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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学

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从多元异质到协同共生

2022-08-24 作者: 魏钦恭

摘要:如何在数字时代创新社会治理,着力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是当下面临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尝试在社会发展的视域下进行考察并做初步的探索与思考。文章首先勾勒了数字社会的多重印象; 然后梳理和解析了数字社会“场景化”“散众化”“缩时化”“异步化”四种典型的异质特征及其隐含的治理风险与挑战; 最后,借助群落生态学的理解,分别从数字社群演替的视角、结构功能协同共变的路径、多主体互惠共生的可能性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在数字时代创新社会治理的可能性。本文强调,无论数字技术如何变革,技术的关联性并不能取代社会的连接性,数字社会治理的核心仍然是如何组织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如何让数字技术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治理的方向是正视异质性并实现共生性。

关键词:数字化; 社会治理; 异质性; 共生性; 秩序与活力

作者简介:魏钦恭(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讲师)


一、引论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在中国社会的急遽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涵摄的关键内容在不同时期,因社会运行条件转变、发展目标和聚焦点的不同而呈现出历史变奏,但正确处理发展与秩序的张力,不断化解发展与秩序之间的“转型悖论”,实现秩序与活力的均衡发展,却是贯穿现代化进程的根本性问题。

在诸多社会运行条件的转变中,“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不仅不断冲击和改变社会认知、认同及组织方式,而且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群体、组织和空间等有形的边界日益模糊,进而使得社会整合的主导权力来源和机制也在持续发生改变。这种经由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秩序基础转置、社会组织结构裂变、社会发展动力更新及其可能引致的一系列可预见( Anticipated)或非期然( Unintended) 的风险与挑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反思: 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形成与增进新的社会团结、如何调整与优化新的利益格局、如何树立与打造新的价值共识、如何建设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的现代化社会? 这些问题无不指向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应该说,关于数字社会的治理问题,业已成为社会学及相近学科探讨的关键议题,相关著述也纷繁芜杂,本文作者认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还存在争议和被忽视之处,有待进一步厘清与补充。

一则,不少探讨重技术治理、轻社会本体。在社会治理实践和研究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技术因素取代生活逻辑、政策目标掩盖理论探究的倾向,关于数字技术与互联网使用等社会问题往往被化约到了单一的“技术问题”以及“如何驾驭技术”之上,不同程度忽视了作为对象之主体的社会。这种偏颇一方面在于对社会治理中“社会”之本源意涵的理解和界定各有出入,甚至含混不清乃至相互抵牾,进而使得社会治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箩筐”,但也恰恰因此失去了“社会”所应有的地位。另一方面则不应忽视,技术作为一种社会适应机制,长期以来是作为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数字技术自不例外,如果忽略了特定的文化性、社会性、群体性,只强调技术性,无疑是回到了技术决定论的窠臼之中,也就难以恰切地检讨数字社会治理的诸多复杂面向。故而,审视数字社会治理问题需要将数字技术重新嵌入到社会之中,而非相反。

再则,不少文献强调同质性结构、忽视异质性特征。长期以来,社会学的经典理论视域多重视总体性逻辑和社会结构的稳态特征,经验分析也多立足于特定时空之中、同一阶层内部或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相似性。但数字社会中的关系模式和秩序基础的转置,使得对其的认识和理解更需要把握异质性和多变性。譬如说,在社会分层结构上,不同于财富收入、知识文化等水平层级的纵向分层,数字社会中,不同群体的信息获得和信息资源累积很可能是“斜面”分割的,进而衍生出社会基础单元内部以及同一阶层内部的行为和观念的割裂。这种交叉分割特征或网络圈层状态,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异质性。同时,不同行为观念的社群呈现出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聚落”,而且这些聚落与身份结构相剥离并变动不居,不断发生着位移、分化、重聚等过程。再比如,人与人的互动是社会赖以形成、维持和生长的微观基础,而数字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社会互动和集体行为在时间、空间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流动性,社会秩序也前所未有的易变、多变、且难以预测,既往基于理性的、线性的、因果化的解释逻辑在认识和把握诸多网络社会现象时,已不完全适应。这也就使得对数字社会的理解与探讨,要因应分析对象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理论视域和方法手段。

正是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本文强调,无论数字技术如何变革,数字社会治理的核心仍然是如何组织社会、如何处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挑战,数字社会治理的目标仍然是如何让数字技术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如何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有机统一。为此,下文将首先描述与简单勾勒数字社会的多重印象。然后,从数字化影响的范围向度( 空间—时间) 和对象层级( 结构—行动) 两个范畴出发,梳理并解析数字社会的几项典型特征及其隐含的风险与治理挑战。最后,借助群落生态学的理解,提出数字社会治理是一个需要在总体结构功能上协同共变,不断推动多主体共生发展的演进过程。

二、数字时代的多重社会印象

“数字化”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其伴随着科学技术、互联网、数据计算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但关于什么是“数字社会”,“数字社会”有何区别于现代社会的全新特征,并没有形成一致的共识。与之交叠的概念包括如“赛博社会”( Cyber Society) 、“信息社会” ( InformationSociety) 、“高速社会” ( High-speed Society) 、“数位时代” ( Digital Age) ,等等。可以说,正是因为数字技术本身的不断革新演进及其呈现出的复杂面向,使得在严格的学理意义上,要对数字社会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并非易事。但是从其生发、表现及影响后果出发,可以认为,数字社会指向的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走向,强调的是数字技术( 包括互联网、手机以及所有其他用数字方式收集存储、分析分享信息的工具) 在社会中广为普及、广为渗透,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进而在深层次推动社会变迁的一种发展趋势。

在此理解之下,数字社会自然也非以某种确定的、匀质化、单向性的面貌呈现,而是表现出多重印象。

第一重印象即数字技术推广和使用的普遍化。与既往历次技术革新相比,以信息和通信技术(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以下简称ICT) 为主的数字技术在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中快速而广泛渗透,数据的使用日益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数据的产出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海量生成,一般经济社会生活已难以脱离数据而有效运行。抑或说,空前普遍和频繁的数字生产、使用和权益分配,已成为经济社会运转的基础。从相关统计来看,近十多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普及率和手机使用率都大幅提升( 如图1) : 从2005—2020 年,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从不足10%提升到了70. 6% ( 全球平均水平从15. 7%提升到了56. 7%) ; 手机使用率从29. 6%提升到了117. 9%( 全球平均水平从33. 7%提升到了107. 5%) 。而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的不完全统计,以2015 年的数字化水平为例,全球互联网生活的“典型一日”表现出了惊人的数据规模,如使用了23 亿GB 的网络流量、发出了2070 亿封电子邮件、进行了42 亿次的谷歌搜索……。

如果说第一重印象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的数字化”,那么第二重印象则指向了“数字的社会化”,即“数据足迹及其结构本身成为社会结构和过程的一个环节,不断塑造着新的社会秩序和关系”。在这一意义上,网络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的真实生活已难解难分、融为一体。一方面社会行动在不断地生产着数据,另一方面,数据又在不断地影响着社会行动。举例来说,社会关系网是人类社会得以可能的基础,是社会信任产生、社会资本生成、社会凝聚力增强的纽带。在前互联网时代,有所谓的“六度空间理论”,指任意两个人可以通过6 个间接关系发生关联。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个体触网率的大幅提升,人际关系网络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六度空间理论”缩为“四度空间理论”,即在网络社会中,任意两个人可以通过3. 7 个间接关系发生连接。

而在互联网如何改变中国居民的人际交往上,根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7 ”( CGSS2017) 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 成年受访者中从未以网络进行人际联系的比例仅为4. 9%;通过网络每天平均联系0 ~ 10 人的比例约为60%,联系10 人以上的比例约为35%。在互联网改变人际关系属性的自我评价上,较之于自感人际关系变得更疏远者,更多受访者认为借助互联网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变得更为亲密。比如,受访者自感与亲人、朋友、同事、共同爱好者等对象群体关系更紧密的比例分别为68. 0%、74. 5%、63. 9%、65. 8%; 而自感与以上对象群体更疏远的比例则分别仅为4. 2%、2. 5%、2. 8%、1. 7%。除了人际交往方式的改变,网络社会行动也愈发广泛和多元,比如人们日益乐于通过网络进行自我展示、权益维护、休闲娱乐、信息获取和商务交易等( 如图2) 。这些描述性结果表明,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中介,人际关系网络的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交往密度也更为紧实,以之为载体和渠道的行动方式也更加驳杂多元。

数字社会的前两重印象主要指向数字技术本身的延展和人们借助数字技术而发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改变。与这种可觉察、可名状的特征不同的是,数字化、网络化也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影响和形塑着人们的态度观念和价值取向,进而表现为更深层次的第三重印象。

同样借助数据资料的分析,以“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5” ( CSS2015) 数据为基础( 如图3) ,可以更为直观地观察到这些特征。首先,就社会态度而言,以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衡量的数字化水平越高,民众的社会宽容度更低、社会冲突感更强、社会信任水平更低、相对剥夺感更强、社会公平感更低、地位认同感更强,对政治效能感则无显著影响。虽然此处难以确认具体的影响机制和因果逻辑,但至少表明,网络使用与民众的态度观念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其次,数字化水平越高,民众的能力主义取向越弱( 更不倾向于认为“依靠个人才能和努力可以获得成功”) 、平等主义倾向越强( 更倾向于认为“社会越平等越好”) 、权威主义倾向越强( 更倾向于认为“需要依靠强大的政府权力来维持国家秩序”) ,而在创新、从众、社会变革等价值取向上无显著差异。当然,受到数据资料限制,此处仅以举例的方式展现数字网络的“结构性力量”。但这些结果所呈现出的混合性特征,却说明数字时代的到来,不同程度放大了民众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差异化,也使得找准利益结合点、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协调难度日益增大,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和群体性矛盾也由之会更加凸显。

当然,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变迁力量、社会结构情境,抑或是工具手段与信息媒介渠道,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影响并不是以单向度的方式发挥作用,而是在社会结构、制度、文化和意识等不同层面产生着“酶化”作用,不断重构社会的基础形态。如已有研究指出的那样,在网络和数字时代,中国已经由一个弱联结的社会转变为一个超联结社会,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而这些转变带来的广泛影响则无远弗届。

三、多元异质: 数字社会的典型特征与治理挑战

社会事物以“数字”“符号”形式呈现是当下及未来社会的重要内涵,万物“数字化”、万物“互联化”、万物“可计算化”也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未曾有过的重大特征。在这种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异质性、复杂性、变动性似乎成为最常被提及的概括性判断。一方面,如曼纽尔·卡斯特( Manuel Castells) 所强调的那样,个体的自主性逐渐被复杂关系网中的连接行为所支配,个体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关系网中,自主或不自主地融入相互依从的复杂秩序之中;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数字社会所呈现出的多元性和个体性、开放性和封闭性、异时性和共时性、包含性和排斥性等特征似乎也在证成米歇尔·福柯( Michel Foucault) 所提出的“异托邦社会”和“异质空间”判断,即由不同性质的“无数个节点”和“无数个连接”构成的复杂社会。在这种异质空间中,既缺乏存在性和单一性,也缺乏稳定性和客观性。从而,数字社会无疑是一个时空急剧分化扩展、结构秩序不断变化的社会。

在上述理论视域下,如果将数字社会与传统社会进行比较,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在社会连接方式上,传统社会表现为时空分割和在场交往,而数字社会则表现为时空折叠和缺场交往; 其二,在行为观念上,传统社会表现为群际分异、群内同质,而数字社会则表现为群际圈层、群内区隔; 其三,在社会形态上,传统社会表现为低流动、差序紧密和松散关联,而数字社会则表现出高流动、高疏离和易聚易散。当然,要对数字社会的异质特征给出一个全面的描述,就如同穷尽其复杂性一样几不可能。本文尝试从数字化影响的范围向度( 空间—时间) 和对象层级( 结构—行动) 两个范畴出发,扼要地梳理数字社会的四种典型特征,即“在场空间脱域化” “关系形态散众化” “工作生活压缩化”和“规则技术异步化”。在此以外的,则暂不涉及。

(一) “场景社会”: 在场空间脱域化

“场景社会”或数字社会的场景化是强调,数字技术( 如移动设备、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 的社会化创新与应用为个体行动的物理空间“脱域”提供了技术支持。行动的在场与不在场、可识别与不可识别汇集一身,社会个体不再只属于可识别的物理空间,非物理空间也成了社会生活的主场,非物理空间的行动也有了实在的意义。如有研究所指出的,身体缺场和感官在场经由线上网络和线下实域进行自由连接与切换的模式,正在逐渐主导人们的社会存在方式,从而在数字社会中,不在场的虚拟情境赋予了社会个体以新的行动意义与空间载体。

在承认数字场景化给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带来全新契机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之时,场景社会及其与物理空间不同的运行规则却对既往的社会治理方式造成了挑战。首先,在治理路径上,属地治理的逻辑难以应对数字社会不可识别、高度不确定的社会情境。譬如,新型违法犯罪大量涌现,犯罪方式动态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特点突出。如果以属地治理的方式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无异于以冰致蝇。其次,传统的科层式治理结构与网格化治理方式,也难以有效应对由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而形成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这不仅是因为,全范围覆盖的事前监管几不可能,而且是因为,科层式治理结构伴随信息不对称的加剧还可能导致监管行为带来诸多更难预料的非意图性后果。总而言之,数字社会的场景化,不仅不断搭建和塑造着难以被识别的时空场景,也不断涌现出难以被有效规约的社会行动,是社会有效治理需要适时面对的动态化情境条件。

(二) “散众社会”: 关系形态散众化

“散众社会”即大而散的社会形态。在传统社会,作为个体的人植根于特定的家庭、村庄、宗族等社会组织中,但是现代化造成了一个高流动的社会,它把个体从原来的组织中抛离出来,在社会上高度流动。“散众社会”就是现代化造成的社会个体被一个个连根拔起的状态。这些“散众人”脱离了原有组织,又未被新的组织接纳或难以找寻到自我认同的组织,造成他们内心孤独又敏感,对任何事物缺乏依恋和归属感,也缺乏稳定的价值观和情感,以及清晰、独立的判断。需要强调的是,不同于大卫·理斯曼( David Riesman) 等人提出“孤独的人群”现象时面对的所谓“现代传媒”乃是广播和报纸,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将会使随着报纸、无线电而来的“散众化”现象变得更加突出。

具体来说,数字时代的“散众化”现象主要体现在高流动性、高疏离性和高聚合性三方面。首先,高流动性是指人是高度流动的,这不仅表现在作为实体的人是高度流动,更重要的是在人和人的互动中,个体作为一种符号也是高度流动的。依托互联网,个体无需实体实际参与人际互动,而是通过符号发生互动。可以说,作为实体的个体是缺场的,但作为符号的个体依然影响着社会。其次,高疏离性是指数字化时代,熟悉与陌生的概念不再绝对。借助互联网和符号的互动建立起来的熟悉是疏离的,不如面对面接触那么实质。再者,高聚合性是指互联网等信息媒介为集体行动的形成提供了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中介平台。

这种“散众化”现象造成的后果是,当下社会更容易失稳和失序。一方面,有了互联网,社会发生“循环反应” ( Circular Reaction)的可能性大大增强,这是因为人和人的互动依赖于对彼此的想象,想象影响互动,而互动反过来又激发想象。这就会使得人们的想象、观念和行为不再是正态分布、均衡分布,而是偏态分布,人际互动更容易造成“社会偏振”。换言之,正是由于当下社会的高度数字化、高度符号化,使循环反应的现象变得更加突出,社会偏振更容易发生,社会产生小范围冲突和矛盾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强。比如相关研究发现,社交媒体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也加剧了社会偏振的可能性,进而在社会抗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动员和激化作用。另一方面,同样是因为网络信息渠道,人们的“确证型偏误”也更容易被放大。比如为什么负面的、主观杜撰的谣言信息往往相较于正面的、客观分析的科学信息传播更快、传播量也更大? 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往往选择性地阅读和转发某些内容,更乐于阅读和接受简单直观的、碎片化的、能够证实自己信念和判断的信息,从而未经科学核验的信息得以快速传播也是散众人信息偏好的再展现过程。

(三) “缩时社会”: 工作生活压缩化

“缩时社会”强调的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物质丰盛,但就闲暇而言,却并没有像技术乐观主义者所曾预测的那样,可以将人类从繁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相反,时间紧迫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感知。

茱蒂·威吉曼( Judy Wajcman) 在《缩时社会: 数字资本主义下生活的加速》一书中细致地探讨了为何先进的数字技术,尤其是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并没有能减少工作时间,而是让人们感到时间更加紧迫。威氏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数字技术与工作时间的关系取决于技术如何进入并融入特定的制度以及日常生活的模式; 数字技术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时间感,而是受到社会制度、日常生活文化等要素的“调节”。换言之,手机和电子邮件并没有直接地侵占闲暇时间,而是改变了当下社会安排时间的方式,降低了人们对闲暇时间的体验质量。

典型的表现就是大量工作日程越来越缺乏常规性。随着产业数字化转型,一些企业组织逐渐抛弃了传统的雇佣方式,零工经济等新型工作方式已十分普遍。初看之下,这些部门的从业者可以灵活安排自己的时间和工作内容,但实际上如等待平台派单的小时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由于收入不稳定、工作节奏无定数,反而更容易陷入劳作时间和闲暇时间错乱、工作完结和等待下一项任务无规律交替的紧迫中,进而造成了一种普遍“悬浮”的心理与生活体验。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数字技术催生了大量的新型工作和职业,但数字技术也通过工作场所、工作日程、工作形式以及劳动分配等方式的改变,带来了未曾预料的时间紧迫和技术反制人类的悖谬局面,而其又成为诸多社会失范侯症和社会性失衡的结构根源。比如悬浮感、焦虑感、不安全感等情绪的蔓延,以及“工作—家庭”失衡、物质获得与主观获得不同步的常态化。这些现象问题一方面说明,如果脱离既有的制度和社会逻辑而简单地讨论数字技术发展与工作生活时间的关系,不但片面,还可能会走向“反技主义”的极端; 另一方面也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指向了时间加速和高度流动的数字社会中,如何处理个体与组织、技术与生活等治理议题。

(四) “异步社会”: 规则技术异步化

“异步社会”则指的是,快速迭代的数字技术与相对迟滞的治理规则之间的不同步。人们因为各种需要进行技术的创造与创新,但当技术本身具有了演进发展的逻辑,且与社会原初需求和既有规则开始脱节,技术就难以被有效规约和控制,由此带来社会微观单元之间的不协调、制衡机制的失灵,进而衍生出诸多技术性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理需要面对的困境。

如技术失范效应。互联网和各种信息技术首先是作为工具而存在并进入社会生活的。但技术迭代速度不断加快,技术创新与应用场域不断拓宽,前沿技术早已进入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领域; 同时,在规则约束不到的部分,技术精英行动者有着决定技术创新与应用方向的完全自主性。这种境况,无可避免会引致技术反损社会问题的产生,如从个体可能遭遇的大数据杀熟、信息泄露、网络病毒侵入等问题,到更为全体性的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等风险。甚至可以说,数字技术失范已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表征。借改乌尔里希·贝克( Ulrich Beck) 对风险社会的概括性表述,数字社会中,出于安全性需求的共同焦虑取代了出于物质性需求的共同竞争,化解数字社会风险的目标也就是让每个人都免受“数字毒物”之害。

再如技术区隔效应。在以往的理论认识中,人们强调技术的溢出效应或“涓滴效应”,即一项新技术的产生,会逐渐扩展、渗透到所有国家、地区、产业和群体之中,并带来技术红利的分享。但数字技术的革新却让人们开始思考技术的包容性与公平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技术革新并不会导致均衡发展,也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均等分享; 相反,高科技红利可能会越来越被一部分群体、一部分组织所垄断,进而加剧社会区隔和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反映在经济利益的分享,也体现在机会、权利的获得等各个方面。

总之,技术进步与社会需求和秩序之间的脱节、错位无疑是数字社会的一大特征,而其所产生的负面经济社会后果,却成为社会治理需要应对的关键挑战。这些挑战,有的已经被清晰地辨识并纳入到了治理范畴之中,但还有大量的治理空白领域和新型法律或伦理议题需要重新被理解和廓清。比如,数据如何被有效地整合和重复性利用、算法是否能够享有言论自由、数据的权属关系如何界定等议题。换言之,人们创造了技术,但当技术可能作恶,技术可能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放大器”之时,如何正确应对正在发生的技术革命,如何处理技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社会治理不能回避的任务。

四、协同共生: 在数字时代创新社会治理

科学、知识等技术文化的革新与演进会对既有的政治秩序、社会形态、生产方式等带来冲击与挑战。当下中国和世界都处在迎接本轮数字革命潮涌而来的初始阶段,其特点是互联网无处不在,移动性大幅提高,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方兴未艾,以及表现广泛和影响深入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某些信息技术领域已经处于世界前沿,但科技化、数字化程度还处于强劲增长与进一步渗透阶段,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还远远没有呈现清晰的轮廓。与此同时,人们大多认同数字社会的到来,以及意识到数字化对既有社会形态的再塑和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挑战,但充其量只能说对这一议题或问题的关注程度有了提高,还远远谈不上破题。从而,如前文所讨论的,当我们面对数字社会的诸多复杂性、多元性和异质性之时,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就成为摆在面前的现实课题。

当然,本文无意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化解给出操作可行的方案。但在无论政策部门、业界还是学界对数字社会本身的理解远未形成共识的条件下,站在数字社会转型的岔路口,对数字社会治理在理论上做一些思考和探索仍不失有重要意义。此部分尝试借鉴“群落生态学”的理解,将数字技术纳入社会形态的转变之中,将技术变迁纳入社会结构功能的整体协变之中,将数据生产、使用和监管的不同主体纳入互惠共生的关系之中加以理解并对可能的总体治理逻辑进行阐发。

(一) 从“脱嵌”到“再嵌入”: 数字生态与社群演替的视角

在数字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和理论探讨中,一直存在着技术中心主义与社会中心主义的争执。如果暂时跳出争执,反观自然界群落生态的进化适应现象,可能会为反思这些争议带来一定启发。

众所周知,在地球上很少有生物是可以独立于其他生物而单独存活的,在一定的地理空间中,只要气候、地形和其他自然条件适宜,就会出现一定的生物组合,组成为一个群落。如果将一个社会比作是一个“生物群落”,那么其发展演替可分为“自发演替”和“异发演替”。前者指的是由群落生物自身引发的生态环境变化而推动群落之动态变化的现象,变化和演替因群落自身而起; 后者则强调的是,由生态系统外力引发的生境变化带来了群落变化,变化和演替是对外在条件做出的反应。那么,直观地理解,在数字社会治理中应该秉持技术先导还是社会为主,则取决于将数字技术视为是社会实体的外生之物还是内生条件。

应该说,既然所谓数字时代或数字社会,便意味着数字技术塑造了新的社会生态,数字技术正在成为与自然环境并存且具有同等重要性的技术环境而存在。但无疑,技术首先是作为工具需要而产生的,脱离社会之土壤,技术创新和变革也就失去了其必要性; 当然,失去技术推动,社会也同样难以发展和演替。换言之,技术和社会相互关联、相互建构,数字技术塑造了社会的形态、秩序和实践方式,社会发展又决定了技术的革新、形态和功能。那么很容易理解,数字技术是内生于社会发展的,数字技术的更迭及带来的社会环境变化自然是属于“自发演替”的范畴。如果唯技术谈社会治理,将技术视作是独立于社会的条件或力量,则可能治丝益棼。或如尤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所指出的那样,“技术( 向人类提出的) 挑战是不可能仅仅用技术来对付的。确切地讲,必须进行一种政治上有效的、能够把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所有拥有的潜能同我们的实践知识和意愿合理地联系起来的讨论”。

卡尔·波兰尼( Karl Polanyi) 在分析现代社会时指出,现代化使自由市场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而市场本应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这种脱嵌化的趋势到一定程度也会引起一个反向的运动,即各种反市场的力量出现,进而实现市场与社会的平衡。目前数字社会面临的乱象,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技术异步、技术脱嵌的后果表现,是传统权力向数字权力转换过程中所带来的,有很大一部分也是社会转型的正常现象。也因此,无论是看待数字技术带来的发展红利还是其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挑战,都需要将其重新嵌入到社会之中加以看待和规约。

(二) 从部分到整体: 社会系统与结构功能协同共变的路径

同样是在数字社会治理的认识中,存在着对数字技术只需要在社会某些单元或部分之间进行协整,还是在社会系统总体层面进行功能协同的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如前所述的场景化、散众化、缩时化以及异步化,是分别从时空体验、社会互动、组织关系、技术规范等维度出发,对数字社会表现和隐藏的社会问题及其可能衍生的风险进行的简要归纳,看上去各自分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传导关系。故而,我们需要一种综合性的治理路径来把握社会数字化发展中深层结构关系和行动逻辑的变迁,而塔尔克特·帕森斯( Talcott Parsons)关于社会系统的理论及其“AGIL”结构功能分析的框架仍不失启发性。我们在此处做援用比附讨论。

其一是适应( Adaption) ,强调社会系统从其外部环境中获得足够的资源并在系统内对这些资源进行分配。将整个数字社会视为一个系统,技术是支撑这个系统的关键手段或方式,技术创新与应用是社会系统变迁的重要推动力量,带来了制度、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更新。由此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都需要因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

其二是目标达致( Goal Attainment) ,表示系统有能力对系统内的资源进行决策排序,通过合法地行使权力以保证决策的顺利执行。面对社会新场景和诸多治理空白之处,搭建各子系统的交换关系和互动秩序就十分关键。但秩序的建立不仅是为了规范和约束数字社会中的技术要素,也是通过子系统的合理互动推动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有机衔接。

其三是整合( Integration) ,表示社会系统中对不同的行动者或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_与整合。在数字社会中,行动主体众多,包含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等。在此意义上,数字社会治理同样是如何在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对利益格局不断进行调整与平衡,以实现各自效用和总体福祉水平的提升。

其四是模式维系( 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 ,表示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在共享价值等基础上,以保持价值系统和制度的统一性,进而维系社会系统的稳定与延续。丰富共存的数字社会场景导致不同主体身份和角色的对立转化和摩擦错位,反映出的是社会规范变迁、社会行动模式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分异化。如何树立能够为大众所认同并遵循的规范体系、如何找到民众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最大公约数,这些方面虽然看似与技术治理关联不甚紧密,但却在更深层次对社会的团结与系统稳定发挥着影响作用,同样需要给予重视。

当然,要实现社会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协同共变并非易事,不仅需要因应社会运行条件转变,充分地利用制度优势、历史文化资源、经济社会禀赋等基础条件,在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领域化解社会脆弱性和结构紧张; 还需要机敏稳健、不失时机地推动改革,实现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进而提升应对各类数字风险的承载能力与安全容量。

(三) 从分立到共益: 多主体关联与互惠共生的可能性

在数字社会治理中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只要行动主体各自就位、各自发挥好功用,让技术的关联性充分发挥作用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体关系的有机连接。但这种假想情境就如同要将“果冻钉在墙上”一样不现实。不仅是因为政府、企业、个人在数据的生产与收集,数据收益的创造与分享,数据权益的使用与监管等方面相互交织,而且不同主体在数字生态位中的分布、影响和力量也不完全对等。或者说如“帕累托不可能性定理”所论证的那样,保证每一主体的行动自由和利益最大化,并不能保证社会总体收益的最大化实现。

近年来,随着实时细粒度数据的大幅增加,如何保障以安全、道德、可靠的方式生成和使用数据就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关键议题。尤其是数据的分割与整合、数据的滥用与有效利用、数据的初次利用和再利用,都取决于生成、供给和使用数据的不同主体间的关系能否互惠共生。而如前所讨论的,如果将数字社会看作是一个生物群落,一个最基本的生态学原理是,一个群落的效率和稳定性是随着群落内种群之间的进化适应程度而增加的。换言之,在不同主体不可能相互分立的条件下,群落中不同主体间的适应性和融合性决定了他们是否能够共生发展。

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为打破当下数据治理的僵局,世界银行( The World Bank) 《2021 年世界发展报告》创见性地提出了建立“数据治理的社会契约” ( Aligning Data Governance with theSocial Contract) 的观点。他们强调,数据可重复利用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损耗性的生产资料或稀缺资源,发挥数据的再生价值,整合不同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是让数据造福社会的可能前景。具体而言, “数据社会契约”包含三个方面的取向,分别是价值、信任和公平: 其一强调的是,如果系统有助于推动数据使用和针对不同用途的再利用,就可以充分实现数据的价值; 其二强调的是,如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数据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就可以创造一个信任的环境; 其三强调的是,如果通过投资和监管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可以使所有人公平分享数据的益处。当然这一契约所提倡的内容是否完善,方案策略是否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还可以再议,但是其所指出的发展方向对我们国家加强数字社会治理也不无启发意义。

五、简短的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数字社会无论做何种理解,对其的治理自然不能脱离技术如何造福社会、数字化如何让民众生活更加美好的社会总体发展目标。从社会发展转型的视角来看,数字社会无疑是社会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数字社会也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面向体现。但从传统到现代,永远都是一个动态“连续体”的两端。现代化在理论意义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终点,而数字化在形态上也不存在一个确定的面目。这就使得我们所讨论的数字时代与社会转型必定充满着“异质性”“重叠性”“混合性”交织的特征。但在这一多元并_进的复杂转型过程背后, “草蛇灰线”、时隐时现的一条逻辑主线仍然是中国社会的治理格局在“秩序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点的变迁实践。虽然当下关于数字化和数字社会治理的视角各异、观点层出,但本文认为,不能脱离技术谈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谈技术,数字社会治理就是一个社会异质性不断生成,而社会共生性不断演进的过程。当然在此过程中所生发的各种具体问题都当细致探讨,本文未及之处,留待后续研究再深入解析。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新华文摘》2022年第12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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