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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论社会福利理念的衍生与制度化

2022-11-04 作者: 于建琳,宣朝庆

摘要: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概念因应了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需求,在国家责任意识增强和社会福利理念转变中形成,并进入国家政策话语,成为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社会福利制度研究是我国社会福利研究不可略过的部分。通过考察近代社会福利概念的生成演化过程可以发现,随着学术研究、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和立法等方面的推进,社会福利建设在概念表达、思想表达、制度表达等层面渐次推进,最终促成制度化建设,为后来的现代社会福利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社会福利;福利理念;制度化

作者简介:于建琳(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宣朝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提出

社会福利是在工业革命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其目的在于满足社会人士认可的需求并维护社会的稳定。目前国内学术界在讨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化起点时,存在两种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化的起点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是在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建立,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具体的社会福利领域,如儿童福利,也作如是观,认为1949年以前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儿童福利。另一种观点主张,中国社会福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49年以前,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甚至民国时期堪称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奠基和首个发展高峰期,到20世纪40年代末期,中国现代的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福利制度框架得以建立,形成了现代化制度模式。产生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与当前学界对我国近代社会福利领域重视不够、研究不足直接相关,反映出该领域的研究亟待加强。

社会福利的制度化,是思想观念与时代互动的产物。因此,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研究不能仅考察具体制度框架与内容,还要把握理念的制度化过程。为此,本研究采用概念史的方法,通过对“社会福利”概念的考察,综合探究一定时段里包括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总体的变化特征,以期达成对中国现代社会福利理念的演生及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理解。概念史方法以社会史探析概念的生成与进化,在词汇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中探求概念情境的变化及社会的转变。本研究聚焦于社会福利概念与理念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发展,通过社会福利概念的研究透视当时的社会及其结构的变化,解析社会福利在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中的概念表达、思想表达及制度表达,以概念的研究透视价值观念的变化及社会生活的变迁。

二、社会转型催生现代社会福利需求

中国原有的“福利”概念并不具备现代社会福利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福利”作为一个词语的用法比较少见,一般将单字“福”和“利”放在一起,表达相近的含义。如《后汉书》(仲长统传)言“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中云,“胁之以祸害,诱之以福利” ;唐德宗曾称赞“释道二教,福利群生”。这几处的“福利”是“福”和“利”两个字的连用,分别指幸福和利益。显然,古代的“福利”二字与现代“社会福利”概念在内涵上相去甚远,它并不指向使人们生活更美好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客观需要,而现代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则又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20世纪中国社会转型中最重要的现象是工业化、城市化,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转型期间的贫困和劳工问题引发了对社会福利的需求,“福利”的概念呼之欲出。目前所及,最早使用与“社会福利”概念相近的“福利”一词的是翻译家、出版家胡愈之先生。他在1916年翻译的一篇美国报刊文章中介绍了美国兵工厂的状况:

新招工人既众,公司乃专设一事务所,以为安置工人之计。凡工人有携眷属自他处移居者则托事务所代觅居处,所中备有表簿,详记勃力其巴所有出租房屋之数,以备查觅。……而来明顿公司,亦鸠工建造新屋,专为工人居住之用……凡为工人图福利之事,公司尤竭力筹维,工厂卫生颇能注意,灌水浴室健身房病院等,皆设备完全,厨房之大,每三十分钟,可供一万人之膳食,又自基督教青年会内,延请专家(前曾为政府聘去管理巴拿马运河工程之卫生事务)令其指挥卫生之务并组织球队俱乐部及保安队等,俾工人联络感情,和衷共济,而排解其倾轧排挤之事云。

胡愈之自1914年进入商务印书馆编译馆工作,为《东方杂志》翻译了不少外文资料,在此过程中他接触了国外的大量信息,熟悉国际的新情况。从本篇译文可以看出,当时胡愈之介绍的美国工厂,为工人提供住所、饮食、卫生设施、体育娱乐等福利设施和保障措施,采用的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工人福利的制度设计。近代的有识之士,已经开始有意识地使用及引进现代社会福利的概念和制度。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劳工等社会问题的激化,知识界加强了对西方劳工福利设施的引介工作,“福利”概念更为明确地指称一系列制度性安排。1926年,《中外经济周刊》曾连续两期刊文讨论劳工福利问题,提出劳工福利设施是与工人待遇最为密切的问题,包括生活卫生、工人教育、安全防护、救济保险等。这是近代较早将社会福利特别是劳工福利作为重要关切问题的文章。《中外经济周刊》由北洋政府经济讨论处发行,可见“福利”这一新概念开始进入政府视野,并在劳工福利等领域得以应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劳工福利日益为学者及政府所关注。1928年,有学者倡议拟定劳工福利设施的纲要,内容包括劳工教育、卫生、娱乐、居住、日用品供给和扶助救济等方面。社会学家陈达于1929年出版了《中国劳工问题》,将“福利设施”列为第七章,强调劳工福利对工人、雇主和社会均大有裨益;他还介绍了我国旧有的福利设施、西方的工人福利,对我国的劳工福利提供了建设性意见。但他也指明,当时的福利设施“尚属幼稚”。“劳工福利”也开始在法规中明确出现。如1929年颁布的《工厂法》将“劳工福利”列为第七章,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工商部也设立了工人俱乐部,编订工人教育计划纲要等,力求提高工人福利待遇,以安定社会。此时在官方话语中,“福利”一词与其原初的字面含义已经不同,不再广泛指称幸福、利益,而是特指政府和社会为民众提供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

此外,近代中国战争频繁,大量难民失去家园,战争孤儿和难童数量剧增,童工问题也日益突出。190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时童工大约占工业劳动者总数的6.9%,童工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儿童福利成为社会福利概念的又一大引进场域,并迅速成为近代中国最受关注、发展最快的领域。1925年,在万国红十字会成立的万国儿童救济会委员会的组织下,成员国成立了万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国内对其情况进行了介绍,认为其极有利于儿童与国家的巨大进步。这是近代报刊文章中较早出现的“儿童福利”字眼。

三、国家责任意识与社会福利概念的生成

概念的形成反映了社会思想的演变和价值观念的变革,近代对“福利”概念的使用日渐增多,与国家在保障人民生活方面负有责任的现代福利意识的产生有关。现代福利意识中蕴含国家的责任意识,其更深层的价值在于社会权利观念的发展。对近代权利概念和观念的研究已有较丰富的成果,学界认为近代中国在引进和学习西方的权利观念时,形成了与西方不同的理解。如将“权利”与“民主”对立起来,并更多地指向政治权利。西方的“权利”可看作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其深层含义是个人的自主行为为正当,被哈贝马斯等认为是现代性的本质。而对近代中国来说,权利正当性的来源起初是儒家道德,随着儒家伦理逐渐退出公共领域,现代权利观念才逐渐形成,但在讨论个人和国家关系时,儒家伦理互惠的深层结构仍在起作用,使作为公理的权利观仍具有某种道德属性。社会权利是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一种根基式的理论,是西方福利国家制度下公民身份的重要内涵。但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人与国家之间更多的是情感联系,近代“国民”概念而非“公民”概念的频繁使用就体现了对群体和国家义务的强调,并排斥功利主义。

可以说,近代中国的社会福利与西方既相似,又大为不同。与西方强调公民权利因而建立福利国家的逻辑不同,中国更多从国家-民众、国家-个人的视角强调国家对国民的保护,因而近代国家责任意识的生成是本文探讨社会福利概念生成的重点。

(一)国家责任意识的生成

中国自古就有慈善思想与行动,主要体现为社会救济,即私人、社会和政府等对弱势人群的关照,社会救济的责任主要在人民,官方的救济主要集中在灾荒救济、孤幼安置等层面,因此它更接近施舍的理念。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善会善堂是早期的中国社会福利设施。梁其姿在研究明清的善会善堂等慈善组织时,认为西方国家受基督教道德规范影响,到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和阶级分化,传统慈善事业无法满足失业贫民的救济需要,救济逐渐成为国家责任,这促进了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而明清时期的中国慈善济贫更多是为了维护儒家文化价值。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最初关注西方社会福利时,受本土慈善观念的影响,多集中于对西方公益慈善层面的认识。反对洋务运动的保守派刘锡鸿在19世纪70年代末出使英国时,发现英国多善举,感受到伦敦人最喜行善,对“老幼、孤穷、废疾、异方难民,皆建大房院居之,优给其养”,各项慈善经费由官绅富民筹集,或经义卖、公演等活动筹集款项。西方的慈善事业和救济制度对刘锡鸿产生了冲击,他发出“国之致富,亦由于此”的感叹。张徳彝也观察到了伦敦的贫民医院和慈善医院,发现“各医院之收养病人者,尤为高大整洁,楼皆五六层,广厦千间,故留隙地,栽花种树,通水堆山,吸取天气,以令病者舒畅”。薛福成曾提及出使西方的官员认为西方富强的一个原因是保民生,如“告退官员,赡以半俸;老病弁兵,养之终身;老幼废疾阵亡子息,皆设局教育之”,且西方设立同心会或同合会(工会),为劳工争取福利,工人为提高工资并限定八小时工作制,动辄停工。郑观应介绍了欧美各国的恤穷院、育婴堂、养病院、德国的工人保险等,认为这是欧美各国乞丐、盗贼较少的重要原因,而中国各地或未举办,或办理不善,实在需要向西方学习。西方的慈善与救济抚恤事业给清末官员带来了新鲜空气,虽然他们还不能很快意识到西方慈善、救济的现代社会福利色彩,但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和官办赈济在西方的映衬下尤显陈旧和落后。日后的历史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慈善和社会救济是上层人士对平民的一种施舍的观念逐步被改变。

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政府应对社会救济负起责任的观念进入中国,也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福利”理念的转变。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全国各地设立救济院,这成为国家推进社会救济制度化的重要一步。1929年,马君武在对欧洲失业救济和贫民救济制度进行介绍时,提及欧美国家将失业救济作为公共义务,失业问题是社会政策需要讨论的问题,强调政府对社会救济应负责任。这是中国现代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理念转变的先声。20世纪30年代以后,社会救济逐渐被认为“乃政府对于人民之一种重要责任,在人民方面则为一种应享之权利”,政府是由人民组织而为人民谋福利的机关,救济人民困苦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负有责任的理念而非人民享有权利的公民权利观更为官方所强调。有研究者就此坦言,“现代国家的意义……从消极的军警治安主义,进而为积极的社会保育主义”,“我们的责任,我们的职务,应该适应人民的需要,迎着时代进化的趋向,为着‘民族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继续埋头不停的作福国利民的建设,以树我们民族发展向上万年有道之基础”。随着国家责任意识的增强,“社会福利”理念逐渐取代过去的社会救济思想,人们甚至把“社会福利”称为“社会事业”(social work)或“公共协助”(public assistance),政府的救助范围也逐步扩大至全体民众,如孕产妇保护、劳动者补助、幼儿教养等方面。所以,社会福利措施具有现代意义的发轫,实为1930年以后的事。

(二)“社会福利”一词的生成

在国家对人民福利负有责任的理念形成过程中,“社会福利”的概念由西方引进、转化并逐渐明晰。19世纪中叶以降,大量的外来词汇、术语、概念被翻译到汉语世界,成为人们为理解近代中国而不能忽略的重要关节。如果“社会福利”一词与近代其他概念的引进过程类似,那么可能存在三种途径:西学东渐,即自欧美传入中国;东学入中,即日本明治维新之后,西学被打上日本理解与烙印后传入中国;借鉴苏俄,即在新文化运动之后,苏联化的西学为中国政治运动和革命提供了依据。

解析近代“社会福利”概念的结成,需将“社会”和“福利”概念分别予以考察。当前学界对“社会”概念讨论繁多,本文仅作一简单说明以澄清“社会福利”中的“社会”指称。近代“社会”意识的出现与文化现代转型相关,“社会”(society)一词具有自觉地把人组织成某种团体或公共空间的意识,哈贝马斯就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领域称为“公共空间”。“社会”概念传入中国后,逐渐被意识到是指家庭以外的组织,被广泛用于指称人类生存在其中的某种基本组织结构。在“社会”的使用情境上,中西有所不同。中国的“社会”概念中很少具有西方现代“社会”概念“与国家相对”的含义,两者常被视为基本重合的价值共同体,并经常被看作广义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近代国人开始认识到社会秩序与国家建设和民族自立相关联,“社会”因而从国家形象及文化讨论中剥离出来,具有了对象化的意义并由此被“问题化”。因而本研究认为“社会福利”中的“社会”概念,并不一定与“国家”相对,而是一种抽象的人民生活的组织结构,“社会福利”是在“社会问题”的激发下推进民族国家建设、针对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开展的行动与制度建设。

近代“福利”概念的生成深受西方影响。19世纪,英、法、德等国在日益激烈的工人运动影响下,采取了一些改善社会公众生活状态的措施。欧洲的福利概念被日本引进后,日本学者结合汉语词汇,采用英文“welfare”、德文“wohlfahrt”概念中“与民增福添利”的主旨,将其译为“福利”,后传入中国。不过,日本并没有使用“社会福利”一词,而是用“社会福祉”来指国家和社会为增进社会成员幸福而提供的物质、服务和制度等。“福祉”本意是指神赐给人类恩惠,而“welfare”是人类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寻求更好的、更持久的状态,日本将西方的“social welfare”译为“社会福祉”,其内涵与前文所提的作为状态的社会福利基本同义。因此,近代中国学者将“社会”与“福利”两词合并而形成的“社会福利”,并非照搬日语词汇,更可能是20世纪前期翻译者在对英文social welfare进行翻译时,结合中国用词习惯进行的直译。

当时“福利”“社会福利”都是一个通行语。如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起首即提出:“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再如,体现当时国内当政者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思潮的刊物《革命》发文讨论战争等问题,发出“对于国事应当以平民福利为立论标点”的宣传文。又有汉口教育局普及民众教育的《民众教育半周刊》,在创刊号中登载《怎样增进我们的福利?》的文章,提出培养智识是增进社会福利的前提,而想要增进智识必须先普及民众教育。此几处的福利或社会福利,具有谋求广泛的社会幸福与利益的意思,而非指现代社会福利及其制度。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福利概念正处于引进与萌发阶段。20世纪30年代,“社会福利”的含义仍然相当宽泛,国家和社会并未形成对“社会福利”的一致认识。如有人将社会福利作为一种相对于“私权利”的“公义”,提到若能抱有公众的观念,也就增进了社会的福利,个人应该尽其能力,为社会服务,这是一种倡导民众公共意识的视角;也有人将社会整体的幸福称作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文化的结晶,是国家按照“公理与秩序,努力迈进”的成果,这是一种站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视角。

近代中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正是概念史研究中所谓的“鞍形期”,概念使用有混乱性特征,往往旧的概念及意义还在使用,而新的概念或意义也在生成。“社会福利”在内涵指称上就经历了这种情况,当指涉现代福利制度和设施的“福利”概念已经生成的时候,原有的“福利”概念还在使用。国民政府对社会福利相关概念也时有混用,如吴铁城在介绍上海的社会福利事业时,涉及平民住所、人力车夫问题、卫生行政、识字教育等多方面,基本将社会建设事业等同于社会福利事业。可见,此时有关社会福利的新概念还未定型。

1937年,国立编译馆牵头开展社会学学科名词的收集和中英文翻译编订工作,邀请社会学家孙本文主持,吴文藻、吴景超、吴泽霖、言心哲、张鸿钧、陈达、潘光旦、费孝通等多位社会学家参与审查。该编订成果于1941年由教育部公布,明确social welfare为“社会福利”。此后,“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词汇使用及内涵指称上基本趋于一致。金陵大学于1941年创立了社会福利行政特别研究部,开始招收以培养专门的社会福利人才。总之,中国的“福利”概念从中国的传统典籍中走出,与“社会”一词一起对应了西方的“social welfare”,构成新的专业词汇——“社会福利”,并逐渐走入近代中国的政策话语及民众日常生活。

20世纪40年代,学界进一步对社会福利概念进行研议,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事业、社会行政等其他概念进行了区分。如社会学者蒋旨昂在《社会工作导论》之开篇,即试图厘清社会工作、社会行政、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建设等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所产生的业果,名之曰社会福利事业。所谓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社会福利‘活动’,和社会福利‘设施’”。也有人认为,“社会福利施设,稍旧的名辞,叫做社会事业,或叫做社会工作,更旧的名辞,我国叫做慈善事业……社会福利施设的范围较大,慈善事业的范围较小”。柯象峰主张,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性质相近,而立场又稍有不同,“社会福利可以说是社会的保健,相当于吾人日常生活中之卫生或保健,是比较广义的、积极的、预防的、治本的。而社会救济则可以说是社会的诊治,相当于吾人生病时之治疗,是比较狭义的、应急的、治标的”。社会福利概念在学界辩议中逐渐得到明晰,指称一系列设施及制度安排。

四、新社会福利理念的制度转化

新社会福利的理念进入政策场域,走向制度化,是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生成的关键环节。有学者认为,基于分配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福利产生的根本动因,国家加强社会有序管理的要求产生了对社会福利制度的需求。全面抗战爆发后,国家加强社会有序管理的需求陡然提高,社会行政得以加强,社会福利理念制度化脚步加快。时任社会部社会福利司司长谢征孚曾指出,“新的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现尚在萌芽或发轫之中”;“社会福利事业由政府积极给予有计划有系统有步骤的倡导督促和推进,并列为国家政治设施的重要部门之一,则尤其是最近几年来的事”。社会行政作为现代城市发展的产物,是对社会病态的改造,是一套社会调整(social adjustment)的工作,其中对孩童的社会调整工作包括儿童福利工作,工农业社会行政包括工人福利等,是完成社会建设的方法和手段。国民政府在全面抗战时期加强了社会行政工作,推行现代社会福利变得积极起来,社会福利理念的制度化进程加快。

据现有资料考察,全面抗战以前南京国民政府在社会行政中推行社会福利的过程是缓慢的。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权力能够辐射的江浙地区为例,南京市社会局1929年的行政计划中,有关于公益慈善的规划,包括社会救济的设施改进等内容,但并未专门列出社会福利项;杭州市1930年发布的“1929年社会行政概况”中同样列有公益慈善部分,将原有同善堂改为省区救济院,贫民工厂等慈善机关归并省区救济院办理。当时,仅见上海市社会局在1930年发布的业务报告中将“公益慈善及社会事业行政”列为第三编,社会行政初涉社会福利的内容,但并未将社会福利作为单列项目。因此,整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前的一段时间,社会福利概念进展停滞不前。全面抗战爆发后,社会建设被提上日程,社会福利在社会行政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如陕西省在1942年的行政工作报告中,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分别作为单独项目,其中社会福利部分包括劳工福利、社会保险、托儿所建设等方面,社会救济包括经常救济(孤儿院、儿童教养等儿童经常救济、女子职业补习等)和临时救济(水灾救济等)。抗战胜利后,社会福利制度化在全国推进。1946年,上海社会局在其施政报告中单列出社会福利事业,将其作为施政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在1946年社会局施政报告中将社会福利列为单独项目。抗战胜利后社会福利成为政府社会行政的重要内容,应该与当时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恢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有关系。

抗战期间,社会行政机构建设是社会福利制度化的重要推手。民国伊始,主管社会福利相关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内务部,但根据现有档案等资料可发现,当时内务部所做的社会福利相关事务极少。1928年以前,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权都没有设置专门主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之机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内政部,负责管理地方行政、水利、人口以及包括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在内的事务,下设民政司,职能中设置了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务等社会福利事项,但此时社会福利仍未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社会部,1940年10月颁布《社会部组织法》,同年11月社会部改隶行政院,成为社会福利最高行政主管机关。1942年,社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社会行政会议,对社会建设事业及社会福利建设做了系统筹划。根据1943年通过的《社会部各司分科规则》,社会部下设社会福利司,社会福利司设六科一室,掌理社会保险、劳动者生活、社会服务事业、贫老孤残的收容等事项。在地方机关设置上,陪都重庆设社会局,有的省设社会处,有的省民政厅下设社会科。社会福利正式作为一项国家制度进入政治体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发轫,国家开始以系统之计划作社会福利全盘之推进。

20世纪40年代的立法活动也加速了社会福利制度化的进程。由于近代中国工业化程度不高,经济仍十分落后,社会福利立法与社会救济立法一直没有明确区分,直至国民政府设立社会福利专门机构,即社会部社会福利司以后,才开始在社会立法活动中明确使用“社会福利”这一概念。在社会福利立法过程中,赈灾赈济和社会救济等可以说是社会福利立法最早起源的领域,1928年内政部颁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劳工福利相关立法也较早,如1929年颁布的《工厂法》、1931年的《工厂检查法》等。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对社会救济与儿童福利的需求尤为迫切,战时国民政府颁布的社会福利相关法规更多、更具体,如1941年的《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2年的《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以及1943年的《职工福利金条例》、《农民福利社设置办法》等等。特别是在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社会救济法》,将老、弱、孕、残、灾民等因贫穷而无力生活的群体纳入救济范围,设置安老所、育婴所、残疾教养所、助产所、施医所等开展救济,提供现金衣食等给养。社会福利初现一些成效,如在抗战结束前,社会部直属救济及保育机关从4个单位增加至10个,总收容人数从550人增至3270人。

总之,随着抗战形势愈加严峻,社会福利领域的行政组织设置与立法逐步推进,社会福利被包含在社会行政的工作范畴中,亦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成分。值得强调的是,当时中国的社会建设不是单纯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而是立足整体社会的系统性重建,是面对一系列社会失调和社会解体时,试图在保有文化独立完整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以解决严重的社会危机。社会福利成为更广泛意义上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随着国家力量的日渐介入,法律的形式为其提供了施政工具,社会福利制度进入了国家政策与国家治理层面,社会福利概念正在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和行政内容。

五、结 论

清末以降,“福利”概念从中国的传统典籍中走出,在西方社会福利理念和制度的影响下,在工业化和战争等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冲击下,开启了社会福利概念的形成与社会福利的制度化过程。理念是制度的先导。虽然晚清中国在工业化未充分、慈善以施舍理念为重的价值引导下,现代社会福利未能从本土传统中直接生成,但随着西方社会福利概念与理念的引进,中国原有的慈善事业与社会救济理念逐步向社会福利转变,并在劳工福利、儿童福利、社会服务等场域中逐步强化,进入社会行政领域,社会福利成为政府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尽管因政局不稳、战乱频繁,各项社会福利进展缓慢,但从行政组织设置、立法等方面而言,近代中国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已发轫。

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目前对我国现代社会福利的缘起研究,从概念的引进、演化及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化过程探索了我国现代社会福利的生成过程,明确了现代社会福利自民国始,民国社会福利制度研究是我国社会福利研究不可略过的部分。社会福利自近代开始成为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重要政治构件,社会福利日趋现代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近代国家政权的衰弱和战争阴影下,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设施多是应急之举。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建设》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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