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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共同富裕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既是一个经济发展命题,更是一个社会关系命题。从共同富裕实现主体和实现途径来看,社会团结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石。为此,通过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形成社会团结式群体关系氛围,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遵循理性商谈、社会宽容和社会妥协等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明确的社会行动依据;从集体意识和集体利益两个层面同时着力,构建并维系一个强大的共同富裕共同体,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社会合力。
关键词:共同富裕/社会团结/利益让渡/共同体/社会基石
作者简介:王道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将一直处于先富地区和先富群体带动、帮助其他地区和群体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之中,如何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在社会团结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是一个迫切需要讨论并达成共识的议题。
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的社会团结议题
(一)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时代中心课题
从《礼记·礼运》的“大同”设想始,共同富裕一直是中国人的质朴理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被引入中国并与中国文化和国情相融合后,这种原始的共富梦想被赋予科学的内涵,有了可行的实现路径。
经过长期的物质准备,时至今日我国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目标已经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等理念的支撑下,共同富裕理想一直处于在场状态。早在1990年12月,邓小平就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2000年,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解决了温饱问题,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初步的物质基础。此后,我国又用20年时间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譬如,仅在2013—2020年这8年间,我国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就超过1亿,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和医保体系,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成长最快的中等收入群体,等等。我国事实上已经从一个匮乏型社会转向一个相对的丰裕型社会。在彻底消灭绝对贫困后,作为共同富裕基础层次的“全面小康”这一状态也已经成为现实。
经过近期集中的政策准备,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思路已经明晰。2020年11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号召。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让浙江省于2035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共同富裕。2021年8月,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随着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推进原则和制度创新方向等日渐清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政策话语、学术话语和生活话语中的高频词汇。“共同富裕”将是未来3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题词,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
(二)推动共同富裕既是一个经济发展命题,更是一个社会关系命题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曾用不少篇幅设想了未来社会的共同富裕状况。他提出要“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这表明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是“富裕”,即经济高度发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恩格斯进一步提出,未来的社会要“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设想中,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需要满足的问题,更是一个发展成果在城乡居民和不同职业群体中共同享有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也极力强调共同富裕的共同性。譬如,1953年毛泽东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也强调,共同富裕是“全民共同致富”,“让全国人民都发财”,“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据此可以认为,在共同富裕议题中,“富裕”是基础,“共同”是要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是要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利益配置关系达到和谐状态。因此,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既是一个经济发展命题,更是一个社会关系命题。
从利益配置关系维度衡量,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任务艰巨。从城乡关系来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于2009年达到顶峰3.33:1,此后不断缩小,到2020年降至2.56:1,但仍然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16—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465、0.467、0.468、0.465,一直在收入差距较大的高位徘徊,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的利益分配关系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从地区关系来看,自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发展成就显著,但由于东部等地区发展更快更好,不同区域之间的差距依然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测算,2020年,西部地12个省(区、市)的人均GDP为5.37万元,其中,最高的重庆市人均GDP为7.58万元,为东部平均水平的83%;最低的甘肃省人均GDP为3.3万元,仅为东部平均水平的36%,区域间的共同富裕仍然任重而道远。从不同收入群体关系看,按照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2019年我国约有1.3亿个家庭、4亿人口为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30%,这一比例也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与我国处在相同发展阶段时的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在201年度的居民收入五等分组中,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共占40%家庭户,对应的人口为6.1亿人,年人均收入为11485元,月均收入不足1000元,低收入群体占大多数仍然是基本国情。因此,如何“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最为紧迫并且最具有象征意义的任务之一。
(三)社会团结是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石
在社会关系上处于社会团结状态,将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石。
从实现主体来看,社会团结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备要件。马克思指出,凡是把人的发展作为目的的社会,就是“崇高的”;反之,为了某种纯粹的外在目的而牺牲人的发展的社会,就是“鄙俗的”。从根本属性看,我国将要实现的共同富裕是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努力奋斗、由最广大人民共同享有的共同富裕,其主体具有最为广泛的人民性: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均贫富”等理念,不同于一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绝对平均主义,不同于一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发展中国家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不同于一些西方的“福利国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是一个“先富带后富、帮后富”的过程,也是后富群体奋起直追的过程,还是一个先富群体进一步健康发展壮大的过程。在这一长时段的历史进程中,各个社会群体将在经济社会关系上长期频繁互动并相互调适融合,只有形成并维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的社会团结状态,才能出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生动局面。
从实现途径来看,社会团结对推动共同富裕至关重要。共同富裕的扎实推动主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呈现。根据改革过程中利益损益的不同,可以将改革划分为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增量改革是指在不触动现有利益结构及其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在新领域创造增量来实现社会总福祉的最大化。这种改革以“皆大欢喜”为主要表征,改革阻力相对较少。但是增量改革推进至某个特定的阶段,长期累积下来就有可能形成新的、甚至是固化的既得利益格局,成为妨碍进一步改革的主要阻力,为此必须进行第二种改革即存量改革。量改革是指通过打破利益固化、进行利益协商、实现利益让渡和利益置换等过程对现有的存量利益进行再配置,最终使利益配置结构更合理,社会总福祉能够持续增加。这种改革以“几家欢喜几家忧”为基本特征,改革阻力相对较大。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研究共同富裕实现途径问题时首次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在初次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等,主要是增量改革。在再分配中,税收、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等是在城乡、区域和人群之间进行利益再配置,主要是存量改革。在三次分配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主要是鼓励企业和居民等进行自愿捐赠,也是对现有收入和财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的存量改革。在上述增量改革中,如果无法形成“勤劳致富”“团结奋斗”等社会共识,经济社会发展就会丧失活力,改革也就丧失基础性动力。在上述存量改革中,如果各社会群体没有对打破利益固化状态达成共识、没有形成利益协商的氛围、没有形成利益让渡的心理预期,改革推进也必然困难重重。可见,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社会团结状态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二、培育促进社会团结的群体关系氛围
在共同富裕过程中,无论是更好地“做大蛋糕”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是更优地“分好蛋糕”的利益结构调整,都需要良好的群体关系氛围。正因如此,党中央强调,“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舆论环境”。所谓良好舆论环境,其基本内涵就是要消除任何可能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产生隔阂甚至对抗的思想意识,推动各类社会群体相向而行,从而为出台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政策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
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共同着力,努力培育这种社会团结式群体关系氛围。
(一)在弃绝“刁民意识”中促进社会团结
按《辞海》的解释,刁做“狡诈”解,有“刁钻”等贬义。“刁民”就是所谓的狡黯、刁钻、刻薄的个体与群体。有学者曾经对古代中国的各种“图赖”现象进行分析,认为所谓的“刁民”所使用的策略都是典型的“弱者的武器”;而对现实社会的进一步分析也表明,“刁民”形成的基本成因包括利益分配模式无法满足民众的物质欲望、政府权力运行模式的政治化与非规则化以及理性救济途径的堵塞,等等。可见,“刁民”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一种贬抑式称谓,是传统“牧民”思想在强势社会群体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心理映射,“刁民意识”一直是作为一种强势群体防范其他群体的风险意识而存在的。因此,这是社会互动时必须摒弃的一种偏激的社会对抗意识。
在未来的共同富裕进程中,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领域有可能出现“干部干、群众看”“等靠要”“大闹大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等现象,还有可能出现个别群体或个体的权利意识增强但义务意识不增强、自由意识增强而责任意识不增强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正确认知应是阻止“刁民意识”在其他社会群体中的蔓延。具体行动包括更好地激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群众动员和宣传引导,以更强的政策激励和更有效的制度约束激发所有社会群体和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等。
(二)在反对“无条件同情弱者意识”中促进社会团结
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着同情弱者的群体意识,我国自古就有平均主义的思想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让“同情弱者”成为优先选项,但是走向极端的“无条件同情弱者”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同情和帮助弱者。从理论上看,“无条件同情弱者”意识一旦泛滥,可能会出现三个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一是一旦这种倾向成为一种主流思潮,社会整体上就不会深思弱势群体的内在问题,也难以出台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弱势群体的政策法律,弱势群体自身存在的问题会被有意识地忽略。二是出现“示弱”效应,即在这一氛围下,处于自利状态下的各个社会群体都会将弱势群体这一符号自我内在化,认为本群体在某一或某些方面处于弱势状态,从而使弱势群体这个概念的外延无限泛化,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声音被淹没。三是可能引发其他极端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动。若整个社会都蔓延着“无条件同情弱者”的氛围,从而使这一意识裹胁所有其他群体,就会导致极端的民粹主义思潮日益流行,甚至可能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危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是“有条件同情弱者”的意识,即要理性地同情弱者,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扶助弱势群体。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相关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原则性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要“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抓民生也是抓发展”;党的十九大郑重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这些原则性规定要求,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必须进行更为精细的民生制度设计,更加准确地区分哪些弱势群体是必须帮扶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法对民生资源进行更加公平的配置;要时刻关注并适时评估民生资源的投入结构和使用效率;等等。
(三)在更新“精英意识”中促进社会团结
精英意识是一种一直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而行的社会意识。有学者指出,“所谓精英意识,在我们的语境中,是人的一种自我意识,是人关于自己在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社会作用等方面优于或重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意识。”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精英是外在的‘身份’,精英意识则是内在的‘品质’。”虽然不同研究者对精英意识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各有侧重,但基本共识是,这一意识的基本内核是在能力、见识、财产、素养等方面超过大多数人,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从而拥有政治上、经济上的较多资源或特权。这种传统的“精英意识”是导致不同群体间产生社会隔阂甚至心理对抗的肥沃土壤。应当指出的是,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精英”一词的内涵与上述社会上的一般性认知完全相反,即为国家、民族和他人付出多、贡献大的群体和个体就是精英。2020年11月,习近平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讲话就指出,“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这里所提的“精英”就是一种基于彻底的人民观的具有全新内涵的人民精英。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需要更新“精英意识”的内涵,要彻底摒弃那种“不是普通人”的传统精英意识,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所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了人民即为精英”的全新理念。在此过程中,在经济地位、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等方面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责任要更大一些。2020年7月,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社会是企业家施展才华的舞台。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这就要求企业家积极动进行理念上的自我调整。譬如,企业家要树立起正确的整体利益观,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既要发挥明才智获得更多的收入和财富,更要带动更多的地区、人群共同致富,还要积极参与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在不断增进社会总福祉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
三、形成促进社会团结的利益让渡规则
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大量存量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让渡。利益让渡是在一个或多个主导力量的指引下,某个或某些群体依照一定的规则向其他群体让渡出一部分集体利益,在社会团结状态下共同创造出更多的集体利益。要顺利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利益让渡,就必须形成一种得到广泛认可并且有效遵循的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从而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各种行动提供明确的社会行动依据。
具体而言,从让渡过程来区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培育这种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
(一)作为前置性规则的理性商谈
理性商谈是前置性的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英国学者克罗斯兰认为,“只有对财富进行更平等分配,才能在可见的生活水平上产生出一定程度的平等”。“更平等分配”其实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这是因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可见,如果没有理性商谈这一基础性共识和相应的制度规范,依附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和阶级阶层的特定伦理道德将导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很难进行高效的社会沟通和实质性的社会交往。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必须确保理性商谈规则时刻“在场”。一旦主要社会群体偏离理性思维而普遍具有相对剥夺感、不确定感和不安全感,此时所有社会群体就会在行动上自觉地维护甚至固化本群体的集体利益,强烈抗拒进行集体利益协商,极度排斥进行集体利益让渡。为此,在实践中要着力保护不同群体都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表达自由;在出台存量改革措施之前,要积极主动设置相关议题进行长期而理性的社会对话;要适时进行引导,让在无数次对话沟通中形成的社会共识逐步呈现出来、沉淀下去。在这其中,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尤其是基层民主协商是理性商谈规则最为集中的呈现领域,也是相关辅助制度建设的主要领域。
(二)作为过程性规则的社会宽容
社会宽容是过程性的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对个人而言,宽容是一种个人品格。对于社会而言,社会宽容则是一种社会品性。宽容的基本特征是“容许不同的声音出现,容许别人有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对于异己的观点表现出开放的心态”。研究表明,社会宽容具有强大的社会团结功能,有学者为,社会宽容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共生共赢而形成社会团结状态的基础,甚至“没有宽容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没有幸福和繁荣”。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这种社会宽容原则拥有巨大的作用空间。通过稳定的制度规范和由外而内的长期群体濡化,社会宽容可以促进共同富裕中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譬如,慈善事业是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重要手段,但无论是普通人的日行一善还是先富群体的慈善捐赠,都需要在社会宽容的氛围下由各个独立的社会行动主体自主地决定并实施。党中央提出要“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其中的“鼓励”就是一个先由外而内、再由内而外的内化过程,即在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下,经过长期的理性对话商谈后会逐步形成“应回报社会”的社会共识,这一社会共识经由内在认同、认同扩散、整体认同和生命过程认同等群体心理内化过程,最终沉淀于所有社会群体的心理结构深层,进而使所有社会群体在自主意志的支配下积极采取相应的回报社会行动。而经过无数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自愿慈善行为不断累积,就会使慈善事业成为共同富裕事业的基础性工程,慈善也就会成为一种社会习性。正如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论及美国公益事业发展时所指出的,“为公益最初出于必要,后来转为出于本意。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三)作为结果性规则的社会妥协
社会妥协是结果性的社会团结式利益让渡规则。妥协是一种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看,社会正是在妥协的过程中日趋进步的。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曾指出,人为追求幸福可能会彼此妨害以致达到危险的局面,“唯一摆脱困境的方式则是互相妥协”。现代西方学者对妥协给予厚望,如阿克顿认为,“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其全部的话”。马克思主义也对社会妥协给予很高的评价,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并不绝对否定妥协,马克思主义认为必须利用妥协”。作为一种利益均衡的结果,社会妥协的优势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依据共同认可的理性商谈规则和社会宽容规则等在群体利益层面上进行一种“give-and-take”的协商,可以避免任何一方的全赢或全输的零和博弈,参与利益妥协的社会群体在承认和保护别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本群体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利益妥协既是一种从马克思所说的本能的“欲望”向现实的“需要”回归的过程,也是在“需要”和“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可接受均衡点的过程。
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必然存在着大量集体层面的社会妥协。党中央反复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统筹需要和可能”“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等,这就是对社会妥协的一种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需要将这些原则性规定贯彻到各项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政策实施之中。譬如,作为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社会保障是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源的均等化和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在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不断进行利益让渡,以社会妥协的方式逐步推动。一方面,“各地区要树立大局意识”,掌握较多养老资源的地区要逐步有序地让渡出一些利益,如从2018年7月起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地按比例上缴资金形成中央调剂基金,开始进行省际和人群间的调剂,未来一段时期还将会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另一方面,受让利益的地区和群体也要充分体认到这一存量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形成既要依靠国家和他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源,更要通过自身努力勤劳致富的良好社会心理预期。唯有如此,共同富裕事业才能在社会团结状态下持续前行。
四、培育并维系一个强大的共同富裕共同体
应当说,形成良好的群体关系氛围和遵循理性的利益让渡规则分别从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两个方面发挥功能,使社会团结状态成为可能。这种社会团结状态形成后,要长期维系下去并且发挥出促进共同富裕的良好功用,就需要培育并维系一个强大的共同富裕共同体。
一方面,强大的共同富裕共同体需要一个系统完备的共同体意识的支撑。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特质就是拥有“共同理解”。涂尔干在其1893年的博士论文中首次提出“集体意识”这一概念时,认为集体意识作为一种共同理解,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仰和感情的总和”,虽然它在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中有着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但都在维系社会团结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除了要弃绝“刁民意识”、反对“无条件同情弱者意识”以及更新“精英意识”的内涵之外,还需要在更为宽广的层面培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团结的强大集体意识。从宏观上看,就是要努力培育出适应“共同富裕社会”所需要的共同体意识。这就要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制度为依托,努力构建起一个“家庭—群体—民族国家—人类社会”连续的共同体意识系统。具体而言,在人类生活基本单元层面,家庭是最原始的共同体,要强化“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的集体意识,通过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为共同富裕提供最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的支持。在传统组织层面,社区是最牢固的地域共同体,要强化“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架”的集体意识,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居民的家园感,为共同富裕提供基础性社会组织共同体的支持。在国家层面,民族国家是近代以来最强大的共同体,要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集体意识,推动全民族的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为共同富裕提供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支持。在人类发展层面,人类社会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要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集体意识,通过培育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导共同构建安全共同体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共同富裕提供跨国共同体的支持。
另一方面,强大的共同富裕共同体还需要以统一的集体利益为根基。要在良好共同体意识的推动下促进不同社会群体的集体利益趋向一致,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好各种共同富裕共同体。因此,除了在集体利益让渡中要遵循理性商谈、社会宽容和社会妥协等规则之外,共同富裕共同体还需要建立于更加宽广和牢固的集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通过强调社会主义政权的人民性,包括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政治和法律地位上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的保护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让根本利益相同但具体利益差异较大的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共同致力于共同富裕事业,从而为共同富裕共同体建设提供社会群体和阶级阶层层面的共同利益支撑。通过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阶段性,设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发展目标,如基本实现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通过执行五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可以有效融合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代内利益和代际利益,为共同富裕提供国家和民族层面的共同利益支撑。通过积极开展人类社会层面的各种社会合作行动,如大力参与世界维和行动、签署巴黎协定、倡导多元主义、承诺以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将民族国家的利益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融而为一,使共同富裕事业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全面解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共同富裕共同体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将党的领导这一最大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转化为引导激发各个社会群体积极参与的动员优势,培育出一个既有共识又有激情的共同富裕共同体。为此,中国共产党需要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社会团结状态的形成与维系问题,进行社会动员方面的长远谋划,从而更好地激励全体人民,更好地实现让人民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受益;在重大制度安排上要防止各种负向社会情绪以“社会不合作”的形式表达出来,讲好各种社会共同体故事,统筹配置社会资源,提供公平的社会机会,使正在合力推进共同富裕事业的各个社会群体的获得感和归属感持续提升。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新华文摘》第4期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