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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贵彬
原文载于:《社会建设》2016年第5期,请以正式发刊内容为准
摘要:劳教制度废止已近三年,有必要调查其对社区矫正的影响。本文根据对北京市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调查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发现:劳教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的增长幅度约在10%以内,工作人员的负担有所加重。远郊地区的增长高于市区和近郊。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对社工了解和掌握得越深入,越认为社区矫正比劳教有效。绝大部分矫正对象更愿意参加相对自由、能正常工作生活和管理人性化的社区矫正。文章最后提出需加快推动社会工作融入社区矫正实践等建议。
关键词:劳教废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实施了56年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迄今,后劳教时代已近三年,究竟哪些因素影响着北京社区矫正的发展,本文基于北京市的较大规模问卷调查,对此进行解答。
一、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的相关文献研究
劳教制度废止后,学界围绕“后劳教时代”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系列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的衔接和发展问题。很多学者都认同,“社区矫正经过了正当司法程序,是更有利于受处遇人复归社会、实现社会权利的处遇方式”[①]。后劳教时代需强化社区矫正的功能和作用[②]。也有学者对社区矫正能否有效承接提出了质疑:“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多流于形式,矫正对象名义处于刑事处罚矫治期,但实际缺乏有效矫治或监管,放任其自身发展,社区矫正成为逃避刑罚监所监管惩处的最佳方式”[③]。还有学者在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如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增加社区矫正种类等[④]。这些研究都隐含一种潜在的假设,即劳教制度废止后本应纳入劳教的人员将由社区矫正接管。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将面临一定程度增长,社区矫正工作负担将加重,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第二,“后劳教时代”轻微违法犯罪的的惩治和矫正体系分析。一些学者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导致我国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在行政处罚和刑法制裁之间出现一个缺口,比如适用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但用刑法制裁又显得过重的情况[⑤]。不少学者指出,可以考虑引入西方的保安处分制度[⑥]。有学者提出,可以扩大社区矫正的覆盖范围,将那些严重违法但不触犯刑法的人员纳入[⑦],而这种扩大了的社区矫正可称为社会矫正[⑧]。
第三,对劳教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相关实证研究。汪玉芳等基于劳教案件的事由类型分析,通过我国1991—2012年间的劳教案例的数据表明:“实践中的劳教制度由最初的矫治为主向惩罚为主异化,但劳教制度在惩戒、教育矫治、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明显。后劳教时代宜延续劳教制度的这些基础功能,并把握好教育矫治和惩罚违法之间的度”[⑨]。陈晨则通过随机调查问卷,了解了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以及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现状。发现公众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心态在改变,对矫正对象再回归的心理认同在上升,但对社区矫正的水平仍持怀疑态度[⑩]。
这些研究中不乏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就总体而言,研究的深度都略有欠缺。一方面,这些文章大都是纯理论或法理探讨,即主要基于理论和制度分析或结合一些西方经验,便形成一些结论,缺乏一手的实际材料支撑。无论劳教制度还是社区矫正,都是实践性非常强的领域,仅仅从理论到理论、从制度分析到政策建议,都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两篇实证研究文章中,劳教案件资料来自北大法宝网的234份裁判文书,由此进行数据统计,客观性就显得不是很充分。社区矫正的公众调查分析,仅涉及有限的七八个问题,统计也仅仅是一些频数和百分比。最大的不足在于,对社区矫正的双方——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展开调查,使其应用价值大打折扣。
二、社区矫正一线的不同声音及研究方法
相对于学界热议,北京社区矫正一线却波澜不惊,“劳教是劳教,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北京某区县社区矫正分管副局长B如此谈到。一位司法所所长S坦言:“劳教是由公安做出的,社区矫正是由法院做出的,从我们接收矫正对象的角度来看,同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2014年我们这里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反而还下降了”,某区县社区矫正科长T还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当地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具体情况,“这是由于剥权不再进入社区矫正,同时监狱也开始谨慎从严了,收紧了假释。此外,管制不便监管(重犯后一般行政处罚,而不是收监),能判缓刑的都判缓刑啦。因此,缓刑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为了证明所言非虚,他们还提供了2012—2014年间当地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统计数据,三年的年末总人数分别为282、262和247。其中,各类别矫正对象变化情况参见下表:
表1 北京某区县劳教废止前后社区矫正对象各类别数量变化
|
管制 |
缓刑 |
假释 |
监外执行 |
剥权 |
合计 |
2012年末 |
0 |
204 |
72 |
6 |
0 |
282 |
2013年末 |
14 |
201 |
43 |
4 |
0 |
262 |
2014年末 |
3 |
209 |
31 |
4 |
0 |
247 |
表1数据确实印证了该科长所谈内容:3年间,假释和管制急剧减少,剥权为0,缓刑绝对数量小幅度增长、所占比例提高了不少(因其他类别同时在减少)。但是,从该区县的数据我们仍然不能确定劳教制度废止到底对社区矫正有没有影响,以及影响有多大,因为总人数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假释收紧,而假释人员的变化与劳教制度没有直接联系。此外,仅仅一个区县的各大类数据,也可能掩盖更广更深层面的变化。为此,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在社区矫正领域做社会调查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调查对象身份比较特殊——他们是社会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其管理者。矫正对象的身份很少公开,直接调查他们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司法系统,而很多基层司法系统对社会调查又显得格外谨慎。因此,此次研究并未做到随机抽样,而是采取便利抽样/偶遇抽样,即利用司法系统的熟人关系展开调查和访谈。就问卷调查而言,朝阳、房山、大兴和平谷主要委托区级管理人员在全区层面展开,而西城、海淀、丰台和密云等区则主要通过街道和居委会层面的关系展开。此外,笔者还利用两次受邀在北京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初始教育期间(每次培训约50人),和一次对某区社区矫正系统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约80人),展开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兼顾了市区、近郊和远郊等不同区域,各区具体调查数量参见下表:
表2 调查对象来源情况
西城 |
朝阳 |
海淀 |
丰台 |
大兴 |
房山 |
密云 |
平谷 |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工作人员 |
矫正对象 |
24 |
30 |
55 |
74 |
9 |
29 |
2 |
23 |
55 |
113 |
82 |
60 |
37 |
26 |
70 |
134 |
合计 |
工作人员 |
334 |
矫正对象 |
489 |
注:存在个别问卷有关题目未作回答现象
调查中,工作人员共发出350份问卷,回收334份有效问卷,矫正对象发出500份,回收489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都在95%以上。分析工具主要采用Stata13.1。
本次访谈主要是半结构式访谈,访谈提纲依据调查问卷调整而成(以使调查数据和定性资料能紧密结合),聚焦于掌握各主要方面深入详细的资料。访谈主要在委托问卷调查或回收问卷调查的时候进行。访谈对象主要包括:2位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副局长,2位区社区矫正科科长,3位司法所所长,1位教育中心工作人员,2位居委会工作人员,2位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由于未能实现随机抽样,本文主要作为一种探索性研究。
三、劳教废止对北京社区矫正影响的假设检验
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后需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学界的一些研究也潜在假设社区矫正将承接原来应纳入劳教的人员,因此社区矫正数量将一定程度增长、工作负担将加重,需要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北京社区矫正的一线人员却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对社区矫正工作没什么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假设拟为:零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对北京社区矫正没有影响,备选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对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有影响。
该研究假设可以进一步操作化为两个方面:1、矫正对象人数变化方面。零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没有变化,备选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有变化。2、社区矫正工作负担变化情况。零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工作负担没有变化,备选假设: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工作负担加重了。
这两方面的假设检验,我们主要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两个问题及其填答来实现:
问题一:“2013 年底我国正式废止劳教制度,从那以后,您所在单位负责的矫正对象的增减情况是?” 共有319人回答了该问题,填答结果统计如下:7人(2.19%)选择了“1.减少了不少”,41人(12.85%)选择了“2.略有减少”,117人(36.68%)选择了“3.没什么变化”,76人(23.82%)选择了“4.增长10%以内”,50人(15.67%)选择了“5.增长11%~30%”,20人(6.27%)选择了“6.增长31%~60%”,7人(2.19%)选择了“7.增长61%~100%”,1人(0.31%)选择了“8.增长 100%以上”。
该问题的零假设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没有变化”,那么从矫正对象数量变化上来看,零假设应为H0:均数=3(没什么变化),备选假设Ha:均值≠3。t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表3 劳教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变化t检验
样本量 |
均值 |
标准误 |
标准差 |
[95%置信区间] |
|
319 |
3.67 |
.071 |
1.28 |
3.53 |
3.81 |
t = 9.3839Ho: 均值=3自由度= 318
Ha: 均值< 3 Ha:均值≠3 Ha: 均值> 3
Pr(T < t) = 1.0000 Pr(|T| > |t|) = 0.0000 Pr(T > t) = 0.0000
从以上假设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该问题t值=9.3839,自由度为318。备选假设Ha:均值≠3(双侧检验),其Pr(|T| > |t|) = 0.0000达到了0.001的显著度,否定零假设Ho: 均值=3,即劳教制度废止对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变化具有显著影响。从单侧检验来看,备选假设Ha: 均值> 3,Pr(T > t) = 0.0000也达到了0.001的显著度,即劳教制度废止导致了北京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的增加。
问题二:“劳教制度的废止,对您的工作负担加重有什么影响?”共322人回答了该问题,填答结果统计如下:102人(31.68%)选择了“1.没有影响”,52人(16.15%)选择了“2.不好说”,98人(30.43%)选择了“3.有点影响”,59人(18.32%)选择了“4.比较有影响”,11人(3.42%)选择了“5.影响非常大”。
该问题零假设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工作负担没有变化”,从对矫正工作影响值来看零假设应为H0:均数=1,备选假设Ha:均值≠1。t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表4 劳教制度废止对工作负担加重影响t检验
样本量 |
均值 |
标准误 |
标准差 |
[95%置信区间] |
|
322 |
2.46 |
.067 |
1.21 |
2.32 |
2.59 |
t =21.6484Ho: 均值 = 1 自由度=321
Ha: 均值< 1 Ha:均值≠1 Ha: 均值> 1
Pr(T < t) = 1.0000 Pr(|T| > |t|) = 0.0000 Pr(T > t) = 0.0000
从以上假设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该问题t值=21.6484,自由度为321。备选假设Ha:均值≠1(双侧检验)和Ha: 均值> 1,Pr(|T| > |t|) = 0.0000都达到了0.001的显著度,否定零假设Ho: 均值=1,即劳教制度废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具有显著影响。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两方面的变化还是有限的。矫正对象人数变化的均值为3.67,对应的选项为“增长10%以内”。工作负担加重的影响均值为2.46,对应选项为“有点影响”。
四、影响因素的相关及回归分析
通过假设检验,可以看出劳教制度废止对北京社区矫正确实具有一定影响,但是从上述两个问题的描述性统计中我们可以发现,调查对象填答结果分化比较大。问题一中,回答(1)减少了不少、(2)略有减少、(3)没什么变化的总比例高达51.72%,其中36.68%的人认为没什么变化,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问题二也是如此,选择(1)没有影响、(2)不好说的总比例达到了47.83%。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认识分化。
(一)矫正对象人数变化的相关分析
对于问题一,因为单位接收的矫正对象数量变化是一个客观情况,可能主要与北京的不同地方有关联,而与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方面的自变量没有太多关联。为此,我们选择了“工作地点”这个自变量同问题一进行相关分析,其选项及赋值包括(1)城市中心、(2)城市中心外一点、(3)城郊结合带、(4)近郊、(5)远郊、(6)县城 、(7)农村。两个变化都是定序数据,于是我们采用斯皮尔曼相关系数和列联表及卡方检验进行分析。
1、斯皮尔曼相关系数分析结果
样本量 = 315 Spearman's rho = 0.1249 Prob> |t| = 0.0267
零假设Ho:劳教制度废止后矫正对象数量变化与工作地点没有关系。
P值Prob> |z| = 0.0267,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说明这两个变量确实相关,相关系数Spearman's rho = 0.1249。因此,北京不同地方的矫正对象数量确实有不同的变化。
2、列联表及卡方检验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究哪些区域矫正对象数量变化比较明显,我们将这两个变量数据进行了重新分组,矫正对象人数变化:不变或减少、增加;区域:市区、城郊结合/近郊、远郊/农村。再将形成的两个新变量进行交叉分析,结果如下表5所示:
表5矫正对象数量变化同区域列联表分析
|
市区 |
结合部/近郊 |
远郊/农村 |
合计 |
不变或减少 |
58 |
7 |
98 |
163 |
% |
62.37 |
53.85 |
46.89 |
51.75 |
增加 |
35 |
6 |
111 |
152 |
% |
37.63 |
46.15 |
53.11 |
48.25 |
合计 |
93 |
13 |
209 |
315 |
Pearson chi2(2) = 6.1971 Pr = 0.045
从上表可以发现:皮尔森卡方检验P值为0.045,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说明两变量之间存在显著性的相关关系。从各行列比例变化来看,“市区”和“城郊结合部/近郊”更多工作人员选择了“不变或减少”,分别为62.37%和53.85%;而“远郊/农村”的工作人员更多选择了“增加”(53.11%)。仅从选择“增加”的区域来看,从“市区”到“城郊结合部/近郊”再到“远郊/农村”的比例是渐次提高的,即37.63%、46.15%、53.11%。这说明北京市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主要集中在远郊地区,如果排除管制、假释人员减少的影响,这个比例应该会更高。
(二)工作负担加重影响因素的多分类有序logistic回归
对于问题二——“劳教制度的废止,对您的工作负担加重有什么影响?”其影响因素可能比较多,不仅涉及一些客观情况,也和工作人员自身基��信息、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一些情况有关联。鉴于此,我们采取多分类有序logistic回归,筛选出了对该问题具有显著性影响的7个因素,由此建立起一个回归模型,参见下表:
表6 工作负担加重影响因素的多分类有序logistic回归
样本量=289 LR chi2(7) = 48.40 Prob> chi2 = 0.0000
Log likelihood = -392.03611 Pseudo R2 = 0.0581
|
Odds Ratio |
标准误 |
z |
P>|z| |
[95%置信区间] |
|
年龄 |
.969 |
.015 |
-2.09 |
0.037 |
.94 |
1.00 |
工作年限 |
1.136 |
.040 |
3.67 |
0.000 |
1.06 |
1.22 |
教育水平 |
.680 |
.094 |
-2.80 |
0.005 |
.52 |
.89 |
公益劳动组织方式 |
1.880 |
.380 |
3.12 |
0.002 |
1.27 |
2.79 |
矫正对象家庭关系 |
.743 |
.086 |
-2.58 |
0.010 |
.593 |
.931 |
矫正对象健康状况 |
1.376 |
.189 |
2.32 |
0.020 |
1.05 |
1.80 |
脱管漏管率 |
1.961 |
.481 |
2.75 |
0.006 |
1.21 |
3.17 |
注:七个自变量的测量方式为:年龄和工作年限为实际年数,教育水平(1.初中及以下、2.高中/中专/职高、3.大专、4.大学、5.研究生及以上),公益劳动组织方式(1.没有组织、2.单独进行、3.同工作人员一起、4.同其他矫正对象一起、5.同其他社会人士一起),矫正对象家庭关系(1.几乎所有都关系紧张、2.大部分关系紧张、3.半数关系紧张、4.少部分关系紧张、5.个别关系紧张、6.没有家庭关系紧张),矫正对象健康状况(1.所有都有疾病、2.大部分有疾病、3.半数有疾病、4.少部分有疾病、5.个别有疾病、6.都很健康),脱管漏管率(0、低于1%、1.1%~5%、5.1%~10%、10.1%~20%、20.1%~50%、50%以上)
从以上模型可以看出,在筛选出来具有显著性影响的7个自变量中,除了年龄达到0.05的显著水平,其它变量都达到了0.01的显著水平,工作年限更是达到了0.001。其中,各因素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反向影响因素
年龄的Odds Ratio系数为0.969,意味着年龄每增长1岁,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降低3.1%(1-Odds Ratio,后同)。说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生阅历有一定的影响,年龄越大越倾向于认为劳教制度废止没有影响。教育水平的Odds Ratio系数为0.680,说明教育水平选项中每增长1个层次,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降低32.0%,即越倾向于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对社区矫正没有影响。矫正对象家庭关系的Odds Ratio系数为0.743,意味着工作人员认为矫正对象家庭关系每改善1个等级,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降低25.7%。说明劳教制度废止后矫正对象家庭关系越差,对社区矫正工作越是有所影响。
(二)正向影响因素
工作年限的Odds Ratio系数为1.136,意味着工作年限每增长1年,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增加13.6%(Odds Ratio-1,后同)。说明工作越久,越倾向于认为劳教废止对工作有影响。其影响值为正向,这和年龄的影响为反向似乎有点矛盾,但其实并不难解释,工作年限考察的是社区矫正经验,和年龄大小不完全等同。“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近年招聘的协管员,大都是四O、五O人员,还有一部分是这一两年从以前的劳教系统转入社区矫正。这两部分人员年龄都偏大,但是社区矫正经验相对不足”,一位区县社区矫正相关负责人H这么谈到。
组织公益劳动的Odds Ratio系数为1.880,意味着组织公益劳动社会化程度每增长1个层次,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增加88.0%。说明组织公益劳动时越是采取社会化的方式,即同其他社会人士一起进行,对社区矫正的影响越大。而不组织、单独进行及同工作人员一起,则影响更小。“当前组织公益劳动的工作确实相对薄弱,往往是过年过节前把大家组织起来做一些简单的公益劳动,如清扫公园、清除小广告……时间不长,然后领取一些节日慰问品”,F工作人员坦言。
矫正对象健康状况的Odds Ratio系数为1.376,意味着矫正对象健康状况每改善1个层次,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增加37.6%。说明矫正对象健康状况不太好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反之,如果精力充沛,可能会造成一些影响。
脱管漏管的Odds Ratio系数达到1.961,意味着脱管漏管率每增加1个层次,选择影响增加1个等级的概率增加96.1%。说明脱管漏管率越高,对矫正工作的影响越大。出乎我们意料的是,重新犯罪并没有达到显著水平。在访谈中,我们找到了答案,现在很多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犯率大都为0,绝大部分矫正对象也很珍惜社区矫正的处遇,因此这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没有太大影响。但脱管漏管则不一样,因为很多矫正对象会跨区县流动,甚至到外省出差,这就对他们的管理带来了较大影响。
五、社区矫正和劳教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劳教制度废止确实对北京社区矫正造成了一定影响,若干因素在其中起了影响作用。接下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社区矫正和劳教这两种矫正制度,哪种方式更加有效。这里抛开是否合法或废止,仅从纯粹的矫正方法层面进行考量。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探讨什么是有效的矫正方法,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北京的社区矫正。
这方面的比较,我们主要通过针对工作人员设计的问题三:“您觉得社区矫正还是劳教在思想和行为矫正方面更加有效?”共有313人回答了该问题,结果统计如下:77人(24.60%)选择了“劳教”,236人(75.40%)选择了“社区矫正”。
其中,约四分之三的工作人员认为社区矫正更加有效。同时,虽然劳教制度已经废止,但是仍然有约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认为劳教在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矫正中更加有效。我们关注的是,哪些因素影响他们做出这样的选择。
(一)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
问题三只有2个选项,比较适合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我们通过逐步回归得出的模型如下:
表7 社区矫正和劳教谁更有效logistic回归分析
样本量= 295 LR chi2(4) = 50.21Prob> chi2 = 0.0000
Log likelihood = -136.53501 Pseudo R2 = 0.1553
|
Odds Ratio |
标准误 |
z |
P>|z| |
[95%置信区间] |
|
工作年限 |
.913 |
.037 |
-2.26 |
0.024 |
.84 |
.99 |
了解社工程度 |
1.413 |
.200 |
2.44 |
0.015 |
1.07 |
1.87 |
学习教育效果 |
1.698 |
.209 |
4.31 |
0.000 |
1.33 |
2.16 |
帮教总体效果 |
2.003 |
.399 |
3.49 |
0.000 |
1.36 |
2.96 |
常数项 |
.011 |
.011 |
-4.53 |
0.000 |
.00 |
.08 |
注:因变量两个选项的赋值为:0.劳教、1.社区矫正。四个自变量选项的赋值分别为:工作年限为实际工作年数,了解社工程度(1.没听过、2.听过,没接触、3.参加过培训、4.学习过、5.初级社工师、6.中级社工师),学习教育效果(1.走形式而已、2.没什么效果、3.有一点没意思、4.不好说、5.还不错、6.效果比较明显、7.效果非常明显),帮教总体效果(1.没有影响、2.不好说、3.有点影响、4.比较有影响、5.影响非常大)。
以上回归模型中,工作年限和对社工了解的程度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学习教育效果和帮教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总体影响效果达到了0.001的显著水平。四个自变量的具体影响如下所示:
首先,工作年限的Odds Ratio系数为0.913,意味着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降低8.7%。说明工作年限越长,反而越倾向于劳教制度。工作年限短的,更多选择社区矫正。可能是由于在社区矫正上工作越久,越能感觉到社区矫正的难处。其次,对社工了解程度的Odds Ratio系数为1.413,意味着对社工了解程度每增加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增加41.3%。即了解和掌握得越深入,越倾向于选择社区矫正,而了解不多的工作人员则倾向选择劳教制度。再次,学习教育效果的Odds Ratio系数为1.698,意味着学习教育效果每增加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增加69.8%。表明社区矫正学习教育效果好的,倾向选择社区矫正。反之,则倾向于劳教。最后,帮教总体效果的Odds Ratio系数为2.003,意味着帮教总体效果每改善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增加100.3%。即如果工作人员认为帮教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总体影响效果越好,会选择社区矫正。而认为效果较差的,则更多选择劳教。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是否从事过劳教工作”这个变量,在问题三的logistic回归分析中并没有呈现出显著性。这有点出乎我们最初的预想,于是我们单独就这两个变量,通过列联表及卡方检验进行了双变量相关分析,结果依然是:不相关,参见下表8:
表8 是否从事过劳教同倾向性列联表分析
|
没有 |
2年内 |
2-5年 |
5-10年 |
10年以上 |
合计 |
劳教 |
56 |
1 |
2 |
6 |
11 |
76 |
社区矫正 |
180 |
8 |
11 |
7 |
27 |
233 |
合计 |
236 |
9 |
13 |
13 |
38 |
309 |
Pearson chi2(4)=5.2185 Pr=0.266likelihood-ratio chi2(4)=5.0109 Pr=0.286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皮尔森卡方还是似然比都没有达到起码的显著性,说明这两个变量确实是彼此独立的。换言之,是否从事过劳教工作,并没有带给工作人员明显的倾向性,他们的判断更多受到前面logistic回归模型中的其他因素影响。
(二)选择社区矫正或劳教的理由
以上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中的因素,主要是潜在影响工作人员的倾向性,工作人员甚至未能觉察到这些影响。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或劳教中的哪些因素,使工作人员觉得更有利于提高矫正效果。
选择社区矫正更有效选答出的主要理由包括:44.84%的工作人员选择了“案主没有脱离社会”、25.56%选择了”矫正对象更认同”、20.63%认为“工作更贴近案主需求”、3.14%选择“双方关系更好”。另有5.83%的工作人员选择了“其他”,在其后的空格中填答内容包括: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及工作调整需要等。选择劳教更有效选答出的主要理由包括:60.98%的工作人员认为“劳教所更容易监控”、17.89%认为“更有权威”、15.45%认为“更有资源”。另有5.69%的工作人员选择了“其他”。综合来看,选择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更加关注矫正对象的需求和回归,而选择劳教的则更强调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看法
劳教和社区矫正谁更有效,矫正对象的看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问卷中,我们专门了解了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描述性统计
对劳教制度的了解程度。480名矫正对象中,78人(16.25%)表示“非常清楚”、124人(25.83%)表示“比较清楚”、216人(45%)表示“知道一点”、45人(9.38%)表示“不好说”、17人(3.53%)表示“没听过”。此外,在476名回答者中有206人(43.2%)表示“不知道劳教制度已经废止”,其余270人(56.72%)“知道”。
以前是否接受过劳教。480名矫正对象中,451人(93.96%)没有接受过、18人(3.75%)接受过1次、10人(2.08%)接受过2次、1人(0.21%)接受过3次以上。
(二)原因分析
这里我们还是设计了一个0-1问题:更愿意参加社区矫正还是原来的劳教?“(0)劳教、(1)社区矫正”。回答结果可谓一边倒,465名社区矫正对象中,仅5人(1.08%)表示更愿意参加劳教,而其余460人(98.92%)都选择了社区矫正。
1、选择劳教的原因
在罪犯矫正领域,我们需要关注那些少数的极端个案。因此,我们通过logistic回归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最终建立的模型如下:
表9 更愿意参加社区矫正还是劳教的logistic回归
样本量 = 411 LR chi2(4) = 27.99Prob> chi2 = 0.0000
Log likelihood = -8.5129266 Pseudo R2 = 0.6218
|
Odds Ratio |
标准误 |
z |
P>|z| |
[95%置信区间] |
|
收入 |
2.566 |
.955 |
2.53 |
0.011 |
1.24 |
5.32 |
社区失业状况 |
.423 |
.150 |
-2.42 |
0.016 |
.21 |
.85 |
对判罚的看法 |
1.923 |
.587 |
2.14 |
0.032 |
1.06 |
3.50 |
常数项 |
19.728 |
34.515 |
1.70 |
0.088 |
.64 |
608.56 |
注:各自变量选项赋值为:收入(1. 1000元以下、2.1001~2000元、3.2001~3000元、4.3001~5000元、5.5001~10000元、6.10001~30000元、7.30001元以上),社区失业状况(1.非常多、2.比较多、3.有一些、4.一般、5.有点少、6.比较少、7.几乎没有),对判罚的看法(1.我是冤枉的、2.不太合理、3.有点不合理、4.一般、5.可以接受、6.比较合理、7.非常合理)。
以上模型中,收入、社区失业状况和对判罚的看法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
这个logistic回归模型可以较好地解释为什么极少数个案会选择劳教。收入的Odds Ratio为2.566,意味着收入水平每上升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增加156.6%。我们统计了选择劳教的收入水平,普遍都比较低,平均1000~2000元/月。社区失业状况的Odds Ratio为0.423,意味着社区失业状况每改善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降低57.7%。统计中他们所在社区的失业半失业状态要略好于矫正对象社区的平均状态。对判罚的看法的Odds Ratio为1.923,意味着对判罚看法认为合理方向每上升1个层次,选择社区矫正的概率增加92.3%。统计中他们对判罚的看法大都倾向认为不太合理,有点冤枉。
综合以上信息,再结合这几位选择劳教的平均年龄为47.6岁,我们可以描绘出这样一个图景:他们收入低下,认为判罚不公,希望从政府和社会得到补偿。而社区邻居工作生活都还不错,加剧了他们的不平衡感。因此,宁愿选择劳教或监狱,认为这样可以获得一种国家保障。
2、选择社区矫正的理由
由于绝大部分矫正对象都选择了社区矫正,以上模型虽然可以较好解释选择劳教,但却难以全面解释为何选择社区矫正。作为弥补,我们在该题后面专门设计了一个开放式问题:“请简要说说您选择劳教或社区矫正的理由”。选择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共有275人填答了该题(选择劳教的5位都没有填答),这里主要通过词频统计法来展现他们给出的理由,如下表10所示:
表10 选择社区矫正的理由
|
自由 |
家(家人/家庭) |
人性化 |
生活 |
工作 |
正常 |
|
|
62 |
49 |
36 |
29 |
17 |
15 |
|
可以看出,选择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最看重的是“自由”,接下来是和家人在一起正常地生活和工作,接受人性化的矫正管理。这里简要归纳整理了填答内容,以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他们的想法。
社区矫正,首先是自由,不用坐牢,人身也不会受到侵犯,不用长期接触其他罪犯,和正常人没太大区别。可以合理的安排时间,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生活中改变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在熟悉的环境中,和家人一起生活,照顾家人,也能同朋友交往。生活和工作两不误,能够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还能有经济收入,减少个人和家庭的损失。
社区矫正管理也比较人性化,工作人员非常耐心、热心,尽量帮助我们,使自己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不被歧视。还提供一些机会,让我们参加社区活动,对社会有所贡献。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让自己学到很多以前不知道的知识,尤其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教育方法非常注重实效。使自己深刻认识到曾经犯下错误,今后绝不再犯法。干警以身作则,帮助我们、教育我们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北京人。因此,社区矫正非常有意义,收获很大。
也有一些稍显消极的看法,如社区矫正给我们保留了一丝希望,不会对人生失去信心,不会产生报复社会念头;因为年老或生病,适合社区矫正;自己无权选择,服从而已,无可奈何。
七、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像学界预计的那样迎来较大增长,也不是社区矫正相关管理人员描述的那样——“没什么影响”。调查数据假设检验发现,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确实有所增加,但增长的幅度并不是很大,大约在10%以内。但因近年收紧了假释和管制,排除这方面的影响,劳教制度废止带来的社区矫正数量增加应该更多一些。此外,假设检验还发现,劳教制度废止确实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也仅仅是“有点影响”。
在斯皮尔曼相关系数和列联表及卡方检验下,劳教制度废止后矫正对象数量变化与所在区域呈现出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具体而言,远郊的增长明显高于其他地方。为什么不是城郊结合带/近郊的矫正对象增长呢?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城郊结合带的治安状况更加堪忧,社区矫正对象也应增长更多。可行的解释是,城乡结合带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是由流动人口带来,为了维护首都的稳定,流动人口犯罪被判为社区矫正后一般将遣送回户口原籍执行。“目前,咱们区外地户籍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为7%左右,大都是已在北京购房或多年租住房屋及连续多年参加北京市社保”,朝阳区D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而上海外地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远高于这一比例,约为32%左右(新航服务社W工作人员透露)。此外,北京远郊地区很多人也会流入市区或近郊务工/就业,他们同属于流动人口。很多研究证明,流动人口的犯罪风险更高,但远郊人员判为社区矫正后则进入本区县司法系统管理。因此,劳教制度废止后北京市远郊的矫正对象明显增加了。
通过对矫正工作负担加重影响因素的多分类有序logistic回归,发现工作人员年龄越大越倾向于认为劳教制度废止没有影响,但是工作年限越久,越倾向于认为劳教废止对工作有所影响。看似矛盾,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北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有一批招聘的四O、五O人员,还有一部分从以前的劳教系统转入的大龄工作人员,他们工作经验相对欠缺。而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更清楚劳教制度废止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工作人员教育水平越高,越是倾向认为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影响。如果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如果更加社会化,工作人员会感觉到更大工作负担。矫正对象方面,家庭关系越差、越是精力旺盛、跨地区流动导致脱管漏管率越高,工作人员越倾向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影响。
对于学界所关心的劳教和社区矫正在轻微犯罪矫正中谁更有效,本研究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工作年限越长,反而越倾向于劳教制度更有效。但对社工了解和掌握得越深入,越倾向于选择社区矫正。此外,工作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学习教育效果越好、帮教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总体影响效果越好,更多选择社区矫正。而认为效果较差的,则更多选择劳教。
在对矫正对象的调查中,绝大部分(98.92%)更愿意参加社区矫正。通过logistic回归发现,在极少数选择劳教的个案中,他们收入低下,倾向于认为判罚不公,而社区邻居工作大都比自己好。通过填答内容的词频统计发现,选择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最看重的是“自由”,然后是和家人在一起正常地生活和工作,接受人性化的矫正管理。
八、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不应过分夸大劳教废止对北京社区矫正的影响。因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仅仅小幅度增长,对社区矫正工作负担加重也只是有点影响,影响并不是很大。北京社区矫正还是应该按照自身发展的节奏,完善其监管措施和帮教功能。但在刚刚废止的几年内,应对进入社区矫正的前劳教人员有所关注。本课题在再犯风险分析中发现,这部分人员的再犯风险高于一般矫正对象。
第二,研究制定更加务实灵活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工作地执行措施。既包括北京远郊进城务工矫正对象的两地合作监管和矫正服务,也包括非京籍矫正对象在京执行,而不是一味排斥、发回原籍。使远郊和外省市矫正对象进入市区社区矫正系统,这样既可以使他们的社区矫正落到实处,也可以让他们进入明处,而不是处于隐身状态,增加社会风险。同时,还可以减少工作人员对脱管漏管率的担忧。
第三,加快推动社会工作融入北京社区矫正实践。此举可以极大增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信心,因为对社工了解程度越深越倾向于社区矫正。不仅如此,引入社工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学习教育效果,改善矫正对象家庭关系,以及帮教工作对矫正对象的影响效果,实现矫正对象期待的“人性化管理”,可谓一举多得。目前北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具有初、中级社工师的比例还仅为十分之一左右,专门致力于社区矫正的社工事务所数量还极少。因此,无论是社工从业人员还是社工机构,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尽快在全市范围推行GPS定位监管系统。通过GPS监控,可以缓解后劳教时代那些认为“劳教比社区矫正更容易监控”的工作人员的焦虑,还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居住地/工作地执行。同时,引入现代科技进入社区矫正监管,也可以解决国际司法社工领域长期以来的“矫正-控制”二难困境[11],即矫正工作人员难以真正有效结合矫正服务和控制管理两方面的目标。落实GPS定位后,工作人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监控功能移交给现代科技来完成,自身则抽离出来,更多提供矫正服务,落实司法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北京市目前已在平谷区试点社区矫正GPS定位,本次调查发现,采用了GPS的工作人员普遍觉得矫正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鉴于此,完全可以尽快在全市范围推开GPS监管。
第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更加全面的心理测评。对于那些更愿意在监所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加强心理辅导,并密切关注其行为,避免他们故意重新犯罪进入监所。
基金项目:北京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劳教制度废止后社会工作融入社区矫正‘北京模式’研究”(14SHB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熊贵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中日双学位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北京,100089)
[①]李川:《废止劳教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研究:基于权利均衡的视角》,《人权》,2015(3)。
[②]张金祥:《劳动教养与社区��正的衔接》,《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③]刘玉杰:《“后劳教时代”轻微违法犯罪人群综合治理现状调查与探析》,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太原,2015年9月,第6页。
[④]赵丽凯:《劳教废止后治理轻微违法问题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7)。
[⑤]高美琴、孙权:《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人员何去何从?》,《人民政协报》,2014年3月31日。
[⑥]李晓明、郭倩:《社区矫正与“后劳教时代”违法犯罪制裁体系的完善》,《净月学刊》,2014年(6)。
[⑦]王莹、高德胜:《后劳教时代的社区矫正的反思》,《科技展望》,2014(22)。
[⑧]李川:《废止劳教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研究:基于权利均衡的视角》,《人权》,2015(3)。
[⑨]汪玉芳、付姗姗、杜冰花:《劳教事由类型研究——基于劳教案件的实证分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⑩]陈晨:《以社区矫正为例非监禁刑的中国实践——社区矫正问题调查问卷分析报告》,《法制与社会》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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