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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与农村社会关系结构的变革
——对汶川地震灾区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
李路路 李睿婕 赵延东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
摘要: 自然灾害为研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变化提供了一个 “自然实验室”。文章使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对汶川地震后一个灾区村庄中的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变化趋势的观察,深入分析了自然灾害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机制问题。研究发现,自然灾害强化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利益化趋势,灾害影响社会关系的机制主要是通过资源分配方式和公平感的变化发生作用。最后,讨论了救灾政策产生的未预料后果及其对灾害治理的政策意义。
关键词: 灾害; 农村社会关系; 资源; 公平感; 未预料后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社会素有重视关系的文化传统,社会关系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结构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对中国社会关系特别是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成为许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① 社会结构并非群体的简单集合,而是一种 “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模式。② 社会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和表现。“社会关系是由原材料组成的,构成社会结构的模型就是在它们中间建立起来的”③,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关系格局 ( 结构) 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④。费孝通先生提出的 “差序格局”概念正是试图从社会关系入手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尝试。自 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转型和变迁,这些变化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关系格局的根本性变化,也吸引着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
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中,在常态社会中,它们就像空气和水一样让人难以感觉其存在,以至于一些社会学家们建议只有用 “破坏性”的方法打破正式的社会结构和秩序时,才能对人类社会进行有意义的研究。⑤灾害社会学研究者延续了这一思路,指出当灾害来临时,会造成原有社会结构的破坏,使社会暂时进入一种非常状态,这恰恰为社会学家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 “自然实验室”⑥。当正常的社会结构在灾害中被破坏时,社会关系的形态和结构也会表现出相应的变化。从某种意义来说,灾害的发生会加快社会关系结构变迁的速度,是社会变迁的催化剂。⑦因此,在灾害等特殊情境下研究中国的社会关系,可以为关系研究带来新的视角和思路,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者注意到利用极端的社会情境研究中国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但在灾害情境下研究社会关系的本土研究尚不多见。
2008 年 5 月 12 日,中国四川发生了里氏 8. 0 级地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受灾地区大多是农村。汶川地震的巨大破坏力不仅改变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也极大地改变了灾区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使受灾地区暂时进入一种非常状态,而在灾后恢复时期,随着大规模的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使灾区又要经历从非常态社会到常态社会的转变过程。因此,受灾地区在一段相对集中的时间内要经历相对密集的日常生活事件,这就为我们观察四川地区农村社会关系的演变过程和影响机制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笔者之一于 2009 年 8 月至 9 月、2009 年 10 月至 11月和 2011 年 7 月至 8 月三次进入汶川地震极重灾区什邡市洛水镇 S 村,采用访谈法和非参与观察法收集有关资料。访谈的22 户家庭30 个村民覆盖了全村14 个村民小组,访谈对象的年龄从18 岁到74岁,包括 S 村的普通村民和干部。我们试图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深入了解汶川地震对当地农村社会关系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以及该影响的发生机制。
二、文献回顾
1. 对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研究
中国乡土社会的单位是村落,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使中国的农村成为一个 “熟人社会”,产生了 “差序格局”式的社会结构。“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 “差序格局”无疑为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的研究开辟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以此出发点,血缘关系、地缘关系都是讨论农村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随着土地改革、包产到户、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变革的发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一个以农为生、世代定居的封闭状态了,而农村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社会虽然经历了重大的社会变迁,但基本延续了 “差序格局”,只是差序格局的内涵发生了改变。折晓叶提出了基于 “利、权、情”秩序之上的农村社会关系,在已经工业化的农村,仍然保持着 “差序格局”的基本结构,只是其中的内涵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利益成为农村日常交往最重要的原则。⑨有学者提出 “家族关系的泛化”来描述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农村家族关系的变化,“家族关系的泛化”使农村原有的差序格局内涵改变、范围扩大,并改变了关系的亲疏格局,这样一种 “差序格局”深受利益的影响,已由单纯的儒家伦理的差序拓展为伦理、情感或利益三 “伦”上的关联。⑩维持差序格局的维度从纲纪伦理到伦理、情感以及利益关联等多维度的方向发展,其趋势表现出人们的行为越来越理性化。⑾
另外一部分学者的研究发现,作为农村社会关系的基础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在现代社会发生了转变。郭于华发现传统的农村亲缘关系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中经历了来自外部的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共产党乡村政权的建立以及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和自身变异的过程,而作为文化传统的乡村社会亲缘网络也经历了持续、消歇和复归的历史过程。⑿阎云翔在对下岬村的研究中发现,下岬人已经打破了亲缘关系,以友谊为基础建立了非亲缘的个人关系网,如朋友、乡亲等,这种关系需要村民主动去建立和维持。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村民与外来人打交道的机会增多,这不仅导致村民旧有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张,更重要的是村民越来越多地将功利性关系加入社会关系网络中。⒀还有学者发现,在农村,血缘、地缘关系仍是主流,但呈现出内外之别,最主要体现在传统父系血缘系统不再农村社会关系中占有几乎唯一重要的地位,人情仍是农村人际关系的通行法则,而这种人际关系呈明显的他人取向。随着农村的现代化,血缘关系将会被进一步削弱。⒁
以贺雪峰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则认为农村传统的家庭血缘关系正在走向破裂,中国乡村正在走向解体、崩溃,而这个过程最核心的特征就是 “原子化”。⒂以地缘为基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形态的农村社会,其特点是内部没有超出个体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个体家庭呈原子化状态,很难达成一致行动,这类农村包括湖北江汉平原农村、贵州农村、东北农村等,概称 “原子化农村”。在原子化农村,血缘不再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天然黏结剂,不构成社会团结、集体行动的基础,也不是思维、行为及政治正确的源泉,而人情在血缘淡薄的原子化农村地区成为联结各个家庭和社区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桥梁。⒃王朔柏也认为改革开放从真正意义上 “历史性地瓦解了宗族生存的基础”,农民由血缘群转向 “公民化”,切断了宗族的血缘和地域纽带。⒄
现有农村社会关系的研究大多是在常态社会下进行的,徐晓军的研究则是一个例外,他分析了一个爆发艾滋病的乡村中的社会关系,试图通过对这种极端情境下社会关系变化的研究来深入探讨农村社会关系的变化趋势。其研究结论是农村社会关系明显分化为两个不同性质的子系统: 由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组成的亲密关系系统,由地缘、姻缘、业缘形成的非亲密关系系统,他将这两个系统分别命名为农村社会关系系统的 “内核”与 “外围”。⒅农村社会关系呈现外围高度利益化与内核高度情感化状态,传统亲缘、地缘关系在利益化背景下逐渐松散,乡村传统社会支持网络向家庭内核萎缩。这一研究给我们以很大启示,如果我们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境——自然灾害的爆发作为研究背景,是否会更有助于理解农村社会关系的格局及其变化趋势?
2. 灾害中的社会关系研究
灾害研究者一直非常关注社会关系网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⒆家庭是应对自然灾害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学者指出家庭的灾后恢复就是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的社会关系及其他资源去克服灾害造成的损失的活动,⒇但对家庭关系在灾后的变化趋势却有不同的研究结论,一些研究表明: 灾害发生后,核心家庭与扩展家庭中亲属群体的关系会立即增强,而且这种强化的关系会在灾后恢复阶段里维持,因为亲属群体可以为受灾家庭提供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这种特殊的初级群体间的关系被视为灾后恢复的催化剂。(21)而另一些研究则指出: 家庭关系在灾后的变化与灾前的状态有关,灾前就与其他初级群体联系广泛和活跃的家庭,灾后这种联系会加强,而灾前就弱的联系在灾后会变得更弱。(22)
社区也是应对灾害的基本单位之一,灾害发生后,社区内的群体会以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对灾害作出反应,如建立和管理临时庇护所、组织巡逻等,来缓解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23)学者们用 “利他主义”、“疗愈型社区”、灾后 “乌托邦”或者 “英雄主义”等概念来描述灾后这种高于常态社会的紧密团结的群体关系。(24)但也有研究者指出灾害会损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纽带,削弱灾害前建立的群体团结,灾后恢复过程植根于受到灾害影响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灾后恢复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充满各方利益博弈的冲突过程,会对灾区的社区关系带来影响。(25)有学者进一步指出 “疗愈型社区”只是存在于灾后一段时间内,社区在灾后更多地呈现一种冲突的状态,因为社区是由不同的社会群体组成,这些社会群体间的关系在灾后不会被完全改变。社区在灾后短期内可能出现利他性的疗愈型社区、利他性和支持性规则,但这个时期通常很短,从灾后紧急阶段进入长期的灾害救济和恢复阶段之后,社会冲突会很快取代利他性行为。(26)尽管来自社会关系的支持构成了灾区宝贵的 “社会资本”,但这些社会资本有可能随着重建时期各种资源的匮乏而逐渐 “枯竭”。(27)
由此可见,现有灾害中的社会关系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家庭和社区关系的研究,主要关注社会关系对灾害治理起到了什么作用,较少涉及灾害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但灾害确实为我们研究社会关系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家庭和社区是人类社会应对灾害的两个基本单位,受灾家庭间的亲属关系和社区关系在灾后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方向和灾前的社会关系状态有密切联系。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在最近几十年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传统乡村生活中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亲疏为日常社会交往规范的传统,越来越理性化的思考、交往模式渗透到现代乡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汶川地震后,在 “政府主导、全民动员”的救灾模式下,中央政府直接领导地方政府进行救灾工作,调集大批物资和人力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在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又以 “对口援建”的模式继续对灾区进行大力支援,如此大规模和长时间的对灾区进行支援和救助在国际救灾史上都是不多见的。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大多是农村,汶川地震的巨大影响力势必对这些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产生新一轮的影响,而政府在灾后出台的一系列救灾及灾后重建政策也可能产生一些 “未预料后果”。本文关注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汶川地震对受灾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的影响。
三、汶川地震前 S 村的社会关系基本格局
S 村位于成都西北 50 公里的平原地区,属于四川省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全村共有 14 个村民小组,1030 户,2674 人,每年约有 500—600 人外出打工。S 村自然条件优越,土地肥沃,出售蒜薹和大蒜是村民最主要的农业收入来源。该村从 1990 年开始发展黄背木耳种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规模,木耳种植不仅能给种植户提供可观的收入,还为本村甚至周边村庄的人提供了短期工作的机会。
S 村的家庭大多要经历分家。一般在长子结婚之后,一个家庭就要分家。参与分家的只是家中的儿子,女儿没有权利参与。有的家庭分家后,父母不再独立成户,由兄弟轮流赡养,户口也落在儿子家中。而有的家庭中父母则保留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保留着独立的户口,他们独自生产和生活,直到年老无法劳动时,就不再独立开伙,轮流到几个儿子家里吃住,或者自己开伙,但由几个儿子共同为其提供生活费。分家时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财产纠纷,虽然不是所有家庭的分家过程都有纠纷和冲突,但不少家庭就是因为分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纠纷导致了兄弟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来的后果。
S 村村民间的日常交往范围和交往对象很大程度上是由居住位置来决定的,村民的一般交往范围仅限于 “院子”(28)里的邻居和同一个村民小组的人,地缘关系是影响村民日常交往的最主要因素。村民间的日常交往活动大多就是闲聊,一般都发生在村里的公共场所 ( 如路边、村里的麻将馆) 和农业生产空间里。村民不太愿意到别人家里串门,在他们看来,各家都有各家的事情要忙,贸然到别人家去串门,会打扰别人做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换工是一种农村常见的相互交换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的现象,也曾经是 S 村村民之间发生频率较高、范围较大的社会交往形式。农村实行包产到户政策之后,农民开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劳动力的缺乏,村民会采用与家庭外对象换工的方式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换工的对象通常是亲戚和关系好的邻居。但是最近八九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家不再换工,这是因为他们开始理性计算换工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人情成本。过去村民换工的时候,主人家需要为换工对象提供午饭甚至晚饭,不仅经济支出大,还减少了一个劳动力,经济上不划算。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村民认为换工还要搭人情,在可以选择用金钱来完成这种交换时,他们宁愿选择雇佣的方式而不是换工,这样可使自己免于背负 “人情债”。
综上所述,在汶川地震之前,S 村的社会关系结构格局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构的核心不再是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血缘、亲缘,而是一种掺杂了理性计算、利益考量的社会关系结构。在传统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利益化后,亲缘、地缘关系失去了情感维系纽带的功能,在建房、喜庆等传统支持领域广泛使用的劳动力、物资、技术等社会支持形式,也基本上由市场化、社会化的商品劳务购买与利益获取形式所取代。(29)同时,受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影响,(30)乡村农民们在一般事件中往往保留着对未来预期的行动选择,一般事件在影响和制约着农民行动的同时,也驱使他们针对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31)。因此,在利益底线没有充分暴露时,一般事件很难凸显乡村社会关系结构的本质,而汶川地震这样的突发事件带来一系列的未预料后果,使得各种利益问题在短期内集中凸显出来,为我们准确把握和判断地震灾区农村社会关系的本质提供了机会。
四、地震后 S 村社会关系的变化
S 村在 “5·12” 地震中受损相当严重,属于极重灾区中的一类地区,(32)全村 95% 的房屋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重建。相对幸运的是,由于当时正是农忙时节,地震发生时大多数村民在地里收大蒜,没有出现大量人员伤亡,但仍有 4 人死亡、3 人受伤。地震发生后,S 村的社会关系在灾后紧急救援阶段和恢复重建过程(33)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两个方面来观察该村社会关系在灾后不同阶段的变化情况。
1. 亲属关系
(1) 亲属关系在紧急救援时期变得更加紧密
地震发生后,S 村的家庭间大多立即自发组成自助小组,由多个核心家庭组合成一个联合家庭,共享食物、水、住所等物资,形成一种紧急阶段的家庭内部秩序,通过家庭内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整合来维持几个核心家庭的各项基本生存需求,共度最初的紧急阶段。即使是那些震前关系不是特别好的亲属家庭之间,在这个时期也能做到互相照应。
地震当天,村民 X 和他的三个兄弟在自家房子旁边用水泥瓦一起搭了一个大棚子,四家人和他们的母亲一起住在里面。这家四兄弟从地震后就一直住在这个大棚子里,直到各家搬入新房。
那个时候还是过的挺有意义的生活,吃的集体饭,几弟兄一起吃饭。你家有东西就拿出来煮,他家有东西就拿出来,谁家有腊肉什么的都拿出来。( 个案 12)
地震发生时,村民 H 的丈夫和儿子都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她一个人,是她丈夫的哥哥在地震当天帮她在农田里搭了一个临时的棚子,第二天又帮她在她家的院子里搭了一个更大更结实的棚子。
(2) 灾后重建阶段,大量救灾资源的涌入反而使部分家庭出现关系恶化
S 村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在家庭层面,亲属关系的变化显示出一个好坏参半的图景,有些家庭成员关系变得比灾前更加亲密,而有的家庭则产生分裂。当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各种生活所必需的资源不再稀缺时,临时聚集在一起的大家庭又开始恢复到震前的核心家庭状态,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生活。家庭内部团结、融洽的关系结构随着灾后重建阶段的展开首先出现了变化。特别是随着永久性住房建造补助的发放,S 村开始爆发大量的家庭纠纷和冲突,这种纠纷和冲突主要发生在兄弟之间和父母与子女之间,冲突的关键都在于如何分配父母的那份建房补助款。房屋重建是地震灾后恢复阶段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政府针对农村民房的重建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对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的规定是: 补助对象为在地震中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全省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 20000 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34)S 村有九成民房在震后需要重建,根据省、市的相关政策,S 村民房重建的相关规定如下: 补助对象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分为两档: 一是房屋轻微受损,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的农户家庭,这些家庭可获 6000 元补助; 二是房屋严重受损、倒塌需重建的农户家庭,这些家庭的补助按家庭人数分为几档: 1—3 人的家庭每户补助28 000元,4—5 人的家庭每户补助 33 000 元,6 人以上的家庭在 5 人家庭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人增加补助 3000 元。
S 村以每个家庭户口本上的人数来确定家庭人数,原则上以 2008 年 5 月 11 日的户籍档案记载为准。有的家庭虽然父母没有和儿子分家,吃住都在一起,但是父母拥有自己独立的户口簿,仍然算做两个家庭,可获得两份补助。事实上,S 村村民在得知政府的补助政策以后,很多人家开始 “拆户”,也就是尽可能地把一个户口簿拆分为多个户口簿,通过增加户数来获得更多的建房补助,最普遍的拆户方法就是把父母和子女户口拆分,各自独立成户。而正是父母的这份建房补助,成了不少家庭关系破裂的导火索。
L 在地震前和丈夫、女儿、公公、婆婆 5 个人拥有同一个户口,她的丈夫有一个哥哥,结婚后就与父母分了家,拥有另一个独立户口。而 L 家一直没有和公公、婆婆分家,吃住都在一起。地震补助发放的前期工作开始后,L 和公公婆婆分了家,户口也拆分为两个,公公、婆婆两人成为一个独立的户口,L 家领到了两份 28 000 元的建房补助 ( 实际领到 5 万元) 。但是 L 的公公婆婆并不打算新建房屋,他们把原来的房子修复之后依然住在里面。L 新建了房子,他们一家三口住到了新房里,由于新房建在原来的院子里,所以他们实际上还是和公婆住在同一个院子里,共享水井和院子。L 丈夫兄弟两家人为了如何分配父母25 000 元建房补助款,多次发生言语上的冲突,最终闹得两兄弟不再来往。
C 有一个哥哥,结婚后就分了家,父母的户口在哥哥家,两兄弟有独立的院子,但紧挨着。地震前,父亲已经去世,去世时的所有费用是 C 家承担的。母亲由两家人轮流赡养,在两个儿子家各吃住一个月。两家人的关系虽然谈不上很好,但还是维持着正常的交往。地震后,由于母亲的户口在哥哥家,他们家庭人数为4 人,因此领到了33 000 元建房补助。C 认为这其中有5000 元是属于母亲的,兄弟两人应该一人一半。但他的哥哥不同意平分,认为母亲的户口在他家,这 5000 元就应该属于他。两家人互不相让,最后大打出手,C 的妻子被打断了一根手指头。C 找来村干部调解此事,调解的结果是 C 家不要这 2500 元,而母亲从此之后由哥哥家赡养,他们不再负担赡养费用,母亲去世之后的所有费用也由哥哥家承担,而两家人也从此不再来往。C 自此一直把哥哥视为 “大仇人”,对于母亲也是一腔怨言。
我妈明明知道我哥好强霸道的,你做老人的就应该公平嘛,拿不到就算了嘛,算了就是一切都不管了,以后埋也该他埋,生病什么的我们也都不管了,一切所有啥事都不管,就好比是外人了。说句不好听的,就等于我没有妈了,等于她死了,她简直太不同情我了。这种事在农村多得很,兄弟间在利益面前,常常要翻脸,最重要的是老人要一碗水端平。( 个案 6)
总之,S 村的很多亲属家庭间在灾后重建阶段发生了冲突,这些家庭都是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健在,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兄弟间、父母儿子之间由于建房补助款的家庭内部分配问题引发矛盾和冲突。而那些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以及核心家庭由于不存在建房补助款的分配问题,非但没有发生冲突,反而因为一次大灾难中死里逃生的经历,让亲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融洽了。
2. 邻里关系
(1) 邻里关系在紧急救援阶段变得更紧密
地震之后的紧急阶段,S 村除了在亲戚间出现了众多的互助行为之外,还有大量的邻里之间、村民小组内部、整个村庄内的互助行为。很多村民互相帮忙搭建临时帐篷,一起做饭,共搭建集体庇护所,这样的互助群体少则二、三家人,多则十多家人。其中最大的一个互助群体是由同一个院子的十多家村民组成的,他们在地震当天就共同搭建了一个棚子,一起在里边住了半个多月,直到政府要求各家搭建过渡房,大棚子的生活才就此结束。
搭棚子对大家都有利嘛,没有地方住,逼着大家都要去搭棚子……看到保管室那块地方比较空旷,大家就都去那里搭棚子,谁家有材料就出材料,大家齐心协力就把棚子搭起来了,根本就没有想其他什么的,当时想的就是要有一个地方住,不要被雨淋。一起搭棚子的就是我们整个院子的人家,有十多户人,几十个人就在那个棚子里住……除了那些七、八十岁做不动的人,所有人都动手了。年纪大的人家,地震后屋里也不好走,我们要去帮他们把床抬出来,年轻人就自己抬了。住到棚子里后,我们就安排老人住方便的位置,我们就住靠里边的地方,免得老人进进出出的不方便…… (个案 8)
D 是村里的医生,在村中经营一个小诊所,地震后诊所里的药物损失不大,地震后几天他就重新开门营业,对上门看病的人都免费。
那几天病人来拿药,没有收费,不管是吃药还是受伤的,都没有收他们的钱。人家都说,大难过后,人的心都多那个,互相能够多帮点啥子忙就帮点,互相能做点啥子就做点啥子。( 个案17)
地震发生两三天后,镇上开始流传 “有人要来抢东西、抢女人”的消息,并且很快在 S 村传开来,整个村子的人在刚刚躲过了大地震之后,再次极度惊慌,所有人都惶惶不可终日,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更是陷入极度恐惧中,整个村子的恐慌情绪相当严重。村里的人白天都随身带着防身用的东西,晚上各个村民小组的男人就自发组织起来在各组巡逻、守夜。所有参加巡逻的人都是自发、义务地参与。当时村庄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以团结与互助为主要特征,邻里之间、同村人之间、干群之间的关系都表现得融洽、亲密。
大家觉得能够活下来就比较幸运,也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对任何事情都觉得无所谓,大家都很团结。(个案 1)
地震之后,很多人都想开了,往年还有人吵架打架的,地震过后就没有了,大难不死,这些都没意思了,地震过后大家好像要团结一些了。( 个案 2)
(2) 在重建阶段,邻里关系仍基本保持了救援阶段的团结程度
在震后重建期,S 村家庭内部的冲突有加剧的趋势,但邻里之间、村民之间却几乎没有冲突事件发生,村民间关系普遍得到改善。大家普遍认为邻里关系比地震前变得更好了,整个村民小组的人都变得更团结了。
现在的邻里关系比原来 ( 地震前) 好,以前有的小事还斤斤计较,现在就不管了……地震之后,以前脾气再怪的人,现在心都软了。关系只能是越来越好了,怎么会越来越那个呢,不可能再为一些小事情僵持下去。( 个案 4)
我觉得 ( 地震后) 大家更加团结了。经过大难,有的事情大家就看得比较宽了,这个人啊,说不行就不行了。跟其他地方比起来,特别是山里,那些人说埋就被埋了,相比之下,我们幸运多了。现在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当然没有地震那个时候体现得那么明显,但有什么事情还是能够互相帮助。( 个案 15)
汶川地震之前,换工这种农村常见的互助现象在 S 村已经比较少了。但是在地震的重建阶段,有少数村民在房屋重建中再次使用 “换工”的方式。L 在重建自家房屋的时候,把主体工程承包给了施工队,但是砌砖、传料等这样的杂活还是通过与亲戚换工来完成的。
灾后大量救援物资的涌入和分配问题导致了部分家庭亲属关系的恶化,但似乎没有在邻里之间造成太大的影响。村民们围绕重建住房的补贴标准界定以及拆户现象等问题有一些异议,但这些意见并未指向其他村民,而是指向了负责确定分配标准的村干部。结果是 S 村的干群关系在灾后重建期间出现恶化趋势,但村民邻里的关系并无明显恶化。
五、结论与讨论
1. 灾害强化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利益化趋势,加速了农村家庭关系结构的 “核心化”
汶川地震是一次重大的外在突发事件,它在带来毁灭性物质破坏的同时,也使受灾农村的社会关系经历了一次大变动。但这种变动并非独立发生,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灾后社会关系的变动都是地震前社会关系变动趋势的一种集中反映,灾害对社会关系虽然有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强的 “延续性”。(35)
在汶川地震之前,S 村在经历了包产到户、改革开放、市场化、计划生育等重大历史事件之后,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松散的亲属关系和社区关系。核心家庭是 S 村日常生活的基本单位,“院子”和“村民小组”是 S 村村民社会交往的两个重要单位,村民间的交往普遍不多,亲属关系比较疏松,利益与人情是村民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行动准则。
汶川地震后的紧急阶段,作为 S 村基本社会单元的核心家庭,由于住房受损、食物缺乏,其基本功能遭致破坏,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外界的救援物资尚未进入,为了弥补这种资源的匮乏和功能上的破坏,灾前处于相对独立状态的核心家庭与亲属家庭间的关系变得紧密。灾害促使核心家庭利用其外部外的社会关系来强化抵御灾害和恢复的能力,亲属家庭的援助对于核心家庭应对灾害、进行灾后恢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与亲属家庭的资源整合,各个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安全、情感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震之后的紧急阶段,安全是头等大事,核心家庭放弃了某些家庭功能并将其转移给由亲属家庭组成的大家庭,通过这种转移使家庭的安全和保护功能得到加强。同样,在此期间,社区内的邻里关系也较震前有所加强。
但在度过紧急救援阶段进入灾后重建阶段后,社会生活日益常态化,人们又必须面对重建中的利益分配问题,震前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震后利益冲突结合到一起,集中爆发出来。震前积压的各种家庭矛盾加剧、恶化,冲突频发,导致 S 村的家庭亲属关系进一步疏离甚至破裂。与家庭关系相类似,村庄中的邻里关系也不复紧急救援阶段 “亲如一家”的紧密状态,而恢复到震前的松散状态。
徐晓军在分析农村艾滋病人社会关系的断裂、修复与重建时提出以父母、配偶、子女组成的农村社会关系 “内核”高度情感化,而 “外围”关系高度利益化。(36)在家庭内部关系中,行动者或者说家人之间遵循的是 “利他主义”原则,他们之间的关系纯粹建立在真挚的情感和相互关心的基础上,因而也是最为稳固的。正是家庭亲密关系的这一特性,阻止了乡村社会关系的普遍利益化。但是我们的研究却发现地震之后的 S 村在父母子女之间爆发大量冲突,家庭内部关系中的行动者并非以 “利他主义”为行动原则,更多的是以 “利益”作为行动准则。当血缘关系不再能够向人们提供利益的时候,特别是关乎生存利益时,血缘关系的重要性就开始迅速下降,甚至出现破裂,由此可见 S 村社会关系的内核与外围都普遍利益化。联合家庭构成的大家庭关系也不再是 S 村社会关系中最为稳固的部分,在面临利益分配且分配机制无法让大多数人满意时,亲属家庭关系迅速破裂。只有不涉及利益分配的核心家庭内部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才能在灾后保持紧密,这也反映了 S 村的联合家庭逐渐分裂、向规模更小的核心家庭结构发展的趋势。
由此可见,地震这一突发灾害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社会关系的格局,只不过将灾前已经出现的各种变化趋势在更短的时间内重演了一遍。从对灾后农村社会关系变化的考察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利益化趋势已经侵入了家庭内部,社会关系的 “内核”进一步缩小,只有核心家庭的关系才能保持情感化的原则。家庭的关系结构也日益向 “核心家庭化”发展。
2. 灾后资源匮乏的情境影响了灾区的社会关系,但资源匮乏不是导致社会关系恶化的原因,资源分配方式和公平感才是灾后社会关系变化的影响机制
现有灾害社会学研究大多认为社会关系网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也有研究注意到关系提供的社会资本和社会支持可能在灾后出现 “枯竭”问题,但也认为这只是在灾后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才会出现。(37)本研究的结果则表明,即使在震后重建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仍然会出现社会资本枯竭的问题。导致农村灾区社会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资源的丰富程度,而是资源的分配方式与居民公平感的破坏。
汶川地震后,S 村村民遇到了两次对外部资源同时、同质的需求高潮,第一次发生在灾后紧急阶段,地震破坏了 S 村居民基本的生活资源,外部救灾物资也无法及时送达。这段时间的物资虽然相当匮乏,但有限的救灾物资由村委会组织分配,在优先照顾老弱病残人口之后,剩余的再平均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再按照人数或户数进行平均分配。当物资在种类、规格、价格上出现差异时,为了做到公平,村民小组长会将不同价值的物资搭配发放,尽量使每户领到的物资价值相等。当物资总数少于待分配户数时,则采取抓阄的方式。这种救援物资绝对平均的分配方式,符合了村民们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平感,村民普遍感觉公平度很高。无论是家庭还是社区之内,大家在共享有限资源的过程中,强化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在这段时间内,整个 S 村的社会关系普遍较为融洽。进入重建阶段后,大量外来资金和物资进入 S 村,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大大丰富,政府也开始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来明确分配的规则,但这些政策在执行中通常存在着漏洞,使得 S 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在资源的分配环节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决定权,资源的分配也不再遵循平均原则。同时当外界资源大量进入 S 村之后,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不再需要与其他个人和家庭共享资源,原先通过资源的共享而强化的亲属关系和社区关系逐渐松散。
对资源的第二次需求高潮发生在灾后重建阶段,S 村村民基本同时开始重建住房,由于政府要求完成重建住房的工期较短,因此不同家庭同时对建房资金产生了大量需求。但政府住房补贴却并不是按照完全平均的方式发放的,事实证明,建房补贴资金的涌入和分配方式,对农村社会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当 S 村开始发放房屋维修和建房补助时,由于房屋损坏程度不同,全村 95% 的村民获得了建房补助款,其余 5%的村民获得房屋维修补助款。不平均的分配方式让这 5% 的村民感觉 “不公平”,认为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村干部利用权力侵占了本该发给他们的补助款,由此导致了这些村民与村干部的冲突。
其次,对于那些可以享受房屋重建补助的村民来说,房屋重建补助的相关政策由政府制定,但具体的执行则由村委会负责,其中涉及户数的界定、房屋受损情况界定。由于 S 村房屋受损程度相似,多数农户的房屋需要重建,对于房屋受损情况的界定没有太大争议。但是村民通过 “拆户”增加家庭户口数获得更多建房补助的做法,却导致了村民对村干部在建房补助分配政策执行时的公平性产生了极大怀疑,并由此埋下了村民和村干部冲突的隐患。四川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的发放以 2008 年 5 月 11 日的户口状态为准,但地震后 S 村不少家庭把一个户口拆成了两个户口,由此可以多获得一份建房补助。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的约束和程序的监督,村干部对 “拆户”的合法性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在 “拆户”执行的过程中标准也不一致。那些想拆户但被村干部拒绝的村民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当村干部面对这部分村民的质疑时,往往含糊其辞或者干脆不予理睬,这样的态度直接激化了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在村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那些成功 “拆户”的村民占了便宜,而是可以负责 “拆户”的干部没有做到 “公平”。这就是为什么 S 村的邻里关系在灾后并未出现明显变化,而干群关系却显著恶化的原因。
最后,由于政府的建房补贴是按户而非按人发放的,因此使得同一个联合家庭内部的各个核心家庭形成一种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很容易对家庭内部的关系造成破坏。当联合家庭内部面对建房补助的分配时,经常会因为分配的不公平而产生冲突,正是这种竞争会造成对亲属关系的破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 S 村震后绝大多数的冲突事件是发生在亲属家庭间。
3. 对灾后重建的政策启示
汶川地震以后,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救灾、恢复重建政策,这些政策的初衷在于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徐晓军在研究汶川震后贫困村住房重建中的财富分配与流动时指出: 国家灾后救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目标本是降低财富集中程度、实现社会公平,但事实上却因为市场的强作用而无法实现,相反却带来意外后果,变成了财富集中的重要机制,财富进一步向精英阶层聚集,中下层民众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这种 “未预期后果”加剧了灾区社会各阶层的分化。(38)
本文的研究也发现汶川震后恢复重建政策带来了一系列未曾预料的后果,以灾区民房补助政策为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民在灾后产生了 “孝顺没好处,不如分家过”的想法,因为孝顺的儿子不愿意和父母分家,这样一来,在建房补助的发放中就少了一份钱。而那些 “不孝顺”的儿子早早就与父母分了家,在灾后反而多得了一份建房补助,于是村民们纷纷在灾后和父母 “拆户”,随着 “拆户”而来的是亲属家庭之间冲突导致的亲属关系破裂,干群冲突导致的干群关系恶化。这些对社会关系带来的影响是在救灾政策设置之初未预料到的。
灾害本身不能影响社会关系,但灾后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分配方式却会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对资源的分配是救灾、恢复重建政策的重要内容,我们以往都只重视政策对于救灾的直接效果,从未思考过政策可能带来的 “未预料后果”。但是一旦这些政策与灾民的实际需求产生矛盾,所引发的未预料后果 ( 如拆户、亲属家庭关系的破裂等) 实际上是给灾区造成二次伤害,为减少、避免这类伤害的产生,在今后救灾政策的制定上,应作更周全的考虑,提高政策与受灾居民需求的匹配度,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增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环节,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注释:
① 费孝通: 《乡土中国》,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25 -34 页; 杨中芳、彭泗清: 《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 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社会学研究》1999 年第 2 期; 阎云翔: 《私人生活的变革: 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年。
② Walder,A. G. ,Communist Neo -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③ 列维 - 施特劳斯: 《结构人类学》,谢维扬、俞宣孟译,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年,第 300 页。
④ 林聚任: 《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重建——当前乡村社会关系研究》,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 52 页。
⑤Durkheim,Emile,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New York: Free Press,1964; Garfinkel,Harold,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Hall,1967.
⑥Fritz. ,C.,“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Deviant Behavior and Social Disorganization,” Disaster,Merton. R. ,Nisbet. R. ,eds. ,New York: Harcourt,Brace,and World,1961; Stallings,R.,“Weberian Political Sociology and Sociological Disaster Studies,” Sociological Forum,Vol. 17,No. 2,2002,pp. 281-305.
⑦Kreps G. A.,“Sociological Inquiry and Disaster Research,”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No. 10,1984,pp. 309-330.
⑧费孝通: 《乡土中国》,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34 页。
⑨折晓叶: 《村庄的再造》,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年,第 88-90、214-216 页。
⑩陈俊杰、陈震: 《“差序格局”再思考》, 《社会科学战线》1998 年第 1 期; 杨善华、侯红蕊: 《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 “差序格局”的 “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 年第 6 期。
(11)苟天来、左停: 《农村社会关系研究述评》,《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4 期。
(12)郭于华: 《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 年第 6 期。
(13)阎云翔: 《私人生活的变革: 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年,第45-47 页。
(14)王思斌: 《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 ( 哲社版) 1987 年第 3 期; 乐国安: 《当前中国人际关系研究》,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5)贺雪峰: 《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年,第 98 页。
(16)杨华、欧阳静: 《农村人情的变异: 表现、实质与根源——对当前原子化农村地区人情的一项考察》,《中州学刊》2011 年第5 期。
(17)王朔柏、陈意新: 《从血缘群到公民化: 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1 期。
(18)徐晓军: 《内核—外围: 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动——以鄂东乡村艾滋病人社会关系重构为例》,《社会学研究》2009 年第 1 期。
(19)Drabek. ,Thomas E. ,William. H. Key, “The Impact of Disaster on Primary Group Linkages,Mass Emergency,Vol. 2,No. 1,1976,pp. 89 - 105; Kreps G. A.,“Sociological Inquiry and Disaster Research,”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No. 10,1984,pp. 309 - 330;Tierney,K. J.,“Improving Theory and Research on Hazard Mitigation: Political Economy and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Vol. 7,1989,pp. 367 - 396; 赵延东: 《社会资本与灾后恢复: 一项灾害社会学的研究》, 《社会
学研究》2007 年第 5 期。
(20)Bolin,Robert C. ,Patricia,Trainer,Modes of Family Recovery Following Disaster: A Cross - National Study,pp. 233 - 247,in E.L. Quarantelli ed. ,Disaster: Theory and Research,Beverly Hills,CA: Sage,1978.
(21)Drabek. ,Thomas E. ,William. H. Key, “The Impact of Disaster on Primary Group Linkages,” Mass Emergency,Vol. 2,No. 1,1976,pp. 89-105.
(22)Quarantelli,E. L. ,Disaster Recovery: Comments on the Literature and a Mostly Annotated Bibliography,Miscellaneous report #44,University of Delaware Disaster Research Center,1989.
(23)Wenger,D. E.,“Community Response to Disaster: Functional and Structural Alterations,” In Quarantelli ed. ,Disaster: Theory and Research,Thousand Oaks,CA: Sage Publications,1978.
(24)Barton,A. H. ,Communities in Disaster: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Collective Stress Situations,New York: Doubleday,1969; Drabek. ,Thomas E. ,William. H. Key,Conquering Disaster: Family Recovery and Long - term Consequences,New York: Irvington,1984; Solomon,S. D., “Mobilizing Social Support Networks in Times of Disaster,” In Figley,C. ed. ,Trauma and its Wake: Vol. 2,Traumatic StressTheory,Research,and Intervention,New York: Brunner / Mazel,1986.
(25)Quarantelli,E. L. ,Russell R. Dynes,A Brief on Note on Disaster Restoration,Reconstruction and Recovery: A Comparative Note Using Post Earthquake Observations,Preliminary Papers 359,university of Delaware disaster research center,2008.
(26)Nigg,Joanne M., “Disaster Recovery as a Social Process,” Article No. 284,Newark,DE: University of Delaware,Disaster Research Center,1995.
(27)Norris,Fran H. ,Charlene K. Baker,Arthur D. Murphy,and Krzysztof Kaniasty, “Social Support Mobilization and Deterioration after Mexico’s 1999 Flood: Effects of Context,Gender,and Time,”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 36,No. 1-2,1999,pp. 15-28.
(28)所谓 “院子”起源于 S 村包产到户之前的居住模式,那个时候少的三、四户,多的十多户的人家共同居住在同一个院落里,共享一个院子和水井,从同一扇门出入,这些人家中有的是亲戚,但大多数人家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包产到户之后,这些人家逐渐开始新建各自的房屋,并垒砌自家的院墙,原来的大院子被分割成多个独立的院落,形成 S 村地震前的居住格局,但是村民还是习惯把原来居住在同一个大院子里的人家称为 “我们那个院子的”。
(29)徐晓军: 《内核—外围: 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动——以鄂东乡村艾滋病人社会关系重构为例》,《社会学研究》2009 年第 1 期。
(30)吴毅: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 年第5 期。
(31)应星: 《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 年第 2 期。
(32)2008 年 7 月 22 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中国地震局 5 部门印发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汶川地震极重灾区为 10 个县 ( 市) ,重灾区为 41 个县 ( 市、区) ,一般灾区为 186 个县 ( 市、区) 。
(33)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汶川地震发生当日至受灾家庭日常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的阶段定义为灾后紧急救援阶段。这个阶段从灾害发生当日持续至灾后数周,涉及修补设施损害和建立临时的社会制度措施,目的是使受灾的社会单元尽快恢复基本功能。在度过了灾后紧急救援阶段之后,汶川地震灾区开始进入灾后重建阶段,这个阶段从灾后几个月持续到灾后几年,在这个过程中,受灾者利用社会关系获得资源,修复受损的物质设施和情感。
(34)《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 ( 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 》
(35)卢阳旭: 《突生与连续: 西方灾后恢复的社会学研究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11 年第 2 期。
(36)徐晓军: 《内核—外围: 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动——以鄂东乡村艾滋病人社会关系重构为例》,《社会学研究》2009 年第 1 期。
(37)Norris,Fran H. ,Charlene K. Baker,Arthur D. Murphy,and Krzysztof Kaniasty, “Social Support Mobilization and Deterioration afterMexico’s 1999 Flood: Effects of Context,Gender,and Time,”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 36,No. 1-2,2005,pp. 15-28.
(38)徐晓军: 《震后贫困村住房重建中的财富分配与流动——以四川省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4 期。
基金项目: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 2008BAK49B06) 。
作者简介: 李路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 组织社会学、社会分层; 李睿婕,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专业方向: 组织社会学; 赵延东,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 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风险与灾害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