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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社会质量衡量社会发展程度

2016-07-10 作者: 张海东

社会质量衡量社会发展程度

张海东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323

  就理论实质而言,社会质量理论在于谋求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而衡量一个社会其质量的高低就是要看社会成员何种程度上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各自的人生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强调“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高质量社会,而这正是社会质量理论的精髓所在。

维护公平正义: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

  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自实行市场经济到现在的30多年时间里,可以明显发现各种优势社会资源趋向集中的苗头,越来越多的人过着富裕生活的同时,一些社会成员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种现象的存在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目标相悖,因此必须扭转这种格局。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看,历史上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一部分优势群体最大限度地享受所处时代的发展成果,而且这种格局通过各种制度设置被赋予合法性。即便今天,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情形依然存在。

   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应该包含几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人是目的本身;二是作为发展目的的人的发展,不是少数人的发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是共享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要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制度,在制度实践中使全体人民切实得到;四是体现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平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

  那么,如何衡量共享发展的程度呢?从经验研究的角度而言,可以将社会质量的高低作为评判共享发展程度的一个尺度。在这个意义上,共享发展理念指向建设一个高质量的社会。

 

衡量社会质量高低的标准:是否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新范式,社会质量理论要解决如何衡量一个社会的好坏,以及如何判定一个社会的质量高低。也就是说,社会质量衡量的是包含共享发展的社会的进步程度。

  在社会质量理论中,社会质量被定义为:“人们在提升他们的福祉和个人潜能的条件下,能够参与共同体的社会与经济生活的程度。”在这一定义中,社会质量关注的是人的福祉和潜能,以及人们对共同体生活的参与。一方面,社会质量把人当作发展的目标,社会要给人创造福祉,同时要提升人之为人的潜能,这是社会质量的理论诉求;另一方面,社会质量看到了人的社会性这一本质,把参与共同体生活亦即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当作衡量社会进步的一个尺度。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质量理论是一种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观。

   在社会质量理论中,其构架内在地蕴含着将社会公正作为核心价值的诉求。社会质量包含四个条件性因素。在社会经济保障领域,社会质量强调普惠共享,高质量的社会要为全体成员生存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是社会公正的首要前提。而其他三个条件性因素,都具体表达了社会质量理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在社会凝聚领域,社会质量强调团结共存,高质量的社会要有共享的价值观和全体社会成员认同的维系团结的纽带,避免陷入分裂和动荡;在社会包容领域,社会质量倡导平等融合,社会成员不因某些方面的群体性特征而受到系统性社会排斥,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在社会赋权领域,社会质量强调增能赋权,聚焦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人的全面发展。一个社会在这些方面的现实表现就是一个社会质量高低的判定依据。

   因此,就理论实质而言,社会质量理论在于谋求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而衡量一个社会其质量的高低就是要看社会成员何种程度上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各自的人生价值。究其实质,社会质量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制度何种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正义,所以,制度实践是提高社会质量的关键所在。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全面提高社会质量

   共享发展的理念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实践才能得以落地生根,进而扎扎实实地推动社会质量的稳步提高。虽然共享理念提出来了,但如何在制度实践中表达出来,并在改革中践行这一理念,还有很多艰辛的改革工作要做。

   以衡量社会质量的四个条件性因素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共享发展还远远没有体现。在社会经济保障领域,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还存在显著差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覆盖不均衡问题突出;在社会凝聚方面,具有凝聚力的价值认同远未形成,全社会的社会信任程度低,人们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感普遍较高;在社会包容方面,包括制度性歧视在内的社会排斥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对一些社会群体的包容程度整体不高,不公平感加深了群体的社会距离;在社会赋权领域,人们有较强的公益活动参与意愿,同时实际的社会参与水平较低,尤其在政治活动参与意愿方面,普遍对政治参与的热情较低,尤其年轻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治冷漠或反感的倾向。

   上述社会质量问题是改革以来各项碎片化制度必然导致的社会后果。应该看到,这些制度实践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具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同时,其所忽视的关乎公平正义各方面累加的负面结果也日趋显现并成为当前改革必须攻克的难题。破解这些难题的有效路径就是在改革中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在制度实践中贯彻公平正义,正如针对社会经济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建议》指出“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提高社会质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质量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11ZD148)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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