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福利支持视角论刑满释放者的社会融入
刘 柳
文章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摘要]从福利支持的视角出发,可通过针对性的完善福利支持的方式来应对三种不同维度的融入障碍,包括:开展针对刑满释放者的家庭治疗以及人际关系治疗项目;消除来自用人单位的录用歧视以及提高刑满释放者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以及完善针对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支持政策和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福利支持;社会融入
一、刑满释放者研究回顾
20世纪90年代,随着刑满释放者再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西方的法学和监狱学界出现了很多有关该部分人群回归社会问题的研究。研究者们在刑满释放者的权利诉求、社区矫正、政策扶持、以及心理治疗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该时期的研究大多着重于讨论监狱生活对于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讨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对于遏制犯罪所起到的作用。学者们认为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刑事司法体系的单边工作是解决不了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所有需求的,他们非常提倡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各部门的合作来共同对刑满释放者提供所需的社会支持。就我国的研究来看,主要是强调对刑满释放者的去监狱化以及继续社会化。因为监狱的特殊性,学者们以往惯于使用“监狱-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来看待这一问题,而将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看作是一种“重新”社会化的过程;现在的学者则改变了这种看法,而是将监狱看成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就是从系统的视角出发,将服刑前、服刑以及服刑后看做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而不是相互割裂的;在这一前提下再探索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新途径。目标就是消除他们的社会隔离感,帮助他们融入社会,以及促使他们成为守法的好公民。
社会学者对于刑满释放者也有一些关注。美国学者Visher和Travis就研究了刑满释放者从社区生活到监狱生活再到社区生活的个人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分为入狱前、监禁期、狱后过渡期和狱后整合期四个阶段。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刑满释放后者的个人特点和生活环境、家庭、社区、以及国家政策这四个维度都对其回归的状况有所影响。同时,刑满释放者个人的心理转变也是影响其回归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4]国内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学研究非常有限。莫瑞丽主要探讨和分析了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遇到的来自就业、户口、社会保障、住房、家庭、婚恋以及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5]。
心理学家则较多关注于刑满释放者的心理状态。英国学者研究了刑满释放者的自杀现象,发现出狱的首年内是刑满释放者自杀高发期。该研究表明,如果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后接受社区提供的健康和社会护理等方面的途径受阻,或缺少相应的过渡期帮助服务,其自杀的风险将会大大提升。[6]美国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即将刑满释放者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期望和态度将会另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产生良好的暗示作用。
在社会工作领域,西方社会有很多社区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出狱后的照顾服务[7]。这些服务大多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旨在帮助刑满释放者重新回归社会:比如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帮助他们改善与家人、朋友以及邻里的关系,以及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和接受自己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角色等。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这种针对刑满释放者的专门化社会工作服务。虽然一些地区(如深圳)已经开始出现一些为刑满释放者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但这些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普遍,并且它们的服务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本文在前期研究基础上增加了福利支持的视角——不仅从福利的视角探讨刑满释放人员被社会排斥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从福利支持的角度寻找如何以制度化的方式促使消除这一排斥的方法。本文的讨论基于笔者2007年至2011年间所进行的一项关于服刑者的研究所得的实证资料而展开。研究共访谈52位服刑者及13位狱警。
二、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入
社会排斥是20世纪90年代在欧洲兴起的一种新兴的社会理论。在欧洲的社会福利学者们看来,社会政策作为一种降低社会排斥程度以及消除社会排斥的手段,一直是和社会排斥理论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从起源上看,社会排斥理论部分根植于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化的理论,如早期的涂尔干关于社会分工、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论述;以及后来的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宏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化理论[8]。
社会排斥虽然很大程度上和贫穷相联系,但其不仅仅影响贫穷人士,而是在更大的范围上影响着整个社会[8][9]。目前,社会排斥的概念已经大大超越了贫穷的概念,它不仅仅表示收入的不足和经济的匮乏,而且还表示在工作参与、社会交际等诸多方面的不足。简单来说,社会排斥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连接(social link)的断裂,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双层社会(a two-tier society)的危机,这比社会不平等拥有更加复杂的意义[8][10]。所以,我们可以将社会排斥视为一种社会成员从决定个人整合于社会的系统(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方面)中被排斥出来的现象[8][11]。从实践上看,社会排斥常被用来描绘精神病患者、有自杀倾向的人、被虐待的儿童、吸毒者、单亲父母、以及其他有社会适应性障碍的问题人士[8][12]。对社会排斥问题的解决可依赖社会整合(integration)的努力[13]。整合就意味着一个人有稳定而有保障的工作,以及可以从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福利架构中得到支持[8][13],以达到融入整个社会的目的。
三、福利支持的视角
福利支持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框架很多,但为了了解社会不同系统对刑满服刑人员的排斥状况,以及为了有效的整合社会各部门可能的福利投入,笔者以Evers [14][15]的福利三角理论为基础建立了理论框架,以期在家庭、市场以及国家的三角互动中分析刑满释放者群体被社会排斥的现状和原因,并且寻找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方法(图1)。
图1福利三角框架下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模型
如图1所示,在福利三角的框架下,笔者将这三个概念进行了细化和操作化。首先,家庭层面是一个较为微观的层面,主要关系到刑满释放者是否能重新融入家庭生活,并且能建立起自己的交际网络,以实现回归社会的目标。所以笔者将这部分细化为适应家庭生活和建立社会网络。其次,市场主要意味着经济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是工作和就业,也就是考察刑满释放者在职业市场的被排斥和融入程度。稳定的工作对于刑满释放者快速、平稳的回归社会有很大促进作用,因此,在这个维度上,笔者将其细化为工作和就业。最后,在国家层面,笔者主要关注于和刑满释放者有关的针对性的福利政策的完备性,这将在制度上为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构建福利支持的基础。
四、从福利支持视角看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社会排斥和社会融入困难
服刑(尤其是长年服刑)会使犯罪人在出狱后面临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的困扰,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被社会所“排斥”了。依据福利三角框架,这种排斥可被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无法很好适应家庭生活和重新构建起社会网络;二是在找工作时可能需要面对用人单位的歧视;三是国家针对性福利政策的缺失。此处,笔者欲依据2007至2011年间在监狱X进行的实地研究资料,以实例说明刑满释放人员所面临的社会排斥状况。
首先,实地研究表明,多数服刑者已经适应了封闭的、标准化的、被安排好的、以及高度紧张的监狱环境,倾向于依靠监狱机构,也习惯了一种受控制的生活。在问及对出狱后生活的展望时,很多服刑者均表达出了对出狱后重新适应社会的担忧。这些服刑者普遍缺乏建立起面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信心,认为自己无法适应“外面的生活”,他们也无法建立起正常的朋友圈子,更加无法赶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为此,他们大多在快要出狱时抱有紧张、畏惧的心态,害怕在回归社会之后对正常的社会生活无所适从。此外,由于长期与家庭生活隔离,大多数服刑者在快要刑满时还会提及“惧怕”面对自己的家人,害怕他们“不搭理”自己。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长时间监狱的集体生活使其对家庭生活已经相当陌生和不自然;二是监禁这一事实可能导致了夫妻、亲子关系的隔阂甚至破裂。正如前文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刑满释放者再犯罪率的持续走高,西方国家出现了大量有关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研究,而这些研究都表明刑满释放者的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缘于其无法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和家庭生活。
其次,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中还很容易受到歧视,这尤其表现在他们找工作时。在笔者研究的52名参与者中,有24人曾提到害怕出狱后会因为受歧视而找不到工作。
根据标签理论,犯罪人在被捕时即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并且这一标签将会伴随他们终生,即使在他们刑满获释以后也不例外[16][17]。在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这一标签将会使其遭到各社会群体的疏远和排斥,对其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尽管诸多刑满释放者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顺利回归社会,渴望被社会重新认可和接纳,然而,“罪犯”这一标签却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无比艰难。
根据被访狱警的介绍,以往X监狱的刑满释放者的再就业大体只有如下三种类型——不就业、去监狱推荐的工厂、自己做生意。当问及目前的服刑人员对出狱之后生活的设想时,也充分证实了这一事实。选择第一种——不就业的,一般发生在出狱时年纪较大以及能力偏弱的刑满释放者身上。
第二种选择是在监狱的合作工厂就业,这部分被访者多为年轻人(以来自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年轻人为多),他们大多在监狱中劳动能力突出、表现较好,希望被监狱推荐去合作单位工作。
最后一种选择是自己创业,或者用服刑者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自己做生意”,选择这条择业道路的人是最多的,既有那些有一定文化程度、个人能力以及生活阅历的中年人,也有在入狱前就以做小生意为生的普通居民,还有一些有自己想法的年轻人。
从以上几种求职类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刑满释放者甚少有较为“正常”和“大众化”的求职道路。他们要么不就业,要就业的话只能选择去“了解”自己的工厂工作或者自己创业。
可见,这些刑满释放者由于有着服刑经历而在相当程度上被职业市场所排斥了。这也构成了他们由于缺乏正常的求职渠道和就业机会而重回犯罪道路的潜在危险。
最后,国家针对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政策也处于缺失状态。目前,我国在刑满释放者的管理方面还是卓有成效的。比方说,江苏省就在2011年成立了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用以加大对“特殊人群”(即包括刑满释放者)的管理。然而,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而言,管理并不是全部。刑满释放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我们除了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制定相应的福利支持政策以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以此来保证从制度上将其纳入“受关注”的行列,促进其社会归属感和融入感的提升。而就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在此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
以上三个方面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描述了刑满释放者被排斥的社会现实,而这三者彼此又是相互联系的、相互伴随的。综合来看,这三方面的排斥在福利支持的视角来看都可被视作是某种福利支持的缺失。
五、完善福利支持以促进刑满释放
人员的社会融入从福利支持的视角出发,解决刑满释放者面临的社会排斥问题就是使用一系列的福利支持来促进他们在家庭/社交、就业、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全方位的融入社会。这一融入状况反映了他们返回社会后的社会适应能力、自我认可状况、以及被社会接受的程度。西方的众多研究表明,刑满释放者的社会适应和融入问题背后的原因多是因为他们在住房、就业以及选举权上的缺失[18][19];并且,社会融入障碍又导致了这一群体较高的再犯罪问题。因此,要想使他们摆脱重新犯罪的境地,就必须促进他们顺利、平稳的再次融入社会——即必须在上述这些方面给予他们福利的支持和改善。此外,亦有学者认为,刑满释放者之所以无法很好的融入社会生活是因为他们在入狱前就已经被社会所“排斥”。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人在犯罪前就能更好的被纳入到社会福利的覆盖范围之内、接受充分的社会支持的话,那么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20][21];说到底还是一个福利缺失的问题。如此可见,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而言,我们对于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支持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来源于一种整合而非排斥的思想。如果能够从社会福利的视角出发找到一种方法和途径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就不仅仅是能保持一个低的再犯罪率,而且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
首先,在促进家庭生活融入以及社会关系形成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展开针对刑满释放者的家庭治疗以及人际关系治疗项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家庭问题有关[22]。在笔者对X监狱的调查中,有相当多的参与者表示,他们是因为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关系恶劣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无法从家庭中得到足够的爱和关心,这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此外,服刑本身也导致了犯罪人家庭的崩溃,许多参与者表示其在入狱后明显感到和家庭成员的疏远。对于刑满释放者而言,修补与家人的关系是其出狱以后融入社会的第一个重要步骤,他们也将因能够接受此方面的帮助而获益。在这一情形下,应该有一些特别的治疗项目帮助刑满释放者正确积极的看待家庭问题,以及帮助他们寻找办法修复、重建和维持相对良好的家庭关系。此类的治疗项目可以同时面对刑满释放者及其家人,旨在修补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相互的沟通,从而促进刑满释放者重新融入家庭生活。
除了家庭之外,刑满释放者往往还面临着人际交往的障碍。因为监禁,他们与以前的交际圈脱离了,这种脱离既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坏事——好处在他们远离了之前的圈子(特别是一些不良的朋友圈)、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但同时其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由于缺乏正常的人际交往而变得孤立和无助。根据这一状况,从福利支持的角度出发,我们有责任帮助他们正确的面对这一问题,以及帮助他们培养人际交往技能、学习如何在出狱之后尽快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从而重新建立起良性的、有助于自己生活的交际圈。在笔者看来,这也可以通过推广一些有针对性的人际关系治疗项目来实现。同时,亦可增设相应的咨询服务,差别化的处理不同的刑满释放者独特的关于人际交往方面的问题和需求。
其次,针对刑满释放者可能受到的来自职业市场的排斥,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消除来自用人单位的录用歧视。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纳刑满释放者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除了宣传之外,亦可采取一些实质的鼓励办法——如减税、与经营有关的相应的优惠政策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来提高刑满释放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使其拥有更多的就业途径。此种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是多样化的,但考虑到这一群体的普遍文化程度以及能力水平 据统计,我国监狱中大约有一半左右的犯人只拥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可见,刑满释放者的文化程度也是相对偏低的。,尽量还是以易学、易上手的技能教育为主,而以需要较多知识背景、技术含量较高的技能教育为辅。���此一来,从供求双方面共同入手,寻找消除职业市场排斥的办法,使刑满释放者能够较好的实现职业融入。以上这两种服务的开展都需要由专业的治疗和咨询服务人才来开展。西方社会里有很多以社区为基础的出狱后照顾服务,都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种针对刑满释放者的专门化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在我国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普及程度也都偏低,以此造成了此类项目缺乏专业人士开展的问题。因此,建立一个专业的“服刑后”社会工作服务或咨询体系,为那些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助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最后,从宏观角度出发,针对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支持政策和制度性安排是帮助刑满释放者从结构上达到社会融入这一目标的基础。这一部分可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起独立完整的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福利制度。严格说来,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和出台一套针对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政策,更加缺乏保障相关人士不受歧视、保障相关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由残补型福利社会向普惠型福利社会的转型,建立更加细化的、针对特殊群体的、以及切合实际且有执行力的相应性福利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应的反对歧视刑满释放者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起完善的执行刑满释放人员福利政策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目前刑满释放者主要是受到基层公安部门的“管理”,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一管理基本上以“管控”为主,而涉及帮助、支持、保护刑满释放者的内容较少。我们既然要推行对刑满释放者的福利支持政策,就必然伴随着需要建立一个集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体系,以便将这些福利政策能够很好的落实下去。在笔者看来,从管理归属来看,对刑满释放者的管理可归属于民政部门,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人群”而列入福利支持的体系之中;而从具体的服务部门来看,对刑满释放者的服务还应归属于社区,并且在社区中应有专门人士(尤以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人士为佳)负责对刑满释放释放人员的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4] Visher, C. A. & Travis, J. (2003). Transitions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 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pathway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9, 89-113.
[5] 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 Pratt, D. Appleby, L. Piper, M. Webb R. & Shaw, J. (2010). Suicide in recently released prisoners: A case-control study. Psychological Medicine, 40, 827-835.
[7] Roberts, A. R., & Biswas, P. (2008). Introduction and Overview of Correctional Counseling and Treatment. In A. R. Roberts (Eds.).Correctional Counseling and Treatment: Evidence-Based Perspectives.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8] 彭华民.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9] Gough, I. & Olofsson, G. (1999).Capitalism and Social Cohesion: Essays on Exclusion and Integration. Basingstoke: MacMillan Press.
[10] Robbins, D. (1994).Social Europe toward a Europe of Solidarity: Combating Social Exclusion. European Community.
[11] Walker, A. (1997). The strategy of inequality. In Walker, A. & Walker, C.Britain Divided: The Growth of Social Exclusion in 1980s and 1990s. London: CPAG.
[12] Silver, H. (1995). Three Paradigms of Social Exclusion. In Rodgers, G., Gore, C., Figueiredo, J. B. (Eds.).Social Exclusion: Rhetoric, Reality, Responses. Geneva: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r Studies.
[13] Castel, R. (2000). The roads to disaffiliation: Insecure work and vulnerable relationship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24(3).
[14] Evers, A. (1988). Shifits in the Welfare Mix: Introducing a New Approach for the Study of Transformation in Welfare and Social Policy. In Evers, A. & Wintersberger, H. (Eds.),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 Eurosocial, Vienna.
[15] Evers, A. (1993). The Welfare Mix Approach: Understanding the Pluralism of Welfare System. In Evers, A. & Svetlik, I. (Eds.),Balancing Pluralism: New Welfare Mixes in Care for the Elderly. Aldershot: Avebury.
[16] Becker, H. S. (1963).Outsiders: 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7] Lemert, E. M. (1951).Social Pathology: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Theory of Sociopathic Behavior. New York: McGraw-Hill.
[18] Adamczuk, H. (2007).Meeting the Housing Needs of Prisoners and Ex-Offenders in the UK: Opportunities and Limitations. Paper presente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Sustainable Urban Area, Rotterdam.
[19] Wilson, W. (2011).Housing Ex-Offenders. Report of Social Policy Section, UK.
[20] 陈刚.社会福利支出的犯罪治理效应研究[J].管理世界,2010,(10).
[21] 童秀兰.福利制度——犯罪预防的社会学思考[J].前言,2008,(7).
[22] Trotter, C. (2010). Working with Families in Criminal Justice. In F. McNeill, P. Raynor & C. Trotter (Eds.),Offender Supervision: New Directions in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Cullompton: Willan Publishing.
[作者简介]刘柳,女,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服刑人员矫治、中国监狱制度.促进刑满释放者回归和融入社会非常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是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