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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挖掘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质”

2016-02-04 作者: 郑杭生

挖掘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质”

郑杭生

319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学会名誉会长郑杭生做客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华大论坛,以理想类型与中国特质为主题,阐释了他关于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治理的思考。

郑杭生提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个新提法:一是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二是全面论述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四个治理原则。因此,深入领会这两个新提法所包含的内蕴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树立全面正确的治理理念十分必要。

 “若想从社会学视角挖掘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质,首先需要对社会治理的定义及其所表达的理想类型有所了解。郑杭生表示,通过对权威来源、运作过程、民主参与、权力行使几个维度的比较,可以发现,社会治理较之于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而言,更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更利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三大主体彼此实现优势互补,避免弱势聚合,从而增促社会运行的正能量,缩减社会代价。

除了聚焦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外,郑杭生还强调,我们不仅要从理论层面明确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的必要性,还要将其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把握其本土特质,方能实现社会治理的中国化创新探索。譬如,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所持有的立场观点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此外,中国社会治理特殊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注重研究我国广袤国土上丰富的地方经验和基层经验,实现中央经验与地方和部门、基层社区经验三个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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