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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分阶段推进。本文认为,应该像当年提出现代化建设的“小康目标”那样,提出一个符合国情的、阶段性的、数量化的、国际可比较的、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把农村相对贫困率降低到10%以下作为从“共享”走向“共富”的阶段性目标,探索了这一选择的可能性、可行性、面临的挑战和有利条件,并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共同富裕/农村相对贫困/农民收入/分阶段推进
作者简介: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崔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共同富裕成为当前社会上的热门话题,并在网上引起热议。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实现路径进行了大量探讨。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选好突破口,分阶段推进。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把乡村振兴和提高农民收入作为突破口,把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并对此进行了论证。
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指标和目标选择
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共同富裕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共同富裕发表讲话和文章,党和国家也对实现共同富裕做出了全面部署。从这些讲话、文章、相关文件和部署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要点: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关系党的执政基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是有差别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指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充分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复杂性,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到“十四五”末,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要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提出科学可行、符合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要鼓励勤劳致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循序渐进,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从共同富裕的性质、特征、内涵,到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分阶段目标、路径和重要举措,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中央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相关部署中,有几句很重要的话,就是“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要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所以,应该像当年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小康社会”目标一样,实现共同富裕也要有一个符合国情的、阶段性的、数量化的、国际可比较的、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
从我国最关键的人均发展指标来看,2020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2万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在未来几年就会进入高收入发展阶段。但从现代化国家的标准来看,我国目前实现现代化的最大软肋和短板,就是依然存在巨大的城乡发展差距,农民和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依然过高,农民的收入依然过低。2020年,我国农村常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6%,有5亿多人;农业从业人员还占就业总人数的23.6%,约1.8亿人;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然只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9%,绝大多数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另外,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仍然过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我国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也一路攀升,2008年达到顶点0.491,此后收入差距开始缩小,但趋势仍不稳定,近若干年又出现上升趋势。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基尼系数仍然处于0.45以上的水平。而影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就是城乡差距,可以解释我国总体收入差距40%左右的原因。所以,普遍提高农民收入,通过减少农民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让绝大多数农民摆脱低收入状态,是我国分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有效路径。
实现共同富裕,我们也要像当年选择“人均GDP”国际可比较指标来作为衡量“小康社会”的关键指标那样,选择一个衡量共同富裕程度或收入分配状况的国际通行指标。目前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的通行指标有多种,主要包括基尼系数、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十分位系数、相对贫困率等。不同指标在数量化测量上有所差异,对于收入差距和收入结构测量的敏感性也有所不同。
基尼系数的优点,是可以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总体的收入或财富差距情况,但它难以准确反映收入结构所有重要维度的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里,影响基尼系数的因素各不相同,特别是仅仅根据基尼系数,很难确定需要帮扶的目标人群。
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也是一个国际可比较的、可以反映收入结构变化的指标,而且其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反映一个发展中国家消费市场和居民消费能力的增长。但目前衡量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无论是世界银行的标准还是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标准,都属于绝对标准。比如按照世界银行的每人每天收入10~100美元(按购买力平价PPP )的中等收入者标准计算,我国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已经达到5亿多人;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家庭年收入10~50万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的标准计算,我国2020年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也达到近5亿人。这种以绝对数值衡量的中等收入群体,随着一个国家和社会收入的普遍提高,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它并不能反映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构的变化。换句话说,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即便分配情况没有改善、收入差距没有缩小,中等收入群体也会扩大。
十分位系数(最高10%收入组平均收入与最低10%收入组平均收入的比值)也是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指标,它的优点是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总体的收入或财富分配情况。但它也难以反映一些特殊的结构性差异,比如有的国家十分位系数并不高,但1%最富人群占有的收入和财富比例却奇高。最重要的是,就我国的国情来说,根据这个指标也难以准确判断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人群。
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相对贫困率是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要求的指标。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的收入结构很像一个倒“丁”字形,低收入人口的数量众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基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有效办法,不是“削尖”,而是“提基”,即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降低相对贫困率就是“提基”的关键性举措。其二,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低收入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而农民的绝大多数都属于低收入人口;因而选择农村相对贫困率作为指标,可以使推进共同富裕的路径和重点人群更加明确。其三,我国已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的收入增长面临很好的机遇,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弹性也更大,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国内外关于相对贫困的已有研究
作为测量贫困水平和评价减贫政策的重要指标,相对贫困长期以来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然而,关于相对贫困的概念如何界定以及相对贫困线如何划分等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1979年,汤森(Peter Townsend)在《英国的贫困》一书中提出了产生深刻影响的“相对贫困”概念。他认为,当社会上的个人、家庭和群体,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以及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社交条件的资源,或他们获得的资源远低于一般个人或家庭所支配的资源时,他们就处于相对贫困之中。唐尼森(D.Donnison)认为,相对贫困应当与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处于相对贫困中的人们难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注。英国学者阿尔科克(Pete Alcock)提出,相对贫困是建立在将穷人的生活水平与其他不贫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比较的基础上的,通常包括一些对全社会平均水平的测度。
从国内学者给出的定义来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学者们对相对贫困的定义也有所差异。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刚刚确立,学者们对相对贫困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个体或家庭的基本生存性需求得到满足,而发展性需求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童星、林闽钢指出,相对贫困是指温饱基本解决,简单再生产能够维持,但低于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缺乏或很弱。最近一些学者的研究则从相对匮乏的视角来界定相对贫困。有的学者认为,相对贫困是指那些在物质和生活条件上相对于他人处于匮乏的状态;也有学者认为,相对贫困是在当地特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下,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下,个人或家庭获得的合法收入虽然可以维持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性需求,但是无法满足当地条件下其他基本生活需求的状态。
除了上述内涵分析和概念界定之外,相对贫困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识别贫困,即贫困的标准如何划分。汤森认为贫困是一个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概念,应当采取一种相对的标准来测量贫困,比如贫困可以界定为家庭总收入低于一般家庭平均收入的一半或三分之二。福赫斯(Victor R.Fuchs)提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总会存在收入差异,如果普通家庭与底层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那么简单将处于收入分配底层的人定义为穷人是没有意义的。他主张采用相对的取值标准界定贫困,将收入低于家庭收入中位数一半的家庭定义为贫困家庭。
福赫斯所主张的以低于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划分的标准,后来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盟统计局的官方统计标准。2001年欧盟通过了相对贫困线的官方定义,即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或者是低于平均收入的50%;而在其他国家,相对贫困线通常是低于收入中位数的50%或40%。基于收入比例法,沃克(R.Walker)等人以低于家庭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的标准,对部分国家2013年的相对贫困状况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各国的相对贫困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也有部分学者对采用收入比例法来确定相对贫困的标准提出了质疑,例如斯皮克(P.Spicker)指出,贫困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概念,收入比例法仅仅关注收入不平等,而忽视了贫困的其他维度。此外,收入比例法并不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而是基于社会的相对不平等,因而这种方法有可能因脱离贫困者的真实需求而变为单纯的数字游戏。针对收入比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多维贫困指数创始人阿尔基尔(S.Alkire)等提出了测量多维贫困的“双阈值法”,通过对指标、维度以及多维贫困指数进行三级加总,计算得出多维贫困指数。然而,相对于多维度测量标准的复杂性,收入比例法更具可操作性,也更便于国际比较研究。因此,收入比例法是目前国际上多数学者和官方统计机构采用的方法。
参照国际经验,国内学者对相对贫困的划分也多是采用收入比例法,以居民的收入水平为基数,按照收入中位值或均值的某一比例确定相对贫困的标准。如张青建议,我国的相对贫困线可定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33%~40%。陈宗胜等提出,可以按照40%~50%的均值系数计算相对贫困标准,从而使贫困线的变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然而,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采用人均收入的方法容易导致农村居民在相对贫困人口中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因此,国内多数学者更倾向于选择采用收入中位数的方法来确定相对贫困的标准。如王晶、简安琪以人均家庭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衡量贫困的标准,分析了社会政策对相对贫困群体的减贫效应。汪三贵和孙俊娜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城镇和农村的相对贫困线,对城乡相对贫困发生率进行测算。李莹等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分别作为城乡相对贫困标准,测算出当前城乡相对贫困率的变动并不明显。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绝对贫困的消除和贫困特征的转变,国内学者对贫困的研究重心开始从绝对贫困的消除转向对相对贫困的治理。除了上述针对相对贫困的概念界定及其划分标准的研究外,相对贫困的产生原因、特征以及解决对策也是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
综合当前国内已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们针对相对贫困的内涵、概念以及贫困线的划分标准展开了丰富的研究,并且部分学者尝试通过一些统计数据对我国相对贫困人口的规模进行测算。就目前的相关研究看,相对贫困的最新研究趋势是一方面从理论层面拓展对相对贫困的多维度分析,另一方面基于统计数据对当前以及未来我国相对贫困人口规模进行测算和预测。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两年来学界对相对贫困的研究有所增加,但是在相对贫困如何识别、统一测量标准如何确定、相对贫困线如何设定等关键问题上,不同学者之间依旧存在分歧。
本文的主旨并不是专门从学术上研究相对贫困率的界定和测算,而是为我国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确定一个重点推进的方向和目标。所以,为了便于国际比较,也为了符合我国现代化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我们选择使用OECD国家普遍采用的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为相对贫困标准,但根据我国国情,选择农村相对贫困率作为我国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性指标。
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率的变化和演进
我们之所以选择农村相对贫困率作为我国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性指标,是因为我国的低收入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农民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人口。如果以全国的相对贫困率作为关键性指标,则涉及的人口规模过大,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人群和突破口也难以明确,而且降低整体相对贫困率的难度太大。
(一)全国相对贫困群体规模的估算
我们使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值50%为标准,和城乡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比对,可以看出,全国范围的相对贫困率自2014年以来,基本在25%~30%之间徘徊。如以25%为基数计算,近年来,全国相对贫困群体的规模约为3.5亿人。之所以说是估算,是因为我们的测算并不是基于原始数据,而是根据收入分组数据,但估算结果比较接近于国内学者使用社会调查数据对相对贫困率进行的测算。例如樊增增、邹薇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中位值的50%为标准,测算出2010-2018年期间,我国相对贫困发生率基本维持在24%~27%之间。我们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9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进行测算,按此标准计算的2018年全国居民的相对贫困率为26.7%。
就相对贫困群体的人口构成来看,与绝对贫困群体有较大的差异,其内部异质性较高。绝对贫困群体基本上都是农村地区的贫困户,而相对贫困群体,不仅包括通过脱贫攻坚实现了脱贫的农村贫困户,也包括农村地区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口,以及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城镇地区的生活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所以,从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路径来看,阶段性目标应当以首先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群体比例为重点。
(二)农村相对贫困率的估算
在对农村相对贫困群体进行估算中,我们使用国家统计局的农村住户调查数据,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值的50%为基线,结合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2014-2020年,农村相对贫困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的人群与全国总人口的比率)逐年降低,从2014年的18.1%下降到2018年的14.4%,6年的时间里平均每年下降0.6个百分点(如图1)。农村相对贫困群体规模则从2014年的2.5亿人降低到2020年的约2亿人。
(三)加快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的可能性
从农村入手,把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作为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性指标,其有利条件表现为:一方面,近十几年来,我国农民收入的增长率一直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自2007年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缩小的趋势(如图2);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这使得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加快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增加了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从缩小、扩大、再缩小的历程,近20年的变化曲线呈不规则的倒U型(如图2)。1978-1988年的10年间,在大部分年份中,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率远高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逐步降低。但是1989-2009年的10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快速扩大,2007年达到峰值,高达3.14∶1。自2011年起,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率持续高于城镇居民,且在大部分年份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见表1)。同时在此期间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从2010年的2.99∶1缩小到2020年的2.56∶1(见图2)。农村居民收入中位值增长率更是在相当一部分年份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中位值增长率(见表1),说明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持续优化,为进一步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改善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了空间
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其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农民工打工收入)占比自1997年开始逐年增加,2011-2020年这十年来,其比例基本维持在40%左右;与之相对应,经营性收入(主要是农业收入)占比则持续降低,近年来维持在35%左右。同时,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中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一直比较低,仅占2%左右(如图3)。近十几年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增长。所以,在乡村振兴中,农村高效农业的发展、产业的融合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持续转移,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农民收入中农业经营性收入之外的收入比例增加,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扩大了空间,也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力所在。
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的目标和举措
我国农村已经全部消除了绝对贫困人口,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世界上每100个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中,就有43个中国人。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数最多的国家,有7亿多人摆脱绝对贫困,对世界减贫贡献率超过70%。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也已经近5亿人,是世界上潜力最大、增长最快、规模庞大的单一消费市场,这将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然而,我国的乡村目前仍存在数量庞大的低收入人口、生活脆弱人口、相对贫困人口。按照经合组织(OECD)国家通行的相对贫困标准(即年收入低于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50%的人口),我国2020年农村相对贫困率是14.4%,2014年至2020年农村相对贫困率平均每年下降0.6个百分点。
14.4%的农村相对贫困率是什么概念?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按照低于收入中位数50%的相对贫困标准计算,在2018年至201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相对贫困率是11.8%,其中美国17.8%、韩国16.7%、日本15.7%、意大利14.2%、英国12.4%、加拿大11.6%、法国8.5%,北欧国家多在7%以下(如图4)。
我国绝大多数相对贫困的低收入人口集中在乡村。按照分阶段推进的要求,我们可以设想,以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为主要指标,在“十四五”时期,每年把农村相对贫困率降低1个百分点(2014-2020年均下降0.6个百分点),这样到2025年,我国就可以把农村相对贫困率降到10%以下,这就低于OECD国家目前相对贫困率的平均水平,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在成长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这是一项很了不起的成就。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总结经验,分阶段继续推进,逐步从“共享”走向“共富”。当然,这个设想看起来只是5年中每年降低农村相对贫困率1个百分点,但这意味着,要使我国目前2亿左右相对贫困农民中的6000多万农民较大幅度提高收入和改善生活。
要实现从“共享”走向“共富”的阶段性目标,我们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在实践中扎实推进。
第一,推动农村的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农民提高收入的内生动力。我国人多地少,全国农民的户均耕地只有半公顷,绝大多数农民属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小农”,难以获得社会劳动平均收益。近十几年来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农民外出打工收入的增加。但现在农村劳动力已经逐步高龄化,多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可能性减弱,我国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庞大,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来“输血”,我们必须培育农民自身提高收入的“造血”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产业融合发展。在这方面,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因地制宜的成功做法,我们要把这些做法推广开来,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农业附加收入。
第二,建立先富带后富的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乡村振兴。目前,我国农村缺少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情况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完全靠农村自身的力量实现乡村振兴和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民收入也是困难的。我们在消除农村绝对贫困方面的成功经验,就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乡村振兴。要发挥城市各部门、各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点对点地实行精准帮扶,这不是搞“一平二调”,也不是不计成本,而是先富帮助后富找到富裕的路子,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富带后富的有效机制。
第三,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供给管理体制的一体化,落实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为了积累和集中资金,实现跨越式工业发展并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资金和财力都向城市集中。随着经济实力的壮大,我国加大了农村投入,特别是村村通公路、村村通电、村村通网等工程,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面貌。但城乡之间在公共供给方面,仍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在我国走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们要在规划、管理、户籍、住房、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乃至各种公共服务方面,逐步实现城乡均等化和一体化。在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新基建中,我们应当把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新的发展重点。
第四,推动新型城镇化和“逆城镇化”双向发展,防止乡村的凋敝和衰败。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乡村的凋敝和衰败现象,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现在有60多万个行政村、200多万个自然村。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随着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和乡村的集约建设,我国村落已经减少了25万多个,每天都有十几个村落在消失,这似乎是一个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很多发达城市,在2小时甚至1小时的通行圈内,也出现了很多“空心村”,农村的资源也出现很多闲置现象。这就要通过体制改革,破除资金和人才向乡村流动的各种障碍,推动新型城镇化和“逆城镇化”双向发展。我们要通过建设美丽乡村,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乡村养老、乡村休闲以及各种乡村副业和服务业,让农村生活重新活跃起来。要为城市人到乡村创业和生活的“逆城镇化”做出制度安排。
第五,大力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乡村在数字化时代的弯道赶超。当前,以互联网、5G、人工智能、物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数字鸿沟的产生也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新影响因素。对于我国农村来说,这既是一个被现代化列车甩下的极大挑战,也是一个弯道赶超的新机遇。要通过大力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把我国的乡村孤岛与世界大市场更紧密地连接起来,促进乡村的弯道赶超。
第六,大力推动农民赋能,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多项研究表明,农民子女能否接受高中教育,往往成为决定其人生发展前景的重要门槛,而缺乏父母陪伴和幼教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知识和认知能力都会受到很大影响。要大力提高农民子女的幼教质量,提高他们的受教育水平,让他们获得人生道路选择的机会公平,从事农业不应该是农民子女的一种命运,而应成为一种职业选择。要阻断农村贫困的代际传递,实现共同富裕的底线公平。
总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这样一个城乡、区域之间发展差距较大的人口大国,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既要有坚定的信念,也要有足够的耐心,要选择好突破口和主攻方向,设立符合国情的可行性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2年第7期/《学海》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