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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梅东海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民土地意识——浙、鄂、渝三地调查报告

2007-07-15 作者: 梅东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农村发展系)

  原载《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1期p36-46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浙江、湖北、重庆三省(市)的三县九村实地调查所得的第一手资料,结合被调查地的背景情况,从土地利用、土地保卫和土地权利三个角度来具体分析三地农民土地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并分析这些意识对土地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农民在对待土地时既有较强的经济理性,同时也有生存理性的思考;农民的自我保护土地意识很强,但农民的经济理性使其并没有激励去保护耕地;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存在概念上的模糊,意识上没有土地私有化的倾向,但对土地权利的要求正在萌发和强化。

  关键词:经济理性;生存理性;土地权利;土地意识;土地制度

  一、导言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

  有研究表明,当前,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于建嵘,2005)。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正加速步入一个转型时期。在这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由工业剥夺农业向工业反哺农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广大农村地区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农民的土地意识和观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所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是否会有不同的土地意识?这些土地意识形成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什么?它如何影响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利用以及土地权益的分配和纠纷的处理?又会对当前和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哪些影响?或者说,将来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该如何考虑农民的土地意识等。本文从实地调查出发,力图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土地意识①「本文所论述的农村土地指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据调查区的实际情况主要论述农民对耕地的意识,不包括国有农场,也不涉及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意识则指农民在分配、占有、使用、交换土地等行为背后的心理思考。」的现状、成因及其对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影响作一次深入探索。

  (二)文献综述

  对于小农,舒尔茨(1987)认为:以往的研究者将传统农业视之为落后和保守的象征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小农作为理性经济人,其精打细算的本领丝毫不亚于资本主义的企业家。舒氏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小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保有旺盛生命力的现象,是对农民经济理性的经典概括和提炼。恰亚诺夫(1996)则从另一角度提出农民的生存理性,认为小农围绕着小块土地依靠自家劳动力种植作物和生产产品,第一位是为了满足自家生计的需要,追求最大利润则是他们的次要目标。黄宗智(1986)综合各派理论指出:要全面理解中国的小农,必须综合运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舒尔茨的理性小农论、恰亚诺夫的小农理论、波拉尼的实体经济学以及格尔茨的"农业内卷化"理论来进行分析。

  国内学术界自近代以来从没停止过对农民和土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马若孟(1999)曾指出:"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是中国知识界骚动和学术研究充满活力的20年。革命者和学者都……把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粮食短缺、土地分配不均和农民的困境上面。"解放前的数十年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调查与研究盛极一时,以陈翰笙和费孝通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和农村土地问题给予了真切的关注①。「代表著作有:卜凯:《中国土地利用》,台湾学生书局,民国74年;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马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费孝通:《禄村农田》,重庆商务印书馆,民国32年(1943年),等等。」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学术界将眼光更多地集中在土地制度及其改革上,由早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姓社还是姓资"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讨论("土地制度研究"课题组,1993),再到当下尚未落幕的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以及农村土地是否实行私有化的争论②。「这方面讨论可参见:李成贵:《国家干预下的农地有限私有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秋季号;李昌平:《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读书》2003年第6期;迟福林(主编):《中国农民的期盼——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外文出版社,1999年。」这些有关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问题的诸多研究,多是学者从宏观的角度自上而下地俯视问题,"多从\'国家\'、\'政府\'和\'政策\'的立场出发,而较少从\'农民\'和\'农村\'的立场出发"③,「周星:《研究农村土地问题意义重大(序)》,载朱冬亮(2003)。」

  而涉及农民土地意识问题的具体研究则几乎没有。关注农民自己对土地问题的看法,从他们的角度研究土地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三)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曾经指出,"我们能够立刻提出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仅从法律的观点来研究土地占有的企图,必然导致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对当地人的经济生活不具备完备的知识,就不能对土地的占有进行定义和描述。\'对游戏本身一无所知,就不能理解游戏的规则\',这句格言说明了这种方法的本质。你必须首先知道人类怎样使用它的土地;怎样使得民间传说、信仰和神秘的价值围绕着土地问题起伏变化;怎样为土地而斗争,并保卫它;懂得了这一切之后,你才能领悟那规定人与土地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习惯权利体系。"④「[英]马林诺斯基:《珊瑚园及其巫术》,转引自费孝通(1986)。」这是本文由设计调查问卷到最终完成的指导思想,并运用社会学的微观实地调查方法收集一手资料。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并说明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第二部分简要介绍调查过程和调查地区背景;第三部分从土地利用、土地保卫和土地权利三个方面具体探究农民土地意识;第四部分对三地农民土地意识进行比较分析,并分析影响农民土地意识的主要因素;第五部分分析农民土地意识对土地制度安排产生的影响;最后一部分归纳结论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调查过程回顾与调查地区概况

  2005年初,笔者参考人均收入、城市化率、第三产业增加值及比重等指标,在东部、中部、西部分别选择了较有代表性的浙江省D 县、湖北省Z 县、重庆市X 县作为样本地区,又依据人均收入、人均耕地、与城镇集市距离等在每个县选择三个有代表性的村庄作为具体调查地点。笔者分别在三地作了为期约一个月的调查,以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形式进行数据和资料的采集,共走访9村,得到有效问卷251份(详见表1)和案例资料若干。



  注:表中统计数字除人均农业负担项外均指当地2004年年底的情况;人均农业负担项中左列是税费改革前一年的数据,右列为税费改革后一年或当年数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调查时条件所限,人均年收入数据没只能精确到百位。

  D 县属浙江宁波市,为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总人口53.32万,城市化水平44%。2004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2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00元,农(渔)民人均现金收入6500元①「数据来源:D 县县情,http://xs.cnnb.com.cn,2005年3月30日访问。」。Ⅱ村是D 县的郊区村,耕地原本就很少,还曾有20%用来修路,村民收入主要靠就地转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自己办工厂的人数也不少;Ⅰ村也发生过征用耕地修路,有一半耕地承包给人种植花卉,并出现少数占地10亩以上的种粮户,多数农户耕地极少,在半亩以下。Z 县属湖北黄冈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是典型的中部农业县,人口约100万,65%以上是农业人口;全县耕地42960公顷,是湖北省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出口基地县。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在革命老区黄冈排在前列,农民人均收入在2500元左右②「数据来源:Z 县概况,http://huangmei.hbnw.gov.cn ,2005年3月30日访问。」。甲村、乙村、丙村都是典型的中部农村,人口居住集中,村办企业不发达甚至没有(其中,甲村稍好),人均耕地1亩左右,外出打工人口多。X 县位于重庆市东北部,是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60万左右,农业人口在70%以上;耕地面积74713公顷,已建成国家和省级粮食、柑桔、药材、速生丰产林、瘦肉型猪等商品基地。2004年,全县农业增加值达18亿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2000元左右③。「数据来源:X 县简介,http://www.zhoucun.net,2005年3月30日访问。」A 村是县城郊区的小村,居民除在当地经商外,还有很多户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B 村在冲积平原上,邻近小城镇,很多人就地转移经商;C 村也处于河谷地带冲积平原上,是纯农业村,出外打工人口较多;D 村是山区村,村民收入主要靠外出打工。

  三、农民土地意识现状

  (一)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乡土性与市场性

  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是附着于土地使用价值上的观念,具体指农民在利用、经营土地时的心理思考。无论作为生存空间、自然资源还是经济资本,土地都是有限的,在某一具体地区和时期还会表现出极度的稀缺性,而土地用途却是多样化的。土地的有限性与用途的多样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

  从表3中可以看出,三地农民总体上都把耕地作为土地的首要用途,245个样本中有131人(占总样本的54%)认为土地用于耕地最为重要。其中,Z 县这项统计最为显著,被调查的99人中有68人选择该项,占到69%;X 县有46%;D县较少,只有37%.另外各有47和48个样本选择了"公共用地"和"建工厂",各占总体样本约19%.其中,D 县选择"公用地"的有20人,比选择"耕地"的多,占当地样本数46的44%,尤以Ⅰ村为著;X 县选择"建工厂"的有33个,占该项总数48人的69%,占当地样本数100的33%,尤其是A 村和B 村选该项的最多(两村共27人,占X 县选该项总数33人的82%)。选择"宅基地"的最少,只有19人,占样本总数245人的8%尚欠,其中,Ⅱ村的稍多,25人中有6人选择该项,几近25%.周诚(2003)曾提出土地资源利用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而首要原则是"统筹兼顾,农业优先".在农民心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会兼顾到土地的各种用途,而用于耕地多被放在第一位。土地被选作首要用于耕地具有普遍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以食为天",衣食是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条件,人们的生存需要是其他需要和获得更高层次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农业土地得到满足后,剩余的土地才有可能用于其他用途,这种乡土意识在典型平原农业区Z 县表现最强。"住"本来也是生存需要的基本条件,但农村宅基地的需求一般都已得到较好满足(在Z 县三村,四口之家的农户宅基地一般都在180平方米以上),这一用途在意识上被农民弱化,而Ⅱ村稍显特异是因为该村即将被城市化,宅基地供给和利用趋向集约,居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凸显出来,该村数据显示出宅基地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城市居民的土地首要用于宅基地的意识。从表4可以看出,"自家需要"和"市场行情"是影响农民耕地经营和利用方向最主要的两个因素(选择该两项的人数分别占全部被调查者的42.6%和42.1%),体现出农民经营小块土地中的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体现出乡土性,即他们愿意把耕地作为土地的首要用途,保证自己有条件在这片乡土上劳作生活,这种浓厚的乡土性对于耕地保护大有裨益,但也从心理上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也体现出市场性,抑或称作经济性,即在一定的耕地资源条件下,农民的耕地经营和利用表现出强烈的追求市场收益的经济理性。

  (二)农民的土地保卫意识:土地纠纷与耕地保护

  本文论述的农民土地保卫意识,具体指农民在面对各种土地纠纷时就如何保卫自己土地权利(使用权、处分权等)进行的思考,并涉及到农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分析。中国农村土地虽属集体所有,但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围绕土地的分配和占有,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也难免纷至沓来。本次调查的九村并不是土地纠纷发生的集中地,所了解到的土地纠纷很少,冲突也不激烈。现选取调查中遇到的一起较典型的发生在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来进行分析。

  冲突双方:本村开食品加工厂的四兄弟与若干户村民。

  纠纷起因:四兄弟想要村边的一块耕地建厂房,而这些土地已分别承包给其他若干户村民耕种。

  纠纷过程:四兄弟提出用自家承包的同样面积的土地换这些村民的土地,而村民出于各种考虑,不同意简单地以地换地。双方起初未达成一致意见。

  纠纷结果:在村委会调解、亲友说情、现金补偿后,双方协商一致,以地易地。

  这起简单的土地纠纷至少包含两类性质的冲突:(1)人与人(四兄弟与村民)之间关于土地利益的冲突:在这起纠纷中,四兄弟在这块土地上建厂房后,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工业资本投在土地上的产出会远远超过农业收入,村民"出于妒嫉,犯了红眼病,怕好了人",正是对此的一种理性预期,即使互换后的土地比自己手中的地好,他们也不一定心甘情愿如此做,而必定想从土地的互换中能分到土地增值的一杯羹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工业用地与农业用地间的冲突:这块地因为"离家近,便于夜间看管",同时"交通比较便利,易于货物运输、客户来访",四兄弟考虑要把其用于工业("建厂房");同时这块���又"离家近,易于照料,平时耕作花在路上的时间少,换地后会消耗更多精力,付出更大成本","土质肥沃,处于池塘边易于灌溉,每年都有不错的收成,用来办厂太可惜",村民从利益或者感情上考虑,觉得这块地还是用于农业好,由此产生冲突。在这起纠纷的平息中,经济利益发挥了根本作用,以地易地后村民还能获得一年每亩150元的补偿,这是村民同意调地的最主要考量因素。除此之外,村干部(代表政府或者集体)、村民关系(农村血缘或者地缘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是村民从人情上考量,把将来利益也纳入视野。

  单就这起纠纷而言,由于村民与四兄弟之间的谈判地位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村民保卫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或不被简单侵占的手段是设置利益障碍(不过,往往这种障碍偏又极低,通过谈判或者较低的利益补偿就很容易解决)。而当前普遍性的问题是:政府、开发商等强势群体在各种征地、占地的行动中肆意侵犯农民利益,由此引起各种性质、或大或小的土地纠纷甚至暴力冲突,农民保卫自己利益的手段则多是上访、舆论控诉或者其他形式的对抗(于建嵘,2005),导致农村社会新一轮的不稳定。

  在耕地保护方面,农民也有自己的思考(见表5)。在247个调查样本中,有98人(40%)愿意把耕地变成其他用途,如果加上"不清楚"的21人(9%),这部分被调查者本来很看重耕地,但一旦遇到利益冲突很容易会放弃土地的耕地用途),则有近一半被调查者对耕地的保护意识并不很强烈。

  可见,在人们心中,耕地保护意识不如对土地用于耕地的重视程度(53.5%,见表3)那样显著。



  以上土地纠纷案例以及相关数据分析表明,农民自我保护土地的意识很强。令人担心的是,面对外力介入侵占耕地时,譬如本文上述土地纠纷中的工业用地侵占农业用地,耕地难以受到保护。

  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征地、占地中只要求略高于甚至是不过分低于自家种植土地收益的补偿;地方政府既是一个单独的利益主体,又因为代表国家而在农民面前有绝对的话语权①「本次调查中当被问及"国家需要征用你的土地时,你愿意吗"时,调查者多表示"愿意",有的甚至连补偿都没考虑。

  这种意识的存在将会使地方政府征地、占地的成本较低,阻力较小。」;土地种植收益不可能和工商业资本收益相比。如此一来,当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力联合工商业资本的经济强势一起入侵,再加上农民经济人的理性思考,耕地将被置于鱼肉之地。

  (三)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国家公有和个人私有

  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指农民在追求土地各种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意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②「见1986年6月制定、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第十四条。」从而在法律上允许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别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规定,农民心中有不一致的理解:一种看法认为,一经承包则土地三十年不再收回或调整,类似于"国有永佃制"或"准私有制";另一种看法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国家在此期间不会收回土地,但并不涉及三十年内不许调整土地。意识上的分歧往往化作行为上的纠纷,而根本上起作用的还是利益,怎么理解对自己有利,农民就怎么理解。

  如上所述,中国法律(包括《宪法》)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农民在意识上对于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认识并不是很准确。大多数人认为土地是属于国家的(56%),认为是集体的和个人的相对较少(19%和20%)(见表6)。尽管如此,农民心中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类似于产权中所有权的角色。他们虽多把土地当成国家的,但不妨碍他们认为自己有处理土地的权力(见表7)。当他们不想使用承包的土地时,并不会主动退包交回集体,而是转包他人(76.8%)且转包时几乎从不通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调查数据同时表明,农民意识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认同较高,73.4%的人认为"农民应该拥有耕地的所有权"(见表8)。不过,如果仅据此就推出农民要求土地私有化尚显武断,因为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他们心中的所有权等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和完全的处理权。

  而且,从下表8可以看出:农民并不支持土地买卖(见表9),这说明,农民并不真的要求土地私有化,但他们要求有更大的土地处理权是可以肯定的。



  四、三地农民土地意识比较与影响土地意识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次调查的各县各村之间农民土地意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三县九村的背景资料在本文第二部分已予说明,其中,D 县经济最发达,是全国经济百强县;中部Z 县的人均耕地较另外两县丰富;X 县虽也是农业大县,但人口较多,人地矛盾最严峻,外出打工的农民比Z 县更多。

  在土地利用意识上,东部D 县和中部Z 县、西部X 县存在一定差异。D 县与Z 县、X 县相比,被调查者选择"修路"、"建工厂"作为土地的首要用途明显高于选择"耕地"(见表3)。X 县首选耕地46人,占46%;中部Z 县68人,占68%;而东部的D 县只有17人,占37%.这与D 县经济发达密切相关。

  当地工商业发达,农民就地转移后非农收入较高(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比中、西部两县普遍高出近60%-80%);且当地人均土地最少,农民在追求土地最大产值时,"建工厂"和完善基础设施必然成为首要选择。而在Z 县、X 县①「在同一县内,不同村的情况也有所不同。X 县A 村和B 村大多被调查者也把"建工厂"当作土地的首要用途,其背后原因可能是:生活社区靠近城镇的农民市场意识较强,对工业化的认同较高。」这样的农业区里,农民在传统文化意识上对种植业认同较强,大多数认为土地的最大用途是耕地,更主张严格保护耕地。在传统的农业地区选择不愿意改变耕地用途的明显高于愿意的(见表5):C 村是X 县传统的水稻种植区,该村有50%的被调查者不愿意把耕地改成他用;Z 县位于江汉平原,此地区是中国的主要产粮区之一,这里有远远超过一半(68%)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把耕地改作他用。在土地权利意识上,从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看不出三地农民存在差异。

  耕地作为多数农民心中首要的土地用途,最主要的当然是为满足衣食之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农村日益被纳入整个市场体系,农民的市场意识也在彰显,他们的耕地经营和利用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早已意识到要将耕地经营向其它更能获利的方向转变,在种植粮食收益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经济作物的种植就愈加盛行起来②「在Z 县自1992年来,在棉价和稻价轮流跌涨的影响下,大片耕地在水田(种水稻)和旱地(种棉花)之间交替改变利用形式,如2002年棉花收益大,2003年就有大片稻田改作棉地;2003到2004年粮价上涨后,已改作棉地的水田又有大部分改种稻谷(原本为旱地的土地因地势高难蓄水,改为水田成本较大,所以一般是把原来的水田改为旱地)。」,而农民自己会到市场上购买粮食,反之亦然。从表4可以看出,"自家需要"和"市场行情"是最主要的两个因素(选择该两项分别占全部被调查者的42.6%和42.1%),这正好体现出农民经营小块土地中的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稍有不同的是,D 县和X 县的被调查者更多选择"自家需要"(两县分别有67%和53%的人选该项),体现出耕地经营的生存理性;Z 县的被调查者则倾向关注"市场行情"(59%),表现出更多的经济理性。

  这与各地的土地资源约束条件和土地传统利用方式有关。Z 县的耕地资源较其他两县丰富,三村人均耕地资源在1亩左右,而其他两县六村的人均耕地多在0.3~0.6亩,人均1亩耕地的规模(许多农户会转包他人土地,实际耕种土地在人均2亩以上)使该地农户有可能从土地经营上获得足够多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利,而在耕地资源约束太紧的情况下,本就太少的耕地多被农民用做菜地甚至休闲、娱乐式农业耕作等,自是首先为了"自家需要".另外,Z 县作为农业大县,农户几乎全部是是纯农户和"一兼农户",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使人们更依据市场调整经营方向来获取收入,而D 县、X 县外出打工、经商人口多,农户多为"二兼农户",人们并不主要依靠农业经营获取经济收入③「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X 县A 村农民在"自家需要"与"市场行情"的选择上显著地与该县其他三村相反,20个被调查者中有14人选择考虑"市场行情",只有2人选择"自家需要".考虑到A 村人均耕地不足0.2亩(在9村中最低),是否会存在一个耕地资源约束区(譬如0.3~0.8亩)来影响农民对"自家需要"的选择?A 村人均一分多地,连做菜地都不够,他们的耕地是否实行了其他的经营方向和利用形式?以上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经营时更多考虑自家需要,但这与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思考并不矛盾。

  农业劳动力转移现象在被调查的三县九村很普遍,接受调查的三地农民中从事打工或经商的比例分别高达84.7%、64.3%、80.0%.X 县和Z 县外出打工人员相对较多,而D 县农民多选择就地转移,打工或经商等非农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比重较高。在有成员从事打工、经商等第二、第三产业的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一般是4000元以上,而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一般在1000~3000元之间。仅凭现有数据和资料,还无法计量农户家庭非农收入与农民土地意识之间的关系,但是,调查中还是能捕捉到某些联系。一般来说,打工和经商收入占家庭收入主要部分("二兼农户")的被访者,在土地的利用、权利和耕地保护等方面都相对放得开,(重新)耕作土地的意愿较弱,认为土地不一定首要用于耕地,对土地权利的追求不如其他农民执着;而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一兼农户")的农户更倾向于土地的耕地用途,更愿意保护耕地,更重视土地权利。

  另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是近两年农民耕种土地负担减轻。这两年,税费改革在浙江、湖北、重庆贯彻得都很到位,再加上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重新回归农业,一系列针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出台,例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保护价收购等,中央政府在逐步履行其"多予、少取、放活"的承诺,农民耕作土地的负担真切地得到较大幅度减轻,例如,Z 县在税费改革前后,人均农业税收负担普遍从300元以上降到100元下(见表2)。土地负担的下降对人们耕作土地的热情高涨有很大影响。调查中当被问及如何看待这两年政府"三农"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时,回答者绝大多数持赞成态度,许多原本对外出打工和在家种地踌躇不决的人最后多选择了留守。土地负担的减轻让人们耕种土地的预期收入增加,促使他们比以前更愿意选择耕种土地而不是外出谋生(程漱兰、任爱荣,2005)(如果不进一步制定进城的相关优惠政策,惠农政策有可能会延缓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以上诸多分析可以帮助认清土地收益是影响农民土地意识的主要因素。农民在耕作经营土地时,"市场行情"是他们的首要考虑,追求土地产品的经济效益是影响他们土地利用意识的主要因素;涉及土地保卫和耕地保护时,围绕各种土地纠纷的形成和解决,土地利益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土地的权利意识方面,围绕如何分配、调整土地,以及对土地使用权、处理权的需求,其背后也是为了更多、更稳定地获得附着于土地上的利益;再者,农民作为一种劳动力资源,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他们既可以自行决定从事农业劳动,留在农村耕作土地,也可以把这种资源用到第二产业(建筑工人等)、第三产业(经商、餐饮服务人员等)。如此一来,农民选择种地还是打工、经商就取决于耕种土地的预期收益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预期收益之间的比较了,土地(相对)收益增大会提升他们耕种土地的热情。据此,笔者认为:农民在对待土地时既有较强的经济理性,土地收益是影响农民土地意识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不排除他们生存理性的思考,例如在经营土地时满足"自家需要"的思考以及农民尤其是传统农业区的中低收入农民把土地看作生存的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流通渠道的畅通较以往不可同日而语,就各种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而言,在市场供应充分的情况下,农户把经营收入而不是把粮食充足自给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

  五、农民的土地意识对土地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影响

  农民的土地利用、土地保卫、土地权利三方面意识之间并非孤立,将它们联系起来整体分析有助于从一个较完整的层面来理解农民的土地意识。这些意识对土地制度安排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或者说将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该如何考量农民的土地意识,应该受到关注。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需要注入人的劳动才可��变成经济土地(周诚,2003),(当资源相对稀缺时)人们围绕着土地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一般而言,首先是土地的分配和占有,具体表现人们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等权利的分配和占有。目前中国农村土地还是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更多地表现在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理权等次生权利的追求上;取得一定的土地权利(譬如农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在行为上如何表现这种使用权以及在利益上如何体现这种使用权时,则落到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和保卫行动上。农民利用土地是为了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保卫土地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或少受侵犯。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保卫意识也是围绕各种利益而形成的。农民的权利意识是最重要的一环,农民心中明白只有保证了其土地权利,才可能更加自由地利用土地、更能稳定地获得土地收益,保卫土地的行为才不会师出无名。土地的利用意识和保卫意识是依附于权利意识,从而三个方面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对农民经营土地的行为产生影响,必然也将会对当前的农地制度安排产生或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农民对当前的土地承包政策从条文上并不是很了解(见表10),但他们在对待土地时有自己的思考。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或者村委会干预下的村民集体分配和调整,带有行政色彩;但同时,在农民心中自己是有土地处理权的,从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土地自发流转:农户之间互相协商而达成土地调整(见表11),而且这种行为极少经过村集体讨论、批准甚至备案,是纯私人行为,染有市场化色彩。这种现象至少一定程度上说明把农村土地产权不明作为土地流转的障碍(例如王联实、王宝山,2005)是值得商榷的。农地顺利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需要一定条件:政府大力支持、人均土地资源紧缺、劳动力"农转非"受约束弱①「可参见有关案例,见谭林、郭维洪(2004)。」,而农地产权明晰或者私有化并不是农地顺利流转、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农户的这种权利意识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大有裨益。



  前文已论及对于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农民的心中产生不一致的理解。

  调查中发现,许多新增人口(婚嫁或者新生)没有分到土地,强烈要求重新调整土地;而已占有土地的家庭和农民认为国家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其实,国家年颁布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指出:要赋予农民为解决部分新增人口的土地权益,农村应继续保持土地调整政策。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调整难度太大:土地日益减少、人口逐渐增多的现实使资源约束收紧;已有土地的农民与新增人口存在利益矛盾;某些农户因把自己原有的耕地改为他用而无法交回村集体,却照样重新分得等量耕地,造成分配不均;等等。这些利益冲突使农民在土地调整的时间意愿上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意图有很大不同(见表12)。与国家希望为避免地方干部土地调整中的"寻租"行为、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而设置"三十年不变"相比,农民更愿意在中短期(3~5年或10年)内进行一次土地调整。家庭土地不足、非农收入来源相对较少的农户更倾向于较短周期内调整土地,主张五年以内要调整的占37%强(1~2年10%,3~5年27%,10年31%,30年11%;另外,调整成本高的地区例如X 县A 村,选择最好不要调整的也比较多)。农民的土地调整时间意愿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意图并不一致,会促使他们置所谓的"三十年不变"于不顾而自行调整土地。



  六、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通过上面对调查资料和数据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点结论和建议:

  第一,农民在对待土地时表现出强烈的经济理性,土地(相对)收益是影响农民土地意识的主要因素。农民在经营土地时也体现出生存理性,自家的生计需要是农户经营土地时必定考虑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各种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市场供应充分的情况下,农户并不一定把粮食充足自给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

  第二,农民的自我保护土地意识很强;但面对外力介入侵占土地或耕地时,农民的经济理性会凸显出来,只要对征地(占地)补偿满意,农民就没有激励去保护耕地。因此,当前要注意防止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力联合工商业资本的经济强势入侵农村土地,加上农民经济人的理性思考,三方"合谋",耕地将完全被置于鱼肉之地。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最后一道屏障还得绕到中央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执法上。

  第三,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尚未明显流露出土地私有化的意识倾向,但是,对于土地其他权利的要求慢慢地表现出来。农户的土地权利意识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大有裨益;农民的土地调整时间意愿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意图并不一致,会促使他们置"三十年不变"于不顾而自行短周期调整土地。针对农民对使用权的重视,一定要巩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逐步允许农民享有更多的土地处理权,允许土地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同时,中央政府要通过严格执法和行政来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地方政府侵占用作他用。

  参考文献

  〔1〕谭林、郭维洪:《"准地主"诞生记》,《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2〕王联实、王宝山:《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农业经济》2005年第1期。

  〔3〕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

  〔4〕程漱兰、任爱荣:《新农业政策与2005年期待》,《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3期。

  〔5〕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

  〔6〕"土地制度研究"课题组:《土地制度研究》,武汉出版社,1993年。

  〔7〕朱冬亮:《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

  〔8〕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3年。

  〔9〕[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

  〔10〕[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

  〔11〕[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12〕[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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