及住房消费的变化离不开相应的政策的调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讨论不同国家的住房政策时,通常有两种视角:一是向前看,即强调新自由主义理念对未来政策方向及其改革过程的影响;二是向后看,即强调改革过程的路径依赖性,以往的投资、制度与组织设置、文化及其实践等都会影响新政策的形成过程(Wang, et al., 2012)。回顾中国的住房改革过程,其路径依赖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的住房短缺以及住房福利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得到了中央决策层的关注,③这期间经历了1987年的“提租补贴”改革、1988年的全面试点阶段④和1994年之后的全面突破阶段,⑤但直至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住房市场化由此才得以全面展开。而房地产市场的相对成熟则是2000年之后的事情。这一漫长的改革过程使得改革之前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对住房不平等产生影响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表现出持续作用的特征。
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使得住房成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尽管从住房面积和质量上来看,城镇职工的这种住房福利处于较低水平,但却表现出相对平均的倾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经济时代城镇住房不存在不平等,相反,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平均主义倾向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住房不平等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单位或房管部门(房产局)以福利的方式分配给住户租住,其分配主要依据人们的干部身份、职业等级、工龄、婚姻状态和家庭规模等(Huang and Clark, 2002; Wang and Murie, 2000;边燕杰等,1996)。尽管这一时期住房不平等不是很突出,但依然存在,且这种不平等跟单位制是相关联的,工龄、党员身份、职位等级和技术职称等是影响人们住房获取的主要因素(Logan, et al., 1999;
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实际上人们的住房状况不仅依赖于人们所拥有的市场资源,而且更依赖于他们在之前体制中的位置(Logan, et al., 2010)。类似的内部市场在前苏联和中东欧的转型过程也曾出现,例如,匈牙利的布达佩斯1990年占住房总量的35%的公有住房以市场价的15%-40%的价格被出售(Hegedüs and Tosics, 1994),将公有住房以折扣价或较低的价格卖给原有的租户是从政策上激发市场需求并促进住房的流动和交换(Angel, 2000),并且这也被理解为是对长期以来强制储蓄和低工资的补偿(Buckley, 1996)。但这一住房改革的政策后果是什么呢?在公有住房私有化过程中,工龄、行政级别、党员身份等有助于在购买公房时获取更多的价格折扣(Sato, 2006)。例如,在匈牙利市场转型的初始阶段,干部在住房方面依然享有特权(Szelényi and Manchin, 1987)。针对社会主义转型社会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在住房改革过程中,较高职业地位者同时从原有的社会主义体系和新扩展的私人部门(住房市场)中获益:他们先是被分配以非常好的国有住房,通过出售给新的住户实现变现,然后得以在私人部门中购买更好的私人住房;或者说,原有的社会主义体系中的优势地位者,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较好的公有住房,通过在私人部门(住房市场)中的转换而大获其利(Kosareva and Struyk, 1993; Pickvance, 1994)。就中国的改革而言,类似研究也不同程度地表明,住房私有化的真正受益者是那些市场化之前就已经在社会主义住房体系中获益的人(Huang and Jiang, 2009; Huang and Yi, 2011; Logan, et al., 2010;
在解释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旧有体制的持续作用时,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住房市场化改革“是一个为保护过去受益者的利益而设计的市场,通过一些有影响的学者对变化中的阶级关系的研究,我们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对于市场机制的冲击而言,之前的分配制度的持续作用更强……和收入不平等一样,中国城市的住房不平等更多的是受到那种优先考虑(体制)内部利益的国家政策的影响”(Logan, et al., 2009)。在分析“单位”作为一个体制因素在市场转型之后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持续影响时,谢宇、吴晓刚(Xie and Wu, 2008)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经济不是要朝向真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事实上即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这样的经济——转变,中国的经济转型严重地受到改革之前已经存在的体制的型塑”。
在本研究看来,住房市场化之前的住房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都对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人们的住房拥有具有持续的影响。如前所述,如果说市场化改革之前,社会资源分配的差异是基于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即体制分割带来资源获取的差异,那么房改前的住房不平等也不例外,是体制分割的结果。而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的住房差异仍然有体制分割的痕迹,这是由于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制度(包括房改过程本身)的持续作用使然。为了验证这一观点,在本研究中,我们试图用调查研究的数据分析住房市场化背景下产权住房的来源情况,然后分析体制分割在住房不平等中的体现。体制分割因素对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住房不平等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Li, 2011),甚至有学者认为户籍制度可被称为“看不见的城墙”(Josephs, 2011)。本文聚焦的是体制分割因素对城市内部(操作化为户籍人口)住房不平等的影响。具体来说,本研究试图用来自城市样本的数据验证以下假设:
假设1: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住房不平等主要是房改前的住房分配过程和房改过程的结果。
我们通过分析产权住房的来源来验证这一假设,如果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此假设得到验证。而如果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是谁在这样的过程中受益呢?由此,我们进一步提出:
假设2: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产权住房和居住质量上的优势就越突出。
假设3: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住房福利享受上的优势就越突出。
如果这些假设得以验证,那么在进一步的讨论中,我们有理由作出推测:在竞争激烈的住房市场中,既有受益者,由于其在住房福利享受和既有产权住房拥有上的优势,其市场竞争能力也比较具有优势,体制分割的因素则得以延伸至市场化了的住房分配中。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验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分析了既有的体制因素对市场化情境下中国住房不平等的持续影响,但这些研究所采用的数据都是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尚未完全成型的时点上采集的数据,如黄友琴等(Huang and Jiang, 2009)和罗根等(Logan, et al., 2009;
本文数据来自2007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⑥该调查共计62 430个家庭户样本,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主城8区的调查样本(郊县样本不在本文考察之内),共涉及30 532个家庭户。在描述统计部分,为了对城市居民产权住房及其来源的分布有一个总体的了解,我们对全部30 532个家庭户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多元统计分析部分,我们主要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以户主及其配偶的体制归属作为主要自变量,分析人们住房拥有方面的体制性差异。由于家庭结构及相关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住房差异,为了集中比较体制性因素对不同家庭的影响,基于可比性的需要,这一步分析中只考虑户主及其配偶均处在就业年龄阶段的家庭(退休或其他情形暂不予考虑),并且选择户主与其配偶信息都齐全的家庭户作为分析对象,最终筛选出13 185个家庭户样本用以比较分析。
三、研究发现
在统计分析中,我们首先对(户主)持有本地户口的家庭的住房拥有情况加以描述(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住房的持有的情况是指本市范围内(主城区和城市新区,不包括郊县)户主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户所拥有的产权住房(即拥有自主产权)情况。统计分析表明,拥有3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比例不是很高,所以在以下分析中,此项没有加以考察。从表1中可见,没有产权住房的城市家庭户仅为19.4%,换言之,不考虑内部市场或外部市场的情形,城市住房的私有化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住房市场化已初步完成了。同时,我们还发现,对那些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户而言,所持有的纯粹来自外部市场的住房的家庭户所占比例非常低(21.8%+1.1%=22.9%),也就是说,尽管已经有80%以上的城市家庭拥有私人产权的住房,但大多数住房来自于内部市场。这一结论回应了本文的假设1,即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如果这一时期存在住房不平等的话,那么住房不平等也是房改前的住房分配过程和房改过程的结果。
如前所述,城市家庭户所拥有的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是谁在这样的过程中受益呢?表2显示的是本文所谓的体制差异如何体现于人们的产权住房的拥有上。为了达到我们的分析目的,在统计分析过程中,我们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以户主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体制归属作为自变量(将工作单位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者操作化为“体制内”,工作单位为国有企业者为“体制边缘”,工作单位为其他类型为“体制外”),分析人们住房拥有方面的体制差异。考虑到可比性,表2仅对户主及其配偶均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家庭(退休、就学或其他情形则不予考虑),并且选择户主与其配偶信息都齐全的家庭户作为分析对象(户主及其配偶只要有一方信息缺失,该家庭样本就作缺省处理)。从表2的分析结果来看,体制分割在人们产权住房的拥有上表现非常明显,例如,夫妻双方均在体制内就业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是夫妻双方均在体制外就业者的5.172倍,拥有1套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是后者的3.587倍。住房的这种体制分割差异在不同年龄组中也同样有所表现,只是在户主年龄为30岁以上的家庭组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比较分析的需要,纳入表2统计分析的家庭户只涉及夫妻双方健在并且都处在就业状态中(夫妻双方已退休的家庭样本,或者夫妻有一方退休的家庭样本未被纳入统计分析当中),因此,年龄因素,特别是工龄因素可能的影响并没有被充分考虑进来,否则这种体制差异会更加明显。表2的各模型中,同时也考虑到了行政级别(操作化为家庭中处级及以上干部人数)等几个因素对人们产权住房拥有的影响,从中可见,能够体现体制差异的行政级别这一因素对人们产权住房拥有的影响同样是非常明显的。在表2的模型一和模型二中,夫妻双方是否为企业管理人员、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也被纳入其中,这两个变量通常可以作为“市场能力”的度量。可见,“市场能力”对人们自有产权住房的拥有也有一定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所谓的“市场能力”,特别是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体制还有一定的关联,相对于体制外而言,体制内从业人员更加看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而我们的测量是以专业技术职称为参照的。
住房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对产权住房的拥有上,也表现在住房质量和住房所属区位上,由于篇幅和数据的限制,本文仅仅分析了体制分割因素对人们的住房质量的影响,对人们住房区位的影响则有待后续研究加以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们根据房屋的建筑年代、房屋结构(钢构、钢混、混合、砖木)、建筑面积、成套情况(成套、非成套)和房屋质量等级(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等变量,采用样本聚类的方式,将被访者在调查时刻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被访者在其他地方所拥有的住房)的质量做出等级划分(从最好到最差分为5个等级),并以此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详见表3)。从表3的统计分析中可见,所谓的体制分割同样体现在人们的住房质量的差异上,越是接近体制核心的家庭户,其所拥有的住房质量也越好。值得注意的是,对比表3和表4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体现“市场能力”的变量——夫妻双方是否为企业管理者和夫妻双方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对人们住房质量的影响更为突出。对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加以解释:在分析产权住房的拥有上,有大量产权住房来自“内部市场”,所谓的“市场能力”对产权住房的影响相对于纯粹的体制性因素而言并不是十分突出,而优质住宅通常是“外部市场”中新建的住房,这时所谓的“市场能力”因素的作用表现得相对突出一些。另外,如前所述,由于之前“内部市场”的存在,工龄因素对产权的拥有具有正向的影响(比较表2各模型),但工龄对住房质量并没有表现出正向的影响,表3的统计分析表明,户主年龄对住房质量的影响相对微弱。
通过表2和表3的统计分析,本研究的假设2得到验证,即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产权住房和居住质量上的优势就越突出。那么,人们的这种优势是如何取得的呢?换言之,体制差异是如何表现在人们的住房拥有和住房质量的差异之上的呢?根据前文的讨论,住房改革之前的体制差异通过住房改革过程得以延续,并且这种差异还因住房改革过程本身得以强化。这是因为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得那些体制内部的成员在住房市场化过程因住房福利而获益,并且人们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住房福利享受上的优势就越突出。表1有关产权住房拥有的分布情况表明,在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中,房改房的持有比例相当高(有14 292个家庭持有房改房,占调查对象总数的46.81%),而房改房又最能体现体制资源的差异,表4分析了体制分割因素对人们房改房的持有情况的影响。从表4可见,房改房的持有情况明显受到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如调查时刻夫妻双方均处在体制内部的家庭户拥有房改房的可能性是夫妻双方均处在体制外的家庭户的2.794倍。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们“市场能力”的家庭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家庭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则没有表现出对房改房拥有上的优势。表4还显示,夫妻双方均处在体制边缘的家庭户,对房改房的持有可能性最为突出,这是由于截至调查时刻外部性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体制内处于优势地位的家庭户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将其原本持有的房改房置换为住房质量或区域更佳的来自外部市场的商品房。
表4的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及其对体制差异的持续作用,住房改革的其他配套措施也持续或强化住房的体制差异。表5的统计分析是以个体作为分析单位,对处于不同体制位置的社会成员的住房补贴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可见,工龄(在我们的分析中近似地以年龄代替)对人们一次性地享受住房补贴具有明显的影响,但最突出的影响体现在人们的体制地位差异上。举例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能性分别是参照组“民营、外资企业”从业人员的7.018倍和5.758倍。而作为住房改革另一配套政策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不同体制位置的人而言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表6)。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的经验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住房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人们所持有的相当一部分产权住房来自住房改革过程中的内部市场,同时,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对各种形式的住房福利的享受也越具有显著优势,其在对产权住房和优质住房的拥有上越具有优势。前文已提到,运用2000年左右的调查或普查资料所做的相关研究表明,中国住房改革的真正受益者是在改革之前的体制内部的优势地位者(Huang and Jiang, 2009; Huang and Yi, 2011; Li and Yi, 2007; Logan, et al., 2009;
关于住房市场化如何加剧住房不平等,从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就可以看出。以上海市为例,1995年,上海颁布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明确了按户主的职别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不同家庭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上限(一般职工、一般干部和初级技术职称人员75
值得注意的是,在住房改革过程中,住房的差异不仅体现于不同职别等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的职工之间,不同单位之间的差异也十分突出。在20世纪90年代末住房改革的过程中,经济转型也同时在进行,这期间单位的作用与角色也在发生变化——单位属性的不同对人们经济不平等的影响非常突出(Xie and Wu, 2008)。有研究者针对济南市的研究表明,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由于单位在住房供给方面的持续作用,一种新形式的住房不平等——水平不公(horizontal inequity)开始出现,住房改革之前的住房差异表现是由单位内部员工的等级差异决定的,而水平不公是由住房改革时期不同单位之间的等级差异决定的(Zhao and Bourassa, 2003)。这是由于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改革,使得单位制出现一些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正如孙立平等(1994)所言,出现了单位利益独立化,“管理型单位制”向“利益型单位制”转化,“单位制”特征没有减弱,在一定范围内反而加强。单位的利益化取向及其自主性的加强,使得单位有着改善其职工居住条件的动机,而其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实际“能力”是存在差异的,越是接近体制核心的单位,特别是一些权力部门,在土地、资金获取及住房建设的审批上越具优势,这种优势又最终体现在其职工的居住条件上。并且,这种体制优势最后又以市场化的方式或市场化的名义得以延续,如果考虑到2003年之后,住房价格的整体持续上涨的话,这种延续了的优势在市场化背景下则被放大了。
尽管1998年被作为住房改革的标志性的时间节点,但住房的市场化在2000年前后才逐步得以实现,即便如此,各种形式的内部市场依然存在,体制差异不仅在之前的住房改革过程中通过内部市场得以延续,也没有得到后续公共政策的调整,还以各种变化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作用于住房差异。而近来住房价格的高速增长越来越超出普通人的支付能力,逆市场化现象开始出现,表现为体制上优势群体以非市场化或半市场化的方式获取住房,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2009)指出,当前,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是,不少地方正在采取“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的方式,大兴土木,给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这些单位名义上大都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实质上是力图绕过土地公开“招拍挂”的政策门槛,甚至把公务员住房纳入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经济适用房”范围,再加上各种明暗的税费优惠,一些部门的公务员往往可以用只有市场价若干分之一的“价格”买到产权房。而“接连曝光的央企团购住房事件,又让人们把福利分房——这一于1998年6月取消的老回忆重新记起”(郭涛涛,2009)。又如,杨继绳(2009)指出:“西客站南、广安门外一带,一片又一片的新住宅区拔地而起。‘广源居’是分东西两区的一片住宅,总计50多万平方米,中心花园、地下车库等等设施完善。经打听,这是新建的国务院公务员住宅,按400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卖给公务员。临近的房子市场价是18000元/平方米。笔者进一步了解得知,局级干部的标准为180
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的高涨及其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一种理论解释认为,过度市场化导致房价飙升;与此同时,弱势群体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由此导致了很多经济与社会问题(Ye, et al., 2010)。本文的研究结论的启发意义在于,不能将当前住房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住房不平等问题仅仅归结为过度市场化。住房市场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克服原有的体制性因素对住房供给方面的各种不足,然而在市场机制引入的过程中,原有的体制分割作用被部分地保留下来,并且持续或以形变的方式作用于住房的分配和消费。市场机制的引入被视为经济自由主义扩张的表现,但中国的市场机制的引入被视为自由主义扩张的特殊案例(Harvey, 2005),面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扩张,宏观调控(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抑制市场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在中国,政府的作用则在于利用自由主义扩张的程度来实现其经济的持续增长这一主要目的,而不是克服原有体制��能存在的缺陷。1998年才全面启动的住房改革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应对当时的亚洲金融危机(Chen, et al., 2010),此后当出口受挫时,房地产又被用于拉动内需的工具,并且对诸多地方政府来说,近年来的房地产市场的扩张是其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就住房不平等而言,体制分割的持续作用,加上市场机制引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克服包括这种体制分割因素在内的各种旧体制的缺陷,那么在所谓的住房市场化了的时期,体制分割作用必然会与新出现的市场因素(具体表现为不同人群的市场能力)叠加作用于(superimposed upon)住房的不平等。
说明:原文数据表格略
注释:
①在中文语境中,“不平等”(inequality)这个概念往往让人联想到价值判断,即涉及对差异程度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看,其意义类似于“不公平”(inequity)。而实际上inequality指涉的是社会差异的客观状态,而inequity才涉及对社会差异的价值判断。本文用“社会不平等”表达的是社会差异的客观状态,而不是价值判断。相关概念的意涵区别也可参见李骏、吴晓刚(2012)对平等(equality)和公平(equity)的区分和解释。
②另可参见:李实、罗楚亮.2007. 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不均等与住房贫困研究,天则经济研究所,http://www. unrule. org. cn。
③1978年邓小平在视察大庆油田职工住房和北京前三门地区新建住宅楼后曾提出,“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一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起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的潜力不小”,可参见:候淅珉.1999.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载于《房改的初步探索》(内部发行)。1980年邓小平又指出,“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尚全、储传亨,1996)。从此中国住房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拉开帷幕,住房的统一供给制改为由国家、单位、个人统筹负担。
④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印发了《关于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住房制度改革由此进入全面试点阶段。
⑤1993年中共中央明确了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住房改革才进入实质性的突破阶段。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正式发布,提出了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⑥该调查项目由南京市政府组建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宁政发[2007]35号)组织实施,调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文件资料可参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城市调查队,《南京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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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得到了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的支持和关心,《社会》的匿名评审专家为本文的修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作者简介:方长春,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