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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社会空间隐喻
袁同凯 房静静
原文载于:《河北学刊》,2016年第4期
转自: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16年第11期
内容提要:
古往今来,农民运动爆发大多源于土地。土地关乎农民的命脉,所以农民以土地为手段,来实现自己当家做主的目的。本文把土地置于社会历史的空间中,分别考察明清至新中国成立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通过比较土地制度在历史进程中的变迁及延续,发现在1949年前国家主要以土地为手段,对社会空间进行组织、控制和机制化;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空间生产和改造的上演,如何维护城乡各主体的空间利益,协调关系,促进和谐便成为重中之重。
关 键 词:
土地制度/土地/社会空间/空间隐喻
齐美尔曾指出:“对农民来说,土地的意义完全不能等同于纯粹的财产价值,土地对他意味着从事有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土地是农民兴趣的一个中心点,土地是决定农民生命的一种价值,一旦农民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金钱价值而不是土地本身,他就失去了生命所依。把农民的土地财产化约成单纯的货币价值则把农民推到了变成赤贫者的道路上。”[1](P320-321)由此可见,土地对于农民的价值所在,所以历代农民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在此,笔者把土地置于社会历史的空间中,分别考察明清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通过比较土地制度在历史进程中所经历的变迁及延续,以此试图描述土地制度在不同的社会空间中折射出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一、作为社会空间的隐喻
“空间隐喻”在福柯的著述中扮演的角色常常使得福柯的思想斑斓多姿,又令人难以把握。“从愚人船到精神病院,从断头台到监狱,从家庭卧室到公共场所,福柯在流光溢彩的历史之流中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幅空间变换的画卷。”[2](P25)笔者正是受此启发,意欲把土地制度变量置入历史叙事和理论分析之中,旨在发现空间变换所隐喻的真理体制和权力体制的嬗变。
把空间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进行阐述,源于涂尔干。他认为:“与原始社会组织相似,空间、时间和其他思维类型,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3](P158)涂尔干将空间视为了解人类社会起源的开始。中国学者郑震指出:“所谓社会空间是指人类社会中发生的空间关系;社会空间就其根本而言即是人与人、人与事物(包括物质环境)之间的关系状态,其分析上的结构形态即是一种关系结构,而在行动者的内在性的分析层面上则显示为对这些关系的理解。”[4]陈默指出:“人类的社会化过程正是透过社会空间而运作的。”[5](P5)而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围绕土地的所有、分配和转让等土地权利的问题,形成了一整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土地制度。土地不但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而且还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早期采集狩猎社会和农业社会主要靠土地生活,人们尊敬土地,乃至形成了土地崇拜文化。费孝通在《乡土中国》言,“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最高地位的神,无疑是‘土地’”[6](P2)。所以,我们要考察农村这个社会空间,势必首先考察土地。
笔者由此提出本文的论点,即土地是社会空间的一个隐喻。梅洛·庞蒂认为:“隐喻意味着事物之间的原初关联,看起来不同的事物,通过隐喻被唤进了同一个相互联系的场中,并且在相互转化中生成新的意义。”[7](P201)而特纳则认为,“隐喻有助于激发我们的思想,为我们带来全新的视角”[8](P21)。因此,从隐喻意义上来说,土地构成了空间,空间映现了土地;从隐喻功能上来说,通过考察土地与社会空间交织在一起所隐含的意义,可以使我们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发现一个客观事件。笔者试图从两种意义上来分析土地作为社会空间的隐喻。
首先,把空间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即“空间是以自然地理形势或人为建构的环境为其基本要素或中介物,但这不是最终的,而是在其上依人的各种活动而又不断建构的结果”[9]。比如,明清时租佃制盛行,在此历史时期土地体现的是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亦即他们之间基于土地而在社会空间中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地主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当地主单方面大幅度提高租佃价格时,佃农的生产积极性降低,于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开始恶化。此时土地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空间,变成了利益角逐的对象。正如列斐伏尔所言:“人们通过生产空间来逐利,这样,空间就成为利益争夺的焦点。甚至土地、地底、空中,甚至光线,都纳入生产力和产物之中。”[10](P285-295)
其次,在社会学领域,“空间经常是权力实践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规训和惩罚的双重力量维持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福柯在谈到西方政府处理传染病时,曾讨论过空间是如何起作用的:“比如将麻风病人扔在城墙之外,把城市划分成严格区分的两个空间。从而指出了权力在一个空间中进行排斥性的运作,权力就是借助空间来区分、排斥和驱逐的。”[11](P219-228)
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专制统治,但仍然保留了土地私有制度,并未满足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即政府没有运用权力抓住村落空间中的关键问题,这应该是后来国民党政府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所在。笔者在此无意探讨历史的脉络,只意欲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由于抓住了村落空间中的土地命脉,故为取得革命的关键性胜利奠定了基础。如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共为了调动敌后方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借助土地在农村社会空间中的运作,将农民区分为贫农、雇农、中农、富农,继而提出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团结富农共同抗日的政策。在这里,“空间是统治和管理手段最重要的一环,是一种有效用的治理技术,空间被应用到政治中来,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性的政治效果”[12](P13-14)。而中共所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其实质特点就是将作为一个空间的土地按照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模式进行改造。这种空间改造,同权力密切相关,权力既是这种改造的基础,也是这种改造的目标,即通过对土地的改造,实现了中共的执政权,同时也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二、历史记忆的回荡
一般而言,“记忆”意味着一种过去的经验,是一种时间经验。海德格尔认为:“记忆之所以有意义,正是因为它是被锁定在空间之中的。空间本身具有唤醒记忆的某种力量。”[13](P40)
在此,我们把中国土地制度置于特定的空间中,对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加以考察,借以呈现政府在社会急剧变化的复杂形势下,如何通过政治手段协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建构土地的社会空间;以及如何通过对历史上土地制度的再造,形塑自身在区域中的定位,进而为社会空间的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存在土地国有制和地主私有制,二者在不同时期消长变化,学术界对此也有争论,此不赘述。笔者于此主要探讨的是明清以后中国农村社会基本生产方式的发展态势。据相关资料显示,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以至于明末江南吴地出现了“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土地高度集中的局面[14](卷10);而到了清乾隆年间,则同样出现了“占田者十无一二,佃田者十之四五,而无田可佃者十分之三四”的态势①。民国以来,封建土地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土地兼并仍有不断加剧之势,导致无地农户增多,这在东南沿海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租佃制发展的基础上,“永佃制”的形成和出现,一方面刺激佃农投资于土地,发展生产,并对促进富裕佃农向佃富农经济转化具有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佃农对土地拥有永佃权,使得佃农因眷恋这种权利而被地主更加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从而不得不忍受种种苛重的剥削[15]。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空间内愈演愈烈。
土地制度的变革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探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土地革命的实质。
1931年,中共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线为: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在抗战时期调整为减租减息政策,它具有三条基本原则:扶助农民,减轻剥削,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减租减息的同时联合地主抗日;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且联合资产阶级。此从实际出发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对团结各界人士、各阶层民众共同争取抗战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又限制了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封建剥削,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抗日根据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路线为: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中国共产党在1947年7月至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对解放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了重新安排,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进行了统一平均分配。土改给农民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千百年来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总之,中共的主要政策目标是为了取得农民的支持。因此,其土地政策基本上是土地农有农用,以满足农民唯一的热望——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就社会空间的意义而言,土地是一种手段或者工具,中共以土地为手段,首先在广大村落空间传达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准则和价值观。
以上通过对中共土地政策的纵向考察可以看出,以土地为基点的土地政策可以从不同的时空维度显示出来,并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反过来,从不同的政策内容出发,但最后抵达的仍是土地。土地政策所反映出来的内容上的差异性源于时空维度上的差异,即不同的社会空间中的差异性。在不同的时空维度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权力的协调,由基于土地形成的对抗关系,转变为合作、共建乃至信任和友谊关系。
大卫·哈维认为:“空间和时间实践在社会事物中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它们表现了某种阶级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内容,并且往往成为剧烈的社会斗争的焦点。”[16]由此,他指出:“支配空间的优势始终是阶级斗争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17](P291)总之,不同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其实质性特点就是当权者将作为社会空间的土地制度,按照不同时空下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空间模式来进行改造。大卫·哈维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断言:“每个社会形态都建构客观的空间和时间概念,以符合社会再生产的需求与目的,并且根据这些概念来组织实践活动。”[16]中共在不同时期的村落空间中所提出的土地改革政策,对于富农、中农、贫农的界定,以及土地所有制归属问题,都是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空间就是这样,随着历史的动荡而不断被意义的机缘所填充。
三、土地制度的现实性表述
以上通过聚焦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可以看出处于地主和富农位置上的人总要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处于佃农位置者则只占有很少的土地,这表明由土地形成的社会关系投射在了社会空间之中。正如梅洛·庞蒂所言:“空间不是物体得以排列的环境,而是物体的位置得以成为可能的方式。”[18](P310-311)尽管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实行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来改善这种社会关系,但由于土地所有制未变,故基于土地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已然延续。以下笔者把土地制度放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个时空背景下加以考察。
1978年以后,在土地制度方面一个伟大性的创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集体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承包土地的农户获得了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1949年前的土地改革加以比较:1949年前的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进入21世纪,中共中央在土地制度上推出了一些重大举措,如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19]
当时空的维度跳跃到2015年,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20]
从以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政权,在各个时期曾经采取了多种土地控制方式。这种土地控制方式,一方面折射出社会空间中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彰显了国家的某种特定身份。然而,土地的“独特性”,并不在于其在社会空间中象征性作用的事实,而在于不同的社会机制下它是如何以结构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无疑,这个“结构的方式”便是“土地控制的方式”。张宏明通过对禄村的土地考察指出,“从明清到19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国家对土地控制的总体趋势是从屯田制向民田体制的转变”;“在屯田体制下,土地完全不能买卖,土地在这里显示出的不可让渡性体现的是国家权威。国家制度上完全控制屯田,给建构地方社会留下很少的空间”;“在民田制下,土地可以买卖,但土地却以不可买卖的方式脱离其私产的性质,转变为公产,土地在这里显出的不可让渡性是地方社会的建构。民田制下,国家权威已然掌握对赋税的征收权力,但它给地方社会的建构也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两者以土地为基础形成共生状态”[21](P268)。笔者借鉴这两种体制的划分,意欲表明的是,土地作为社会空间的隐喻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徘徊。而在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有一条令人瞩目,“空间”是其关键词,其内容如下:
拓展发展新空间。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比如:拓展区域发展空间、拓展产业发展空间[22]。
土地作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空间,必然为新空间的开拓带来活力。于是,空间作为一种新的解释社会的路径,在现实中得到了正统表述。
四、“空间的表现”与“表现的空间”
列斐伏尔认为:“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所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他断言:“社会空间就是社会产物。”[10](P285-295)由此,他提出“空间实践—空间的表现—表现的空间”三元空间论。在他看来:“空间实践是生产社会空间性之物质形式的过程,因此它既表现为人类活动、行为和经验的中介,又是它们的结果。这是具体化的、社会生产的、经验的空间。空间的表现指的是控制性、条理性的话语构成的统治空间,这些精神空间成了权力和意识形态控制和监督的再现。表现的空间则包含三种空间性,即感知的、构想的与实际的,包含一切真实和想象的空间。”[23](P38-39)
通过分析明清以来的土地制度,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多是以土地为基点而呈现的“空间的实践”和“空间的表现”。首先,明清时期,社会空间被自然空间所降服,家族、土地和植物编织了这个空间的组织整体。由于交通技术及设施滞后,人们一般被束缚于某个狭小的空间内。比如,当时的佃农阶层就把充斥着植物、土地、河流等的空间看作是自己的财富;与此同时,因为对土地拥有永佃权,使得佃农因眷恋这种权利而被地主更加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上,从而被迫忍受种种苛重的剥削[15]。在这个时期,农民主要是在土地上进行农业劳动,对土地上演的也仅仅是一种“空间实践”。
然而,无论在复杂社会还是在简单社会,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着两种社会观念的对比:一种是包括不同社会地位、分层的割裂性社会;另一种是不存在阶层划分,具有高度同一性的整体性社会。特纳将前者称为“社会结构”,将后者称为“共同体”[8](P301)。虽然特纳之原意是想说明仪式阶段的过程,但笔者在此想说明的是,在明清封建体制下,土地作为一个象征符号,是封建地主统治农民的一个工具。于是,清末太平天国运动才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口号。这样一种乌托邦的理想状态,其实正是一个结构处于转型期的产物,可称之为“共同体”。由于土地所带来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危机催生了“共同体”,“共同体”的外显形式一般是巩固旧有的结构或者以新的结构取而代之。但是,农民运动所衍生的“共同体”由于其自身局限性,最终既没有巩固自身结构,也不可能推翻封建帝制从而以一种新的结构取而代之。亦即清末农民运动虽然围绕土地上演了一场“空间实践”,但基于土地而形成的“空间的表现”多以乌托邦似的面貌呈现,所以注定了它的失败。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利用“阶级斗争”这一新型革命理论及策略来发动和领导土地革命斗争,本身即是对当时“农村空间”复杂形势的一种回应,这既说明了土地革命斗争的复杂性,也反映了共产党人意识到“阶级斗争”背后所包含的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复杂的历史内涵。换句话说,由于他们对农村空间的具体感知,通过制定土地改革路线,切切实实地把中共意识形态传达给了民众。这种基于土地而形成的“空间实践”和“空间的表现”是统治与合作的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
最后,新中国成立后从改革开放到“十三五规划”,土地政策的实施是理性主义释放出巨大能力的时期。从最初的“包产到户”到“土地证”的颁发,意味着基于土地而呈现的“空间的表现”,发展为“表现的空间”。经过确权颁证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因此,农民拥有了土地证,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这方面的意义,无须赘述。在此想要表明的是,空间不只是反映了社会,空间还表现了社会,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整体进程密不可分。中国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变迁历程,而空间不仅具有表征性意义,更重要的是与空间密切关联着的现实政治与意识形态。不同时期,在社会空间中所表现出的不同的土地政策,正是集体意识—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即国家围绕土地,在空间中上演了一场由“空间实践”到“空间的表征”,最后到“表征的空间”的“历史剧目”。
五、结语
笔者以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视野,把土地制度与空间历程的研究结合起来,具体考察和深入分析了空间与土地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土地,从明清时期根植于小农经济的乡村创造力,到如今在现代城镇化下无穷的创造力,其所承载的价值及附属的社会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在其本身是自然赐予的,但土地的赋加意义却是社会发展、社会变化、社会转型和社会经验的产物。本文以土地制度变革为例,首先呈现了土地在不同社会空间所隐喻的社会关系,其次反映了国家体系在不同社会空间中均占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在明清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空间是国家试图控制个人、阶级之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之一,即国家以土地为手段,主要对社会空间进行组织、控制和机制化。而改革开放以来,空间的生产和改造已然成为当代世界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空间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利益各方对其的争夺日趋激烈,土地作为社会空间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其自然特性使其具有特殊的经济属性。土地的这些自然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在土地使用中的利益交往关系。比如,在全球化浪潮下,大量农业土地资源转变为适应工业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厂房建筑等工业区;在现代城镇化进程下,失地农民数量不断上升。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城乡各主体的空间利益,协调关系,促进和谐,便成为重中之重。
总之,在中国,从古至今,土地已然是社会空间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土地而衍生的空间关系,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既有一个延续的过程,同时又深刻积淀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规训着生产、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同时,从封建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变迁历程都包含着对空间的生产。如土地政策的变迁过程包含着生产越来越适合社会关系的空间。然而,空间是一个充满差异性建构的场所,是一个不断演绎包含关系和排斥关系的过程。我们所关注的社会阶层、阶级、权力都共生在这样一个社会空间里。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何生产一个“合适的空间”,如何实现“空间正义”,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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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同凯,房静静,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袁同凯(1963- ),男,新疆阿勒泰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人类学、饮食人类学研究。 房静静(1984- ),女,山东淄博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在读博士生,主攻饮食人类学、空间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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