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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一,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摘要:中国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与商业模式变革,产生了为数众多的“新业态劳动者”。新业态劳动者的身份既有别于传统的“职工”,也不同于城乡“居民”,难以参与到现行以“身份契约”为基础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制度中。要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就需要改变社会保险的“身份契约”基础,形成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保险模式。“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尝试以普遍的“社会权利”为基础,形成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突破“身份契约”的局限,从根本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养老、医疗、意外伤害、收入中断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序发展。
关键词:新业态;身份契约;社会权利;“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
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全覆盖,形成了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础、职工—居民二元分化的类法团主义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中国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着数字化转型与商业模式变革,以网约车、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众包等为代表的新业态超出了典型劳动关系的解释范畴,也对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带来巨大冲击。为数众多的新业态劳动者游离于职工社会保险和居民社会保险之外,难以有效参与到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当中,新业态背景下的社会保险困境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新业态”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动员起来的劳动力所开展的获取酬劳的工作活动,近年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15年,中国共有约5000万新业态服务提供者,2019年增长到7800万,预计到2035年,中国新业态总就业容纳量将达到4.15亿。新业态吸纳了众多的劳动者,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使劳动关系从传统的“劳—资”关系变成了“劳动者—平台”关系:平台企业对劳动者发出工作指令,制定针对劳动过程的规则和制度,使用评级系统进行质量控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础与计酬方式转变为“按任务付费”,在平台上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自己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与设备。
新业态的特点使“如何判定平台与劳动者关系”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在“资本—劳动”理论框架下,经历了“雇佣还是合作”“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等核心问题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只有经济关系,没有从属关系,传统劳动关系已经不适应共享经济新业态,去劳动关系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用工的特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雇佣关系仍然是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互联网经济中的雇佣关系,具有表面的松散管理与内在的严格控制、形式上的独立自主与实质上的劳动从属、名义上的平等权利与真实的失衡关系等特征。以上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都是运用已有的范畴与标准来判定新型劳动用工性质,必然会遭遇困境。因此,有学者建议在雇佣与自雇二元架构之外设立“第三类劳动者”,抽象出“工具化自治性劳动”等类型并给予单独的劳动法规范,希望以此来解决平台工作的雇佣关系认定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但“第三类劳动者”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性仍存在巨大争议。
可以说,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平台企业、员工都没有为正在到来的新经济秩序做好准备,现行的劳动法制无法有效应对与新技术、新主体和新业态相关的劳动关系博弈等问题,尚未形成关于“共享经济下平台与劳动者关系”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平台用工对典型劳动关系的挑战仍未破解,传统劳动关系框架下的新业态社会保险问题研究陷入了困境,新业态社会保险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和范式。
面对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基础上的新型用工模式,在传统劳动力市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重新思考和构建,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不应当受限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要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出发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奠基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社会化改革,不断分化、整合,在整合中提升质量,不同时代的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保险的演进逻辑和制度特征。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是计划性经济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单位”或“集体”为基础的制度形态,起到了保障与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社会成员以其所属“单位”为依据被赋予不同的“身份”,具有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享受差别化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个过程事实上进行了“福利身份化”的生产。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险制度的身份化特征首先表现在城乡之间。在单位制背景下,城镇居民全民就业,在“单位”享受包括退休、医疗、工伤、生育等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而农村居民则只有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此外,城镇居民内部由于所在单位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形成了进一步的福利分化。这种分化既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也表现在国有企业职工与集体企业职工之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都按照相关政策享受退休金、公费医疗、工伤补助、生育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普遍高于企业职工。在企业职工内部,国有企业职工被纳入劳动保险范围,在疾病、负伤、残疾、生育及老年后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其直系亲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被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执行,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相关政策,其待遇水平要低于国有企业职工。另外,在制度建立之初,社会保险基金由工会统筹使用,其中70%由企业工会使用,30%上交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制度为维护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待遇的协调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20世纪60年代末,受政治环境影响,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被取消,使得此后的劳动保险由企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走向彻底的企业保险,保险基金也停止了积累。各自分割、封闭运行的“企业保险”意味着极端的“福利身份化”,劳动者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取决于其所在单位的待遇给付能力和意愿,导致各单位间福利水平差别很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分化严重。
总体而言,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农村居民社会保险三个层次,不同层次差异显著。在养老保险方面,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0%—7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0%—80%,农村居民没有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城镇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待遇,其医药费、住院费等由企业负担,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相关费用的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药费、住院费等由财政负担,供养的亲属患病既可组织职工缴费,也可从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贴;农村居民参加以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社员看病报销范围和减免比例由所在合作社从实际出发进行具体规划,由社员缴纳的保健费和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共同承担。就实施效果而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和医疗待遇显著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在城镇企业职工内部,又存在着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普遍高于集体企业职工待遇的现象;而农村居民仅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医疗待遇也远远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和城镇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社会保险制度开启了社会化改革过程,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福利身份化”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到2011年,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四个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模式,不同群体参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待遇水平差距显著,“福利身份化”问题被进一步固化。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陆续推出各种社会保险整合衔接政策,最终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职工整合为“职工群体”,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整合为“居民群体”,大体上形成了目前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格局。这种整合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进一步强化了职工群体与居民群体之间的福利分化。职工群体能够享受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城乡居民仅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待遇水平与职工群体存在较大差距。
在养老保险方面,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模式,旨在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但同时要求建立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因此,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仅实现了制度整合,并未解决待遇差距问题,2019年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仍在90%左右。城镇企业职工群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2019年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替代率约为42%。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贴形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约为1942元,而同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约为42520元,是前者22倍左右。在医疗保险方面,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参保者住院能够报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内项目的70%—95%。对于城乡居民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在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参保者住院能够报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内项目的40%—85%。城乡居民不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可以看出,现行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格局仍然表现出明显的“福利身份化”特征,以是否具备职工身份为界限,职工群体和城乡居民之间的福利差距仍然十分显著,就业群体比城乡居民享有更充分、更全面的社会保险待遇。
2.新业态背景下“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格局的现实困境
在现行“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模式中,城镇就业群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参加居民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与典型劳动关系完全“捆绑”,就业群体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备程度和待遇水平都远远高于城乡居民,所造成的现实矛盾在新业态背景下更加凸显。
当前,新业态劳动者普遍无法与平台企业确定劳动关系,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如果就业地与户籍地分离,则可能出现既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不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完全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即使就业地与户籍地相一致,新业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成本也非常高,而居民社会保险又难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具体而言,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在实践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各省政策不同,大致在4.4%—6.8%之间,参保后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据测算,2019年全国各省缴费基数的均值约为90501元,由此可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约为10860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额约为2389元。也就是说,新业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约为13249元,而同年城镇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均年缴费额仅为9066元,新业态劳动者最低缴费额是城镇职工平均缴费额的1.5倍左右,缴费成本显著高于城镇职工。另一方面,居民社会保险难以满足新业态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无法满足养老需求,居民医疗保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与新业态劳动者的实际医疗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率不仅远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而且远远低于城乡居民,为数众多的新业态从业者难以有效参与到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当中。
表1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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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与户籍相分离 |
就业地与户籍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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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职工养老保险 |
无法参加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成本过高 |
居民养老保险 |
无法参加 |
可参加,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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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职工医疗保险 |
无法参加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成本过高 |
居民医疗保险 |
无法参加 |
可参加,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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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无法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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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无法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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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无法参加 |
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职工—居民”二元分化的社会保险格局是以“身份契约”为基础的,而新业态劳动者的身份既有别于传统的“职工”,也不同于城乡“居民”。因此要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就需要改变以“身份契约”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模式,形成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保险模式。社会保险模式属于福利类型学研究范畴,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保险模式选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福利理论中,社会权利(socialrights)是构成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之一。T.H.马歇尔指出,公民身份包括“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社会的要素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社会权利通常被理解为将公民的养老、安全、健康等在内的社会福利内容作为公共责任,使公民拥有按照社会文明标志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20世纪中叶以来,使全体公民实现“体面而有尊严生活”的社会权利成为各国普遍的社会发展目标。20世纪末,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从社会权利比较研究的视角出发,将劳动力“去商品化”作为社会权利的衡量标准,用社会权利理论考察福利国家实践,将福利国家划分为遵循普遍原则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以工作和个人贡献为主导的法团主义模式、遵循补余原则的自由主义模式,成为福利国家类型学研究的经典范式。
自由主义福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资历审查式的救助、有限的普遍性转移或有限的社会保险计划为主导”。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以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认为市场具有解放性,市场经济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致力于培育和强化竞争性的个人主义,相信勤劳而自立的社会成员在市场规则下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当然,自由主义并不否认社会成员可能会因遭遇意外事故而陷入困境,但即便如此政府也没必要负责,而应当归咎于社会成员本身的短视和不自律。可以看出,自由主义的观点中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所有社会成员都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但在任何真实社会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都是必然存在的,而弱势群体是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的。因此,自由主义面临着“市场规则至高无上”与“弱势群体难以在市场规则下生存”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自由主义诉诸两种方案:一种是非强制性的慈善,另一种是由旧《济贫法》发展而来的“资历审查式的社会救助”,即将“非市场性收入留给那些无法参与市场的人”。“资历审查式社会救助”是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实现社会权利的主要方式,将社会福利限定在最低限度的救济范畴,针对与“不幸”相关且只能依赖福利的社会成员。因此,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对政府干预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认为政府只有在市场失败时才能够有限度地进入,其主张的福利制度通常表现出享受资格严苛、待遇水平有限的特征,甚至带有污名化效果。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崇尚精英主义和市场原则,认为市场所导致的分层是正当的,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干预和改变市场规则下形成的社会分层,试图通过控制社会权利尽可能降低“去商品化”效果。在实践中,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将社会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底层是无法参与市场竞争而只能依赖“资历审查式社会救助”的群体;中间层是依赖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群体,在自由主义理念指导下,无论是私人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会产生与市场规则同样的不平等和分层效应;上层是能够从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物质资源的群体,是自由主义所推崇的不需要依赖福利制度的优势群体。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塑造的社会分层效果在西方自由市场国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这样一种社会分层特征。
法团主义(corporatist)也称统合主义或合作主义,是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思想体系,一般认为法团主义是来自欧洲经验的理念,在理论上是对社会和国家权利关系的一种结构表述,在政治实践方面是一项关于权利分布的制度安排。法团主义主张以劳动者为核心的保险福利模式,与自由主义福利模型相比,法团主义福利模式的社会权利从“资历审查式的社会救助”拓展到“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险”。在法团主义看来,社会成员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异为基础形成了等级社会,福利权利是附属于阶层和地位的。法团主义认为自由主义虽然赋予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但却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且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使社会成员自私自利,破坏了社会团结,这就需要由国家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在法团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家干预经济社会领域的界限往往难以精准确定,因此国家通常在社会福利的供给和分配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团主义从社会整合的立场出发,强调通过赋予社会权利来维护传统阶层地位的差异。法团主义福利模式最早形成于德国,19世纪的俾斯麦政府推行由国家分配福利待遇的社会保险方案,试图通过向劳动者赋予社会权利的方式使其依附于国家,解决尖锐的劳资冲突、维护社会整合和国家权威。就实践效果而言,德国形成了一种符合保险原则的、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社会保险制度,而且具有通过赋予社会权利来塑造阶层结构的显著特征,国家为了获得某些特定群体(如政府公务人员等)的忠诚或服从,倾向于赋予其优越的福利待遇,而这一过程事实上造成不同阶层间的地位差距。总的说来,法团主义以工作业绩和缴费义务为基础,以社会整合和维护传统阶层地位为目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形式的福利模式,社会权利在工作表现的基础上得以扩展。在实践中,法团主义福利模式通常会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社会保险方案,“俾斯麦的工人养老金不会与矿工的年金混同,当然更不会与公务员或白领雇员的社会政策相混同”。因此,在法团主义福利模式盛行的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中,通常会按照职业、业绩等劳动力市场要素形成福利分层显著、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公民身份作为福利享有权的条件,也就是说,社会成员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就可以享受福利保障,而不再与工作、需求等因素相关。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将“去商品化”的社会权利扩展到最大限度,致力于为全体国民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以实现福利平等。社会民主主义在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宪章运动中被提出,在20世纪初作为对“自由市场”的批判性政治思潮,逐渐形成了社会改良主义立场,对西方各国的社会民主党和工党影响深远。社会民主主义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希望通过实施高水平的普遍福利以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质量,达成平等、自由、团结的社会愿景。社会民主主义支持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认为国家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包括养老、医疗、家庭津贴等在内的普遍福利,致力于通过机会均等和全面保障来防止自由市场对劳动者的异化,使社会成员实现政治、经济、福利等领域的全面平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试图通过充分就业维持福利体系的良性运行,创造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权,同时充分利用经济资源减轻国家的福利负担。在实践中,瑞典社会民主党施行的福利制度是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包括免费医疗、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在内的广泛而充分的福利保障。瑞典社会民主党希望实现收入均等意义上的经济公平,形成高福利、高税收、均等化的福利模式,政府在福利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福利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税收。稳定的福利制度迅速提升了瑞典国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提高了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福利国家危机后,瑞典社会民主党逐步推动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福利制度,使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重获新生。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仅存在于少数几个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之中,在社会权利被拓展至最大范围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限制了福利分层。
综上,从社会权利角度来看,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中社会权利的实现建立在与不幸有关的需求上,法团主义福利模式中社会权利的实现拓展到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业绩,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将社会权利的实现拓展至全体国民。从社会分层效果来看,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强化了自由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社会底层、中间阶层和社会上层之间的分化,法团主义福利模式中形成了以职业和业绩为基础的福利分层,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则致力于通过社会权利的普遍实现消解自由市场中形成的社会分层。
2.“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模式反思:类法团主义模式与社会权利的有限实现
借鉴安德森的分析方式,在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成员以是否具有职工身份为依据,大致被划分为职工群体和居民群体。职工群体实现社会权利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要获得劳动力市场的认可,二是要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力市场的依附为条件的社会保险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待遇水平与工作业绩有较高的相关度,享受比较完备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具备法团主义福利模式的基本特点。居民群体的社会保险是一种低水平、普遍性的福利待遇,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低于同期职工群体,没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居民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类似于自由主义福利模式,而享受权限更接近于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
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初是围绕城镇就业群体展开的,近年来才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群体,职工社会保险无论在制度完备性上还是在待遇水平上都远高于居民社会保险,所以现行的“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制度仍然以职工社会保险为核心。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逻辑主要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强调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等原则,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核心部分都表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特征,同时兼顾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因此,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鲜明的层级化特点,既包括以“身份契约”为基础形成的职工群体和居民群体,也包括各群体内部由于行业、地域、贡献等与“身份契约”相关的因素而形成的层级化福利特征。
综上,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遵循了法团主义以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劳资群体为主体、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层级制度鲜明的原则,存在一些自由主义福利模式或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的倾向,可以被视为“类法团主义模式”。职工群体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城乡居民,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高度依赖于“身份契约”的,社会权利被拓展到工作领域,形成了与职业身份高度相关的社会权利实现模式,是社会权利的有限度实现。
3.社会权利理论危机及其启示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类法团主义社会保险模式中社会权利的有限实现,是造成职工群体和居民群体福利分化的根本原因。从对三种福利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能够很好地限制以身份地位为核心的福利分层问题。因此,遵循普遍原则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对于解决中国“职工—居民”二元社会保险模式的福利分化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以社会权利为核心,以公民身份为条件,实现了普遍的福利权,“社会权利”既可以被看成对福利国家的起源的诠释,又可以被看成福利国家的本来意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网络,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自由市场造成的社会分层,提高了社会整合的程度,成为资本主义制度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对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推动西方国家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也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创造了空间。但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需要以充分就业和充裕的财政支持为基础,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普遍遭遇了经济“滞涨”,直接导致包括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在内的福利国家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福利国家始于工业化造成的社会矛盾,而福利国家的危机也同样来源于工业化,20世纪末以来普遍存在的产业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医疗成本上升、周期性失业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福利国家,原本作为“解决问题的答案”的福利国家,后来却变成了“问题本身”,甚至被认为比疾病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
福利国家危机本质上是社会权利理论的危机,社会权利理论始终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失衡的问题。T.H.马歇尔在阐释社会权利理论时对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了诸多努力,多次论及“个人与集体社会权利之间的平衡”,“同一社会体系中融合社会正义与市场价格这两个原则的可能性问题”,“一方将受到社会正义原则的保护、而另一方则不得不任由市场、契约所强加的一般性义务以及法院规则的摆布……将社会平等原则和价格体系结合起来的尝试所引发的一些困难”,但社会权利始终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福利责任,而个人获得福利的条件仅仅是“公民身份”,没有明确的义务要求,这使得社会权利成为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索取权”。事实上,公民在享有社会权利的同时,至少应当履行对自身幸福和社会繁荣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福利国家对公民社会权利的过度保护,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最终导致社会权利不断扩张,而人们“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
在福利国家危机背景下,吉登斯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理论,以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形成了“新平等主义”理念和“积极福利”思想,试图弥合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分歧,提出在激发自由市场经济活力的基础上维护公民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同时关注全球化、老龄化等当代社会问题,这是对马歇尔社会权利福利思想的全面超越,“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导向成为社会权利福利思想的核心价值,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面对新业态社会保险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险模式,解决以“身份契约”为基础所造成的福利分化问题。本文以社会权利理论为基础提出“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试图以“社会权利”为基础,建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得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不再依赖于其职业身份,而成为一种“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社会权利,从根本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序发展。
1.“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的基本要素分析
社会保险模式的基本要素通常包括参与方式、经费来源、待遇确定方式、财务机制、账户设置、管理方式、监督模式等,其中经费来源和待遇确定方式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
所谓经费来源,就是确定缴费主体和比例,也就是合理确定政府、企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在政府责任方面,社会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普遍的社会福利以使其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各级政府补贴也是当前中国居民社会保险的重要经费来源。因此,在“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中,拟建立“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以落实政府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基金投资收益等。在企业责任方面,企业对于就业群体具有缴费责任,在新业态背景下,企业责任的难点在于平台企业缴费责任的认定。平台经济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平台企业有权利分享利润,同时也有义务为从业者提供必要的保障。为落实企业责任,拟建立“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借鉴瑞典福利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将企业的部分利润划转为从业者的集体财产,由企业提供同等价值的“社会保险”股份,“社会保险”股份所实现的利润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新业态劳动者在平台上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全职、兼职等多种形式,因此,平台企业应按照工作时长、工作量等指标制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可分为“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全额缴纳、“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缴纳90%—10%等不同档次,不足部分中属于政府责任的,由“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补足,不属于政府责任的,由新业态劳动者自主决定通过个人缴费补足或不补足。在个人责任方面,“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以“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社会权利为基础,个人有必要承担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
待遇确定方式需要贯彻社会权利理论的核心理念,将职工群体和居民群体纳入相同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保险模式当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履行义务,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享受较好的境遇来实现福利平等。
2.“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的基本框架
表2 “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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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
经费来源 |
缴费标准 |
制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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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零支柱 |
贫困老年人群体 |
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 |
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30%左右 |
保障基本生活 |
第一支柱 |
全体社会成员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支出上年职工工资水平(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支出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5%左右,平台企业由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缴纳10%—100%,不足部分由“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补足;个人缴纳上年职工工资水平(或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8%左右 |
目标替代率为职工工资水平(或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40%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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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 |
全体社会成员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或由个人独立缴费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和个人分别支出上年职工工资水平的2%左右和1%左右,或由个人独立支出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或上年职工工资水平)的3%左右 |
目标替代率为职工工资水平(或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0%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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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缴费型 |
全体社会成员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 |
个人缴纳上年度当地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30%、40%或50%,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进行等额补贴 |
上年度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60%—100% |
补助型 |
全体社会成员 |
缴费型医疗基金的结余存量和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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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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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社会保险 |
全体社会成员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个人缴费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依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用,个人可自主选择 |
社会成员或其遗属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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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中断社会保险 |
全体社会成员 |
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或由个人独立缴费 |
上年当地职工工资水平(或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1.5%之间 |
中断收入来源时保障其基本生活 |
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部分,基本涵盖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险需求。“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拟保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从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属性来看,将二者合并实施有助于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因此,“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不单独设立生育保险。此外,“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拟用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外伤害社会保险”,来替代针对职工群体的工伤保险;用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中断社会保险”,来替代针对职工群体的失业保险。综上,“企业—社会共享型”模式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社会保险和收入中断社会保险四个部分组成。详见表2。
养老保险由零支柱的基础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计划和第二支柱的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组成。零支柱的覆盖范围是贫困老年人群体,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标,经费来源于“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缴费标准为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30%左右。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计划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经费来源于“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缴费标准为:由“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支出上年职工工资水平的15%左右(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支出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5%左右),平台企业合理确定全额缴纳、90%—10%缴纳比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不足部分由“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补足;个人缴纳上年职工工资水平(或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8%左右。第一支柱的目标替代率,为职工工资水平(或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40%左右。第二支柱的自愿性养老金计划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和个人分别支出上年职工工资水平的2%左右和1%左右,或由个人独立缴纳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或上年职工工资水平)的3%左右。第二支柱的目标替代率,为职工工资水平(或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0%左右。最终,通过零支柱、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共同作用,满足贫困老龄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使非贫困老龄群体实现40%—50%的替代率,满足其养老需求。
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缴费型医疗保险和补助型医疗保险两部分。缴费型医疗保险以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为主体,经费来源于个人缴费和“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个人缴纳上年度当地人均现金消费支出中医疗保健支出的30%—50%,“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提供等额补贴,运用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担机制,缴费型医疗保险可负担全民医疗保健支出的80%左右。补助型医疗保险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缴费型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保障,经费主要来源于缴费型医疗基金的结余存量和“政府社会保险保护基金计划”。补助型医疗保险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在不增加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缴费的同时逐步降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经济负担。缴费型医疗保险和补助型医疗保险都要贯彻待遇水平的统一性,确保全体参保人员在保障水平、定点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尽可能地限制“福利身份化”。
意外伤害社会保险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当遭遇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成员(或其遗属)可以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经费来源于“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或个人缴费,“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依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用,个人可自主选择。
收入中断社会保险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当社会成员中断收入来源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经费来源于“企业社会保险投资基金计划”和个人缴费,或由个人独立缴费。缴费比例为上年当地职工工资水平(或上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1%—1.5%之间。
可以看出,“企业—社会共享型”社会保险模式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统一的制度框架当中,保障其养老、医疗、意外伤害、收入中断等社会保险权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不再依赖于其职业身份,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困境,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当然,社会保险模式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考虑领取资格、财务机制、账户设置、管理方式、监督模式等多方面内容。本文仅仅是在确定的原则之下提供了一种关于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设想,为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新华文摘》2021年第18期/《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