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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

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矫正角色失调的一种新视角 ——以警察角色的变迁为例

2016-02-10 作者: 周延东,郭星华

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矫正角色失调的一种新视角

——以警察角色的变迁为例

周延东 郭星华

原文载于:《探索》2015年第2

内容摘要: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现代社会,经典角色理论存在“泛角色化”的理解倾向,已不能对某些重要的角色失调现象进行准确地分析和解释。以警察角色为例,发现其分化变迁历程呈现出专业多元的发展特征。社会大众对专业分工的认识不清以及从业者重专业技术而轻职业规范的意识,导致职业规范与专业分工陷入冲突困境。为此,提出“专业分角色”概念,对经典角色失调理论进行尝试性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健全与完善基本角色职业规范和构建推广分角色专业规范可以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的安全有序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

职业角色 专业分角色 角色失调 角色变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这样的场景:

一名歹徒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行凶,这时一位身穿制服的警察恰巧在场,但他没有立即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以制止犯罪。在场民众对该警察的“不作为”必然十分愤怒,并对其进行强烈谴责,再一经媒体广泛传播,尤其是经过网络上“有图有真相”式的渲染,更会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使警察形象受损蒙尘。但真实情况是,该警察只是一名负责网络安全的警察,虽然工作上兢兢业业、技术精湛,生活上却是一名文弱书生,并不具备与歹徒搏斗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如果这名网警没有与歹徒搏斗,而是立即报警,让专业的“巡警”、“防爆警察”赶到现场来处理突发事件,这名网警算不算失职?他应不应该受到舆论的指责?此场景虽然是虚拟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发生,这就使“大众”与“网警”陷入了双重困惑。在社会大众看来,作为警察,应该为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这名警察在危急时刻未能履行职责,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于这名网警来讲,他精于本职工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默默工作,但他并非战斗在公安基层一线,在突发事件面前,他既没有配备警械器具,又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在穷凶极恶的歹徒面前,文弱书生的贸然出手可能只会带来无谓的牺牲。因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使其不免陷入困惑而深感委屈。

这一场景产生的“双重困惑”是角色失调的重要表现。在此,我们讨论的是警察角色的失调,但在社会转型期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对这种类型的角色失调的分析,经典的社会角色理论很难得到清晰的解释。这就需要我们对经典角色理论进行尝试性的反思、批判与修正。

一、经典社会角色理论的现实困境

“角色”原本是戏剧中的专业用词,是指演员扮演戏剧中的人物。一些学者于20世纪20年代将其引入社会学领域,进而发展成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称为社会角色理论。美国芝加哥学派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从儿童角色意识的形成过程、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从社会文化规范的角色扮演以及雅各布·莫雷诺(Jacob Levy Moreno)从社会戏剧论探讨角色扮演主体的创造性意义等内容构成了社会角色理论的重要起源。二战后,帕森斯、默顿、戈夫曼和布鲁默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角色理论。社会成员在角色扮演过程中总会出现不同面向的“不顺利”和“不协调”,社会学称之为角色失调,具体包括角色冲突、角色不清、角色中断和角色失败等等。[1](P119-122)其中以角色冲突(也称角色紧张)理论的影响最为广泛,是指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在角色之间或角色内部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抵触,妨碍了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于角色与角色之间,由于各角色所代表的利益对立等原因造成角色之间的冲突,例如干部与群众、医生与患者以及服务员与顾客等等;另一方面存在于角色内部之间,一名社会成员一般具有多重身份,承担多种角色,常常因难以同时满足多重角色期望而形成冲突和紧张。

经典角色理论对诸多角色失调问题都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然而,该理论至今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它是在劳动分工相对不发达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相对于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现代社会,经典角色理论对个体在角色系统中没有更为细致的定位和区分(如图1),存在着一种“泛角色化”的理解倾向。

随着社会深入转型和劳动分工细化,现代社会系统结构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特点,社会分化使得社会成员不再扎根于集体化之中,而是越来越个体化了,使得社会成员的活动高度专门化,越来越集中在某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因此,个体在日益复杂的转变过程中,简单的“身份”、“地位”和“辈份”等角色分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系统层次结构。[2](P24)在社会转型时期,分化成为最为重要的一种表现形态,社会结构的各个单元之间出现分离,这些单元包括制度、人群、任务和空间等等。在日渐增强的分化系统中,至为关键的就是劳动分工,也就是社会角色任务日见其差异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社会劳动分工,也就是各种社会角色在社会成员上的配置,我们称之为职业分工;其次是技术劳动分工,将具体的任务在职业角色上进行配置,我们称之为专业分工。因此,现代角色系统与经典角色系统相比,呈现出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如图2

吉登斯曾指出,现代社会使得人们被卷进了一种或一系列的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专家系统之中[3](P244)。近年来,生产知识性、专业性和自主性的不断增强促成了理性化和标准化,也使得个体行为被组织制度和物质机器操纵化,个体被抛进一种严密的社会网络当中,此网络重视的是个体在此系统中的专业作用,个人越来越脱离自己的重心,成为“自我之外的自我存在”状态。[4](P142)也有学者将现代社会分工比喻为一项工程,个人成为这一工程的组成部分,社会劳动日渐失去传统意义上的自发性和自生性特征,而理性的工程设计和科层管理成为工程化的重要特征和体现。对此,我们以我国警察角色的分化变迁轨迹为例,探讨职业角色系统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历程。

二、警察角色的变迁轨迹

在古代中国,警察职能与安全保卫、军事、行政和司法等领域浑然一体,没有明确区分。例如,在夏朝,司马、士、司徒等都一定程度上执行了警务工作职能,其中“司马”主要主持军事,负责王室与国家安全保卫,兼管治安;“士”主管狱讼,既负责刑侦、断狱及在押犯的教育管理,又兼管平息叛乱;“司徒”主管民事,监理教化。[5]P43)随着统治阶级管理能力的发展和提高,警务工作出现了初步分工,具备了防火灭火、交通管理和户籍管理等专项职能,例如在西周,司虣、司稽主管维护城市安全,司民掌“登万民之数”,司烜氏负责防火灭火事宜;[5]P51-52)在唐代,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统治者为了适应管理需要,设置了更为完备的警务组织机构,不仅加强治安、强化户籍登记,还采取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完备过所制度以及妥善处理涉外事件[]等系列措施。在明朝,则建立了严密的国家管控系统,设立了边禁、海禁、驿站交通、宗教事务管理以及特务组织机构等等,呈现出更为丰富多样的职能分工,虽然明朝警政工作具有细化多元的特点,但各组织机构之间的界限却十分模糊,军队、司法、行政和民生等领域与警务管理相互渗透、交错复杂。简言之,我国传统警务组织管理的专业性程度还不发达,很大程度上依托“礼治”和“人治”维系社会的稳定有序,常常呈现一人扮演多种角色、承担多种职能的现象,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在近代中国,中国警政的改革历程大致是警察职能专业化的过程。清末新政时期,近代警政制度虽然在实践运作中没有取得显著效果,但对于现代警政制度的推进具有诸多贡献,在中央层面,经历了从“巡警部”到“民政部”;[6]P10-11)在京师,经历了从“安民公所”、“善后协巡总局”、“工巡总局”、“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再到“步军统领衙门”,都呈现出警察职责精细化、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在地方,以何启、胡礼垣、郑观应和陈炽为代表的早期改良派将警察职责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维持治安、清查户口和整顿街道。[6]P41-48)戊戌新政时期,湖南巡抚陈宝箴在湖南大力推行新政,以黄遵宪为代表筹建的湖南保卫局对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形成至为重要,保卫局不只是纯粹的行政机关,还具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6]P6274-75)后来,在民国初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始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现代警察制度,在警务机构、人事管理、警察服制、警察教育以及警察法规等方面构建了健全完备的职能体系,但由于当时警务专业化和科技化水平还较低,警务专业系统还未真正构建起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警务改革是在广泛学习西方警务工作专业化和密切结合中国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警政运行体制,随着警察科层组织的建立完善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更新发展,直接推动了警察职能的分类细化,促进了各警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我们从中国警察角色变迁的历程中可以管窥到社会角色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历程。

三、走出困惑:社会角色理论的反思

如上所述,在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社会背景下,现代警察职能呈现出比以往任何时代都细化多元的状态。如果运用经典角色理论对于开篇“网警偶遇行凶事件”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既不属于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也不是由于一人担任多重角色而出现彼此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结合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对其进行探���和反思。

第一,社会大众对社会分工认识不清。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无论从宏观层面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中观层面的社会阶层分化和人口流动变迁,还是从微观层面个体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及其心理状态变化来看,都呈现出复杂多元的局面,围绕利益纠纷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加剧,社会治安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我国新时期警务专业化正是在这种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不断深入展开的,警务工作者被分配到某一专业领域,例如刑事侦查、户政管理或网络安全等等,在实践操作中,各领域工作相对独立,警察熟知自身专业领域,但对其它专业系统却十分陌生,社会大众对这种专业分工呈现出普遍认识不清的问题。随着警务专业化的发展,并非所有警察在危急时刻都有能力“奋不顾身”,从专业分工来看,现场打击犯罪是治安警察、刑事警察、防爆警察或武装警察等警种的职责,而一名网络安全警察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挺身而出”往往不能有效制止犯罪,反而可能导致无谓牺牲。但社会大众对于警察角色还停留在一个大概念之中,其所认同的职业道德要求与专业分工现实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再以教师职业为例,一位知名文学教授似乎是知识渊博、学富五车的重要标识,他在文学方面是权威和专家,但如要求其在物理研究中也颇有造诣未免苛刻,毕竟如亚里士多德那样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现代社会分工极为细化的时代已极为罕见。

第二,从业者“重专业技术、轻职业规范”。吉登斯指出,“专家系统的形成”是现代性最为重要的后果之一。对于社会成员的安全稳定需求而言,警察系统必然是至为关键的专家系统之一。然而,警察这一专家系统的信任机制又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在前现代性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可信任性大致包括两种类别,一种是建立在彼此熟悉的个体之间;另一种是基于长时间的了解互动,能够感知或捕捉到彼此可信任证据信息的状态。而在现代性社会,脱域机制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抽象体系中的信任主要侧重于专业知识的结果和评价,已经不需要专家组织以某种方式同其“负责对象”相遇,因此,吉登斯将“当面承诺”与“非当面承诺”视为抽象体系的入口。[2]P73)在现代条件下,这种信任机制不只是表现在社会成员对于突发的、彼此孤立的事件中获得安全感的问题,而更大程度上表现在专业系统中的专业人士是否严格运用专业知识的过程。在尔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看来,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多的扮演了“前台角色”,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进行着高度的自我控制,甚至是刻意营造或设计的。[7]P23)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表演努力地使自己以符合人们期待的方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且试图与他人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以保持他的形象。警察作为维系社会安全稳定的专家系统,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以“专业知识”为标准的,“专业技术”愈加处于职业角色中的核心位置,专业知识系统的不断丰富和拓展成为实现角色成功的主要途径,工具理性式思维在现代警务工作人员中日益发达。然而,在全力扮演以理性化和功利化为特性的分角色过程中,隐藏其背后真实生活的基本要求及道德规范却常常被忽视和弱化,很多社会成员“顾不上”职业德行的意义和价值。[8]P104-107)这不仅仅出现在警察职业中,如知名大学教授性侵女学生、高院法官集体招嫖、名医向患者索要红包等负面报道屡见不鲜,这都是专业技能出色但职业道德缺失的典型案例,对社会稳定和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构建“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的协调统一

当前,概括性的职业角色概念已经不能清晰准确地探讨不同专业分工的具体领域,为此,我们在职业角色体系下尝试提出“专业分角色”概念。专业分角色是指人们在专业系统活动中形成的,与人们的某种专业知识或专业职能相一致的、社会所期望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方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专业能力人的行为期望。提出“专业分角色”,实际上也是对专家组织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的一种持续性反思。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看来,现代性所带来的信仰方式转变是造成职业基本道德规范缺失的重要原因,他指出:随着对外部自然控制的日益增强,世俗知识越来越脱离世界观,世界观也越来越局限于其社会整合的功能。科学最终建立其解释外部自然的垄断权,把信仰方式变成科学主义的态度,只允许人们信仰客观主义的科学,而否定了传统的宏观解释。[9]P104-107

在职业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基本角色的职业规范(下称职业规范)和分角色的专业规范(下称专业规范)是至关重要的两个面向,直接决定了角色胜任力[]的类型层次。在当前不同社会角色失调的类型中,职业规范与专业规范之间的断裂与失衡逐渐成为普遍性的失范问题呈现出来。我们划分出两种理想类型的角色行为方式:遵守(+)、违反(-),见表1

I种类型是指职业行为既符合职业规范,又符合专业规范,这是职业角色扮演的理想模式和最佳状态。作为警察,如果既能够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又能够运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素养完成本职工作,那他则是胜任力中的“合格者”;更进一步,在保证职业规范的基础上,具有更高意义上的道德价值追求并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实践,在专业规范中不仅能按标准完成专业工作,而且能够实现某些方面的创新,推动专业的发展,那则称之为“优秀者”。例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安危放在心上的“警界女神警”任长霞、“把危险留给自己”而“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知名排爆专家王百姓、把人民幸福安全当作自己人生追求的“中国福尔摩斯”乌国庆等等,都是为了实现良好的职业角色期待,在职业角色和专业角色之间寻求平衡以使人们感到满意的优秀代表。

II种类型是指职业行为符合职业规范,但不符合专业规范。此种类型在警务工作者中也多有存在,他们能够较为严格的遵守警察职业规范,但随着警务专业化的深入推进,对其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此类警务工作者或专业基础水平低下,或在更新自身专业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已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职业要求,在职业角色“胜任力”类型中称为“不足者”。

III种类型是指符合专业规范,即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但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此种类型已经成为当前警务工作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造成警察角色的社会认同危机,严重威胁了警察执法和服务的“合法性”。在以理性化为标准的绩效评价体系中,“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弱化或取代了职业文化和规范,注重分角色技能而忽视了警察职业所原有的社会意义,如此,分角色专业能力越是突出,对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威胁就越严重,此类警察在职业角色胜任力层次类型中称为“不足者”,如“神探逼供案”等等。

IV种类型是指,既不遵守职业规范,又不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俗称为无才无德,此种类型的“不足者”在各个职业中都有存在,在警务工作队伍中,常常表现为“不守规矩”、“混日子”,造成角色扮演中的严重失调,也称“角色失败”。

现代社会分工的程度不断加深、加快,甚至每天都会有新的专业分角色出现,分角色的发展速度大大快于对分角色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基础。组织机构更多的关注于知识系统和专业技能,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对于个体的行为规范,造成大量角色失调问题的出现。如何能够成为职业角色胜任类型中的“合格者”,甚至是“优秀者”,我们认为,需要从“基本角色职业规范”和“分角色专业规范”两个层面进行努力:

其一,健全完善基本角色职业规范。职业道德是人民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它通过制度和规范对人们的职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强调从业者对社会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2013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其中,将敬业作为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重要内容。[10]这就要求各类从业者根据时代变迁健全完善职业道德规范:要有崇高性,但不可好高骛远;要有稳定性,但不可墨守成规;要有普适性,但不可千篇一律。此外,在健全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还要宣传发扬职业道德规范在劳动实践中的影响力,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规范之一在社会安全有序、稳定发展中发挥作用。

其二,构建推广分角色专业规范。职业规范是在宏观层面对于某一职业类型进行规范和调适,但对于不断细化的专业分角色而言,与其实践工作常常具有一定距离,缺乏切实匹配的指导意义,对于专业分角色的行为规范形成了一个真空地带。这就需要根据专业化的工作实践,构建与专业分角色相匹配的专业道德规范。在警务工作分类不断细化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警种或警务工作实践,构建丰富多元的“分角色专业规范”,既对具体工作具有清晰准确的指导意义,又在实践层面实现专业道德规范的推进和落实。此外,还要大力宣传推广“专业分角色”的概念及其内涵,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专业分角色的认识和了解,在基本职业道德的基础上,以更多的专业道德规范进行监督,实现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的协调统一。

五、小结

经典角色理论存在“泛角色化”的理论倾向,对于个体在社会系统中的层次和位置未能进行细致的定位和区分,无法有效解释社会成员在劳动日益个体化和专业化的角色失调问题。为此,“专业分角色”概念的提出是从更精细的层面进行探索和剖析,是对角色失调理论的有益拓展和补充,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我国警察角色从“浑然一体”发展到“精细分化”,最终实现警察种类的多样化和警务工作的专业化。然而,在“专业分角色”愈加处于职业角色核心位置的过程中,程序化、理性化和功利化成为其基本特征,正如卢曼所说:创造系统所需的动机决不受各种有自身逻辑的“独立”规范系统的限制,而仅仅听从于控制的命令。[9]P104-107)从业者在全力扮演分角色的过程中,常常忽视了职业本身的基本要求及道德规范,导致职业基本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的冲突失调。因此,在现代社会,不能将基本职业角色普遍化,应该细化到专业角色之中进行定位和评价。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各类职业基本规范的基础上,构建与专业分角色相匹配的专业道德规范,最终实现两种角色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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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刘北成、曹卫东译.合法性危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3-12-24(1).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周延东(1988-),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讲师;郭星华(1957-),男,湖南湘潭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在唐朝,通常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唐律·名例·化外人相犯》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胜任力”这一概念是由哈佛大学戴维·麦克利兰(David McClelland)教授于1973年正式提出的,探析在某一工作中有卓越成就者与普通者区分开来的个人深层次特征,“胜任力”模型将工作主体分为优秀者、合格者与不足者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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