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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问题与对策
江立华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9)
提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探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区化管理的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从制度管理走向人文管理,从制约型管理走向服务型管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组织,调动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性等具体举措。
关键词: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口
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体制正在发生巨变,对流动人口[1]计划生育的管理也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行改革。1999年出台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1]按照这一精神,各地先后进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台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始于1987年广东省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了全国性法规,1999年国务院出台新管理办法,提出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有的地区在计生委内部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各地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建立了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
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
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
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
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与服务。
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基本的思路是:从防范型行政管理模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社区管理模式转变,从“户籍管理、单位管理和条条管理”向“属地管理、社区管理”转变。防范型行政管理模式更多的是强调综合治理原则,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思路,其缺陷在于:第一,过分注重管理和整治,对流动人口的需求了解不多,直接面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更少,造成大部分流动人口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采取被动、不合作的态度。这样,既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也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与合理。第二,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可操作性差、易流于形式。该模式要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办暂住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单位或个人招用打工人员,按要求都要在查验婚育证明的条件下进行。但各部门有自己的规定或文件、法规依据,再加上实际执行中的人情、说情问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各部门间往往不能主动配合。同时企事业单位社会职能的转移,它们在雇佣流动人口时,首先考虑的是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技能以及身体状况,很少关心他们是否有计划生育证明以及证明的真假。这样,缺少了单位和部门的配合,社区管理只能是空架子,综合治理也只能流于形式。
“社区服务型”模式强调服务,以社区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基础,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达到管好流动人口之目的。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三个优势:第一,属地化管理,实行“人住哪里,哪里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二,服务型管理,社区化管理以流动人口的需求为基础,为流动人口提供迫切必需的服务和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并培养相对一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第三,参与式管理,它特别强调让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增加社区意识,促进社区融合。
目前,各地建立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各有特色,有的偏重于组织建构和落实责任制,有的偏重于加强优质服务力度,但都程度不同地带有防范型行政管理的特征,如有的地方建立栋长、楼长、单元长计划生育责任制,户外挂牌公示责任人各自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实行“包栋联户管重点”;有的地方建立“一带五联三”服务网络工程,每个常住人口、中心户和社区居委会老党员、老干部、积极分子带动5户亲友再联系三户流动人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育政策和管理责任。[5]各地在改革中都认识到了加强服务的必要性,但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型”模式,由于具体的操作机制和运行的条件(包括配套的制度、经费以及人们的观念)尚不完全具备,基本上还停留在概念设计上,社区化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资料推算,约有30%—40%的流动人口(特别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和无工作者等)没有办理暂住证者,游离于现行社区管理体系外。[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2002年2月对河北等12省(市)的在流入地停留1月以上的11022名跨省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情况的调查结果也验证了这一推算,查验证率仅有65.6%。[7]各地政府和社区比较注重一时性的发放和查验《婚育证明》工作和个别计划外妊娠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工作,应付上级考核,忽视外来已婚育龄妇女长期性的孕环检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未得到有效落实。孕环检查中“漏检”、找人“代检”现象比较严重,据估计,仅“代检”造成的计划外生育全国一年就达20—30万人。[8]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迅速推进,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居留和就业特征在不断变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流动人口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管理措施上要“对症下药”,尤其是要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服务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进而达到转变其生育行为的目的。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区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社区化管理,不仅能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关爱,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
首先是管理的对象含糊不清。从原则上说,所有符合流动人口定义的人应该纳入管理范围内。但是按照现行的体制,很难做到这一点。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育龄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证件的时候必须出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与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问题在于流动人口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没有办理暂住证件,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广州市的外来人口当中,大约1/3是没有办理暂住证件的。据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公报公布的对9省(市)31227人的统计结果,2001年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达45.1%,办理无效证明的达6.2%。[9]这些没有办理有关证件的人是处于现行管理体系之外的。一些地区为了使管理能够涵盖这部分人,建立起居住场所、经营与从业场所两大相互交叉的管理网。居住场所的管理,主要从抓出租房入手,实行出租房主负责制。经营与从业场所管理,主要对国营、集体、合资企业等有相对固定工作的流动人群实行经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签订计生责任书。虽然要出租屋主和经理对房客或雇工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负责的动机是好的,不过真正落实有一定难度,尤其是房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恐怕很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房客的生育行为。而在建筑业,由于实行承包制,一个工程被层层分包,建筑的总承包商与工人之间相隔许多层次,企图直接通过总承包商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可行性极小。
其次是管理人员不足。在人员编制方面,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人员一直是按户籍人口的数量设置的。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计划生育部门、城市街道、社区的现有人力难以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居委会一般管理300—700户,大的甚至有1000户,工作人员却只有4-5人,精力有限。目前,全国一些地方设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计划生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二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管理队伍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专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临时人员);二是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的机构中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三是居委会人员(包括聘用临时人员);四是企业设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兼管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人手明显不足,只能靠坐办公室验、发《婚育证明》,结果使现居住地的登记验证管理成为一种表性、暂时性的管理。实际上,以计划外生育为目的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去登记验证,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坐办公室难以发现、统计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情况,结果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发生。因此,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管理人员除了要健全外来育龄群众的及时发放、查验《婚育证明》外,还要定期深入基层企事业用工单位检查、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检情况,督促企事业用工单位加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与孕环检的动员工作,尽量避免孕环检对象“未检”、“漏检”现象发生,要做到这一点仅靠现有人力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三是经费不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流动人口管理费(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后停止收取);二是计划生育事业费挤用;三是地方财政临时拨款。支出主要有六项:一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二是流动人口避孕药具费;三是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费用;四是流动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手术费;五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支出,包括印制责任书、执法文书、管理档案、统计报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表、信息通报等费用;六是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费用。随着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停收,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明显短缺,使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甚至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支出、流动育龄妇女计划外妊娠的手术费都难以支付。
第四是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薄弱。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与农村有了很大变化,促使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发生相应变化,不少人希望在现居住地获得多种类、高层次的服务,如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使用方法指导、安全避孕方法选择、防止意外怀孕的紧急避孕知识、婚育知识宣传教育及保健指导、女性生殖系统和性传播疾病预防和治疗等多方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同时,流动人口大多以建筑、服务和非正规部门就业为主,从事体力劳动,收入比较低,属于城市的贫困群体,需要城市为其提供低偿或无偿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服务(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和纳税人,城市的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系统理应对他们开放)。然而,现居住地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受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制约,尚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在这些方面的需要。有关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官僚作风还比较严重,更有甚者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是宣传教育不力不够,内容、形式、手段缺乏新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完成了社会角色(由农民向工人的转变)和空间位置(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改变,但大多数人尚未实现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因此,加强生育文化宣传,转变他们的婚育观和婚育行为十分必要。但目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区化管理中,人们仍习惯于交押金、定保证的办法,对通过宣传教育去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往往更多地看重每年的考核结果,更多的是讲有关迎接检查、考核或者清理收钱的事,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识讲得很少,也不主动去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生活品位在不断提高,新情况、新问题在大量涌现,所以,需要社区加大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服务一方面使流动育龄妇女掌握计生知识,减少意外妊娠或生育;另一方面改变其生育意愿,转变其生育观念,使他们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变为自觉行动。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型”管理的对策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既要控制计划外生育,更要解决好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任务十分艰巨。虽然国家政策已规定,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但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从我国的国情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只有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才能落到实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社区化管理在实施中没有达到与决策者愿望相一致的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度改革和组织重构没有跟上。要使“社区服务型”模式落到实处:
首先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现行以户籍人口为基数核定计划生育部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的配置原则。以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为基数核定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人员,在流动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才能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也才能主动整合社会资源,相应调整户籍、治安、劳动、工商、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及环境等方面的政策,为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环境。当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要多渠道筹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对流动人口大省给予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国家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各地流动人口情况,适当调整国家统一划拨的药具经费分配方案。
其次要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供及时、周到、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以及生活服务上。构建“社区服务型”模式的关键是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以服务促管理,以情感人、依法治理,突出以人为本的观念,让流动人口也能享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各项合法权益,从而使流动人口自觉地接受管理。如城市街道、社区应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育儿知识讲座;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出生婴儿服务卡》;免费提供婴儿健康体检;免费提供双查(查环查孕)服务;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流动育龄妇女循环上门随访一次。这样,不仅可以使新型生育规范、生育习俗习惯以及生育伦理制度化,而且可以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大育龄群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社区对流动人群计划生育实行服务可以依靠三个途径:(1)依托社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2)社区居委会结合动态信息的管理,对流动育龄妇女进行走访;(3)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作用。服务内容应包括:(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设立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网点,配备服务设施,开展查孕、查环、查病等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在孕检的内容上,要克服单纯“孕检”的倾向,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2)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性科学知识,根据群众的需求举办男性生殖健康、儿童心理健康等各类知识讲座,把婚、孕、产、育、教全程服务全面开展起来。(3)日常生活服务。如积极安排流动人群子女服糖丸和解决他们的入学入托问题。帮助流动人群协调与户籍地的关系,疏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指标等问题。在服务过程中,一方面要进行动态的有效管理,推行“以场(居)建帐,以摊(门面房)建档,以人建卡”制度,更主要的是要想流动人口之所想,实行人性化的服务,千方百计为流动育龄妇女考虑,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杜绝强制流动育龄妇女回户籍地参加孕环检查和**时搭便车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要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没有组织上的保证是难以做好的。在现有体制中,流动人口与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依附关系,而信息化网络建设还刚刚起步,流出地流入地双向管理、相互沟通还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服务型”模式要求进行管理机制创新,一方面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的领导,成立社区流动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中心,选聘文化程度较高,能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年轻干部担任计生管理员,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并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生育审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动人口自身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吸纳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外来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并将其纳入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中开展工作。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通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让他们配合社区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查证、验证、登记及生活、生殖健康、节育避孕服务,做好意外妊娠的补救和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措施落实工作,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局面。
第四要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保障机制和激惩机制。对计划生育户进行必要的激励和保障,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现代生育文化的孕育。(1)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计划生育基金,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如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流动人员发放与常住人口同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享受节育手术补贴、失业保险、免费办理独生子女双保险等待遇。(2)强化利益导向机制,把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使他们时刻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政治上得到荣誉,经济上得到实惠,在流动人口中普遍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利益导向。(3)扶持计划生育困难户发展生产,安排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给予职业介绍,切实解决计划生育户在“生活、生产和生育”方面的困难,帮助他们实现经济状况的好转,使他们认识到、感受到计划生育的好处和利益所在。对那些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社会义务或者责任的对象(比如计划外生育),则应按照标准,让他们在流入地兑现社会抚养费。
第五要重视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是一项治本之策,如果流动人口传统的生育观念不改变,单纯依靠强制性的措施很难达到控制人口生育的目的。这项工作一要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城市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列入“社区生育文化建设”项目。只有列入发展规划,生育文化建设才能有章可循,生育文化建设的推进力度才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财力、物力才能得到保证;二靠婚育观念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强和形式的丰富多彩,在搞好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介对计划生育进行常规宣传外,还应借助一些较强影响力的、有科技文化含量的宣传工具(如宣传墙、宣传栏、宣传牌和计划生育知识读书角等),将科学的婚育观念、现行的计生政策传递给流动人口,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生殖保健知识及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更新了婚育观念;三靠社区的组织沟通作用。社区应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创造各种机会增加流动人口与城市市民的接触,使流动人口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实现日常生活、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变,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心理上认同城市的行为规范,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四靠社区教育的发展。生育观念转变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动人口对新型生育文化选择、接受的能力,而这与人们的文化素质密切相关。流动人口由于一直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总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接受现代生育文化的能力较差,社区教育应当承担起让外来流动人群接受再教育的重任,为新型生育观念在流动人口中孕育提供良好的素质载体,使他们认识到只有通过少生快富积累资金,才能提高生活质量和解决养老问题,从而自觉接受现代生育文化的熏陶和现代婚育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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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人口宏观调控的现状、目标及对策的报告[N],2001-11-31.
[3] 武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构架“绿色通道”—武汉市“三长责任制”探秘\'[N]. 2001-5-25.
[4]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N]. 2000-12.
[5] 卢爱华、郭海滨:积极探索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新路子[J]. 人口与经济,2002,(5):18-21.
[6] 李若建. 关于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几点探讨[J]. 人口学刊,2003,(1):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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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of sociology,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JIANG Li-hua
Abstrac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the reform of MPPF management system must be enforced. This thesis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community management of MPPF and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proposals, such as the change in the management of MPPF from institution to humane,from restriction to guidance, the utilization of association of MPPF and volunteer organization, and the arousal of the enthusiasm regarding mobile population’s self-displine, selt-education and self-service.
Key words: planned fertility; community; mobile population
摘要
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问题与对策
江立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也在发生变革,各地先后涌现了一系列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如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和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等。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防范型行政管理模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社区管理模式转变,从“户籍管理”向“属地管理”转变。防范型行政管理模式更多的是强调综合治理,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思路,存在较大缺陷。“社区服务型”模式强调服务,以社区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基础,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以达到管好流动人口的目的。目前,各地建立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各有特色,但都程度不同地带有防范型行政管理的特征,真正意义的“社区服务型”模式,由于具体的操作机制和运行的条件(包括配套的制度、经费以及人们的观念)尚不完全具备,基本上还停留在概念设计上,社区化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区化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其主要原因:一是管理的对象含糊不清,许多人处于现行管理体系之外的;二是管理人员不足。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人员是按户籍人口的数量设置,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计划生育部门、城市街道、社区现有的人员难以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三是经费不足;四是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薄弱,有关部门重管理轻服务;五是宣传教育不力不够,形式、手段缺乏新意。
要使“社区服务型”模式落到实处,必须进行制度建构。首先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以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为基数核定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人员,拨付计划生育管理费。
其次要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供及时、周到、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以及生活服务上。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以服务促管理,以情感人、依法治理,突出以人为本的观念,让流动人口享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要建立、健全组织机制。一方面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的领导,成立社区流动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中心,选聘文化程度较高、服务意识强的年轻干部担任计生管理员,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并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生育审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动人口自身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吸纳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外来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
第四要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保障机制和激惩机制。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与市民同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节育手术补贴、失业保险、免费办理独生子女双保险等待遇;把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切实解决计划生育户在“生活、生产和生育”方面的困难,帮助他们实现经济状况的好转。对那些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比如计划外生育户),则应坚决按标准让他们兑现社会抚养费。
第五要重视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要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社区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参与,使流动人口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潜移默化地实现日常生活、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变,从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 流动人口是指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从广义上看,包括进城农民工,开会、调研考察、采购推销等公务型流动人群,学习进修、从事文化艺术活动、体育运动的文化型流动人口,探亲访友、寄养寄读、治病疗养、观光旅游等社会型流动人群,游手好闲、盲流无业、流串犯罪等人员。本文从狭义上使用,是指户籍不在本地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