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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共同富裕无悖于微观正义,才能激发效率,使个体获得符合微观正义原则的应得预期进而提升幸福感;共同富裕体现宏观正义,才能保障普惠福祉,在宏观层次上降低生活不确定性感知进而提升幸福感。本研究通过分析CGSS2010资料发现,微观公平感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显著相关,但与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无关;宏观公平感与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显著相关,却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无关。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均与平均主义原则认知负相关,二者能独立提升幸福感且效应可加。
关键词:共同富裕;宏观与微观公平感;宏观与微观正义原则;幸福感
作者简介:刘欣(复旦大学社会学系)、胡安宁(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习近平,2022)。分配制度要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以“鼓励勤劳致富”,体现“按要素分配”来“保护合法收入”,同时,还要体现多种分配方式,通过“调节过高收入”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这一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论述为我们探讨共同富裕、分配公平正义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也提出了新的研究议题。
关于分配公平正义与幸福感,海内外学界虽已有大量研究,但将共同富裕与分配公平正义和幸福感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学界尚无学理化的论述,也缺乏基于经验资料的研究。本文试图把共同富裕这一概念与分配公平正义和幸福感的理论联系起来,在阐明其理论含义的基础上,揭示无悖于公平的共同富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以回应上述议题。这一尝试既有助于把具中国特色的理论话语与社会公平学术话语体系联系起来,使共同富裕概念在公平研究的学理脉络中有了明确定位,还使公平研究议题具中国时代特色。
我们将基于微观—宏观双重分配正义原则和相应的公平概念来阐述共同富裕的含义。我们认为,共同富裕概念是无悖于宏观—微观公平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它在包含个体微观层面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同时,还蕴含了社会宏观层面的分配正义原则。同时,共同富裕也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社会总体的共同富裕。一方面,在个体微观层面上,尊重按贡献和能力进行分配的微观分配正义原则,才能激发个体能动性和社会活力,保证发展效率;另一方面,在社会宏观层面,尊重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宏观分配正义原则,通过最大化基本公共福利和适当限制最高收入,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公平。这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共同富裕在分配中承认了社会成员个体贡献和能力的差异,使个体能够实现符合微观正义原则的应得预期,同时也兼顾了基本公共福利最大化,减少了生活不确定性,增强了个体对社会有效运作的感知,因而能更有效提升民众的幸福感。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与幸福感有着不同的关联机制,因此,二者对幸福感的提升效应具有独立且可加的性质。基于上述理论思路,我们提出了一组研究假设。本文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广义倾向值加权线性回归模型,通过分析2010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0),在经验层面上为我们的论辩提供支撑。在归纳研究发现和结论的基础上,我们指出了几点政策含义。
二、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
(一)分配公平感与正义原则
分配公平感指的是社会成员基于正义原则对收入或其他稀有资源在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和社会整体上分配状况正当性的评价(Jasso,1986,1993;Mark & Folger,1984;Younts & Mueller,2001;田芊、刘欣,2019),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分配公平性的认知和情感反应(Cohen & Greenberg,1982;Mueller & Landsman,2004)。显然,对分配公平感的界定涉及评价者、被评价的对象、所依据的正义原则等因素(Brickman et al.,1981;Deutsch,1985;Jasso et al.,2016)。其中,评价者和被评价对象相对较容易识别和界定,前者指既定社会中的个体成员,后者既可以指社会个体成员,又可以指社会整体。评价者既可以评价他人的付出与所得是否相称,也可以评价自己的付出与所得是否相称。因此,可以把微观分配公平感界定为社会成员依据微观正义原则对收入或其他资源在个体层次上分配状况正当性的感知;把宏观分配公平感界定为社会成员依据宏观正义原则对收入或其他社会资源在社会整体层次上分配状况正当性的判断(田芊、刘欣,2019)。显然,无论是微观公平感还是宏观公平感,都是社会成员个体的感知,而这些感知又分别与社会成员所认可的微观正义原则或宏观正义原则认知相对应。因此,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微观正义原则与宏观正义原则,以及社会成员对这些原则认可的状况。正因为如此,本文的一个重点在于考察社会成员的微观公平感、宏观公平感与其对相应的正义原则认可状况之间的关联,而不在于考察客观社会资源分配的均等状况或分配原则本身。同时,这样的感知或判断均属于个体社会成员认知的范畴;换言之,在经验层次上,我们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个体所认可的微观—宏观正义原则、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微观—宏观公平感。
布雷科曼等(Brickman et al.,1981:178)认为,微观正义以社会成员个体所得与其付出相称为基本原则,其中,应得原则是其主要形式;可以用Y="f(X)来表达,即社会成员个体所得Y是付出X的函数。Y可以是收入、机会等,X可以是努力、贡献、能力等。因此,任何形式的“按X分配给每位社会成员Y”的原则,例如按个体努力、贡献或能力分配收入,都是分配的微观正义原则。此外,微观正义原则的应用事先并不对分配结果的总体分布进行约束。例如,如果每位社会成员个体的努力程度都相同,那么分配给每位的收入也是相同的;如果每位社会成员个体的努力程度并不相同,那么分配给每位的收入就是不平等的(Sabbagh,2001)。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会看到均等的总体分布,而在后一种情形下,我们会看到不平等的总体分布。因此,对每位社会成员都公平的分配并不意味着在社会总体上形成均等的结果(Sabbagh,2001)。
然而,符合应得原则的不平等分配结果却具有正义性。这是因为它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即罗尔斯所说的差别原则。罗尔斯(Rawls,2001:42-43)认为,既然不平等不可能完全消除,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什么样的不平等是容许的;而当一个社会的经济不平等有利于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这些不平等就是容许的。
与微观正义原则不同,宏观正义原则涉及报酬在社会整体层次上的分配公平性,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分配时并不考虑个体付出差异,而是根据社会整体层次的分配状况进行调整。它可用Y="f(Y)来表达,即人们的所得Y是以社会整体的分配结果为参照和调整的(Brickman et al.,1981:178)。比如,以平均工资为参照,或者规定最低和最高工资,都约束着人们的收入高低和分配结构的形态。如果说微观正义原则强调“应得”,即按照能力、努力和贡献对资源进行分配的话,那么宏观正义原则强调的则是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Rawls,2001:132-133),即在宏观社会层次上以“最大化最低收入”并适当“限制最高收入”为基本原则(Sabbagh,2001)。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微观公平感与微观正义原则之间、宏观公平感与宏观正义原则之间所做的区分,所指出的相互间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假定:作为认知结构的一部分,社会成员个体的正义原则认知形成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一旦形成,就可能成为其认知结构中相对稳定的成分。相对而言,社会成员的公平感则更易随情景变化而变化,也更有可能根据自己既有的正义原则认知对社会情境中资源分配状况做出公平性判断。正因为如此,我们使用了公平感是“依据”或“基于”正义原则而形成的感知或判断的表述。显然,公平感与正义原则之间不但存在着对应关系,也无法截然割裂开来。也正因为如此,在下文中,为了更好地理解共同富裕概念的理论含义,我们把兼顾宏观—微观公平的原则称为“双重”公平原则。
(二)共同富裕与“双重”公平
共同富裕是无悖于“双重”公平原则的富裕,同时也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共同富裕。
第一,共同富裕是无悖于微观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应得原则强调根据社会成员付出多少,将资源成比例地分配给付出者(Homans,1961)。这种原则以肯定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差异为前提,根据个体的能力、努力或实际贡献不同分配资源(Deutsch,1975),因而,也体现了对社会成员个体的能力、努力或实际贡献差异的肯定。共同富裕理念强调,“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习近平,2021);其中的“勤”“劳”和“智慧”,是与微观正义原则中的“努力”“贡献”和“能力”相呼应的。在个人能力、努力或实际贡献存在差异的现实中,如果采取绝对平均主义的方式进行分配,对那些有创新能力和辛勤劳动的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高培勇,2021)。显然,共同富裕概念,蕴含了应得微观正义原则,是与之无悖的。
第二,共同富裕正因为无悖于微观正义原则,因而也是有效率的共同富裕。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努力、贡献和能力是发展的重要动力基础。微观正义原则肯定了个体社会成员的努力、贡献或能力,因而也隐含着对基于努力、贡献或能力的资源分配结果不均等的合法性的肯定。因此,无论是勤劳致富,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按要素贡献分享合法经营收益先富起来,抑或高素质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创新致富,都是“要素生产率”得到激发的表现,均属所鼓励的高质量发展范畴。相反,若在收入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干多干少一个样,贡献大小一个样,能力大小一个样,就会导致对“勤”“劳”和“智慧”者的不公平,就无法激发生产要素的效率,最终使社会失去发展动力,甚至使整个社会的发展陷入停滞(高培勇,2021)。
第三,共同富裕是无悖于宏观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无悖于微观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虽然肯定了社会成员个体的努力、贡献和能力,激发了生产要素的效率,但是由于微观分配正义事先并不对分配结果的总体分布进行约束,而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又可能基于各种复杂因素而在努力、贡献或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有可能导致过大的收入或资源分配差距。因此,在公共资源分享上,尤其是“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领域里,国家依靠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制度安排,使“最大化最低收入”、适当“限制最高收入”宏观正义原则发挥作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从而使“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习近平,2021)。显然,保障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最基本需求的兜底性福利,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蔡禾,2021)。
综上所述,在通过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尊重微观正义原则是“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的体现,可以有效地激发生产要素的效率,“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习近平,2021);同时,尊重宏观正义原则,才能“把蛋糕分好,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习近平,2021)。共同富裕是无悖于宏观—微观“双重”正义原则的。
三、共同富裕、双重正义与幸福感提升
既然共同富裕体现了宏观—微观双重正义原则,那么,社会成员幸福感提升的关键便在于他们在两类正义原则上达成共识的程度。这是因为社会成员的幸福感是与分配公平感紧密相关联的,而分配公平感又取决于他们对正义原则的认可程度。已有的研究表明,人们的分配公平感越强,幸福感就越强;相反,人们的不公平感越强,幸福感就弱(Huang,2019;Oishi et al.,2011;孙计领,2016;徐淑一、陈平,2017;张苙云、谭康荣,2014)。
因此,在区分了宏观与微观正义原则以及宏观与微观公平感之后,我们可以辨识出两条正义原则认知与幸福感之间关联的途径:一是社会成员认可微观正义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相应的微观公平感,进而获得相应的幸福感;二是社会成员认可宏观正义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相应的宏观公平感,进而获得相应的幸福感。
对第一条途径而言,我们需要两个环节的证据来支持。第一个环节是微观公平感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即社会成员越认同微观正义原则微观公平感就越强,则支持了我们关于微观分配公平感是社会成员基于微观正义原则对收入或其他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个体层次上分配状况正当性的判断的论辩。又由于微观正义原则Y="f(X)中的X可以是努力、贡献或能力等,因此,就每种X而言,可以推导出相应的微观正义规则,包括按努力分配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和按能力分配的规则,等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市场经济转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私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甚至主导性的作用。因此,人们越认同应得原则,就越有可能认可市场分配的结果,其微观公平感就可能越强。考虑到拟用数据中可用的测量指标,我们提出假设1a和假设1b。
假设1a:社会成员越认同努力规则,其微观公平感就越强。
假设1b:社会成员越认同能力规则,其微观公平感就越强。
第一条途径的第二个环节涉及微观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影响。当把上文微观分配公平感的定义用于评价者本人时,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对自己所得是否符合微观正义原则的感知。结合微观分配的努力和能力应得规则,这种感知就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自己是否实现了“应得”预期的评价。因此,微观公平感体现了符合微观正义原则的预期的实现程度,即社会成员对与自己的付出相称的应得报偿预期的实现程度。预期实现作为个体生存状态的一个基本维度(Alwin,1987),其实现程度是提升个体幸福感的重要变量(Ahmed,2010;Ekici & Koydemir,2016)。而已有的研究也发现,社会成员的微观分配公平感作为一种有效心理机制,可以缓解收入不平等对幸福感的负面影响(Huang,2019)。由此,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社会成员的微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越强。
对第二条途径而言,我们同样需要两个环节的证据来支持。第一个环节,宏观公平感与宏观正义原则认知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即社会成员越认同宏观正义原则,其宏观公平感就越强,则支持了我们关于宏观分配公平感是个体基于宏观正义原则认知,对收入或其他社会资源在社会整体层次上分配状况的正当性的判断的论辩。我们可以把宏观正义原则具体化为一些规则,比如,最大化最低收入规则、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等。与前述人们越认同应得原则就越有可能认可市场分配结果而微观公平感就可能越强相反,那些倾向于通过二次、三次分配促进宏观平等的人,更有可能认同宏观正义原则,因而也会有着相应的宏观公平感。考虑到拟用调查资料中的可用题项,我们提出假设3。
假设3:社会成员越认同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其宏观公平感就越强。
第二条途径的第二个环节,涉及宏观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影响。宏观公平感对幸福感产生影响的机制有多种。宏观公平感可以通过人们对社会有效运作的感知、生活不确定性消减的感知,而对幸福感产生影响。宏观公平感作为社会整体效率的反映,不但增进集体福祉(Santas,2010),而且体现着对社会成员个体生活环境不确定性的消减。正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Rawls,1999:118)所隐喻的那样,在社会个体成员不了解社会整体收入状况的情形下,其生活不确定性的消减,来自社会中大多数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保障,而这正是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宏观正义原则的体现。
此外,个体成员对自己生活意义的心理感受也是一个重要机制。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具有普世性,人们普遍希望自己所生活的世界是公平正义的。个体成员一旦感知到自己所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就能从中为自己生活的意义、秩序、掌控等提供心理支持(Lerner,1980)。宏观分配公平感作为个体对自己所处社会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状况的感知,会对个体生活的意义感产生心理影响,而个体生活的意义感又影响着其幸福感(Dalbert,2001);因此,个体成员对自己所处社会的宏观分配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也就越强。
人们的宏观公平感对其幸福感的影响,还具有独立于微观公平感的效应。伊斯特林悖论(Easterlin,1974)指出,宏观层次的国家财富增长,虽短期内会提升国民个体幸福感,但不会对个体幸福感提升保持长期效应。这一命题凸显了个体关于社会整体的评断对其幸福感的独立效应(吴菲,2016)。怀默廷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也发现,即使社会成员个体的客观社会经济地位不高,其宏观公平感也可以较高并进而提升幸福感(Whyte,2010)。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假设4。
假设4:社会成员的宏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越强。
虽然社会成员个体的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均有助于提升幸福感,但二者发生作用的机制却不相同。微观公平感的影响机制所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个体的符合微观正义的努力规则、能力规则的应得预期的实现;而宏观公平感的影响机制所强调的则是个体对社会有效运作、生活不确定性消减的感知。然而,一方面,社会有效运作、生活不确定性消减并不意味着个体自身付出可以获得应得的报偿,另一方面,符合微观正义的努力规则、能力规则的应得预期的实现,保障了个体层次的公平,但却有可能导致社会整体层次上的不平等状态,而这种不平等,据宏观正义规则,又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不同的机制使得宏观和微观公平感对幸福感的提升效应就具有了可加性,即个体在既感受到收入分配在社会整体层次上是公平的又感受到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情况下,其幸福感的程度最高,而二者取值均为不公平时幸福感最低。由此,我们提出进一步的假设5。
假设5: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取值均为公平时幸福感最高,二者取值均为不公平时幸福感最低,二者中有一个取值为公平时幸福感居中。
此外,平均主义是对“应得”原则的违背,使努力和能力难以获取应得报偿。因此,我们提出假设6a。同时,平均主义会损坏社会整体福利,绝对平均主义还可能导致共同贫穷(高培勇,2021),因此,对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的认知无法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公平感的基础。由此,我们提出假设6b。
假设6a:微观公平感与平均主义原则认知存在负相关。
假设6b:宏观公平感与平均主义原则认知存在负相关。
四、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以下简称CGSS2010)。CGSS2010样本规模为11783,其中城市样本7222,农村样本4561。关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具体抽样方案,可以参见《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报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项目组,2009)。
尽管CGSS2010不是该调查项目组公布的最新数据,但该数据具有本研究所需的宏观微观公平感、宏观微观公平认知的核心变量,而这些变量在其他年份的CGSS数据中却是缺失或不完整的。本文的一个重点在于考察社会成员的微观宏观公平感与相应层次的正义原则认可状况之间的关联。这种相互关联虽然可能会受到制度背景的调节,但其学理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外,共同富裕理念并非最近才作为一个政策目标提出的(周文、施炫伶 2022)。先富与共富、个体公平与宏观公平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贯穿于改革不同阶段的问题。CGSS2010收集当年,也面临着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先富与共富、个体公平与宏观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可能也是相关调查问题出现在当年问卷中的一个原因。概而言之,从资料可及性、资料收集时的社会背景来看,CGSS2010对我们的研究来说,都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数据支撑。
(二)测量
本文的主要因变量是社会成员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我们用以下问题进行测量:“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答案选项为:1.很不幸福,2.比较不幸福,3.居于幸福与不幸福之间,4.比较幸福,5.完全幸福。按照由低到高的等级,我们把该变量分别赋值为1~5分。
主要自变量包括微观公平感和宏观公平感。测量微观公平感的问题是:“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测量宏观公平感的问题是:“总的来说,您认为当今的社会是不是公平的?”两题的回答选项均为:1.不公平,2.不太公平,3.一般,4.比较公平,5.公平。为了信息更加聚焦,我们将五分量表简化为三分量表,合并选项1和2为“不公平”,赋值为1;3为“居中”,赋值为2;合并4和5为“公平”,赋值为3。
为了分别检验微观正义原则认知与微观公平感之间、宏观正义原则认知与宏观公平感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假设,我们使用了问卷中以下有关微观正义原则和宏观正义原则认知的测量指标。微观正义原则的努力规则认知所选取的问题是“是否同意个人的成就大部分是靠努力争取的”,能力规则认知所选取的问题是“是否同意社会不平等主要是个人天生的能力造成的”。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选项均为:1.完全不同意,2.比较不同意,3.无所谓同意不同意,4.比较同意,5.完全同意。宏观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维度是最小化社会差距。因此,我们采用以下问题测量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是否同意政府能通过收税与支出来减少贫富悬殊”。回答选项是:1.完全不同意,2.比较不同意,3.无所谓同意不同意,4.比较同意,5.完全同意。最后,对平均主义原则认知,我们选用“是否同意为减少收入不平等,应该对富人征收更高的税”这一问题进行测量。其选项为:1.完全不同意,2.比较不同意,3.无所谓同意不同意,4.比较同意,5.完全同意。按照回答者同意的程度,我们把以上微观正义原则和宏观正义原则的每个变量分别赋值为1~5分。
除了上述核心变量,我们还考虑了其他控制变量,分别是性别(虚拟变量,0=女性,1=男性)、年龄(连续变量)、教育年限(连续变量)、个人职业收入的自然对数(连续变量)、是否党员(虚拟变量,0=其他,1=中共党员)、婚姻状态(虚拟变量,0=其他,1=已婚并有配偶)、居住地(虚拟变量,0=农村,1=城镇)和地区(分类变量,1=东部,2=中部,3=西部)。相关自变量的描述性信息参见表1。
(三)分析方法
假设1到假设3关心的是微观宏观公平感与相应的分配公平原则认知之间的对应关系。我们应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以微观公平感和宏观公平感作为因变量,分析努力规则、能力规则、福利最大化原则、平均主义原则认知等变量的效应。假设4和假设5要考察的是不同的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因果效应。我们在综合考虑控制变量的条件下,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考察不同公平感的组合情形与幸福感之间的关联模式。
关于资料分析方法,我们有三点需特别说明。其一,虽然公平感和幸福感都是定序变量,但我们没有采用次序逻辑斯蒂回归进行分析。这是因为拟合次序逻辑斯蒂模型所要求的发生比平行假设难以满足。此外,基于次序逻辑斯蒂回归模型估计出的回归系数在不同模型之间缺乏可比性(Karlson et al.,2012),无法达到本文的研究目的。因此,我们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处理多水平的次序变量,克服了次序逻辑斯蒂回归模型的缺陷(Mood,2010)。
其二,在分析宏观微观公平感与不同正义原则认知之间的对应关系时,我们需要剔除那些微观公平感和宏观公平感取值一样的个案。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对于这些个案而言,我们无法区分两类公平感的差异。在这种情形下,特定的正义原则认知和某种公平感之间的对应关系会因为两类公平感的经验取值相同而间接传递到另外一类公平感那里,从而混淆经验结果。这种操作测量并不会带来选择性偏误,理由有二:(1)在因果关系推断中考虑选择性偏误是为了厘清因果关系,而本文要考察的是公平感与正义原则认知这两类主观变量之间的关联,并不涉及因果推断;(2)这一操作仅用于公平感与正义原则认知间对应关系的分析,而对于两种公平感的不同组合情况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仍然采用全样本。
其三,在考察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的不同组合情况对幸福感的效应时,我们希望探索的是二者间的因果联系。为此,我们在拟合了线性回归模型之后,还补充了广义倾向值加权分析(Hu & Mustillo,2016)结果。传统倾向值针对的是二分自变量,但是,由于我们这里的关键自变量是不同公平感取值状态的组合,并非二分变量,而是有多个取值,广义倾向值方法则具有适用性。具体而言,我们首先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用一系列的可观测混淆变量来预测个体多个公平感取值的组合,得到相应的期望值m和标准差s。这里我们选取的混淆变量包括上面列举的所有控制变量。然后,基于正态分布,我们可以进一步计算公平感取值组合下特定值x的概率p,即。广义倾向值方法以1/p作为权重对被观测个案进行加权。由于广义倾向值是通过一组混淆因素估计出的,基于广义倾向值的加权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混淆因素的过程。因此,如果据广义倾向值加权后的分析结果与一般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结果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我们就更有把握认为预测变量与相应变量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然而,由于我们只能基于观测数据估计广义倾向值并加权,这种方法只能帮助我们平衡可观测的混淆变量,而对于没有直接观测到的混淆因素我们是无法处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义倾向值方法的结果只是让我们更趋近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克服潜在的选择性偏误。
五、主要发现
(一)两种公平感与两类分配正义原则认知的对应关系
在分析宏观微观两种收入分配公平感与两类分配正义原则认知之间的对应关系前,我们先简要看看两类分配公平感是否有区别。
表2报告了宏观公平感与微观公平感的列联表。观察表2不难发现,社会成员个体的宏观公平感与微观公平感虽然有关联,但并不是一回事。从左半边表格横向百分比可以看出,在做出微观不公平判断的人中虽然有56.1%的人会做出宏观不公平的判断,但仍有18.5%的人会做出宏观公平的判断;在做出微观公平判断的人中,有25.7%的人会感受到宏观不公平。同样,表2右半边的纵列百分比揭示了做出宏观公平/不公平判断的人在微观层次上感受不一致的也有一定的占比。
表3报告了两种收入分配公平感与两类分配正义原则认知之间的对应关系。图1展示了我们从中提取出的关键信息。
图1显示,努力规则认知和能力规则认知两个变量与微观公平感显著相关。这些发现支持了假设1a和假设1b,表明微观公平感是基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的。不同的是,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原则认知与微观公平感之间并无显著关联。平均主义原则认知与微观公平感之间的关联甚至呈负向并具高度的统计显著性,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6a。这些发现表明,微观公平感并不是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宏观正义原则认知为基础的,而主要是基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形成的。同时,微观公平感与平均主义原则认知是不相容的。
与微观公平感不同,宏观公平感与微观正义的努力规则认知和能力规则认知之间都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但却与宏观正义的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相关并具高度的统计显著性。统计结果支持了假设3。这些发现表明,宏观公平感不太可能建立在微观正义原则认知基础上,但却是基于宏观正义原则认知而形成的。此外,平均主义原则认知对宏观公平感的效应虽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但方向与假设6b是一致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假设6b;也意味着宏观公平感在一定程度上是排斥平均主义原则的,不太可能以平均主义原则认知为基础。
我们基于以上发现认为,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确实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公平感;同样,两种公平感赖以形成的宏观分配正义原则与微观分配正义原则认知也是两类不同的正义原则认知。两种公平感的背后分别对应了两类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认知。
(二)不同公平感的组合对幸福感的效应
对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进行交叉分类,可以形成不同的公平感组合,而这些不同的组合对幸福感的效应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图2展示了这些差异。我们发现,第一,在给定微观公平感的条件下,社会成员个体的宏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的程度就越高。第二,在给定宏观公平感的条件下,社会成员个体的微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程度也越高。第三,在两种公平感都取不公平的情况下,幸福感程度是最低的;相反,在两种公平感都取公平的情况下,幸福感的程度是最高的。显然,两类公平感对于幸福感的效应具有可加性。这些发现与假设2、假设4和假设5是一致的,初步支持了这些假设。
为了尽可能排除虚假相关,我们进一步使用线性回归模型拟合数据,又引进一组控制变量,在此情况下考察两种公平感对幸福感的效应。模型的统计结果见表4。
为直观起见,我们把表4中模型4的关键信息用图3展示出来。分析结果与未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宏观公平感还是微观公平感,对提升幸福感的效应均具统计显著性。两种公平感对提升幸福感效应的可加性也进一步得到了支持。在图3所示的两种公平感的不同组合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折线图中,其可加性的效应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宏观公平感与微观公平感取值的所有情形中,当二者均为不公平时,幸福感的程度是最低的;而当二者均为公平时,幸福感的程度是最高的。这些发现进一步支持了假设2、假设4和假设5。
为了更严格地检验假设2、假设4和假设5,我们拟合了运用广义倾向值进行加权的线性回归模型,结果见表4中的模型5。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使用广义倾向值加权后的分析结果与一般线性回归模型结果没有显著差异。这些结果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宏观公平感、微观公平感与幸福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信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我们通过广义倾向值加权尽可能平衡的是数据中可观测到的混淆因素。
六、总结与讨论
公平感研究如何切入共同富裕议题,如何将共同富裕这一概念与学术理论脉络联系起来以阐明其理论含义,又如何揭示兼顾宏观与微观公平正义的共同富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待学界回应的问题。本文把共同富裕概念与分配正义和幸福感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回应了上述议题。这一尝试不但把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话语体系与社会公平的学术话语体系联系起来,使共同富裕概念在社会公平的学理脉络中有了明确定位,同时还使社会公平研究议题具有了时代特色。
我们认为,共同富裕概念不但蕴含了按社会成员个体的贡献、努力或能力进行分配的微观分配正义原则,蕴含着社会成员个体基于这些规则获取应得收入的合法性,保障了发展的效率;同时,还体现了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宏观分配正义原则,使收入差距限制在适当区间内,保障了基本福祉分配的公平性。共同富裕概念兼顾了宏观—微观双重正义原则。
然而,共同富裕并不仅仅是一个物质富裕的概念,共同富裕的落脚点是使社会成员享有更加幸福的生活。因此,对蕴含宏观—微观双重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概念的讨论自然就延伸到兼顾公平正义的共同富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上。我们认为,双重正义原则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更有可能使社会成员个体实现基于符合微观正义原则认知的应得预期,进而提升其幸福感;同时,也更有可能增强个体对社会有效运作和消减生活不确定性的感知,进而提升其幸福感。不仅如此,由于宏观和微观两种公平感对幸福感产生影响的机制截然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符合微观正义原则认知的应得预期实现,而后者所强调的是个体对社会有效运作、生活不确定性消减的感知,两种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影响就具有可加性。换言之,相较于处于其他情况下的社会成员,那些在宏观和微观层次上都感受到公平的社会成员的幸福感程度是最高的。
本研究运用线性回归模型对CGSS2010资料的分析发现,微观公平感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显著相关,但与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无关;宏观公平感与最小化收入差距规则认知显著相关,却与微观正义原则认知无关。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均与平均主义原则认知负相关。宏观公平感和微观公平感都能独立提升幸福感且效应可加。无论是线性回归模型,还是更加严苛的广义倾向值加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结果都显示,社会成员的宏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程度就越高,微观公平感越强其幸福感程度也越高;在两种公平感都取低值的情况下,幸福感的程度是最低的,而在两种公平感都取高值的情形下,幸福感的程度是最高的。这些发现支持了我们基于理论论辩提出的主要研究假设。
我们的研究发现和结论具有以下几点政策含义。
第一,尊重双重分配正义原则,避免富裕却不幸福。在民众观念中,双重正义原则是被广泛认同的,构成分配格局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在构建制度化的分配体系时,对两类分配正义原则都要予以充分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享有日益富裕而幸福的生活;否则,更富裕并不意味着更幸福、更稳定。
第二,避免从民粹主义的角度解读共同富裕,落入“躺平”靠福利的话语陷阱。无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得微观分配正义原则,还是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宏观分配正义原则,都是与平均主义不相容的。民众虽然在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正义原则上有共识,但不会以平均分配作为判断社会整体公平与否的标准。民众对于共同富裕的理解并不是劫富济贫式的平均主义。因而,宏观公平主要通过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来体现。社会管理者或媒体要避免从民粹主义的角度解读共同富裕概念,避免落入底层躺平靠福利的话语陷阱。
第三,社会管理者或媒体,要注重以无悖于双重分配正义原则并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共同富裕理念引导民众心态,引导民众将公平感、幸福感树立在基于现实合法性的分配正义原则基础之上。虽然单纯重视效率或者单纯最大化社会整体福利都有可能提升部分民众的幸福感,但是,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偏颇任何一个方面都非最优结果。唯有无悖于双重分配正义原则并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共同富裕理念,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广大民众的幸福感。
由于资料的限制,本研究无法对宏观—微观正义原则的其他规则的认知进行检验,比如微观分配公平感中的按需分配原则认知。同样,由于资料所限,我们使用的变量多是主观认知性的变量,未来的相关研究议题可以运用客观测量指标进行分析。此外,本研究虽然运用广义倾向值加权方法尽可能平衡了潜在混淆变量的影响,但公平感与幸福感之间的关联涉及主观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通过更为细致的研究设计来确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机制。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从双重公平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共同富裕概念的理论蕴含,并在经验层次上揭示了宏观微观正义原则认知、宏观微观公平感以及幸福感之间的关联。这些探讨和发现为进一步研究和阐明共同富裕概念的理论含义,形成对这一概念的有效操作测量指标奠定了一定基础。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