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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
李强 李洋
本文发表于《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李强(1950-),男,北京市人,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洋(1980-),男,山东招远人,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摘 要] 通过对一个新建社区的形成过程和居住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国内“居住分异”的社会分化现象。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居住分异以后,群体分化程度被强化了,它使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扩大、疏离感增强。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干预,任由房地产市场按照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
[关键词] 居住分异;社会距离;社区分化
“居住分异”是指居民住房的分化现象,特别是指人口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之间在空间上的分化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国外的所谓“穷人区”、“富人区”的分化现象。居住分异的研究属于多学科领域。城市社会学中最早关于城市空间结构变迁的研究,是20世纪初的古典人类生态学派借助自然竞争的生态规律探讨空间结构及其变化,并提出众多空间结构模型,如伯吉斯的“同心圆”模式等。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影响较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又称新马克思主义)和新韦伯主义城市理论。新马克思主义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引入对城市空间结构变化机制的考察,而新韦伯主义城市理论则指出社会能力、经济能力等多元影响因素对不同居民空间资源的获取能力的影响和运作机制(夏建中, 1998)。国内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对“居住空间分异”(residential space differentiation)等问题开始有了一些研究,探讨了居住空间分异的形成机制,提出空间规划上的对策(许学强, 1989;杜德斌,1996;顾朝林、克斯特罗德, 1997;李志刚、吴缚龙等, 2004;吴启焰, 2001;王慧玲、万勇,1998;等等)。杜德斌等曾经将“居住空间分异”定义为: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异以及家庭结构、择居观念的不同而产生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区位的差异,在空间形态上形成面积不同、景观相异、相互隔离且具有连续性发展趋势的同质化居住体系(杜德斌等,1996)。迄今为止,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领域,而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在国内属于理工科。
国内的社会科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关注“居住分异”问题。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城市居民的居住模式,大体上是“阶层混杂”式的。究其原因,一方面, 1956年城市住房改革以后,很多大房产主的私房分配给了无房户,因而,在居住分布上,住房的阶层混杂特征比较突出。另一方面,解放以后,城市里单位大院式的居住模式比较流行,在单位大院里,职工的居住大体上也是混杂型的,即不同级别的职工分配的房屋虽然面积大小有区别,但是,住区上常常是混在一起的,一般没有出现明显的区域上的分化。况且,改革前奉行的是均等化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均等化也体现在住房的分配上。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的住房改革以来,城市居民住房的市场化程度骤然提升,各种层次的商品化住房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各种不同小区之间的住房价格有着巨大差异,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区出现的同时,少数豪华的高档小区也在逐渐形成,住房价格对于买房者起着重要的筛选功能。再加上改革30余年后,贫富分化本身也变得比较突出。所以,到了21世纪,特别是近几年,“居住分异”已经成为城市里普遍发生的现象了。对于这种现象,也有些研究者使用了“区隔”(segregation)一词,当初美国的种族隔离就是用的这个词,所以是指十分严重的居住分化现象,与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所以,笔者认为还是使用“居住分异”比较符合我国的现状。
本文尝试从社会学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一个具体的社区作为案例,研究居住分异的形成过程,以及居住分异对于居民生活、社会关系、社会观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研究发现,居住分异直接影响着社区关系,它使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扩大、疏离感增强,这一状况不利于社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研究社区的选取与社区内的两种住户
本研究是在B城市D街道一个较新的商品房小区里进行的。从“居住分异”的角度看,这里最为突出的居住分异现象就是有两种住户的分化:商品房户和回迁户。所谓回迁户,就是在建成商品房小区以前就居住于本地区的老平房户,他们由于享受回迁的政策,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和搬回本小区住房。而商品房户则是有比较强的市场购买能力的外来者。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该社区的基本情况。
D街道位于B市南城,距离市中心广场2公里,属于城市中心区,历史上是北方著名的人造花卉市场。2001年~2003年该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危旧房改造,改造后的D街道面积1·9平方公里,街道总户数为19971户, 53000人,其中拆迁户数达到9011户,约18000人,回迁数量占到总户数的40%左右。经过改造,原有的低矮平房变成高楼大厦,目前已经形成比较高档的商业区和居民区。
本研究选取D街道的N社区,研究采用访谈法和问卷法。问卷调查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在N社区完成了206份有效问卷。N社区于2001年进行了“危改加房改”的危旧房改造,在实际运作上,是将房地产开发、房改与危改相结合,一方面完成了商品房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对原有居民进行了补偿和安置。旧房改造完成以后,当地原有的破旧平房荡然无存,都变成了林立的高楼大厦。但是,在这些林立的高楼大厦中,却形成商品房小区、回迁小区并存的局面。虽然这两个小区来自同一个改造项目,由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了同一个社区居委会,但是,两个小区的差异却是明显的:回迁小区的住房质量、生活环境等明显低于商品房小区。最初,两个小区之间是互通的,并没有被完全封闭,但是,由于双方的矛盾逐渐产生和日益加深,最终,两个小区之间被高高竖起的铁栏杆完全地隔开了。
调查发现,这两个小区居民的经济状况、受教育状况等确实有明显的差异。在经济状况方面,商品房户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3008·23元,回迁户只有1012·35元;而在“受教育状况”一项上,通过对文化程度进行赋值,商品房户的分值达到3·54,而回迁户只有2·46,经过ANOVA (方差分析)检验在显著性水平内呈现出明显差异化。由此可以判断, N社区中居住状况的分化和差异化,同样体现在居民群体经济状况和受教育状况的较大差异方面,两个小区呈现出明显的从居住状况到社会经济地位的清晰界限,各自内部都具有较强的“同一性”,呈现为两个“地位群体”(李强, 2009: 45)。
二、利益分化与居住分异的形成
虽然N社区的商品房户和回迁户在经济状况和教育水平上有明显差异,但是,社区刚刚建立时,由于是属于政府“危旧房改造”的同一项工程,是同一家开发商开发,由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了同一个社区居委会,所以,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同一个社区。在最开始的时候,仅仅表现为有一些差异现象,这种差异是潜在的,并没有显性化。所以,最开始,两种住户是可以在同一个社区里交往、共享社区资源的。那么,为什么最后发展到了有高高竖起的铁栏杆、互不交往的固化的“居住分异”了呢?笔者特做出以下四点分析。
首先,两个群体之间确实有着收入、教育、文化、生活方式的差异。商品房居民在业人员比较多,经济生活的档次要高一些,而回迁居民中退休、下岗人员比重占到了三成以上,生活水平显然低于商品房户。我们在调查该居委会的主任时,得到了下列的个案材料。
访谈者6 (N社区居委会主任):“商品房小区居民和回迁小区居民很多生活习惯差异很大,我们这边经常接到他们的投诉。比方说那边的居民都有工作,白天要上班,而这边很多都是下岗职工,白天根本不上班,到了夏天的时候,就不断有商品房小区居民反映回迁小区居民晚上成宿不睡觉,在楼底下大声喧哗、打牌、聊天,我们也多次找这边的居民说服教育,根本没用。”
商品房户和回迁户在经济状况和教育水平上的差异,以及他们行为观念、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只是分化的潜在因素。B市也有很多新建小区是由商品房户和回迁户两种住户构成的,也实现了在一起和谐相处、在一个小区里互相来往的和谐状态,并没有变成相互封闭的“居住分异”,所以,群体地位的差异显然不足以解释“居住分异”的形成。
其次,开发商在最初设计和建筑楼房的时候,就有目的地做出了一些区分,这对于后来“居住分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比如,在区域上,让回迁户自成一个物质空间,而商品房户布局在另一个地域上,并且在两个小区之间建立了比较矮的铁栏杆。但是,最初,这种矮的铁栏杆并没有将两个小区完全阻断,相互之间有通道,是可以自由往来的。当然,到了矛盾尖锐的后期,这个铁栏杆被大大加高,又将铁门锁住,以致最后将两个小区完全阻断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形成“居住分异”、穷人区、富人区的美国,他们的政府和规划师最近也在反思,指出了“居住分异”的很多负面因素,并且进行实验:在同一个社区里吸引不同阶级阶层的家庭进入,为此设计了很多吸引不同阶级阶层的优惠条件。所以,在我国现阶段,在还没有全国广泛、普遍出现“居住分异”的时候,也需要反思我们当前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与设计。
当然,如果考察B市的其他很多新建居民小区,将同一个小区的商品房户与回迁户在布局上分成两个区域是普遍现象,但是,迄今为止,多数这样的小区,也没有在居民入住以后,重新增设物质的隔离带。在这样的小区里,商品房户与回迁户也还是和平相处的。所以,不同的空间区域并不必然会产生“居住分异”。换言之,说规划时的区分就一定会造成“居住分异”,理由显然并不充分。
再次,利益驱动。笔者以为,最主要的因素还是由于利益驱动。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是有多元主体的。
1·开发商的利益。从N社区的经验看,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商品房购房者,获得更多的利润,并在最小的地块上回迁更多的被拆迁居民,降低拆迁改造成本,在两个区域的规划建设、居住环境、公共设施上,建设力度轻重不一。以“危旧房改造”立项的商品房小区,其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建立在旧城居民外迁的基础上,而在设计回迁户的居住环境时,明显地是回迁居民的楼房比较拥挤,公共设施都远离回迁户。甚至在楼房内部的设计方面,有很多房屋明显狭窄阴暗,引发了回迁户的很多抱怨。这里有所谓“黑八户”问题,即由于回迁户的经济能力有限,买不起开发商原来设计的套房,这样,开发商临时修改设计,将大的套房修改成小的套
房,结果,楼房的每一层都出现了居室格局象狭窄胡同一样的八户,因为窗户在较远的另一头,开门以后屋内黑洞洞的。考虑到回迁户是这里的“原住民”,他们的利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2·商品房户的利益。商品房户是按市场价格购来的房屋,他们当然希望房屋能够保值、增值,而从房地产市场的普遍状况看,如果回迁房户与商品房户合在一起,��会影响该小区的房价。所以,后来在增高铁栏杆(增高后的铁栏杆顶部是尖锐的矛状头)、并将铁栏杆中的铁门锁死时,多数商品房户是积极支持的。
3·物业费问题。这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居住分异”。一般来说,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是购房时就讲清楚了的,物业费按平米计算,都是统一价格,所以,一般没有矛盾。但是,回迁户就比较复杂了。本次调查的N社区,当初为了推进搬迁,承诺给予回迁户优惠条件,物业费每平米1元,而社区内的商品房是每平米2·5元。这样,从一开始,商品房户与回迁房户的物业管理费就是不一样的。但即使这样,很多回迁户由于有各种意见,也常常拒绝交纳物业费。笔者调查时发现,超过半数的回迁户都拒绝交物业费。请参看笔者作的下面这个个案。访谈者3 (N社区回迁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两边收的物业费都不一样,那边的两块五收得很利索,这边一块都没人交,我跟你说,不出明年我们公司肯定要从这儿撤走,现在都是从其他项目上对这边进行补贴。现在我们基本就是保证环境卫生,其他的没法管太多。”
由于商品房户物业费高,回迁户物业费低,不少商品房户觉得如果享受同样的公共设施,自己就吃了亏。如上所述,商品房户一般都按时交了物业费,而多数回迁户拒绝交纳物业费。一些回迁户提出,自己的房屋存在种种问题(比如“黑八户”问题等),所以拒绝交纳。还有不少回迁户提出,自己祖祖代代在这里居住,从来没有什么物业费,现在的小区是占据了他们原有的住地,迁走和回迁都是被迫的,他们当初就不愿意搬迁,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在这种情况下,拒绝交物业费就成为普遍、持久的现象了。在此局面下,一些商品房户就更觉得不公正。下面这个被访者就反映了此种心态。
访谈者2 (N商品房小区居民):“交了多少钱就要享受多少服务,凭什么没交钱的进来使用我们的东西,现在社会那么乱,这样商品房管理起来大家伙都放心……时间长了保安对小区的业主认识的也多了,进出我们也方便,发现可疑人员都挺负责任的。尤其是那些回迁户,坚决不能让他们进来,我现在根本不想看见他们,见了他们就烦。”
最后,管理者的态度。其实,将两个小区完全隔离,最终的权力还是操纵在开发商、管理者的手里,如果管理者主动调节双方的利益,和解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者总是倾向于商品房户的利益,而比较排斥回迁户。这就显示出了社会地位的功能,管理者总是倾向于地位较高的一方,排斥地位较低的一方。请参见下面这个个案。
访谈者8 (回迁小区居民):“你看那个网球场了吗,建在了回迁小区的地界,建成那天就一直用网围着,也不让人进去玩,经常有人没地方去把它剪破了,钻进去玩,后来又有人补,就这样,剪完了补,补完了剪。以前经常去那边打打羽毛球什么的,现在也不让去了,我感觉这就是一种歧视,非常不舒服。”
也就是说网球场实际上是占了回迁的公共空间,但是,管理者从一开始就排斥回迁居民。再看下面的个案。
访谈者5 (回迁小区居民):“N社区的舞蹈队活动比较多,大家都比较喜欢,包括那边的商品房居民也有一些人特别乐意参加社区的舞蹈队活动。之前,社区活动中心有个大屋子,我们在那里排练什么的。后来,有一次有人在那里开会,我们就跑到隔壁商品房小区的大厅里头活动,这一去不要紧,不到一个钟头,来了四五拨人赶我们,先是保安,死活不答应,我们说是居委会的,才说过去了;再后来就不断有居民出来干扰我们活动,最后干脆过来一个男同志,二话没说把我们的录音机插头给拔了,还说什么,我就是看不得你们,你们赶紧走,就这样把我们赶了出来。”
也就是说,最开始的时候,商品房居民与回迁居民之间还是有交往的,但是,随着管理者的介入以及一些商品房居民的负向态度,最终走向了分化。
铁栏杆的加高,尖锐的矛状头的设立,铁门的紧锁,意味着居住分异的最终形成。形成以后,由于完全封闭的隔离,两边彻底断绝了来往。其外在表现体现在三个方面。
1·排斥回迁户。调查发现,回迁户有了明显的心理不平衡感、利益受损感及不公平的感觉。参见下面个案。
访谈者4 (回迁小区居民):“这边是回迁小区,那边是商品房小区,中间隔着围栏,人家那边山啊、水啊什么都有,我们这边有什么,楼前
2·社区环境的差异明显扩大。商品房的一侧,中心广场开阔,公共设施齐全,而回迁楼的一侧,公共空间狭窄,楼门口与铁栏杆之间的空间,目测距离只有
3·门禁社区的形成,这是指商品房一侧形成了以保护业主利益为名的封闭的社区。弗兰纳根(W illiam Flanagan)曾提出“门禁社区”(gated community)的概念,主要特征包括设置社区大门,限制进入口的数量,社区四周建起围墙和篱笆,雇佣私人保安,使用摄像头等(李远行、陈俊峰, 2007)。弗兰纳根所说的门禁社区是指西方社会中的高档社区,主要是指私人的住所。在我国现阶段的物业管理中,已经将这种社区管理方式完全引入了。
在笔者调查的N社区中,自从加高铁栏杆以后,在商品房小区一侧设置了24小时保安和摄像头监控,只保留两个进出口,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请参见下面个案。访谈者1 (N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者):“小区完全封闭管理,外面的人很难进来,要不是街道同志带着你们来,你们根本不用想进来,为的是给业主创造较强的安全感,比方外面那些溜狗的其他居民根本不可能到我们这里来,一旦进来业主们也不高兴,人家觉得自己花了钱就应当自己享受小区的空间。”
门禁社区之所以能够实现,保安和“看门人”发挥着最重要的功能。当然,能否真的实现“门禁”,保安和“看门人”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是否认真是关键问题。N社区商品房小区的保安和“看门人”态度认真、责任感强。调研发现, N社区的保安人员来自两个渠道:一是专业保安公司,二是物业公司自己培养配备。总的来看,商品房小区的保安人员从服务方法、工作态度、着装等方面均达到专业化水准,比如24小时值班,白天站岗,外来访友人员和提供服务人员必须与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后,才确定是否放行。
作为居住分异另一侧的回迁户小区,则可以称作是“开放小区”。笔者调查发现,分隔以后的回迁户小区虽然也由同一家物业公司管理,但这里完全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人员随意进出。这里也有保安人员。笔者观察,有一个保安或者看门人,年纪16岁左右,年轻稚嫩,工作态度很不认真,更谈不上专业化。还有一个看门人是下岗职工,年纪较大,对事不管不问,基本只是一个摆设,对于任何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督和控制。回迁户对于这种完全的开放,也是有意见的。参见下列个案。访谈者4 (回迁小区居民):“在这里住着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外人都是随便进出,而且你看我们楼道的单元大门,从安装上以后就没有好使过,跟物业反映了很多次也没有人来修理。经常有外头来发小广告的进入楼道里来,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笔者在调研中也确实看到,在回迁户小区里访谈方便,笔者频繁地进进出出,这里的保安从来没有过问过。而到了商品房小区那边,如果没有街道的干部陪同,根本就不让进。
三、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
居住分异形成以后,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就形成了明显的社会距离。社会距离的概念以及测量社会距离的量表最初是美国社会学家埃默里·鲍格达斯提出的,称作“鲍格达斯社会距离量表”(Bogardus SocialDistance Scale)。该量表通过人们对一些有倾向性语句的判断,来测量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接受程度,从而测定社会距离。根据同一原理,本研究设计了五种有明显态度倾向性的语句,分别询问了商品房户与回迁户,问他们是同意还是反对这些判断,以此测量商品房户与回迁户之间的社会距离。
这五个方面的语句是:第一,与对方住在同一个社区里;第二,与对方使用共同的绿地、公共空间;第三,与对方共同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第四,与对方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五,与对方多交往,成为朋友。在我们调查前设计问卷的时候,认为这五个方面有关系逐渐递进的涵义。表1显示了五种语句测量的目的。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有1~5分的五个选择,即1·非常愿意; 2·比较愿意; 3·无所谓; 4·不太愿意; 5·很不愿意。最后,将五个分值加在一起,分值越高表明社会距离越远,最高分值为25分。测量结果显示,有三个方面,即“住在同一个社区里”、“使用共同的绿地、公共空间”和“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商品房户和回迁户有明显的差异,在显著度范围内ANOVA(方差分析)检验均有效。而且,商品房户对回迁户的社会距离感更为强烈,商品房户社会距离的总体分值15·52,高于回迁户居民的12·64。从每一项具体得分的平均分值看,也都是商品房户的分值高,回迁户的分值低,即商品房户更有明显的社会距离感,回迁户虽然也有,但是,要弱一些。
下面,我们再来分项地看一下商品房户与回迁户在回答这五方面问题时的具体百分比,并且分析一下社会距离现象。
调查显示,只有26%的商品房居民“比较愿意”或“非常愿意”与回迁居民生活在一起,有50%的商品房居民“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与其生活在一起。而回迁居民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则缓和很多, 49·5%的人“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与商品房户生活在一起,“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的只占12·1%。所以,态度倾向上,两者正好相反。我们原来设计时以为,是否同住一个社区是反映社会距离的浅层次关系,而是否愿意成为朋友才是社会距离的深层次关系,但调查结果证明,我们原来的假设是不正确的。如上文所阐述的,商品房户最为关心的是经济利益,如果社区分开,他们的房子就可以升值,所以,是否愿意住在同一个社区,反映了深层次的、鲜明的社会距离,尤其表现在商品房住户方面。
表2涉及到资源使用上是否可以互相接受。如前所述, N社区中的商品房小区和回迁小区作为同一个地产商进行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其项目规划是具有整体性的,但在如何分配使用公共面积上,却经历了两个小区居民的博弈和斗争,项目最初交付使用时,回迁小区居民可以使用位于商品房小区的绿地和广场,但随着后者不断给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施加压力,以及管理方的运作,终于使得两个小区“分而治之”。此后,虽然回迁小区居民也提出过异议,但在建筑了高高的铁栏杆隔墙以后,两小区一直保持隔离的状况。笔者最初设计问卷时将是否可以使用共同的资源视为比同一个社区层次更深的社会距离,看来,假设还是有道理的,很多商品房住户表达了比上一题目更为强烈的态度,如表2所示,选择“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共享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只有24%,而选择“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的比例高达56%。相反,回迁小区居民本身对缺乏公共活动场所十分不满,他们也表达了自己的希望共享公共空间的愿望, 60·3%的居民“比较愿意”或“非常愿意”。所以,双方的认识差距很大。
本研究还进行了是否愿意共同参与社区活动的调查。最初设计时,曾经假设“是否愿意共同参与活动”,即体现人际交往,能否面对面互动是展示社会距离的重要指标。但是,调查结果否认了笔者最初的假设。56·9%的商品房居民表示“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 51·1%的回迁房居民表示“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两者态度比较接近。虽然有19·6%的商品房居民表示“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但是,如果与前面两个问题比较,则比例大大下降。所以,在是否共同参与社区组织的活动问题上,商品房居民与回迁房居民的社会距离感似乎明显缓和。这样的测量真实吗?笔者以为,这里高比例的回答说愿意共同参与社会活动,很可能是因为社区活动与居民的实际利益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当询问“是否愿意共同参与社区活动”时,多数人将其视为一种与己无关的事情,而出于面子,会说愿意参与。因此,这里的回答与实际的参与会相互背离。这一点,从下一个问题(表3)也得到了印证,即当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建立一个共同的组织时,社会距离又明显地显示出来了。
关于成立同一个业委会的问题,商品房户和回迁户最初也不是没有共同利益的。刚刚入住的时候,由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回迁房,在房屋质量、小区规划和物业服务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两种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者都有矛盾,所以,两个群体在最初是有一致利益的。两个群体的居民也曾经与开发商斗争过,比如,前期商品房户对地产商的法律诉讼、回迁户的集体上访等等。但是,为什么最终两个群体还是产生了更大的社会距离了呢?上文讲到利益驱动和管理者态度时,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此次的调研,如表3所示, 55·6%的商品房户表示“不太愿意”和“很不愿意”与回迁户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当然,与上面几个问题的态度差异相似,回迁户对于商品房户则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感,回迁户表示“不太愿意”和“很不愿意”的比例只有25·4%。
关于社会距离的最后一个问题,最初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测验双方能否建立比较密切的社会关系。根据社会学的理论,人们最为密切的关系是初级社会关系,即儿时的伙伴、朋友、家庭、婚姻等关系。如果人们愿意相互间建立初级社会关系,成为朋友,那么,证明人们之间的社会距离最小,所以,从理论上说,这是测量社会距离的比较深层次问题。但是,调查结果显示,笔者最初的假设不成立,在这个被认为是最能够测验社会距离的问题上,没有能够测量出真实的结果。这显示出在中国进行问卷调查的复杂性。笔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中国人在回答问卷调查时心态比较复杂,被访者往往要反复思考,回答了这个问题以后是否会影响自己的面子,这样,被访者的回答就可能因为考虑到面子,而将“愿意”说成“不愿意”,或将“不愿意”说成“愿意”(李强, 2001)。此次调查,如表4所示, 51·8%的商品房住户表示“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与回迁小区居民“多交往,成为朋友”,这显然是一种比较虚伪的态度,因为,当初设立隔离墙铁栏杆的时候,绝大多数商品房户都积极主张与回迁户隔离开来。在实际的调研中,很多个案都可以证明商品房居民对回迁居民的厌恶之情溢于言表。所以,这里所调查的商品房住户愿意与回迁户多交往、成为朋友的数据是不可信的。这也证明,社会距离的测量还是有相当难度的。
总之,本文通过对于一个新建社区的研究,分析了一种新的社会分化现象:“居住分异”,也就是说,社会地位不同的人,在空间地域上开始区分开来。从价值判断上看,笔者肯定认为这不是好的现象。因为,本文的调研数据也证明,居住分异以后,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更远了、更加被强化了。上文已经提到,居住分异的发展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房屋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化几乎是同步的。但是,不同地位的群体在空间上的分隔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实现的,这需要时间,所以,在房屋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化初期,居住分异并不突出,也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但是,到了今天,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的主导渠道,这时候,居住分异就一下子凸现出来。金钱、房价、购买能力,成为筛选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居住空间的主导标准。我国目前已经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上,我们需要做出重要抉择,是任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空间上分隔各个阶级阶层,还是采用政策干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原来的阶级阶层混杂居住模式?当然,欧美西方国家的经验证明,一旦居住分异完成,再想回到阶级阶层混杂式,将是无比艰难的。中国目前还处在发展过程中,未来30年又会是中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时期,所以,何去何从,目前来说是需要做出抉择的最为关键的时刻。当然,本文的作用是指出了问题,究竟怎么解决问题,笔者也将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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