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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景天魁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进入新阶段

2008-03-21 作者: 景天魁

原载于《文汇报》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对包括收入分配问题在内的民生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实践上,从以帮助农民工讨工资为标志的单项式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发展到以系统的制度建设来整体性地解决这个问题;从局限于再分配领域的差距调节,发展到进入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干预。可以说,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进入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制度建设阶段

  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人民群众并不是只想得到一点恩惠,而是想要进一步建设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尽管收入差距拉大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长期的过程,但目标和实质是明确的,而且这个目标和实质是可以在任何阶段都鲜明地体现出来的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当然在于政府的适当干预。根本的问题,不是一般地增加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而是要实质性地改变财政支出结构;不是一般地建立公共财政,而是要建立民生财政;不是一般地讲公共支出,而是要讲社会支出,要讲花在老百姓身上的钱与行政支出的比例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2年就预言,到20世纪末就应该突出地提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果然,到200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就越过了0.4的警戒线,2007年更是达到了0.47。这样,我们就既看到了GDP在超过10%的高位上连续增长,同时也感受到了基尼系数在警戒线以上的连续增长。这两个高位增长意味着什么,拉美和东亚一些曾经同时有过高速经济增长和较大贫富差距的国家和地区的前车之鉴,都在提醒我们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令人欣喜的是,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对包括收入分配问题在内的民生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实践上,也从以帮助农民工讨工资为标志的单项式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发展到以系统的制度建设来整体性地解决这个问题;从局限于再分配领域的差距调节,发展到进入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干预。可以说,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进入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制度建设阶段。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新阶段,是纳入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过程之中的。我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实质,是邓小平同志讲的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距是指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结构的实质性变化基础上的惠及共享,而不是社会结构不变情况下的若干利益调整;前者是可靠的、稳定的,并且容易测量;后者是易变的、消极的,难以测量。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虽然不易量化,但概念的含义是清楚的,它不承认两极分化的合理性。实现共同富裕是指广大人民都是富裕社会的主体,他们凭自己的权利和能力,共同作为富裕社会的主人,而不是一部分人富裕了,惠及另一部分人,更不是少部分人富裕了,惠及多数人。这些基本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当然就是我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路,是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予以模糊和替代的。
  事实上,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人民群众并不是只想得到一点恩惠,而是想要进一步建设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尽管收入差距拉大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长期的过程,但目标和实质是明确的。而且这个目标和实质是可以在任何阶段都鲜明地体现出来的。例如,我们在确定GDP增长指标的同时,也有必要确定降低基尼系数的指标。是否可以像确定节能减排指标那样,确定在未来几年内,基尼系数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左右,若干年内回到警戒线以下。如果嫌基尼系数有缺点,还可参考对内部差距更为敏感的其他指数、更具综合性的人类发展指数等予以补充。
  目前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重点,主要放在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补贴和保障上,例如提高扶贫标准、保障最低工资、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等,这是符合实际的,抓住了重点。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还存在相当的难点。判断社会政策的力度就要看是否触及到难点。难点在哪里?一是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而我们现在的政策干预主要限于补救穷人,基本上没有触及富人;二是现有政策干预主要集中在再分配领域,还没有真正进入初次分配领域,而造成分配不公却主要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劳动所��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连年以大约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现在已经降到37%,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却比我们高得多。触及难点,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应该说,我们在收入分配领域还要进一步破题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当然在于政府的适当干预。固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大量的私企、外企发展起来,不少事业单位的报酬形成机制也市场化了,这就使政府在一次分配领域对收入分配的干预力度受到很大局限;但是,与任何一家企业和单位相比,政府还是最大的资源控制和握有者,就以现在来说,财政收入5万多亿元,占到当年GDP1/5,仍然有足够的力量不仅在再分配领域,也能在初次分配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市场化并没有降低政府对包括初次分配领域收入分配的责任。
  政府握有庞大的资源,就自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是要建立面向民生的财政结构,近几年,我们加大了对民生的投入,但财政支出结构远没有转型。依据联合国提供的数据,计算卫生和教育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可以看到,比例最高的国家,例如瑞典、丹麦、法国、德国、古巴,占13-15%;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占10-12%;俄罗斯、巴西、韩国、泰国,占6-7%;印度占5%,我国的这一比例比印度还要低,只占4.5%。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支出情况与我国的可比性更强。比如,整个社会支出占公共支出的比重:阿根廷是65.1%,智利65.9%,哥斯达黎加65.1%,巴西54.2%,墨西哥52.9%,秘鲁37.5%。那么,我国这个比例是多少呢?2006年刚刚达到21%,而这一年是我们非常强调民生、强调社会建设的一年,此前年份的这个比例还要低一些。可见,我国这一比例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也是非常低的。
  所以,根本的问题,不是一般地增加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而是要实质性地改变财政支出结构;不是一般地建立公共财政,而是要建立民生财政;不是一般地讲公共支出,而是要讲社会支出,要讲花在老百姓身上的钱与行政支出的比例。
  财政资金的投向要瞄准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而不是先去锦上添花;要优先解决由于某些政策失误,由政府部门自己造成的不公平问题。例如在公务员中,同一级别,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不适当差别;公务员系列与事业单位的不适当差别,在事业单位内部,科研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不适当差别;同在科研部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不适当差别;同是退休人员,不同系列、不同行业之间的不适当差别。一般地说,越是可比性强的,如同资历、同级别、同事、同行之间,差别所造成的不公平感越强烈。这些问题,特别是政策造成而不是市场造成的不公平问题,应该抓紧解决。在没有必要造成差别的地方尽量少造成差别,这对于消除不公平感非常有用。这些事情已经议论多年,准备多年了,现在应当可以逐步加紧解决。(景天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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