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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一种法律的政治社会学
林茂 雅克·戈迈耶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04月20日
作为社会学家,法国民法界泰斗、法社会学的创始人让·卡尔波尼埃先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范式。在全球化时代,他所揭示的法律的双重性,对我们构建符合本土社会的法治形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他认为法律的性质,不仅表现在法律制订领域中,如制定司法条例和规则中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的产生过程中,如利益集团的博弈及 其与政治空间互相嵌入的关系。
事实上,从广义概念的角度来说,司法和政治之间并没有太过深刻的分歧,二者相互剪裁限制;甚至司法技术的实践也恰好实现了一种立法社会学的精神。这一观点虽不是自明的,但在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启发下便可轻易证明。20世纪90年代,法律社会学在法国取得了进一步发展。社会学家远离以司法技术为中心的研究视角,逐渐将法律的问题移至一个更为宽广的空间。在此之前,法国的法社会研究对法律起源的分析主要涉及决策社会学;在此之后,对法律的研究更多涉及公共政治。
法律具有政治维度
法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在应用层面促使法律系统直接嵌入到更加宏观的政治过程中。同时,这些改革也促使法律不再仅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知识产生与专业知识流动的特殊现象,而是具有潜在启迪意义的政治功能。这一政治功能的表达成为90年代法国法律系统的主要特征。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保罗·阿姆泽尔克所说,现代法律不能独立产生于公共权力实践之外。这一权力实践所暗含社会权威之间的关系,为法律系统发挥其功能提供了特殊的实践环境。
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法律嵌入在这些关系之中,而且正是这些关系给予了法律真正的意义。事实上,从孔德到涂尔干,在社会学创始人那里,法律一直都是建构社会和社会转型宏观理论的核心要素。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当面临全球化社会的巨大风险与机遇时,我们尝试创建一种法律的政治社会学。这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但其与法律研究、社会学研究一起,构成了研究法律这个三棱柱的三个侧面,即用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法律。这种立体研究的落脚点在普通社会学和政治科学中。这样一种法律的政治社会学应当对上述两个领域同时给予回应,并将其融入自身。
转型社会重视法律研究
当代社会科学飞速发展,更是促使法社会学研究与社会转型的现实密不可分。关于法律和政治关系的讨论也使得国际学术研究思潮沸腾,如在美国,法律和司法的问题一直是政治科学的传统主题。
作为大陆法系占主流的欧洲社会,通过对政治规则转型的数年研究,总结出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与社会研究的特征:第一,用管理词汇取代政府词汇;第二,在全球化的框架中重新强调国家/民族的概念,即在不断增加的跨国交流中,国家干预社会发展的方式也面临新的转型,尤其是完全绝对的由上而下的决策方式已改变,公共行动日益取代公共政治;第三,代议制民主遭遇危机,尤其是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理想法理型统治的模型遭遇挑战;第四,文明社会流动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形式,如以国家为主体的项目甚至超国家的项目计划开始形成,世界文明社会面临大融合,等等。
法律—政治社会学初步形成
上述的发展有利于新的研究方向的产生。这些研究方向刺激了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科学,一般社会学、历史和法律本身(主要是公共法律)的研究开始转向一种更为科学的综合性跨学科视角。这一视角,作为一种新的合法性资源,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对法律制定中政治过程的环境分析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面向,法律社会学应当扩大它的观察和分析的范围,尤其是对法律地位的变化进行研究。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变化,社会科学学术共同体不仅应当将其看作一种社会学研究的参考,还应当将其作为一种新的集体行动的重要资源进行研究;或者将其视作一种政治行动的工具,揭示其背后以效率信仰之名对法律的合法性可能造成的损害。以法律管理学为例,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研究的代表,它与美国的法社会学理论思潮紧密相连,逐渐也为法国学者所接受。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干预这一社会现实的工具,这一概念尤其体现在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思潮中。
除此之外,法律的另一种表现也日渐为学人所接受,即法律地位的变化使得重新定义司法规则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可能。这一表现是现代民主制度实现的重要参考。在法律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表征之间,法律从业者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他们成为政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这一类型的活动中,法律从业者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成为十分重要的能力,如倡议型律师(Cause Lawyer)的研究思潮就是这种研究取向的重要表达,积极投入社会活动的律师群体,其背后动机也集中在此。与全球化过程中所观察到的致力于法律地位转型的研究形成呼应的是,这种新的司法系统,以及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角色地位,正在成为政治发展的重要参考系。
这一趋势也渗透到超国家的领土概念中。学者们正在尝试重新定义司法和法律的功能。在这种新的领土框架中,正如其他很多涉及法律与司法和政治制造系统关系的研究,法律政治社会学倾向将司法和法律的新角色和功能,称之为“政治的司法化”。对一些研究者来说,这是从立法和执法的研究角度转移到司法的研究角度,从而确保政治规则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所有的这些研究中,法律始终占据近代政治规则研究的核心位置。这是十分必要的。学者们必须重新思考与新的政治模型概念有关的合法性类型的建构;有必要回到以批判的角度审视法律在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作用,以革新的方式重新建立法律和社会科学的必然联系。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律及其规则进行结构性分析将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政治转型密不可分。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学者们讨论法律的政治社会学;一种法律的政治社会学才可能存在;法律的政治社会学才可能成为法律的政治社会学。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国卡尚高等师范学院、法国国家科研中心