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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有公共政策、市场就业环境背景下,女性照护父母的强度并不高。虽然照护父母对女性工资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几乎每天照护父母与农村户籍女性不选择从事私营、民办企业以及外企等非公共部门工作显著相关,但对女性就业满意度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照护父母(非正式工作)可能是一项积极决策而并非正式工作的次级选择、副产品或消极抵抗,未来应当探索超越正式与非正式工作的二元关系,建立积极工作观思路,通过将非正式照护规范化可量化,发挥非正式工作低成本、灵活性、团结性等优势,使其成为女性一种重要且具有社会价值的工作选择,这将对促进女性工作和地位提高、提升老年人照护质量、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要意义。
关键词:正式工作;非正式工作;照护父母;女性;就业
一、引言
伴随中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思路的逐步明晰,不少学者提出,非正式照护通过发挥配偶、子女、亲属、邻里、朋友、互助志愿者等家庭、互助型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网络的作用,让老年人获得低成本、基础性、可持续的日常生活上的照顾和保护,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帮助市场培育社会网络,尤其对于外来企业较难或不愿进入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但从目前我国老年人照护的现实情况来看,老年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和市场,其困境在于:一是子女数量减少、跨省市流动增加、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等削弱了子女照护父母的能力,二是市场服务价格高昂,老年人对于陌生人市场存在诸多不信任。二者共同导致很多老人实际只能依靠配偶或自我养老。三是在非正式照护中,家庭照护被认为是一种理所应当的责任,家庭以外的非正式照护(互助照护)则被认为是志愿性的、非正规的,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非正式照护中的家庭照护日趋衰减、家庭以外的互助照护难以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其劳动价值没有获得认可,个人或家庭在决策时往往因正式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地位、声望优势比较而选择后者,互助照护在没有资金支持驱动的情况下也难以规范可持续进行。近年来已经有研究提出重新看待非正式工作与正式工作的关系,从广义劳动价值的角度来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劳动都可以用价值尺度来衡量,都是创造或形成价值的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商业劳动、知识劳动、公务劳动、家务劳动、求学劳动七类劳动均涵盖在内。基于此理论,非正式就业者的劳动价值均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其劳动值得获得相应的回报。从社会保障权益公平性的角度,面对数字化时代自由职业者等非正规就业者规模增加,不应该再区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应当把全体就业人员都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将同类社会保障项目逐步统一起来。
而受个人性格、技能、社会角色分工的影响,与男性相比,照护父母一直被认为是儿媳、女儿的分内之事,从事志愿服务、家政服务的往往也以女性居多。伴随中国2022年以后的急速人口老龄化和深度人口老龄化进程,女性面对的照护责任/压力将更加严峻。所以立足于女性视角,给予非正式照护(工作)正式的收入和荣誉,对于促进女性工作和地位提高、老年人照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关于女性非正式工作价值的研究多以理论分析为主,实证研究较少,而关于女性照护的研究虽然长于实证,但多聚焦于女性家庭照护,缺乏明确的非正式工作视角。据此,本研究初步尝试从非正式工作价值角度对超越正式与非正式工作二元关系进行理论上的讨论,同时聚焦非正式照护中的家庭照护,利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从工作类型、工作满意度、工资收入三个方面衡量照护父母对女性就业状况的影响,为非正式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以及女性照护劳动价值的体现提供科学依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一)对超越正式与非正式工作二元关系的讨论
在讨论之前,首先需要说明,非正式与非正规均与英文中的“informal”相对应,我国现有对“informal work”“informal economy”的研究偏向劳动力市场就业问题,多使用非正规工作、非正规就业;而“informal care”“informal help”的研究则偏向于家庭服务和社会服务研究,多使用非正式照护、非正式照料等。故为与照护服务的常用话语保持一致,降低“非正规”体现非正规工作相对于正规工作的非正当、次级二元属性色彩,本文使用“非正式工作”一词,但在文献梳理时仍保留其原有“非正规工作”的用法。
以往关于非正规工作的界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和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非正规部门主要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包括微型经营实体、生产自救性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和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非正规就业者包括受雇于人、没有正式合同且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单位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方式“按小时”“按天”“按周”发放和工资发放“无固定期限无固定金额”的劳动者,社区的家政钟点工,为居民家庭服务的人员、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和临时工,社区管理和公益服务者,家庭帮工与自营劳动者,在正规部门工作但就业形式为“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和临时工”者,个体工商户等。这些定义与研究虽然肯定了非正规工作是我国城镇就业的重要形式、新增就业的主要途径,但是被作为一种工资低、质量低的就业形式,是竞争不到正规就业岗位的劳动者的次优选择,因此不少研究提出需要使非正规就业走向正规化的判断。这也与全球对于劳动力市场中正规与非正规工作等级二元化(正式工作更积极、优越)或者结构副产品化(是雇主结构化的降低成本的副产品)讨论相呼应。在这一二元视角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工作是自下而上的、个人对制度化、僵化的正式部门的一种对抗,如“选择非正式工作是因为他们在其中找到更多的自主权、灵活性和自由”。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非正规工作不但没有被正规工作取代,反而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一个规模巨大且在不断扩张的部分,在很多就业门类中与正规就业相互补充。不少学者开始探讨应当超越简单的正规工作与非正规工作之间对抗性的二元关系,超越以正式就业为中心的正规化话语,以及正规工作要取代非正规工作的理论。一方面,承认当代经济中正规工作和非正规工作之间的多种关系同时存在,不同关系适用于不同工作,需要分类针对不同就业类型中的非正规工作,采用不同的公共决策。另一方面,非正规工作的选择也并非一种与正规部门的对抗,而是为了收入、个人和家庭所进行的自愿选择,是一种积极的生活对策——劳动力供给的家庭内部决策,家庭成员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市场活动”“家务劳动”和“闲暇”等的选择。(如图1所示)在此基础上,非正式工作也被赋予更广泛的定义,即所有不是正式就业的工作,包括无偿家庭工作(self-provisioning)、无偿社区工作(unpaid community work)和有偿非正式工作(paid informal work)。无偿家庭工作指家庭成员为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从事的无酬家务工作,无偿社区工作指由亲属、朋友、邻里以及更正式的志愿和社区团体从事的无偿工作。有偿非正式工作涵盖为避税、不交纳社会保障或不受劳动法制约目的而未登记或隐瞒登记,但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合法的所有货币化交换形式。
(二)女性立场、照护父母对其就业状况影响及研究假设
女性是劳动力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占比高于男性,在职业层次、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组织化程度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女性的家庭责任是影响女性就业的主要客观因素等,这些论断基本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国内诸多研究也证实了女性照护父母对其就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包括照料老人显著降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尤其是长时间、高强度的照料活动,家庭照料降低劳动参与概率和工作时间,女性劳动参与概率受到的负向影响大于男性,女性家庭老年照料会降低其从事正规就业的可能性而提高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强度越高倾向越大等。
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女性工作选择是被动的无奈之举,还是积极的个人和家庭决策。被动的无奈之举是正式工作和非正式工作二元理论的主流观点,如作为“中间的女人”,“中年妇女在刚刚将子女照顾成人,又面临了老年父母(公婆)的照顾,重回劳动力市场和实现自己工作理想的愿望又一次因为无酬的家庭照料而落空”。作为“沮丧的工人”,正规部门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低收入家庭的女性更容易失业并对重新就业失去信心,从而永久地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者因为还有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而从事非正规工作。
超越正式工作与非正式工作二元论的观点则认为女性就业是其积极地进行自主选择和家庭共同决策的结果,如女性在提供家庭产品和服务上更具优势,从一般家庭决策角度她更适合照顾老人和孩子、从事家务劳动。伴随第三产业就业和新业态形式的增加,女性优势亦不断凸显,如不少研究提出的女性积极进行小微企业创业、电商创业等。与此同时,持这一积极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经济价值被忽略,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和家庭照料应当作为一项“工作”,用家庭工作(domestic work)一词取代家务劳动。
综合前述研究梳理以及超越正式工作与非正式工作二元理论的积极工作观思路,照护父母作为一项“家庭工作”,需要占用女性的劳动时间、精力。个体劳动时间是一定的,某一项工作时间占用多,另一项工作时间会相应减少。但面对适合女性就业门类的增加,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女性个人就业选择是个人自主决策或家庭集体决策的结果,也即个人的积极选择。本研究从个人和家庭的积极决策以及个体时间、精力有限提出假设1、假设2和假设3:
假设1:照护父母的强度与女性非正式工作选择显著正相关。
假设2:照护父母的强度对女性的工资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
假设3:照护父母的强度对女性工作满意度没有显著影响。
三、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该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和概率与规模成比例抽样方法,对25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宁夏和海南)的个体和家庭进行调查,具有全国代表性。鉴于CFPS2018年数据是最新数据,更能反映现状,且即便追踪数据可以消除不随时间变动的变量对模型估计的影响,但并不彻底,故本研究仅使用了CFPS2018年数据,原始样本量为32669,其中城市户籍人口7872人,农村户籍人口22259人。本研究仅考察16~50岁的女性,保留样本量为8639,剔除掉非就业者后,所剩样本量为6068。最后,仅保留在因变量(除税后工资和总收入外)、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上均存在的案例后,最终样本量为4290,其中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者分别为1137和3153。
(二)操作性定义及变量选取
因变量为女性就业者的就业状况,具体操作化为工作类型、工作满意度及收入三个维度。其中,(1)工作类型依据问卷中“这份工作是为自己/自家干活还是受雇于他人/他家/组织/单位/公司”和“这份工作的单位/雇主的性质属于”两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三类,将政府部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设定为“公共部门”,操作化为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港澳台商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协会/行会/基金会/村居委会设定为“非公共部门”,操作化为2;为自己/自家干活、个人/家庭、其他雇主类型、无法判断的雇主类型设定为“个人或家庭”,操作化为3。(2)工作满意度选取了工作时间满意度和工作整体满意度两个指标来进行衡量,将“非常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回答设定为“不满意”,操作化为1;“一般”的回答操作化为2;“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回答设定为“满意”,操作化为3。(3)收入包括每月税后工资和全年总收入,回归分析时将对其进行对数化处理。自变量是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强度,且在此分别考察照护父亲和照护母亲的强度,选取其为父亲照料家务/饮食起居的强度和为母亲照料家务/饮食起居的强度,两个指标分别定义为:过去6个月,为父亲/母亲料理家务或照顾他/她的饮食起居的强度为1=“一月不超过3天”;2=“一周1~2天”;3=“一周3~4天”;4=“几乎每天”。其中,无父/母者的照料强度也赋值为1。
由于城乡经济状况存在差异,本研究将按照女性就业者的城乡户籍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在关于女性就业的主流研究中,影响女性参与劳动的主要微观因素包括三个方面:受教育程度、家庭的经济需要以及女性的家庭责任,故本研究选择了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需要(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和一般社会人口变量(年龄、婚姻、健康)作为控制变量。此外,考虑到工作类型对于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收入的影响,工作类型除作为因变量外,还将作为控制变量被纳入回归方程中。
本研究主要变量的操作化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三)研究方法
在对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之后,本研究使用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使用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别分析了照护父母对女性就业者工作类型(以非公共部门为参照)和时间满意度、总体满意度的影响(以一般为参照)。其次,使用OLS回归分析了照护父母对女性就业者税后工资和总收入的影响。
四、主要分析结果
(一)城乡户籍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的强度均较低
如表1所示,超八成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的频率为一月不超过3天,城乡差别不大。就全国整体而言,照护父亲的频率为一月不超过3天、一周1~2天、一周3~4天、几乎每天的女性就业者的比例分别为88.46%、5.17%、1.70%和4.66%;照护母亲的频率为一月不超过3天、一周1~2天、一周3~4天、几乎每天的女性就业者的比例分别为85.66%、6.20%、2.45%和5.69%。分年龄来看,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的频率随着女性年龄的增加总体呈现下降态势。16~24岁的女性就业者中有83.27%照护父亲频率一月不超过3天,25~34岁、35~44岁、45~50岁的女性就业者的相应比例则分别升至88.96%、88.52%、94.47%。同样,79.39%的16~24岁的女性就业者照护母亲的频率一月不超过3天,25~34岁、35~44岁、45~50岁的女性就业者的相应比例则分别升至86.57%、85.66%和91.30%。
(二)女性就业状况存在城乡户籍差异
女性就业状况存在城乡户籍差异,且通过显著性检验。从女性就业类型来看,农村户籍女性的就业状况要差于城市户籍女性。在工作类型方面,农村户籍女性从事个人或家庭工作(非正式就业)的比例(52.01%)远高于城市户籍女性(16.80%)。同时,38.08%的城市户籍女性于公共部门工作,该比例高于农村户籍女性接近30个百分点。
在工作收入方面,城市户籍女性的收入高于农村户籍女性。具体而言,城市户籍女性每月税后工资和全年总收入的平均值分别为3625.40元和44589.67元,高于农村户籍女性(分别为3152.38元和30387.78元)。
在工作满意度方面,对城乡整体而言,女性就业者的工作满意度相对较高,66.64%的女性对工作时间满意,64.76%的女性对工作整体满意。而分城乡户籍来看,城市户籍女性对于工作的满意度高于农村户籍女性。城市户籍女性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整体感到满意的比例分别为72.38%和71.06%,高于农村户籍女性的64.57%和62.48%。
(三)照护父母的强度与农村户籍女性的工作类型显著相关
如表2所示,对城市户籍女性就业者而言,照护父母的强度与其工作类型不存在显著相关。对农村户籍女性就业者而言,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照护父母的强度与其选择公共部门和个人或家庭类型的工作有着显著的相关性。具体来说,从工作于公共部门角度来看,相比于照护父亲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的农村户籍女性,几乎每天照护父亲的农村户籍女性工作于公共部门(而非非公共部门)的相对风险比为2.349。同样,相比于照护母亲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的农村户籍女性,几乎每天照护母亲的农村户籍女性在公共部门工作(而非非公共部门)的相对风险比为2.387。笔者认为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公共部门具有工作稳定、工作时间规律等特点,从事公共部门工作的农村户籍女性每天可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照护父母,故照护父母强度高的农村户籍女性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可能性更高。从为个人或家庭工作角度来看,以在非公共部门工作为参照,与照护父亲或母亲的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相比,几乎每天照护父亲或母亲的农村户籍女性选择为个人或家庭工作的可能性的显著水平最高(p<0.001),其相对风险比为2.702或2.633。这主要与个人或家庭类型的工作为非正式工作,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自主性较强,便于就业者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以更好地满足父母需求有关。由此验证假设1。
此外,35~50岁、健康状况一般或不健康、受教育水平更高的城市户籍女性以及35~50岁、受教育水平更高的农村户籍女性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可能性显著更高。而身体不健康、在婚、受教育程度更低的城市户籍女性及35~50岁、在婚、受教育程度更低、家庭人口数更多、家庭总收入更低的农村户籍女性从事个人或家庭类型工作的可能性显著更高。
(四)照护父母的强度对女性工资存在显著负向影响
由表3可知,照护父母的强度对于女性每月税后工资存在较为普遍的负向影响,其中相比于照护母亲的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几乎每天照护母亲的农村户籍女性每月税后工资显著低39.6%(p<0.05)。
个体特征对于女性工资亦存在显著影响。25~44岁、在婚、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总收入越高、在非公共部门工作的城市户籍女性税后工资高的可能性更高;家庭人口数多、从事个人或家庭类型工作则显著降低其工资。25~34岁、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总收入越高、在非公共部门工作的农村户籍女性税后工资可能更高,家庭人口数多、从事个人或家庭类型工作的工资可能更低。
同时,将每月税后工资替换为全年总收入,其他变量保持不变,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相较于照护母亲一月不超过3天,照护母亲强度为一周1~2天、一周3~4天和几乎每天的农村户籍女性,其全年总收入分别降低0.275、0.120和0.254个单位,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表2的结果仅在数值大小和显著性程度上有所不同,在符号上完全一致。表明本研究的结论具有相当的稳健性。由此验证假设2。
(五)照护父母的强度对女性工作时间满意度没有显著影响
在工作时间满意度方面,城市户籍女性照护父母的强度对于其工作时间满意度不具有显著影响,农村户籍女性照护父母的强度与满意工作时间显著正相关(如表4所示)。以工作时间满意度一般为参照,相比于照护父亲或母亲的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一周有1~2天和一周有3~4天照护父亲的农村户籍女性对工作时间感到满意的相对风险比分别是1.809和3.533,照护母亲强度为一周3~4天的农村户籍女性对工作时间感到满意的相对风险比是2.642。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相比于一月不超过3天的照料强度,照护父母强度为每周1~2天或3~4天的农村户籍女性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在照护父母上,其更在意工作是否留有了充足的时间照护父母,故此类女性更倾向于选择二者相匹配的工作,由此更可能对工作时间感到满意。另外,健康状况一般、从事非公共部门工作的城市户籍女性对工作时间满意的可能性显著更低,健康状况一般、家庭人口数更多的农村户籍女性对工作时间感到一般的可能性显著更高。
将因变量变为工作整体满意度,其他变量保持不变,进行稳健性检验,发现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的强度与其工作整体满意度之间无显著相关性。该结果与表4相对照,仍然只是数值大小和显著性程度上有所区别,符号上保持一致,这再次表明本研究的结论是可靠稳健的。由此验证假设3。
五、结论与讨论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口大国,伴随多样化的生活选择、服务选择以及个人灵活就业选择,在如老年人照护等社区性、服务性的工作中,非正式并非意味着非正规,也并非是正规工作的次级选择或副产品,低成本、团结性、家庭-社区化的非正式工作反而构成必需且规模庞大的城乡社会经济体,需要超越正式与非正式工作的二元界限,建立积极工作观思路,推动其规范化、可量化、荣誉化,有组织、有保障,以让以往如家庭工作等不可视的劳动可视化,为社会潜在的闲散劳动力提供工作机会,充分利用在闲暇时间有工作意愿的正式就业人员,由此保证非正式工作的有效可持续供给,保证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稳固基础。本研究聚焦于非正式就业的主要群体——女性,依托超越正式与非正式工作的理论框架,利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就照护父母对女性就业状况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的假设基本得到验证。研究发现:(1)女性就业者对照护父母在时间上的付出并不高,超八成女性就业者照护父母的强度为一月不超过3天,且照护强度随着女性年龄的增加总体呈现下降态势。(2)女性就业状况存在显著城乡户籍差异,农村户籍女性相较于城市户籍女性更多从事非正式工作、工作满意度更低、工资收入更低。(3)照护父母强度对女性就业满意度并不存在显著负面影响,但与女性工资收入和工作类型显著相关,主要体现在几乎每天照护母亲的农村户籍女性每月税后工资更低的可能性显著更高,几乎每天照护父母的农村户籍女性从事私营、民办企业以及外企等非公共部门工作的可能性更低,由此基本证实了家庭照护工作是女性的自主选择,女性或根据家庭工作的需要而选择时间、精力等更为匹配的工作,或选择在工作之余进行家庭照护,尽管这会牺牲其一定的工作机会、工资收入等利益。
另外,反向来看,在现有公共政策、市场就业环境背景下,女性照护父母的强度并不高。换言之,受照护父母可能带来工资收入降低、就业类型限制等影响,在就业和照护父母两者的选择中,女性可能更不容易选择照护父母。而面对未来老年人口的急速增加和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化,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一研究结果:一是女性家庭照护并非一定是女性就业的次级选择或副产品,它具有低成本、灵活性、团结性等优势,可通过相关措施让其成为一种女性重要且具有社会价值的工作选择;二是如果女性在照护父母和就业中更可能选择就业,就需要通过相关措施推动家庭以外的非正式照护(互助照护)以补充家庭照护的不足。故本研究提出,应当充分肯定女性非正式照护工作的价值,可以从女性家庭照护和互助照护切入,以农村为基础,一是以村居为基本单元,联合企业、社工机构及村居社会组织、居民,建立村居非正式照护工作体系,党政领导推动、企业经营、村居监管、社会参与。二是为女性参与非正式照护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包括意外伤害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提供培训支持、工资补贴和喘息支持。三是培训专业的家庭护理员,同时组织他们为本社区其他老人进行生活性、补缺式、常态化的日常帮助。四是探索引入可以兑换的时间积分(时间货币)来衡量非正式工作的价值,实现物质报酬与荣誉奖励的共同激励。
研究存在的不足:本研究直接删除了存在缺失值的变量,可能会引入偏误;将照护父亲和照护母亲的情况分开考察,未考察同时照护父母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只关注非正式照护中的家庭照护,未对其他类型非正式照护进行分析等。这些都是笔者未来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的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