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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

2017-06-04 作者: 杨菊华

生育政策与中国家庭的变迁

杨菊华


原文载于《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


【内容提要】严格的生育政策是过去近40年中国最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而家庭作为其根本关切、落脚场域和后果的直接承载者,是反观社会和政策效用的微型镜像。本文试图还原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的关系,剖析家庭变迁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文章认为,国家力量参与了家庭变迁的过程,并主要通过生育政策“控量”、“提质”及其互动而作用于家庭,使得中国家庭的变迁带有明显公器干预的痕迹,有别于西方家庭自然演进的特点。家庭外在型态“失态与稳态并存”,但主要表现为“变迁中的存续”,而家庭年龄和性别结构及生命周期重心变化则预示“存续中的变迁”;家庭内在结构重心流变且“接力-反哺”共生;家庭变迁的过程短、速度快、外生性强。尽管家庭的“常”大于“变”,但这些变化已给家庭的长期发展能力带来严峻挑战,需要家庭友好政策的支持与修复。

【关键词】生育政策 家庭结构 家庭形式 家庭关系 家庭功能


作为连接个体和社会的纽带,家庭既会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亦会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调适。近40年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人口转变和文化变迁等诸多要素彼此嵌入,而生育政策的推行是这一宏大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再塑着家庭的内涵与外延。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意味着自1980年开始推行的严格的生育政策出现了历史性转折,一孩政策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与其他社会政策不同,生育政策的有效性、持续性、广泛性和深刻性决定了其影响的长远性,故无论是从公共政策还是从学理视角,该政策都是我们谈及这一历史时期家庭变迁时无法回避的核心元素。

然而,虽然学界对家庭变迁和生育政策这两个领域都较为关切,但迄今为止的家庭变迁研究,往往秉持古德等学者的理论传统,多关注文化及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三化”)进程的作用,直接指向人口因素且将之具体到生育政策、以国家力量为背景、探讨家庭变迁过程的研究甚少。这种局面既可能低估政策的家庭效应,也可能忽视家庭变迁机制一般性规律(即文化与“三化”)之外的特殊性,由此带来对中国家庭变化路径的模糊认识,并致使很多相关问题有待厘清:譬如,政策是否并通过什么途径作用于家庭?政策如何重构家庭的内部和外部结构?生育政策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具有哪些独特性,并对人类家庭变迁的总体模式具有什么意义?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传统与现代观念继续博弈、家庭利益与公共政策有冲突的情境下,政策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将更为突出,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关系的理论探求显得愈发迫切,政策对家庭变迁的影响亟需系统评估(谢志强、王剑莹,2013)。

 

本文将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的关系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大场景下,在承认家庭变迁的一般性规律(即“三化”)的前提下,通过拓展对生育政策社会后果的多维度讨论,还原家庭变迁的政策背景和学理意义。将通过宏观统计数据来揭示政策-子女数量-家庭外在结构变迁之间的关联,通过理论与逻辑的方式来论述政策-子女质量/外在结构-家庭内在结构变化之间的联系,从而帮助揭示家庭变迁这一普遍现象既有解释之外的独特机制。虽然家庭变迁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生育政策作为中国近40年最重要且最连贯的社会政策之一,家庭是它的根本关切、落脚场域和后果的首要承担者,故家庭变动无疑会深深地烙上它的印记,且与“三化”进程相比,可给家庭带来最直接、最真实、最确定的影响。故此,在严格政策尘埃落定后,对它与中国家庭变迁的关系进行系统反思,多视角探讨二者关联的路径机制和家庭变化模式,既可拓展研究视域,认识政策的长期深层后果,也有助于未来相关政策的调整能更好地兼顾家、国目标和利益,推动家庭长期和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提升。

 

一、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的关联机制

 

生育政策是指由政府制定或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准则,旨在通过生育数量的控制,达到减缓人口增长速度、提升人口质量的目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就开始推行以生育控制为目的的家庭计划;同时,为将女性从家务中解放出来,推动她们的社会劳动参与,中国政府也为部分有需求的妇女提供避孕措施。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担忧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过快,于是大力倡导家庭计划;与此相应,中国开始在城市和人口拥挤的郊区推行“晚、稀、少”的家庭计划,并将总和生育率由70年代初的4.97快速降至1978年的2.72。然而,当时的人口特征仍不能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Chen,1979),为此,政府于1980年正式向全社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从1972年开始鼓励两孩到2016年放开全面两孩,中国旨在限制人口增长的生育项目长达40余年。与其他国家的家庭计划相比,中国生育政策的生育控制最为有效。基于政策及活动、服务设施及服务活动、记录保存和评价、避孕药具的有无和服务的评估,莫尔丁和罗斯(Mauldin and Ross,1991)将各国的计划生育项目按强度和效率分为四等,中国因政策规制之严格、推行手段之有效、影响范围之广深,在世界计划生育史上首屈一指。

 


 

那么,生育政策是通过什么途径来有效落地的呢?为使政策真正落地,国家和政府瞄准并利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和生育单位,使之成为政策落地的有效抓手平台:通过对家庭生育行为的严控,在微观层面形塑着家庭的内外结构,在宏观层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速度的目的,构成“国家-家庭-国家”新型治理模式。这样的特点将家庭变迁与生育政策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使得在这一时段,中国家庭的任何变迁都会烙上了政策的印记,且该印记在未来几代人身上还难以磨灭。

 

接下来的问题是,政策通过什么手段或途径影响家庭变迁呢?我们认为,历经约40年的生育政策,既直接作用于家庭变迁,也通过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而间接地影响家庭,本文仅关注前者。概而言之,生育政策主要通过三条途径重塑家庭型态:一是“规则严格与罚多奖少-控量-外在结构”途径,即通过虽有差异但总体十分严格的政策规则和“软硬兼施”的政策推行手段限制生育数量,进而直接作用于家庭的外在结构;二是“控量-外在结构-内在结构”路径,即除上述直接途径外,生育政策还会通过减少子女数量和改变家庭外在结构而进一步作用于家庭的内在结构;三是“优生优育-提质-内在结构”路径,即借助长期、深入、全方位地奖励少生和“优生优育”的宣传倡导来提升孩子的质量,由此直接作用于家庭的内在结构。实际上,两条直接路径中的各元素相互渗透,彼此纠缠,且控量与提质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家庭的内外尤其是内在结构(见图1)。其中,第一条路径是最主要的路径。

 

(一)“规则严格与罚多奖少-控量-外在结构”途径

 

中国的生育政策覆盖政策规则和推行手段,后者服从于前者,是规则落地的保障。虽然政策并非普遍的一孩政策,而具有地区多样性,即严格的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和两(多)孩政策,但总体上十分严格,从最初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渐渐演变为强制少生。即便在农村地区,正常情况下,第一孩是儿子的夫妻也不被允许再生育;在城市地区,生育政策一以贯之,持续且稳定,只有在孩子有健康问题等约十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生二胎。换言之,无论政策如何变化,都不妨碍它的严格性及其背后深刻的稳定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这些特征将相当一部分夫妻限定在一孩生育范围内,变化幅度主要限于一孩和二孩之间;且一般情况下,多数夫妻最多可生两个孩子,生育空间极其逼仄,生育挤压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可能给家庭带来持久且深刻的影响。

 

生育政策通过一揽子软硬兼施的经济和非经济的集成措施来施行,包括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免费提供、奖惩制度和宣传倡导(Chen,1979)。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奖励措施对生育控制的效用减弱,而惩罚效用却在加强。违背政策生育的夫妻或家庭会受到批评(20世纪80年代)及经济和非经济惩罚(Chen,1979;新华社,1979);在农村,21世纪前还普遍采取过强硬措施。虽然总体而言,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推行手段差别甚大,且政策手段前硬后软,但超生罚款(后称“社会抚养费”)一以贯之;从1991年起,各地开始施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亲自抓,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推行与落实。单位制和社区组织对市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借助罚款和计划生育责任制而实行的处罚多生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起到巨大的控制作用。

 

严格的政策规则和强硬的手段,无疑会从根本上影响家庭的生育行为。近40年中,家庭二孩及以上的比例不断下降(张维庆,1998);2014年,独生子女家庭高达1.5亿(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2015),实际数量虽低于此,但中国无疑已形成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尽管若无生育政策,也会有独生子女和无孩家庭,但该群体规模如此之庞大和如此之集中,无疑是政策推行的最直接后果。少子化缩小家庭规模,进而改变家庭代数、家庭形式或居住安排、年龄和性别结构及家庭生命周期的重心分布等外部特征。

 

(二)“控量-外在结构-内在结构”路径

 

家庭外在结构的变化,无论是规模、代际还是家庭形式,都冲击家庭关系,作用于家庭功能、家庭伦理和家庭文化。本文主要关注家庭关系与功能这两个维度。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家庭关系是家庭的一种本质属性,是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在家庭层面的体现,是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的缩影。家庭代数决定家庭形式或居住安排;反之,家庭形式也透视出家庭代数,而代数和形式又共同决定了家庭的单(双、多)轴关系与纵(横)向关系。长期来看,少子化会使家庭关系简单化,基于血缘和手足关系的社会网络逐渐减少,姻亲变得更加重要,关系更加平等和注重情感;换言之,政策在改变家庭外在结构之时,也会作用于其内在结构。

 

家庭代数、居住安排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共同决定家庭的功能需求。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制度和群体单元,迄今依旧决定人类社会的生息与存续。生育政策既对生育功能进行直接干预,也通过“控量”而弱化人口再生产和赡养功能,但少子化又使得每个孩子弥足珍贵,由此改变代际关系重心,带来育儿功能的异化。

 

(三)“优生优育-提质-内在结构”路径

 

如果说政策通过规定夫妻什么时候生和生几个孩子,并强之以超生罚款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等硬性惩罚手段而迫使部分家庭少生,甚至只生一孩的话,奖励少生和倡导优生等正向手段,旨在引导家庭“自觉”少生,驱使部分家庭主动限制生育;而这既会作用于数量控制,也会达到提升质量的目的。“优生优育”的宣传倡导深入且持久;在政策推行初期,政府要求官员少生,起模范带头作用(Chen,1979);计划生育积极分子走访工厂、农村,广泛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活动,宣扬科学育儿知识及人口控制的必要性(Lewis,1987;彭佩云[主编],1997);墙报、贴画遍布大街小巷、墙面、电线杆,甚至邮票上,宣传只生一孩的好处(彭佩云[主编],1997);青年人登记结婚时,会收到传扬“少生优生”等新型生育理念的宣传手册(Li,1995)。

 

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长时期、深入且广泛的“软性”正面宣传倡导刚好与因对外开放而引入的现代生育文明之风在时点上相重合,也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起步相契合,城市之人首先逐渐内化了“优生优育”理念,家庭愈发重视子女的教育及综合素养的提升。而子女数量的减少,改善了家庭的生活环境和供养子女的能力:正如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在80年代初宣传的那样,“两个孩子仅可购买一台14吋彩电,一个孩子却可购买21吋彩电”;小家庭还可购买其他电器用品,享受更高的生活水准(Hesketh and Zhu,1997),由此可能带来“自觉少生效应”。这种效应随后波及城镇之外,对农村之人新型生育观念的形塑也具有重要意义。政策的意旨借助社会传播的力量,帮助生育主体及其家庭吸纳了以“质量换数量”、“数-质替代”的意念,既有助于“提质”,也促进“控量”。

 

进而,“数-质替代”的意念及其行为效应作用于家庭的内部结构,特别是家庭关系、家庭文化和家庭资源的分配。对子女质量的追求,一方面可重塑家庭内部的关系结构,带来以“我”为中心的代际关系定位的重新调适;另一方面,这种追求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家庭的生育、抚养与赡养、消费、情感交流等方面的家庭功能实现的方式。

 

外在结构与生育政策的关系主要是直接关系,虽然会通过内化“优生优育”的生育理念自觉少生而间接影响外在结构;内在结构与政策的关系既有直接关系,也有间接关系。在家庭外在结构变迁的同时,随着少生优生的理念深入人心,内在结构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

 

二、“控量”与家庭外在结构的流变

 

从全球视角来看,“三化”进程已经或正在重构家庭的内外结构。1978年以降,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口的地域流动和非农就业机会的提升等结构性因素,均重塑着中国的家庭型态(杨菊华、何炤华,2014)。但是,21世纪前中国的家庭变迁并未完全遵循西方的自然演进模式,而主要是国家力量通过生育政策强大外力直接推动的结果。政策与家庭的关系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缩小家庭规模,提升小型家庭的占比

 

从近一个世纪来看,家庭规模缩小是一个长期态势,与结构性和文化因素戚戚相关,而近40年中国家庭规模的缩小更因生育政策的推行所致。子女数量的锐减直接缩小家庭规模。1982年的家庭规模是4.51人,1990年降至4人以下,2000年为3.44人,2010年仅为3.10人。由此,1990年后,1—3人的小型家庭户占比快速上升,2010年达65%;其中,1人和2人户占全部家庭户的40%(1.6亿户);4—6人的中等规模和7人以上的大家庭户的占比下降(彭希哲、胡湛,2015;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2015)。

 

近年家庭规模的降速远快于历史平均速度。1911年—1980年间,家庭规模从5.5人降至4.61人,70年间降低16.2%,年均降速为0.23%;而在1981年—2012年间,家庭规模从4.61人降至3.02人,32年间降低34.5%,年均降速为1.08%。这种快速的变化,透视出生育政策在“控量”方面的非凡成效。

 

(二)减少家庭代数,但三代直系家庭总体趋稳

 

政策推行后,一代户的占比从1982年的12.8%迅速升至2010年的34.2%(共13716万户),2010年比2000年增长86%,超过全部家庭的1/3,是增速最快的家庭类型;二代户占比明显降低,由1982年的67.3%降至2010年的47.8%;三(多)代户的比例稳中略降,从1982年的19.7%降至2010年的18%。在政策推行期间,三(多)代家庭一直约占全部家庭的1/5,简化和复杂的家庭形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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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中,核心家庭始终占主导地位:1982年占全部家庭的72%,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的占比分别为73.8%、68.2%和60.9%。夫妻同住、年幼子女与父母同住是家庭的底线,任何外力都难以改变。但是,核心家庭形态多样:夫妻二人核心家庭占比上升,但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比却在降低。三代直系家庭总体趋稳(王跃生,2013),由1982年的17.8%、1990年的17.9%、2000年的21.7%升至2010年的23%。在这些数据的背后透视出的既可能是,子代数量减少减弱亲子居住安排的选择性,降低子代从亲代家中相继分离出去的机会,也可能是在社会服务缺位的环境中,代际间须通过共居来相互扶持,但家庭代数的城乡变动差异也很突出。

 

(三)增加有老家庭占比,老化家庭年龄结构

 

2000年和2010年,全国总户数分别为3.405亿户和4.015亿户。如表1所示,2010年,在全部家庭户中,8000多万户至少有一个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全部家庭的21.93%,比2000年增长近2个百分点。

 

子女数量的减少,既带来宏观层面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引发底部老龄化问题,也带来家庭层面年龄结构的老化,改变家庭中老年人和少儿的占比。在宏观层面,1982年,65岁以上人口仅占全部人口的4.9%,2010年升至8.87%,2015年升为10.47%。相反,少儿人口从1982年的33.6%降至2010年的16.6%、2015年的16.52%(民政部,2016)。在家庭层面,1982年,家庭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仅为0.22人,2010年升至0.41人,而0—14岁的少儿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1.48人(郭志刚,2008)降至2010年的0.51人。

 

夫妻单住或直系居住仍是老年人的主要居住安排(见表2)。在1982年—2010年间,夫妻单住的比例大幅提高,从13.7%升至29.2%;三代同住的比例虽从1982年的47.2%降至2010年的32.8%,但依旧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安排。三代同住比例的高位运行透视出,除结构性因素(如:代际间的互惠需求)作用外,子女数量的减少使得可裂解的核心家庭随之减少。同理,城乡差异明显:在现阶段农村,与多子女老年人相比,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很可能维系直系居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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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子女性别为孩子“质量”,致使家庭性别结构失衡

 

中国推行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数-质替代”的意念降低了人们对子女数量的需求,提升了对子女质量的渴求;在具有男孩偏好之地,性别被视为孩子质量的一个指标。虽然社会发展改变了国人的生育数量观念,但传统的性别偏好仍在存续。惯习和传统使得子、女在家系传承中的作用和功能有别,且这些惯习得到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强化。人们(尤其是农民)的生存理性告诉他们,少生,尤其是生女就意味着传统难以承继,且在熟人社会中难以抬头。

 

因此,政策“控量”的超前性和一孩半政策的性别盲视性,既带来宏观层面出生性别比的极度失衡,也改变家庭层面子女的性别结构,使其严重失常。具体而言,在传统和现代制度规制的双重制约下,面对因政策的刚性制约所带来的生育空间极度逼仄,对儿子的追求除流女保男外,别无它途;而农村有条件的两孩生育政策既默许了男孩偏好,又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性别选择成为可能,致使一孩半政策遭到另类解读,将之等同于就是让人们生儿子的政策,认为女儿的“质量”低于儿子,“一女等于半个儿”。数量的刚性挤压、规则的性别短视与传统文化惯习的延续相联手,强化儿子偏好,使得在一孩半政策地区,家庭子女性别结构严重失衡(杨菊华,2009;杨菊华、宋月萍、翟振武、陈卫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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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发家庭生命周期重心后移,正态模式向右偏移

 

家庭生命周期是指一个家庭从形成到解体的循环演进过程,由有着逻辑结构��系、前后相继、环环相套的环节构成。一个典型、完整、理想的生命周期包括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与解体等阶段。婚姻的缔结标识家庭的形成,第一个孩子出生标示家庭的扩展,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表示家庭的稳定,第一个子女的搬离预示家庭开始收缩,最后一个孩子的搬离意味着空巢期的到来,配偶一方的离世标志家庭开始解体,配偶双亡意味着家庭消亡。

 

在高生育时代,人们成家较早,家庭形成时年纪较轻,故家庭的扩展期和稳定期都较长,生育存续于女性的整个育龄期;加上寿命较短,空巢期和解体期也较短,呈现出正态分布模式。生育政策修正了这一自然模式:家庭形成的年纪向后推移,多数女性在30岁前后即完成了子女的生产责任,子女数量的减少也缩短了抚育时间,由此大大缩减扩展期和稳定期,提前且延长空巢期。这些特点使得家庭生命周期呈现出由正态性向右偏模式的流变(见图2);若是独生子女家庭,则其扩展期等于稳定期,且直接跳进空巢期;若是丁克家庭,则只有形成、空巢和解体三个阶段,甚至是形成和解体两个阶段。

 

数量的减少,提前了空巢期出现的年龄(由过去的老年期提前到中年期),扩大了空巢家庭的数量,延长了空巢期的存续时间,提升了它在全部家庭中的占比。按“80后”女性25岁、男性27岁的城镇平均初婚年龄,两年的初婚初育间隔,独生子女18岁离开原生家庭,亲代独自生活为空巢家庭的起始计算,夫妻进入空巢期时平均介于45岁—47岁,在空巢家庭生活15年后才进入老年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2014)。20世纪40、50、60年代三个出生队列户主在家庭进入空巢期的平均年龄分别是57.5岁、51.3岁和44.4岁(见表3)。

 

20世纪80年代,空巢家庭占老年人家庭总数的10%,90年代升至30%,2000年升至42%,2013年近50%,数量破亿(李晓宏,2013);2015年全国老龄委数据显示,老年人家庭空巢率已达半数,大中城市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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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处于收缩期和空巢期的家庭占到全部家庭的45.6%。子女独生子女家庭步入空巢期的时间更早,存续时间更长。但是,若独生子女或双子女家庭的子代有一人不离开亲代,无论是女儿出嫁还是儿子娶媳,则不一定增加空巢家庭的比例;而且,部分空巢家庭只是理论而非真实的空巢,因子女的离家或许只是暂时性的;结构性或情感性因素的作用可能驱动搬离亲代家庭的子女回归亲代家庭,或亲代搬去与子代同住。此外,在农村地区,很多亲子之间毗邻而居,这也不算真实空巢,故空巢家庭的占比可能低于数据呈现的水平。尽管如此,子女数量的减少、家庭户的增加,还是意味着空巢家庭的增多,时点数据依旧具有意义。

 

三、“控量”、“提质”与家庭内在结构的嬗变

 

如前所述,生育政策既通过“控量”改变家庭的外在结构而间接地发挥作用,又借助“提质”而直接地作用于家庭的内在结构。限于篇幅,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是本文的关切。

 

(一)家庭关系

 

粗略地讲,全球趋势是先有家庭关系的变化,后有生育水平的降低;在中国,家庭关系模式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和城市计划经济时代就已开始发生与传统时代不同的变化,但严格的政策和“优生优育”的有声滋润,令家庭关系的变化更不可避免,具有生育转变在前、家庭关系模式变化在后的特点。

 

家庭规模小型化或小家庭的“独立化”、“孤立化”趋势,带来家庭关系由繁入简,由多样走向单一,夫妻、亲子、祖孙、姊妹等成为主要家庭角色关系,城市家庭尤其如此;由此,多轴多系的关系结构简化为双轴少系甚至单轴单系结构。丁克家庭只存在夫妻单轴,一孩的单亲家庭只有亲子单轴,独生子女核心家庭也仅有亲子和夫妻双轴双系;主干家庭可有多个横向和纵向关系轴,如亲子轴和祖孙轴、夫妻轴和同胞轴等;联合家庭的家庭关系最复杂,可能还有连襟、妯娌、姑嫂等关系。无论如何界定“家庭”,也无论成员间是“同居共爨”还是分居,这些关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1.代际关系由尊老转向重小,由“反哺”向“接力-反哺”模式流变

 

作为家庭纵向关系之一,代际关系以亲子关系为最重。“在父母眼中,子女是他们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重生机会,每个父母多多少少想在子女身上实现他未曾实现的梦想,纠正他过去所有的缺点”(费孝通,1998)。这一特点在独子或双子的情势下更为凸现。一方面,少子化使得亲子彼此的依赖性更强,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亲代只能将情感和精力投注到唯一的孩子身上,子代也无兄弟姊妹陪伴,故独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比非独生子女更紧密(郝玉章、风笑天,1998)。另一方面,“控量”、“提质”的有效实施,使得几乎所有家庭都少子,并同时面临底部和顶部老年化的困局。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孩子的珍贵性,受教育时间的延长带来较长的抚育时间,对家庭资源的需求也更多;后者意味着老年人寿命延长,进而延长需要赡养的时间。这一少(子代)一多(父代),部分地改变了传统家庭的敬老伦理和代际交换模式。物以稀为贵,子女因是家庭的希望而倍受珍视,老人因日近黄昏而或被视为负担,即便子女依旧有孝心,但当资源有限时,家庭关系或由“敬老”转向“重小”,由重反馈(费孝通,1983)向重接力-反哺模式流变。由此,以“我”为中心,上行的亲子关系往往受到忽视,而下行的亲子关系却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见图3)。过去,父抚养我,我赡养父,我养子,子养我,但今天,“我”是不是还会像过去那样养“父”,“子”能不能像过去那样养“我”,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反哺模式依旧“恒常”,且接力模式并未最终完成,但至少出现了接力-反哺并重的模式,且该模式的重心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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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只是理论的叙事,实际情况更为复杂。研究发现,城市地区的代际关系可能既非反哺,亦非接力(刘汶蓉,2012),且代际关系呈现出多样性、矛盾性和复杂性,动机、感知和行动之间的矛盾在代际行为中屡有体现(石金群,2015)。而在农村地区,即便分了家的子女,与亲代也分而不离,并在身体和精神上对亲代进行双重剥削(龚继红、范成杰、巫锡文,2015)。在旧的亲子关系受到挑战,而新的平衡关系尚未建立起来时,代际伦理让位于交换关系,工具理性取代了价值理性(陈皆明,2010)。

 

2.夫妻关系趋于平等,稳定系数遭遇动摇

 

传统家庭重视血亲关系多于姻亲关系,而现代社会重视夫妻感情,加上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发展,姻亲可能成为最重要的一种家庭关系,构成家庭关系的主轴(王跃生,2013),虽然夫妻轴尚未替代亲子轴(马春华、石金群、李银河、王震宇、唐灿,2011)。

 

子女数量的减少冲击着传统的夫妻关系。部分地从生育中解脱出来的女性走出家庭,普遍参与社会劳动;加上孩子更为珍贵,驱动男性参与子女养育,进而带来更为平等的夫妻关系。2010年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夫妻共担家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可;在家庭投资及贷款决策方面,夫妻共商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到74.7%,比2000年提高14个百分点。据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数据,70%以上的女性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也大大缩短。《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15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经济、家庭还是工作事务的决策,夫妻共商均最普遍。子女的减少使夫妻有更多时间共处,经营婚姻,增进感情;而居住安排的简化,使女性无须面对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从而可减轻家庭矛盾,有助于维持夫妻情感。

 

但是,家庭外在结构的变迁也隐藏着不利于夫妻关系稳定的风险。在中国,孩子是夫妻生活的调节器和夫妻情感的连接纽带,家庭也常常需要依靠纵向亲子关系的情感转移来弥补横向夫妻关系中彼此无法获得的情感满足,而子女的减少使不少夫妻在中年中期后就进入空巢期,共同的养育责任减弱。于是,维系感情的重要纽带也会抽缩,使得部分夫妻的情感满足失去平衡。同时,夫妻间原本对子女的期待因子女数量的减少而部分地转向对配偶的期待,若彼此不能较好地满足这种期待,就可能引发负面情绪,带来夫妻关系的疏离,甚至导致婚姻的解体。的确,生儿育女降低离婚风险(彭大松、陈友华,2016),不育夫妻的离婚风险更大(陆益龙,2008),且低龄子女对婚姻稳定具有保护作用,有儿子的夫妇离婚风险更低(许琪、于健宁、邱泽奇,2013)。

 

(二)家庭功能

 

在传统社会,家庭就是一个微型社会,承担着从人的孕育到进入坟墓的各项功能。在生育政策背景下,消费、情感陪伴和照料功能虽有变化,但本质依旧,特别是作为一个情感单位,其内部的亲密关系甚至得到加强,这是现代家庭变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人口再生产、父母赡养和子女抚养等功能却发生了巨大变化。

 

1.弱化生育功能,异化生育行为

 

生育政策对家庭功能的首要冲击是弱化了家庭的人口再生产功能。1953年,一个妇女一生平均生6个孩子,1982年为2.8个,2010年仅为1.18个。尽管2010年的数据值得商榷,但中国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应符合客观现实。宏观层面过低的生育率是通过对微观层面生育行为的控制来实现的;部分人被迫少生、部分人不愿多生衬托出几十年严格政策的施行让人们逐渐内化了“少生优生”的生育观,弱化了家庭最基本、最核心的生育��能(徐祥运、张童阔、蒋舒雨,2016)。

 

当生育空间的逼仄、生育政策的短视和盲视与性别歧视的生育文化交叠时,一些夫妻无法通过多生来实现性别偏好,故将非理想性别的孩子(主要是女孩)视为实现自身偏好的障碍,或对女婴疏于照顾让其自生自灭甚至直接溺弃(主要在政策推行早期),或通过胎儿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剥夺其生命权,致使人口再生产功能偏离常态而发生异化。

 

2.削弱赡养功能,动摇养老基础

 

底部和顶部同时老龄化使中国快速步入老龄社会,养老需求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张力。赡养老人,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心理慰藉,是家庭的一项基本功能;当前的养老制度设计,无论是“9073”还是“9064”模式,实际上97%或96%都是家庭养老,延续着家庭养老的传统。但是,外在结构的变迁直接冲击家庭的养老功能,对家庭养老形成挑战。

 

一是降低生活照料能力。生育功能受损减少并稀释了家庭养老资源,降低其供养能力;独生子女因其唯一性和无可替代性而面临更大的养老负担。目前,严格生育政策下的第一代父母已开始步入老年,其养老困境将逐渐由隐性转为显性,由零星发生的私域问题转为众多家庭共临的社会问题。公共制度和服务的滞后与家庭层次供给不足的矛盾相交织,会进一步恶化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是弱化情感慰藉功能。亲情关怀与日常照料往往需要通过家庭成员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上的协整性(即共居)来实现。尽管家庭的核心化和网络化并不意味着代际间、同辈间的联系下降,但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空间距离的远隔都使得亲子面对面的交流越来越少,陪伴功能受损,情感支持欠缺(伍海霞,2016)。故此,传统意义上的照料和共享天伦难以实现,空巢期和鳏寡期老年人的情感更难有依托。

 

三是削减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理论上看,少子化可降低子代对其子女的投资,改善赡养父辈的经济资源和能力,且可通过雇用劳动力来缓解对父母亲身照料的不足。而实际情况是,抚育的经济成本和压力随子女数量的减少而上升。“两头沉”可能驱动有限的资源在家庭成员中分配不均,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相较于满足老年人的福祉而言,孩子的需求和利益优先,经济(和非经济)“啃老”现象十分普遍。

 

由此,生育政策激化养老风险,独生子女家庭更是如此。这类家庭本质上属于风险、脆弱家庭。如果说在夫妻生育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通过补偿性生育来解决,在生育晚期乃至生育期结束后出现的风险则难以弥补。对很多人来讲,失去孩子就失去了主要的养老保障及情感依托。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救助政策既无法规避风险的发生,也难以填补丧子的损失。意外风险一旦发生,家庭尤其是丧偶老年人家庭的养老功能基本丧失。同理,1对一切安好的独生子女夫妇,或需抚养4个甚至6—8个老年人,养老负担极重。

 

3.提升人力资本,激化“育儿焦虑”

 

“控量”和“提质”的生育政策驱动家庭内化“数-质替代”意念,将对孩子的数量追求转化为对质量的苛求,孩子的教养成为家庭的重中之重。这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生育政策极大地改善了家庭的经济环境,少子化降低了家庭各类资源的稀释程度,提升了家庭的抚育功能。由此,亲代可投入更多资源于子女身上,改善子女人力资本的积淀,实现“优生优育”。笔者对1989年—2000年间生育政策与少儿福祉(包括健康和教育)的研究结论是,即便控制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和家庭层面的经济状况,相较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健康状况更好,教育机会更高。若比较政策推行前后青少年的身高和样貌、教育机会和教育结果等,差异更是有目共睹。这种改善当然与文教卫生条件的改善有关,但如同本文开头所言,生育政策通过“控量”,既在微观方面改善了家庭的抚育环境,也带来了宏观方面的“人口红利”,间接地推动了青少年福祉快速且巨大的提升。

 

另一方面,少子化降低了家庭以孩子为保障的可能性,提升子女的不可替代性和珍贵性,进而提高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推动养育模式从“散养”转向“精养”,导致“育儿焦虑”和浓盛的“过度育儿”之风。特别是在城市地区,为获得“最好”的子女健康和教育状况,抚育功能出现异化。在有15岁以下孩子的父母中,90%以上希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38%的城市父母希望子女读研究生,农村父母的比例也达到24%(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2014)。这种期待带来过高的子女养育成本:虽然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差异甚大,但总体而言,经济成本不断增长;20世纪90年代后,家庭教育支出以年均29.3%的速度增长,明显快于家庭收入和GDP的增速,扩展性教育支出的增速尤快(李松涛、潘圆,2012)。28.1%的家长认为,培养孩子可“不计成本”;57.4%的家长相信,教育投入是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19.4%的家长坚信,“高投入才能高回报”;38.3%的家长可为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而“适度负债”(李松涛、潘圆,2012)。而这些成本还未计算抚育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四、余论:中国家庭变迁的机制与模式

 

家庭既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反观社会和折射公共政策效用的微型镜像。人类社会的两项基本任务:生息与传承,都落脚于家庭,既维系人类延续,也满足个体需求。生育政策在历史长河中虽只是一个小点,但因直接干预家庭的生息与传承,故对家庭带来久深的影响。若说“三化”等结构性力量都是家庭变迁的重要背景变量的话,中国家庭变迁的机制还有一个特别重要且更直接的推手,即国家力量,并主要通过生育政策来实现:政策对家庭的控制力使本该属于私域的意念和行为暴露于政治和公域之中。在国家力量的参与下,中国家庭变迁的起点、过程、机制、模式、外在结构和内在结构等,都留下了制度干预的痕迹,具有普遍性之外的独特性(虽然西方家庭变迁亦非单一模式)。这种独特性也表明,在“三化”之外,制度性要素也是家庭变迁的重要机制。

 

一是变迁过程时间短、速度快。家庭总是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中西方家庭都是如此。但是,西方国家主要以婚姻为基础、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变迁历时长,速度慢,经历了百余年。中国较明显的家庭变迁却主要是近40年生育政策直接推动的结果;特别是在政策推行的前20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依旧较低的情况下,生育率的极速降低,使子女数量断崖式下跌,进而引发家庭一系列多米诺骨牌式的变化,呈现出家庭“变迁速度快、变迁过程短”的特点。

 

二是变迁机制带有浓厚的公器干预痕迹。西方的家庭变迁贯穿于整个“三化”进程;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带来个人主义和独立意识,逐渐改变个体偏好,带动家庭内在和外在结构的变化,呈现“社会→个体→家庭”的联动机制,即社会变迁在前,家庭变化在后。但是,中国推行生育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政策落地以家庭为工具、抓手和落点,是家庭变迁的先赋要素和直接因素,而经济制度变革及社会发展对家庭的影响具有间接性、渐进性和滞后性;尽管21世纪以来,发展的作用可能超过政策的作用,但此时,政策效应已全方位显现,故中国家庭变迁机制主要是“政策→社会←→家庭→个体”模式,政策驱动抑或政策-发展“双驱机制”。

 

三是变迁模式以“受迫”为契机,渐向“自发”和“自觉”式演变。与变化机制相适应,西方社会近百年的家庭变化主要是自觉发生,主要是内力驱动的结果,呈现出比较典型的“内生模式”。中国家庭变迁始于“自上而下”的“外力推动”,是“由外而内”驱动的结果,(早期)是一种明显的“外生模式”;约在21世纪前后,呈现因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自发模式(如:自觉限制生育),并向外力与自觉并举的“双重模式”过渡。

 

四是家庭外在型态“失态与稳态并存”,但主要是“变迁中的存续”,而家庭年龄结构老化、性别结构失常、生命周期重心后倾则预示“存续中的变迁”。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模式多样化、家庭结构简单化、家庭年龄结构老化、生命周期后移等,都属于家庭变迁的一般态势;即便没有生育政策,“三化”进程也会带来类似后果,但中国的生育政策对此起到催化作用;性别结构失衡是政策的直接效应,也是中国的特色变化。不过,中国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依然是最主要的家庭模式,代际数量趋于稳定,虽有“失态”,但仍企稳。

 

五是家庭内在关系由“老幼并重”的双中心向下行的“单重心”演化、接力-反哺并存,但更重下行。工业革命后,西方的家庭关系日趋简单化,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代际关系,都实现了平等性;同理,公共机构承接了更多的家庭功能,“接力”是其主要的代际关系和家庭养育模式。中国家庭的内在结构也随政策的“控量”、“提质”及二者的交互而变化,只是家庭关系虽“有间”但仍亲密,虽简化但仍“不离”,虽“接力”但仍“反哺”。夫妻关系趋于平等,但亲子关系仍与以个人主义为基调的西方模式差异甚大。家庭的生育功能受到剧烈冲击,个体的生育行为受到严控,子女数量的减少削弱上行的支持能力,却强化下行的抚育功能,教化有余,赡养不足。

 

生育政策与家庭变迁是个巨大的研究课题,而本文仅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总体论述,且对家庭变迁的描述还有诸多遗漏,缺乏精细和深入的分析;而且,家庭变迁总是嵌入复杂的社会系统中,故政策对家庭的影响亦非孤立,而与社会转型、制度变迁和人口流迁相互作用,受各类背景因素的干扰和调节,故若要辨识政策的独立影响,还应剥离其他要素的作用;此外,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性,加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异质性,使得家庭的内外结构无疑存在城乡、地区和阶层差别。限于篇幅,本文对这些重要问题均未给予充分关注,是文章的局限。后续研究需对文中的一些基本判断进行检验,更全面、更精细和分门别类地探究二者的关系;后续研究还需警惕将家庭变迁灰暗化和问题化的趋向,认为生育政策背景下家庭的变迁只是问题丛生或问题均因政策而起,而应公允客观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

 

站在历史的转折点,回首来路我们发现,生育政策以家庭为工具,试图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低时期,通过对家庭生育行为的控制而达到宏观目的,由此带来家庭变化的起点、过程、路径和机理具有明显的政策痕迹;尽管如此,政策对家庭无意识的破坏性遭遇家庭自身调节机制与结构惰性的抗逆力,使得家庭变迁“量”多于“质”,“常”大于“变”。展望未来我们认为,如果说上述变化已给家庭长期发展能力带来巨大挑战的话,政府如何修复家庭,提升家庭能力,将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杨菊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责编: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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