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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

留守儿童的道德判断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启示——基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视角

2017-06-04 作者: 刘建金 杨韶刚

留守儿童的道德判断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启示——基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视角

刘建金 杨韶刚


原文载于《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


【内容提要】留守儿童的道德状况和心理健康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以社会认知领域理论为理论支点,以非留守儿童为参照对象,采用访谈法深入研究留守儿童道德判断的领域性。结果显示:第一,虽然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能区分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但留守儿童理解的个人领域范围更小;第二,留守儿童更容易将习俗理由泛化到各个领域,特别是个人领域;第三,留守儿童更频繁地使用惩罚理由,更少使用个人成长理由,说明其行为动力更多来自外在约束;第四,留守女童更加不接受心理规则的可变性,说明她们对心理伤害更敏感。根据这些特征,本文对留守儿童的道德教育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通过发展个人领域来促进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和道德责任感;二是通过发展个人领域来增加留守儿童的心理安全感;三是特别关注留守女童的情绪状况。

【关键词】留守儿童 非留守儿童 道德领域 习俗领域 个人领域


一、引 言

一直以来,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更是成为社会新闻关注的热点之一,很多有关留守儿童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如2015年6月9日,贵州毕节留守儿童四兄妹集体自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留守儿童的悲惨处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2015年10月18日,湖南三名11岁—13岁的少年将52岁的女教师杀害,其中两名为留守儿童,一名为事实留守儿童(父母关系很差,很少关注孩子)。一系列新闻报道给人的印象是:留守儿童处境悲惨,令人同情;同时,他们冷漠、残忍,缺乏道德感,是发生犯罪行为的高危人群。

一般来说,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其中有47.74%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都外出,即全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非常高,占32.67%。由于留守儿童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教育、行为、生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就道德发展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父母的外出给留守儿童的道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王露璐、李明建认为,留守儿童存在道德认知易欠缺、道德品质易弱化、道德行为易失范等问题。杜环欢认为,留守儿童存在道德失范、性格缺陷、价值观扭曲等问题。刘媛媛认为,我国留守儿童人格缺陷问题堪忧,突出表现在:学习焦虑、与人沟通焦虑、处事敏感、易冲动等方面。迟希新认为,亲子关系的失调,父母榜样作用的缺失和父母监控机制的弱化影响了留守儿童道德观念的获得、道德情感的发展以及道德行为的养成。祝惠发现,由于父母外出导致的情感缺位,使留守儿童的道德学习缺少外界环境支持和情感支持,加上外出务工的父母对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状况不够重视,导致留守儿童的道德状况难以令人满意。

这些研究对于我们了解留守儿童的道德状况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存在虚化和泛化的问题。“虚化”指的是这些研究大多只是抽象的理论探讨,缺乏真实可信的一手资料;“泛化”是指将留守儿童心理、情绪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归结为道德问题,存在着道德泛化的倾向。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拟采用访谈法获取有关留守儿童的一手资料,并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Social Cognitive Domain Theory,以下简称“领域理论”)的角度来探究留守儿童的道德发展状况。

二 、领域理论及其应用

理论的活力来自于实践的应用。领域理论虽然形成的历史不是很长,但已经在亲子关系的研究及领养儿童、行为异常儿童等各类儿童群体的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一)领域理论的基本思想

领域理论是科尔伯格的大弟子特里尔(Elliot Turiel)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的。这一理论继承了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社会认知论和社会建构论的观点,认为道德认知在道德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人们观念的形成来自于社会的互动,是在社会经验中建构观念。但领域理论认为社会互动具有多样性和异质性,这导致了社会规则和社会事件的不同质,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认知领域,而人们对这些领域的认知遵循不同的发展规律,也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目前得到比较普遍认可和研究的是道德领域(moral domain)、习俗领域(conventional domain)和个人领域(personal domain)。

道德领域关注行为内在后果(intrinsic consequence)对他人产生的直接影响,其核心概念是他人福利(human welfare)、公平(fairness)和权利(rights)。道德违规往往会损害他人利益或权利,导致不正当现象的产生,如打人、偷窃等。在领域理论中,道德规则主要涉及如何对待他人,而不是指向社会系统或组织,也不是针对行为者本人,因此道德规则表现为非情境性、普遍性、不可改变性、非个人性和对规则或权威的独立性。一般而言,道德违规的后果更为严重,也更应受惩罚。社会习俗是协调社会互动的行为一致性规则,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是相对于社会情境的任意性行为。习俗规则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违反习俗规则一般不会使他人权利和利益受损,因而其严重性不及道德违规行为。个人领域事件主要关注行为者自己。行为的后果只影响行为者本人,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团体产生不良影响。例如,个人隐私、个人喜好、个人衣着打扮、朋友选择、娱乐活动等等。

测量儿童和青少年关于道德、习俗、个人观念的方法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是判断标准(criterion for judgments)的运用。这一方法是给被试呈现一系列的问题,以确定和归类领域的参数(如道德、习俗、个人领域等等)。过去三十多年的研究表明,儿童和青少年对道德、习俗、个人规则的判断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儿童认为道德违规(如打人)无论规则存在与否、权威同意与否都是错误的,道德行为的评价以对他人利益和福利的影响为判断标准。儿童也认为道德规则具有不可更改性和普遍性,在各种情境中都普遍有效,具有跨情境性和跨文化性。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儿童认为习俗规则只有在违背一定社会规则的情况下才是错误的;没有相应的规则,这一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况且,习俗规则具有情境依赖性,只有在某些情境中这些规则才是有效的,离开了特定的情境,相应的规则可能被拒绝或移除。对于个人领域事件,儿童认为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不应受到其他人的干预和阻拦。这些研究也表明,儿童一般认为道德违规比习俗违规更为严重,而习俗违规比违反个人领域规则更为严重。

(二)领域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亲子关系的研究

领域理论在亲子关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学者们发现,父母和青少年都认为父母有义务或应该制定道德规则,如不撒谎、不伤害家人等。父母和青少年也认为父母应该制定有关习俗事件的规则,但认为其必要性不如道德事件大。类似地,儿童认为,当他们看到道德违规行为时,他们有义务做出反应,但对习俗违规行为做出反应的强度有所减弱。儿童青少年一般认为他们应该遵守父母制定的道德和习俗规则。但当父母让他们去做一些不符合道德原则的事情时,如偷窃、撒谎、歧视别人,很多青少年都会予以拒绝,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向父母撒谎是正当的,因为是为了避免伤害他人。

儿童和青少年对成人道德、习俗原则和规则的接受或拒绝还有赖于他们对这些规则、要求或期望的评价和判断。即使判断它们是合理正当的,儿童青少年还会积极评价成人传递这些规则的方法,看这些方法是否与事件的领域相契合。当成人的解释与行为的领域一致时(domain-appropriate),青少年接受这些规则和解释的可能性更大,不一致时(domain-inappropriate)拒绝的可能性就增大。因此,青少年不总是接受父母传递给他们的规则或信息,其接受程度有赖于父母的反应和解释是否与事件的领域或性质一致;如果一致,他们接受的可能性就更大。

努奇(Larry Nucci)和哈赛比(Hasebe)等人发现,青少年感受到的父母对其个人领域事件的过度侵犯对其心理健康有潜在的不良影响。也就是说,那些认为父母对个人领域管控过严的青少年压抑和焦虑的情绪更严重。但父母对道德和习俗领域的严格管控不会导致这些心理症状。而且,美国和日本的青少年都是如此。因此,这似乎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

(三)领域理论适用于对不同群体儿童的研究

领域理论对特殊儿童群体有丰富的研究。姆林斯(David Mullins)和提萨克(Marie S. Tisak)对领养儿童的道德、习俗和个人规则进行了研究,发现领养儿童和非领养儿童一样能区分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但领养儿童在提供判断理由时有泛习俗化的倾向,即把习俗理由运用到道德和个人事件的判断中,这和非领养儿童是不一样的。努奇发现,行为问题儿童(behavior-disordered children,BD Children)虽然和正常儿童一样能区分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但在判断道德行为是否错误时更多地关注成人(权威)是否允许,而不是行为引起的同伴反应,即道德行为的内在后果。这说明行为问题儿童对权威的合法领域没有清晰的概念,与此相对应,他们对个人责任和个人控制也缺乏清晰的概念,不知道哪类事情可以由自己做主、应该由自己负责。因此,对这类儿童进行干预时应注重发展其个人自主意识,有了个人自主意识之后,儿童就有可能对权威的合法领域有更清晰的认识,进而依据道德行为的内在后果(而不是权威允许)来判断道德行为,提升道德判断水平。斯美塔那(Judith G. Smetana)还发现,个体对某一事件的领域划分对其行为有重要影响。例如,个体如果将流产划为个人事件,其接受流产的可能性就更高,从事流产这一行为的可能性也更高;如果个体将流产视为道德事件,则其接受和从事流产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因此,通过改变个体对事件性质的领域判断能有效改变个体的行为。

无论是对亲子关系的研究还是对特殊群体儿童的研究,领域理论都能从儿童自身的生活环境和社会交往中寻求促进儿童道德发展的有效方法。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和经历与非留守儿童不同,以领域理论为基础,通过和非留守儿童的对比来探究留守儿童道德判断和道德发展的特点,并进一步寻求留守儿童道德教育的有效办法,将为解决由留守儿童导致的社会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三、具体的研究假说、方法及过程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留守儿童是否能区分道德、习俗和个人规则,并比较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对不同领域违规行为的判断及判断的理由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的假设是:第一,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一样,能区分道德、习俗、个人领域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认为道德违规比习俗违规更严重,习俗违规比违反个人规则更严重。第二,留守儿童更可能求助于规则、惩罚、权威等与习俗领域相适应的理由为所有领域(道德、习俗、个人)辩护。也就是说,习俗理由有泛化的倾向。非留守儿童虽然也可能存在这种趋势,但其程度比留守儿童要低。第三,年幼儿童比年长儿童更可能将个人领域事件看成习俗领域事件。第四,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更多地使用报复理由来评价和判断行为。

研究者还通过询问儿童对事件判断理由的陈述来探究其对事件的理解和判断。在对道德事件的判断中,儿童多使用有关个人权利、公平和公正等方面的理由;对习俗违规的理由大多与规则、惩罚、权威相关;对于个人事件的判断一般关注个人爱好和个人选择。


(一)研究方法

1.被试

所有的留守儿童都选自留守年限超过5年,父母均外出打工,主要由祖父母抚养的儿童。所有的非留守儿童都来自父母均在家、没有外出打工的儿童。我们一共访谈了两个年龄段的47位留守儿童(M=10.6,SD=0.90;M=13.7,SD=0.62)和40位非留守儿童(M=11.2,SD=0.56;M=13.3,SD=0.50),具体分布见表1。

2.测量和程序

我们分别对被试进行半结构化访谈,访谈的提纲来自之前的相关研究。19访谈持续约三十分钟,在被试所在学校的独立房间进行。访谈包括道德、习俗、个人领域的事件及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1)事件

访谈一共包括八个事件,涉及每个领域的两个规则事件。道德领域包含两类规则:一是有关生理伤害的;二是有关心理伤害的。第三类规则是关于习俗领域推理的,主要关注社会组织和生活的顺利进行;第四类规则是关于个人事件推理的。这些事件来自领域理论中常用的各个领域的典型事件。访谈者清楚地向被试讲述每一个事件。事件呈现的顺序是随机的。访谈全部录音。

(2)判断标准和编码

每个事件之后,访谈者都会问被试一系列的问题:

行为判断(act evaluation):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确/可以接受(如,你觉得把别人从自行车上推下来对吗?)。“1”表示可以接受,“2”表示也许可以接受,“3”表示不可以接受。

权威制定规则的合理性(legitimacy of rule making by authority):权威制定某一行为规则是否可以接受(如,父母制定不准嘲笑人的规则是否可以接受?)。“1”表示可以接受,“2”表示也许可以接受,“3”表示不可以接受。

规则依赖性(rule contingency):如果规则不再存在,某一相关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可以接受(如,如果没有不准打人的规则,打人这一行为是否正确/可以接受?)。“1”表示可以接受,没有相关规则打人是可以接受的;“2”表示也许可以接受;“3”表示不能接受,即使没有相关规则,打人的行为也是不对的。

普遍性(generalizability):如果某一规则只在某些情境中存在、在另一些情境中不存在是否是正确的/可以接受的(如,在学校不许打人,但在家里可以打人是否正确/可以接受?)。“1”表示可以接受,在某些情境中打人是对的;“2”表示也许可以接受;“3”表示不可以接受,在任何情境中都应该有“不准打人”这一规则。

每一个被试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相加会得到2—6分。“2”分表示强烈的肯定态度,认为行为可以接受,“6”分表示强烈的否定态度,认为行为不可以接受。

(3)判断理由和编码

在每一个问题的后面,被试都会被问及判断的理由——为什么你这样认为?根据以往的研究,我们把被试的理由分为六大类:第一,道德理由,主要关注个体权利,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权利和利益。第二,习俗理由,主要关注社会习俗和标准,以促进社会、群体的正常运转。第三,惩罚,即违背某些规则是否会给人带来实际的惩罚后果或受到惩罚的可能性。第四,个人成长。行为有利于促进个体的成长。第五,报复。个体的不良行为是因为别人先对他做了错误的事情。第六,个人选择。这主要是个体自己的爱好和选择。

我们用二分法来对判断理由进行编码,“1”表示被试运用了某一类型的理由,“0”表示没有运用。由两人独立对所有理由的25%进行分类、编码,科恩K检验的评判一致性达90%。意见不一致的地方由两位评判者讨论、商量之后达成一致。

(二)研究结果及分析

1.判断标准

对五个判断问题的反应(行为判断、权威制定规则的合法性、规则依赖性、规则可变性和规则普遍性)通过4(领域:生理道德违规、心理道德违规、社会习俗违规、个人行为违规) ×2(年龄:年幼儿童、年长儿童) ×2(性别:男、女) ×2(类型: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混合方差分析方法来进行,其中社会领域是被试内因素。每一个判断问题的均值、标准差和组间区别见表2。



(1)行为判断

儿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可以接受因领域而有所不同,F=159.7,p<0.01,ηp2=0.67。表3呈现了不同年龄(年幼儿童和年长儿童)和类型(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被试对各个领域的可接受程度的平均值和标准差,描述了不同社会领域对行为判断的影响。均值的多重比较显示,被试认为违反个人领域规则比习俗领域规则的可接受程度更高,p<0.01,MD=-1.84,而违反习俗规则比违反生理道德规则(p<0.01,MD=-0.15),或心理道德规则(p<0.05,MD=-0.15)可接受程度更高。违反生理道德规则和心理道德规则的可接受性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对不同社会领域违规行为的可接受性与年龄、性别及儿童类型可能产生交互作用。混合设计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年龄、性别、儿童类型对违规行为的判断没有主效应,但年龄与性别具有交互效应,F(1.3,102.8)=4.06,p<0.05,ηp2=0.05。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年龄与性别的交互效应主要表现在个人事件评价上,F(1,87)=8.58,p<0.01,η2=0.094。多重比较结果显示,年幼男童和年幼女童存在显著差异(p<0.01,MD=-1.10),表明年幼男童比年幼女童更能接受个人领域的违规行为;年幼男童和年长男童(p<0.05,MD=-0.82),年幼女童和年长女童(p<0.05,MD=0.81)都存在显著性差异,但方向相反,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女童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接受程度显著增加,但男童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接受性却有所下降。

(2)权威制定规则的合法性

4×2×2×2的混合设计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被试对于父母或教师等权威制定规则的合法性,因领域不同而具有显著性差异,F(1.9,152.4)=57.2,p<0.01, ηp2=0.42。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认为,相对于习俗领域制定的规则,他们更不愿意接受权威在个人领域制定的规则,(p<0.01,MD=1.11);而相对于习俗领域的规则,他们更愿意接受权威在生理道德领域(p<0.01,MD=0.34)或心理道德领域(p<0.01,MD=0.43)制定的规则。

在习俗事件的权威依赖性方面年幼儿童和年长儿童存在显著性差异,F(1,85)=5.37,p<0.05,ηp2=0.06,表明年幼儿童比年长儿童更认可权威制定规则的合法性,也更易于接受权威制定的规则。

总而言之,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认为,父母或教师在道德和习俗领域建立规则具有合法性,因而倾向于接受这些规则;但认为他们在个人领域不具有制定规则的合法性。

(3)可变性

4×2×2×2的混合设计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被试对于权威否定规则的接受程度因领域而表现出显著性差异,F(2.1,154.7)=227.18,p<0.001, ηp2=0.79。多重比较结果显示,相比于习俗领域规则,被试更接受对个人领域规则的否定,p<0.01,MD=-0.75;而更不愿意接受在生理道德领域的规则(p<0.001,MD=-2.17)和心理道德领域的规则(p<0.001,MD=-1.98)的否定或更改。生理道德规则和心理道德规则的可变性也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MD=0.19。

男生和女生在心理道德规则的可变性方面具有显著性差异,F(1,85)=5.53,p<0.05,ηp2=0.06,说明男生比女生更能接受这方面规则的改变,也就是说,女生比男生更主张心理道德规则的绝对性。领域和年龄有交互效应,F(2.1,154.7)=3.7,p<0.05, ηP2=0.05。年幼儿童认为生理道德规则和心理道德规则的可变性存在显著差异,p<0.05,MD=0.31,习俗领域和个人领域规则的可变性也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MD=1.13,而年长儿童不存在这些显著差异。

(4)规则依赖性

4×2×2×2的混合设计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行为是否恰当对规则的依赖性存在领域主效应,F(2.4,182.8)=337.20,p<0.01, ηp2=0.81。事后多重比较显示,这一主效应主要是因为被试认为,即使没有相关规则的约束,生理道德违规行为和心理道德违规行为也是不对的、不可接受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则,违反习俗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和生理道德违规行为(p<0.01,MD=-2.27)和心理道德违规行为(p<0.01,MD=-2.12)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时,与个人领域的违规行为相比,习俗违规行为的可接受性更低,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MD=0.-63)。因此,无论存在相关规则与否,道德违规行为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习俗违规行为部分依赖于相关规则的存在,而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个人领域的行为被认为都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在规则依赖性方面社会领域与儿童类型存在交互效应,F(2.4,182.8)=4.12,p<0.05,ηp2=0.05。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主要在个人违规行为的规则依赖性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F(1,84)=5.06,p<0.05,MD=0.57,表明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留守儿童也认为个人领域的违规行为是错误的、不能接受的,而非留守儿童则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年龄和性别之间也存在交互效应,F(1,77)=4.25,p<0.05, ηP2=0.05。具体来说,年幼男童和年幼女童对心理道德违规行为的规则依赖性存在显著性差异,F(1,81)=4.0,p=0.049,MD=-0.72。年幼男童认为只要没有明确规则禁止,心理道德违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年幼女童则认为是错误的。年幼男童和年长男童在个人领域违规行为的规则依赖性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F(1,81)=7.03,p<0.01,MD=-0.99,没有明确规则,年幼男童认为个人领域的违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年长男童则认为是错误的。进一步的分析显示,主要是有关男生留长发这一个人事件导致了这种显著的差异,F(1,40)=11.95,p<0.001。

(5)规则普遍性

当被试评估在各种情境中没有相关规则行为是否可以接受时,4×2×2×2的混合设计单因素方差分析显示,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存在领域主效应,F(2.2,168.8)=167.9,p<0.01, ηp2=0.69。所有被试都认为,生理道德规则和心理道德规则在各种情境中的普遍性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但两者与习俗规则的普遍性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MD=-1.87;p<0.01,MD=-1.70。另外,被试都认为个人领域规则不如习俗规则具有跨情境的普遍性(p<0.01,MD=-0.56)。因此,他们认为,个人规则在不同的情境中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则是可以接受的。

年幼留守男童在规则普遍性上和其他群体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他们更接受心理道德规则的情境相对性,或认为在某些情境中没有心理道德规则是合理的。这和年幼留守女童(p<0.01,MD=-1.25)、年长留守男童(p<0.01,MD=-1.33)和年幼非留守男童(p<0.01,MD=-1.11)都存在显著性差异。

最后,留守男童和留守女童在生理道德规则的普遍性上也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MD=-0.46,表明留守男童更不愿意接受生理道德规则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境中违反生理道德规则是可以接受的。


2.判断理由

被试在各个领域使用的判断理由的百分比如表4所示。

(1)道德理由

如表4所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生理道德领域和心理道德领域都主要使用了道德理由(如“可能使别人受伤”),都达80℅以上。相比之下,留守儿童使用的百分比略高(90% VS. 85%)。而在习俗领域和个人领域极少使用道德理由,因此,本文不对这一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2)习俗理由

与道德理由主要被用于道德领域不同,习俗理由被广泛地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习俗领域和个人领域,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是如此。但两者还是存在一些区别:首先,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更多地使用习俗理由,特别是在个人领域(73% VS. 41%);其次,年幼留守儿童比年长留守儿童更多地在个人领域使用习俗理由(86℅VS. 60%),非留守儿童也有这种年龄差异,但没那么显著(73% VS. 68%)。

(3)惩罚理由

惩罚理由也被应用到几乎所有的领域,但主要还是道德领域,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是如此(都为12%)。另外,年幼儿童普遍比年长儿童更频繁地用惩罚作为理由来评价某一行为(留守儿童:15% VS. 8%;非留守儿童:16% VS. 8%)。

(4)报复理由

被试只在道德领域使用报复理由,而且主要是在心理道德事件中。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更频繁地使用报复作为心理道德事件判断的理由(31% VS. 18℅)。而且,年幼留守儿童使用报复的理由高于年长留守儿童(25% VS. 16%),特别是在心理领域事件(37% VS. 24%);而非留守儿童这种年龄差异不明显,年幼非留守儿童使用报复理由的比例(15%)甚至略低于年长非留守儿童(20%)。

(5)个人成长理由

个人成长理由也被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特别是道德领域。其中,留守儿童使用个人成长理由的比例低于非留守儿童(17% VS. 36%)。而且,年幼留守儿童使用的比例(25%)高于年长留守儿童(9%);但非留守儿童基本上不存在这种年龄差异(都为36%)。

(6)个人选择理由

个人选择理由在习俗和个人领域都有运用,但主要应用于个人领域事件。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没有显著差异(67% VS. 63%),也没有明显的年龄差异。

四、讨论及启示

从研究结果可知,留守儿童的道德判断和非留守儿童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别。存在很大的一致性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把留守儿童当成非正常儿童或异类;存在重要的差别意味着我们有必要对留守儿童的道德教育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取得道德教育的最佳效果。

(一)关于判断标准

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判断标准方面的差异不如本文假设的那么大,表明两者并不是如少数社会事件所显示的那样存在天壤之别。本研究中的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对于不同领域事件的判断和反应,与之前相关研究关于判断标准的反应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例如,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认为道德违规行为是最不能接受的,习俗违规行为次之,而个人领域违规行为的接受程度最高。

但是,被试的行为评价确实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随着年龄的增长,男童和女童对于个人违规行为的评价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变化的方向相反。年长女童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接受程度超过年幼女童,这和以前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即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在青春期,儿童会将更多的行为和事件划入个人领域的范围,拒绝权威和规则对这些事件的监管。而年长男童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接受程度比年幼男童更低。同时,年幼男童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禁止,个人违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年长男童则认为是错误的。因此,可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男童的个人领域范围缩小了。这和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很不一样的。对两个个人领域事件进一步的分析显示,主要是有关男生留长发的事件导致了差异的产生,F(1,40)=11.95,p=0.001。可能的原因是,年长男童是初中生,由于少数初中生出现了用留长头发来表达个性的现象,因此,学校可能会经常强调男生不可以留长头发。据笔者了解,这在农村中学是非常普遍的教育行为。因此,年长男生将原本是个人事件的发型问题习俗化了,变成了斯美塔那所说的“情境性习俗事件”,即个人事件在某些情境中被理解为习俗事件,具备了习俗事件的特征。

留守儿童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禁止,个人领域违规行为也是错误的、不可接受的,而非留守儿童认为个人事件应该由他们自己选择和决定,拒绝规则和权威的监管。这和以前的研究是一致的,如努奇发现,相比于正常儿童,行为异常儿童更倾向于不把个人事件归入自己做主的个人范围。这说明留守儿童对个人和权威之间的界限缺乏清晰的概念,因此,他们很难确定个人责任和个人自主的范围。因此,在培养留守儿童道德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干预活动中应该注意发展他们的个人自主意识,明确个人领域的范围。

年幼儿童比年长儿童更接受权威制定的规则。同时,与心理道德规则相比,年幼儿童更不接受生理道德规则的改变。这可能与他们的认知水平相关:生理的伤害更加直接和明显,年幼儿童能够更容易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心理伤害的理解和感受才更深入,使他们把心理道德规则和生理道德规则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认为两者同样不可改变或废弃,具有绝对性。同时,年龄的增长也逐渐让儿童认识到习俗规则的相对性和情境性,因而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习俗规则和个人规则一样具有可变性。这与特里尔关于儿童青少年习俗观念发展的研究结论基本吻合。特里尔认为,12岁—14岁的儿童对社会习俗持否定态度,认为社会习俗是任意的、可变的,社会习俗只不过是社会期望。而10岁、11岁的儿童正处于对习俗的肯定阶段,认为应该遵守以具体规则和社会期望为基础的社会习俗,倾向于维护习俗规则的运行。

最后,行为判断也存在性别差异:第一,年幼男童比年幼女童对个人领域违规行为的接受程度更高,认为个人领域的违规行为具有更高的合理性。这可能与中国文化对男、女儿童的教育差异有关。一般而言,中国父母期待女孩乖巧听话,认为遵从成人的指示是好女孩的重要标准;而对男孩违反个人领域规则的包容性更强,认为男孩顽皮、不听话是比较正常的现象,甚至认为是聪明的表现。第二,在心理道德规则方面,男生比女生更能接受规则的改变,女生更倾向于认为心理道德规则具有绝对性。可能的解释是女生比男生心理更敏感,对于违反心理道德规则所带来的心理伤害也更加敏感,因此更强烈地反对违反心理道德规则的行为。

(二)关于判断理由

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被试主要在道德领域(包括生理道德领域和心理道德领域)使用道德理由进行评价和判断。但是习俗理由被广泛地用到所有的领域,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是如此。其中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更频繁地将习俗理由应用于道德和个人领域。这一结果与之前对于非典型人群的研究结果一致,如行为异常儿童、青少年罪犯和收养青少年更喜欢用习俗理由来评价和判断个人领域事件。习俗理由的使用在留守儿童中还存在年龄差异,年幼留守儿童在个人领域使用的比例更高,但非留守儿童没有这种显著差异。这说明年幼留守儿童自主选择的范围更狭窄。这可能和他们主要由老人抚养有关。老人一般而言更溺爱孩子,愿意为孩子包办一切,也要求孩子听从自己的指导。这样,孩子就形成了什么都听别人吩咐的习惯,自主意识更加薄弱。

年幼儿童普遍比年长儿童更频繁地使用惩罚理由,说明年幼儿童更依赖外界标准来评价和判断行为——会受到惩罚的行为是不对的,不会受到惩罚的行为是对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慢慢地摒弃了这种外在的标准,转向了行为的内在后果,因此也就越来少使用惩罚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同时,所有被试都只在道德领域使用报复理由,这说明他们都认为道德违规是对人造成伤害最严重的行为。另外,留守儿童使用报复理由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特别是在心理领域事件方面。这一方面说明留守儿童平时受到的攻击可能更多,体验到了更多的负面情绪,因而报复的动机也更强;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在心理领域特别容易倾向于报复,说明他们对心理伤害更加敏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他们的情感需求可能长期得不到充分的满足,这可能使得他们心理更加脆弱,更不能承受心理方面的伤害。孩子年龄越小,父母不在身边造成的心理伤害可能越明显,因此,年幼留守儿童使用报复的理由远高于其他人群。非留守儿童在这方面不存在年龄差异则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三)对留守儿童道德教育的启示

本研究数据显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道德判断及判断理由的使用方面并不存在特别大的差异。总体而言,两者的相似性大过其差异性。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不要因社会媒体关于少数留守儿童的报道而将他们看成是异类或问题儿童。这种先入为主的偏见会影响教育者对儿童行为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也会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发展上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使我们在留守儿童的道德教育中有必要特别关注某些方面。

首先,通过发展个人领域来促进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和道德责任感。本文的数据表明,留守儿童自我划定的个人领域范围更小。也就是说,留守儿童更倾向于由别人来告诉自己怎么做,包括个人领域的事件。这可能跟他们缺乏安全感、担心自己被抛弃,因而更想成为“好孩子”有关。但这种看似驯服的心理却不利于道德责任感的形成,因为道德责任与道德主体是紧密相连的——道德责任的形成是道德主体的逻辑后果;没有道德主体,道德责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处安放。主体的形成与自我的形成密切相关,即个体区分自我与他人、明确自我的存在是主体形成的条件。努奇认为,个体对个人事件的掌控或个人领域的建构起源于个人与他者建立界限的需要,对于个体自主性和同一性的建立也非常重要。当个体缺乏必要的个人领域,缺乏对某些事件的控制和主导,就无法形成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界限,难以理解对他人的尊重,也不懂保护自身的权利以获取别人的尊重,更无法形成对他人或集体的道德责任。

其次,通过发展个人领域来增加留守儿童的心理安全感。个人领域的发展也和心理安全感紧密相连。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留守儿童使用报复理由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特别是在心理领域事件。这说明留守儿童对心理伤害特别敏感,这其实是他们缺乏心理安全感的表现之一。努奇认为,对个人领域的侵犯有可能会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使其表现出焦虑、好斗等负面心理。哈赛比、 努奇等也发现,美国和日本中产阶级青少年父母对个人事件(不是道德或习俗事件)的过度控制与青少年自我报告的心理疾病的症状相关。而且,个体自主性的出现和个人领域的建立并不局限于所谓的西方个体主义文化,在东方文化中也同样存在,虽然个人领域的范围或具体内容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可以说,个人领域的建立是一种普遍的心理需求,是保持心理健康的必要条件。况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个体会逐渐扩大和巩固个人领域,这不是西方社会独有的现象,而是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性。马丽霞等人的研究表明,有个人爱好的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明显高于无个人爱好者。这说明良好的个人爱好有助于留守儿童体会到生活的情趣,摆脱孤独。虽然良好的个人爱好和个人领域事件并不能等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个人爱好基本上都属于个人领域的范围,是儿童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个人领域对于儿童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因此,对留守儿童的道德教育不要只关注打人等道德领域的事件或是否违反学校纪律等习俗领域的事件,还应关注他们是否拥有自己可以做主的个人领域,这些看似不重要的事件对发展留守儿童的自主性、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对其健康的心理状态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最后,应该特别关注留守女童的情绪状况。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差别对待男童和女童的现象,特别是在祖父母一辈心目中,男童因其“传宗接代”的作用而更受宠爱。女性在情感方面的需求天生要多于男性,父母的外出、祖父母的偏心很可能使留守女童更加渴望关爱。如果她们的这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就很可能导致负面情绪的积累,进而影响其心理健康和心理发展。《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年)》发现,留守女童的负面情绪更加明显,经常感到烦躁、闷闷不乐和无缘无故发脾气的比例高于男童。本文的研究也发现,女生对心理伤害表现出更强烈的敏感性。因此,在对留守女童进行道德教育时要特别注意方法,保护她们因缺乏关爱而变得更为敏感的自尊心。同时,要尽可能满足她们对情感的需求。

此外,虽然本文没有对非留守儿童的家庭背景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但依笔者对农村父母状况的直观了解及班主任对父母状况的初步了解,很多农村儿童的父母没有教育意识,对孩子还停留在满足其物质需求的低端层次,对于孩子的心理发展和道德发展既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去促进其增长。因此,如何加强家长的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以有效提升父母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四)本研究的局限

研究者试图以第一手资料来反映留守儿童最真实的道德状况,但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及研究者能力的限定,本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提高:第一,留守儿童样本不够丰富。本研究所有样本都来自同一小镇,且都是父母外出5年以上的留守儿童。事实上,留守儿童有多种类型,有全留守和半留守之分,留守的年限也存在很大差异,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更细化地研究不同类型的留守儿童。第二,对非留守儿童的家庭背景关注不够。在农村,有些父母虽然在家,但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却不闻不问,也就是说,有些非留守儿童有可能是事实上的留守儿童。在将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研究何种方式的父母陪伴对儿童的成长是最有效的。本研究显示,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道德行为评价、道德权威合理性评价、道德规则可变性、道德规则普遍性等方面都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原因之一有可能是父母的陪伴对儿童的成长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此,进一步研究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情况很有意义,也可以对留守儿童的教育起借鉴和促进作用。

刘建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教育学院
杨韶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编: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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