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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何方 公平公正:和谐社会中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诉求

2007-07-04 作者: 何方

 《理论导刊》2007年第5期

   摘 要: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因具有利益协调的功能,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由于公共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价值缺失和偏差,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阻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为了抑制公共政策的价值偏差,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均衡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以及政策回应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一、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是一个“社会的各种要素相互融合的状态”,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1]在多种关系中。权利公平、社会公正起支配作用。
  首先,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又是通过人民选举人大代表而组成的,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以及公正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决策制度,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人权,人民当家作主便无从谈起,公共利益就会遭到任意的侵犯;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治理国家,它同样是以公正的法律为前提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依法执政、公正司法的话,社会主义法治也会偏离方向。

  其次,公正是诚信、秩序社会的基本要求。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良好沟通和交往的基础,而诚信社会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公正,其中政府诚信的建立尤为重要。如果没有社会公正,任由权力致富、贪污受贿、非法牟利、坑蒙拐骗等现象横行的话,那么人们对政府的认同感就会降低甚至消失,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公共政策的执行就会受阻,需要政府维持的社会秩序就失去了保障。我国传统的乡土秩序根深蒂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人员流动的频繁,现代秩序尚在建立之中,寻求一种社会秩序的优化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社会公正,任由就业问题、失地问题、失业、下岗和社会保障问题,“看病贵、看病难”和“上学贵、上学难”等问题继续存在和扩大的话,社会矛盾必然走向激化;如果这些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不尽快予以解决,还广大弱势群体以最基本的国民待遇,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那么我们一贯坚持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基础,秩序社会便无法形成。

  再次,公正是活力社会的基本前提。社会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发展活力等等。而社会各个方面活力的激发和维护是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如果社会中不存在公平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和机制,不采取公正合理的公共政策: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政策等,那么就会减缓社会的流动性,破坏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侵害某些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从而加剧社会阶层的分化。在城乡、贫富和地区差距日益悬殊的情况下,又如何能激发起社会的整体活力?同时在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公正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做到充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至此,社会活力的激发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最后,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是公正的另一种基本形式。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要兼顾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要维护生态的平衡,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通过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这一点体现出了代际之间的和谐与公正。目前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对环境的过度破坏,虽然可以冠之以维护当代人的利益,满足当代人基本需要的借口,但却牺牲了后人的利益,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价值缺失和偏向

  “公共政策是指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公共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公共性,“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涉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2]应该以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为价值导向,应该按照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进入政策议程,协调整合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基础。

  公共政策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分配公共利益是由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来决定。所谓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指,“对政策系统行为的选择,对社会资源的提取和分配以及对行为管制的选择”,它不仅关系到政策目标的设定、政策执行的难易,最终还关系到社会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即公共政策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公共政策存在种程度上的价值缺失和偏差。

  1、公共性价值的缺失。对于现行的公共政策而言,强势群体“绑架”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急剧变迁,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间阶层、企业家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正在兴起和壮大。不同的社会阶层派生出了多元的利益主体,按照他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赢得政治、经济和机会的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人们通常把社会群体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主要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弱势群体主要由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组成。由于强势群体具有较成熟的自我意识,善于利用群体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在市场竞争和资源重组的过程中获得了比较优越的社会资源,因而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利益表达空间。

  而弱势群体由于掌握较少的社会资源,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影响社会舆论和话语权的能力低,因而利益要求无法表达。在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

  2、公正性价值的缺失。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缺失主要表现其偏重经济政策而忽视社会政策。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人攻坚阶段。出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动,进入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但是作为协调利益关系和冲突的公共政策,并没有根据社会现实进行创新,仍然坚持经济中心论,未能及时针对出现的社会问题制定和出台相应的对策。有资料表明,我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在持续扩大:根据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调查,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8.2002年为0.46,收入差距扩大了21%。根据“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的数据,全国总财产分布的情况是,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的财产,而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仅有不足3%的财产,两者的比率为21:1.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差距的基尼系数高达0.55。前世界银行行长史蒂芬森的研究分析也认为,中国未来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社会公平与正义。[3]许多发展的案例说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较大贫富差别并不可怕,但可怕的是这种贫富结构被种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硬化下来,得不到积极的调整和矫正。而得以继续恶性扩展,逐步积累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聚合点,一旦在政策和发展的某一点上出现重大失漏,就可能演变成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危机。

  3、公共政策的自利化及功利化倾向。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分享性”,因此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坚持“公共优先,兼顾私人”的原则。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经济发展领域的介入过宽过深,它们打着“公共”的旗号却扮演了“经济人”的角色,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过多地维护自身利益,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偏离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有时甚至不惜与民争利。同理,公共政策的功利主义倾向是指公共政策的道德缺失,它秉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原则,主张为了达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幸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道德地”忽略或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表现为:地方政府为了提高GDP,取得任期时的政绩,不惜侵害百姓利益,大办形象工程而劳民伤财,工程用地的廉价甚至无偿征用使基层群众失去了生活保障。使他们的当前和长远利益均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基本民生关注和投入的太少,以住房为例。大多数政府在积极出台促进高价位豪华楼盘兴建的公共政策的同时,却缺乏对那些有利于帮助普通工薪者和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问题的经济实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政策支持。[4]

  三、抑制公共政策价值缺失和偏向的路径选择

  公共政策公共性和公正性价值的缺失以及功利主义的偏向,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要抑制公共政策价值的缺失和偏向就要从公共政策的自身出发,加强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均衡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以及政策回应机制。

  1、利益协调机制的完善。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需要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这种协调包括利益分配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主要是通过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为人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提高人们的素质;过程公平,主要是制定一系列公正合理的规则,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结果公平是指,必须出台相应的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调节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恢复社会公平。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障政策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适当地提高最低工资额度,提高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使之逐步跨入中等收入群体的行列。另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调解,使再分配后的差距逐步缩小。随着低收入群体日益加入到中等收入群体的行列,社会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就会逐渐得到解决。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是以公共政策的公平为基础的,由公共政策公平导出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是社会关系能够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利益分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价值基础。

  2、利益均衡机制的完善。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重要价值取向,因为它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但公共利益的认定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公平同样如此。公平与否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道德反应。马克思指出: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5]一种资源或条件能否成为公共利益,常常依赖于具体的时间、空间和环境,比如我国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一些利益取得到了优先地位,一些利益却受到了抑制,问题是这部分受到抑制的利益并不能排除其合理性,因此各种利益之间就会出现博弈。公平就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公平其实是各种纵横力量相互制衡的平行四边形的斜线。一般来说,这些力量均衡到什么程度,公平就实现到什么程度。力量对比的不同,公平的原则也会走形。因此,公平的实现必须考虑现实的各种社会力量的状况。”[6]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显然排斥了这一点,它过分强调政府的分配和再分配功能在维护社会公平中的作用,而没有建立以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各种配套制度,来维护一些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实现“底线公平”。因此公共政策要致力于构建合理的社会基本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培植相互制衡的社会力量,制定补偿性的公共政策,实现正当利益之间的均衡。

  3、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要实现社会利益均衡,首先必须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通畅的针对各类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话与交流,使他们的声音能够被政策制定者知晓,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各级政府应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进行疏导,安抚社会不同群体存在的不公平感、相对被剥夺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周密审慎制定具体政策,提高社会行为整体上的理性化程度。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走向成熟。同时加强党内民主,通���平等的讨论、对话、沟通,形成符合社会各方利益要求的相对公平、公正的决策,充分体现党代表社会最广大人民利益要求的价值追求,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4、政策回应机制的完善。在完善了利益的表达机制之后。要让各方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还应该完善政策的回应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公共政策的回应机制,就要求政府对那些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社会矛盾及时予以关注并适时给与解决,对那些人民群众要求解决而一时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应给与相应的解释,让深陷在困境中的弱势群体能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同时通过合法的渠道能及时了解并参与到矛盾解决的进程中去,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共政策“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与民众平等协商,而不能以公共权力压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扩大民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等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民心并取信于民。才能在利益表达和协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和谐社会面面观[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2]王春福.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3).

  [3]史美兰.构建和谐社会与建立公共财政体系[N].学习时报,2005—10—01.

  [4]高云,谢倩.构建和谐社会的动态进程与改善政府公共服务[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6).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人民出版社,1962.

  [6]赵平之.论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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