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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孤残儿童社会化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基于“类”情境的探索
谢宇,冯婷
(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州 510641)
摘要:在孤残儿童供养方面,我国大多数福利院依然以机构集中供养模式为主。在集中供养模式下,孤残儿童在相对封闭的生活情境中生活,且缺少必要的社会系统予以支持。系统性缺失和情境性抽离困境制约了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因此,重塑“类”情境模式对于孤残儿童社会化有着积极且重要的意义。重塑“类”情境模式主要包括“类家庭”情境、“类单位”情境和“类社区”情境三个方面,以满足孤残儿童在儿童时期和青年时期的基本社会化发展的情境性需求与系统性支持。在不同的类情景模式下,社会工作者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引导孤残儿童在“类”情境中模拟真实社会互动过程,提高未来社会环境的适应程度,建立系统性支持,促进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
关键词:孤残儿童;社会化;类情境;社会工作
中国福利机构养育的孤残儿童一般是因天灾和事故失去双亲而无人抚养的孤儿以及因身患重残、严重疾病、非婚生或其他因素而被遗弃后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雷平华,2013)。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孤儿41.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8.6万人,社会散居孤儿32.4万人(民政部,2017)。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等条件下,全国共有孤儿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数量减少,但是福利院所收养的儿童的特征发生了变化,健康的弃婴、弃童减少,残疾弃婴、弃童占比越来越大。当中大部分孤残儿童虽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但难以外出就学、就业,一般长期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由福利机构提供全面的养育服务。如何为这些由机构养育的孤残儿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使得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能促进他们社会化的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儿童福利系统面临的重大课题。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主要采取集中供养型、助养型、代养型、机构形态的家庭照顾型、领养型和家庭寄养型六种照顾模式对福利机构的孤儿进行照顾(江丽娜,2013)。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我国大多数福利院依然是以传统的机构集中供养模式为主。
集中供养模式又叫院舍抚养、院舍照顾、机构照顾或福利机构内养育模式,是指机构通过聘用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集中、共同照顾的方式为孤残儿童提供各方面的直接照护与服务(王丹,2016)。随着福利机构基础设施的完善,集中供养模式下的孤残儿童在享有基本生活照料的同时,也能享有较好的医疗康复服务以及良好的幼儿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
福利院“集中供养”模式具有集中化、制度化、固定化的特征,方便管理和易于实施,能够较大程度收容社会上更多的孤残儿童,保障其生存安全。但集中供养模式对孤残儿童的生活空间以及活动范围有较多的管束和限制,其久而久之衍生出的弊端不可忽视。
20世纪50年代,西方社会工作和实证研究发现,在孤儿院内对儿童进行集中供养会给被养护的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其中长期的院舍教育会给儿童的认知、情感和社会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韩辉,周少贤,2007)。国内也有学者指出,集中供养模式的工作程序严格统一,孤残儿童缺少外界的影响和固定的护理人员,其个性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心理情感等需求容易遭到忽视,这不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雷平华,2013)。
孤残儿童在福利院封闭环境中生活,在统一化的“集中供养”模式下成长,因环境和儿童自身的生理、人格特质所限,几乎不与外界相往来,生活、社交等仅仅限于福利院的范围,其成长过程缺少实现社会化所必须的环境,受限制的环境无法保证其有充分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机会,参与社会化的过程与质量受到了影响,无法顺利完成其正常社会化。
生物条件基础与社会环境是个体社会化所必需的两个条件。个体的社会化发展除了需要具备高级的大脑、较长的生活依赖期、较高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能力等生物条件基础外,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同辈群体、大众传播媒介和社区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非常重要(郑杭生,2014)。个体能否顺利实现社会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如果缺乏这些环境的影响,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受到制约,从而导致他们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无法很好融入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生活长期在封闭的环境,其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主要缺失以下的社会环境:
1.儿童时期:家庭环境的缺失
福利院里的孤残儿童长期脱离常规家庭生活环境,以院舍作为主要生活场所,在规范化的集中养育环境下成长,家庭系统缺失。福利院孤残儿童成长得不到正常家庭环境中父母给予足够的爱与关注,其在福利院的社会关系以同伴关系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为主。但由于工作的性质,工作人员流动和部门更换等原因,孤残儿童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孤残儿童缺乏没有稳定的情感支持,缺少父母言行身教的专门引导,容易导致其对行为准则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心理变得敏感、自卑和脆弱。
2.青年时期:工作单位的缺失
当福利院孤残儿童完成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之后,他们便步入了青年阶段,这时期就业的问题成了他们主要关心的事情。但由于他们肢体或智力的障碍,职业技能不足,加之社会的偏见、歧视以及用人单位更加注重效益的多重因素影响下,在社会公开就业市场上,他们很少能获得就业机会。缺乏就业机会,意味着他们自力更生,实现自我价值以及确立社会地位的途径受阻,意味着行为规范的遵守,社会角色的扮演等一系列社会化任务无法从工作单位中得到锻炼。缺乏工作单位这一社会化环境的影响,他们无法完成青年阶段的社会化任务,无法真正适应现实生活。
3.封闭环境:社区环境的缺失
福利院孤残儿童部门化的生活方式迥异于社会社区的生活方式。孤残儿童长时间生活在严格管理的环境下,习惯“被安排”的生活方式,丧失自主、独立生活的能力。缺乏社区情境的影响,福利院孤残儿童难以感受人文环境以及了解时空知识,对人在社会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方式、日常生活、上下班的方式以及多元的社会生活方式认识甚少。当他们走向社会、居住在社区时,他们对社区内的经济活动、社区规范、社区参与以及社区资源无所适从。
社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解决并预防社会成员因缺乏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项专门事业和一门学科(潘允康,1997)。在这个层面,社会工作的专业目标与促进福利院集中供养模式下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的目标具有内在契合性。
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需依托情境,需要回到坏境中以及借助环境的资源解决问题。“人在情境中”认为人不是完全独立自存的个体,人的行为会受到其所处的环境中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说,人的问题产生于环境,社会工作解决人的问题也需要回到环境。另外,社会工作在提供服务时强调直接面向各类型有需要服务对象,帮助其挖掘自身潜能、学会动员自己的能量的同时,也注重运用外在的资源体系。简而言之,通常社会工作借助服务对象所存在的周遭系统以及资源,帮助案主发掘或运用来解决问题。
福利院作为孤残儿童的社会化机���,虽然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促进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但是实际上福利院培养出来的孩子仍然需要再一次或专门社会化才能勉强适应社会生活。从社会情境的角度进行思考,个体社会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情境,同时社会工作也需依托情境开展服务,而制约福利院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缺失必要的社会情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虽然作为促进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的重要专业力量,但其在福利院场域无法依托必要的情境开展服务,以致于对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干预力式微。
从社会情境的角度来看,福利院孤残儿童社会化水平低是社会环境缺失以及与社会环境互动不良的结果。因此,将福利院孤残儿童培养合格的社会成员,即要培养符合社会基本要求、能够传承社会那些标志性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社会成员,福利院就必须仰赖有效的社会化培养机制。在客观上设置有关社会情境,使之能够发挥适时而充分的社会化功能。福利院孤残儿童存在社会系统缺失的问题,我们对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服务就不能仅注重于与他们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服务,而是对其缺失的必要的社会系统进行重塑,尽可能使其像普通的儿童(青少年)一样,能与多个社会系统互动。在重塑多个系统环境的基础上,社会工作者引导孤残儿童与这些社会情境进行良性互动,促进福利院孤残儿童社会化的顺利进行,并与时代接轨。
一直以来,研究者对福利院集中供养模式对的孤残儿童成长影响的弊端研究就从未停止,他们呼吁采取多元供养模式或养育方式为孤残儿童营造一个家的氛围。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家庭寄养成为中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重要探索(雷平华,2013)。家庭环境对儿童社会化发展影响的重要性成为普遍的共识。虽然,寄养家庭等模式对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不能仅依托单一的“类家庭”或寄养家庭环境。家庭并不是影响孤残儿童社会化发展的唯一情境,其他情境主体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当现有研究都把关注点投向“家庭”这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时,忽视了其他情境主体对孤残儿童不同年龄段社会化的影响。
社会化过程既是连续的,又具有阶段性特征。社会根据年龄来组织人们的人生经历,如童年期、青年期、成年期和老年期。在每个阶段,人的身心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差别,社会化也有不同的任务和特点。福利院收养的主要是18岁以下的孤残儿童,也就是说孤残儿童在儿童和青年阶段的社会化任务主要在福利院内完成的,因此福利院在以“类家庭”模式促进孤残儿童在少儿时期的社会化发展的同时,也同样需要营造符合他们青年阶段发展任务的其他“类”情境,以促进他们在青年时期的社会化发展。
“类”情境的核心是在福利院内部一定程度弥补孤残儿童缺失的社会化环境,建立外界人们日常发生社会行为的场所,提供孤残儿童角色扮演和社会化任务训练的平台。福利院对“类”情境的营造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紧紧围绕阻碍其社会化发展的三个重要系统进行。孤残儿童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为“孤”,缺乏家庭环境;二为“残”,缺乏公开就业竞争力,难以外出就业;三为生活在封闭的院内环境,缺乏社区情境的影响。因此,我们提出重塑的福利院“类”情境主要包括“类家庭”、“类单位”以及“类社区”。
结合福利院孤残儿童的特征和发展阶段的考虑,“类家庭”应作为15岁以下孤残儿童的主要社会化场所。其次,当福利院孤残儿童步入青少年甚至青年时期,结束了自己的学校生活之后,准备在工作单位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在工作单位的情境中开始新一阶段的社会化任务。因此“类单位”应主要面向16岁以上经过职业培训的孤残青年。最后,由于福利院孤残儿童活动范围和区域有限,缺少社区环境刺激,同时习惯被安排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走向社会时对社区的基础设施了解甚少。因此福利院可借助相关区域进行重新规划设计的契机,面向对院内所有收养人员,打造具有社区生活服务的设施、娱乐场所、商业服务活动的“类社区”。
不同的“类”情境对孤残儿童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化内容的影响程度不同。不同学者对社会化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彭华民认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传授基本生活知识和劳动技能、灌输生活目标和培养价值观念、认识自己的地位和角色、教导和学习行为规范(彭华民,2006)。张兴杰认为个体的社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知识社会化、技能社会化、政治社会化、行为社会化等四个方面(张兴杰,2012)。郑杭生认为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基本内容包括生活和劳动技能的学习、道德规范的学习和角色扮演三大方面(郑杭生,2014)。徐祥运认为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包括技能社会化、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行为社会化、性别角色社会化(徐祥运,2015)。综合学者的观点,结合福利院孤残儿童在社会化过程遇到的困难,我们可以借助“类”情境,对福利院孤残儿童技能社会化、行为社会化、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念、角色扮演等社会化内容进行强化。
表一 “类”情境与社会化任务表
“类”情境 |
主要面向的群体 |
社会化内容 |
|||
技能社会化 |
行为社会化 |
生活目标和 价值观念 |
角色扮演 |
||
类家庭 |
孤残儿童 |
生活技能 |
文化教养 |
家庭角色 |
|
类单位 |
孤残青年 |
职业技能 |
职业规范 |
人生理想和价值 |
职业角色 |
类社区 |
院内所有收养人员 |
— |
社区文化、规范 |
— |
社会角色 |
个体社会化过程有赖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有赖于个人生理上的禀赋与社会环境的充分接触,有赖于个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在重塑孤残儿童必要的“类”情境同时,也应促进其与“类”情境的良性互动。只有孤残儿童与“类”情境充分接触和良性互动,“类”情境才能发挥促进其社会化发展的作用。
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技术均能够融入福利院已有的养、治、康、教、安等儿童福利服务领域。社会工作秉承“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孤残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发展权,协助孤残儿童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能。另外,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是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结果,社会工作通过使用个案辅导、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工作方法,视角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人到环境,以全面、综合的介入角度促进孤残儿童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可以帮助孤残儿童在“类”情境中有效扮演社会角色和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类家庭”主要面向15岁以下的孤残儿童,福利院通过聘请爱心父母,让爱心父母在福利院的指导下对孩子进行教育,以家庭的形式管理和影响孩子。社会工作者围绕“家庭”对爱心父母和孤残儿童开展服务,以加强家庭环境中非正式社会关系对孤残儿童人格的影响。具体服务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三点:
1.类家庭的评估服务
一是对申请作为爱心父母进行评估,挑选合适的爱心父母照顾孤残儿童;二是对拟进入“类家庭”的孤残儿童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等进行评估;三是对儿童在家庭中受到的关爱和照料情况,智力发展情况,心理情感发展情况,人际交往情况等进行评估。
2.爱心父母的支持服务
由于爱心父母的文化程度不高,心理需求支持不足,养育孤残儿童的技能不足。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采用个案辅导或者小组工作方法为爱心父母提供辅导和培训服务,例如建立爱心父母支持小组,舒缓家长的压力及情绪;开展医疗康复知识培训小组,链接院内资源,邀请育儿专家、康复医师等人员提升爱心父母养育孤残儿童的技能等;同时帮助家长协调好原生家庭和“类家庭”的关系。
3.孤残儿童的成长服务
儿童成长服务主要包括青春期教育、安全教育、培养兴趣才艺、掌握适当的学习方法、情绪管理、自我管理和社会交往技能训练等。其次,增进与同伴之间的交流以及促进亲子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扩大孤残儿童以及爱心父母的交往圈子,丰富日常生活,社会工作者应开展同伴之间、亲子间、家庭间的文化娱乐活动。另外,“类家庭”的孩子会由于各种原因退出“类家庭”,回到原来的生活部门。对于转介到其他部门的孩子,社会工作者要提供跟进服务,了解孩子的生活动态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
“类单位”面向16周岁以上的孤残青年,通过开发院内庇护性工作岗位,对任职的孤残青年进行员工式管理,增强他们自立意识和完成正式组织的规训,预防其社会越轨行为的发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让职训班的残障青年任职,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在“类单位”情境中,社会工作者围绕职业方向、职业技能、职业规范、职业角色为进行服务的开展,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孤残青年就业能力评估服务
评估服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需求能力评估,主要评估青年的自我认知能力、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独立生活能力以及精神情绪状况、劳动就业能力、品格及行为状况,选配合适的学员进入职训班学习。第二阶段为过渡评估,主要了解孤残青年在职训试学阶段的表现做评估,协助学员认识自身的能力特点,确定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方向。
2.孤残青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就业前期基础技能培训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小组工作、个案辅导及大型活动等作为介入手法,开展个人成长自理、生活社交技能、社区独立生活等相关培训。个人成长自理方面如家政清洁、厨艺学习、自理能力;生活社交技能方面如谈情说爱工作坊、自我保护知识工作坊;社区独立生活方面如等学习使用银行卡、学会搭乘公交车、计算识钱、文化识字、计算机学习等技能。
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社会工作者根据不同学员的能力、兴趣等与学员一起确定职业方向,开展针对性强化服务。同时根据不同岗位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培养服务对象的相对应的工作技能。就业后期跟进服务方面,社会工作者与岗位工作人员陪同指导残障青年就业,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过程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适应岗位,融入职业角色,实现就业的再度增值。
“类社区”情境是为了改变孤残儿童的生活空间封闭和互动方式单一而提出的。通过对福利院的相关区域进行空间改造,建造商业长廊以及营造社区文化,增加满足孤残儿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为福利院孤残儿童参与社区活动提供一个整合性服务平台,丰富其更为宏观和多元的社会感知。社会工作者在“类社区”情境中的服务内容包括社区就业服务和社区教育。
1.社区就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以“类社区”为依托,积极开发工作岗位,建造商业长廊,促进“类单位”与“类社区”有机结合。结合孤残青年的能力优势和院内收养人员多方面、多层次的生活服务需求,大力开发小超市、美食坊、卫生保洁、按摩理疗室等的工作岗位,同时向孤残青年传达相关工作岗位的就业信息并开展就业培训服务。
2.社区教育服务
针对孤残儿童社会体验缺失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在“类社区”开展社区文化营造。通过图片或模型展览,在“类社区”内制作有关交通(地铁、公交站牌)、银行、便利店、超市等服务设施标志,配合院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讲解,使得孤残儿童能直观识别和理解基本用途。同时在社区中设置宣传标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孤残儿童进行社会公德与规范秩序教育。
“类”情境模式是在福利院封闭、孤立的生活环境下建立的多个类似的社会化场所,通过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有针对性和适时性提供相关服务,促进福利院孤残儿童与“类情境”的融合,在类家庭、类单位、类社区等多个社会化情境的有机结合和综合影响下促进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三个情境都建立在福利院里面,社会工作者扮演联结者的角色,结合院内丰富的正式资源,加强与院内多个专业团队之间的沟通合作,促进系统间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同时链接院外的社会资源,如志愿者资源,促进志愿者与院内孤残儿童的互动,弥补他们交往圈子同质性强的问题;链接企业资源完善孤残儿童的设施设备。
在个体社会化与生命历程的发展视角下,结合福利院孤残儿童成长阶段社会化发展的特点及任务,我们重塑“类”情境模式包括类家庭、类单位以及类社区三个社会化环境满足福利院孤残儿童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时期的基本社会化情境需求。通过“类”情境+社会工作的模式,社会工作者依托“类”情境开展具体服务,让福利院孤残儿童与这些社会化情境互动,提高他们在环境的适应程度,并在多种社会化场所的影响下,综合提高福利院儿童的社会化能力。
[1] 韩辉, 周少贤, 马灿. 儿童福利院失依儿童多元整合教育模式研究[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07, 26(4):14-18.
[2] 雷平华. 中国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模式的演变[J]. 中国民康医学, 2013, 25(1):92-93.
[3] 潘允康. 社会问题与社会工作[J]. 百科知识, 1997(3):43-43.
[4] 彭华民. 社会学概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90-91
[5] 徐祥运, 刘杰. 社会学概论[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5. 76-78
[6] 张兴杰. 现代社会学新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90-92
[7] 郑杭生. 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本[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106-109,111-112
[8] 江丽娜. 残疾儿童福利院照顾模式存在问题及发展展望[D]. 南京理工大学, 2013.
[9] 王丹. 机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的成本效用比较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10]民政部: 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808/20180800010446.shtml (2018-10-27)
作者简介
谢宇(1987—),男,江西南昌,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从事青少年社会工作及社区治理研究;
冯婷(1995—),女,广东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2017级在读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电子邮箱:3794392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