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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学

[吴理财、王为] 大数据治理 :基于权利与权利的双向度理解

2021-01-11 作者: 吴理财、王为

大数据治理 :基于权利与权利的双向度理解

吴理财、王为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0年第10期。

摘要:大数据治理是基于大数据兴起的社会数据化和数据社会化双向互动而提出的治理手段与技术,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是理解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向度。通过“数据—信息—权力”的关联性建构,数据权力的生成逻辑得以明确。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形成的权力形式,经过数据挖掘、信息转化,数据权力得以形成。数据权利是立足于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旨在形成权力倾轧下的防御性保护。两者均衡统一,共同为大数据治理的路径探索和善治目标的实现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数据权力;数据权利;大数据治理

当前,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交汇融合,共同促进了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资源,大数据治理也成为学界和社会热切关注和广泛谈论的话题。关于大数据治理,学界目前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解读:从狭义角度来看,大数据治理就是将大数据作为治理对象,主要涉及相关管理标准与规范的制定、隐私权利保护、数据产业发展等问题;从广义角度来看,大数据治理则不止是传统信息治理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更是将大数据视为治理手段与治理工具,用来破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难题。然而,对于大数据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如何开展大数据治理实践,尚存许多疑问没有得到解答。因此,本文尝试从大数据兴起过程着手分析,试图从政治学的角度理解当前大数据治理过程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问题,以期为大数据治理实践及后续深化研究提供启发与借鉴。

一、大数据的兴起与权力生成

1.大数据的兴起: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

大数据的兴起源自于近现代自然科学的蓬勃发展,是“信息爆炸”的直接产物。天文学、基因学等这些需要处理海量数据信息的学科,最先经历“信息爆炸”,创造性地提出了“大数据”的概念。前沿杂志 Nature和  Science也曾分别出版大数据专刊,介绍大数据发展的巨大前景以及带来的革命性机遇和挑战。

当前大数据的研究者主要从技术分析、应用价值、社会发展影响等角度出发对大数据概念予以解读。技术分析角度主要在于强调大数据的规模特性及其技术要求。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认为,“大数据是指其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库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联合国“全球脉动”计划也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大数据是描述海量数据的流行短语,包括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难以利用传统的技术与方法进行处理。应用价值角度主要在于强调大数据作为信息或知识获取的手段及其创造的价值。借助大数据技术,数据企业能够从混沌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例如,高德纳咨询公司(Gartner Group)就十分注重大数据在增强洞察力、决策和过程自动化等方面的经济贡献。社会发展影响的角度在于强调大数据对思维方式和社会生活的变革与创新。数据科学家舍恩伯格和库克耶将大数据视作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为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服务”。总的看来,大数据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能力,通过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来挖掘信息、发现知识、创造价值。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数据是人类理解与发现世界的重要工具,人类文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数和数据的基础之上的。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是数本主义哲学的忠实拥趸,主张数是万物的本源,对数充分尊崇。近现代以来,数在方法论层面又进一步拓展,为科学研究与社会认识提供普适性语言。进入大数据时代,数的边界进一步拓展,数据技术将海量数据转化为相关信息或知识,深刻影响社会价值创造与社会关系塑造。一方面,社会能够借助数据的形式呈现,大数据能够通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进行数据化记录,为决策分析与管理规制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数据的表现形式也日趋社会化,逐渐破除现实世界的物理疆界,在渗透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的同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大数据的兴起是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相统一的过程。

社会数据化的实质在于全面实现对社会数据的分析与管控,将“社会”与“社会中的人”视为分析与管控的对象。社会并非空洞的存在,而是由活生生的个体的人所组成。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人的分析与管控,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社会权力。早在19世纪的时候,社会学家孔德就提出“社会物理学”的设想,划分社会静力学(分析社会结构、社会秩序问题)和社会动力学(分析社会变迁、社会进步问题),期望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将社会行为数据化来揭示社会运行规律。但是囿于思考与分析的局限性,其理论是基于单一的社会经验而建构的,难以针对整体性情况给予有效解释,也就难以实现有效管控的目的。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开始打破这种困境。通过大数据分析,管理和决策活动开始摆脱纯粹的经验和直觉,能够实现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人的科学化管理。正如史蒂夫·洛尔所认为的那样,所有的管理决策活动将越来越少依赖本能的经验和直觉,数据驱动决策的活动将日益受到倚重,甚至引发“管理革命”。基于同样的理解,吉姆·格雷指出,受数据洪流的影响,科学研究正在形成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由此可见,世界万物皆可表征为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人类行为与社会现象能够得到更为真实、全面地描述,社会运行规律也能够被更为精准地揭示,整个社会发展也处于可控制、可预期的状态。

社会数据化的同时,还伴随着数据社会化,不过两者各有侧重。前者强调社会的数据呈现形式,后者关注数据在社会中的主体性问题。关注数据在社会中的主体性问题,就是要明确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即站在人的立场与角度来审视数据。不同于社会数据化的权力,数据社会化过程离不开社会中的人的主体性参与。人是构建社会意义的主体性动物。缺乏人的主体性参与,数据及配套数据技术就沦为缺乏价值寓意的纯粹性手段与工具,数据化赋予的权力意志必然因此凌驾于人类之上。所以,要理解数据社会化,就必须重视占据主体地位的人所必然具备的权利问题。在这里,关于权利问题的主张是基于大数据的权力生成逻辑而提出的,社会数据化所昭示的权力性在逻辑上是优先于数据社会化所赋予的权利性的。这样,通过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的双向互动,我们就可以尝试从大数据的权力生成逻辑着手,围绕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进行分析与阐释,建构理解大数据治理的基本分析框架。

2.数据、信息、权力的关联性视角:大数据的权力生成逻辑

从大数据的视域来理解,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数据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基本单元,而大数据则是基于数据采集、存储与分析而形成的技术与能力。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能够表征一切社会关系,人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关数据的总和。作为一种符号系统,数据通过0和1的二进制组合来表达具备丰富意涵的文字、音频、视频等材料,描述社会关系的基本事实。就这样,通过数据的简化表征,最简单的两个要素之间的混合就具备了展现现实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无限可能。

数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其目的在于信息的表达。大数据的核心在于挖掘和分析海量数据,以获取数据所负载的信息。通过数据挖掘,计算系统如同人的感觉器官,获取相关数据文本;通过数据分析,计算系统如同人的大脑一般,对获取的相关数据资料文本进行分析处理。通过数据分析,数据能够转化为信息。信息的本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作为与外部世界相互交换的内容,调节着人与世界的关系。同时,信息还能抽象为知识,作为具备普遍性与概括性的信息来理解。可以说,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视为信息的特殊形式。然而,由于数据的低价值密度特性,数据分析处理并非都能够得到有效信息。大数据为了能够分析事物的全部细节,不再进行归纳与抽象处理,而是采用全体数据,这就要求挖掘对象除了面向传统的结构化数据,还包括大量的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类型繁多、复杂多变,在贡献有价值的信息的同时,也必然充斥着大量没有意义或者意义不相关的数据。从某种程度上看,数据的价值是相对的,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信息的转化上,只有那些转化为信息的数据才是有价值的,而那些没意义或意义不相关的数据则是没有价值的。

数据能够转化为信息,信息便是权力的来源。长期以来,社会学者与政治学者们往往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内涵,将权力视作一种获得物质利益的硬性手段。而约瑟夫·奈指出,权力“正在从‘拥有雄厚的资本’转向‘拥有丰富的信息’”,而且“对新信息及时做出反应的能力是一种至关重要的能力权力资源”,这种区别于硬性权力的形式就是“软权力”。一方面,信息是权力生成的关键资源,掌握信息资源就意味着掌握权力。信息是判断和决策的依据,处于信息资源优势地位的一方能够凭借其掌握的信息资源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而处于信息资源劣势,甚至是信息被垄断的一方则处于决策与行动的被动地位,受制于信息资源优势的一方。由此,信息不对称导致相互关系的不平等,从而形成一定的权力关系。那么,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对信息的占有与垄断。另一方面,信息作为知识的来源,其本身也具备权力的特性。信息的获取与积淀,为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建构奠定基础,而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往往赋予相关主体以权威,生成权力不对等的社会关系。信息或知识自被生产出来,就蕴涵着权力的特质,通过信息或知识的传播,权力关系也得以传递和延续。当前大数据的蓬勃发展,日趋强化了这一态势,成为一项渗透着权力的知识性活动。

与此同时,权力也影响数据和信息的挖掘与转化。从数据的角度来看,权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数据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权力主体的意志却可能导致数据采集和分析具有主观偏向性,即在数据采集与分析过程中输出其支配意愿,制约或控制其作用对象,实现权力目标。从信息的角度来看,权力也能够在解读信息的角度与立场上展现其意志。信息或者说抽象化的知识所体现的权力关系,本身就蕴涵了维系和发展其自身的机制。

那么,数据、信息和权力三者的关系就形成了一个如图1所示的严密逻辑链条,大数据的权力生成也就顺理成章。数据是人们理解世界的基本单元,但数据往往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难以被科学精准地解读,需要大数据等相应的技术手段介入。数据转化为信息,才具备了被解读的可能。信息是由数据转化而来的,被人获取并被人所理解的数据。大数据的发展,为数据转化为信息的飞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们也能够通过数据分析获取更多的信息。数据转化为信息,而信息体现权力:信息可以被视作一种权力供给的关键资源,也是权力关系得以传递与延续的媒介。同时,权力主体的意志对于数据和信息也或多或少产生影响,使得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及信息的转化过程闪烁着权力的特质。

二、数据权力:基于数据资料的权力形式

“除了上帝,任何人都要用数据说话。”数据不仅是度量科学的尺度,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们理解问题的方式。基于“数据—信息—权力”的分析进路,大数据的权力生成逻辑得以确立,数据权力就是对这种权力形式的集中概括。由此,在理解数据权力的基础上梳理出大数据治理过程中的相关权力特征。

1.数据权力的概念界定

权力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藉由对权力的关注,相关研究得以深入分析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配套规则制度的建构与实效等问题。权力的本质在于反映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数据或信息资源的非均衡性分配则是社会关系不平等性的直接体现,数据权力正是基于这种不平等性而产生的。数据权力并不局限于政治领域,但其权力关系却具有政治性。数据权力存在于无处不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以广泛存在的差异化关系网络展示其影响力、支配力和控制力。

数据权力是在数据资料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权力形式,关注数据资料的生成、供给、分配与使用所产生的赋权与分权问题。通常而言,数据的生成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人生成的数据,另一类是由机器生成的数据。其中,作为数据生产者的“人”是数据资料的主要供给方,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组织主体,而机器生成数据则是网络行为的副产品,由计算机程序、应用和服务以及自动化设备等生成的数据,其产生过程没有人类的直接干预。但是,不论是由人直接生成的数据还是由机器生成的数据,都是没有明确主观偏向性的生成物,仅仅是形成数据权力的原料。要形成数据权力还需要相关主体的参与和意志表达,通过这些要素的加成才能进一步转化为数据权力。这也就意味着,数据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数据资料的供给与分配。在这一过程中,数据资料的转化需要相关主体及相应大数据技术的参与,尽管大数据技术在计算分析过程中可以杜绝主观意志的干扰,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但是相关主体却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在数据的生成、选择与获取以及数据信息解读等环节都有可能参入自身意志,造成权力干涉。为此,有研究者指出,互联网大数据存在数据操纵和数据偏态的可能,无法实现舍恩伯格等大数据倡导者对大数据真实、自然的客观性预设与假定。而且,即使是无涉价值的客观数据,并存在具备客观性的大数据技术,也是被部分组织或个人掌握,由此进行数据分析、信息转化所形成的权力结构也是分化的。数据权力在供给与分配中产生,却集中展示于使用环节。毫无疑问,权力只有在被展示、被运用的时候才能得到最直观的感受。然而,随着现代权力技术的精细化发展,身处互联网社会权力场域中的人们越来越难以意识到权力的存在,它早已借助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如同全景敞视监狱一般每时每刻掌握着所有人的动向。

2.数据权力的特性分析

(1)数据权力的关系性

基于“数据—信息—权力”的逻辑来理解,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而形成的“元权力”。也就是说,数据权力在逻辑上和形式上都是先于其他权力而存在的,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形式,都可以由数据权力塑造而成。由此,通过数据权力的进路建构,大数据治理得以切入政治社会关系的广泛研究之中。

数据权力可以作为理解政治社会关系的切入点。无可否认,人们当前身处的世界正在不断地遭受信息技术的编码,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在信息交互的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大数据,政治社会关系通过数据的形式被临摹与复制。而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采集的边界必将极大拓展,甚至可能实现社会科学研究的“全样本分析”。那么,通过数据的形式,政治社会关系能够被整体性归纳与概括,实现全面映射现实的数据体系建构。如此,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数据权力则必然成为切入数据体系的关键性力量,是实施大数据治理的重要抓手和可靠手段。

同时,数据权力还可以作为塑造政治社会关系的着力点。作为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权力形式,数据权力由数据资料的转化而生成,但是其根源却在于现实社会。通过数据与信息的转化,数据权力得以产生。而且,数据权力在生成的同时,它也能够对数据和信息的转化施加影响,从权力产生的根源上来表达权力的意志、形塑生成权力的资料供给内容与途径。如此一来,数据权力就能够对政治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施加影响力、支配力和控制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舍恩伯格等大数据倡导者才坚信大数据开启了重大的时代转型,能够改写人类的认知与行为方式,重构社会结构与资源配置模式。

(2)数据权力的技术性

数据权力是典型的技术赋权,是大数据技术赋予的权力形式。所谓技术赋权,指的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赋予相应主体以权力的行为。借助大数据的技术手段,相应主体能够分析数据、获取信息,进而掌握权力。

从国家建构的维度来看,数据权力是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政治发展的民主转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国家提升能力、巩固政权、构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回顾我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历程就能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发展从体现个人魅力的克里斯玛型权威转向注重务实科学技术的法理型权威建构,“技术民族主义”就是这一趋势的集中概括。必须意识到,通过大数据技术来获取增量权力、构建政治合法性目的,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看,数据权力亦将促成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再次交锋。大数据技术融合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营造了数据化的社会情境,也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开辟了新的权力博弈空间。在这一空间领域,技术赋权是双向的,国家与社会都能够在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得到能力提升和权力实现,但是国家与社会藉由大数据所获得的权力并非均衡的,所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也极有可能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得到重塑。

(3)数据权力的结构性

大数据的技术赋权是二维向度的,在赋权增能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权力关系的结构分化。权力关系是社会互动情境中相关主体的结构关系。一般而言,权力关系的影响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驱动,它是权力关系结构形成的动力来源;二是资源供给,它是权力关系结构形成的物质基础。数据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就体现于此。大数据的技术赋权,使得社会各方面与各组成主体获得相应的增量权力,但是相关利益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维护与拓展的考虑,必然极力垄断数据资料与信息资源,进而最大可能地占有数据权力。虽然数据资料不存在因为被某一特定主体收集与占有而将其他人排除,也不会因为被某一主体使用而排挤其他使用主体。但是,进行数据分析的大数据技术却是排他性的,通过掌握大数据技术垄断权力关系结构的物质供给,并将其他主体杜绝在外。

而且,作为先进技术的大数据,其本身也存在技术门槛,将没有掌握技术的人拒绝在赋权之门以外,并将其置于权力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这也就是说,大数据的发展从普遍意义上提升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能力,能够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权力巩固与提升提供更为便捷和精准的信息支撑,同时大数据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关系结构的分化,即一方通过大数据技术掌握信息资源,处于权力关系的主动和支配地位,其他方则囿于信息供给的缺乏而陷于被支配的处境。尤瓦尔·赫拉利甚至预言随着大数据的推进,数据权力将被转移到智能化的数据系统手中,传统的政治结构与权力结构将不复存在。必须承认,数据与信息原本是能够得到公正分配和普遍可及的基本品,但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门槛却将绝大部分无法掌握大数据技术的个体或组织隔绝在外,形成新的技术鸿沟,使得数据与信息资源不能为人公平享有。

(4)数据权力的隐秘性

数据权力无处不在,也往往让人无所察觉。作为生成数据权力的原料,数据资料主要是对人们社会生活的直接复写,零散且琐碎,缺乏系统性的梳理与整合,其中的价值通常难以被察觉和发现,难以获得重视。大数据技术是数据转化为信息或知识的关键,在梳理和整合数据资料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但是,囿于客观存在的技术门槛,大数据难以实现普遍的完全的技术赋权,而主要是为掌握和控制技术的个体或组织实施权力供给,绝大多数人则被隔绝在权力主导的幕布之外,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新奇与便利的同时,有限地获取数据权力的增量溢出和渗透涓滴。如此,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数据权力便具备了一定程度的隐秘性,隐藏于社会日常生活的后台,需要拨开社会现象的迷雾才能窥见其真相。正如前文所描述的那样,社会中的人们只是权力关系网络中的诸多节点,虽置身于被数据包裹的网络之中,却难以察觉其背后存在权力的影响、控制与支配。数据权力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人的作用如同“隐藏的文本”,成为某种描述现代生活数据权力后台运作的话语体系,从而达到数据霸权的目的。

(5)数据权力的生产性

数据权力的生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自身的生产性,即在发挥权力作用的同时可以反向形塑数据与信息转化,维持自身权力的再生成与再产出。“权力是在支配结构的再生产中,并通过它产生出来的。”数据权力自身的生产性,主要得益于数据技术建构形成的“数据—信息—权力”转化系统,强大的数据采集能力能够为数据权力的生成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供给,而且数据权力还能够基于自身意志形塑数据与信息的转化,使数据资料的采集和信息资源的转化更为契合权力表达与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数据权力的生产性体现为对社会的生产性,数据权力是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能够为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实现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治理目标的精准化与服务供给的高效化,形成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数据权利:立足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

1.数据权利的概念界定

权利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对于权力问题的探讨必然涉及权利主张的问题。同样地,以数据为中心的权力体系建构,必然离不开对数据权利的关注。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而衍生出来的,是以出让数据权利为前提的。在数据权力产生的过程中,人们在将数据资料贡献出去的同时,也将数据自身的权利出让出去,以获取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与便利。可以说,数据权力的产生类似于契约权力的产生,需要人们通过个体权利的出让来形成强大的权力形式。然而,这就形成了“权力悖论”,大数据赋予的数据权力是人们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而这强大力量却主要掌握在拥有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权力实体的手中,存在着牺牲乃至危害个人权利的巨大风险。而且,数据权力本身的结构性特征也存在分化的可能,即部分处于权力关系弱势地位的人们往往遭受数据权力的倾轧而难以保障自身基本权益。因此,立足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必须引起重视。

数据权利是面对数据权力而形成的防御性保护,权利保护的边际线就是权力的边界所在。在这里,立足数据权力形成数据权利保护边界的主张与法学界将个人数据权利进行防御性保护的观点相一致,他们认为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旨在保护个人对其数据的自主决定利益,从而防御因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而侵害既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其作用主要包括:要求停止侵害的效力、查询与更正的效力及要求获取侵害赔偿的效力等。必须承认,出让数据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常态,置身于大数据时代的人们已经不可避免地被数据权力所包围。而且大数据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社会生活日益数字化,海量的个人数据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被采集、存储和分析利用,为个人生活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国家战略与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总之,立足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就是将数据权力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既要保护个人的数据权利,也要充分尊重数据权力合理拓展的自由。

2.数据权利的价值分析

数据权力的特性如同硬币的两面,既能够为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带来丰厚的技术红利,又存在滑向“数字利维坦”的政治与社会风险。数据权利的存在,在于彰显其正义价值主张,反思数据权力造成的盲目技术崇拜,防范数据权力导致的社会结构分化,警醒数据权力膨胀引起的权力迷思,维护人之为人的人性尊严。

(1)数据权利对技术崇拜的反思

数据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对数据权力造成的盲目技术崇拜的反思而提出来的。毫无疑问,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它创造性地解决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为人们描绘出神话般的新世界美丽蓝图。于是,社会滋生出一种社会思潮——盲目崇拜数据技术,相信数据技术是解决一切社会难题的钥匙。诚然,社会数据化形成一种具备普遍性的认识范式,通过二进制的方式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原本不可逾越的社会差别与界限被贯通,原本为人类独享的智慧和自由意志也开始被挑战、被超越,技术似乎成为无所不能的存在。为此,有人就认为海量的数据已经超越了人类所能分析处理的极限,人类自身理解力的局限反而会限制信息自由的发展,不如就此将权利交予数据与算法,由数据权力来主导人的发展。然而,技术的价值尺度是人,技术原本是属人的。对数据技术的无限崇拜必然使人们被技术的工具属性所遮蔽而意识不到技术之于人的价值属性,进而也就可能在技术奴役下丧失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因此,强调数据权利,实际上就是要唤醒人们对于数据技术及其形成权力的警醒,明确认识到数据处理与信息获取的目的在于人,是人而非其他赋予数据和信息以价值。

(2)数据权利对结构分化的防范

数据权利可以对数据权力造成的结构分化进行防范。技术赋权亦使数据权力存在结构分化的政治与社会风险,民主平等的政治价值在大数据浪潮的冲击下随时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数据技术的拥有者与管理者,甚至是掌握数据算法的人工智能本身都有可能进行“数据独裁”,支配和统治处于弱势地位的庞大群体,侵蚀其个人利益。作为数据权力的边缘群体,他们往往被动地遭遇大数据信息采集,却无法主动表达其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社会分化在技术的加持下进一步加剧。数据权利的存在就是要给予技术以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公平正义。毕竟,技术的持续进步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作为基础性保障,从而防范结构分化的张力与矛盾过分消耗社会发展的活力。

(3)数据权利对权力迷思的警醒

数据权利还可以作为对权力迷思的警醒。数据权力的极端强化很容易引起权力迷思,迷信数据权力笼罩下的数据的绝对价值和信息的绝对自由。所谓数据的绝对价值,就是相信智能化的数据处理系统能够处理社会生活的一切难题,价值的最终归属是数据,而不再是人;而信息的绝对自由,就是要实现数据流的最大化,即将数据的权利置于人的权利之前,而将人降维到数据的次层级,放弃隐私权、自主权等个体权利。然而,面对数据权力的支配,人们应该有权思考并选择拥有怎样的生活。尽管数据技术拥有强大的算法能力,但人不应该沦为纯粹的数据,被溶解于汇聚为洪流的数据之海中,甚至掀不起一丝涟漪。主张数据权利,就是要警惕并反对数据权力对弱势群体,甚至是所有人的控制、支配或征服。

(4)数据权利对人性尊严的拯救

数据权利还对人性尊严进行拯救。人性尊严的前提,在于人之为人的独立自主。缺乏约束的数据权力在造成权力迷思的时候还可能异化为某种科技宗教,将数据和算法视作神圣信仰而坚信奉献人类自身的独立自主性就能换取超越一切的绝对自由。事实上,这样的奉献是以人性尊严的丧失为代价的。一旦失去独立自主性,人类就可能彻底沦为数据的奴隶,不再拥有人性尊严。自我立法的理性主张和纯粹意志是人性尊严的根本依据,主张数据权利,就是要坚守人的主体性价值,强调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人的意志表达与价值彰显。

四、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统一:大数据治理路径探索

大数据治理不仅是对大数据本身的治理,还包括利用大数据破解国家社会治理的难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数据治理实践必须实现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有机协调。须知道,大数据的发展是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相统一的过程,数据权力以其技术表征隐藏了强制性特征,悄无声息地掀起国家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生活变革的同时,也对数据权利的维护、保障与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因此,大数据治理的路径探索,就是要探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协调统一之道,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致力于谋求政治经济社会福利的数据权力发展。

1.权利维护:用数据权力强化数据权利

数据权利是立足于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作一种防御性权利。因此,数据权利的维护还需要数据权力作为强力支撑。现代社会是一个具有内生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居于其中的国家与政府面临越来越艰巨的治理任务,治理难度不断增大、治理风险高度集聚,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还需要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辅助治理。用数据权力来强化数据权利,就是要超越技术发展的现实困境,在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价值来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目标。

用数据权力强化数据权利,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理解数据权力的性质。数据权力对数据权利的倾轧,归根结底是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不应该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理由,也不应该作为否定数据权力的借口。相反,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理解,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无涉价值的工具与手段。人类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臣服于技术,而是借助科技的力量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其次,强化数据权利还要确立人在数据技术中的主体地位。数据权力是技术性的,但是技术的旨归是服务人、发展人。因此,在推进大数据治理的过程中要突破技术的单向度模式,将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作为数据技术发展的动力与方向,注重人的价值的发现与培育,塑造具备科学理性的数据权力。同时,强化数据权利还需要致力于数据技术的转化与应用,拓宽社会参与、意见表达和权利维护的渠道。

2.权力规制:用数据权利制约数据权力

作为一种技术性权力形式,数据权力往往直接掌握在具备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数据型企业手中。借助大数据算法,数据型企业能够在收集与分析海量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个体行为规律,预测个体行为趋势,进而针对性推出相应商业活动策略。一方面,数据企业能够通过用户数据的分析预测来提供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数据企业也能够通过差别化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大数据杀熟”就是通过数据分析来实现价格歧视的典型案例,透过它也能管窥数据权力泛滥之一斑。近年来大量事实表明,美国大选和英国脱欧公投等政治事件背后都存在互联网科技巨擘的身影,他们化身掌握数据权力的“超级政府”,数据和信息成为他们操纵民意的强大武器。必须承认,披上数据的甲胄,数据型企业获取强大的信息资源优势,甚至具备蚕食政治国家的强大实力,个人权利面临着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双面夹击风险。

数据权力的无序发展必然侵蚀权利。权力规制,就是要制约权力的无序发展,明确数据权利的正义价值主张。数据权利的正义价值主张,最根本地体现在对人的尊重与权利的保护上。首先,要将数据权利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大数据核心算法研发、应用和管理,确保大数据技术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在现实生活中,大数据技术是中立的,但是大数据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却是基于特定人员的操作的,他们能够在大数据技术的设计与研发过程中实现对数据权力的占领,并输出其主观意志,实现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倾轧。其次,要将数据权利保护主张转化为国家权力意志的表达,实现国家权力对数据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作为综合性权力的集中展示必须体现其正义性,防止数据权力的异化是体现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必要之举。因此,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国家大数据系统应该统一数据统计口径、传递方式和提取使用标准,有效落实对数据平台与数据企业的监控与管理,防止出现数据霸权对于数据权利的侵蚀。此外,要实现数据权利的制约功能还应该深入到数据权力的“技术黑箱”之中,通过开源的方式逐渐实现数据技术共享,破除数据垄断与独裁的空间,提升人们运用数据技术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构建大数据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3.迈向善治: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均衡与统一

善治实现的根本路径在于协调矛盾与建构秩序,进而完成治理成效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是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面向,要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善治目标就必须确保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均衡与统一。要做到两者的均衡,就要有效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张力,将数据权力激发政治社会发展活力的积极效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而将数据权力的冲击与破坏的风险降至最低;要做到两者的统一,就要建构两者之间的良性秩序,将数据权利的价值主张贯彻到数据权力的生成与效用发挥过程之中,并将数据权力的效用发挥约束在致力于落实数据权利主张、促进政治社会发展的道路上来。此外,斯科特的研究也为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均衡统一提出警醒:现代国家往往基于其现代化意识,倾向于清晰化和简单化的规划设计,期望通过量化数据和指标来实现治理的目标,然而技术知识的泛滥却忽视了地方实践知识和权利诉求,导致“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的最终失败。因此,要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善治目标,除了要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张力、建构良性秩序外,还需要将大数据治理实践置于具体情境中予以分析,充分发掘地方性知识的智慧,避免落入治理僵化的陷阱。

总的看来,通过对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的双向互动的分析解读,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作为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向度得以确立。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权力形式,数据权利则是立足于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两者的协调统一是探索大数据善治的根本路径。当前大数据已经进入深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快大数据国家战略部署,深化大数据运用与实践已经成为持续推进政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在大数据治理实践中,要有机协调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的互动关系,不断谋求科技进步和人类幸福。

脚注与参考文献省略。

责任编辑 :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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