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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李迎生 制度建设与社会公正

2007-11-02 作者: 李迎生
[内容简介]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公正理念的核心追求和突出强调。基于制度是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本文就保障社会公正的相关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讨论。前者主要讨论了转移支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调节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的建设,后者主要讨论了诉求反应机制、民主参与机制、整合协调机制、评估调整机制的建设。 

[Abstract]  Social justice is one of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make the whole people sharing the achievemen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aken place in our country is the nuclear pursuing and prominent underlining of idea of social justice. It is indispensable through the key medium links of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that makes social justice from the ideal goal to the social reality. The article has all-roundly discussed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concerned which included the institutions of financial transferring payments, income distribution, taxes coordinating,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mutual assistance, and the mechanisms of appealing and reaction,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evaluation and revision.

[关键词]  制度建设  社会公正  贫弱群体 

[Key Words]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social justice; vulnerable groups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基于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或关键环节,本文着重就保障社会公正的相关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讨论。 

一、制度建设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但与此同时,社会的贫富分化也开始出现,并呈加剧之势,一个为数可观的贫弱群体逐渐形成,他们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种种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缓解乃至消除贫富分化,帮助贫弱群体摆脱困境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社会公正始终是我党追求的基本的社会目标之一,也是确保全体人民包括贫弱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基础和基本原则。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社会公正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胡锦涛同志2005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将“公平正义”视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特别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次对过去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建设问题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公正理念的核心追求和突出强调。这里的“共享”或者说公正理念所讲的“共享”不是一种平均主义式的分享,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这两个理念是有区别的,社会公正更不等同于平均主义。公正与平等,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属于公正的范围,这是它们的联系。同时,公正与平等又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同”,那么公正强调的则是某种“异”。公正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一般地说,所谓公正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再者,公正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冲突的,如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的范围。把公正等同于平等,甚至等同于平均主义,是非常有害的,我国在这方面有过深刻的教训。[1] 

基于以上的理解,公正意义上的“共享”并非是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分享,那样就会重蹈计划经济时期“大锅饭”的覆辙;而是一种有差异的分享,只是这种差异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这种“合理的范围”是可以根据国际惯例与本国的实际而加以经验地确定的——既不损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活力,保护强势或“先富”阶层的创造力和积极性,让一切财富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又能保障贫弱群体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以及社会���稳定与和谐。 

现在,公正的理念或原则固然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宣传以摆脱长期以来社会对效率的过分强调而忽略了公平公正的不足的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应当探讨如何在操作层面(制度和机制等)具体体现这一基本理念或原则,以使公正理想变成公正的现实。这是因为社会公正作为一种基本理念或理想,它并不可能自动地实现;使其得以实现以成为一种社会现实,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或政策体系)、机制等这样的中间环节。在这里,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便被突出地提了出来。只有从制度、机制建设上确保全体人民特别是其中的贫弱群体成员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公正的理念或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强调从制度、机制建设上确保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在当前具有特别重要、迫切的意义。应当承认,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社会生产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但这并不可能是自动实现的。相反,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往往由于过度地关注和追求效率而必不可免地对公平正义构成损害,从而使贫弱群体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

当前一个时期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是因为它已经成为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之一。首先,“共同富裕”或“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是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但市场经济存在的“马太效应”,使这一目标变得难以实现。虽然从理论上说,改革的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但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改革风险冲击最大的往往是承受力最低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他们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这种状况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其次,一个规模可观的贫弱群体的存在对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学家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再次,贫弱群体的困难处境可能发生代际传递,从而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统计表明,近几年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中,农村生源所占的比例,已经由原来的超过30%,下降到15%左右[2] 一份研究报告证实,国家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高考录取率和录取分数线的调控,决定着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许多农民、工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子女,必须考出高人一筹的分数,才可能考上大学,且大多就读于普通院校,选择较为冷门的、收费较低的学科;而具有更多政治、经济、社会资本的优势阶层的子女,则可以通过较低的分数和走关系等非正常的手段实现入学,且较多就读于重点院校和优势学科。如果说1978年前,教育机会分配向着日趋大众化和平等化的方向发展,教育成为缩小社会阶层差距和促进社会经济均等化的重要工具;那么1978年后,教育机会分配则转向更有利于出身优势家庭背景的人,教育开始促进社会经济的分化[3] 

上述影响的出现或潜在地存在,既和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市场失灵),也与国家(政府)的不作为或政策的失误有关(政府失灵)。其中政府失灵是问题的关键或根本。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力量,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对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市场失灵)及国家(政府)自身的失误进行矫正,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才能使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使社会公正从理想变成现实的重要中介或关键环节的制度和机制,其具体内容是丰富多样的。就相关制度而言,从类型或层次看,涉及包括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制度内容。从分配的角度看,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既涉及初次分配领域(如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更涉及再分配领域(如税收调节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其他社会政策),还涉及三次分配领域(如社会互助制度)。就相关机制而言,涉及诉求反应机制、民主参与机制、整合协调机制、评估调整机制等。 

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不可能也不打算就上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各方面制度、机制做全面的论述,只就对当前保障贫弱群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具有比较直接或具体影响的一些制度、机制的建设问题做初步的分析探讨。笔者拟将重点讨论的保证公正的制度和机制将包括(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调节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互助制度以及诉求反应机制、民主参与机制、整合协调机制、评估调整机制等。 

二、完善保障社会公正的具体社会制度 

笔者在本节将重点讨论当前对保障社会公正、促进协调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赢共存具有直接影响的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的建设,包括(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调节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首先是(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国家财政应当根据“共同富裕”的基本理念,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实施财政倾斜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弱势行业和部门、弱势(边缘)群体或阶层在国家改革、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巨大代价进行必要的补偿,帮助他(它)们分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其中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弱势行业和部门等弱势群体比较集中或对其处境影响很大且很直接,加大对这些地区、行业、部门的转移支付、扶持发展是改变弱势群体不利处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之一。当前完善财政倾斜制度的主要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其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国家各级财政应不断加大向农村各项事业转移支付的力度,切实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解决“三农”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接下来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中还要进一步涉及。其三,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对垄断行业要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应将垄断行业获得的超额利润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上缴国库,并通过财政转移政策使之成为帮助、扶持弱势行业、弱势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之一。其四,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其次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12月底举办的“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暨《社会蓝皮书》发布会”上,《社会蓝皮书》的主编李培林指出,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已表明,最高20%的人口与最低收入者,实际上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而且这种差距在向纵深发展。除了收入以外,财产差距的扩大实际上比收入还要快,收入加上财产的差距达到了70多倍。由于国家过去没有财产的统计制度,所以对于财产状况分化的情况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4]显然,缩小贫富差距是我国现阶段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是党和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笔者在这里特别强调以下三点:其一,当前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应注重将公平正义原则贯彻于社会收入分配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地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因为如果初次分配由于不公平导致差距太大,再次分配进行调整就变得异常困难。其二,应在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上下大功夫。2006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措施。笔者在这里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有效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和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应当是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过高收入者加以调节和规范,以促进“两头小、中间大”的比较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只有这方面的问题真正解决了,才有可能对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加以遏制。其三,将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必要的政策倾斜(包括上面提到的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等政策倾斜措施)。2006年初,中央做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对彻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与缩小城乡差距产生深远的影响。应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扶贫力度,完善扶贫机制,加快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府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 

第三是税收调节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的收入调节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税收杠杆难以对中低收入者起到实际的保护作用。以收入所得税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征税起点设置过低(月工资800元),因此非但不能对广大中低收入者起保护作用,反而使他们成为这一税种的主要课税对象。2006年起,收入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600元,这个标准依然过低,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大城市,1600元属于低工资,以此作为起征点对低收入者依然起不到实际的保护作用。其二,税种设置与立法、执法、监管的漏洞使高收入者易于逃脱应尽之责。如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对真正的高收入者(例如私营企业主阶层)来说,由于他们的实际收入很难计算,更重要的是由于监管制度不严,他们往往能够成功地通过各种途径逃税或减少纳税额。再就是我国目前针对富人的遗产税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实际导致富裕阶层拥有的高收入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流向低收入阶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成为缓解贫富分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我们正是由于税收调节制度存在种种不足,反而成为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方面的改革,笔者的主张其一是,根据科学的调查研究,对真正的高收入者实行累进所得税的税收调节政策。这里的“真正的高收入者”应当结合我国东、中、西部以及大中小城市的实际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差异来确定。其二,尽快开征针对富裕阶层的遗产税。其三,通过制度设计将征收起来的税收收入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差距。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于200310月进行的“全国城市居民综合调查”中,就“应该从有钱人那里征收更多的税来帮助穷人,您同意吗?”征询调查对象的意见,在全部5894个样本中,有效样本为5880个。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样本达4329个,占全部样本的736 %。这说明,通过税收调节政策以缩小贫富差距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四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与补偿,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贫弱群体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笔者对现阶段完善这一制度的相应建议主要是:其一,应较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发达国家的贫困线是社会平均收入的1/2左右,我国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均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北京市的低保标准从200671日起提高到310元,不过平均收入的1/7左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待遇也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在当今城市医疗费用、住房费用、教育费用等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不进一步、较大幅度地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将使这部分人的生存变得极其艰难。应当按照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采取与在职人员工资上升幅度及物价上升幅度挂钩的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及时进行社会保障待遇的合理调整。其二,稳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通过家计调查将城市贫困边缘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照顾范围,将全体劳动适龄人口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全体居民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其三,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置于优先考虑的范围内。由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城乡分割的现实,使得我们目前尚不可能就建立起面向所有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尚只能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未来时机成熟时应使之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统一。其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确立城乡衔接的目标,逐步推进。以我国大多数农村目前的情形,立即实行严格意义的社会保障改革并不现实。除在少数地区或人群中可先行试点外,在大多数地区或人群中可实行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养老、医疗、救助等保障项目的制度建设方面都可进行相应的探索,其中救助(低保)项目在制度上可先行实现城乡衔接。

最后是社会互助制度的完善。社会互助即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和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和扶持,也包括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等等的互助。一般性社会捐助、通过福利彩票实现的捐助、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等,是当今社会的几种主要的社会互助形式。据统计,十五期间民政机构共销售福利彩票1145亿元,为国家筹集慈善公益金达400.75亿元。2006福利彩票销售额495.7亿元,筹集公益金高达173.5亿元目前全国已建立了2.7万个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初步形成了社会捐助网络,2006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3.7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4亿元,共有1922.4万人次受益。2005年发布的《胡润慈善榜》表明,2003-2004两年,中国最慷慨的50位企业家总共向社会捐赠了13.5亿元人民币,而最慷慨的50家企业共捐赠了13.6亿元人民币。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

我国社会互助事业取得的进展是应当首先加以肯定的。同时笔者也必须指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对社会互助事业的实际需要与社会互助事业实际应当达到的水平,目前的社会互助事业发展状况尚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社会互助制度有进一步改革完善以推动事业发展的需要。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难以就这方面的改革建议一一具体讨论;只特别强调一点,即社会互助意识的培养与强化问题。强调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和团体的社会互助意识还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最深层的原因。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2004年他们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大陆地区富豪的捐赠不到15%。目前,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1000万家,有过捐献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可以看出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5]。为推动我国社会互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之在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培养和强化公民(包括企业)的互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是当务之急。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的社会互助机构与政府机构关系纠缠不清,缺乏必要的独立行事能力及办事效率低下;相关的捐赠免税制度规定不合理以及社会互助机构的管理乏善、善款的收入及支出缺乏严格的监管等等,也是影响捐赠者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三、健全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运行机制 

这里所讲的“机制”,实际上就是指制度的运行机制。人们一般比较重视制度本身(立法、机构、人员、资源、政策)的建设,不太重视制度运行机制的建设,这是十分片面的。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制度的目标便将难以达成或出现偏差。笔者接下将重点讨论保障公平正义的一些重要的社会运行机制的建设,包括诉求反应机制、民主参与机制、整合协调机制、评估调整机制等。 

首先是民主参与机制的健全。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会出现“马太效应”、“优胜劣汰”;但如果再分配手段运用得当,贫弱群体问题也会大大缓解。再分配和初次分配不同的是,它应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进行的,是一定的政治过程的结果,是由政治力量对市场经济分配结果的矫正。 

我国目前所存在的贫弱群体其处境之所以艰难,与他们政治参与的不足乃至缺乏密不可分,民主参与的缺乏是他们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的“两会”对农民工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提出要吸收农民工代表参会的建议。这一建议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与根本。要解决农民工处境不佳的问题,没有农民工自身的参与是不可能的。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如此;解决其他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也同样有一个发展政治参与的问题。当前我国为数可观的弱势群体之所以处境艰难,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政治资源分配中处于明显的边缘、无关地位,再加上原先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在改革以后逐渐分化、虚化、弱化乃至基本消失,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无法被集中起来在正式场合作为平等的一方加以表达,在资源分配过程中与其他的利益集团进行交易。因此,他们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中,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中,其利益就非常容易被忽视、被延滞考虑,不能不作为贫弱群体而存在。 

可见,健全民主参与机制,使包括贫弱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拥有平等的民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对于改革与完善相关制度、维护社会公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其次是诉求反应机制的健全。准确地说,应该称为“诉求——反应”机制。前者是就制度的服务对象而言的,后者是就制度的决策与实施主体而言的。在民主参与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建立诉求反应机制就更加必要。 

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措施特别是社会政策措施要能真实地、恰如其分地满足其服务对象(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就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引导社会弱者理性、合法地表达自身的诉求。鉴于一些社会弱者缺乏表达自身合理诉求的能力和机会,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使他们的真实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准确的表达。与此同时,国家与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贫弱群体的诉求做出迅速的分析处理,对合理的诉求就要协调相关各方及时加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诉求,也要让诉求人感觉到希望和政府的诚意;就是明显不合理的诉求,也要耐心地加以解释,使诉求人心悦诚服。 

贫弱群体的诉求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表达与正确的应对,就会积压怨恨情绪,这种对社会的怨恨情绪在一定情形下还有可能不断扩散、蔓延,久而久之,会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是整合协调机制的健全。这里的“整合协调”既涉及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制度之间的整合协调,也涉及同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整合协调。 

为保障社会公正,不同方面、层次制度之间需要一定的整合协调机制的存在。例如,我国目前城市低保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有劳动能力成员“宁吃低保不就业”现象。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就业的最低收入水平和低保待遇之间相差不大,使就业对这些低保成员难以产生吸引力。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就有一个低保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之间的整合协调问题。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互助制度之间也有一个整合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互助制度的目标群体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合现象,为确保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同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整合协调机制的存在。例如我国目前的社会互助制度,其实施主体既有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又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乃至个人,如果缺乏一定的整合协调机制,工作中就可能出现种种偏差,如可能出现有的目标人群成员获得了重复支持,有的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的状况,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最后是评估调整机制的健全。评估调整机制即是基于对相关制度运作状况的评估结果,对制度的目标群体或服务对象及制度本身进行必要的、动态的调整,使之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公正的作用。 

这里的“评估调整”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即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的评估调整是针对制度的目标群体或服务对象个人而言的,为保障社会公正,其所享有的资源份额有一个动态调整的问题。如个人工资的动态调整机制、社会福利待遇的动态调整机制。宏观层次的评估调整是对制度本身的调整,根据对制度实施过程及其保障社会公正程度的评估,而对制度(立法、机构、人员、资源、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改革,使之更加完善。 

评估是调整的前提。为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推行,实施评估应具备客观性、公开性及切实性等条件,外加科学的评估方法与技术。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各方案的运作的评审,检讨制度服务的实际效果与计划目标的吻合程度,发现其实现过程中困难之所在,以探求努力改善的方向。 

原载于《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5期


[1] 参见郑杭生:《社会公平与社会分层》,《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方虹:《别让穷孩子鲤鱼跳龙门越来越难》,新华网,2005623

[3]方虹:《别让穷孩子鲤鱼跳龙门越来越难》,新华网,2005623

[4]《社科院发布2007社会蓝皮书,中国收入差距达18倍》,中国新闻网20061225电。

[5] 黎昕:《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若干思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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