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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助养老是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制度与家庭照顾以外,由地缘关系结合的、基于交换和互惠、以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核心的邻里养老支持活动。公共组织与自愿耦合的互助养老在促进养老互助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互助养老适用范围受限,特别对晚年失能、半失能老人,互助养老缺乏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与需求。供需双方的耦合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紧平衡与非闭环平衡,只能作为家庭养老、市场服务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不应对其前景有过高预期。
关键词:互助养老;社会转型;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陈友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苗国,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
一、引言
尊敬和照顾老人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亦成为世界性人口难题。严重少子化叠加快速老龄化,中国的养老压力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城乡低收入老年群体如何安度晚年,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年群体内部的养老方式分化日益明显,其复杂性因老年群体养老条件的不同而呈现复杂化的情况,诸如家庭经济条件不同,退休收入来源分异,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随着社会观念转变,越来越多城市家庭的高龄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年人选择在养老机构颐养天年。无论是机构养老还是居家养老,不少国家都在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比如,德国的“多代居”“公寓合租”互助养老,日本的“银龄互助”、美国的“国会山村”等。近年来,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受社会保障体系的限制与人口形势变化的影响,我国城乡涌现出诸如“幸福互助院”“抱团养老”等多种互助养老形式,老人自己和社区精英摸索出的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成为现有的“国家-社会-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也成为村(居)民自治、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有益探索。
二、文献综述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互助养老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与城市化进程,空巢家庭数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面临生活危机,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在中国越来越难以为继。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伴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机构养老会出现长期护理保险花费太多而无法支撑的情况,国家和个人的负担都很沉重。由于迥异的家庭形态与养老文化传统,西方发达国家选择了以社会福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道路,而中国则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但面临日益严峻的高龄化、空巢化、原子化趋势,两种模式都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国内外研究显示,家庭一直都是国内外老年人生病或者生活需要照顾时的第一选择。特别是在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是对农村传统非正式互助养老的正式化、组织化与规范化,是对农村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务实选择。但出于文化和个人需求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家庭养老,把老年人送到养老机构本身面临观念、文化与经济上的冲突。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绝大部分老年人希望在自己家中养老。同时,机构养老满意度偏低,老年人有强烈的储蓄意识和减轻家庭财务负担的考虑,因此主流养老模式是归家就地养老。目前,中国农村社区互助型养老多采用“居住在中心+供养在家庭+生活在社区+照顾在彼此”的部分社会化家庭养老方式。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集体互助养老具有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等优势。中国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探索出了多种类型的互助养老模式。然而,当前学界对于互助型社会养老实践及经验的理论总结、提升、探讨尚不够深入。
随着社会转型,现代城乡社区与私人领域出现了新型社会化养老关系——互助养老,究竟该如何去理解和定义这一概念,它究竟能在中国的养老服务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多大的作用,我们须从其现实产生的客观环境与主观条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三、互助养老:概念、条件与环境
(一)概念与产生过程
互助养老具体是指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体制与家庭养老照顾以外,由地缘关系结合的、基于交换和互惠的、以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核心的邻里养老支持活动,是一种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养老模式,既有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家庭养老习俗,更强调居民间相互帮扶与慰藉。刘欣将互助养老分为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社会自组织主导型互助养老、家庭主导型互助养老三种类型。向运华、李雯铮依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性质的不同,将集体互助养老划分为纯福利型、纯公益型、“公益+福利”型和“市场+”型四种类型。张志雄、孙建娥将互助养老划分为志愿型、储蓄型、市场型三类型。同样是家庭养老的补充,现阶段村级自治组织、老年协会等本土社会组织与外来社会组织亦为非正式互助的正式化、组织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本文将互助养老划分为分散与集中两种类型,前者多属于自发的互助养老,后者是组织化的互助养老,如图1所示。前者纯粹由个体自发与自愿结成互助对象,是对原生家庭养老需求满足的一种有益补充,纯粹为私人领域。后者是脱离原生家庭,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集中到一起互帮互助,由政府、养老机构组织结对耦合。这类互助养老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社区的养老机构、村庄的互助幸福院等,采取集中互助形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准)公共产品性质,这种类型的互助养老已渗入更多的机构养老元素,因而也可以视作准机构养老。
国内互助养老的一般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需求生思路;成效引关注,政府来介入。各种互助养老模式创新首先源自老人的现实需求,养老模式创新摸索出成效后,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政府再进行政策引导。从互助养老的概念与产生历程来看,它不属于一种正式制度(formalinstitution),而属于一种松散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constrain)的社会行为,所谓“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者经济领域里的交换激励”。具体如现代企业制度,配合专业的财务、法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约束,“合同交易、权责平等”为特征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成典型的交换激励。家庭组织不同于企业组织,拥有许多社会功能,并受到文化惯习与各种约定俗成的规则的影响,但现代家庭制度的主体架构仍被国家民事法律以及严肃的社会行为规范所制约,家庭制度保障父辈养育子女的投入回报拥有一定的确定性。可以说,制度事关交换激励的远期保障,家庭制度类似于企业制度,规范且正式,而互助养老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则由某些行事准则(codeofconduct)、行为规范(normofbehavior)以及惯例(convention)构成。多数情况下,互助行为并不构成严格的交换激励。这使得当下互助养老的基层实践缺乏制度的规范和有效激励措施,灵活但松散是其特征,也为政府介入造成一定难度。而且少数部门对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采取敷衍的做法,造成已建互助养老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并造成较大的浪费,这急需创新式的管理办法及规范。
从制度兴起的渊源来看,互助养老并非新鲜事,它在中华文明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等即为互助养老传统的经典概括。在国家保障缺位的传统乡土社会,家族、邻里等非正式的互助网络和互助保障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形式。传统社会的互助养老建立在乡土互助文化基础之上,面对现代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流动化带来的家庭照料减少甚至缺位,组织非正式互助资源提供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多样化的互助服务来补充家庭照料之不足,成为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互助养老所需条件
任何规制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的产生自然有其底层规律。家庭制度设计本身主要面向的是有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如何解决?中国文化传统为应对无子女家庭老人赡养难题,经济理性与体恤需要产生了宗族型、过继型、姻亲型、邻里型、社区型等多种养老互助形式,包括过继、孝子会、招赘、邻里互助、社区基金会资助等,通过血缘、姻亲与地缘而织成一个互助养老的关系网络。从社会功能角度审视,互助养老是一种人类理性建构的准制度行为,只是进入现代社会,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人口迁移流动与城市化以及老龄化,养老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家庭结构原子化、核心化与离散化,民众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提升,城市社会再难采取传统农业社会义庄式的互助养老,即便在农村,族内“过继”、姻亲“入赘”等形式的养老机制也日渐式微。如同家庭制度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变迁一样,互助养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新时代也有了新内涵,并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福利制度与赡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通过新的形式发挥着积极的社会功能。
现代社会的互助养老与家庭养老一样,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发生条件:一是相互间物理距离较近,距离过远对老人相互照料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二是人际关系亲近。多数情况下,互助养老必须基于自愿原则,互助双方不仅彼此间比较熟悉,而且私人关系较好,甚至比较投缘。反之,双方价值观、生活习惯相差很大,关系疏远的人之间较难发生互助养老行为。三是双方都必须有一颗公益心,并有余力关心他人和社会,邻里互助行为才可能发生。即便如此,互助也多属于紧急情况下“搭把手”的临时性救助,仍需要以“自助”为基础。目前农村互助养老可采取建立基于地缘、血缘或姻缘的“互助幸福院”,城市社区多探索“时间储蓄”为载体的“低龄互助”。
当下的养老保障制度多侧重于物质供养,相对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这就为民间养老互助功能的发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王伟进总结了中国大致有四类活跃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农村主要是肥乡互助幸福院模式及其翻版;在城市,形式更为多样,根据组织和管理方式大致可分为结对组圈式、据点活动式和时间银行式三种,但四种互助养老模式不是难以推广就是难以持续,这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养老服务体系更为多元发达,另一方面是因为城市“陌生人社会”互助和自组织的难度更大。尽管互助养老在缓解养老资源不足、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弘扬互助美德、增强社会参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家庭结构嬗变、市场机制与文化结构,当下热议的互助养老一直面临复杂的现实环境的挑战。
(三)互助养老面临社会嬗变的冲击
1.文化传统嬗变
互助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交换。在传统社会,个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时,除依靠家庭成员以外,多还依靠邻里互助。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邻里互助可以有效解决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在抢收抢种等农忙季节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不足问题,二是可以在遇到疾病、天灾人祸时相互帮助。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聚村而居的乡土社会,流动性小,熟悉的邻里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为互助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农业社会生产力低,农业生产剩余少,政府没有能力建立起像今天这样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更何况提供制度化的养老服务。因而当人们遇到问题或困难时,首先依靠家庭内部与亲属之间的帮助,其次才是邻里互助。
在传统社会,互助是带有儒家伦理底色、自然而然发生的社会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伴随着个体主义思潮的入侵,社会结构逐渐趋于原子化,过去传统而紧密的社会关系趋于疏离,个体困难主要依靠自身及家庭努力克服,超出自身与家庭能力范围之外的基本问题依靠国家制度或社会帮助加以解决。对于老年人而言,或依靠自己年轻时的财富积累,或依靠子女接济,通过购买市场服务解决养老服务供给问题。除家庭成员赡养外,还出现了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如果前两者均无法实现,那只能依靠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与社会互助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社会互助优先等级最低。
2.人口与居住环境变化
传统社会是近似封闭的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开放的陌生人社会。人口迁移流动与城市化使得当今城乡人口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社会变迁与现代性入侵使人际关系出现疏离,特别是部分农村居住方式变化,传统的体恤近亲空间被人为破坏,形成类似于城市楼宇模式的人际关系格局,农村集中居住社区越来越接近城市社区的陌生人际空间格局。
其次,乡村由于人口外流导致青壮年人口越来越少,彼此间相距也越来越远,出现了规模庞大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近些年来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迁移流动趋势更加明显,留守农村的妇女和儿童也开始减少,互助能力较差的老年人与准老年人逐渐成为乡村主要的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群多自顾不暇,即便有心有时也很难开展互助活动。特别是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浸润到农民日常的社会关系和文化生活中,由内至外瓦解着农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传统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对基层组织能力较强、集体经济实力较雄厚、老年人口较多且居住较为集中的规模较大的行政村或社区而言,互助养老才具备开展的可能性,对于那些交通不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自然村以及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覆盖率低,互助养老依托的组织架构多难以搭建。
四、互助养老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矛盾
(一)现实困境
互助是在互惠基础上以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种社会交换行为,中国自古就有邻里互助的传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剧烈的社会变迁,传统的代际养老模式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幸福互助院”“银龄互助”“抱团养老”等民间探索层出不穷,但多需政府、公益组织等大力扶助,由点及面的推广尚未普及,其可持续性存疑。这其中,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互助互动稳定性差只是表象,影响其推广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人体衰老的客观规律限制,二是资源供需调节的价格机制不完善,三是其他养老模式的替代效应。
首先,不同于家庭养老的“权利-责任”制,作为“平等”的互助伙伴,互助养老的“供方”不仅需要身体状况较好,而且要有较多的空余时间与“热心肠”。很难想象互助双方,一方身体状况较好,对某个非家庭成员无怨无悔地付出,而另一方身体欠佳、付出极少,却一直享受别人的关照。老年期作为个人生命历程的最后阶段,衰老和功能衰退是一个缓慢而渐进的过程,一时奉献爱心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不对等的交换显然不符合经济理性,是难以持续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显然,如果互助双方身体健康状况都不错,互助行为的平衡性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如果一方存在或者突然进入身体不佳状态,互助平衡就会被打破,甚至可能演变成单向的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这意味着互助养老的群体适用性比较狭窄,并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其次,互助养老更多是一种“熟人社会”的资源交换模式,而非一种契约化、去个人化的市场资源配置行为,即便如时间银行这类制度化的互助形式,其可持续性也是令人生疑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审视,互助养老缺乏明确的价格机制调节供给和需求,同时,供需双方的耦合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紧平衡、非闭环平衡,容易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中断交易。因此,对互助养老种种的乐观预期,其结果往往是令人沮丧的:农村老年人大多是活到老干到老,面临照料孙辈与农业生产等任务,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献身互助组织、参与互助活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而身体健康的城市老年人多要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用于帮助子女料理家务,特别是抚养照顾孙辈,或用来享受生活,较少将大量时间献身公益事业。在农村社区,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整体性衰败,乡村基层组织建设与服务能力远不如城市,对于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来说,子女照料未必可行,指望邻里之间的关心照顾以及农村集体福利创办的“互助幸福院”等可谓难上加难。
再次,互助养老虽然成本低,但质量也让人担忧。经济理性总会让人担心“互助志愿服务有存无取”,无法形成激励闭环,互助养老远不如花钱购买确定性较高的市场化服务方便,由此产生明显的替代效应。
由此可见,质量低、可遇不可求的私人间的互助养老不足以弥补城乡老年人长期照料需求的巨大缺口。互助养老只能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种有益补充,不可能是一种稳定和长期的养老模式。持续低生育率下的中国多子女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同时伴随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子女和父母空间疏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家庭照顾的能力和传统受到严重的冲击,尽管家庭照顾责任无法彻底转移,但一些责任替代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可以说,政界与学界对乡村互助养老的关注与强调,既与互助养老成本低有关,也因农村实难找到更可能的低成本社会养老服务进行替代有关,还与对互助养老的认知偏差有关,面对老年人口扶养比增大、代际隔阂不断扩大的冲击,家庭、家族、邻里及村落成员之间的互助养老成为一种“无奈”的希冀。
(二)深层次矛盾
互助养老还面临如下深层次的矛盾:一是个体化趋势叠加少子老龄化的宏观冲击。在传统社会,更多表现为小群体意义上的集体主义,而现代社会,由于国家力量的增强,小群体意义上的集体主义逐渐解体,大群体或国家层面的集体主义逐渐形成,因而个体层面的原子化成为普遍现象。邻里互助是传统社会的“小家”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个人遇到困难时寻求国家与政府“帮助”是一种“自然选择”。只是,国家机器搭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高生育率前提下是可行的,但国家层面提供的保障只是基础层面的,当个人或家庭遇到问题或困难时,仍然首选家人,其次才是依靠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去解决,并且中国的小家传统与社区熟人圈层社会也遭遇一定程度的破坏,邻里间关系疏离、社会交往大大减少,也缺少利益与情感等方面的联结,无论城乡,邻里互助大大减少,互助养老的根基不断萎缩。如果生育率长期维持在更替水平之下,互助养老很难持续。
二是养老实践的长期性与互助养老的临时性之间的张力。结对互助是一种脆弱的平衡,人类衰老之后面临的病痛、照料与家庭问题异常复杂,解决成本很高,正常家庭都面临“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窘境,市场化的养老服务发展困难重重也与老人晚年照顾难度高有关,缺乏强制约束力的互助养老更是不可期望过高。
三是农村人口互助能力弱。人口外流叠加高龄化趋势,留守农村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人的互助能力弱。随着年龄的增长,高龄老人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互助能力也因此大幅度下降。
如图2所示,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正由小家传统、小集体主义迈向大集体主义时代,个体化趋势愈加明显。少子老龄化、人口迁移流动以及文化传统嬗变使得人际关系疏远,邻里间感情基础薄弱,造成互助养老“参与积极性不高”;身体衰老的客观规律限制、资源供需调节的价格机制不完善使得“互助互动稳定性差”,存在明显的结对互助张力。与此同时,市场化养老服务比互助养老服务更具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同时其服务水平和质量也更高。由于其他养老模式替代效应的存在,互助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分界线模糊,推广不易。因此,在邻里关系疏离、居住格局变化的情形下,互助养老只可能是短期的临时救急式服务,很难持续。农村受限于人口密度低、购买意愿弱与购买能力差等因素,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成本高、回报低,无法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而市场化养老服务之路多走不通,在此情况下存在一些互助养老的个案。
五、结论与思考
(一)结论
以“孝”为中心思想的家庭养老曾经是中国社会赡养关系的主流形态。时至今日,“孝”仍然是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价值观与德行。子女孝顺是老人之福,低龄、健康、夫妻双方都健在的老人多会首选家庭养老、子女尽孝。在传统乡土社会,生产力低下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短,互助养老选择族内“过继”、姻亲“入赘”等准制度形式,符合资源交换的平衡律,也因此具有稳固且旺盛的制度生命力,但即便如此,能够享受到这项福利的老人也是少数,现代社会的互助养老虽产生于生产力极大发展的新时代,但由于经济理性成分较少,面临许多现实环境的挑战,以上所讨论的文化传统嬗变、人口与居住环境变化、社会环境疏离、人体衰老客观规律等不利因素都影响互助养老的实施。
国家搭建的养老保障体制多只能提供资金而非服务,多只能提供物质而非精神支持,在少子老龄化时代,后者会变得越来越昂贵与重要。互助养老在精神慰藉、应急帮助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但随着社会变迁,邻里关系疏离,邻里互动与互助频率均大幅度减少。因此,虽然互助养老在部分农村地区有其实现可能性,但在城市大规模铺开的可能性较小。即便是农村,互助养老也仅仅是农村养老的某种补充,很难成为稳定与可依靠的基本形式。如图3所示,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应以“自我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社会服务为补充,政府服务为兜底”。在补充性质的社会养老服务中,他助为主,互助为辅,无论是邻里互助还是组织互助,都不能与市场机制驱动的他助服务相提并论,互助养老多不是基于物质需求与长期照料,而是精神依靠。
自力更生、家庭照顾与市场服务是少子老龄化时代的三大养老服务基石。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是时代的大趋势,但我们始终要强调,儿女应该担负的道义责任、赡养义务无论何时都应该坚守。生活上互相照顾、感情上互相慰藉的“老助老”模式适用于健康自理老人,对于失能、半失能老人并不合适。因为互助养老缺乏价格机制调节供给与需求,供需双方的耦合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紧平衡,容易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中断交易。只有在农村,因为低成本与现实的迫切需求,成为当下农村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的补充,在未来城市社区推广,还有许多路需要探索。
(二)思考
1.互助养老的性质与生发环境
首先,互助不同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不求回报的单方面付出,虽然互助养老不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但一定是“有来有往”的。其次,长期养老服务只可能发生在权利与责任对等,资源交换形成一种平衡闭环的情形之下。再次,互助养老应该是互换而不是接力。互助不应是“有去无回”的接力,互换一方身体健康状况变差后就变成了单向服务,这种服务难以持续。最后,互助养老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行动。家庭责任以外,互助养老被推崇,很可能会延缓养老制度建设进程。因此,互助服务“自愿结对”的底线不能模糊。
2.养老服务的出路与互助养老的功效
互助养老发展必须顺应养老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条件,最核心的问题是养老责任的激励闭环如何建构:老有所养究竟是谁的责任?当然,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自己,年轻时努力工作进行财富积累,含辛茹苦养育子女,晚年时才能过得安心有保障;第二责任人应该是国家,公民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理应在晚年得到一定的养老金、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在市场机制难以企及的领域帮公民一把;第三责任人是家庭与子女,为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籍;第四责任人是市场,为有需求并愿意付费的人提供养老服务;第五责任人应该是社会,为老年人提供低偿或者无偿的养老服务。总结起来,互助养老只可视作养老服务体系的某种有益补充。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建设》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