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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吴忠民 论社会公正中的程序公正

2007-07-26 作者: 吴忠民

内容提要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与“实质”公正相对应,程序公正侧重于形式上的、“纯粹”规则意义上的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更接近“应然”意义上的公正,而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方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干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实质公正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除此之外,从程序、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

    实质(实际规则、实际效果、结果)公正相对应,程序公正侧重于形式上的、纯粹规则意义上的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更接近应然意义上的公正,而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公正。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换言之,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本身应当是公正合理的。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一,普惠性。程序公正的基本宗旨在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于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应当得到有效的维护,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尊严和利益的满足都不得以牺牲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利益为前提条件。其二,公平对待。程序公正中的公平对待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处理同样的事情时,应当按照同一尺度一视同仁地进行;第二层含义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使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直接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倾向和偏好体现在相关的政策之中。简而言之,就是不能夹带私货。其三,多方参与。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得以普遍的形成,他们有责任、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重要社会事务的讨论和制定。因此,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四,公开性。信息占有的对称性对于程序公正整体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同某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相关的信息如果出现了不对称性的情形,即一方是对相关信息相对充足的占有,而另一方则是相关信息的匮乏,那么,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就难以做到有效的参与,无法得到公平对待,进而程序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况且,一方通过垄断信息可以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进行种种舞弊活动,比如,可以通过信息的不对称对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各种类型的欺骗和误导。因此,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相关的信息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其五,科学性。程序公正应当既是公正的,同时又应当是有效的、稳定的。因此,程序公正还包含着一些技术方面的要求。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相关信息的充分及准确。只有保证了相关信息的充分和准确,才能使程序公正具有起码的事实依据。否则,程序公正问题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应当具有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人们认识能力的种种局限,很多重要的政策需要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公正程度也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这就需要对其实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必不可少的评估,分析其不足之所在,尔后经过必要的修正,从而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有效的状态。
   
程序公正对于确保社会公正理念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如下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程序公正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社会成员的这种基本权利不应因财富多寡以及诸如先天身份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保证社会成员的这种基本权利。而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实现。任何口头的承诺、习惯性的做法或是随机性的行为都无法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反而会使人们基本权利的保证问题陷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中,程序公正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通过公正的程序,人们既可以预防自身基本权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矫正或是补救自身基本权利已经受到的损害。还有一点不应忽略的是,当一个人对于社会或其他人构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超过了一定的,因而必须受到惩处、必须被剥夺某种基本权利时,国家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予以实施,而不能随意地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程序公正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的差异成分日益增多,社会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特定要求必定会越来越明确和多样化,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在社会分化加深的同时,社会的整合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任何一个社会利益群体都越来越不可能脱离其他的社会群体而独立地生存。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必须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以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因此,社会需要有一个能够对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各种要求进行协调和仲裁的机制,而且这种机制必须是公平、公正的。程序公正实际上是提供了这样一个场所。社会的各个利益群体包括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在这里能够进行充分的表意和谈判,在遵循必要的和共同认可的公正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形成相对来说能够被社会各个利益群体接受的意见或做法。也许就某件事情来说,某个利益群体会明显地获益。然而,这种获益是经过协商和协调的结果,是能够被其他利益群体接受的。而且,由于这种结果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所以也就意味着其他利益群体可期望的未来的合理利益同样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可见,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地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防止在社会经济资源方面占据优势的社会利益群体左右社会经济政策,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合作,提升社会整合程度。

    程序公正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干扰。本来,国家权力的主要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事业。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正,消除不公正现象,并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但是,有时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或者由于权力有时同自身的利益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因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在制定或是实施有关公正政策时就会表现出一种特定的利益偏好。这就会造成十分有害的后果,直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程序公正可以在不小的程度上限制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干扰。一旦进入了程序公正的范围,那么,通过必要的公众参与、专业咨询、分工、间隔、民主决策等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公共权力与特定的利益群体相结合,并进而损害其他利益群体情形的发生。

    程序公正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即便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政策时能够本着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也只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足条件,仍然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公正当中,有不少属于技术性、操作化的具体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是十分重要的。若缺少这部分内容,那么程序公正仍然是不完整的,随意的、盲目的决策仍然难以避免,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仍然会陷入一种低效或是无效的状态,严重者甚至会造成一种负面的社会效应。同传统社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现代社会,社会的构成成分越来越纷繁多样,社会的各种环节越来越复杂。一种社会现象的相关事物越来越多,一个社会群体在公正对待方面所涉及的信息量往往是很大的。这就对程序公正提出了很高的技术性要求。比如,相关信息的充分收集、整理和公开,相关政策实施的信息反馈及修正机制,某项资源公平分配额度或损失补偿份额的测算等等技术性的工作,对于完整的程序公正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显然,完整的程序公正可以通过准确性、公开性等基本的要求,减少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性失误,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结果的公正。

    程序公正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实际上,程序公正还承载着社会成员对于公正的一种期望。程序公正是要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虽然不能保证每一项具体结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证大多数结果是公正的,而且还可以为纠正少数的不公现象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对于程序公正的看重并不亚于结果公正(实质公正)。只有具备程序公正,人们才会普遍感到整个社会的公正是可能之事。再者,由于程序公正能够实现社会成员的充分表意,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一些社会成员的不满,减少一些可能的社会纠纷。因此,一旦程序公正成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社会成员就易于对社会采取一种普遍认同的态度,形成一种普遍的信任。这种认同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进而有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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