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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虚拟整合的具体组织形式,互联网平台通过对外和对内的技术赋权,实现了从平台企业向平台市场和平台社会的升级和蜕变。平台社会不仅将虚拟整合潜在的建构性兑现为现实的建构力,而且通过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改变了工业化以来的社会生产方式。平台社会的到来使现代社会裂变为两个面相,即线下的实体面相和线上的平台面相,个人因此分别以实体身份和平台身份出没于实体社会与平台社会。平台社会最深刻的危机在于,虚拟整合未能如在场整合一样发展出相应的道德修饰,缺乏抑制技术作恶的内生力量。在技术赋权和资本加持的双重作用中,缺乏道德修饰的建构力释放出巨大的侵略性,并打破了技术向善和技术作恶之间的“道德天平”,威胁到人们的生存状态和基本安全。这一深刻危机决定了平台社会面临着两个基本矛盾,即实体社会“脱实向虚”的边界问题和平台对个人的操控问题。平台社会的到来本身就意味着一系列的挑战,而挑战的核心则是以化解和平衡平台社会基本矛盾为重点的平台治理。
关键词:在场整合;虚拟整合;社会生产结构;平台;平台社会
作者简介:张兆曙,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毫无疑问,涂尔干最重要的理论遗产应该在于机械整合与有机整合这一对概念所标识的社会理论,即社会整合理论。社会整合理论回答了个体如何结合为社会,进而使社会在整体上形成一种稳定联系与团结状态。在涂尔干的理论中,个体结合为社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未分化状态下的同质性个体,以机械整合的方式结合为社会;二是高度分化的异质性个体,以有机整合的方式结合为社会。机械整合和有机整合本质上都是一种以面对面接触为基础的在场整合。二者的差别在于,机械整合局限于身体可及范围内的面对面接触;有机整合表现为不同职业群体之间不断传递的面对面接触。也就是说,尽管机械整合和有机整合塑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但是个体结合为社会的空间基础都是共同在场。然而,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变了社会生活的时空结构和个体结合方式,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整合状态。从宏观秩序的角度看,人类社会从由机械整合和有机整合构成的在场整合,进入以缺场为基本特征的虚拟整合,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粘性或数字化机制,使虚拟空间中基于特定需求而发生的非面对面接触,形成一种稳定联系和团结状态。相对于在场整合而言,虚拟整合的革命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虚拟整合是一种建构性社会事实。按照涂尔干的理论逻辑,个体一旦结合起来,将会突生出某种超越个体层面的社会事实。在场整合所产生的超越性社会事实,就是一种内生性规范。如涂尔干所言,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也就是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起来的个体,受“在场机制”的约束而生发出来的群体道德或社会规范。在观念形态上,内生性规范表现为集体意识或集体情感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在物质形态上,内生性规范表现为一种结构性或组织性的力量。但是,个体在虚拟空间中的结合,由于缺乏“在场维持机制”对彼此的约束,本身无法产生内生性规范。虚拟空间的规范仅仅是一种网络空间的技术设定,也就是内嵌于代码的网络技术规则。这种虚拟空间中的技术设定或技术规则,并不是结合的产物,而是结合的前提。同时,来自现实世界的道德、习俗和法律被个体所内化之后,也会投射到网络空间。这种被个体携带进入的规范容易被误识为虚拟世界自身的规范。总之,存在于网络世界的规范,并不是人们在虚拟空间中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果按照涂尔干的理论推演,虚拟整合同样会产生一种超越性社会事实,但这种超越性社会事实并不表现为一种规范性力量,而是一种建构性力量,一种跨越时空的建构性力量。
其二,虚拟整合未能形成相应的道德匹配。在涂尔干的经典理论中,在场整合的两种方式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意识和道德形态。其中,机械整合的集体意识表现为至高无上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从价值上抽象为一种维护共同生活的集体道德。面对集体至上的情感压力和精神氛围,个人完全被集体情感所支配,个体人格被塑造成一种激情四射和不计个人得失的集体人格。有机整合的集体情感是一种理性的职业共同体意识,它表现为职业共同体的制度化要求,并从价值上抽象化为一种维护独立生活的职业道德。职业共同体中的个体人格被职业道德塑造成由敬业主义和职业精神所表征的职业人格。总体上看,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都发展出一套与两种整合方式相匹配的道德形态。但是,在网络生活中,由于虚拟整合未能像在场整合一样创造规范,因而也不存在维持规范的集体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社会是一个没有集体意识的社会,也就无法从价值上抽象出维护虚拟生活的道德形态(虚拟生活的维持依靠的是互联网的技术设定或技术规则)。互联网技术促进了虚拟整合,却未形成一套与之相匹配的集体意识和道德形态。
作为一种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虚拟整合的上述两个特征分别具有重要的社会含义。首先,虚拟整合作为一种建构性社会事实,表现出惊人的建构力。这意味着互联网技术能够跨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组织等任何自然与社会区隔,将个体以虚拟方式结合起来,并建构出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其次,虚拟整合未能形成相应的道德匹配,这意味着虚拟整合惊人的技术性建构是一种缺乏道德修饰的建构力。自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每一种特定的结合方式都会形成相应的道德匹配和道德修饰。可以说,人类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中所取得的世俗成就,都是一种道德修饰下的道德成就。不同的整合方式均包含着某种内在的紧张,道德修饰的意义在于从精神和情感层面对其进行纾解,并赋予一种价值上的美德,进而使社会生活的参与者保持必要的克制和让渡,包括个人面对集体的克制和让渡、职业共同体对整个社会分工体系的克制与让渡。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道德修饰的虚拟整合,将充分暴露出其侵略性,导致实践与道德关系趋于失衡。
由于缺乏相应的道德匹配和道德修饰,虚拟整合中的实践关系只能依靠两种途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是虚拟空间的技术设定或技术规则;二是个体在线下实践所内化的道德规范。对于前者来说,技术设定确实能够发挥或替代社会规范的作用,但是,这些技术设定主要是由虚拟生活的操纵者(平台)所主导的技术规则,是一种不对称的技术设定。技术本身没有价值倾向和道德属性,但是不对称的技术设定很容易在规则的掩盖下被操纵者变成服务于自我的技术设定,甚至充当其技术作恶的工具和渠道。对于后者来说,用户在线下实践所内化的道德规范则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线下所内化的道德规范,要么是与有机整合相匹配的职业道德,要么是与机械整合相匹配的集体道德,在道德属性上与虚拟整合并不匹配;二是由于在场机制缺失,线下所内化的道德规范进入虚拟空间后将会弱化。虚拟空间这样一种非常态环境对(传统)道德规范效力的发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比如,在2020年上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而进行的网络教学中,线下课堂上被高度规训的中小学生普遍变成了线上教学的“神兽”,就是这种弱化的具体表现。总之,虚拟整合惊人的技术建构力,在面对用户在线下实践所内化的道德规范时,要么因规范错位而互不相及,要么因规范弱化而无济于事。
从个体结合为社会的方式来看,虚拟整合是基于非面对面接触而逐渐沉淀下来的稳定联系和团结状态。这种方式并不是由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所表征的存在,而是一种虚拟的和数字化的存在。不可否认,个体在虚拟状态下确实广泛存在着各种偶然的、临时的、权宜的、试探性的和纯技术性的结合,但是一旦虚拟状态下的结合获得了实际的价值,即转化为充满意义感和具有现实目的的结合,就会逐渐进入一种深度结合的结构化状态。简言之,虚拟空间中的结合也是一种真实的存在方式和个体走向社会的具体途径。在由机械整合和有机整合构成的在场情境中,个体结合为社会的具体途径是通过各种群体、组织、社区和民族等社会实体。这些实体(包括存在于实体中的情感、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要素,以及地位、关系、结构等社会构成要素)是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虚拟整合建构新的社会形态和个体进入网络社会的途径,所仰仗的则是另一种具体组织形式———网络平台。对于社会理论来说,沿着齐美尔对“社会如何可能”的追问,对网络平台这种全新的社会“形式”及其“内容”进行描述和深入认识,“就是在‘社会’的最狭义的和最固有的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任务”。
也就是说,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个体结合为社会的组织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在场情境中的社会实体;二是虚拟情境下的网络平台。社会实体有清晰的时空边界和组织边界,网络平台则不然,它能够跨越社会实体的边界而存在,也可以在社会实体内部运行。同时,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个体经由社会实体而进入的社会,主要是由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分工体系构成的工业化的实体社会;而经由网络平台进入的社会,则是以虚拟生活为基础的数字社会/网络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迈进互联网时代就意味着在社会实体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平台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人类的生活方式可以按照实体的运行逻辑展开,也可以按照平台的运行逻辑展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实体之外,人类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购物、亲密社交、互动游戏、远程会议、社会动员以及结成社群等等。简言之,网络平台虽然在形态上不同于社会实体,却能够替代社会实体的功能,使个体缔结为社会。不过,网络平台将原本由业缘、血缘、地缘、趣缘和文化认同等所构成的实体中的个体,跨时空和跨实体边界地整合为一种按照互联网逻辑运行的社会,则是一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深入的过程。
虚拟整合的实现过程,就是以平台企业的技术架构为纽带和载体,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供给与需求进行跨时空和跨组织边界的匹配与撮合,从而为用户带来便捷体验,通过“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技术粘性”实现关系的沉淀与联结。随着互联网技术从最初的信息冲浪向虚拟社交、语义网络和人工智能方向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范式意外地为人类社会生活敞开了一个巨大的空间,即虚拟化的社会生活。正如卡斯特所言,新技术范式的独到之处便在于其重新构造的能力。当以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早期技术平台,将买家与卖家、不可触及的远方人在虚拟空间连接起来,发生真实的市场交易、网络交往时,网络平台也就获得了与社会实体同等的意义。此时,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方式诞生了。经过最初的试探与体验之后,前所未有的便捷程度使用户逐渐认可和接受了平台的应用功能,甚至形成对网络关系和交往方式的路径依赖。“虚拟交往”成为普遍的交往模式,人们甚至更愿意与方便快捷、“贴心”服务的各种智能系统打交道。于是,网络平台中的结合方式和联结状态被锚定下来,个体因此实现了跨越空间和实体边界的整合。在社会生活网络化的推进过程中,基于便捷体验的虚拟整合有两个具体走向:
一是平台对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导致用户对平台的全面依赖,进而形成的多维整合。随着互联网的技术升级和逐渐智能化,网络平台的服务和应用领域也日益丰富和全面拓展,个体衣、食、住、行、教育、健身、娱乐、旅游、经验分享、婚恋交友和养老服务等所有的生活需求,社会层面的国家治理、市场再造、产业升级、文化生产和社会服务等所有宏观的社会运行,“凡是能够通过数字呈现和转换的对象,凡是存在信息存储和传递的需要,都能够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并通过网络平台加以实现。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平台企业及其应用无孔不入地介入整个社会生活,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全覆盖。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所有社会实体能够解决的问题,都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来解决;甚至社会实体不能解决的问题,网络平台也能解决。网络平台已经成为这个时代解决生活“问题”或运行“麻烦”最有效的方案。比如共享单车对“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丰巢智能柜对“收件人不在场”问题的解决;远程会议平台对疫情期间教育、学术交流、商务谈判等“麻烦”的解决;等等。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服务之外,网络平台还能够“制造服务”,即平台不仅解决了个体能够想象到的需求,还能够制造个体想象不到的服务;不仅能够通过技术架构优化已有的市场,而且能够建构在场情境中无法运行的新市场。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平台一方面在不断地进行服务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重构和锚定个体之间的结合方式和联结状态,从而扩展了虚拟整合的结合范围,巩固了个体在虚拟整合中的稳定联系。随着社会生活不可逆转的网络化和平台化,互联网平台及其应用程序的数量和类型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应用生态越来越繁茂,每个互联网的用户都能够经由不同的网络平台及其应用进入多维度的整合状态。
二是平台的迎合式服务和用户的沉浸式体验所导致的深度整合。当网络平台的用户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衍生出重要的新型资源,即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行为习惯、支付能力等数据资源。平台能够不动声色地搜集到以往沉睡的信息,并将它们转换为重要的市场资源。这个搜集过程不需要用户参与,主要依托平台自身的两种数据获取能力:第一,凡用户使用过软件,皆会在平台数据库中自动留下痕迹,平台在后台可直接截取;第二,为使数据的商业价值最大化,平台对用户数据的获取已经逐渐从对用户数据的直接截取,转换到了通过购买、跟踪、合并多种数据和深度挖掘新的数据内容的方向上。当平台获取了海量的用户数据资源之后,即可通过大数据技术、机器学习等新工具进行数据挖掘,通过算法准确把握用户偏好,进一步提升用户(包括商业用户和个人消费者用户)的便捷体验。比如,谷歌、脸书这类本质上依靠广告盈利的平台公司,在网络上监控、搜集、挖掘用户所留下的信息,并将其用于独家分析和算法产品,服务于商业用户对精准投放广告的需求,用买家竞标的方式将这些数据资源出售。网络平台不仅迎合商业用户,同样还利用算法迎合普通消费者用户的个人偏好,进行“投其所好式”的智能推送。平台企业在为用户提供精准服务的过程中,制造了一种沉侵式体验和用户对平台的高度依赖,最终导致网络平台对用户的深度整合。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推动下,这种深度整合衍生出强大的建构性以及对用户的宰制。平台不仅能够满足用户需求,还能够诱导、塑造和开发出新的需求,甚至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形态。
随着虚拟整合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推进,技术平台也日益成为网络社会运行得以展开的基本形式,网络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虚拟整合惊人的建构性及其所建构的一切后果,也都是借助平台实现的。网络平台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功能,主要是因为它革命性地改变了工业化以来的社会生产结构(即社会生产的参与结构)。具体而言,网络社会普遍形成了一种以网络平台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心,由平台对供给和需求进行撮合和链接,平台与供需双方共同参与社会生产的新型社会生产结构,本文将其定义为“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其中,平台与供需双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生产是一种针对特定需求的社会化生产过程,包括满足产品需求、信息需求、社交需求、娱乐需求、游戏需求以及公共服务需求等各种需求的社会化生产。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中,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设定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运行及社会化生产的过程。因此,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优势来源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也就是通过网络平台的技术撮合降低交易成本,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共同分享“互联网+”的技术红利。
毫无疑问,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是信息技术范式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按照互联网逻辑运行的社会生产系统,体现了网络社会在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性变化。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与工业化社会生产结构的根本差异在于,后者是工业化逻辑和社会分工范式的产物,是一种专业型社会生产结构。也就是按照社会分工体系运行的社会实体(诸如公司、企业、医院、学校等专业组织或职业团体),独立地进行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并基于功能上的依赖性而相互交换产品与服务,或沿着市场链进行产品与服务的传递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适应工业化社会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职业体系(职业链)或社会分工体系(分工链),构成专业型社会生产结构的组织基础。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职业体系或社会分工体系的新体系,是对专业型社会生产结构的再结构和再组织。相对而言,专业性社会生产结构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与供需)“双方交易结构”,由不同的职业群体独立地进行社会生产;而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则是按照网络平台的技术撮合及其“三方交易结构”,由平台与供需双方共同参与社会生产。
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神奇之处在于,从技术服务、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三个层面将虚拟整合惊人的建构性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这三个层面分别代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三个维度,即平台的企业维度、平台的市场维度和平台的社会维度。首先,平台是一种具有企业私利性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系统。企业是平台的基础属性,也是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运行的基础。创建平台的初衷是构建一种追求最大利润的企业经营模式。其次,作为互联网时代商业文明的全新市场架构,平台又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取向的市场。平台在撮合供给与需求的过程中,已经形成或致力于打造一个庞大的产品市场或服务性市场。作为市场建构者,平台有责任为用户提供公平交易规则等市场公共产品。再次,作为网络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平台也是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机制。互联网技术正是通过平台塑造了网络社会的基本逻辑,毫无疑问将会产生深刻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三方参与结构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企业处于核心位置,并主导着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运行。平台的技术服务包括两个方面,即技术撮合与技术设定。其中,技术撮合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使需求方与供给方摆脱时空限制,在技术平台所建构的虚拟空间中结合起来,并进行跨时空的市场交易或其他方面的合作等。技术撮合实际上就是平台企业为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服务,包括产品搜索、广告推送、支付渠道、信用保障、退赔服务等。技术设定则是平台利用后台技术为供需双方设定游戏规则,比如身份注册、支付保障、违约责任以及退出规则等。相对来说,技术撮合主要是对供给方和需求方进行技术赋权,将技术潜力转化为空前便捷的生活机会。作为具有私利性的企业,提供这种服务的目的是获得市场回报,比如,商家缴纳平台使用费以及平台从用户获得的直接和间接收益等。技术设定则主要针对供需双方享受平台服务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具有私利性的平台企业在技术设定上具有自我赋权的先天优势。当供需双方按照技术要求在虚拟平台中相互匹配、结合,并技术性地沉淀下来之后,所积累起来的用户数据,即构成平台的重要资产。总之,互联网平台通过对外的技术赋权,极大地改进了社会分工逻辑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对内通过自我技术赋权,创造出开源创新的机会。“互联网+”的技术红利就是在双重的技术赋权中产生的。
从互联网技术的社会向度来看,平台企业对外进行技术赋权,革命性地塑造了网络社会的市场结构。平台企业对供需双方进行技术撮合的结果,并不仅仅意味着跨越物理空间的结合,也不仅仅意味着跨组织、跨部门和跨职业群体等社会实体边界的结合,更重要的变化是对外技术赋权使平台从一个私利性的企业演化为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市场,从而使技术平台具有了企业和市场的双重属性。从平台的企业属性来看,企业的逐利本能将会驱动平台充分借助和发挥互联网跨时空结合的技术优势,以便捷、智能化的技术服务于用户体验,最大程度地吸纳用户,在较短时间内形成结构性优势和倍增效应,最终建构出一个没有边界的内部市场。也就是说,平台企业对外赋权所导致的便捷革命,使平台企业升级为平台市场。作为市场建构者,平台有责任为用户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和维护市场的公共秩序。但是,平台企业升级为平台市场,产生了两个意外后果:一是削弱了传统市场的活力,许多线下市场日渐式微(比如零售市场),部分行业则高度依赖于新市场(比如收费业务),有的领域甚至发生行业性的覆灭,直接被新市场所替代(比如代办票务门店);二是削弱了传统市场的地方性特征,造就了一种没有边界的市场,从而对地方政府的市场治理能力形成挑战。
在对外技术赋权的同时,平台也通过技术上的自我赋权实现对用户数据的积累、占有以及开发。对外赋权与自我赋权构成一种正向反馈和循环性积累。平台只要能够率先实现规模效应,用户使用平台商品或服务的效用就会越高,这反过来会使更多用户向平台聚集,进一步巩固、扩大用户规模甚至形成垄断竞争优势。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中,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及其自我赋权使其在不对称的信息结构中占据优势。凭借这一优势,平台企业不仅可以提供更好的市场服务,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和算法、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实现对用户的操控,并将这种操控从市场领域拓展到所有的日常生活领域。此时,平台已经从一种市场组织形式升级演化为一套社会运行机制。简单地说,平台自我赋权所导致的数据革命,进一步使平台市场升级为平台社会。
随着社会生活网络化向多维整合与深度整合的推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服务。一旦平台停止运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无法正常展开,人们已经无法回到甚至不习惯传统的生活方式。不知不觉间,日益智能化的平台不仅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技术设备和手段,而且成为社会结构、规则和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正在成为我们的身体乃至生命的一部分。作为一种社会运行系统或运行机制,平台不仅影响着日常生活的展开方式和行为选项,还可以凭借其占有的用户数据洞察人们的社会关系、个人癖好、支付能力、商业秘密、情感和价值取向,并据此引导、建构乃至操控人们日常生活的内容和行为抉择,日益显示出一种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殖民化”趋势。也就是说,平台基于用户数据和算法模型而发展出来的驾驭能力,能够从经济领域拓殖到更广阔的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个人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国家与公民的互动、社会信任、社会公平感、就业选择、职业观念、文化生产与传播等均可以受到平台的引导、建构和操控。
卡斯特在世纪之交发出了网络社会崛起的预言,并对网络社会的诸多方面做出了富有洞见的理论探讨。随着卡斯特社会理论的广泛传播,“网络社会”已经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时代对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概念认知。然而,网络社会不仅仅是一个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和广泛应用的社会,更是一种由平台主导运行的社会。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捷体验来定义网络社会,而应该以作为社会运行系统或运行机制的平台来定义网络社会。简言之,网络社会就是平台社会。荷兰学者何塞·范迪克等人在《平台社会:连接世界中的公共价值》中提出了“平台社会”概念,他们认为在当下的世界中,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设施,覆盖了公众数字生活的基础操作、搜索、社交与消费等方方面面,且对当下的社会运作与制度安排实现了深度渗透。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看,平台社会是以网络平台为社会组织形式的虚拟整合向多维整合和深度整合推进的产物;而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平台社会的到来则是平台企业升级演化的结果:首先是平台对外赋权所导致的便捷革命,使平台企业升级为平台市场;然后是平台自我赋权所导致的数据革命,使平台市场升级为平台社会(见图1)。
图1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三维度与演化升级
平台社会的来临意味着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及相应的社会生产方式日益勃兴,并对专业型社会生产结构形成强烈的冲击,但并不意味着整体的替代。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同时具有两个不同面相,即线下实体面相和线上虚拟面相。尽管平台社会已经来临,但人类社会仍然是实体社会与平台社会、工业化逻辑与互联网逻辑共存和并行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社会与实体社会的共存与并行,构成互联网时代最深刻的二元结构。它意味着社会生活已然发生重要的转换,即一部分社会生活仍然依赖于实体社会的运行,另一部分则转向平台。互联网时代的个体,因此以实体身份和平台身份出没于实体社会与平台社会。实体社会的运行遵循工业化的社会分工逻辑及其职业体系的互动关系。尽管互联网时代许多行业和实体在不断收缩乃至消失,但是,现代社会基本的功能性实体(如政府、医院、学校、工厂、社区和家庭等),以及与社会分工体系相匹配的制度系统和空间结构并不会消失,以时间与空间为基本存在形式的实体组织仍然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即使是充当虚拟整合基本组织形式的平台,其本身也是一个实体。平台社会的运行则遵循互联网的信息技术范式,借助平台进行跨时空和跨实体边界的结合与互动。
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中,技术平台具有两个先天优势。第一,技术赋权实现了平台企业向平台市场和平台社会的升级,在市场层面推动了社会生产结构的转型,在社会层面造就了个人(用户)的数字化生存;第二,无论是社会生产结构的转型,还是个人的数字化生存,都具有资本赋权的巨大潜力。互联网平台惊人的建构能力能够源源不断地为资本创造出各种投资风口,形成对实体经济的行业性收割;或者为资本介入社会运行和社会治理的“改造工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简言之,平台具有技术赋权和资本赋权的双重优势。但是,以平台为基本组织形式的虚拟整合,是一种缺乏道德修饰的建构力。技术赋权、资本赋权的双重优势与缺乏道德修饰的建构性相互叠加,共同塑造了平台的“帝国化”特征,即对外肆意扩张和对内全面操控。正是这种平台的“帝国化”特征决定了平台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处境。
平台社会面临的第一个基本矛盾是实体社会脱实向虚的边界问题。在平台社会与实体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平台的“帝国化”特征首先表现为平台的肆意扩张。受此影响,实体社会脱实向虚的“故事”构成这个时代最宏大的结构性叙事。随着平台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深,线下实体组织和实体行业不断收缩乃至消失。更为重要的是,脱实向虚的平台化过程仍在加速推进。从社会组织形式来看,平台化无疑是对工业化逻辑与工业化实践的一种“创造性破坏”。面对平台化进程对工业化组织形式的不断重构,既有的社会分工与职业体系、专业型社会生产结构以及相应的制度体系要么变得面目全非,要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平台化进程还带来了利益分配、权力格局、运行方式、规则体系、阶层结构、职业地位和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变化。这种全方位的变化在平台社会与实体社会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所有受平台冲击的对象,恰恰是代表工业化逻辑和工业化成就的实体、组织方式和制度体系。对于那些工业化组织体系中的既得利益者,那些依赖于工业化逻辑生存的劳动者、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和企业经营者以及整个工业化的职业体系,那些习惯于工业化运行规则的企业、交易市场、行业部门和服务中介等实体组织来说,平台化的过程无异于对其固有成就的“蚕食”和“釜底抽薪”。
不可否认,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物质形态和存在方式,线下的工业化组织和实体结构仍然存在需要维持和保护的特殊价值。这就意味着平台社会不能无限扩张,实体社会也不能无限收缩,线上线下的二元结构代表着互联网时代两种不同的逻辑架构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张力,并构成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的根源。平台化进程对社会生活的再结构和再组织,尽管释放出巨大的技术红利,但也是一种对实体社会肌体的侵蚀,会威胁到实体社会的存在与规模。正如卡斯特所言,它撼动了各种制度,转化了各种文化,创造了财富又引发了贫困,激发出了贪婪、创新和希望,同时又强加了苦难,输入了绝望。很显然,以实体社会的凋敝为代价的平台化是一件很残酷的社会历史进程,而最终的代价都会由具体的人、具体的组织和具体的行业等来承担。
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实体社会的平台化进程都存在一个边界问题,即线下实体社会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走向虚拟化?如果任由互联网平台的肆意扩张,以最大程度地释放“互联网+”的技术红利,那么缺乏道德修饰的技术平台及其惊人的建构性将会把世界变成何种模样?或者说,互联网平台固有的技术风险及其副作用会不会将人类带入一个失控的世界?如果对充满魔性的平台化进程施加必要的控制,那么控制的依据、标准和范围是什么?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对平台化的态度以及平台化的实际进程均存在差异,既有热情地拥抱平台经济的,也有保持着谨慎态度的。比如,平台化进程最快的国家恰恰并不是互联网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如果考虑到平台化的进程主要由资本推动,而过度平台化的后果则往往与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联系在一起,那么平台化进程的边界问题就更加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平台社会面临的第二个基本矛盾是平台对个人的全面操控问题。从网络社会的内部关系来看,平台的“帝国化”意味着作为企业的“平台”最终蜕变为总体性的“社会”,即一套主导网络社会运行的“系统”。相比较而言,实体社会中的“社会”表现为作为实体关系总和的“社会”,而平台社会中的“社会”则具象化为作为虚拟关系枢纽的“平台”。概言之,平台即“社会”。如同实体面相的“社会”一样,平台也具有一种相对于个体而言的结构性意涵。比如,社会的制约性表现为平台的技术设定,社会的使动性或促动性表现为平台为个体所创设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机会。我们同样可以用理解“社会”的方式理解“平台”。比如,平台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文明形态(商业)或者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同样作为超越个体的总体形式或结构性存在形式,平台与“社会”也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差异,即作为在场整合的产物,个体在缔结为实体“社会”的过程中,会突生出特定的集体情感和相应的道德形态;但是作为虚拟整合的组织形式和技术系统,个体在“平台”的撮合下结合起来,却无法产生维护集体情感的道德规范。因此,平台是一种缺乏道德修饰的“社会”。
平台的“帝国化”重新定义了网络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在社会维度上最深刻的变化是,平台的自我赋权实现了对个人的全面操控,最终使个人因其“平台身份”而沦为平台社会中的“系统人”。在平台社会内部,平台对个人的全面操控可以分为四个依次推进的阶段,即锁定、引导、建构和扩展。首先是平台无与伦比的便捷服务强化了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无论是传统商业模式还是平台经济体系,充分的市场竞争都会使消费者对用户体验的要求“水涨船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在用户体验上的优势将会把用户锁定于优质平台,“造成人们欲罢不能的依赖”。其次是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对用户行为进行引导。平台所提取、掌握的用户数据中,包含着能够识别用户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电话、性别、年龄等)的数据,以及与其他数据结合后能够识别用户行为特征(爱好、习惯、兴趣、职业和购买力等)的数据,平台可以据此对平台资源进行选择性呈现,投其所好地引导用户的消费行为、信息选择、社会参与以及虚拟空间中的注意力,实现用户的沉浸式体验。再次是平台能够有意识地建构用户的认知和行为。在基于数据引导用户的基础上,平台能够根据特定需要进行特定的内容生产和针对性呈现,进而建构用户的认知与行为。最后是平台将对用户认知和行为的建构,从一般的消费活动扩展到平台生活的所有领域,从而对用户施加全面的影响和操控。同时,平台在操控用户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用户数据操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平台对内的全面操控导致平台社会的异化,即原本具有公共性的平台异化为针对用户的操控系统,原本具有自主性的个人在平台的宰制下被异化为“系统人”,个人不仅失去了面对平台社会的能动性和建构能力,从而“沦为庞大、复杂的智能社会系统的‘附庸’和‘奴隶’”;而且失去了作为自然人或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全面知情与把握”。
作为虚拟整合的具体组织形式,互联网平台通过对外和对内的技术赋权,实现了从平台企业向平台社会的升级和蜕变,从而使人类真正地迈进网络社会。平台社会不仅将虚拟整合潜在的建构性兑现为现实的建构力,而且通过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改变了工业化以来的社会生产方式。在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中,经由技术平台加以改造与呈现,社会生产的过程、内容、参与结构、兑现方式和调节机制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可以在线下劳动,并通过平台获得新的意义;也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进行劳动,同样可以获得财富与认同。平台社会的到来使现代社会表现为两个面相,一面是线下的实体社会,另一面则是线上的平台社会。个人也因此分别以实体身份和平台身份出没于实体社会与平台社会。
相对于以在场整合为基础的实体社会而言,平台社会最深刻的危机在于,虚拟整合未能如在场整合一样发展出相应的道德修饰,缺乏抑制技术作恶的道德力量。在技术赋权和资本加持的双重作用下,缺乏道德修饰的建构能力将会释放出巨大的侵略性,并决定了平台社会的基本矛盾,即实体社会“脱实向虚”的边界问题和平台社会内部的张力与平衡问题。其中,在平台社会的外部关系上,侵略性具体表现为对外肆意扩张。平台社会的每一波进展,都意味着线下实体社会的行业性收缩乃至崩溃。而在平台社会内部关系上,侵略性具体表现为全面操控,即平台利用技术优势截取、占有和开发用户数据,通过锁定、引导、建构和扩展等手段实现对用户的全面操控。总之,由于缺乏相应的道德约束,平台所代表的技术理性及其巨大的技术红利,正在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并在事实上已经打破了技术向善和技术作恶之间的“道德天平”,进而威胁到人们的生存状态和基本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社会的到来本身就意味着一系列的挑战,而挑战的核心则是以化解和平衡平台社会基本矛盾为重点的平台治理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新华文摘》2022年第2期或《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