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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张静 公共性与家庭主义: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原则辨析安排

2011-12-05 作者: 张静

 公共性与家庭主义: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原则辨析安排

张静

文章来源于:《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摘要】讨论了家庭主义原则能否成为构建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在论述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原则差别之后,认为家庭主义原则无法推演出非个人的公共性规则。因而在其基础上构建的社会可能是私人社会,而非公共社会。

【关键词】公共性  家庭主义  社会建设

【作者简介】张静(1958-),女,哈尔滨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笔者理解,“社会建设”是针对社会失序的反应,目标是社会组织化联系的重建,以图重固秩序、增强确定性。但根据什么样的原则组织社会,关乎理论选择,因为理论的功能是说明不同组织原则的理由。现在的麻烦是理论很多,但未必都切中当前问题或者可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如先来看经验——人类曾经怎样自我组织化、又导致什么后果,再去反思其背后的理论是否适宜。本文仅针对一种建议——以家庭主义原则构建社会秩序进行讨论。

一、问题

  在社会学领域,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论题是社会秩序如何发生,而怎样以非强制的方式产生社会秩序,又被福山誉为“20世纪以来知识界最重要的发展之一[1]7,186。它包含两个基本议题,第一,社会秩序怎样出现?或者,哪些要素促进秩序达成?第二,随着社会变迁,秩序整合的有效方式有什么变化?在当今的转型中国,面对社会冲突不断增加的现实,这两个问题具有特别的价值。

  在解决“社会失范”的建议中,一种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回归传统进行社会和国家建设,向家庭关系学习社会秩序构建。有学者提出,“家庭主义”原则可能一般化为中国社会的宪政秩序。这包括4个方面:“将家庭作为社会中优先的基本单位;将家庭内规则运用于社会其他方面;将家庭主义的基本原则提炼为社会的宪政原则;参照家庭主义原则建立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2]。这个说法,和近期发生的若干思想运动——社会核心价值重建、传统文化重固、民族意识形态彰显相得益彰,成为有关现代中国社会基础结构的框架设想之一。

  毫无疑问,家庭作为自然生发的“初级群体”形式,是人类对于生存环境的一种组织化回应。它提供了初步的安全和分工,大大降低了人类的生存风险,因此具有历史生命力。但上述构想显然超出了私人生活方式领域,它期待的是家庭主义能成为构建现代公共秩序的基础原则。

  家庭主义原则是否能担当起此重任?在当前社会建设需要指导思想的情况下,此问题重大,需要辨析。

  众所周知,社会学将家庭定义为初级群体,并阐明现代社会需以次级组织为基础。次级社会组织定位于社会,它不同于国家组织统一的、科层式关系,而是和社会多元利益相联系,它也不同于初级社会组织(比如家庭和宗族)。这里重要的差别在于社会关系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基于个人原则,还是非个人的公共原则建立。这一性质决定了不同组织的活动领域和作用。

  盛洪提出的现代社会秩序原则的构想,对于社会学的上述结论形成挑战:家庭作为初级组织是否具有次级组织的现代作用——整合现代公共社会?这问题类似围绕韦伯理论曾经发生的辩论:传统人际原则是否可能建功于现代公共关系?

  社会学需要回应这一挑战。这一问题的重要,不在于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的旧谈,而在于“公共”和“个人”关系的性质。如果人们承认,我们谈论的社会秩序乃是一种非个人关系(non-personal relation),那么必须要回答,以个人关系为核心的家庭主义原则,何以能够成为协调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从而对现代社会的秩序整合发挥作用?

二、社会学资源

  不能回避的是,在上述问题上,社会学传统中的主流看法有含混不清之处。

  迪尔凯姆在欧洲社会面临近代变迁的时期,观察到普遍的秩序和道德失范。他用家庭和宗教群体中成员自杀率较低的事实,论证了这类组织促进社会成员内聚的作用。这种作用来自于,它们可以提供明确可循的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期待和前行指南,从而使高速变迁的社会保持基本秩序。一句话,这类组织固有的道德内聚作用,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安全和秩序,从而保护了人们免受社会失范的打击[3]

  这没有错,但不幸的是,它适合的仅仅是同质性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具有相似性,价值、伦理、规范的一致性理所当然,因而无需选择。对于社会后代而言,家庭乃无可选择的归属组织,人们隶属于不同家庭,不是基于认同或选择,而是基于血缘、祖先、传承等天然的原因。这种天然组织方式的特点是,人们不能因为选择而否认家庭隶属,它在出生时就被确定:人们属于某一家庭,就同时属于某一祖先。与此不同,现代社会的组织方式是高度选择性的,包括价值选择、组织选择和归属选择。人们选择接近不同的职业、教育、兴趣、信仰以及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互不隶属,并不当然地互相包含。这一结构与同质社会的组织化结构差异分明:一个是同质化的,互为包含和隶属的社会组织结构,另一种是异质的、多元的,相互不一定包含和隶属,但可以因同意而发生合作的社会组织结构。

  显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结构,它们基于不同的原则组织起来。由于面对的社会不同,我们无法从同质社会获得秩序的经验,换句话说,与同质性社会比较,现代异质社会面对的是十分不同的秩序问题。因此,虽然迪尔凯姆的观察深刻,其结论具有道德高度,但解决方案在现代未必有效。原因是人们无法阻止社会的变迁,今天我们面对的社会现实,使得源于同质化社会的价值、伦理和规范的支配性地位难以继续。

  时至今日,迪尔凯姆的思路仍有巨大影响。人们抱怨世风日下,主张重建核心价值和规范,甚至亨廷顿对美国当代社会的分析也采用了这一逻辑。他在《我们是谁?》中,针对多元文化对主流的安格鲁—撒克逊文化统一性的挑战,提出建议说,需要重振主流文化的中心地位,以降低种族冲突风险,保证秩序延续[4]。在他看来,社会价值、规范和认同变得多元,并不是秩序的来源,反而是冲突的来源。所以需要思想和价值的再统一。

  相比之下,韦伯就不存在这样田园诗歌般的幻想。他分析到,军事强大、财富充裕的罗马帝国失败的原因,是现代经济和市场交易的兴起。人类通过大规模的市场组织联系起来,从而促进了合约、对等、自由、效率和平等的扩展,原本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第一次通过社会组织化形式,进入到公共关系和陌生人中。这样,社会信任与合作的半径就大大扩展了,结果是,仅为上层的奢侈享用而生产的生活品,转变成为市场消费者(平民)生产,等级控制和身份依附,也转变为经由市场分工的相互依赖。而且,凡是具备这一新关系的地方日益变得强大[5]

  很显然,韦伯观察到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形成,它具有更大规模的合作、扩展及社会整合能力,使得来自不同地方、从不相识、在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历史方面也缺乏相似性的人们,前所未有地联系起来,并通过交换需要、功能互赖而发生合作。这种扩展并没有受制于利益、道德和价值分歧,而是在保持异质的状态下通过设立新的结构连接达成。这种状况,让社会整合的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但依靠的是公共规则,而非家庭规则。如果“家庭紧密而又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却很难信任陌生人”,而“公共生活中的诚实与合作水平低下”[1]19,就无法想像保护所有人安全的秩序,比如法制,能突破局部的范围,扩展到整个社会。正如韦伯所言,新教改革这样的社会变迁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是它的道德提倡,而是它促进了保证节俭、诚实和互惠的社会规则扩展到家庭关系之外,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规则,并经由市场理性的组织化进展,得以在陌生人中实践起来。“超越新教所有的伦理……宗教的伟大成就是粉碎了氏族的束缚”[1]30

  这里,问题的核心显然不在于这些规范是否来自于家庭原则,而在于规范是否能够突破家庭成员的边界向公共社会扩展,变为一视同仁的公共规则,而非内外有别的局部原则。因为,这种扩展使得社会规范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变得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组织——比如家庭成员,而是针对整个社会成员,这样,所谓的“公共社会”才能产生。与此相反,家庭的亲疏远近原则,突显的是围墙和边界意义,而不是规则向非个人的公共性转化。

  人类历史不乏规范的生产能力,但它可能断续、可能在局部范围内受到妨碍而难以进入公共领域。但究竟是什么,对这种扩展的自由构成限制?对这一问题,社会学语焉不详。由于感情和道德的原因,社会学很难愿意承认,家庭原则是限制之一。在这方面,社会学的立场显示出两面性。

  一方面,社会学视图说明,等级权威和依附性归属、特殊主义和情感弥散、任人唯亲和裙带关系、轻重有别和差序身份——这些家庭规范中常见的特质,有碍于广泛的社会共享和连接[6];另一方面,在论述公共权威的时候,社会学又倾向于认为,家庭是个体权利的保护空间,它形成的边界能有效抵御公权力的侵入,从而保护个体免受伤害①。社会学甚至不断论证传统组织的现代作用,比如在乡村社会,在公共组织难以尽责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下,非正式的庙会乃至家族网络能够产生动员、连接及合作的激励,为村民提供公共产品[7]。问题在于,这个村庄的村民不会同意外村人分享他们的公共产品,所以它的“公共性”有其限度。

三、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

  如果我们关心的社会建设乃是公共领域而非个人及团体领域的问题,那么,公共关系和个人关系在原则和性质上的分立就成为理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尽管家庭在很多方面对延续社会秩序作出贡献,但无法就此推论家庭规则同样可以推论出公共规则。原因在于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的区别:前者由公共关系、共立规则和共享资源组成,后者由私人关系、独有规则和资源特权组成。

  较为宽松的说法可能是:如果一个社会由私人领域构成,社会公共关系可能通过私人关系扩展[8],但需注意到,这种扩展相当有限,通常还设有边界。典型的例子是差序格局和庇护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虽然已经超出家庭边界,但很难说它们具备了公共性意义。

  表1  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若干方面比较

组成  公共关系  私人关系

资源  公共分享  资源特权

原则  普遍主义,情感无涉功能分化  特殊主义,情感有涉功能弥散

规则  公共法律  内外有别对待

  

差序格局的要点在层层关系的重要性有别,各自被区别对待,而非运用统一的规则[9]。在这种格局中,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属于同心圆结构,其间是包含和内生(从中开展)的关系,个人的忠诚和归属属于其一,则必然同时属于其二;这些关系和组织之间互不独立,难于选择,也难于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内聚是通过组织对个人的约束,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即组织规则的强制作用达成的。这样的一致性秩序,必须以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同质性为基础。

  庇护关系类似,但是比家庭关系涵盖的范围更大。根据埃森斯塔德[10]的看法,庇护关系的特点是:(1)在个人认同和权利义务方面,具有非平等的关系以及不平衡的友谊,上位方拥有较多的权力、财富及影响。(2)形成和保持关系依赖于互惠,交换各自需要、不同类型的资源或服务;工具性的依赖关系。(3)个人网络,特殊主义和弥散性的关系。(4)包含人情,即一系列社会规范(标准)和道德义务,给予或要求帮助的正当性。(5)再分配者和生产者的纵向等级关系,而非组织化的横向合作关系。(6)同意经常是非正式的,而非合约性的,因而和正式的法律合同相区别。庇护关系形成纵向的网状结构,其中各级下位代理人对于上位庇护人存在依附关系,虽然理论上这种关系可以选择自由退出,但实际上强烈的相互期待,使得相互的义务呈现刚性,这一关系不是基于价值一致或分歧,而是受到交换利益考量的影响。

  显然,和家庭关系类似,庇护关系难以扩展到公共社会成为普遍主义秩序,原因是庇护关系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是公共关系所指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根据庇护关系的互惠原则,一个代理人可以“要求”上层的“主人”私下帮助自己——他有权力要求,而对方也有义务帮助,因为它们之间存在这样的互惠规则,这些规则产生了特有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期待。但同样的关系无法在公共社会中出现,因为陌生人之间没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期待。庇护关系虽然是高度组织化的,有强大的动员和内聚力,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有效地拉选票,但它是个人而非职位的统治,构造的是局部、地方性的认同,而非公共认同,集聚的是集团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因而无法建构共享的公共价值。

  同样的,在公共领域,家庭主义具有分割小团体间关联的作用,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其成员的忠诚归属建构上:家庭主义有利于建构局部的、以血缘、地缘、亲缘或其扩展形式——帮团、地方、熟人、种族等等排外的非公共性认同,它促进的是社会成员局部性的、基于血缘、利益而非价值的忠诚,它的重点在支配和依赖关系的生成,不能促进人们通过选择建立其他多元的组织化依赖和忠诚。可以说,这一机制长于建立局部或内部的纵向连接,但短于建立社会的横向连接,而后者才是公共社会的组织化基础。

四、内部凝聚性和外部分离性

  家庭关系是否有利于公共的横向关系拓展,还可以从两个标准——凝聚性(cohesiveness)和分离性(divisiveness)观察。基于这两个标准,可以看它是否有利于人们结成公共利益(而非仅仅是团体利益),是否有利于信息和影响力的扩散(而非仅仅是向内内聚),是否有利于社会横向联系的制度化稳固(而非仅仅是暂时的),是否有利于形成跨界的归属和忠诚(而非仅仅是内部的归属和忠诚),是否有利于公共价值集聚[11]

  家庭关系类似紧密的朋友或小团体,它是内聚、亲密、情感表达、有个性的,这和公共社会中的非个人关系形成显著区别。家庭主义原则难以进行公共扩展的原因,在于它的忠诚必须指向具体对象——某个人或者某个位置上的人,而非事务或者规则。当个人忠诚与其他的忠诚发生冲突时,家庭主义原则把鉴别引向不同的对象,检验的是对人而非规则是否存在忠诚。比如历史典故中的“赤兔”,其忠诚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人(某个主子),而不是一般规则,因而他的忠诚无法转换——指向符合这一规则的某个职位角色。家庭可以激励高水平的亲属成员之信任合作,但并非一般社会成员之信任合作。当有这种需要时,人们只能通过联姻,认干亲等行为——实际上在人为制造强关系,让某人属于不同的氏族或家族——来解决这一信任扩展问题。

  家庭内部信息不具开放性质,内部资源和社会资本不具公共社会的共享性质。因此,家庭主义原则的拓展可能形成宗族主义、帮派主义、地方主义、同乡主义,甚至更大的民族主义,但它们的本质还是不同范围的团体主义,而非公共性。它增强的是小团体内聚和利益,而非公共内聚和利益。家庭主义原则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活跃也存在紧张关系,它在社会结构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影响到)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类型都难以有立足之地[12]64。同时,家庭对成员福利的责任使得政府角色减弱,公共责任意识降低,公共社会很少需要救济人民,因为依赖家庭救济他的成员[12]66-67。这种社会甚至不需要复杂的公共管理,因为有对家长权威的服从,这样,服务型的公共组织和制度发展,就更缺少必要的需求刺激和压力。

  在处理冲突方面,家庭和公共社会亦有原则差异。最明显的是家庭中的冲突被视为不和谐的非正常现象,它假定家庭成员利益一致,而多元社会无法设有这样的假定。在社会中,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不仅是正常的,而且对分歧的协调恰恰是现代社会的中心任务。因为如此,才需要建立平衡利益冲突的政制、法制和税制体系。在公共社会中,差异不是作为异端,从而采用强制性同质化——运用统一价值和利益、权威——来解决,而是通过公共制定的选择、交流、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解决。

  总结:由于家庭主义原则无法推演出非个人的公共性规则,在其基础上构建的社会,可能是私人社会、团体社会、地方社会、种族社会,而非公共社会。

  注释:

  Deborah DavisMy Mather\'s House1988(研究笔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8读书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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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许踉光.种族、宗族、俱乐部[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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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BALDASSARRID, DIANI M. The Integrative Power of Civic Network[J].AJS, 2007,113(3):735-780.

  [12]古德诺.解析中国[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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